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管理制度

时间:2025-01-05 16:29:52 交通/运输/物流/仓储 我要投稿

运输管理制度(汇总15篇)

  现如今,制度起到的作用越来越大,制度是指一定的规格或法令礼俗。那么相关的制度到底是怎么制定的呢?下面是小编整理的运输管理制度,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运输管理制度(汇总15篇)

运输管理制度1

  第1条 全矿机电运输设备实行建帐、建档的微机管理制度。

  第2条 各使用单位必须设一名熟悉业务,责任心强的.设备管理员,负责本设备的领用、交接、验收等,确保设备状态明,完好率高。

  第3条 设备的交接、领用,必须由领用或交接单位的设备管理员到机运部办理相关手续,投入运行的设备,必须有设备完好和防爆检查合格证。

  第4条 设备转移或互相调配时,有关单位要及时办理调拨移交手续。

  第5条 机电设备要实行计划检修制度,设备使用单位,要认真按照设备检修周期,对所有设备进行定检或替换检修。

  第6条 各单位工作面或工作地点的备用设备,必须保持完好状态,并放于安全地点摆放整齐。

  第7条 设备由于使用不当,维护不好或其它原因造成损坏,应由机运部组织进行事故追查分析,并根据设备价值和损坏情况,给予责任单位考核。

  第8条 对机电事故造成设备损坏时,要认真分析找出原因,并制定出防范措施。

运输管理制度2

  第一章公司概况

  深圳市乔元星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二零零陆年四月廿四日,注册资金为50万元,经营范围是塑胶五金模具的技术开发、生产加工、销售、上门维修,化工原料、化工产品购销,国内贸易,货物及技术进出口。法定代表人是谭富华,深圳市乔元星科技有限公司已购置1辆厢式货车,驾驶员1名:唐小燕。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总则

  安全生产是关系到国家、企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大事,为了加强机动车和驾驶的安全管理,消除各种隐患,防止行车事故的发生,提高运输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本公司的运输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本公司属下各运输安全管理及所有从事道路货物运输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本制度。

  细则

  一、管理机构及工作职责

  (一)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负责人谭小军,职务:经理 主要工作职责:

  1.宣传和贯彻政府分布的安全法规、条例、规定,组织各项活动、技术培训。

  2.根据上级要求和企业实际制订的安全工作计划和有关管理措施,修订本公司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考核标准并负责组织实施。

  3.组织召开安全会议,总结、分析各阶段的安全生产情况,并针对存在问题制度相应的防范措施。

  (二)第二负责人 胡佳,职务主管,主要工作职责是:

  1.布置和检查公司各部门工作人员的安全学习。

  2.负责驾驶员的安全考核、培训及安全奖罚,参与公司重大生产、交通事故的调处及善后工作。

  3.负责机动车和驾驶员的建档管理以及有关牌证的换发、年检审业务的组织、管理事项,并做好有关资料的收集、统计和各阶段工作总结。

  4.培训驾驶员掌汽车基本原理,及对交通事故有一定的分析水平和现现场能力。

  (三)驾驶员的岗位职责:

  1.遵守交通法规和操作程序,抵制违章行为,维护交通秩序,确保安全行车。

  2.积极参加各项学习活动,提高安全行为意识和技术水平。

  3.严格执行公司安全管理规章制度,遵守劳动纪律,服从指挥,按时、按质完成运输任务

  4.遵守车辆管理和保修制度,自觉做好车辆“三清例保”工作,保持车辆、轮胎、附属装备、随车工具的整洁及车辆、证件齐全和完好。

  5.熟悉车辆性能、熟练驾驶技术,学习先进经验,掌握行车规律。

  6.服从安全管理人员(负责人)的指挥和检查,接受上级布置的有关任务和培训。

  第三章 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

  货物运输的流程图:

  一、货物装载

  (一)货物要堆码要整齐,捆扎牢固,关好车门,不超宽、超高、超重,保证运输全过程安全。

  (二)装载时防止货物混杂、撒漏、破损。

  (三)整批货物装载完毕后,敞蓬车辆如需遮蓬布时必须严密,绑扎牢固,关好车门,严防车辆行驶途中松动和甩物伤人。

  二、货物运输

  (一)在运货过程中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严禁盲目开车、超速驾驶,要确保货物及驾驶员本人的.安全,防止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散落或丢失的情况。

  (二)行车过程中注意行车安全,文明礼让,防止因为违规或违章行驶发生交通事故,延误交货时间。

  三、货物卸载

  (一)当到达货物的目的地时,观察和选择最佳的停车位置。

  (二)当车辆停稳熄火后方可卸货。

  (三)卸货时注意货车周围的行人安全。

  (四)与收货人(收货单位)核对货物后返回。

  第四章 应急预案及事故处理

  一、发生交通事故后、肇事驾驶员应讯速报告交警部门和公司负责人,在处理机关人员未到达前,应主动做好事故后果的抢救工作及进保护好现场。

  二、公司负责人接到事故信息后应立即派员前往现场协助处理,对重大事故还要会同公司其它负责人做好善后工作。

  三、肇事驾驶员在处理事故现场后在四十八小时内应写出书面检查报送公司相关负责人。

  四、对肇事驾驶员根据其事故性质、责任和认识、表现,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警告、吊证及追究赔偿等处理。

  第五章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一、出车前和收车后要对车辆进行全面检查,检查范围包括油箱、刹车、发动机、轮胎等。要做到一日三检。

  二、驾驶员对车辆做定期保养,并送到专业维修中心(厂)做定期维护。

  三、定时单位负责人定期询问驾驶员的休息时间,防止疲劳驾驶。

  四、定期抽检驾驶员对交通法规、法则的掌握度,对检查不合格的人员加强培训。

  五、定期跟车送货,了解驾驶员在货物运输过程中的操作情况。

  第六章 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一、驾驶员的管理

  (一)将驾驶员信息登记在册,检查驾驶员证件的真实性。

  (二)定期检查驾驶员的相关驾驶证件,确保证件做定期审验。

  (三)定期与驾驶员进行座谈,了解情况。

  (四)牢固树立驾驶员安全生产、安全驾驶的思想,做到不盲目开车、不违章开车、不疲劳开车、不酒后开车、不超载、不超速。

  二、车辆管理

  (一)将每辆车的信息登记在册。

  (二)定期做好车辆维护:

  1.车辆维护的原则。车辆维护应贯彻“预防为主、强制维护”的原则。操持车容整洁,装备完好、及时发现和消除故障、隐患,防止车辆早期损坏。

  2.车辆维护的方式。车辆维护作业,包括清洁、检查、补给、润滑、紧固、调整等,除主要总成发生故障必须解体时,不得对其进行解体。

  3.车辆维护的类别及作业范围。车辆的维护分为日常维护、一级维护、二级维护等。维护主要作业范围如下:

  日常维护:是日常性作业,由驾驶员负责执行。其作业中心内容是清洁、补给安全检视。

  二级维护:由专业维修工负责执行。以检查、调整为主,并拆检轮胎,进行轮胎换位。

  季节性维护可结合定期维护进行。

  车辆二级维护前进行的检测诊断和技术评定,根据结果,确定附加作业或小修项目,结合二级护一并进行。

  强制维护:车辆的维护必须遵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规定的行驶里程或间隔时间、按期强制执行。各级维护车辆作业项目和周期的规定,必须根据车辆结构性能、使用条件、故障规律、配件质量及经济效果等情况综合考虑。

运输管理制度3

  毒化学品管理制度是一套旨在保障企业员工安全、环境保护及合规运营的规则体系,涵盖了毒化学品的采购、存储、使用、废弃等各个环节。它强调风险评估、安全操作规程、应急预案以及员工培训,旨在确保企业在处理这些高危物质时能遵循最佳实践。

  内容概述:

  1.毒化学品的分类与标识:明确各类毒化学品的性质、危害程度,实施统一的标识系统。

  2.采购与验收:设定严格的采购流程,确保来源合法,同时进行严格的`入库验收,检查化学品的包装、标签、证书等。

  3.储存管理:规定专用的储存区域,设立安全防护措施,如防火、防泄漏设施,定期进行库存盘点。

  4.使用与操作:制定详细的操作规程,确保员工正确使用毒化学品,防止意外接触或泄漏。

  5.废弃物处理:设定毒化学品废弃物的收集、储存、运输和处置程序,遵守环保法规。

  6.安全与健康:建立应急响应机制,定期进行安全演练,提供必要的个人防护装备,保障员工健康。

  7.培训与教育:定期对员工进行毒化学品知识培训,提升其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运输管理制度4

  1目的

  为加强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进入企业的安全管理,减少车辆在行驶、停放和装卸等环节的安全风险,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安全部门、保卫部门、成员企业储运部门、物料管理部门、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管理

  3主要内容

  3.1保卫部在王家湾门卫设置记录本,对所有进入园区的危险化学品车辆进行登记;

  3.2保卫部负责对危险化学品货场、磅房附近的危险化学品车辆进行调度,引导车辆在危险化学品货场停放,根据装卸情况有序放行车辆进入生产区域。

  4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进入作业流程

  4.1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到王家湾大门时,门卫保安人员应要求司机对车辆及货物相关信息进行登记,并向司机告知园区禁烟、禁火的安全管理规定,要求司机将携带的打火机交给门卫保管(卸货完毕出厂时在门卫取走打火机)然后方可放行;司机不配合门卫进行登记、上交火机的,门卫保安人员有权拒绝放行,并将情况向归口管理单位和安环部通报;

  4.2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进入王家湾大门后,门卫保安人员安排车辆正确停放在危险化学品货场的.划定区域(易燃易爆和非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分开停放),或者在不与装卸发生冲突的情况下由归口管理单位派人直接引领过磅进入使用单位;

  4.3所有进入生产区域卸货的液态、气态危险化学品车辆必须由归口管理单位派人引领才能过磅、进入使用单位,无人引领的车辆只能暂时停在危险化学品货场;

  4.4液态、气态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过磅后,进入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门卫前,车辆必须安装阻火器,相关管理人员必须按要求查验车辆及运输人员资质、随车携带灭火器等应急器材情况(型号、数量是否符合要求,器材是否在有效期内);

  4.5液态、气态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必须有序进行卸装作业,禁止同一库区两辆或两辆以上(载同一类物质)车辆同时进行装卸,液氨和环氧乙烷车辆不能同时装卸;待装卸的车辆只能在危化品货场等待前一车辆装卸完毕离开企业或停在危化品货场,后一辆车才能开向库区,卸货结束前管理人员、车辆司机、押运员不能离开卸货现场,卸装作业现场不能打手机;

  4.6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卸货完毕,到磅房过磅后,司机须向门卫出示过磅单,经门卫登记后方可驶出厂区。

运输管理制度5

  一、气体车间在充装前必须有专人对气瓶进行检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事先进行妥善处理,否则严禁充装气体:

  1、漆色、字样和所装气体不符合规定,漆色或字样脱落不易识别气瓶种类;

  2、安全附件不齐、损坏或不符合规定;

  3、未判明装进何种气体或瓶内没有余压;

  4、钢印标记不全或不能识别;

  5、超过检验期;

  6、瓶体外观检查有缺陷,不能保证安全使用;

  7、氧气瓶或强氧化剂气瓶的瓶体或瓶嘴沾有油脂。

  二、气瓶在充装压缩气体时,充装终了时的'压力不得超过气瓶的设计压力。

  三、气瓶应尽量专用,若需将气瓶改装其他气体时,必须取得充气单位的同意。这种气瓶的设计压力,不得低于改装后的气体规定使用气瓶的设计压力。同时,充气单位对这种气瓶在充气以前,必须进行专门清洗,换装相应的附件和更改漆色。

  四、运输气瓶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旋紧瓶帽,轻装、轻卸,严禁抛、滑或碰击;

  2、气瓶装在车上应妥善加以固定,汽车装运气瓶一般应横向放置,头部朝向一方,装车高度不得超过车厢高度;

  3、夏季要有遮阳设施,防止曝晒;

  4、车上禁止烟火。运输可燃、有毒气体气瓶时,车上应备有灭火器材或防毒用具。在运输途中,车上不得带人;

  5、易燃品、油脂和带有油污的物品,不得与氧气瓶或强氧化剂气瓶同车运输;

  6、所装介质相互接触后,能引起燃烧、爆炸的气瓶不得同车运输。

运输管理制度6

  气瓶储存管理制度办法旨在规范企业内部对气瓶的存储行为,确保作业安全,预防因不当存储引发的事故。该制度通过对气瓶的分类、标识、存放位置、检查维护等方面进行明确规定,以降低潜在风险,保护员工的生命安全,保障企业的正常运营。

  内容概述:

  1.气瓶分类与标识:明确各类气体气瓶的分类标准,规定相应的标识方法,以便于识别和管理。

  2. 存储区域:设定专用的气瓶存储区,要求远离火源、热源,并具备良好的通风条件。

  3.储存规则:规定气瓶的'摆放方式,如立放、固定措施等,防止滚动或倒塌。

  4.安全距离:设定气瓶与其他物品、人员的安全距离,减少意外风险。

  5.检查与维护:建立定期检查制度,对气瓶的完好性、压力表的准确性等进行确认,及时维修或更换。

  6.应急处理:制定应急处理预案,应对泄漏、火灾等突发情况。

  7.培训与教育:对员工进行气瓶安全知识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运输管理制度7

  1、安全检查必须要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明确检查内容和方法,促进各项安全制度、措施的落实。对安全生产各个环节进行全面检查。

  2、定期与不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做好记录和存档,对查出的'不安全因素要及时整改;对查出的各类隐患,要详细记录,要有检查人员和存在安全隐患的部门负责人签字,要提出整改意见,能现场整改的现场整改,现场不能整改的,指定专人负责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验收,对重大隐患要下发《隐患通知书》限期停业整改,消除事故隐患,对检查情况要认真进行分析总结,及时对检查情况进行通报。

  3、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全面安全检查,重点检查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的建立完善、安全隐患整改、应急预案、有关法律法规及会议精神的学习贯彻落实情况,并做好记录。

  4、做好出车前、停车后的准备、检查工作,确保行车安全,发现隐患要及时修复后方可出车。

  5、装货时严查超载和擅自装载危险品。

  6、不定期检查车辆的安全装置、灯光信号、证件。

  7、检查驾驶员是否带病或疲劳开车,是否违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8、检查消防设施是否安全有效。

  9、建立安全生产奖惩制度,依制度进行奖惩。

运输管理制度8

  本《危险化学品装卸管理制度》旨在规范企业内部的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确保作业安全,防止事故发生。制度涵盖以下几个核心部分:

  1.装卸前准备

  2.装卸操作规程

  3.安全防护措施

  4.应急预案与事故处理

  5.培训与考核

  6.监督与评估

  内容概述:

  1.装卸前准备:包括对危险化学品的识别、检查装卸设备的完好性、制定装卸计划等。

  2.装卸操作规程:详细规定了危险化学品装卸的具体步骤、注意事项和禁止行为。

  3.安全防护措施:涉及个人防护装备的使用、现场安全警示的设置以及环境监测的'要求。

  4.应急预案与事故处理:制定了应对泄漏、火灾等紧急情况的处理流程和责任分配。

  5.培训与考核:对员工进行危险化学品知识培训,定期进行操作技能和应急反应能力的考核。

  6.监督与评估:设立安全监督机制,定期对装卸作业进行安全评估和改进。

运输管理制度9

  1、目的

  目的是为了加强中信物流飞驰有限公司运输车辆及其分包商运输车辆的安全管理工作,彻实履行本公司向CSPC所做的承诺,严格执行CSPC道路运输安全管理相关标准,以预防为主,持续提高道路运输安全和服务质量。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中信物流飞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飞驰)及其分包商。

  3、驾驶员管理

  驾驶员是道路运输活动的行为主体,其健康状况、安全意识及驾驶技能等是导致道路运输安全事故的主要原因;驾驶员管理是道路运输管理中的最重要的部分;驾驶员应遵守交通法规、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遵守企业各项规章制度,确保行车安全。

  3.1驾驶员的要求

  无论是中信飞驰驾驶员还是其分包运输公司驾驶员都要必须符合以下条件才能任职。

  1)已上岗的,25岁以上,60岁以下;对新招聘的,25岁以上,45岁以下;

  2)健康状况良好,并适合驾驶。

  3)对于所要求驾驶的车辆车型,具有有效证件(如驾驶证、危险作业从业资格证、汽车列车证等)。

  4)初中文化程度及以上

  5)良好的道德品质及职业素质

  6)无重大责任事故记录

  7)驾驶经验:

  a)对于运输非危险品,至少有驾驶拖挂车2年以上的经验;

  b)对于运输危险品,至少有驾驶拖挂危险品罐车1年以上的经验;

  驾驶员个人档案的建立:包括驾驶证、身份证、危险作业从业资格证、汽车列车操作证等复印件各一份,同时驾驶员还必须提供一份有效的身体健康体检报告(不超过3个月),在正式上岗前报运输部或HSE部存档备案。

  3.2驾驶员培训

  中信飞驰所有驾驶员(包括其分包公司)在上岗前都必须接受中信公司相关部门对其进行的培训,培训包括中信飞驰HSE管理手册、产品安全培训、个人防护及健康卫生以及驾驶车辆技巧和道路运输安全等方面,只有通过培训并且合格的驾驶员才能正式上岗;同时中信飞驰还将对驾驶员进行不定期的安全培训,但每季度至少有1次;各分包公司可以根据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由安全管理员或相关部门管理人员增加相应的安全培训,并保持培训记录,培训记录必须在完成培训后2个工作日内交一份由中信飞驰HSE部门备案;具体的表格如:附件3培训记录表CITIC-HSE-YSB-003

  3.2.1培训内容有:

  1)基础培训:

  a)道路运输安全法规;HSE管理体系;应急反应计划及程序

  2)产品安全培训

  a)产品的安全数据表(MSDS)如附件2;

  3)个人防护及职业卫生知识

  a)急救知识;防护用品的使用;酒精及药物政策;疲劳管理以及相关的消防安全知识;

  4)驾驶技巧培训(邀请驾驶技术好的人员讲述工作经验)

  3.3驾驶员安全周会和车队安全会议

  中信飞驰要求其车队及其分包公司运输车队安全管理人员每周必须组织召开一次驾驶员安全例会,会议时间一般不要超过30分钟,主要是以分享驾驶员个人经验为主,特别是一些发生在车队驾驶员身上的险兆事故;车队安全会议一般是由中信飞驰(或其分包公司)运输经理或由HSE部组织的会议(一月至少1次),主要是学习事故案例或安全法规,及本公司的各种安全规章制度,同时也对公司的'安全目标及完成情况作出总结。附件4驾驶员(车队)安全会议记录表CITIC-HSE-YSB-001。

  3.4驾驶时间

  交通事故的一个重要因素是驾驶员疲劳驾驶。运输管理人员有职责负责安排工作程序表,使得驾驶员不会超过规定的每日/每周上班时间,这包括驾驶和其他相关活动的工作。中信飞驰为了防止司机工作疲劳,从而降低工作中发生的风险,中信飞驰对司机的工作时间作了以下规定(各分包公司也应按如下工作时间执行):

  a)司机最大的驾驶时间为: 10小时/人/天

  b)司机最大的工作时间(包括:驾驶时间,非驾驶时间,短暂休息时间)为: 12小时/人/天

  c)两班之间的最小休息时间为: 10小时/人/天

  d)最大的驾驶时间: 60小时/星期

  e)司机最大的工作时间(包括:驾驶时间,非驾驶时间,短暂休息时间): 72小时/星期

  f)最小的休息时间为: 34小时/星期

  为了加强对驾驶员工作时间管理,及时了解驾驶员的身体状况,每位驾驶人员必须认真填写工作时间记录表:它包括:1.工作或轮班开始和结束时间;2.驾驶开始和结束时间,和总的工作时间;3.驾驶员姓名;4.驾驶员每天工作时间。具体工作时间记录表如附件5所示CITIC-HSE-YSB-002

  3.5驾驶员驾驶车辆应注意事项

  3.5.1驾驶员要坚决做到“一安、二严、三勤、四慢、五掌握”和“八不走”、“七注意”的规定。

  a) “一安”就是严格遵守交通管理条例,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b) “二严”就是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c) “三勤”对车辆做到勤检查、勤调整、勤维护。

  d) “四慢”情况不明慢;视线不良慢;起步、会车、停车慢;通过交叉路口、狭路、桥梁、弯道、险坡、车站和繁华路段进慢。

  e) “五掌握”掌握车辆技术状况;掌握道路情况;掌握气候变化情况;掌握货物装卸点;掌握车辆、行人动态。

  3.5.2 “八不走”

  a)货物装卸不符合规定、货物装载不匀时不走。

  b)制动器作用不良、转向器有故障时不走。

  c)没有方向指示灯、制动灯和夜间行驶无大小灯、尾灯或灯光不亮时不走。

  d)车辆技术状况不符合运行条件,轮胎气压不符合标准时不走。

  e)车辆未领取安检合格证或车辆证件不全不走。

  f)大雾、大雨天气五米以内视线不清,或大雨、大雪后道路泥泞溜滑,安全无保障时不走。

  g)通过道路或铁路交叉路口时未看清火车动向,通过漫水路和桥未判明水情深浅,遇到新路、险桥和便道未查明情况时不走。

  h)开车前,驾驶员生病、身体不舒服或情绪不正常、精神不振作、精力不充沛等不宜驾驶车辆时不走。

  3.5.3 “七注意”

  a)注意了解当次装卸货地点,运距和装载等情况,做好准备。

  b)注意检查货物清单和装载货物是否相符及货物装载是否均匀,捆扎是否牢固。

  c)注意了解车辆技术状况,检查主要安全部件。

  d)注意检查车门是否关好,车辆起步前检查车辆周围、车下有无人畜或其它障碍物。

  e)注意保持车辆清洁和号牌字迹明显,携带驾驶证、行驶证及有关票证等。

  f)停车时,注意选好地形、拉好驻车制动,关好车门,并保管好未卸货物。

  g)严禁酒后开车,强行超车,盲目快车,人货混装。

  4、运输车辆管理

  道路运输安全操作的基础就是首先要有符合国家或行业相关标准的车辆,并且通过采取适当的管理措施,使车辆随时处于良好的安全运行技术状态。中信飞驰HSE部要求对所有的车辆(自有的以及分包公司的)都应建立相应的车辆管理档案,自有的车辆由运输部负责,外协分公司的车辆由HSE部门保存档案,档案内容有:机动车行驶证、营运证、车辆检验合格证、车辆保险、养路费、营运费、车装常压容器使用证等复印件各一份以及车辆和驾驶员的合影照一张,对资料不全(或没有档案)的车辆一律不得参与中信飞驰的货物运输。

  所有参与运输车辆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运输危险货物的常压罐体,应符合GB18564规定的要求;运输危险货物的压力罐体,应符合GB150规定的要求;罐式集装箱应符合GB/T16563的规定。

  4.1车辆的保养、修理

  a)中信飞驰将定期对运输车辆进行保养,并保持各种详细的记录;建立车辆技术档案(包括车辆运行记录,维修记录,检测记录,总成修理记录等),及时准确地做好记录。具体维修内容及记录见运输部相关资料。

  b)对车辆进行动火、进入密闭容器、用电等危险作业实行安全许可证管理。

  c)每部车辆必须配置干粉灭火器,驾驶室内应配有1个至少2Kg的干粉灭火器,危险品运输车驾驶室外应配有2个至少4Kg的干粉灭火器、锥形反光路障(至少3个)、三角警示牌(至少2个)、二个三角块及相应的个人劳保用品(安全帽、安全鞋、安全手套、安全眼镜、反光背心)以及常用的急救药品(创可贴、消毒药水、防暑药、纱布、胶带等)。

  d)车辆在途中临时停靠、过夜,必须安排人员看管;如是夜晚必须设置锥形反光路障、三角警示牌等相关措施;

  e)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汽车罐车停放要求:

  1)不得停靠在机关、学校、厂矿、桥梁、仓库和人员稠密等地方;

  2)停车位置应通风良好,停车地点附近不得有明火;

  3)停车检修时应使用不产生火花的工具,不得有明火作业;

  4)装有易燃易爆罐车在途中停车如果超过六小时,应按当地公安部门指定的安全地点或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中转许可证》的专用停车场停放;

  5)途中发生故障,维修时间长或故障程度危及安全时,应立即将汽车罐车转移到安全场地,并由专人看管,方可进行维修;

  6)重新动车前应对全车进行认真检查,遇有异常情况应妥善处理,达到要求后方可动车;

  7)停车时驾驶员和押运员不得同时离开车辆。途中停放时,司机和押运员不得同时远离汽车罐车,必须留有人监看,停车要选择10米内没有明火和建筑物的地方。

运输管理制度10

  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应当遵守本条例。前款所称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以下简称客运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以下简称货运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

  第三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第四条道路运输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五条国家鼓励发展乡村道路运输,并采取必要的措施提高乡镇和行政村的通班车率,满足广大农民的生活和生产需要。

  第六条国家鼓励道路运输企业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封锁或者垄断道路运输市场。

  第七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第二章道路运输经营

  第一节客运

  第八条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

  (二)有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申请从事班线客运经营的,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

  第九条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三)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四)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客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

  第十条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二)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三)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申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前,应当与运输线路目的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协商;协商不成的,应当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决定。客运经营者应当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客运经营者,需要增加客运班线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审查客运申请时,应当考虑客运市场的供求状况、普遍服务和方便群众等因素。同一线路有3个以上申请人时,可以通过招标的形式作出许可决定。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公布客运市场供求状况。

  第十四条客运班线的经营期限为4年到8年。经营期限届满需要延续客运班线经营许可的,应当重新提出申请。

  第十五条客运经营者需要终止客运经营的,应当在终止前30日内告知原许可机关。

  第十六条客运经营者应当为旅客提供良好的乘车环境,保持车辆清洁、卫生,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侵害旅客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行为。

  第十七条旅客应当持有效客票乘车,遵守乘车秩序,讲究文明卫生,不得携带国家规定的危险物品及其他禁止携带的物品乘车。

  第十八条班线客运经营者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后,应当向公众连续提供运输服务,不得擅自暂停、终止或者转让班线运输。

  第十九条从事包车客运的,应当按照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运输。从事旅游客运的,应当在旅游区域按照旅游线路运输。

  第二十条客运经营者不得强迫旅客乘车,不得甩客、敲诈旅客;不得擅自更换运输车辆。

  第二节货运

  第二十一条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

  (二)有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从事货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三)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货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装载保管基本知识考试合格。

  第二十三条申请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5辆以上经检测合格的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设备;

  (二)有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

  (三)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配有必要的通讯工具;(四)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货运经营者应当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二十五条货运经营者不得运输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运输的货物。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运输的货物,货运经营者应当查验有关手续。

  第二十六条国家鼓励货运经营者实行封闭式运输,保证环境卫生和货物运输安全。货运经营者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运输危险货物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险货物燃烧、爆炸、辐射、泄漏等。

  第二十七条运输危险货物应当配备必要的押运人员,保证危险货物处于押运人员的监管之下,并悬挂明显的危险货物运输标志。托运危险货物的,应当向货运经营者说明危险货物的品名、性质、应急处置方法等情况,并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包装,设置明显标志。

  第三节客运和货运的共同规定

  第二十八条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职业道德教育,确保道路运输安全。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应当遵守道路运输操作规程,不得违章作业。驾驶人员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4个小时。

  第二十九条生产(改装)客运车辆、货运车辆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标定车辆的核定人数或者载重量,严禁多标或者少标车辆的核定人数或者载重量。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

  第三十条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应当加强对车辆的维护和检测,确保车辆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不得使用报废的、擅自改装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

  第三十一条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应当制定有关交通事故、自然灾害以及其他突发事件的道路运输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应急车辆和设备的储备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第三十二条发生交通事故、自然灾害以及其他突发事件,客运经营者和货运经营者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统一调度、指挥。

  第三十三条道路运输车辆应当随车携带车辆营运证,不得转让、出租。

  第三十四条道路运输车辆运输旅客的,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不得违反规定载货;运输货物的,不得运输旅客,运输的货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重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五条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分别为旅客或者危险货物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第三章道路运输相关业务

  第三十六条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经验收合格的运输站(场);

  (二)有相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有相应的设备、设施;

  (四)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

  第三十七条申请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相应的机动车维修场地;

  (二)有必要的设备、设施和技术人员;

  (三)有健全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制度;

  (四)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

  第三十八条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健全的培训机构和管理制度;

  (二)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人员、管理人员;

  (三)有必要的教学车辆和其他教学设施、设备、场地。

  第三十九条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持许可证明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四十条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对出站的车辆进行安全检查,禁止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防止超载车辆或者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公平对待使用站(场)的客运经营者和货运经营者,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向旅客和货主提供安全、便捷、优质的服务;保持站(场)卫生、清洁;不得随意改变站(场)用途和服务功能。

  第四十一条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为客运经营者合理安排班次,公布其运输线路、起止经停站点、运输班次、始发时间、票价,调度车辆进站、发车,疏导旅客,维持上下车秩序。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设置旅客购票、候车、行李寄存和托运等服务设施,按照车辆核定载客限额售票,并采取措施防止携带危险品的人员进站乘车。

  第四十二条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业务操作规程装卸、储存、保管货物。

  第四十三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对机动车进行维修,保证维修质量,不得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公布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合理收取费用。

  第四十四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对机动车进行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或者整车修理的,应当进行维修质量检验。检验合格的,维修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签发机动车维修合格证。机动车维修实行质量保证期制度。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造成机动车无法正常使用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无偿返修。

  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十五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不得擅自改装机动车。

  第四十六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教学大纲进行培训,确保培训质量。培训结业的,应当向参加培训的人员颁发培训结业证书。

  第四章国际道路运输

  第四十七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中国政府与有关国家政府签署的双边或者多边道路运输协定确定的国际道路运输线路。

  第四十八条申请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第二十五条规定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法人;

  (二)在国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满3年,且未发生重大以上道路交通责任事故。

  第四十九条申请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应当向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备案;不予批准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持批准文件依法向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十条中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在其投入运输车辆的显著位置,标明中国国籍识别标志。

  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的车辆在中国境内运输,应当标明本国国籍识别标志,并按照规定的运输线路行驶;不得擅自改变运输线路,不得从事起止地都在中国境内的道路运输经营。

  第五十一条在口岸设立的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出入口岸的国际道路运输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二条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常驻代表机构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第五章执法监督

  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

  第五十四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高其工作人员的法制、业务素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接受法制和道路运输管理业务培训、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执行职务。

  第五十五条上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下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对其工作人员执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十六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时,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第五十七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道路运输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号码、通信地址或者电子邮件信箱。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进行举报。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收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查处。

  第五十八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不得乱设卡、乱收费、乱罚款。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重点在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进行监督检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公路路口进行监督检查时,不得随意拦截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

  第五十九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2名以上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

  第六十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但是,应当保守被调查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情况。

  第六十一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车辆超载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并采取相应措施安排旅客改乘或者强制卸货。

  第六十二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对没有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车辆予以暂扣的,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保管费用。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不符合本条例第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人员驾驶道路运输经营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xx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xx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一)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

  (二)强行招揽旅客、货物的;

  (三)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

  (四)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客运经营的;(五)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

  第七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以及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擅自改变道路运输站(场)的用途和服务功能,或者不公布运输线路、起止经停站点、运输班次、始发时间、票价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的机动车维修合格证,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或者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

  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的线路运输,擅自从事中国境内道路运输或者未标明国籍识别标志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四)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的;

  (五)违法扣留运输车辆、车辆营运证的;

  (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七)其他违法行为。

  第七章附则

  第七十七条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之间的道路运输,参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八条外商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采用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独资形式投资有关的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

  第七十九条从事非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遵守本条例有关规定。

  第八十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发放经营许可证件和车辆营运证,可以收取工本费。工本费的具体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交通主管部门核定。

  第八十一条出租车客运和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八十二条本条例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

运输管理制度11

  现金、票据安全管理规定加强现金、票据、印鉴、有价证券等的安全管理工作,是我工区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实行现金管理的规定》及相关政策、法规。制定本规定。

  1、工区现金、票据等管理的'职能部门,是工区财务科,按照“统一管理,归口管理“的办法对现金、票据实行管理。

  2、现金、票据管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实行现金管理的规定》,并按此《规定》制定相应的管理办

  3、对支票和其它票证、凭证的管理,必须坚持检验、复核制度,堵塞漏洞。

  4、取送巨款必须用专车、并有专人负责押运。取送数额特大的款项,必须有两人以上同行,保卫处派员重点护卫。

  5、存放现金、票据必须用合格的保险柜,财务室门窗必须牢固、安全。并安装防盗报警设备。现金、票证必须有专人保管。

  6、财务室库存现金不得超过银行规定限额。超过银行规定限额的现金,必须当日存入银行。由于特殊需要,必须过夜存放的,应专柜存放,专人看守。

  7、财务部门必须制定落实内部安全工作责任制。现金、票据、印鉴、有价证券等在使用、保管、储存时必须制定安全管理制度。

  8、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运输管理制度1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跨境运输活动,促进国际物流运输合作,保障国际货物运输安全、顺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从事跨境运输活动的运输企业和相关从业人员。

  第三条跨境运输活动应遵守国际法律法规和各国相关规定,促进货物进出口便利化。

  第四条本制度的制定、修改和解释权归跨境运输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所有。

  第五条跨境运输管理机构负责跨境运输监督管理工作,依法行使监督管理职能。

  第六条相关从业人员应遵守本制度及其他有关规定,加强跨境运输管理。

  第七条有关单位和从业人员应当加强信息共享,提升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八条有关单位和从业人员应当通过技术手段提升运输效率和降低运输成本。

  第九条有关单位和从业人员应当按照合同及时履行运输义务,保障货物运输安全。

  第十条有关单位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人员培训,提高服务水平。

  第二章跨境运输许可管理

  第十一条从事跨境运输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取得相应的运输许可证,否则不得开展运输业务。

  第十二条跨境运输许可证有效期为一年,到期需要重新办理,符合条件的可申请延期。

  第十三条跨境运输许可证的管理机构应当定期检查,对违法违规的单位和个人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第十四条跨境运输许可证的颁发、注销等手续应当依法进行,确保运输活动合法合规。

  第十五条跨境运输许可证的申请条件和程序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管理机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跨境运输许可证持有人应当按照规定的路线、时间和方式进行运输活动,不得擅自改变。

  第十七条跨境运输许可证持有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网络运输报告和统计工作,提供真实有效的数据。

  第十八条跨境运输许可证持有人应当按照《关于加强跨境运输证许可证管理的通知》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和评估。

  第十九条跨境运输许可证持有人应当按照规定配备技术人员和设备,并保证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第二十条跨境运输许可证持有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擅自变更运输路线,开展非法经营活动。

  第二十一条跨境运输许可证持有人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员工培训,提高服务水平。

  第三章跨境货物运输管理

  第二十二条在进行跨境货物运输活动时,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运输合同,并按照合同履行运输义务。

  第二十三条货物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货物运输管理制度,从源头上确保货物运输安全。

  第二十四条货物运输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对货物进行包装、装卸和运输,确保货物运输无损坏。

  第二十五条货物运输企业应当加强对驾驶员和押运员的管理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服务水平。

  第二十六条货物运输企业应当加强货车和装卸设备的维护保养,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第二十七条货物运输企业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和监控设备,确保货物运输过程安全。

  第二十八条货物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货物运输保险制度,为货物运输提供保障。

  第二十九条货物运输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履行运输报告和统计工作,提供真实有效的数据。

  第三十条货物运输企业应当在货物运输过程中与货主保持密切联系,及时做好货物运输的信息反馈和跟踪工作。

  第三十一条货物运输企业应当依法履行网络化运输报告和统计工作,提供真实有效的.数据。

  第三十二条货物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自检自查机制,及时发现、排除和纠正运输中存在的问题。

  第三十三条货物运输企业应当及时处理货物运输中的纠纷和投诉,维护企业形象和客户关系。

  第四章跨境运输安全管理

  第三十四条跨境运输单位和从业人员应当加强安全意识,严格遵守安全规章制度。

  第三十五条跨境运输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责任人,做好安全培训工作。

  第三十六条跨境运输单位应当制定安全生产计划,进行定期安全生产检查和评估。

  第三十七条跨境运输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危险品运输管理制度,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运输规定。

  第三十八条跨境运输单位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提前做好应急预案。

  第三十九条跨境运输单位应当严格执行运输安全管理规定,确保运输过程安全。

  第四十条跨境运输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档案,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做好事故隐患排查和处理。

  第四十一条跨境运输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和监控设备,确保货物运输过程安全。

  第四十二条跨境运输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风险管理制度,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第四十三条跨境运输单位应当及时处理运输中的安全隐患和事故,并做好善后工作。

  第五章跨境运输环保管理

  第四十四条跨境运输单位应当遵守环保法律法规,节约资源,减少污染。

  第四十五条跨境运输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环保管理制度,明确环保责任人,开展环保培训工作。

  第四十六条跨境运输单位应当推行绿色运输理念,采用环保设备和清洁燃料。

  第四十七条跨境运输单位应当加强环保监测和评估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环境污染问题。

  第四十八条跨境运输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环保档案,配合相关部门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估。

  第四十九条跨境运输单位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的环保意识。

  第五十条跨境运输单位应当定期进行环保验收,确保环保措施的有效实施。

  第五十一条跨境运输单位应当实行资源综合利用,减少废弃物排放,保护环境。

  第五十二条跨境运输单位应当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环境保护工作,共同维护生态环境。

  第六章跨境运输服务管理

  第五十三条跨境运输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履行客运服务管理职责,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第五十四条跨境运输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服务管理制度,提高员工的服务意识和水平。

  第五十五条跨境运输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服务评价机制,接受客户的监督和评价。

  第五十六条跨境运输单位应当遵守运输服务规定,提高客户满意度。

  第五十七条跨境运输单位应当加强与客户的沟通,提供贴心、便捷的服务。

  第五十八条跨境运输单位应当加强服务宣传教育工作,提高从业人员的服务意识。

  第五十九条跨境运输单位应当制定健全服务管理规范,及时处理客户投诉和意见。

  第六十条跨境运输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服务质量监督机制,确保服务水平。

  第六十一条跨境运输单位应当加强服务保障工作,提高客户满意度。

  第七章跨境运输监督管理

  第六十二条跨境运输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行使监督管理职能,加强对跨境运输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六十三条跨境运输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定期进行跨境运输企业的安全生产检查和评估。

  第六十四条跨境运输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处理跨境运输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行业秩序。

  第六十五条跨境运输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跨境运输企业的监督指导,帮助企业提升管理水平。

  第六十六条跨境运输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档案,确保监督管理工作的规范性。

  第六十七条跨境运输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形成合力,推动跨境运输的健康发展。

  附则

  第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条本制度由跨境运输管理机构负责解释。

  第三条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条本制度如有修改,应经跨境运输管理机构审批。

  第五条本制度解释权归跨境运输管理机构所有。

运输管理制度1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货物运输服务业的管理,维护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保护合法经营,保障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道路货物运输服务业(以下简称货运服务业)是指服务于道路货物运输的各项经营活动。主要包括:

  (一)受理货物托运、联托运、货物配载、货运信息等货物运输受理业务方面的经营活动;

  (二)货物仓储、理货、中转、包装等货物运输辅助业务方面的经营活动;

  (三)交通物流及其它货运服务方面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

  凡在我国境内从事货运服务经营活动和管理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道路运输服务行业管理,各级地方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服务行业管理。具体管理工作由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关(以下简称运管机关)负责。

  货运服务业在交通主管部门统一管理下,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多家经营、公平竞争的原则,根据当地商品市场发展的需要,以及货运市场建设的情况,制订规划,建立网络,加强调控,促进发展。

  第二章审批

  第六条

  凡经营货运服务业,须向当地县(含县,下同)以上运管机关提出申请,办理开业手续,取得经营资格,依法经营。

  第七条

  申请经营货运服务业者,必须符合交通部颁发的《道路运输服务业户开业技术经济条件(试行)》(交运发【1993】184号)的规定。

  第八条

  申请者在申请时间须向运管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单位申办凭乡镇以上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证明,个人申办凭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乡镇以上政府证明;

  (二)申请项目的可行性报告;

  (三)资金信用证明或资产评估机构的验资证明;

  (四)经营场地的产权证明或租期一年以上的租赁证明(复印件)。

  第九条

  开业审批程序

  (一)申请者持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文件,向经营所在地县以上运管机关提出申请,填报《道路货物运输服务业开业申请表》;

  (二)运管机关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其申请要求和可行性报告作出书面答复,符合条件者准予进行开业筹备工作;

  (三)筹备工作完成后,报经运管机关审查,合格者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四)申请者持《许可证》到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

  (五)经营业主或主管业务人员须经运管机关进行业务培训,取得上岗证书。

  (六)完成上述程序后,申请者向当地运管机关申领运输单证,及向工商部门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后,方可正式开业。

  第十条

  申办交通物流业务、经县、地(市)级运管机关审核后,报省级运管机关审批。

  组建省际或中外合资合作货运服务企业,需经地方交通主管部门逐逐审核后,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报交通部审批。

  第十一条

  货运配载线路专营审批

  经营者固定受理、配载同一起运和到达地的货物,为货运配载线路专营。从事货运配载线路专营向运管机关提出特别申请,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者向经营所在地县以上运管机关提交货运配载线路专营开行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填报专营线路申请表,经审核同意后,由运管机关在《许可证》上加盖《货运配载线路专营章》,并核发专营线路起讫两地的经营站点,核发线路专营标志。

  (二)县(市)内线路,由县(市)运管机关审批;跨县(市)线路,由县(市)运管机关审核后,报地(市)运管机关审批;跨地(市)及跨省市线路,经县地二级审核后报省级运管机关审批。国际专营线路,经省级运管机关审核后,报交通部审批。经批准的货驼专营线路批文要报送到达地运管机关备案。

  第十二条

  变更审批

  已开业的运输业户及货运服务业户,需作扩大经营范围或合并、分立、迁移、改变服务项目等变更时,按以下规定办理手续:

  (一)运输业户增设新的货运服务项目,或对外开放,向社会车辆提供货运服务(含社会车辆挂靠经营),须由经营业户向当地运管机关填报新增经营项目申请表,经同意后,在原《许可证》上注明新增的经营项目。

  (二)经营业户分为二个以上同为业务或不同业务的货运服务业户,须由的经营业户按开业审批规定,重新办理开业审批审批,经运管机关审核批准后,收回的《许可证》,核发新证。

  (三)经营业户迁移新址,应提前30天向原审批运管机关申请,当地运管机关对新址审核批准后,书面通知迁址,并发布公告。

  (四)经营业户改变服务项目,需按开业审批手续,重新审核服务项目的经营资格,经批准后,交回原《许可证》核发新证。

  第十三条

  异地经营审批

  经营业户在非注册地设立分支机构从事经营活动,须持注同地县级以上运管机关出具的证明,向异地以上运管机关提出申请,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

  歇业、停业

  经营业户歇业、停业须提前30天向原开业审批运管机关提出申请,并在事情前将受理的货物全部发送或交接完毕,结清来往帐目,上交所颂单证和票据,并向社会公告。歇业者将《许可证》上交发证运管机关保存;停业者提交债权债务清理证明,经原审批机关同意,缴销《许可证》,关闭经营场所。

  第三章受理业务

  第十五条

  货运受理是指为货主代办运输手续、代提代送货物,为车主组织货源、代办运输业务等货运服务经营活动。各种受理货物托运、联托运、货物配载等均属货货运受理。货运受理业户经运管机关批准可兼营货运辅助业务的仓储、理货、中转、包装等经营项目。

  单纯为车主和货主提供车货信息或货运咨询服务的货运信息中心、货运咨询中心等,是货运受理的组成部分,兼营其它货运服务项目,作为扩大经营范围,须按本办法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

  货运受理业户在受理货物时须做到:

  (一)按《汽车货物运输规则》与托运人办妥委托手续,代办业务时,小批量的零星货物要填写货物运单,大宗货物和长期固定货源要与货主签订运输合同,明确各方权利、义务;

  (二)查验货物,保证运单与货物一致,货物包装完好,对限运货物、危险货物等要查验有关证明,符合规定。

  第十七条

  货运受理业户在配载时须做到:

  (一)一承运业户签订合同,办理货物承运手续,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二)为空驶车辆配载时,要验明车主身份,各项证件必须齐全有效,车辆符合技术要注,对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须经当地运管机关根据规定,办理临时营运手续后,方可承运货物;

  (三)按车辆标记吨位配载,不得超高、超宽、超长,集零为整货物配载必须同一线路,同时不得混装危险货物;

  (四)政府指令性运输任务和抢险、救灾等紧急物资,应优先发运;

  (五)货物装卸时,要与承运人清点货物,办好交接手续,注明运输要求事项。

  第十八条

  货运受理业户在提供货运信息和咨询服务业务时须做到:

  (一)提供信息准确及时;

  (二)货运咨询必须依据国家现行法规,提供资料可靠;

  (三)信息服务必须坚持自愿原则。

  第十九条

  承运人要按受理业户注明的货物运输注意事项和要求,将货物及时、安全送达目的地或收款人,办清交接手续,并将运单回执联寄回货物受理业户。

  当发生货运质量责任事故,需承运人赔偿时,托运人可向货运受理业户提出,受理业户查清确属承运人责任后,先行赔偿,然后再向实际承运人追偿。信息服务经营者因提供信息失误造成车辆空台、货物延滞等经济损失,按照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辅助业务

  第二十条

  货运辅助服务是指为货物运输过程配套服务的仓储、理货、中转、包装等货运服务经营活动。

  第二十一条

  从事仓储服务的业户须做到:

  (一)按货主或共代理人的要求以及货物的性质分类存储。

  (二)危险货物必须专库存储,不得与普通货物同训混装;危险货物仓库四周必须设置安全隔离带;仓库管理人员肌经运管机关专业培训,取得岗位证书。

  (三)仓库面积小于200平方米,以及库房设置在居民区的业户,只能从事普通货物的存储业务,不得从事危险货物及其它特种货物的存储。

  第二十二条

  从事理货服务的业户须做到:

  (一)按装货单或载货清单等货运单证的记载作业;

  (二)分清货物标记、核点件数、整理货物、合理装载,对到达货物要按要求分类进库存放;

  (三)作业完毕。要办肖交接手续。

  第二十三条

  从事中转服务的业户须做到:

  (一)与委托中转的业务单位签订合同,按合同规定代办中转;

  (二)按货物到达的先后次序,及时中转发运,造成货物积压延滞,按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三)负责向货方和发运、到达站通报中转情况。

  第二十四条

  从事包装服务的`业户须做到:

  (一)按货主或其代理人的要求作业;

  (二)包装物和包装技术、质量要符合运输要求,经包装后的货物因包装不善而造成损失的要负责赔偿;

  (三)货物装车后按商定方法作业,捆扎固定。

  第五章交通物流及其他

  第二十五条

  交通物流是指货物在道路上进行位移全过程的运输活动和各类服务的总称。交通物流是综合性经营项目,经营业户应具有运输、货物受理和货运辅助的各项业务能力,要有相应的场站设施和各种专用设备。从事交通物流的业户在经营中应遵守本办法第三、四章的各项规定,同时遵守货物运输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从事搬家运输服务的业户,应配备必要的车辆和搬运工具,办理开业手续,规范服务行为。

  第二十七条

  从事货运车辆租赁的业户,须经运管机关批准,办理开业手续,其车辆必须符合技术要求,办理《道路运输证》,建立车辆档案,制定检验制度,保证安全运行。运输单证的领取和交通规费的缴纳,由租赁业户负责。

  第六章运价和单证

  第二十八条

  货运服务业户要遵守国家价格规定,在经营场所内经挂服务项目价格表,做到明码标价,按价收费。

  第二十九条

  货运服务业户须使用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货运单证和票据。车辆装载货物后,经营一户必须填发货运单证和票据。

  第三十条

  货运受理业户为运输车辆配载后,结付给承运人的运费,不得低于运费实际收入的70%。

  第三十一条

  货运服务业户须按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填报统计表,缴纳运输管理费。

  第三十二条

  货运服务业户不得欺行霸市、垄断货源、转包经营、强行代办业务、转让运输单证。

  第七章罚则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由运管机关按下列各项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一)未经批准,擅自开业,无证经营的,责令共停业关闭,没收全部非法收入,并处非法收入二至三倍罚款。

  (二)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经营项目或经营范围的,责令其停业整顿,补办手续,没收全部非法收入,并处非法收入一至一倍罚款;

  (三)在经营活动中,不遵守本办法经三、四、五、六章有关规定,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停业整顿、取消经营资格的处罚,并处200-5000无罚款;

  (四)违反道路运输的其它有关规定,按《道路运输违章处罚暂行规定》(交通部23号令)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运管机关决定,并出具书面处罚通知。

  罚款不得以货物抵押。被责令停业的业户所受理的货物,必须归还货主,尚末运输的应退付全部运费。无法交付的货物由作出处罚的运管机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对运管机关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运管机关的上一级运管机关申请复议,上一级运管机关应当在30日内给予答复;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内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运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六条

  各运管机关每年要对本辖区内的货运服务业户的经营资格和经营行为进行一次审验。年审合格者,在《许可证》上加盖合章;年审不合格者,令其停业整顿;复审不合格者,取消经营资格,缴销《许可证》,停止营业。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解释要属交通部。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运输管理制度14

  1、装车后,驾驶员必须检查车厢门是否关好。

  2、气瓶只许向上立放,严禁倒放和卧放,气瓶在车上应妥善地固定。

  3、随车应配备消防器材,司机要会熟练使用。

  4、运输气瓶回站时,漏气瓶必须装在车厢的后面,不得靠近驾驶室。

  5、重瓶车运输途中不准停车,到达供应站后及时卸车入库。

  6、运瓶车严禁携带其它易燃物品,车上严禁吸烟。

  7、运瓶车右前方明显处悬挂“危险品”黄底黑字的三角旗。

  8、行驶中严格遵守交通规则,注意安全登记。

运输管理制度15

  气瓶储存管理制度旨在确保企业安全、高效地管理各类气瓶,包括氧气瓶、乙炔瓶、氮气瓶等。制度涵盖了气瓶的采购、验收、储存、使用、维护和废弃处理等多个环节,旨在防止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企业的正常运营。

  内容概述:

  1.气瓶的选择与采购:明确气瓶类型、规格和供应商的选择标准,确保气瓶质量符合国家安全标准。

  2. 气瓶验收:设立严格的验收流程,检查气瓶的生产日期、检验标记、外观损伤等情况。

  3.储存规定:设定专门的储存区域,明确储存条件,如通风、防火、防爆等要求。

  4.使用规程:规定气瓶的.正确使用方法,包括搬运、连接、开启和关闭等步骤。

  5.维护保养:制定定期检查和保养计划,及时发现并修复气瓶的潜在问题。

  6.废弃处理:规定气瓶的废弃流程,防止废弃气瓶成为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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