运输管理制度

时间:2025-01-05 16:59:43 交通/运输/物流/仓储 我要投稿

运输管理制度精选(15篇)

  在现在的社会生活中,制度使用的情况越来越多,制度是指一定的规格或法令礼俗。我敢肯定,大部分人都对拟定制度很是头疼的,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运输管理制度,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运输管理制度精选(15篇)

运输管理制度1

  一、安全生产和岗位责任制

  (一)负责人岗位职责

  1、认真学习贯彻国家及行业主管部门关于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全面负责安全生产工作。

  2、负责制定各项安全生产岗位职责、岗位操作规程、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等各项规章制度。

  3、负责和协助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事故的上报、调查、责任认定及处理决定等事宜。

  4、负责召集单位安全例会等各项重要会议。

  5、负责对单位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安检员岗位职责

  1、认真学习贯彻国家及行业主管部门关于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具体负责组织做好营运车辆的例检工作。

  2、严格按照营运车辆安全例检制度、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逐项对营运车辆证照(车辆行驶证、道路运输证、驾驶员驾驶证、从业资格证)、技术等级评定及二级维护情况、车辆技术状况等进行安全检查。

  3、对车辆进行例检,对不合格的及时组织整改并将情况上报有关领导。

  4、参加单位组织的安全例会和安全教育培训。

  (三)驾驶员岗位职责

  1、认真学习贯彻《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运输条例》等国家及行业主管部门关于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文明驾驶,安全行车。

  2、严格遵守单位各项规章制度和机动车安全驾驶操作规程,有与准驾车型相适应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持证上岗。

  3、掌握所驾车辆的技术特征,负责车辆的日常保养,在发车前、行车中、收车后做好车辆证照、车辆技术性能的自检,及时进行维护、修理。

  4、协助安检员管理所驾车辆的证照,按时参加车辆年检、综合性能检测、二级维护、年度审验及投保业务。

  5、积极参加安全例会和安全教育培训,不断提高驾驶技能。

  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1、驾驶员不带情绪开车,保证行车安全。

  2、接受运输任务,按时到岗,对车辆情况进行自检,存在故障隐患立即维修。

  3、驾驶员对车辆的日常维护应做到:

  ⑴坚持“三检”,即出车前、行车中、收车后检视汽车的灯光、转向、制动、传动、冷却、润滑及各部机件连接的有效情况。

  ⑵保持“四清”,即保持机油、空气、燃油滤清器和蓄电池的清洁。

  ⑶防止“四漏”,即防止漏水、漏油、漏气、漏电。

  ⑷保持车容整洁。

  4、配合安检员对营运车辆进行安检,安检合检方可出车。

  5、驾驶员在行车中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安全操作规程,遵守驾驶员职业道德规范,驾驶车辆必须证、照齐全,不准驾驶与证件不符的车辆,严禁酒后开车,自觉遵守交通标志、标线、指挥灯信号、交通管制以及现场公安交警的指挥,严禁超速、超载行驶,礼貌行车,确保行车安全。

  6、严禁私自越线(改线、绕道)行驶,严禁私自将车交他人驾驶。

  7、驾驶人员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4小时。驾驶员一次连续驾驶4小时应休息20分钟以上,24小时内实际驾驶车辆时间累计不得超过8小时。

  三、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1、结合重大节假日、季节转换、重大运输保障任务不定期进行全面安全检查,重点检查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的建立完善、安全隐患整改、应急预案、有关法律法规及会议精神的学习贯彻落实情况,并做好记录。

  2、做好出车前、停车后的准备、检查工作,确保行车安全,发现隐患要及时修复后方可出车。

  3、严格按规定进行装货,并做好途中检查工作。

  4、不定期检查车辆的安全装置、灯光信号、证件。

  5、检查驾驶员是否带病或疲劳开车,是否违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6、检查消防设施是否安全有效。

  7、建立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四、从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一、为全面贯彻安全生产管理法律法规及单位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提高从业人员素质,杜绝事故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二、从业人员的资格及聘用:

  (1)驾驶员应有与驾驶车型相适应的驾驶证、相应类别的从业资格证。

  (2)从业人员年龄不超过60周岁。

  (3)从业人员须经相应培训考试合格持有效合格证件方可上岗。

  (4)单位与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前须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公安部门查询拟聘用从业人员相关情况。签订聘用合同后应在从业人员资格证上加盖单位公章。

  (5)聘用非本地籍从业人员从业时间超过3个月的,在签订聘用(或解聘)合同15日内到辖区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6)不与没有固定住所或居所、患有严重疾病、休息时间得不到保证的从业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三、各岗位从业人员须严格遵守本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按照岗位操作规程进行作业,严禁在岗期间从事与工作无关或影响安全的行为,严禁脱岗。

  四、本单位从业人员应参加单位组织的例会和教育培训活动,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思想认识和安全操作水平。

  五、安全例会制度

  1、单位负责人每月召开一次安全例会。

  2、安全例会由单位负责人负责召集。

  3、安全例会由安检员、全体驾驶员等相关人员参加,实行签到制。

  4、例会内容:

  ⑴传达国家、省市及主管部门关于安全生产的形势、会议、文件精神;

  ⑵听取各部门、有关岗位的工作汇报;

  ⑶对本单位的安全隐患进行通报、分析,安排相应的整改措施;

  ⑷对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进行分析,研究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

  ⑸布置下阶段安全生产工作。

  5、会议由安检员负责记录,会议记录要妥善保管。

  六、安全培训和教育学习制度

  1、安全培训和教育学习工作由单位负责人负责组织。

  2、安全培训和教育学习由安检员、全体驾驶员等相关人员参加,实行签到制,请假人员事后必须补课。

  3、安全培训和教育学习的内容:

  ⑴安全生产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消防法、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

  ⑵各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

  ⑶典型事故的案例分析警示教育;

  ⑷事故应急处理及现场自救知识;

  ⑸其他安全内容。

  4、安全培训和教育学习可每月或结合实际情况不定期组织。

  5、安全培训和教育学习由安检员负责记录,对学习资料、培训讲义、试卷及考核资料进行归档保存。

  七、车辆、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1、购置车辆应选择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规范产品,积极推广使用高性能、低能耗、安全系数高的车辆产品。

  2、车辆必须在公安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领取合法行驶证、号牌,在运管部门办理合法营运证照方能正式营运。

  3、车辆必须按时参加公安部门的年检和运管部门的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按期进行二级维护,按期投保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等险种。

  4、严禁任何人对车辆进行改装。

  5、驾驶员要做好车辆例检工作,不带故障上路。安检员要加强对车辆的'检查,保持车辆技术状况完好。

  6、建立营运车辆技术档案,包括购车发票、登记证、行驶证、营运证、年检记录、综合性能检测记录、二级维护记录、修理记录、事故记录等。

  7、车辆技术性能不能达到安全标准的车辆应及时办理报废手续。

  八、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应急预案

  1、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应立即进行自救,并报警。电话:122(交警)、119(消防)、120(急救),应简明讲清事故地点、伤亡、损失等情况,以及事故对周围环境的危害程度,保护现场,抢救伤员,保护货物财产并通报运输经营者与保险公司。

  2、当事人应立即切断车辆电源开关,使用消防器材,布置好安全警戒线,应果断处置,不要惊慌出错,避免造成更大的灾害。

  3、对伤者的外伤应立即进行包扎止血处理,发生骨折者应就地取材进行骨折定位,并移至安全地带,对死亡人员也应移至安全地带妥善安置。积极协助120救护人员救死扶伤,避免事故扩大化,把伤害减至最低程度。

  4、保护好自身的安全,积极配合交警、消防等部门进行救护并做好各项善后工作。

  5、发生亡人及重大影响的道路运输事故,应在6小时内报告当地交通主管部门。

  九、自然灾害、突发性事件应急预案

  1、做好应急运输保障工作,在发生自然灾害、突发性事件时,要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交通主管部门的统一调度、指挥。

  2、报告:遇有自然灾害、突发性事件发生,应立即在最短时间内逐级向交通主管部门报告(在异地遇有自然灾害、突发性事件的应同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交通主管部门报告)。

  3、车辆:投入应急运输车辆使用年限不超过5年,并经检测合格的在用车;车辆运行单程在500公里以上必须配备2名驾驶员,每位驾驶员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

  4、人员:参运人员年龄在20至50岁之间,且技术过硬、作风正派、身体健康。

  5、接受应急运输任务后,运输车辆、人员必须整合待命,在规定时间内到达指定地点集合,且必须由道路运输经营者亲自带队。

  6、执行应急运输任务时,运输车辆及参运驾驶人员要遵守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服从交通主管部门的统一调度、指挥,遇事主动请示、汇报,协调解决好各项工作事务。

  7、完成应急运输任务后,必须向各有关部门汇报任务完成情况,及时做好车辆维护、保修,总结经验,提高应急应变能力和处置能力。

  8、根据应急运输保障工作的需要,做好相关应急物资的储备,完成交通主管部门交给的其他运输任务。

  运输安全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责任制

  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守法经营,落实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组织学习安全生产知识,最大限度地控制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2、道路运输经营者负责经营许可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

  3、聘请符合道路运输经营条件的驾驶人员,并与驾驶员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将责任书内容分解到每个工作环节和工作岗位,职责明确,责任分清,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4、积极参与各项安全生产活动,设立安全生产专项经费,保证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

  5、落实事故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教训不吸取不放过。

  6、建立营运车辆维护、检修工作制度,督促车辆按时做好综合性能检测及二级维护,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1、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工作规范,严肃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工作制度,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和安全知识学习,提高全员安全生产意识。

  2、对道路运输驾驶人员要求做到“八不”。即:“不超载超限、不超速行车、不强行超车、不开带病车、不开情绪车、不开急躁车、不开冒险车、不酒后开车”。保证精力充沛,谨慎驾驶,严格遵守道路交通规则和交通运输法规。

  3、做好危险路段记录并积极采取应对措施,特别是山区道路行车安全,要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

  4、不运输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运输的货物,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运输的货物,应当按规定查验有关手续,符合要求的方可承运。

  安全生产管理内容

  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2、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

  3、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4、驾驶员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5、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运输管理制度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维护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军事危险货物运输除外。

  法律、行政法规对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放射性物品等特定种类危险货物的道路运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危险货物,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等危险特性,在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和处置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毁或者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物质和物品。危险货物以列入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的为准,未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结果为准。

  本规定所称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是指使用载货汽车通过道路运输危险货物的作业全过程。

  本规定所称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是指满足特定技术条件和要求,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载货汽车(以下简称专用车辆)。

  第四条 危险货物的分类、分项、品名和品名编号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6944)、《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执行。危险货物的危险程度依据国家标准《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GB12463),分为Ⅰ、Ⅱ、Ⅲ等级。

  第五条 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应当保障安全,依法运输,诚实信用。

  第六条 国家鼓励技术力量雄厚、设备和运输条件好的大型专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鼓励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实行集约化、专业化经营,鼓励使用厢式、罐式和集装箱等专用车辆运输危险货物。

  第七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

  第二章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

  第八条 申请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下列要求的专用车辆及设备:

  1.自有专用车辆(挂车除外)5辆以上;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的,自有专用车辆(挂车除外)10辆以上。

  2.专用车辆的技术要求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

  3.配备有效的通讯工具。

  4.专用车辆应当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

  5.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应当配备罐式、厢式专用车辆或者压力容器等专用容器。

  6.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应当经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且罐体载货后总质量与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相匹配。运输爆炸品、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20立方米,运输剧毒化学品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10立方米,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罐式集装箱除外。

  7.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非罐式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不得超过10吨,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集装箱运输专用车辆除外。

  8.配备与运输的危险货物性质相适应的安全防护、环境保护和消防设施设备。

  (二)有符合下列要求的停车场地:

  1.自有或者租借期限为3年以上,且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地,停车场地应当位于企业注册地市级行政区域内。

  2.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专用车辆以及罐式专用车辆,数量为20辆(含)以下的,停车场地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的1.5倍,数量为20辆以上的,超过部分,每辆车的停车场地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运输其他危险货物的,专用车辆数量为10辆(含)以下的,停车场地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的1.5倍;数量为10辆以上的,超过部分,每辆车的停车场地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

  3.停车场地应当封闭并设立明显标志,不得妨碍居民生活和威胁公共安全。

  (三)有符合下列要求的从业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

  1.专用车辆的驾驶人员取得相应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60周岁。

  2.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并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从事剧毒化学品、爆炸品道路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经考试合格,取得注明为“剧毒化学品运输”或者“爆炸品运输”类别的从业资格证。

  3.企业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四)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2.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3.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4.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5.从业人员、专用车辆、设备及停车场地安全管理制度。

  6.应急救援预案制度。

  7.安全生产作业规程。

  8.安全生产考核与奖惩制度。

  9.安全事故报告、统计与处理制度。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可以使用自备专用车辆从事为本单位服务的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一)属于下列企事业单位之一:

  1.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生产、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2.有特殊需求的科研、军工等企事业单位。

  (二)具备第八条规定的条件,但自有专用车辆(挂车除外)的数量可以少于5辆。

  第十条 申请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企业,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包括申请人基本信息、申请运输的危险货物范围(类别、项别或品名,如果为剧毒化学品应当标注“剧毒”)等内容。

  (二)拟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投资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书面委托书。

  (三)企业章程文本。

  (四)证明专用车辆、设备情况的材料,包括:

  1.未购置专用车辆、设备的,应当提交拟投入专用车辆、设备承诺书。承诺书内容应当包括车辆数量、类型、技术等级、总质量、核定载质量、车轴数以及车辆外廓尺寸;通讯工具和卫星定位装置配备情况;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罐式专用车辆罐体载货后的总质量与车辆核定载质量相匹配情况;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等有关情况。承诺期限不得超过1年。

  2.已购置专用车辆、设备的,应当提供车辆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论;通讯工具和卫星定位装置配备;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检测合格证或者检测报告及复印件等有关材料。

  (五)拟聘用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应当提交拟聘用承诺书,承诺期限不得超过1年;已聘用的应当提交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以及驾驶证及其复印件。

  (六)停车场地的土地使用证、租借合同、场地平面图等材料。

  (七)相关安全防护、环境保护、消防设施设备的配备情况清单。

  (八)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第十一条 申请从事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单位,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时,除提交第十条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申请表》,包括申请人基本信息、申请运输的物品范围(类别、项别或品名,如果为剧毒化学品应当标注“剧毒”)等内容。

  (二)下列形式之一的单位基本情况证明:

  1.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等证明。

  2.能证明科研、军工等企事业单位性质或者业务范围的有关材料。

  (三)特殊运输需求的说明材料。

  (四)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以及书面委托书。

  第十二条 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以及本规定所明确的程序和时限实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政许可,并进行实地核查。

  决定准予许可的,应当向被许可人出具《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政许可决定书》,注明许可事项,具体内容应当包括运输危险货物的范围(类别、项别或品名,如果为剧毒化学品应当标注“剧毒”),专用车辆数量、要求以及运输性质,并在10日内向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申请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向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申请人发放《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

  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准予许可的企业或单位的许可事项等,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十三条 被许可人已获得其他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为其换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在经营范围中加注新许可的事项。如果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是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放的,由原许可机关按照上述要求予以换发。

  第十四条 被许可人应当按照承诺期限落实拟投入的专用车辆、设备。

  原许可机关应当对被许可人落实的专用车辆、设备予以核实,对符合许可条件的专用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并在《道路运输证》经营范围栏内注明允许运输的危险货物类别、项别或者品名,如果为剧毒化学品应标注“剧毒”;对从事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车辆,还应当加盖“非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专用章”。

  被许可人未在承诺期限内落实专用车辆、设备的,原许可机关应当撤销许可决定,并收回已核发的许可证明文件。

  第十五条 被许可人应当按照承诺期限落实拟聘用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

  被许可人未在承诺期限内按照承诺聘用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的,原许可机关应当撤销许可决定,并收回已核发的许可证明文件。

  第十六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得许可一次性、临时性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第十七条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形式投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同时遵守《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设立子公司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向子公司注册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运输许可。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分公司注册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九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需要变更许可事项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按照本章有关许可的规定办理。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变更法定代表人、名称、地址等工商登记事项的,应当在30日内向原许可机关备案。

  第二十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终止危险货物运输业务的,应当在终止之日的30日前告知原许可机关,并在停业后10日内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以及《道路运输证》交回原许可机关。

  第三章 专用车辆、设备管理

  第二十一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按照《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中有关车辆管理的规定,维护、检测、使用和管理专用车辆,确保专用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第二十二条 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专用车辆进行审验,每年审验一次。审验按照《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进行,并增加以下审验项目:

  (一)专用车辆投保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情况;

  (二)必需的应急处理器材、安全防护设施设备和专用车辆标志的配备情况;

  (三)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的配备情况。

  第二十三条 禁止使用报废的、擅自改装的、检测不合格的、车辆技术等级达不到一级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除铰接列车、具有特殊装置的大型物件运输专用车辆外,严禁使用货车列车从事危险货物运输;倾卸式车辆只能运输散装硫磺、萘饼、粗蒽、煤焦沥青等危险货物。

  禁止使用移动罐体(罐式集装箱除外)从事危险货物运输。

  第二十四条 用于装卸危险货物的机械及工具的技术状况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JT617)规定的技术要求。

  第二十五条 罐式专用车辆的常压罐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第1部分:金属常压罐体技术要求》(GB18564.1)、《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第2部分:非金属常压罐体技术要求》(GB18564.2)等有关技术要求。

  使用压力容器运输危险货物的,应当符合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订并公布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5)等有关技术要求。

  压力容器和罐式专用车辆应当在质量检验部门出具的压力容器或者罐体检验合格的有效期内承运危险货物。

  第二十六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对重复使用的危险货物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应当进行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维修或者更换。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对检查情况作出记录,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二十七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到具有污染物处理能力的机构对常压罐体进行清洗(置换)作业,将废气、污水等污染物集中收集,消除污染,不得随意排放,污染环境。

  第四章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第二十八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决定的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不得转让、出租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

  严禁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活动。

  第二十九条 危险货物托运人应当委托具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企业承运。

  危险货物托运人应当对托运的危险货物种类、数量和承运人等相关信息予以记录,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年。

  第三十条 危险货物托运人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设置标志,并向承运人说明危险货物的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等情况。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的,托运人应当按照规定添加,并告知承运人相关注意事项。

  危险货物托运人托运危险化学品的,还应当提交与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第三十一条 不得使用罐式专用车辆或者运输有毒、感染性、腐蚀性危险货物的专用车辆运输普通货物。

  其他专用车辆可以从事食品、生活用品、药品、医疗器具以外的普通货物运输,但应当由运输企业对专用车辆进行消除危害处理,确保不对普通货物造成污染、损害。

  不得将危险货物与普通货物混装运输。

  第三十二条 专用车辆应当按照国家标准《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13392)的要求悬挂标志。

  第三十三条 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的企业或者单位,应当配备专用停车区域,并设立明显的警示标牌。

  第三十四条 专用车辆应当配备符合有关国家标准以及与所载运的危险货物相适应的应急处理器材和安全防护设备。

  第三十五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不得运输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运输的货物。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运、凭证运输货物,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运输手续。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托运人必须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运输的危险货物,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当查验有关手续齐全有效后方可承运。

  第三十六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险货物脱落、扬散、丢失以及燃烧、爆炸、泄漏等。

  第三十七条 驾驶人员应当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驾驶人员或者押运人员应当按照《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JT617)的要求,随车携带《道路运输危险货物安全卡》。

  第三十八条 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过程中,除驾驶人员外,还应当在专用车辆上配备押运人员,确保危险货物处于押运人员监管之下。

  第三十九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途中,驾驶人员不得随意停车。

  因住宿或者发生影响正常运输的情况需要较长时间停车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当设置警戒带,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运输剧毒化学品或者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需要较长时间停车的,驾驶人员或者押运人员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第四十条 危险货物的装卸作业应当遵守安全作业标准、规程和制度,并在装卸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或者监控下进行。

  危险货物运输托运人和承运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指派装卸管理人员;若合同未予约定,则由负责装卸作业的一方指派装卸管理人员。

  第四十一条 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上岗时应当随身携带从业资格证。

  第四十二条 严禁专用车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超载、超限运输。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使用罐式专用车辆运输货物时,罐体载货后的总质量应当和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相匹配;使用牵引车运输货物时,挂车载货后的总质量应当与牵引车的准牵引总质量相匹配。

  第四十三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要求驾驶人员和押运人员在运输危险货物时,严格遵守有关部门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线路、时间、速度方面的有关规定,并遵守有关部门关于剧毒、爆炸危险品道路运输车辆在重大节假日通行高速公路的相关规定。

  第四十四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通过卫星定位监控平台或者监控终端及时纠正和处理超速行驶、疲劳驾驶、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等违法违规驾驶行为。

  监控数据应当至少保存3个月,违法驾驶信息及处理情况应当至少保存3年。

  第四十五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必须熟悉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技术标准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了解所装运危险货物的性质、危害特性、包装物或者容器的使用要求和发生意外事故时的处置措施,并严格执行《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JT617)、《汽车运输、装卸危险货物作业规程》(JT618)等标准,不得违章作业。

  第四十六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通过岗前培训、例会、定期学习等方式,对从业人员进行经常性安全生产、职业道德、业务知识和操作规程的教育培训。

  第四十七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严格落实各项安全制度。

  第四十八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委托具备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或单位的安全管理情况每3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评估,出具安全评估报告。

  第四十九条 在危险货物运输过程中发生燃烧、爆炸、污染、中毒或者被盗、丢失、流散、泄漏等事故,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立即根据应急预案和《道路运输危险货物安全卡》的要求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向事故发生地公安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本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报告。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本单位危险货物应急预案组织救援,并向事故发生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环境保护、卫生主管部门报告。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公布事故报告电话。

  第五十条 在危险货物装卸过程中,应当根据危险货物的性质,轻装轻卸,堆码整齐,防止混杂、撒漏、破损,不得与普通货物混合堆放。

  第五十一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为其承运的危险货物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第五十二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异地经营(运输线路起讫点均不在企业注册地市域内)累计3个月以上的,应当向经营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并接受其监管。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三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监督检查按照《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执行。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进行现场检查。

  第五十四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对在异地取得从业资格的人员监督检查时,可以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提供相应的从业资格档案资料,原发证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第五十五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对没有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文件的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予以扣押。

  第五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向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机构举报。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公布举报电话,并在接到举报后及时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三)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四)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非法转让、出租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xx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一)未投保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的;

  (二)投保的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已过期,未继续投保的。

  第六十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不按照规定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以及托运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

  (二)托运人不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标志的;

  (三)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

  (四)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托运人未添加或者未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的。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对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或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运输危险化学品以外其他危险货物的企业或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托运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的;

  (二)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专用车辆及罐式专用车辆罐体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本规定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未作规定的,按照《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执行;对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未作规定的,参照《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十六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和《道路运输证》工本费的具体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财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定。

  第六十七条 交通运输部可以根据相关行业协会的申请,经组织专家论证后,统一公布可以按照普通货物实施道路运输管理的危险货物。

  第六十八条 本规定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交通部20xx年发布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xx年第9号)及交通运输部20xx年发布的《关于修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xx年第5号)同时废止。

运输管理制度3

  本制度旨在规范企业内部危险化学品废弃物的管理,确保其安全、有效且符合法规要求的处理。主要内容包括废弃物的识别与分类、储存与运输、处置方法、责任分配、培训与教育、监控与记录以及应急预案。

  内容概述:

  1.废弃物识别与分类:明确危险化学品废弃物的定义,依据化学性质、危害程度进行科学分类。

  2.储存与运输:规定安全储存条件,如防火防爆、防泄漏设施,并设定专用运输通道及车辆,确保运输安全。

  3.处置方法:详细列出废弃物的合法、环保处置方式,如回收、无害化处理、安全填埋等。

  4.责任分配:明确各部门、岗位在废弃物管理中的.职责,确保责任落实到人。

  5.培训与教育:定期对员工进行危险化学品废弃物管理的培训,提升安全意识。

  6.监控与记录:建立废弃物产生、储存、运输、处置的全程监控机制,保存相关记录。

  7.应急预案:制定应对化学品泄漏、火灾等紧急情况的预案,保证快速响应。

运输管理制度4

  1目的

  本文件对船舶运输危险品货物作出规定,旨在当船舶装运危险品货物时,船员、船舶和货物的安全得到保障。

  2适用范围

  本文件适用于公司进入sms的所有船舶。

  3参照文件

  3.1 《国际海上危险货物运输规则》

  3.2 imo (a648)决议

  4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实施细则

  4.1.1危险货物运输必须遵照国家有关运输危险货物的规定和要求办理手续,必须符合《国际海上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和有关港口的规定。

  4.1.2运输危险货物的船舶,要适合所运货物性质的要求。

  4.1.3船舶装运进口或过境危险货物时,必须在预定抵港三天前通过代理,向到达港或过境港港务监督申报所装危险货物的学名、编号、数量、包装、货位及收货人名称,航程不足三天的开航后应立即通过代理向到达港申报。

  4.1.4船舶装运出口危险货物时必须取得下列证书:

  危险货物鉴定单位主管部门签署的《危险货物技术说明书》;

  国家商检部门签署的《包装适用证书》;

  由港务监督签署的《船舶装载危险货物准装单》;

  集装箱形式运输的危险货物,需备有有关法定机关签认的《危险货物装箱证书》;

  装运放射性物品除具备上述证书外,还必须取得由剂量核查单位签发的《放射性物质剂量检查证书》。

  4.1.5船舶装运危险货物必须核对《运单》内所填写的危险货物的类别、编号、品名、数量、包装、标记、标志、并了解其特性和意外事故发生时所应采取的特殊防护措施。

  4.1.6危险货物必须具有合格的包装和明显、正确的标志。除因包装过小只能粘贴或刷印较小的标志外,危险货物标志不应小于100mm×100mm;集装箱、可移动罐(柜)使用的标志,不应小于250mm×250mm。

  4.1.7凡不按规定填写单证或包装损坏的、标志不清的,均不予承运。集装箱内使用固体二氧化碳(干冰)制冷时,装箱人应在集装箱门上显著标明'危险:内有二氧化碳(干冰),进入前需彻底通风'字样。

  4.1.8承运装过危险货物的空容器(除经倒净,并按章持有证明者外),应按其原装危险货物运输要求处理。

  4.1.9装运爆炸品和一级易燃液体(闪点低于28度),必须事先申请船检部门对船舶进行临时检验,并取得证书后方可承运。

  4.1.10船舶应根据所装危险货物的性质配置应有的消防设备,烟火报警系统及救生、消防设备均应处于良好适用状态,确保船舶安全检查操作的一切通畅无阻。

  4.1.11装运危险货物的`船舶不论航行、锚泊、装卸、待命均应按规定悬挂信号或显示灯光信号,应配置测爆仪、测氧仪和所装危险货物所必须用的特殊防护用具和器材。

  4.1.12承运危险货物运输的船舶不论航行、锚泊、装卸、待命均应按规定悬挂信号或显示信号,应配置测爆仪、测氧仪和所装危险货物所必须用的特殊防护用具和器材。

  4.1.13承运危险货物运输的船舶要根据本轮情况,制定出相应的危险货物运输安全防范措施。配装危险品须得到港监同意并持有'危险品监装证书'。

  4.2配载与装船

  4.2.1配载危险货物船舶必须做到:

  4.2.l.1对已承运的危险货物,必须根据本轮设备条件,航行区域和危险货物的种类,性质及危险程度选择适当的舱位,认真制定积载计划;

  必须严格按照《危险货物配装表》及危险货物明细表中提出的积载隔离要示正确合理配载;

  在积载位置安排上,必须做到危险货物后装先卸;

  计划积载图必须经船长审签,如有港监监装人员则必须经其同意。积载位置如有变化,也须经船长及港监监装人员同意方可变动。

  4.2.2船舶在装载危险货物作业过程中,值班驾驶员和其他值班人员必须在现场落实各项安全措施。船长或大副应监督布置下列工作:

  布置有关人员在装货现场备妥相应的消防器材和防护用品,并使其处于适用状态。

  装载爆炸品、一级易燃物品、毒害品和放射性物品时,装货机械应按额定负荷降低25%使用,值班驾驶员和值班水手必须严格禁止无关人员进入现场,在甲板设立'正在装卸危险品,严禁烟火'警告牌,并检查督促作业人员不得携带火种或穿铁掌进入现场;

  在装载作业中,遇有闪电、雷击、雨雪或附近有火警时,值班驾驶员必须立即组织关舱,停止作业,因故停工时,值班驾驶员应派人在现场值班。

  4.2.3船舶装载爆炸品、剧毒品时,船长应亲临现场,督促指导,装载一级危险品时,大副、货运员、值班驾驶员及看舱水手必须在现场监装。应做到:

  检查危险货物包装外表是否完好,标志是否正确清楚,凡包装破损,潮湿渗漏,沾污影响安全质量的不得装船。

  己装运危险货物的集装箱及可移动的罐(柜)应检查其铅封是否完好,外部和门盖有无损坏、变形,对不符合要求的不准装船。

  督促装卸工人严格按照有关操作规程进行装舱作业,严禁违章作业。并根据所装危险货物的性质选用相应的铺垫衬隔材料。

  4.2.4船舶在装载过程中,若发生货物散漏,落水或其它事故,船长应迅速报告值班调度、代理及港口有关主管部门,并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及时处理,对散漏物、受污染物品及甲板、舱室,在未彻底清理干净前不得续装。

  4.3运输

  4.3.1在航行或锚泊期间,大副应指定专人定时进行巡回检查,对货舱进行合理通风,必要时定时测量货舱的温、湿度,并把检查情况记入《航海日志》。

  4.3.2大副要定时(特别是进入大风浪区前后)组织有关人员检查所装货物有无移位、自燃、泄漏及其它可能引起危险变化的情况。

  4.3.3在下舱检查前,必须首先通风,携带相应的器具。除有二人同行外,在甲板上还必须有值守人员照顾联系,确保安全。

  4.3.4货舱内装有危险货物时,大副应通知轮机部,轮机部如要对货舱底下的双层底燃油舱进行加温时,应事先征得大副、船长的同意,并根据货物的特性适当控制油温。

  4.3.5如遇有或可能有散落浸水等情况,应按imo(a648)决议规定报告。

  4.4卸船

  4.4.1船舶开舱起卸危险货物前,必须进行通风,检测有害气体在额定范围之内时,方准人员下舱。

  4.4.2船舶在卸交危险货物前,大副应向有关部门提供卸货单证,详细交待危险货物积载位置,货物特性,卸货注意事项等。

  4.4.3起卸包装破漏的危险货物时,应采取妥善的安全检查防护措施,尤其是易燃易爆或有毒的危险物品,现场要严格禁止明火和无关人员进出。

  4.4.4船舶装载过危险货物的洗舱水和清舱残留物不准任意排放和倾倒,如需排放或倾倒,须经港监批准。

  4.4.5危险货物卸空后,大副必须及时组织船员清舱,保证货舱清洁,对用于危险货物的垫舱物料应慎重处理。

运输管理制度5

  为确保安全行驶,规范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运输安全管理规定:

  1、所有机动车辆司机,必须经有关部门培训,并取得“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

  2、严格按照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货物运输车辆驾驶员安全操作规程要求进行运输作业。

  3、严禁酒后驾车、疲劳驾车、违规驾车。

  4、严禁车辆“带病”运输。发现车辆存在问题要及时进行检查、维修,保证车辆车况安全良好。

  5、除驾驶室按规定乘座人员外,车辆的其它部位一律不准乘坐人员。

  6、车辆驾驶员要对本车进行定期检查、维修、保养,保证车况良好。

  7、所有车辆必须配备2个5公斤的干粉灭火器。

  二、车辆检查制度

  1、检查内容:方向、刹车、灯光、轮胎、发动机、仪表等其它部件和持证情况,每四个月进行一次二级维护保养,每年进行一次车辆年检。

  2、检查规定:

  (1)驾驶员应在每日上班开车前、班中、班后对车辆进行安全检查。

  (2)公司每月应对本单位的车辆组织一次安全检查。

  (3)对检查出的.问题和安全隐患,应及时进行处理和整改,若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要责令停止运输作业。

运输管理制度6

  为确保在发生化学危险品事故时能迅速、有效地进行应急救援,减少事故对人民生命财产的危害和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要求,制定本应急救援预案。

  一、指导思想

  以“预防为主、自救为主、统一指挥、分工负责”的原则,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真正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落到实处,确保把事故危害降到最低水平,实现救灾减灾的目的,维护社会安全和稳定。

  二、目的

  制定应急预案目的是不让可能引发的.紧急情况扩大,并尽可能地排除险情;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对环境的不利影响;使承担抢险、救援的人员和队伍分工明确,各项工作有程序、有步骤、有条不紊地迅速展开;达到迅速控制危险源,抢救受害人员,及时指导从业人员疏散。

  三、事故应急救援的基本任务

  控制危险源:及时报警;抢救受害人员;做好现场清消、消除危害后果;查清事故原因、估算危害程度。

  四、危险性概述

  可燃危险化学品的燃烧热值一般较高,发生火灾后火势迅速扩大,温度高,热辐射强,使消防人员难以靠近,增大了灭火的难度;同时,附近的设备、容器因受热而内压升高,可能造成容器破裂或爆炸,扩大事故的危害。爆炸产生的碎片和冲击波能使附近的人员伤亡,建筑物和设备受到损坏,引起连锁反应。另外,大多数危险化学品在燃烧、爆炸过程中产生一氧化碳、氮氧化物等有毒烟气,威胁附近人员的安全。

  有毒物质的大量泄漏,尤其是在常温常压下为气态和易挥发的物质,其产生的有毒气体能迅速扩散到生产区域以外的场所,造成人畜中毒、植物枯死等社会灾害性事故。某些有毒物质泄漏到水、土壤中,会造成环境污染,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大多数危险化学品同时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性质,因此,在救援工作中必须综合考虑。

  五、领导小组职责:

  负责“应急预案”的制定、修订;统一安排、组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实施;指定救援现场总指挥;指挥协调各作业区应急救援组织:组织应急救援预案的演习工作;检查督促做好事故的预防措施和应急救援的各项准备工作。

  六、常用报警救援电话:

  当地火灾报警119,当地安监报警:110

  七、危险化学品事故一般处置方案

  (1)报警。报警时应明确发生事故的单位名称、地址、危险化学品种类、事故简要情况、人员伤亡情况等。

  (2)隔离事故现场。事故发生后,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化学品泄漏的扩散情况、火焰辐射热、爆炸所涉及到的范围建立警戒区,并在通往事故现场的主要干道上实行交通管制。

  (3)人员疏散,包括撤离和就地保护两种。撤离是指把所有可能受到威胁的人员从危险区域转移到安全区域。一般是从上风侧离开,必须有组织、有秩序地进行。就地保护是指人进入建筑物或其它设施内,真至危险过去。当撤离比就地保护更危险或撤离无法进行时,采取此项措施。指挥建筑物内的人,关闭所有门窗,并关闭所有通风、加热、冷却系统。

  (4)现场控制。针对不同事故,开展现场控制工作。应急人员应根据事故特点和事故引发物质的不同,采取不同的防护措施。

  八、培训、演练及其记录

  每年组织员工进行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并进行记录,对发现不足之处进行改进。

运输管理制度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了完善商品配送,加强配送环节管理,提高配送效率,使公司的配送环节高效、快捷、灵活,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原则

  安全行驶、提高效能、注重配合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品尚公司市场部、品尚事业部之相关人员

  第二章、细则

  第四条、配送车管理

  一、物流车辆上班期间由物流中心仓库主管进行调配、指挥,主要责任是对公司的各分店商品进、退、换货进行运输。

  二、每天9点前或仓库主管要求的时间,司机必须准时出车,如有特殊情况必须向物流中心仓库主管说明原因。

  三、物流司机必须对物流中心仓出的货核单清点签字,如有误直接指出改单。如未提出所造成的损失由物流司机负责。

  四、物流司机到达各分店,所有的.货由物流司机搬运到店门口,由店内员工清点签字。对于退换回物流仓的货物物流司机按《退货单》清点签字装上车。所有的商品必须做到帐单相符,对于签出字途中的货物短少由物流司机负责赔偿配送车辆安全规章制度配送车辆安全规章制度。

  五、物流司机从分店退换货回送仓库时,仓库管理员必须检查司机送达的货单是否相符,核对无误签字方可入库签字后造成的短缺由物流中心仓负责赔偿。

  六、配送车在运转过程中如果有发生车辆异常或出现车祸,不能行驶,则司机需要立刻通知市场部经理车辆情况,并立刻进行后续处理,争取车辆能提早投入使用。

  七、司机驾驶车辆时,应该遵守交通规则,开车时应该全神贯注,不可疲劳驾驶、酒后驾驶、。驾驶车辆时,不可以做同其他人聊天或接电话等不利于安全驾驶的的活动。如果在工作中出现违章等所产生的费用,公司与司机各承担50%的费用。

  八、司机负责拟订车辆的维护、保养,维修的年度计划,按计划的对车辆进行维护、保养,维修。在进行前应该通知经理,经理同意后方可在公司指定的维修点进行。在维修、保养维护中的费用报经理审核,副总签报。

  九、司机每日行驶前必须检查外观、油漆、玻璃、车灯、水箱、刹车系统、轮胎、水、油、皮带等是否有损坏或刮伤,如果发现第一时间通知经理,到现场核对检查。如果有影响安全的异常,则必须安全隐患排除后方可行使。

  十、车辆在不使用时,应该放置在公司行政办公区或指定的放置位置安全存放,以免不必要的损失。司机下班后,如无公司批准,严禁用公车办私事,发现有此种情况,由经理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处罚直至开除,如果在此期间车辆有损坏、违规等事情发生,则造成的损失由司机全部负责(上班期间如果公车私用造成的损失也是由司机全权负责)。

  第三章、附则

  第五条、制度的批准、修定与解释权

  一、本制度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实施;

  二、本制度可根据公司经营及管理要求对本制度进行修订,审批权归公司总经理;

  三、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总经办;

  四、新版本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旧版本同时废止。

运输管理制度8

  气瓶充装管理制度是确保安全生产、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环节,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气瓶的选择与检验

  2.充装作业流程管理

  3.操作人员资质与培训

  4.安全设备与设施配置

  5.应急预案与事故处理

  6.质量控制与记录管理

  内容概述:

  1.气瓶的选用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定期进行专业检验,确保其安全性。

  2. 充装作业流程需标准化,从接瓶、验瓶到充装、封口,每个步骤都应有明确的操作规程。

  3.操作人员需具备相应资质,定期接受安全知识和技能培训,提高应急反应能力。

  4.工作现场应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如灭火器、防爆工具,并保证设施完好无损。

  5.制定详细的应急预案,包括泄漏、火灾等各类突发情况的应对措施。

  6.建立完整的质量控制体系,对每一次充装进行记录,便于追溯和质量监控。

运输管理制度9

  危险品运输车常识:

  危险货物的公路运输必须具备确保安全的运输设备和装卸设备,具有熟悉危险货物性能的营运管理人员和驾驶员,以保证危险货物运输安全。

  机动车货箱应是木质底板,这样可以避免产生火花;若用铁质底板,就应采用相应的衬垫防护。机动车排气管必须有隔热和熄火花装置。根据所装危险货物的性质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和捆扎、防水、防散失等器具。

  槽(罐)车的槽(罐)体材质必须与所装货物性质相适应,如:硝酸应用铝槽,废硝酸应用玻璃钢和不锈钢。根据需要配备双道闸门、防波板、遮阳物等安全装置。装运集装箱、大型气瓶和可移动槽(罐)的车辆,必须具备有效的坚固设备和相应的木塞。

  装运放射性同位素的专用运输车辆和设备必须符合卫生防疫、*等部门的有关规定。要对车辆、设备、搬运工具、防护用品进行放射性污染情况定期检查,污染放射强度超标时,必须清洗、消毒后才能继续使用。

  使用的各种装卸机械要求有足够的安全系数,一般设计要求超过负荷能力的三分之一,如额定载荷5吨的吊车和行车,应能达到6吨~7吨的起吊能力。装运机械必须有消除火花产生的`防爆装置。禁止使用易摩擦产生火花的工具,使用的工具上也不能粘有与所装货物相抵触的污染物。

  禁止运输爆炸物品的运输工具:

  以柴油为燃料的汽车、拖拉机、自动卸货车,三轮车、畜力车和自行车禁止运输爆炸物品。

  危险品运输车辆管理制度:

  1、运输瓶装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的厢式货车,必须要安装通风装置和固定装置;

  2、运输易燃易爆的专用车,一律配装符合规定的导静电橡胶拖地带装置;

  3、运输水平放置瓶装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的专用车,其车厢宽度内部尺寸达不到钢瓶长度尺寸的,要更换符合运输要求的车辆;

  4、运输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必须用厢式控温专用车;

  5、对运输危险货物罐式专用车的经营范围一律实行危险货物品名制;

  6、使用期限已满七年(以行驶证登记日期为准)的罐式专用车,其罐体容积、充装介质与核定载质量不相匹配的,都要退出危险货运行列。

运输管理制度10

  一、为全面贯彻安全生产管理法律法规及公司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切实把各项规定、制度落到实处,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杜绝事故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二、矿安全领导小组及专职安全员负责本矿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

  三、安全生产定期监督检查每半月不少于一次,由矿主要负责人组织的安全检查每月不少于一次。

  四、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1)矿及下属部门安全生产制度的健全落实情况;

  (2)涉及安全的岗位人员到岗履职情况;

  (3)运输车辆的证照是否齐全有效;

  (4)运输车辆的安全技术状况(综合性能检测、二级维护是否按期进行,灯光、转向、制动、喇叭是否稳固有效,轮胎磨损及胎压情况,随车其他装置是否牢固有效);

  (5)从业人员情况(驾驶证、从业资格证件是否有效,是否按时参加例会、教育学习,是否存在私自顶班现象,是否存在违反操作规程的违章行为,上期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的整改情况,思想状况等);

  (6)安全设施设备的`情况(灭火器是否符合相应规定并保持有效状态等);

  (7)其他涉及安全的内容。

  五、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结果及处理办法;

  (1)符合规定,鉴定合格,继续运行;

  (2)轻微隐患,当场立即整改;

  (3)一般隐患,视整改难易程度,应限定日期进行整改;(4)重大隐患,应采取相应停业、停运等措施在一定期限内整改;六、发现安全隐患责令整改应明确整改责任人,监督检查人员负责监督整改。整改完毕后由责任部门写出整改报告,由矿安全管理机构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出具验收结论。

  七、矿发现一般以上安全隐患组织整改。

  八、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及整改后的验收应有相应的文字记录,制作监督检查记录台帐,归档保存。

运输管理制度11

  1目的

  为加强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进入企业的安全管理,减少车辆在行驶、停放和装卸等环节的安全风险,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安全部门、保卫部门、成员企业储运部门、物料管理部门、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管理

  3主要内容

  3.1保卫部在王家湾门卫设置记录本,对所有进入园区的危险化学品车辆进行登记;

  3.2保卫部负责对危险化学品货场、磅房附近的危险化学品车辆进行调度,引导车辆在危险化学品货场停放,根据装卸情况有序放行车辆进入生产区域。

  4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进入作业流程

  4.1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到王家湾大门时,门卫保安人员应要求司机对车辆及货物相关信息进行登记,并向司机告知园区禁烟、禁火的安全管理规定,要求司机将携带的打火机交给门卫保管(卸货完毕出厂时在门卫取走打火机)然后方可放行;司机不配合门卫进行登记、上交火机的,门卫保安人员有权拒绝放行,并将情况向归口管理单位和安环部通报;

  4.2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进入王家湾大门后,门卫保安人员安排车辆正确停放在危险化学品货场的划定区域(易燃易爆和非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分开停放),或者在不与装卸发生冲突的情况下由归口管理单位派人直接引领过磅进入使用单位;

  4.3所有进入生产区域卸货的液态、气态危险化学品车辆必须由归口管理单位派人引领才能过磅、进入使用单位,无人引领的车辆只能暂时停在危险化学品货场;

  4.4液态、气态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过磅后,进入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门卫前,车辆必须安装阻火器,相关管理人员必须按要求查验车辆及运输人员资质、随车携带灭火器等应急器材情况(型号、数量是否符合要求,器材是否在有效期内);

  4.5液态、气态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必须有序进行卸装作业,禁止同一库区两辆或两辆以上(载同一类物质)车辆同时进行装卸,液氨和环氧乙烷车辆不能同时装卸;待装卸的车辆只能在危化品货场等待前一车辆装卸完毕离开企业或停在危化品货场,后一辆车才能开向库区,卸货结束前管理人员、车辆司机、押运员不能离开卸货现场,卸装作业现场不能打手机;

  4.6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卸货完毕,到磅房过磅后,司机须向门卫出示过磅单,经门卫登记后方可驶出厂区。

运输管理制度12

  一、安全生产和岗位责任制度

  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守法经营,落实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组织学习安全生产知识,最大限度地控制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2、公司总经理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

  3、公司设安全经理一名,对安全生产工作具体负责。

  4、公司设专职安全员一名,具体落实安全管理工作。

  5、公司聘请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驾驶人员,并与驾驶员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

  6、公司将责任内容分解到每个工作环节和工作岗位,职责明确,责任分清,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7、积极参与各项安全生产活动,设立安全生产专项经费,保证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

  8、落实事故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教训不吸取不放过。

  9、建立营运车辆维护、检修工作制度,按时做好车辆二级维护及综合性能检测,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1、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工作规范,严肃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工作制度,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和安全知识学习,提高全员安全生产意识。

  2、对道路运输驾驶人员要求做到“八不”。即:“不超载超限、不超速行车、不强行超车、不开带病车、不开情绪车、不开急躁车、不开冒险车、不酒后开车”。保证精力充沛,谨慎驾驶,严格遵守道路交通规则和交通运输法规。

  3、做好危险路段记录并积极采取应对措施,特别是山区道路行车安全,要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

  4、不运输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运输的货物,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运输的货物,应当按规定查验有关手续,符合要求的方可承运。

  5、保持车辆良好技术状况,不擅自改装营运车辆。

  6、做到反三违:不违反劳动纪律,不违章指挥,不违反操作规程。

  7、发生事故时,应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及时报警、抢救伤员和货物财产,协助事故调查。

  8、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

  9、不违章作业,驾驶人员连续驾驶时间不超过4小时。

  三、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1、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全面安全检查,重点检查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的建立完善、安全隐患整改、应急预案、有关法律法规及会议精神的学习贯彻落实情况,并做好记录。

  2、做好出车前、停车后的准备、检查工作,确保行车安全,发现隐患要及时修复后方可出车。

  3、装货时严查超载和擅自装载危险品。

  4、不定期检查车辆的安全装置、灯光信号、证件。

  5、检查驾驶员是否带病或疲劳开车,是否违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6、检查消防设施是否安全有效。

  7、建立安全生产奖惩制度,依制度进行奖惩。

  四、从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1、驾驶员应是作风正派,组织纪律性强,身体健康的从业人员。

  2、驾驶员必须领取驾驶证、从业资格证,方可驾驶车辆。

  3、驾驶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①驾驶营运车辆时,须携带驾驶证、行车证、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等其它证件。

  ②不准转借、涂改和伪造驾驶证、行车证、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等其它证件。

  ③不准将营运车辆交给没有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的人驾驶。

  ④不准驾驶与驾驶证、从业资格证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⑤未按规定审验或审验不合格的`,不准继续驾驶车辆。

  ⑥饮酒后不准驾驶车辆。

  ⑦不准驾驶安全设备不全或机件失灵的车辆。

  ⑧不准驾驶不符合装载规定的车辆。

  ⑨患有妨碍安全行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时,不准驾驶车辆。

  ⑩驾驶车辆时不准吸烟、饮食、闲谈、打手机或其它妨碍安全行车的行为。

  4、发生不安全情况,应及时报告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不准隐瞒事故真相,并积极配合事故的处理。

  5、驾驶员应服从调度,按照规定路线行驶,连续行车不准超过4小时,杜绝各种违章行为。

  6、驾驶员要认真做好车辆日常维护工作,保持车容整洁、文明驾驶,严格遵守交通规则,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

  五、安全例会制度

  1、每月召开一次的安全例会,相关人员必须签名参加。

  2、安全例会主要内容:

  ①、传达上级有关文件或指示,通报本月安全生产情况。

  ②、及时分析、总结上一阶段运输的安全、不安全的情况,研究布置下阶段保证安全运输的生产计划。

  ③、分析研究近期发生事故的特点和规律,制定落实防范措施。

  ④、研究安全管理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制定落实整改措施,修改、完善各项安全规章制度。

  ⑤、根据“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对发生的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和处理。

  六、安全培训和教育学习制度

  1、驾驶员要认真学习道路交通法规,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增强安全意识,按时参加各类安全教育和培训。

  2、坚持每月二次的安全教育活动,及时传达上级和交通管理部门的有关指示精神,认真总结安全行车的经验和分析典型事故的教训,总结推广先进经验,不断增强安全防范意识。

  3、公司定期利用一些典型的事故案例进行分析教育,认真吸取他人的教训,警示驾驶员要文明行车,严守规则,确保安全。

  4、驾驶员对公司组织的安全教育活动,无特殊情况一律不得请假、缺席,负责人要严格考勤。

  5、对各类培训教育要做好记录,以便备查。

  七、车辆、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1、车辆由其驾驶员负责日常具体管理,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监督与考核。

  2、车辆的年检审,由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3、做好日常维护和车辆保养工作,特别是冬季"四防"(防火、防冻、防滑、防事故)工作。

  4、按期进行车辆二级维护和检测,车辆经检测、二级维护,查出的隐患要及时整改,整改不到位不得出车。

  5、遇有雾、雨、雪等天气及路况不良,严格控制出车,若生产等急需可配备有经验的2名驾驶员出车,以保安全和处理应急情况。

  6、禁止私自用车,以车代步或将车辆乱停乱放。

  7、车辆调配人员要合理安排行车日程,做到行车前有交待,回库后有检查,严禁“三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

  8、定期对车辆和办公场所的消防器材、电路、车辆机件等进行自查自纠。

  10、建立健全车辆事故隐患档案,吸取经验教训,举一反三,组织研究和探讨新技术应用。

  八、事故处理应急预案

  为把交通事故的损失降到最低程度,须做到:

  1、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应立即进行自救并报警。电话:122(交警)、119(消防)、120(急救),应简明讲清事故地点、伤亡、损失等情况,以及事故对周围环境的危害程度,保护现场,抢救伤员,保护货物财产并通报运输经营者与保险公司。

  2、当事人应立即切断车辆电源开关,使用消防器材,布置好安全警戒线,应果断处置,不要惊慌出错,避免造成更大的灾害。

  3、对伤者的外伤应立即进行包扎止血处理,发生骨折者应就地取材进行骨折定位,并移至安全地带,对死亡人员也应移至安全地带妥善安置。积极协助120救护人员救死扶伤,避免事故扩大化,把伤害减至最低程度。

  4、保护好自身的安全,积极配合交警、消防等部门进行救护并做好各项善后工作。

  5、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运输事故,应在6小时内报告当地交通主管部门。

运输管理制度13

  1、楼层车道为方便经营户,在规定时间内开放使用。

  2、进入楼层车道的车辆,须服从统一指挥,凭入场证有秩序进入车道。

  3、车辆进入楼层车道限速20码以下,车道只允许载重1.5吨以下,3.5米高以下的小汽车及微型小货车进入,禁止大货车及载重车进入。

  4、进入楼层车道的车辆装卸货物时需靠边停放,不得堵塞车道。

  5、进入楼层车道车辆做到装卸货后立即驶出,严禁长时间将车辆停放在车道内。

  6、车道内严禁无关人员逗留、玩耍,禁止在车道边闲坐,栏杆边攀高。

  7、严禁小孩进入车道内玩耍、攀高,经营户有义务教育小孩在市场内注意安全。

  8、车辆进入楼层车道须单向行驶,从北车道口进,南车道口出,严禁任何车辆在车道内调头和逆向行驶。

  9、楼层车道晚上不开放,特殊情况使用需报请福田市场分公司有关领导同意。

  高速公路服务区治安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服务区应积极配合协助高速交警、地方公安等部门做好服务区的治安安全工作;

  第二条认真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法律法规,熟悉服务区各种安全消防设施并会熟练使用;

  第三条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对当班情况作详细记录,相关情况已处理的'向接班人员通报,未处理的说明原因移交下一班处理;

  第四条热情主动地为客人服务,维护服务区日常秩序,制止一切损害服务区利益、危害顾客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为; 第五条维护服务区广场的停车秩序,做好车辆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发现有横穿高速、闹事及不文明顾客时,要及时加以劝阻、制止,方式方法要灵活,对严重扰乱服务区营业秩序、损坏服务区财物的现象,要采取有效措施,维护服务区利益;

  第七条执勤时不准吸烟、看书、打私人电话、干其他与工作无关的私事,不得擅离职守,不得随便窜岗、换班; 第八条工作人员端庄稳重,作风正派,遵纪守法,纪律严明,讲究礼仪。

运输管理制度14

  危险化学品仓储管理制度是对危险化学品储存过程中的安全、环保、操作规范等方面进行详细规定的一套管理体系。它涵盖了危险化学品的接收、存储、搬运、标识、应急处理等多个环节,旨在确保仓储活动的安全、高效、合规。

  内容概述:

  1.危险化学品分类与识别:明确各类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制定相应的.存储条件。

  2.储存设施要求:规定仓库的建设标准、防火防爆设施、通风系统、监控设备等。

  3.接收与入库流程:规范化学品的验收、登记、入库操作,确保来源清晰,质量可靠。

  4.存储管理:设定存储区域,实行分区管理,防止相互影响或发生危险反应。

  5.搬运与装卸:规定正确的搬运方法和防护措施,减少意外风险。

  6.标识与警示:设置明显的危险品标识和警示标志,提醒工作人员注意安全。

  7.应急预案:制定针对泄漏、火灾等事故的应急预案,确保快速有效的应对。

  8.安全培训与监督: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知识培训,加强日常的巡查和监督。

运输管理制度15

  本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旨在确保企业安全、高效地管理危险化学品,涵盖以下几个核心部分:

  1.危险化学品的分类与标识

  2.采购与验收流程

  3.储存与运输规定

  4.使用与处置程序

  5.应急预案与事故处理

  6.员工培训与安全意识

  7.监督检查与记录管理

  内容概述:

  1.对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危害及安全数据进行详尽的记录和分析。

  2.设立严格的采购标准,确保供应商符合法规要求,产品符合质量标准。

  3.规定专用储存区域,设定安全距离,配备必要的防护设备和消防设施。

  4.制定详细的运输规程,包括包装、装卸、押运等环节的安全措施。

  5.明确使用前的`审批流程,使用中的操作规程,以及废弃物的合规处置方式。

  6.设计并实施应急预案,定期进行演练,提高员工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

  7.定期进行安全培训,增强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反应能力。

  8.实施日常监督,定期检查制度执行情况,保存完整记录,以便追溯和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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