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选]运输管理制度
在社会发展不断提速的今天,越来越多地方需要用到制度,制度是指在特定社会范围内统一的、调节人与人之间社会关系的一系列习惯、道德、法律(包括宪法和各种具体法规)、戒律、规章(包括政府制定的条例)等的总和它由社会认可的非正式约束、国家规定的正式约束和实施机制三个部分构成。那么制度怎么拟定才能发挥它最大的作用呢?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运输管理制度,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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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管理制度1
我单位属于生产、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在其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法规、制度、标准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一、储存、出入库
根据生产需要,按规定储存危化品的数量、地点和最高允许存放量。按照规定时间周转。
1.1原料和成品应经化验确认入库和出库。
1.2生产备料按性质不同分别堆放,严格区分。
1.3凡使用危险化学品必须随用随领,所领取的数量不得超过当班的用量,剩余的要及时退回。
1.4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容器必须严密,结实牢固,并按照国家颁发的《危险货物包装标志》(gb-190)的规定而贴专用标志和物品名称。
1.5应指派责任心强,经过培训考核,并熟知危险物品性质和安全防护知识的人员管理危险物品。
二、装卸、运输
2.1危险物品的装卸运输人员,应按照装运危险物品的性质,佩戴相应的防护用品,装卸时必须轻装轻卸,严禁摔、拖、重压和摩擦,不得损毁包装容器,并注意标志,堆放稳妥。
2.2危险物品装卸前,应对车(船)搬运工具进行必要的通风和清扫,不得留有残液,对装有剧毒物品的车(船),卸后必须清扫干净。
2.3装运爆炸、剧毒、易燃液体,可燃气体等物品,必须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
2.3.1禁止用电瓶车、翻斗车、铲车、自行车等运输爆炸物品。运输强氧化剂、爆炸品及用铁桶包装的`一级易燃液体时,没有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不得用铁底板车及汽车挂车运输。
2.3.2禁止用叉、铲车、翻斗车搬运易燃、易爆液化气体等危险危险物品。
2.3.3运输爆炸、剧毒和放射性物品应指派有资格的专业人员押运。
2.4运输危险物品的车辆,必须保持安全车速,保持车距,严禁超车、超速和强行会车。运输危险品的行车路线,必须事先经当地公安交通部门批准,按照指定的路线和时间运输。
2.5运输易燃、易爆物品的机动车,其排气管应装阻火器,并悬挂“危险品”标志。
运输管理制度2
化学品废弃物管理制度旨在规范企业内部对化学品废弃物的处理流程,确保其安全、环保且合规。这一制度的核心目标是防止环境污染,保障员工健康,同时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维护企业的社会责任和声誉。
内容概述:
1.废弃物分类:明确各类化学品废弃物的`性质和危害,进行科学分类,以便采取适当的处理措施。
2.储存管理:规定废弃物的储存区域、容器选择、标识要求及储存期限,确保储存过程的安全。
3.收集与转移:制定废弃物收集、包装、标记和内部转移的标准操作程序。
4.处置方式:选择合适的废弃物处置方法,如回收、焚烧、填埋等,确保符合环保标准。
5.记录与报告:建立废弃物产生、处理、去向的详细记录,定期提交相关报告。
6.员工培训:对员工进行废弃物管理知识的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7.应急预案:设定化学品泄漏或意外事件的应对措施,降低潜在风险。
运输管理制度3
一、疫苗实行专人管理,供应渠道严格执行:省—市—县(区)—镇—接种门诊(接种点)。健全疫苗领发保管制度,建立疫苗领发台帐,疫苗的出入账物相符,登记必须有疫苗的名称、数量、生产厂名、批号、失效期、进出数量、结余数量、领取人、备注等。
二、根据现行的'免疫程序,本辖区的总人口数,出生率,各年龄组人口数及疫苗的损耗系数等制订疫苗计划。
三、疫苗的运输、贮存和使用要严格按照有关的温度要求进行。按照疫苗的品种、批号分类整齐码放,疫苗纸箱(盒)之间、与冰箱冰柜壁之间均应留有冷气循环通道。分发使用疫苗按照“先短效期、后长效期”和同批疫苗按“先入库,先出库”的原则,存放要整齐,包装标志明显,疫苗之间留出冷气循环通道。
四、健全冷链设备管理制度,建立冷链设备台帐,记录各种设备的品名、型号、到货时间、数量;建立设备运转与维修记录簿,记录发生故障与维修情况。疫苗过期应及时做好报损手续。
冷链设备做到专人管理,定期保养,建立维修、温度记录。冷链设备要有专人保养,经常擦拭保洁,每日2次(上午上班后与下午下班前)观察记录冰箱、冰柜内运转温度并做好相关记录工作;保冷背包每次用后及时擦净晾干备用,冰排用后及时送回冷冻室冻存。
五、冷链冰箱和冰柜应安放在干燥、通风、避免阳光直射、远离热源的地方,后部要留有空间,底部要垫搁架,电源线路与插座应专线专用。
六、所有计划免疫冷链设备仅专用于贮存疫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存放疫苗的冰箱和冷库严禁存放其他物品、过期疫苗。
运输管理制度4
一、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守法经营,落实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的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组织学习安全生产知识,最大限度地控制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2、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负责经营许可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
3、聘请符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条件的管理人员、驾驶人员、押运员及装卸人员,并与管理人员、驾驶人员、押运员及装卸人员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将责任书内容分解到每个工作环节和工作岗位,职责明确,责任分清,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4、积极参与各项道路运输安全生产活动,设立道路运输安全生产专项经费,保证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
5、落实事故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教训不吸取不放过。
6、建立营运车辆维护、检修工作制度,督促车辆按时做好综合性能检测及二级维护,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1、严格遵守道路运输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工作规范,严肃道路运输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落实各项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工作制度,组织开展道路运输安全生产活动和道路运输安全知识学习,提高全员的道路运输安全生产意识。
2、对道路运输驾驶人员要求做到“八不”。即:“不超载超限、不超速行车、不强行超车、不开带病车、不开情绪车、不开急躁车、不开冒险车、不酒后开车”。保证精力充沛,谨慎驾驶,严格遵守道路交通规则和交通运输法规。
3、做好危险路段记录并积极采取应对,特别是山区道路行车安全,要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
4、不运输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运输的货物,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运输的货物,应当按规定查验有关手续,符合要求的方可承运。
5、保持车辆良好的技术状况,不擅自改装营运车辆。
6、做到反三违:不违反劳动纪律,不违章指挥,不违反操作规程。
7、发生事故时,应立即停车、封锁现场、及时报警、抢救伤员和货物财产,协助事故调查。
8、采取一切措施,立即封闭现场,阻止一切可能产生事故源头,防止危险货物的脱落、扬撒、流失等。
9、不违章作业,驾驶人员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4小时。
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1、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全面安全检查,重点检查道路运输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的建立完善、安全隐患整改、应急预案、有关法律法规及会议精神的学习贯彻落实情况,并做好记录。
2、做好出车前、停车后的准备、检查工作,确保行车安全,发现隐患要及时修复后方可出车。
3、装货时严查超载运输。
4、要不定期检查车辆的安全装置、灯光信号、证件及必要的防护设备。
5、检查驾驶员是否带病或疲劳开车,是否违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6、检查消防设施是否安全有效。
7、建立安全生产奖惩制度,依制度进行奖惩。
四、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制度
为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遏制交通事故发生,须做到:
1、对交通主管部门检查发现的安全生产隐患整改事项,按时逐项予以整改、落实。
2、每月至少开展一次全面安全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立即通知整改,并立即抓好落实,及时消除。
3、驾驶员要定期做健康体检及心理的职业适应性检查。
4、每趟次出车前,要对车辆的安全性能进行全方位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排除,不消除隐患不得出车。
5、装载危险货物时,必须检查是否有超载等情况,确认无误后方可出车。
6、要不定时检查驾驶员及车辆是否符合道路危险品运输安全管理规定。
7、车辆经检测、二级维护,查出的隐患要及时整改,整改不到位不得出车。
8、定期对车辆和车辆停放场所的消防器材、电路、车辆机件等进行自查自纠。
9、对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的责任者给予从严追究。
10、建立健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档案,吸取经验教训,举一反三,组织研究和探讨新技术应用。
五、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应急预案
为把交通事故的损失降到最低程度,须做到:
1、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应立即进行自救,并报警。电话:122(交警)、119(消防)、120(急救),应简明讲清事故地点、货物的品名、性质、采取何种措施、人员的伤亡、损失等情况,以及事故对周围环境造成的危害程度。当事人应封锁现场,抢救伤员,疏散群众、保护好货物,并通报本公司。
2、当事人应立即切断车辆电源开关,正确使用必备的防护设备及消防器材,布置好安全警戒线,应果断处置,不要惊慌出错,避免造成更大的灾害。
3、对伤者应立即按照“危险化学品应急措施”进行处理,并将伤者移至安全地带,对死亡人员也应移至安全地带妥善安置。积极协助120救护人员救死扶伤,避免事故扩大化,把伤害减至最低程度。
4、保护好自身的安全,积极配合交警、消防等部门进行救护并做好各项善后工作。
5、发生一次死亡2人以上的运输事故,应在6小时内报告当地交通主管部门。
六、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自然灾害、突发性事件应急预案
1、做好应急运输保障工作,在发生自然灾害、突发性事件时,要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交通主管部门的统一调度、指挥。
2、报告:遇有自然灾害、突发性事件时,应立即在最短时间内逐级向交通主管部门报告(在异地遇有自然灾害、突发性事件的应同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交通主管部门报告)。
3、车辆:投入应急运输车辆,并经检测达到一级车况的在用车;车辆运行单程在400公里以上必须配备2名驾驶员,每位驾驶员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4小时。
4、人员:参运人员年龄在18至60岁之间,符合道路运输经营条件的驾驶人员,且技术过硬、作风正派、身体健康。
5、接受应急运输任务时,运输车辆、人员必须整合待命,在规定时间内到达指定地点集合,且必须由道路运输经营者亲自带队。
6、执行应急运输任务时,运输车辆及参运人员要遵守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服从交通主管部门的统一调度、指挥,遇事主动请示、汇报,协调解决好各项工作事务。
7、完成应急运输任务后,必须向各有关部门汇报任务完成情况,及时做好车辆维护、保修,总结经验,提高应急应变能力和处置能力。
8、根据应急运输保障工作的需要,做好相关应急物资的储备,完成交通主管部门交给的其他运输任务。
七、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安全管理制度
(一)、公司驾驶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和有关交通运输安全管理的规章、规则及操作规程,安全驾车。并应遵守本公司其他相关的规章制度。
(二)、驾驶员须与公司签订聘书,聘用条件为:
1、须持有合法的驾驶执照;
2、年龄不超过60周岁;
3、取得道路运输管理部门颁发的从业资格证;
4、经公司组织对其进行面试、理论和机械常识考核、道路驾驶技术测试合格。
(三)、安全行车十条禁令:
1、严禁无驾驶证、无从业资格证的人员驾驶车辆;
2、严禁违反行车命令行车;
3、严禁酒后驾车、疲劳行车;
4、严禁超员、超载行驶;
5、严禁车辆带病行驶;
6、严禁携带无关人员乘车;
7、严禁在通过无人看守的铁路道口时与火车抢道;
8、严禁车辆在发动机运转中加油;
9、严禁直流供油、严禁冬季明火烤车;
10、严禁雨雪道路和涉水后高速行驶。
(四)、凡我公司聘用的驾驶员,须遵守《安全行车十条禁令》禁令,违反者一律解聘。
(五)、驾驶员出车前8项安全检查要点
步骤一、灯光
目的:检查车辆灯光照明和指示灯功能是否正常。 操作步骤:
1、检查前部行车灯、近光灯、远光灯、喇叭、前雾灯、转向灯、双闪灯的功能是否正常。
2、检查后部行车灯、牌照灯、后雾灯、制动灯、倒车灯、后转向灯、后双闪灯。
3、检查仪表指示灯、内室灯及各种指示灯功能是否完好。
4、检查大灯光束是否正常,如有必要,进行调整。
步骤二、电瓶
目的:检查电瓶电压及电极紧固是否正常。
操作步骤:
1、检查电瓶正极、负极紧固情况及极柱是否干净。
2、检查电瓶外壳是否损坏或漏电解液。
3、若电瓶有光眼,可通过观察光眼颜色判断电瓶电压。绿色表示电瓶充电充足;黑色表示充电小或没电;无色或黄色表示电解液达到临界必须补充蒸馏水,对于免维护电瓶建议更换;若无光眼,可直接测量电瓶电压。
4、使用超过年限并且光眼显示颜色变浅或淡黄色应更换电瓶。
步骤三、机油及冷却液、水
目的:检查机油及冷却液、水是否正常。
操作步骤:
1、机油液面检查,车应停于水平路面,未启动发动机前,检查机油是否在油尺b区麻点处。
2、用油尺取机油滴到白纸上观察机油是否脏。
3、检查机油时要避免机油滴到发动机上以免发生火灾。
4、冷却液、水液面不应低于MIN标记,冬季要使用防冻液,以防止水箱结冰。
步骤四、制动系统
目的:检查制动系统功能。
操作步骤:
1、目视检查制动系统密封性,检查制动泵、制动调节器、制动钳。
2、检查制动摩擦衬块的厚度,若制动摩擦衬块和背板厚度磨损严重,应立即更换。
步骤五、转向系统
目的:检查转功能是否正常 ,是车辆行车安全的重要保证。 操作步骤:
转向系统是由方向盘、方向机、转向柱及传动杆等部件组成。现代车辆的转向系统一般与悬挂系统密切相关。驾驶者将转向力通过方向盘传到方向机和转向柱,再将方向盘的扭力传到传动杆,最后将动力转到前轮,使车辆转向。
1、以下几点帮助判断转向系统好坏:
(1)操作转向系统感觉操作力度是否适当。
(2)转向系统应能在车辆转弯时灵活平稳的将扭力传到前轮。
(3)不会让路面不平引起的震动造成回跳或方向失控。
(4)方向盘应能平稳回位。
在正常状态下,转向系统与悬挂系统一起发挥重要作用,确保车辆安全行使且易操作。
2、日常也应注意对转向系统的保养和检查:
(1)检查转向节和拉杆球头是否磨损或松动。有发现磨损过大的须立即更换。
(2)检查转向液压助动泵是否缺油。
(3)将方向盘用力向上拉,如有间隙,检查方向盘螺母是否松动和转向柱十字头是否松动、转向柱接方向机的部分是否松动。检查横直拉杆是否变形。
最后一点很重要。因横直拉杆变形会引起前轮定位改变,影响转向系统的正常工作。须及时进行更换。更换后需将前轮前束调校正常。
步骤六、底盘
目的:检查底盘部件状态。
操作步骤:
1、若检查底护板有损伤,需拆下底护板检查发动机油底壳和变速箱壳体是否有损伤。
2、检查轮辋是否有磕碰伤,检查车轮轴向和径向间隙。
3、检查车身底部是否损伤,后桥、油箱是否有磕碰伤。
步骤七、轮胎
目的:检查轮胎是否正常。
操作步骤:
1、胎面和侧面是否有损伤,去除异物(如钉子、铁屑、石子等)。
2、轮胎花纹深度不低于1.6mm。
3、根据前轮磨损形态,判断是否有必要检查前束和车轮外倾角(轮胎断面出现毛边,表明前束不正确。单面磨损则表明车轮外倾角不正确)。
4、根据轮胎胎压数值调整轮胎气压。
步骤八、变速箱油
目的:检查变速箱油是否正常。
操作步骤:
1、变速箱油液面应位于加油孔下沿。
八、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的岗位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令法规,自觉遵守道路运输安全的各项规章制度,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珍惜生命”的职业道德,严禁违章驾驶,确保安全行车、文明行车。
2、危险品车辆驾驶员必须经过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的危险品操作培训,持危险品运输“从业资格证”方能驾驶车辆。
3、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必须保持安全车速,保持车距,严禁超车、超速和强行会车。
4、不超装、超载,按指定的路线和时间运输,不得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止通行区域,确需进入的,应按事先商请当地公安交管部门批准,并指定的行车时间和路线行驶。
5、装载危险货物的车辆不得在居民聚居点、行人稠密地段、政府机关、名胜古迹、风景游览区停车。如必须在上述地区进行装卸作业或临时停车,应采取安全措施,并征得当地公安部门同意。
6、车辆发生故障需修车时,应选择安全地点。需进入修理厂时,不准载货进入厂内。
7、装卸过程中,车辆的发动机必须熄灭并切断总电源。在有坡度的场地装卸货物时,必须采取防止车辆溜坡的'有效措施。
8、禁止装卸作业区内维修车辆,严禁将车随意停放在外,运输途中停留住宿时应报告当地公安机关,经获批准后方可停留。
9、严禁无证开车、无令开车、酒后开车、超速开车、空档溜车。严禁无台速和熄火滑行。
10、爱护车辆,保持车容整洁,使车辆保持完好状态。服从调度,积极参加车队安全教育、培训活动。
九、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押运员岗位职责
1、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持证上岗。
2、必须掌握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安全知识。
3、必须掌握所押运危险品性质、危害特性以及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
4、运输危险化学品时,必须配备必要的应急处理器材和防护用品,掌握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
5、严格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坚决制止驾驶员将车辆驶入危险化学品车辆禁止通行的区域。
6、认真押运货物,特别是剧毒、爆炸危险化学品,确保不发生货损、货差,做好交接工作。
7、配合督促驾驶员做好危险化学品及行车安全工作,安全到达目的地。
8、在危险化学品运输押运过程中,如发生交通事故或发生被盗、丢失、泄露等情况时,应及时向单位有关领导报告,同时向当地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部门和公安、环保、质检部门报告,并采取一切可能的警示措施。
十、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装卸人员
1、危险化学品的装卸作业,必须在装卸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下进行。 装卸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严格遵守化学危险物品装卸有关规定,根据承运物资的特点妥善装卸、文明装载.严禁违章操作。
2、加强责任感,必须掌握操作危险化学品的知识,并按装运危险物品的性质,配戴相应的防护用品。装卸危险物品时注意轻拿、轻放,注意标志,堆放稳妥。不得碰撞、倒置,防止包装破损、商品外溢。
3、作业过程中不得饮食,不得用手擦嘴、脸、眼睛等。每次作业完毕,应及时用肥皂(或专用洗涤剂)洗净面部、手部,防护用品应及时清洗,集中存放。
4、配合驾驶员做好车容整洁工作。
十一、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安全管理制度
1、车辆的年度检验、上户、转籍、技术性能检测、维护保养由公司负责组织实施。
2、公司要对所有的危货营运车辆必须参加保险,投保险种包括:交强险、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承运人责任险、驾驶员人身意外险。
3、车辆必须具有良好的技术性能方可参加营运,为保证车辆的安全运行,必须按规定进行二级维护保养,并配备各种有效的安全装置和防护设备。
4、车辆发生故障时,必须及时修复,特别是危及行车安全的重大隐患,如制动、转向、轮胎、灯光装置等。严禁车辆带病出场、出站。
5、严禁超员、超载行驶,严禁混装,严禁超速行驶。
6、车辆在运行途中,驾驶员应主动做好车辆的自检自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7、车辆必须按规定位置停放,严禁乱停乱放,严禁驶入危险化学品禁止通行区域内。
十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技术管理制度
为了保证营运车辆技术质量,防止事故发生,根据道路运输安全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车辆档案管理
1、新购的有关车辆资料和行驶证、营运证、附加费证、购车发票、附加费收据复印件及车辆照片等,公司必须有专人负责建立车辆原始基本情况档案,并每年对车辆的检测、审验资料和驾驶员、押运员及装卸人员应及时填充,确保车辆档案资料的完整性和延续性;
2、车辆驾驶员要在每月25日前将车辆的月行程里程、保养维修、肇事情况上报公司登记,由公司负责人核实后填写车辆技术登记;
3、车辆重要部件或证件及驾驶员、押运员、装卸人员等如有变动、改动,应将变动、改动的情况及时登记备案,并报请相关部门。
(二)、车辆检查
1、车辆经检测必须达到一级车况的在用车辆;
2、罐体车辆经检测合格,并在有效期内;
3、司机平时出车前后要做好检查,严禁带病营运,一经发现,视情况轻重罚100至500元;
4、公司每季将定期或不定期的对车辆进行检查,车辆技术状况必须达到以下标准:
(1)车辆号牌、标志灯、标志牌、及告示牌齐全、清晰,安装位置正确,无遮挡物;
(2)灯光、喇叭、雨刮器、观后镜等装置齐全有效;
(3)发动机汽缸工作正常,无异响、漏油、漏水等现象;
(4)转向装置操作灵活,无过紧或过松现象,高速行驶时车辆不会出现跑偏或摆头现象;
(5)制动系统良好,符合国家制动规范要求,前后四轮的定位准确;
(6)车辆各种线路完好,接放安全牢固;
(7)轮胎保持良好,轮胎胎冠上的花纹深度不得少于3.2mm;
(8)其他部件符合安全行车标准。
5、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人员上路检查车辆行驶情况时,在出示检查证后,司机必须停车配合,如发现车辆状况不佳的或违反道路运输安全管理相关规定的,交通管理人员有对车辆进行停驶、回场检查的权力。
(三)、车辆保养和审验
1、关于车辆二级维护、季检、年审。
(1)车辆每季进行一次二级维护,维修厂必须具有运管部门核准的危险品车辆修配厂;
(2)车辆进行二级维护后,司机要将二级维护单交到公司备案,再到相应的运管部门签章;
(3)严禁车辆不进厂检测而取得二级维护单等弄虚作假现象,一经发现查实,除了重新进行二级维护外,公司将对司机进行500元至1000元的罚款;
(4)车辆每年进行综合检测年审一次。
2、按规定参加交警、运管部门组织的检测、年检、年审。
(四)、车辆报废规定
1、报废条件:
凡车辆技术经济情况达到下列条件之一者,应予以报废。
(1)车辆超期使用,主要总成部件磨损腐蚀或严重损坏,性能工况严重下降,无修复价值;
(2)因交通事故造成主要总成或大部分零件严重损坏,已无修复价值;
(3)零部件损坏严重的老旧车;
(4)车辆经过长期使用,耗油量超过国家定型车出厂标准规定值的。
(5)经修理和调整后仍达不到国家对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要求的;
(6)经修理和调整或采用排气污染控制技术后,排放污染物仍超过国家规定的汽车排放标准的。
2、报废程序
(1)申请报废,公司报请市车管所批准,从批准之日起列入报废车辆,停止营运。
(2)车辆申请报废,经市车管所核准后,三个工作日内把报废车辆的相关证件、资料到运管部门办理相关报废手续。
(3)报废车辆资料公司要统一保存,并将资料保存不得少于两年。
运输管理制度5
一、目的
为加强公司煤炭运输管理,规范运输日常工作,加强煤炭运输单领用、回收、核查、登记的管理以及数据的核对、统计,以优质的服务完成公司年度产品运输工作,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青海盐湖能源有限公司煤炭运输相关工作
三、运输单位的确定及运输合同的签订
3.1公司相关部门与运输单位进行洽谈,确定其运输资格、运输车辆及运输路线。
3.1.1运输单位所需的证件为:道路经营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企业法人证书、开户许可证、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机动车驾驶员驾驶证、车辆相关手续等资料。
3.1.2运输单位签订运输合同时,填写合同流转单,经法律事务部审核通过,公司领导签订批准后与运输单位签订运输合同。
3.1.3签订运输合同后,按照合同要求到财务部办理缴纳押金等相关手续。
3.1.4合同经办部门将所有相关证件复印件及车队运输合同存档归类。
四、运输单管理
1、公司运输组发放煤炭运输单,负责运输单日常发放及统计工1)每本煤炭运输单封面必须注明:车队名称、运输路线、煤种、煤炭运输单号、煤炭运输单编号。
2)煤炭运输单发放时运输管理人员应遵循交旧领新的原则,及时收回已使用的煤炭运输单,并填写煤炭运输单出、入库数量表。
3)运输单位领取煤炭运输单时,运输管理人员详细填写《煤炭运输单领取登记表》,领用人必须签字确认。
4)运输管理人员填写煤炭运输单登记表应避免漏填、错填、领用人不签字或伪造等情况。
5)运输管理人员发放煤炭运输单,仔细检查煤炭运输单印章,不得出现少盖章、漏盖章等情况。运输专用章、时间章、运输管理人员名章,运输管理人员应亲自保管印章,严禁委托他人使用。
2、运输管理人员发放煤炭运输单时应每日查看装车数和运输协商发放方案,及时管控、调配各运输线路运输车辆及煤炭运输单。
3、煤炭运输单回收
1)运输管理人员每周汇总、统计运输单,每月25日之前,必须将当月发放的`煤炭运输单全部收回,并汇总编制未收回、作废、丢失煤炭运输单明细表,按月装订、上报存档。
2)若车单丢失,运输车队第一时间通知能源公司运输管理人员。由运输管理人员通知煤矿磅房,作废此煤炭运输单。
3)回收的煤炭运输单核对后粘贴在煤炭运输单存根处。使用完的整本煤炭运输单按月装箱封存,并在箱体上部注明车队名称、煤炭运输单本数、煤炭运输单编号
4)丢失煤炭运输单存根处必须粘贴、填写《煤炭运输单缺失登记表》。
运输管理制度6
为了确保双向胶带输送机双向运输的安全运行,进一步加强材料运输管理,完善管理制度,保证生产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一、胶带运输巷有轨道运输的应采用轨道运输材料且应严格按《斜坡运输管理规定》执行。
二、胶带运输巷没有轨道运输的应按以下规定执行:
1、采用胶带运输机下胶带运输前,应由当班胶带维护工对胶带输送机进行全面间检查,上、下胶带不得跑偏,确保胶带运输机的完好性。
2、运送物料前必须仔细检查,皮带随机保护及其它保护必须能正常投入运行,并且能起到可靠的保护作用,否则不准运送物料。
3、运送物料前应及时将下胶带落煤清理干净,严禁影响物料的运送。
4、超宽、超重物件(如电机、减速器等)超出胶带运输能力的严禁采用胶带运输。
5、胶带输送机运输原煤时,如果超过胶带运输能力时严禁同时运送物料。
6、放置物料时必须在装载平台处放置物料,装载平台长不低于3米,宽不低于0.8米。且装载平台处下托辊必须要用槽型托辊,物料应放置在皮带中心部位,防止运送过程中碰撞机架。装载平台除放置物料外严禁堆放其它物品。
7、物料放置下带上时之间距离不少于30m,严防胶带超能力运行
8、运送物料时装料点与卸料点之间不得设置滤煤器,防止矿工钢、支架等材料拉坏带扣或引起断带事故。
9、卸料点处必须用不短于4m的'14#槽钢倾斜固定,固定在两胶架上,但不得影响皮带正常运行和磨损胶带及胶带扣。另外槽钢伸出托辊架外不得不大于0.1m。
10、卸料点处必须有一接料平台,严禁堆放除物料外的其它物品,该平台长不小于6m,宽不小于0.8m。缷载点处下皮带要用平行托辊,不许用槽形托辊,平行托辊间距不大于1.5米。物料到位应及时搬运离开接料平台,不得在卸料点处积压。
11、胶带输送机上胶带严禁运送设备、支架及其它物料。
12、卸料点处应加安全防护栏(网),防护栏(网)密度为不能进入最小(细)材料为准。
13、运送物料时,信号工及皮带司机不准脱岗。装载点、卸料点应设置能随时停止胶带运行的装置,装载点处必须有专人装料,卸料点处必须有专人接料,发现异常应及时停机。
14、运送材料时,卸料点前后20米处都应有人把守,严禁其它人员进入接料平台。
运输管理制度7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是企业运营中的核心环节,旨在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保护环境及企业的资产不受损害。它确保了化学品的正确存储、使用和处理,防止意外泄漏、火灾或爆炸等事故的发生,从而维护生产秩序,提升企业声誉。
内容概述:
1.储存管理:设定专用的储存区域,配备适当的防火、防爆设施,定期检查存储条件。
2.运输管理:制定严格的运输流程,确保化学品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防止泄露或碰撞。
3.使用操作:提供员工培训,明确化学品的使用方法、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处理措施。
4.应急预案:建立应急预案,包括泄漏、火灾等情况的'快速响应机制。
5.信息记录:记录化学品的采购、使用、废弃等信息,以便追溯和管理。
6.泄露处理:设立专门的泄露处理程序,确保及时有效地控制和清理泄露事故。
运输管理制度8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
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守法经营,落实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组织学习安全生产知识,最大限度地控制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2.道路运输经营者负责经营许可范围内的安全生产,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
3.聘用符合道路运输经营条件的驾驶员,并与驾驶员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将责任书内容分解到每个工作环节和岗位,职责明确,责任分明,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4、积极参与各项安全生产活动,设立安全生产专项经费,保证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
5、落实事故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教训不吸取不放过。
6、建立营运车辆维护、检修工作制度,督促车辆按时做好综合性能检测及二级维护,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1、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工作规范,严肃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工作制度,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和安全知识学习,提高全员安全生产意识。
2、对道路运输驾驶人员要求做到“八不”。即:“不超载超限、不超速行车、不强行超车、不开带病车、不开情绪车、不开急躁车、不开冒险车、不酒后开车”。保证精力充沛,谨慎驾驶,严格遵守道路交通规则和交通运输法规。
3、做好危险路段记录并积极采取应对措施,特别是山区道路行车安全,要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
4.不得运输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运输的货物,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运输的货物,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检验,符合要求后方可运输。
5、保持车辆良好技术状况,不擅自改装营运车辆。
6、做到反三违:不违反劳动纪律,不违章指挥,不违反操作规程。
7、发生事故时,应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及时报警、抢救伤员和货物财产,协助事故调查。
8、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
9、无违章操作,驾驶员连续驾驶时间不超过4小时。
三、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1.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全面安全检查,重点检查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情况,安全隐患的整改情况,应急预案、相关法律法规和会议精神的学习和落实情况,并做好记录。
2、做好出车前、停车后的准备、检查工作,确保行车安全,发现隐患要及时修复后方可出车。
3、装货时严查超载和擅自装载危险品。
4、不定期检查车辆的安全装置、灯光信号、证件。
5、检查司机是否带病或疲劳驾驶,是否违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6、检查消防设施是否安全有效。
7、建立安全生产奖惩制度,依制度进行奖惩。
四、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制度
为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遏制交通事故发生,须做到:
1、对交通主管部门检查发现的安全生产隐患整改事项,按时逐项予以整改、落实。
2、每月至少开展一次全面的安全检查,发现有安全隐患立即通知整改,并立即抓好落实,及时消除。
3.驾驶员应定期体检和心理职业适应性检查。
4、每次出车前,要对车辆的安全性能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排除,不排除隐患。
5、装载货物时,必须检查超载和危险品等。,确认无误后方可开车。
6.不定期检查司机和车辆是否符合安全管理规定。
7、车辆经检测、二级维护,查出的隐患要及时整改,整改不到位不得出车。
8.定期检查和纠正车辆和办公室的消防设备、电路和车辆部件。
9.对不及时整改的安全隐患,要严格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10、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档案,总结经验,举一反三,组织研究和讨论新技术的应用。
五、交通事故应急预案
为把交通事故的损失降到最低程度,须做到:
1、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应立即进行自救,并报警。电话:
122(交警)、119(消防)、120(急救),应简明讲清事故地点、伤亡、损失等情况,以及事故对周围环境的危害程度,保护现场,抢救伤员,保护货物财产并通报运输经营者与保险公司。
2、当事人应立即切断车辆电源开关,使用消防器材,布置好安全警戒线,应果断处置,不要惊慌出错,避免造成更大的灾害。
3、受伤者的'外伤应立即包扎止血,骨折应根据骨折部位就地取材,并转移到安全地带,死者也应转移到安全地带进行妥善安置。积极协助
120救护人员救死扶伤,避免事故升级,最大限度减少伤害。
4、保护好自身的安全,积极配合交警、消防等部门进行救护并做好各项善后工作。
5.发生一次死亡
3人以上的运输事故,应在6小时内向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
六、自然灾害、突发性事件应急预案
1、做好应急运输保障工作,一旦发生自然灾害、突发事件,要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交通主管部门的统一调度和指挥。
2.报告:遇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在最短时间内逐级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遇异地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同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
3、车辆:投入应急运输车辆使用年限不超过5年,并经检测合格的在用车。车辆运行单程在500公里以上必须配备2名驾驶员,每位驾驶员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
4、人员:参运人员年龄在20至50岁之间,符合道路运输经营条件的驾驶人员,且技术过硬、作风正派、身体健康。
5、接受应急运输任务后,运输车辆、人员必须整合待命,在规定时间内到达指定地点集合,且必须由道路运输经营者亲自带队。
6、执行应急运输任务时,运输车辆及参运驾驶人员要遵守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服从交通主管部门的统一调度、指挥,遇事主动请示、汇报,协调解决好各项工作事务。
7、完成应急运输任务后,必须向各有关部门汇报任务完成情况,及时做好车辆维护、保修,总结经验,提高应急应变能力和处置能力。
8、根据应急运输保障工作的需要,做好相关应急物资的储备,并完成交通部门交办的其他运输任务。
运输管理制度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保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保障运输安全,发挥车辆效能,促进节能减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道路运输车辆包括道路旅客运输车辆(以下简称客车)、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车辆(以下简称货车)、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以下简称危货运输车)。
本规定所称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是指对道路运输车辆在保证符合规定的技术条件和按要求进行维护、修理、综合性能检测方面所做的技术性管理。
第三条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应当坚持分类管理、预防为主、安全高效、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四条道路运输经营者是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对道路运输车辆实行择优选配、正确使用、周期维护、视情修理、定期检测和适时更新,保证投入道路运输经营的车辆符合技术要求。
第五条鼓励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安全、节能、环保型车辆,促进标准化车型推广运用,加强科技应用,不断提高车辆的管理水平和技术水平。
第六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监督。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监督工作。
第二章车辆基本技术条件
第七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下列技术要求:
(一)车辆的外廓尺寸、轴荷和最大允许总质量应当符合《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
(二)车辆的技术性能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
(三)车型的燃料消耗量限值应当符合《营运客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711)、《营运货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719)的要求。
(四)车辆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二级以上。危货运输车、国际道路运输车辆、从事高速公路客运以及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车,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一级。技术等级评定方法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的要求;
(五)从事高速公路客运、包车客运、国际道路旅客运输,以及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客车的类型等级应当达到中级以上。其类型划分和等级评定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的要求;
(六)危货运输车应当符合《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jt617)的要求。
第八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从事道路运输经营车辆的管理,对不符合本规定的车辆不得配发道路运输证。
在对挂车配发道路运输证和年度审验时,应当查验挂车是否具有有效行驶证件。
第九条禁止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第三章技术管理的一般要求
第十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认真履行车辆技术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加强车辆技术管理。
第十一条鼓励道路运输经营者设置相应的部门负责车辆技术管理工作,并根据车辆数量和经营类别配备车辆技术管理人员,对车辆实施有效的技术管理。
第十二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加强车辆维护、使用、安全和节能等方面的业务培训,提升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技能,确保车辆处于良好的技术状况。
第十三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根据有关道路运输企业车辆技术管理标准,结合车辆技术状况和运行条件,正确使用车辆。
鼓励道路运输经营者依据相关标准要求,制定车辆使用技术管理规范,科学设置车辆经济、技术定额指标并定期考核,提升车辆技术管理水平。
第十四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建立车辆技术档案制度,实行一车一档。档案内容应当主要包括:车辆基本信息,车辆技术等级评定、客车类型等级评定或者年度类型等级评定复核、车辆维护和修理(含《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车辆主要零部件更换、车辆变更、行驶里程、对车辆造成损伤的交通事故等记录。档案内容应当准确、详实。
车辆所有权转移、转籍时,车辆技术档案应当随车移交。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运用信息化技术做好道路运输车辆技术档案管理工作。
第四章车辆维护与修理
第十五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建立车辆维护制度。车辆维护分为日常维护、一级维护和二级维护。日常维护由驾驶员实施,一级维护和二级维护由道路运输经营者组织实施,并做好记录。
第十六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标准和车辆维修手册、使用说明书等,结合车辆类别、车辆运行状况、行驶里程、道路条件、使用年限等因素,自行确定车辆维护周期,确保车辆正常维护。
车辆维护作业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关于汽车维护的技术规范要求确定。道路运输经营者可以对自有车辆进行二级维护作业,保证投入运营的车辆符合技术管理要求,无需进行二级维护竣工质量检测。
道路运输经营者不具备二级维护作业能力的,可以委托二类以上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进行二级维护作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完成二级维护作业后,应当向委托方出具二级维护出厂合格证。
第十七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遵循视情修理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对车辆进行及时修理。
第十八条道路运输经营者用于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的专用车辆及罐式专用车辆(含罐式挂车),应当到具备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资质的企业进行维修。
前款规定专用车辆的牵引车和其他运输危险货物的车辆由道路运输经营者消除危险货物的危害后,可以到具备一般车辆维修资质的企业进行维修。
第五章车辆检测管理
第十九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定期到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对道路运输车辆进行综合性能检测。
第二十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自道路运输车辆首次取得《道路运输证》当月起,按照下列周期和频次,委托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进行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
(一)客车、危货运输车自首次经国家机动车辆注册登记主管部门登记注册不满60个月的,每12个月进行1次检测和评定;超过60个月的,每6个月进行1次检测和评定。
(二)其它运输车辆自首次经国家机动车辆注册登记主管部门登记注册的,每12个月进行1次检测和评定。
第二十一条客车、危货运输车的综合性能检测应当委托车籍所在地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进行。
货车的综合性能检测可以委托运输驻在地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进行。
第二十二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选择通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计量认证、取得计量认证证书并符合《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能力的通用要求》(gb17993)等国家相关标准的检测机构进行车辆的综合性能检测。
第二十三条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对新进入道路运输市场车辆应当按照《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表》进行比对。对达标的新车和在用车辆,应当按照《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实施检测和评定,出具全国统一式样的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报告,评定车辆技术等级,并在报告单上标注。车籍所在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车辆技术等级在《道路运输证》上标明。
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应当确保检测和评定结果客观、公正、准确,对检测和评定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受其委托承担客车类型等级评定工作的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应当按照《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进行营运客车类型等级评定或者年度类型等级评定复核,出具统一式样的.客车类型等级评定报告。
第二十五条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应当建立车辆检测档案,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含车辆基本信息、车辆技术等级)、客车类型等级评定记录。
车辆检测档案保存期不少于两年。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对道路运输车辆的技术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对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七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车辆技术状况纳入道路运输车辆年度审验内容,查验以下相应证明材料:
(一)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论;
(二)客车类型等级评定证明。
第二十八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车辆管理档案制度。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车辆基本情况,车辆技术等级评定、客车类型等级评定或年度类型等级评定复核、车辆变更等记录。
第二十九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运输车辆的技术管理情况纳入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和诚信管理体系。
第三十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积极推广使用现代信息技术,逐步实现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信息资源共享。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状况未达到《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
(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三)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的;
(四)未建立道路运输车辆技术档案或者档案不符合规定的;
(五)未做好车辆维护记录的。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予采信其检测报告,并抄报同级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处理。
(一)不按技术规范对道路运输车辆进行检测的;
(二)未经检测出具道路运输车辆检测结果的;
(三)不如实出具检测结果的。
第三十三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了职权、玩忽职守、徇私和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运输管理制度10
一、通风系统及通风管理
第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超通风能力生产,对矿井罚款5万元,同时对矿分管领导、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罚款1000—20xx元:
1、矿井年度、季度或者月度实际产量超过矿井核定通风能力的;
2、矿井总产量虽然不超核定通风能力,但某一采区或者某一采掘工作面超通风能力生产的;
3、矿井总配风量不足的;
4、采掘工作面等主要作业地点风量配备不足的;
5、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的一翼布置1个以上回采工作面和2个以上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的;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的两翼开采或多煤层开采的,该采区布置2个以上回采工作面和4个以上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的;
6、采区、工作面瓦斯浓度经常处于临界状态,未及时采取“以风定产”措施的。
第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通风系统不完整、不独立、不可靠,对矿井罚款5万元,同时对矿分管领导、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罚款1000—20xx元:
1、生产水平和采区未实行分区式通风的;
2、采区集中进、回风巷未贯穿整个采区,存在一段为进风巷,一段为回风巷的;
3、采掘工作面通风系统不独立或者以临时设施代替永久设施的;
4、矿井反风装置不完善或反风量达不到《煤矿安全规程》要求的;
5、高瓦斯矿井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任何2个采掘工作面之间存在串联通风的;瓦斯矿井串联通风未制定措施,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
6、矿井巷道、采掘工作面或者采空区与外界沟通而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7、开采易自燃煤层未按规定设置采区专用回风巷的;
8、改变采区以上通风系统未编制通风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或未按规定程序审批的;
9、矿井巷道风速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巷道失修,对矿井罚款2万元,同时对矿分管领导、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罚款300—500元:
1、巷道断面比原设计断面减少10%以上的;
2、巷道净高度减少200mm以上或者积水、污泥、堆积煤矸高度达到100mm以上的;
3、严重影响矿井通风或者人员安全工作的。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矿井大面积停风事故,对矿井罚款5万元,同时对矿分管领导、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罚款500—1000元:
1、矿井单台或多台主要通风机发生无计划停风事故的;
2、矿井主要通风机有计划停风未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虽有措施但执行不力的;
3.2台或者2台以上局部通风机同时发生无计划停风事故的。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通风设施不合格,对矿井罚款3万元,同时对矿分管领导、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罚款300—500元:
1、矿井主要进回风巷之间的联络巷使用临时设施的;
2、矿井主要进回风巷之间使用的联络巷安设风门未实现2道联锁的正向风门和2道反向风门的;
3、矿井主要通风设施(风门、风桥、密闭等)构筑质量不合格、设置不能满足通风安全需要的;
4、风门不闭锁,同时打开2道风门造成风流短路的。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局部通风管理不到位,对矿井罚款5万元,同时对矿分管领导、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罚款500—1000元:
1、开掘工作面局部通风机未实现“三专两闭锁”功能或者虽实现“三专两闭锁”功能,但功能不全,闭锁不可靠的;
2、开掘工作面未使用“双风机双专供自动切换装置”或者虽使用了“双风机双专供自动切换装置”但不能实现正常切换功能的;
3、开掘工作面局部通风机未执行“五专一化一切换”或者虽执行了“五专一化一切换”
(专项设计,专项措施,专人安(移)装,专人验收,专人管理;局扇采用“定置化”管理;推行局扇“单双日切换)但局部通风机安装位置未执行报批手续的;
4.2台局部通风机向同1个掘进工作面供风,未实现同时与供风的工作面风电闭锁的;
5.3台以上(含3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1个掘进工作面供风或1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两个地点的'掘进工作面供风的;
6、掘进工作面风筒出风口风量或者风筒出风口到工作面距离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的;
7、发生单台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风事故的;
8、局部通风机安装位置不符合规定或出现微风、循环风的;
9、风筒选用不当、维护不到位,造成吹爆、脱节导致瓦斯超限的。
第七条
密闭(风门)附近放置机电设备或兼做备件、油脂、材料硐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矿井罚款5万元,同时对矿分管领导、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罚款500—1000元:
1、采空区密闭、盲巷(盲硐)密闭前、风门前后5m及风门间放置开关、绞车、变压器、盘存电缆等机电设备的;
2、利用采空区密闭或者盲巷密闭到巷道口空间作为硐室的;
3、密闭上有导电体使密闭内外相连通的(采空区密闭上预留的取样孔、措施孔、观测孔、抽采孔除外)。
二、矿井瓦斯治理
第八条
瓦斯检查点设置、检查次数不符合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矿分管领导、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罚款500—1000元:
1、矿井瓦斯检查点设置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
2、矿井未每月制定、审批瓦斯循环图表,未明确规定瓦斯检查员巡检路线、检查时间、检查内容以及交接班地点,或检查地点发生变化时不能及时修订的。
第九条
采煤工作面专用回风巷现场管理不符合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矿井罚款1万元,同时对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责任单位罚款300—500元:
1、出入口未按有关规定要求设置全断面栅栏,揭示醒目警标的;
2、未制定出入管理制度或无证人员进入专用回风巷的;
3、进入专用回风巷内无明显标志或人员在此区域内长时间逗留的;
4、有电缆、轨道、水管等导电体导入专用回风巷而未按规定采取绝缘和抗静电措施的。
第十条
应该开展而未开展瓦斯抽采工作,或者抽采工作开展不好而影响安全生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矿井罚款5万元,同时对矿分管领导、责任单位罚款1000—20xx元:
1、属于《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应抽采的采煤工作面和掘进工作面,用通风方法解决瓦斯问题不合理,未采取抽采措施的;
2、受现场条件限制,不能采取抽采措施的采掘工作面未履行报批手续或未经集团公司批准的;
3、设备、设施、材料投入不足,影响瓦斯抽采工作正常开展的;
4、未将瓦斯抽采工作纳入矿井整体工作计划或抽、掘、采衔接不合理,四量(矿井采、掘、开、抽)不平衡,严重影响矿井瓦斯抽采工作连续、稳定进行的;
5、瓦斯抽采系统管理不善,造成矿井抽采浓度、抽采量达不到规定要求或者大幅度波动,影响瓦斯利用正常进行的;
6、未按规定对矿井抽采进尺、区域预抽进尺、抽采量、抽采率等进行计划分解并及时将实际数据统计上报的;
7、未能对抽采工作提前设计、及时审批、分步实施、逐步提高的;
8、无计划停泵或有计划停泵未报请集团公司批准的。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井下瓦斯抽采管理不到位,对矿井罚款5万元,同时对矿分管领导、责任单位罚款500—1000元:
1、瓦斯抽采泵站设置不符合《矿井瓦斯抽采管理规范AQ-1027-20xx》等有关规定的;
2、井下移动瓦斯抽采系统管理不符合《井下移动式抽采泵安全运行管理的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的;
3、抽采管道和钻孔出现严重积水,影响抽采效果的;
4、抽采钻孔调控不及时,导致高浓抽采泵瓦斯浓度经常处于30%以下运行的;
5、未经公司批准,私自开停瓦斯抽采泵的;
6、瓦斯抽采浓度、抽采率、抽采量及抽采进尺上报数据有弄虚作假现象的;
7、施工本煤层瓦斯抽采钻孔未使用瓦斯接收器,本煤层钻孔未连接放水器的;
8、瓦斯抽采管路观测装置安设不齐全或在线监测系统不能正常使用的;
9、本煤层及裂隙带钻孔终孔孔径未达到113mm以上,封孔孔径未达到63mm以上的;
10、工作面回采前未编制《瓦斯抽采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未经矿总工程师审核批准的;
11、其他影响抽采效果或安全生产的隐患。
监测监控系统及仪器仪表管理
第十二条
监测监控系统各类传感器配备不足,通风安全仪器、仪表不能满足安全生产需要,日常维护不到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矿井罚款1万元,同时对矿分管领导、责任单位罚款300—500元:
1、矿井总回风道、采区回风道未按有关规定安设甲烷、一氧化碳、风速、负压、温度等传感器的;
2、采掘工作面、机电硐室、瓦斯抽采管道、抽采打钻处等瓦斯特殊涌出地点未按有关规定安设甲烷、一氧化碳、风速、负压、温度、烟雾、风筒等传感器的;
3、专业技术人员、电钳工、放炮员、瓦斯检查员、监控人员等未按有关规定配备、携带便携式瓦斯报警仪的;
4、矿井通风参数测定仪器、仪表配备数量不足,不能满足日常工作需要的;
5、矿井采掘工作面瓦斯超限断电值设置大于《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
6、矿井井下现场传感器安设位置、使用和日常维护管理等不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xx》和省、公司有关规定的。
注:对监测监控系统发生上传中断执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井下各种模拟量传感器标校不符合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矿井罚款1万元,同时对矿分管领导、责任单位罚款300—500元:
1、模拟量传感器标校周期、标调方法(含标校工具、校准气样、标校程序等)不符合有关规定或者现场显示误差超过规定要求,井下各类传感器标调前事先未向公司总调度汇报备案,未做屏蔽处理而发出报警短信的,按实际超限对待;
2、传感器的报警点、断电点、复电点和断电范围的设置不符合《太原东山煤电集团有限公司矿井通风技术管理规定》的。
注:矿井为了保证安全生产而采取降低传感器的报警点、断电点和扩大断电范围等措施时,其未超过《煤矿安全规程》第168条有关规定的报警和断电,集团公司将不按照超限进行处理。
防尘、防灭火管理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防尘、防灭火系统不完善,对矿井罚款5万元,同时对矿分管领导、责任单位罚款500—1000元:
1、矿井无防灭火设计或防灭火系统不完善的;
2、防尘及防灭火管路不到位,没有覆盖整个井下巷道和采掘工作面的;
3、矿井防灭火设施、设备配备不齐全或不能正常使用的;
4、防尘及防灭火管路的管径不符合公司规定,通过水量不能满足实际工作需要的;
5、防尘系统建设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51—156规定的;
6、采掘工作面等防尘用水地点水量不够、水压不足,水质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69.71条规定的。
第十五条
井下巷道、采掘面不按规定实施综合防尘、防灭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矿井罚款5万元,同时对矿分管领导、责任单位罚款500—1000元:
1、采掘机内外喷雾流量与机型不匹配、水压不足,喷雾不能覆盖采机全滚筒的;
2、综掘工作面未安装除尘风机,或虽安装了但掘进作业过程中不使用的;
3、采煤工作面不按规定进行煤体注水或注水效果不符合要求的;
4、综采工作面不按规定安装架间喷雾或虽安装了架间喷雾但不使用的;
5、采掘作业地点粉尘浓度超过公司规定控制指标,强行进行生产作业的;
6、不按规定安设隔爆设施的;
7、不按规定安设净化水幕、转载点喷雾等防尘设施或虽然安设但使用不正常的;
8、炮掘工作面不使用水电钻、放炮喷雾和水炮泥的;
9、井巷粉尘冲洗、清扫不及时,出现煤尘堆积的;
10、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后45天内未完成永久性封闭的。
“一通三防”管理及其他
第十六条
对矿井每一次瓦斯超限必须按照分级追查制定进行追查处理,认定是管理责任造成的瓦斯超限,对瓦斯超限矿井的矿长、总工程师、责任科(部)长罚款3000元。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现场瓦斯管理不到位,对矿井罚款5万元,同时对矿分管领导、责任单位罚款500—1000元:
1、矿井瓦斯排放、巷道贯通、通风系统调整、初采初放、安装撤架、停泵检修、施工钻孔等特殊工作未制定针对性的瓦斯防治措施或执行措施不力造成瓦斯超限的;
2、井下违章放炮,造成瓦斯或CO超限的;
3、瓦斯抽采泵无计划或有计划停泵,未制定措施或现场措施落实不到位,造成瓦斯超限的;
4、井下挪移传感器、洒水等现场作业不规范,造成传感器误报警的;
5、采掘工作面未全面落实瓦斯治理“一面一策”,且在回采前和开口前未进行“一通三防”安全评价许可的;
6、高瓦斯掘进面未提前进行区域预抽或预抽时间未达到3个月以上的;高瓦斯采煤面未提前进行工作面预抽或预抽时间未达到6个月以上的;
7、主扇倒机未制定措施或措施执行不力造成瓦斯超限的;
8、井下采掘作业过程中出现瓦斯异常涌出未及时汇报或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的;
9、排放瓦斯造成混合风流处瓦斯浓度达到或超过1.5%的;同一采区两个以上工作面同时排放瓦斯的;人员随意进入盲巷的;
10、故意移动、遮挡或屏蔽瓦斯传感器等,使其不能反映真实数据或不能实时上传的;
11、发生瓦斯超限、误报警未及时进行事故追查处理的;
12、未建立瓦斯超限、误报警台帐或建立不完善的;
第十八条
矿井生产设计、施工组织必须考虑“一通三防”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矿井罚款3万元,同时对矿分管领导、责任单位罚款500—1000元:
1、矿井、采区、工作面设计、生产计划、衔接安排等未充分考虑“一通三防”工作或不征求通风部门意见的;
2、井下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中没有“一通三防”相关内容或未经通风部门审批的;
3、采煤工作面回采前、掘进工作面开口前未经通风部门组织安全评价许可的,采煤工作面未经通风等部门组织巷道竣工验收就安装的;
4、瓦斯检查员、抽采观测员空班漏检或者假报、虚报、弄虚作假的;
5、矿井主要通风机房、瓦斯抽采泵站、瓦斯监测监控中心机房、通风调度、通风科(部)值班室出现空岗、漏岗或者擅离职守的;
第十九条
矿主要领导不重视“一通三防”工作,制度、机构不健全,责任制不落实及其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矿井罚款5万元,同时对矿分管领导、责任单位罚款500—1000元;
1、矿井“一通三防”管理机构不健全,“一通三防”岗位人员配备不足,特岗人员、环节人员培训不及时,无证上岗的;
2、矿井“一通三防”管理制度不完善,领导责任、部门责任、岗位责任不明确、不落实的;
3、矿井未按月组织召开“一通三防”工作例会,未查找上月工作存在问题及制定相应对策,分析、安排矿井下月“一通三防”工作的;
4、矿井未建立“一通三防”专用资金台账或资金投入不足的;
5、对瓦斯超限、无计划停风、破坏(损坏)通风设施等“一通三防”事故和行为不能及时组织追查和处理的;
6、矿井未及时向公司有关部门报送“一通三防”工作月度(季度,年度)计划、安排、总结、报表、图纸等相关资料的,或矿井相关人员对报送的资料把关不严、存在严重问题的;
7、不按期组织进行主要通风机性能测定、通风阻力测定、煤尘爆炸指数鉴定及煤层自然发火倾向性鉴定的;
8、工作面未进行通风、抽采综合效果评价或评价不符合要求;未进行通风能力核定,并报集团公司批准而私自组织生产的。
运输管理制度11
为进一步加强矿井机电运输管理工作,强化管理人员责任意识,消除管理盲区,积极推动机电运输专业管理及检查方式转变,按照《永煤集团煤矿机电运输走动式管理办法》要求,特制定本办法,请各单位认真贯彻落实。
一、走动式管理释义
走动式管理是指机电运输管理人员,按照既定路线,深入基层,检查指导现场,与职工互相监督、双向控制的一种管理行为。
二、矿井参加走动式管理人员范围
1、机电副总经理、机电副总工程师
2、机电运输部管理人员:经理、副经理、技术员。
3、区队(机运队、运输队)管理人员:队长、支书、副队长、技术员
4、采掘区队及其它区队机电管理人员:队长、机电副队长
5、地面锅炉房管理人员:机运队队长、支书、分管副队长、技术员
三、走动式管理检查内容
(一)机电运输系统管理人员走动式管理按照以下内容检查:
1、机电副总经理、副总工程师检查内容:
(1)检查系统运行情况、设备完好状况及现场安全隐患;
(2)检查矿井机电科及机电管理人员上岗频次及质量;
(3)检查机房、硐室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情况;
(4)检查安全保护装置完好、使用情况,是否灵敏可靠;
(5)检查机房、硐室文明生产情况;
(6)检查机房、硐室质量标准化建设情况;
2、机电运输部经理检查内容:
(1)检查系统运行情况、设备完好状况及现场安全隐患;
(2)检查矿井机电运输部分管人员及机电管理人员上岗频次及质量;
(3)检查机房、硐室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情况;
(4)检查操作人员持证上岗及规范操作情况,并对操作人员应知应会内容进行提问;
(5)检查安全保护装置完好、使用情况,是否灵敏可靠;
(6)检查人员上岗、检修维护制度执行情况,各种记录填写情况;
(7)检查图纸与标志牌、实际整定是否相一致;
(8)查上级部门及领导安排的重点工作落实情况;
(9)检查机房及现场质量标准化建设情况;
(10)检查机房、硐室文明生产情况;
3、机电运输部分管人员检查内容:
(1)检查系统运行情况、设备完好状况,排查现场安全隐患;
(2)检查矿井机电管理人员上岗频次及质量;
(3)检查机房、现场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情况;
(4)检查操作人员持证上岗及规范操作情况,并对操作人员应知应会内容进行提问;
(5)检查安全保护装置完好、使用情况,是否灵敏可靠;
(6)检查人员上岗、检修维护制度执行情况,各种记录填写情况;
(7)落实上级部门及领导安排的各项工作进展;
(8)检查机房硐室、采掘工作面文明生产情况;
(9)检查图纸与标志牌、实际整定是否相一致;
(10)机房及现场质量标准化建设情况;
(11)检查消防设施配备及完好情况
(二)区队走动式管理按照以下内容检查:
1、机电运输岗位人员“三违”情况及安排工作落实情况;
2、机电运输岗位人员应知应会、岗位技能掌握情况及岗位责任制执行情况;
3、机电运输现场专业隐患;
4、分管机电设备运行情况;
5、机电运输岗位环境文明生产情况;
6、其它机电运输专业人、机、物、环存在的隐患、缺陷
四、走动管理程序
1、带任务下井:各级机电运输管理人员下井时执行走动式管理时,要坚持带着问题、带着目的下井,沿指定行走路线,对沿途的机电运输岗位、机电设备、安全设施等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记录并及时落实。
2、排查管理:在走动管理过程中,各级机电运输管理干部要本着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原则。能现场解决的问题要在现场及时解决;不能在现场解决的,上井后应及时通过五定表形式下发区队进行限期整改。要求每次现场走动式检查问题不少于3条。
3、分析月报:各区队每月初对上月各级机电运输管理干部走动管理实施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后交机电运输部,机电运输部汇总后形成月报,每月机电例会进行通报。
4、考核:机电运输部根据走动式管理月报表总结内容,将结果应用到区队月度考核中。
五、走动式管理路线
矿井按照各级机电管理人员分管范围和重点的不同,分别设定矿井全矿范围及区队的走动上岗路线。全矿范围的检查路线适用于机电副总经理、机电副总工程师、机电运输部管理人员;区队的检查路线适用于本区队的机电管理人员。
一号线:主斜井皮带、主暗斜皮带、集中巷皮带、5号煤仓、6号煤仓、15采区一部、二部、三部皮带;(以煤流线为主)
二号线:锅炉房、充灯房、各区队维修房、副井车房、矸石山、地面皮带走廊、综采车间、压风机房、瓦斯发电厂、瓦斯抽放泵站;(以工业广场大型固定设备为主)
三号线:主通风机房、污水处理设备;
四号线:-25变电所、-25临时排水点、-140中央变电所、-140临时排水点、15采区变电所、-445m水平变电所、泵房及沿线排水管理、电缆;(变电所、水泵线)
五号线:副暗斜绞车房、副暗斜架空乘人装置、15采区一平台绞车房、15采区一坡猴车道架空乘人装置、15采区二平台绞车房、15采区二坡架空乘人装置;主斜井架空乘人装置;(绞车、架空乘人装置线)
六号线:副斜井、副暗斜井、-25车场、-140水平运输大巷、15采区轨道一坡、15采区二平巷、15采区轨道二坡、-445水平车场;(以轨道运输、安全设施为主)
七号线:1507综采工作面、1503上下巷、-445m水平开拓头;(以采掘头面为主)
井下通风队、钻探队电气设备及安全设施以所在区域为准,由分管人员同时进行走动式检查。
六、机电管理人员走动式管理规定
1、矿井和各区队机电管理人员根据本单位走动式管理计划完成走动式管理任务,具体要求为:
机电副总经理、机电副总工程师每月对各行走路线走动管理不少于1次;
机电运输部经理每月对各行走路线走动管理不少于2次;
机电运输部分管副经理、技术员每月对分管区域走动管理不少于4次;
各区队队长对本区队管辖区域内走动管理每月不得少于2次,机电队长每月不少于4次。
七、考核办法
1、建立各级机电运输管理人员走动式管理台账,按照各级机电运输管理人员走动式管理任务,每少参加一次走动式管理的对责任人罚款100元,每少走一次规定行走路线的对责任人罚款50元,每少检查一条隐患的对责任人罚款20元。
2、因特殊情况,无法完成走动式管理任务的人员,需写出申请由所在单位主管领导签字确认后、再由机电副总经理审批方可不予处罚。无审批手续,并不按规定时间和区域走动的人员,按未完成进行处罚。
3、对隐患排查数量和质量进行量化考核,当班没有保质保量完成至少三条隐患数量的人员,每条罚款20 元,对弄虚作假,无中生有人员每人次处罚100元。
4、在走动时间内,所走动的.线路发生安全事故,走动人员负相应的连带安全管理责任,所包的区域、所包单位发生安全事故,包保人员负相应的连带安全管理责任。
八、其他规定
1、机电运输管理干部走动管理要与现场人员积极进行互动。管理人员巡查现场时发现的隐患,要及时与该作业区的现场跟班领导进行联系,并将隐患填写在走动式管理表上,找出存在问题的原因和解决问题的办法,并限期落实整改,机电运输部每月从各区队走动式管理台账中选取部分内容进行抽检。
2、机电运输走动式管理必须形成闭环。机电运输管理干部入井后,严格按照“煤矿三大规程”及矿有关规定进行现场检查、指导,并如实地将检查发现的隐患,填写在走动式管理表格上,升井后
及时通过五定表形式下发区队进行限期整改,整改结束后3天内进行复查,并签字确认。
运输管理制度12
1.目的:
为加强危险化学品的运输、装卸过程中的安全管理,防止意外安全事故的发生,做到危险化学品的运输、装卸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公司内所有危险化学品的运输、装卸环节。
3.职责:
3.1供应部、销售部负责对运输车辆、人员的资质检查及车辆安全设施的检查。
3.2相关单位保管员负责整个装卸过程的监护。
3.3安全部负责对装卸过程的安全监督检查。
4.工作程序
4.1.1供应部、销售部在危险化学品进行装卸前,要根据有关要求检查车辆的资质和安全附件是否齐全。
4.2对装卸操作人员的工作要求
4.2.1装卸操作人员,必须由经过培训合格的人员负责,其他人不得擅自操作。
4.2.2操作人员在装卸危险化学品期间不得脱离岗位,当班不能装卸完毕或有紧急情况需交下一班次或其他人继续装卸时,一定要以书面的形式交代清楚,防止发生物料的泄漏。
4.2.3装卸、搬运危险化学品时应做到轻装、轻卸。严禁摔、碰、撞击、拖拉、倾倒和滚动。
4.2.4装卸对人体有毒害及腐蚀性物品时,操作人员应具有操作毒害品的一般知识,操作时轻拿轻放,不得碰撞、倒置,防止包装破损物料外溢。操作人员应戴防护眼睛、佩戴胶皮手套和相应的防毒口罩或面具,穿防护服。
4.2.5作业中不得饮食,不得用手擦嘴、脸、眼睛。每次作业完毕,应及时用肥皂(或专用洗涤剂)洗净面部、手部,用清水漱口,防护用具应及时清洗,集中存放。
4.2.6装卸易燃液体时需穿防静电工作服,禁止穿带铁钉的鞋子。桶装的易燃液体物料不得在水泥地面滚动。桶装的各种氧化剂也不得在水泥地面滚动。
4.2.7各项操作不得使用沾染油污及异物和能产生火花的机具,作业现场需远离热源和火源。
4.2.8装卸危险化学品时,操作人员不得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集中精力注意装卸的情况,以便于出现异常情况时,及时采取应急措施。
4.2.9工作前应认真检查所用工具是否完好可靠,开启易燃易爆的桶装物料的桶盖时,应使用铜或者铜铝合金的'专业扳手。
4.2.10公司内各车辆装卸点所配备的消防器材及急救药品,要进行经常性的检查,确保其有效完好;如存在失效、数量不够等现象,要及时报告单位、部门领导。
4.2.11应熟练掌握装卸过程中的一般事故处理方法和防护用具、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4.3对运输槽车随车人员的工作要求
4.3.1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装卸应符合《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的有关规定。
4.3.2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装卸的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岗位培训,凭专业岗位操作证书上岗作业。
4.3.3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装卸人员对所运危险货物要掌握其化学和物理性质及应急措施。
4.3.4运输、装卸作业时,必须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4.3.5进入装卸作业区前,必须安装防火罩,不准随身携带火种,装卸易燃、易爆危险货物时,不准穿带有铁钉的工作鞋和穿着易产生静电的工作服。
4.3.6车辆进入危险货物装卸作业区,驾驶员应按有关安全规定驶入装卸货区。
4.3.7车辆停靠货垛时,应听从作业区指定人员的指挥,车辆与货垛之间要留有安全距离;待装、待卸车辆与装卸货物的车辆应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并不准堵塞安全通道。驾驶员不准离开车辆。
4.3.8装卸过程中,车辆的发动机必须熄灭并切断总电源。在有坡度的场地装卸货物时,必须采取防止车辆溜坡的有效的措施。
运输管理制度13
化学品废弃管理制度旨在规范企业内部对废弃化学品的处理流程,确保其安全、环保、合规,防止对环境和人员健康造成不良影响。该制度涵盖了从废弃化学品的识别、分类、存储、运输到最终处置的'全过程。
内容概述:
1.废弃化学品定义与识别:明确何为废弃化学品,如何进行识别。
2.分类管理:根据化学品性质,制定分类标准,便于后续处理。
3.安全存储:规定存储区域、设施要求、标签标识及安全操作规程。
4.运输规定:设定运输过程中应遵循的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5.处置程序:详细说明废弃化学品的合法、有效处置方式。
6.记录与报告:建立完善的记录系统,定期报告废弃化学品管理情况。
7.培训与教育:对员工进行化学品废弃知识培训,提高风险意识。
8.监督与审计:设立监督机制,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确保制度执行。
运输管理制度14
为了更好地完善公司的内部管理,增强企业的凝聚力,明确司机的利益与公司的效益的密切关系,提高司机的工作责任心,特定如下制度。
一、车辆运输工作流程
1.调度员负责接收用户信息
2.调度员按照发车计划给司机下达运输任务;
3、司机按调度的发车计划到搅拌站主楼装车,集控室出具一式五联的《供货单》交付司机;
4.实施运输、质量的监督与审核
(1)司机负责监督混凝土装卸工作,并对运输质量负责;
(2)混凝土在运输过程中发生问题时,司机应立刻通知有关人员进行解决。
5.交付
(1)司机将混凝土按指定时间、指定地点交给指定人员;
(2)用户在《供货单》上签字盖章,自留一联;
6.结算
(1)司机负责带回经客户签字确认的《供货单》并交给调度员;
(2)调度员负责对《供货单》进行核对、统计、转交财务部(会计);
(3)财务部记帐后在结算期限内与用户进行统一结算。
二、车辆运输管理办法
1、各承运司机必须按公司生产调度的要求,按时、保质、保量的完成运输任务,每发生一次未按要求承运的车辆,一律按《公司奖惩制度》进行罚款。如因个人原因不能及时到达给用户造成经济损失的',不仅赔偿损失而且视情节暂停运输,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
2、承运司机的运输车辆在途中出现车辆故障和交通肇事等问题,不能按要求到达目的地。在出事后30分钟内必须打电话向公司调度和车队队长汇报详细情况,尽快采取措施。
3、 承运司机必须保管好各票据并按规定及时传递各种票据,否则根据情节进行处罚,对严重影响正常工作者当月不予发放业务提成。
4、 各承运司机必须根据公司生产调度下达的指令,准时到达指定地点,进行装卸车,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如有违反,将按规定处罚。
5、 各承运司机接受处罚后,必须在下次装车前按规定及时将罚款交公司财务部,如果承运司机不能按时上缴罚金,生产调度不分配任务,并在运费中扣除。
6、 运输问题处罚标准
(1) 承运司机未按要求时间把货送到用户手中,影响用户使用,每晚一次罚款200元;
(2) 承运司机在整个承运过程中有倒换、盗窃所运物等行为者,要全额赔偿所承运混凝土的价款,并视态度情况是否予以辞退。
(3) 承运车辆在运输过程中,由于交通事故和临时故障不能按时间要求到达目的地,在出事后30分钟内不能及时向公司汇报的罚款100元/次,汇报后也要视情况罚款100-500元,如果造成较大影响,可加重处罚。
(4) 承运司机不能按要求传递票据或将票据涂改或损坏,罚款50元,如果丢失视影响程度进行罚款。
(5) 承运司机到达运送目的地,要热情服务和交接,做好卸车工作,如因工作服务态度不好,用户反映强烈,视情况罚款100-300元。
(6)承运司机发现混凝土有问题要及时给调度室和实验室反映,否则承担由此造成损失司机将视情况罚款100-500元,如果造成较大影响,可加重处罚,及时汇报后可免除责任。严禁私自处理问题混凝土,尤其是严禁给混凝土里加上水,若发现予以直接辞退并扣发当月工资。
三、运输票据传递管理制度
1. 运输票据是下达运输任务和运输结算的主要依据,各级管理人员及承运司机要认真执行票据传递的有关规定,妥善保管票据,如有破损、丢失由责任人负责。
2. 操作室负责《供货单》的开出,将《供货单》交到司机手中。
3. 司机按《供货单》的注明的工程名称、数量按时装车,并将该单带到用户单位,用户单位在该单上签字后,司机将单带回,票据经涂改无效,破损丢失均由责任人负责,司机丢失该运单,公司将按规定进行处罚。
4. 车辆返回后,司机将票据交到生产调度室生产调度对司机带回的票据要有签收记录,以备查对。
四、车辆用油管理制度
1、严格加强油料管理,实行专人管理,在公司指定油站加油,于每日 各车根据车辆油量情况进行集中加油,2、车辆加油实行“双锁分离制”。即在所有车辆的油箱上另行配装油箱明锁一把,原油箱钥匙由司机携带,增配明锁的钥匙由油料管理员保管,加油时由司机和油料管理员共同打开油箱锁进行加油。
3、驾驶员在出车前必须做好车辆自查,保证运输用油。每次加完油,驾驶员要核实好数据,在加油单上签字确认,并注明车号、加油时油耗量和公里数。
4、每月对车辆耗油量根据实际情况推算出来的平均耗油量进行比对,误差率在 %以内的耗油量视为正常,超出误差率的耗油量由该车司机按市场价格进行赔偿。
5、对耗油量过高,确实存在问题的驾驶员,要采取批评教、车队通报、经济处罚,直至停车待岗等方式进行处 。
五、车辆维修制度
1、严格履行车辆维修审批手续,实行日常定点维修。按照申请、鉴定、预算、审批、下修车单、修后回执审核等程序进行。
2、车辆出现故障或发生交通事故需要修理时,驾驶员要在10分钟内及时向车队队长报告,由队长组织人员做出鉴定,填好记录备案,并及时向办公室汇报。
3、日常小修(1000元以下)由车队队长与调度组长沟通,并报设备部主任沟通同意后,签发修车通知单,到指定地点修理。
4、对超过日常小修范围的和数额较大的维修,由车队书面请示设备部,由设备部主任阅审,报请设备副总经理批准同意后方可修理。并由设备部进行车辆维修竞价选择维修点进行维修。
5、对因有特殊情况需到指定地点以外修车的,必须报告设备部主任批准。车辆在区外发生故障需要维修的,原则上要报告车队,将车辆拖到指定维修厂修理。
6、更换下来的废、旧件,应带回车队,做好登记后,统一集体保管。
7、车辆维修完毕后,要向车队送达维修回执,车队做好登记备案。
运输管理制度15
为增强渣土治理,整顿渣土运输次序,严厉打击非法渣土运输行为,特提出以下关于渣土运输管理的意见:
一、提升渣土运输企业管理,严格市场准入
1. 严禁个人或未经批准的企业参与渣土运输。运输渣土的企业需拥有至少20辆产权属于自己的运输车辆。禁止挂靠行为,一旦发现,即取消其渣土运输资质。
2. 凡是渣土运输车辆引发交通事故致死,导致恶劣社会影响的,应立即清退出南京市场:
- 城管部门拒绝审批该企业的所有渣土运输和处理请求,禁止其在南京市内进行任何形式的渣土运输和处理活动;
- 将该企业和法定代表人列入“黑名单”,不再允许其进入市场,法定代表人不得参与渣土运输相关活动;
- 公安机关依法追诉责任人刑事责任,将其列入“黑名单”,终身不得在南京市从事渣土运输及其他运输业务;
- 公安交管部门取消该企业所有车辆的苏AX专段号牌。
3. 对渣土运输企业及其员工实施信用评估,纳入渣土处置招标条件。城管部门主导,交管、环保、住建等部门每月对企业进行评审,未通过信用评估的,不得参与渣土处置招标。
4. 规范招投标流程,严厉打击围标、串标等违法行为;物价部门应每年公布渣土运输指导价。住建、城管部门应促使建设单位选择信用等级高的渣土运输企业承担渣土运输任务。
二、严格运输过程管理,严查违规行为
1. 渣土运输必须全程封闭运输。城管部门会与交管、质监、交通等部门共同确定全封闭改造的验收标准。运输企业应选择符合国家要求、具有封闭化改造能力的厂家进行全封闭改造,确保设备满足防止遗撒、扬尘的需求,并通过公安车辆管理机构的检验。
2. 渣土运输采用集中运输方式,运输公司应配置安全员和引导车,引导车应设有明显的标识。渣土运输时,渣土运输车辆必须由引导车和安全员引导,按规定的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禁止单独运行。
3. 对违反渣土运输相关规定,不按规定路线行驶、不按时运输、随意倾倒渣土、沿途洒落污染物等行为,导致恶劣社会影响的:
- 城管部门禁止该企业在南京市内进行为期六个月的所有渣土运输和处理活动;
- 在此期间,公安交管部门对该公司所属渣土运输车辆不予发放《安全证》和《通行证》;
- 驾驶员如有上述违反市容管理法规以及闯红灯、酒驾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由公安交管部门禁止其在南京市从事渣土运输长达半年,对该车辆暂停发放《安全证》、《通行证》;若再犯,禁止其一年内在南京市从事渣土运输;第三次犯,将其列入“黑名单”,终身不得在南京市从事渣土运输。
4. 渣土运输车辆、工程车、沙石车、混凝土搅拌车等大型车辆不得在隧道、主要高架道路上行驶。如违反此项规定,公安交管部门将收回该车《安全证》、《通行证》等证件,对驾驶员罚款并扣除3分。
5. 城管、交管、住建、环保等部门要严厉查处渣土处理运输过程中的各种违法行为。对违反规定的个人罚款5千以下,对单位罚款20万以下;交管部门应对违反交通法规的渣土运输驾驶员依法进行处罚和扣分;住建、环保应依据各自的'管理职能对违规单位进行上限罚款。
三、加强从业人员管理,提高驾驶员的责任意识
1. 城管、交管、住建、环保等部门应定期对渣土运输企业法定代表人及驾驶员进行操作规范和安全运输的培训、教育和考核。渣土运输企业也应定期组织驾驶员进行训练。未按规定参加培训的企业和个人,不得参与渣土运输活动。
2. 渣土运输企业应不断改进和完善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合理的奖励惩罚机制,加强对驾驶员的管理,确保渣土运输规范、安全,塑造良好的企业形象。
3. 发挥渣土清理协会的作用,建立健全渣土运输行业的自律机制,制定渣土运输行业规范,教育和督促会员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促进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秩序。
四、强化联动管理,构建协同管理的有效机制
1. 市政府副秘书长领导各部门、各区县,实行渣土运输联动管理,城管部门作为渣土管理的主导部门。成立由城管、住建、环保、公安等多个部门组成的渣土联合整治管理办公室,负责研究渣土运输动态状况,指导协调全市渣土运输管理执法工作,监督考核各区渣土运输整改情况,指挥全市渣土运输重大整治行动。
2. 各区由主管副区长成立相应的管理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区域渣土运输管理工作,检查督促区域内的工地遵守文明施工的相关规定,并做好本区域内装饰装修垃圾的收容和清除。
3. 各部门应尽职合作:城管部门依法做好渣土处理作业的管理;交管部门强化渣土运输车辆及从业驾驶员的道路交通安全的监督和管理,严格执行交通安全管理;住建委加强建设和施工单位的管理,强化施工现场内部监控,确保渣土车规范装载、车辆清洗、防尘降尘等措施得以实施;环保、水利、交通、地铁等单位根据自身职责做好监管工作,敦促相关建设单位守法经营,规范渣土处置行为。
4. 建立南京市渣土执法队伍,整合公安交管部门夜查中队和现有的城管渣土联合执法队伍,形成由交警、城管、治巡警构成的联合执法队伍,由市公安交管部门统一领导管理、统一规划勤务、统一指挥行动,重点打击渣土运输车辆的违法行为,开展长期的渣土运输违规行为整治。
5. 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渣土运输和处置的监管职责的,由同级监察机关或上级行政部门对单位作出限时改正,通报批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6. 各个工程建设项目、土地所有权单位应加强自有的场地、工地的监管,坚决贯彻“四有两不”(有工地围挡、有硬化路面、有冲洗设施、有前门清洁措施、渣土运输车辆装载不超过高度、轮胎车身不携带泥土)的规定;因管理不当造成渣土乱扔问题的,建设单位、所有权单位应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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