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管理制度

时间:2025-01-05 13:07:34 交通/运输/物流/仓储 我要投稿

运输管理制度【集合15篇】

  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很多地方都会使用到制度,制度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为了维护正常的工作、劳动、学习、生活的秩序,保证国家各项政策的顺利执行和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依照法律、法令、政策而制订的具有法规性或指导性与约束力的应用文。到底应如何拟定制度呢?下面是小编整理的运输管理制度,欢迎阅读与收藏。

运输管理制度【集合15篇】

运输管理制度1

  本化学品销售管理制度旨在规范公司内部化学品的销售流程,确保合规经营,提高效率,保障客户安全,以及维护公司的良好声誉。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销售人员资质与培训

  2.产品知识与安全教育

  3.客户资质审核

  4.销售合同管理

  5.物流与配送规定

  6.售后服务与投诉处理

  7.法规遵从性

  内容概述:

  1.销售人员资质与培训:所有销售人员需具备相关化学知识背景,并接受定期的产品知识和销售技巧培训,确保他们能够准确、专业地解答客户疑问。

  2.产品知识与安全教育:员工需了解化学品的危害性,掌握正确的`操作、储存和运输方法,以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3.客户资质审核:在与客户签订销售合同前,必须对其营业执照、安全许可证等相关资质进行严格审核,确保其具备合法经营化学品的能力。

  4.销售合同管理:所有销售合同应包含详细的产品描述、价格、交货期、付款条款及安全责任条款,确保双方权益。

  5.物流与配送规定:选择具有危险品运输资质的物流公司,确保化学品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

  6.售后服务与投诉处理:设立专门的售后服务团队,及时解决客户在使用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处理客户投诉。

  7.法规遵从性:时刻关注并遵守国家和地方关于化学品销售的相关法律法规,确保业务合法性。

运输管理制度2

  1.安全管理规定

  该规定是为了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使运输职工牢固树立安全第一思想,保证厂内交通安全而设置的。

  2.安全教育制度

  为了保证厂内交通运输的安全生产,必须切实抓好运输职工的安全生产思想教育和安全技术教育。其中包括干部、工人、特种作业、复工和四新教育等。

  3.安全检查制度

  安全检查是为了发现厂内运输生产过程中所存在的不安全因素,这是防止厂内运输事故的有效方法。

  4.隐患整改制度

  厂内运输生产的隐患整改是为了消除运输生产过程中的不安全因素。这是预防事故的重要手段,采用“TQC”方法,坚持PPCA循环为最好。

  5.安全监护制度

  厂内运输情况复杂,有时又是多台设备联合作业,有时又运载易燃易爆剧毒危险品。所以,必须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厂内运输的.安全监护制度。

  6.运输事故分析报告制度

  厂内运输事故复杂、必须明确规定分析报告程序。

  7.厂内运输系统安全控制点管理制度

  这是运用安全系统工程的理论和方法,实施重点控制厂内运输生产过程中的特殊生产作业形式,危害能量大,易发生各类交通运输灾害性事故的道路区域和运输生产场所。

  8.运用现代科学方法安全管理制度

  运用现代科学安全管理方法很多,如安全系统工程、行为科学,“FTA”分析、人体生物节律的运用等等,为了深入扎实进行,必须制定相应的制度。

  9.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为了深入贯彻国家环保方针、必须制定一定的规章,以加强厂内运输生产过程中的环境管理。并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组织,纳入单位正常管理轨道。

  10.劳动保护用品发放、使用管理制度

  保护劳动者身心健康,体现了党和国家劳动保护的方针政策,为使劳动保护用品真正起到劳动保护作用,必须制定相应的规定。

  11.防火制度

  厂内的运输单位是防火的重点,必须结合实际情况,定详细周密的安全防火规章,以防止火灾发生。

  12.厂内交通安全标志管理规定制

  厂内交通安全标志是反映厂内交通情况的一种形式,是交通管理的辅助设施。为了实现厂内交通畅通,保证静态交通控制的完善,需要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

  13.机动车安全检验规定

  该规定中明确了三检内容,规定了检查项目以及奖惩办法,促进设备完好。

  14.冬季行车安全保证措施

  冬季雪大路滑,易发生运输事故。为了做好防冻防滑工作,制定相应措施。

  15.试车安全规定

  保修完的车辆状况不一定完好,必须通过试车进行调试。为了保证安全制定了试车规定。

  16.百万公里安全竞赛规定

  主要内容督促驾驶员树立“安全第一”思想,争当百万公里无事故优秀驾驶员。可以分阶段进行。

运输管理制度3

  化学品采购管理制度旨在确保企业安全、高效地进行化学品的购买、存储和使用,降低潜在风险,保障员工健康,同时优化成本控制,提升供应链管理的合规性和透明度。此制度通过规范流程,防止错误采购和滥用,保障生产活动的.顺利进行。

  内容概述:

  1.供应商资质审核:确保供应商具备合法经营许可证,具备相应化学品的安全存储和运输能力。

  2.化学品清单管理:建立详细化学品目录,包括化学性质、安全数据、用途等信息,便于管理和使用。

  3.采购审批流程:设定多级审批机制,确保采购需求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4.质量检验:收货时进行质量检验,保证化学品符合标准和预期用途。

  5.存储和使用规定:明确化学品的存储条件和使用安全规程,防止意外发生。

  6.应急处理程序:制定化学品泄漏、火灾等紧急情况的应对措施。

  7.记录与报告:保存采购、验收、使用等全过程记录,定期报告采购情况。

运输管理制度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预防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使用道路运输车辆从事危险货物运输及相关活动的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便利运输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相关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国家建立危险化学品监管信息共享平台,加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

  第六条不得托运、承运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运输的危险货物。

  第七条托运人、承运人、装货人应当制定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作业查验、记录制度,以及人员安全教育培训、设备管理和岗位操作规程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托运人、承运人、装货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JT/T 617)要求,对本单位相关从业人员进行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和定期安全教育。未经岗前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托运人、承运人、装货人应当妥善保存安全教育培训及考核记录。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及考核记录保存至相关从业人员离职后12个月;定期安全教育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2个月。

  第八条国家鼓励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应用先进技术和装备,实行专业化、集约化经营。

  禁止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挂靠经营。

  第二章危险货物托运

  第九条危险货物托运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资质的企业承运危险货物。托运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的,应当委托具有第一类爆炸品或者第一类爆炸品中相应项别运输资质的企业承运。

  总质量(含包装),应当符合《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JT/T 617)要求。

  第十八条托运人托运例外数量危险货物的,应当向承运人书面声明危险货物符合《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JT/T 617)包装要求。承运人应当要求驾驶人随车携带书面声明。

  托运人应当在托运清单中注明例外数量危险货物以及包件的数量。

  第十九条托运人托运有限数量危险货物的,应当向承运人提供包装性能测试报告或者书面声明危险货物符合《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JT/T 617)包装要求。承运人应当要求驾驶人随车携带测试报告或者书面声明。

  托运人应当在托运清单中注明有限数量危险货物以及包件的数量、总质量(含包装)。

  第二十条例外数量、有限数量危险货物包件可以与其他危险货物、普通货物混合装载,但有限数量危险货物包件不得与爆炸品混合装载。

  第二十一条运输车辆载运例外数量危险货物包件数不超过1000个或者有限数量危险货物总质量(含包装)不超过8000千克的,可以按照普通货物运输。

  第四章危险货物承运

  第二十二条危险货物承运人应当按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许可的经营范围承运危险货物。

  第二十三条危险货物承运人应当使用安全技术条件符合国家标准要求且与承运危险货物性质、重量相匹配的车辆、设备进行运输。

  危险货物承运人使用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运输危险货物的,应当在罐式车辆罐体的适装介质列表范围内承运;使用移动式压力容器运输危险货物的,应当按照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上限定的介质承运。

  危险货物承运人应当按照运输车辆的核定载质量装载危险货物,不得超载。

  第二十四条危险货物承运人应当制作危险货物运单,并交由驾驶人随车携带。危险货物运单应当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2个月。

  危险货物运单格式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一制定。危险货物运单可以是电子或者纸质形式。

  运输危险废物的企业还应当填写并随车携带电子或者纸质形式的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第二十五条危险货物承运人在运输前,应当对运输车辆、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式集装箱(以下简称罐箱)及相关设备的技术状况,以及卫星定位装置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对驾驶人、押运人员进行运输安全告知。

  第二十六条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驾驶人、押运人员在起运前,应当对承运危险货物的运输车辆、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进行外观检查,确保没有影响运输安全的缺陷。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驾驶人、押运人员在起运前,应当检查确认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按照《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 13392)要求安装、悬挂标志。运输爆炸品和剧毒化学品的,还应当检查确认车辆安装、粘贴符合《道路运输爆炸品和剧毒化学品车辆安全技术条件》(GB 20300)要求的安全标示牌。

  第二十七条危险货物承运人除遵守本办法规定外,还应当遵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有关运输行为的要求。

  第五章危险货物装卸

  第二十八条装货人应当在充装或者装载货物前查验以下事项;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充装或者装载:

  (一)车辆是否具有有效行驶证和营运证;

  (二)驾驶人、押运人员是否具有有效资质证件;

  (三)运输车辆、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是否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内;

  (四)所充装或者装载的危险货物是否与危险货物运单载明的事项相一致;

  (五)所充装的危险货物是否在罐式车辆罐体的适装介质列表范围内,或者满足可移动罐柜导则、罐箱适用代码的要求。

  充装或者装载剧毒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放射性物品或者危险废物时,还应当查验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单证报告。

  第二十九条装货人应当按照相关标准进行装载作业。装载货物不得超过运输车辆的核定载质量,不得超出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的允许充装量。

  第三十条危险货物交付运输时,装货人应当确保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按照《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 13392)要求安装、悬挂标志,确保包装容器没有损坏或者泄漏,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的关闭装置处于关闭状态。

  爆炸品和剧毒化学品交付运输时,装货人还应当确保车辆安装、粘贴符合《道路运输爆炸品和剧毒化学品车辆安全技术条件》(GB 20300)要求的安全标示牌。

  第三十一条装货人应当建立危险货物装货记录制度,记录所充装或者装载的危险货物类别、品名、数量、运单编号和托运人、承运人、运输车辆及驾驶人等相关信息并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2个月。

  第三十二条充装或者装载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和经营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充装或者装载查验、记录制度。

  第三十三条收货人应当及时收货,并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卸货作业。

  第三十四条禁止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在卸货后直接实施排空作业等活动。

  第六章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与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

  第三十五条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通过《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公布产品型号,并按照《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结构要求》(GB 21668)公布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类型。

  第三十六条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公布的产品型号进行生产。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应当获得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第三十七条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结构要求》(GB 21668)标注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类型。

  第三十八条液体危险化学品常压罐式车辆罐体生产企业应当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生产的罐体应当符合《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GB 18564)要求。

  检验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国家统一发布的检验业务规则,开展液体危险化学品常压罐式车辆罐体检验,对检验合格的罐体出具检验合格证书。检验合格证书包括罐体载质量、罐体容积、罐体编号、适装介质列表和下次检验日期等内容。

  检验机构名录及检验业务规则由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共同公布。

  第三十九条常压罐式车辆罐体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要求为罐体分配并标注唯一性编码。

  第四十条罐式车辆罐体应当在检验有效期内装载危险货物。

  检验有效期届满后,罐式车辆罐体应当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机构重新检验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第四十一条装载危险货物的常压罐式车辆罐体的重大维修、改造,应当委托具备罐体生产资质的企业实施,并通过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机构维修、改造检验,取得检验合格证书,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第四十二条运输危险货物的可移动罐柜、罐箱应当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取得检验合格证书,并取得相应的安全合格标志,按照规定用途使用。

  第四十三条危险货物包装容器属于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的,还应当满足特种设备相关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以及国际条约的要求。

  第七章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运行管理

  第四十四条在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过程中,除驾驶人外,还应当在专用车辆上配备必要的押运人员,确保危险货物处于押运人员监管之下。

  运输车辆应当安装、悬挂符合《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 13392)要求的警示标志,随车携带防护用品、应急救援器材和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卡,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保障道路运输安全。

  运输爆炸品和剧毒化学品车辆还应当安装、粘贴符合《道路运输爆炸品和剧毒化学品车辆安全技术条件》(GB 20300)要求的安全标示牌。

  运输剧毒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放射性物品或者危险废物时,还应当随车携带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单证报告。

  第四十五条危险货物承运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和《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要求,在车辆运行期间通过定位系统对车辆和驾驶人进行监控管理。

  第四十六条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80公里,在其他道路上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60公里。道路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低于上述规定速度的,车辆行驶速度不得高于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

  第四十七条驾驶人应当确保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的关闭装置在运输过程中处于关闭状态。

  第四十八条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和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时,应当按照公安机关批准的路线、时间行驶。

  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采取措施,限制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通行:

  (一)城市(含县城)重点地区、重点单位、人流密集场所、居民生活区;

  (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重点景区、自然保护区;

  (三)特大桥梁、特长隧道、隧道群、桥隧相连路段及水下公路隧道;

  (四)坡长坡陡、临水临崖等通行条件差的山区公路;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限制通行的情形。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公安机关综合考虑相关因素,确需对通过高速公路运输危险化学品依法采取限制通行措施的,限制通行时段应当在0时至6时之间确定。

  公安机关采取限制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通行措施的,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布,并会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合理的绕行路线,设置明显的绕行提示标志。

  第五十条遇恶劣天气、重大活动、重要节假日、交通事故、突发事件等,公安机关可以临时限制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通行,并做好告知提示。

  第五十一条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需在高速公路服务区停车的,驾驶人、押运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第八章监督检查

  第五十二条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加强监督检查:

  (一)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核发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定期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动态监控工作的情况进行考核,依法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对运输环节充装查验、核准、记录等进行监管。

  (二)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内的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生产企业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生产企业及产品。

  (三)公安机关负责核发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和放射性物品运输许可证明或者文件,并负责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通行秩序管理。

  (四)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设计、制造和使用等进行监督检查,负责监督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建立健全并执行托运及充装管理制度规程。

  (五)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和经营环节的监管,按照职责分工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充装管理制度规程。

  (六)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危险化学品及常压罐式车辆罐体质量违法行为和常压罐式车辆罐体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合格证书的行为。

  第五十三条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联合执法协作机制。

  第五十四条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发现危险货物托运、承运或者装载过程中存在重大隐患,有可能发生安全事故的,应当要求其停止作业并消除隐患。

  第五十五条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监督检查时,发现需由其他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处理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移交。

  其他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接收,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移交部门。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危险货物承运人违反本办法第七条,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七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危险化学品托运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一)违反本办法第九条,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资质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违规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

  有前款第(二)项情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五十八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危险货物托运人违反本办法第十条,危险货物的类别、项别、品名、编号不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的,应当责令改正,属于非经营性的,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属于经营性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九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危险化学品托运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托运人未添加或者未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未按照要求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设置相应标志的。

  第六十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危险货物承运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未在罐式车辆罐体的适装介质列表范围内或者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上限定的介质承运危险货物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未按照规定制作危险货物运单或者保存期限不符合要求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未按照要求对运输车辆、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及设备进行检查和记录的。

  第六十一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驾驶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四十四条,未按照规定随车携带危险货物运单、安全卡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七条,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的关闭装置在运输过程中未处于关闭状态的。

  第六十二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危险货物承运人违反本办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使用未经检验合格或者超出检验有效期的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第六十三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危险货物承运人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五条,未按照要求对运营中的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核与放射性物品的运输车辆通过定位系统实行监控的,应当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四条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作为装货人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未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充装或者装载查验、记录制度的,应当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未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充装或者装载查验、记录制度的,应当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和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未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充装或者装载查验、记录制度的,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六条对装货人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三条,未按照规定实施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查验、记录制度,或者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进行充装的,依照特种设备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六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有关企业、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未经许可擅自通过道路运输危险货物的,应当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并予以处罚:

  (一)擅自运输剧毒化学品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擅自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民用爆炸物品及违法所得;

  (三)擅自运输烟花爆竹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四)擅自运输放射性物品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八条公安机关对危险货物承运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使用安全技术条件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车辆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超过车辆核定载质量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第六十九条公安机关对危险货物承运人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四条,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不配备押运人员的,应当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七十条公安机关对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四条,未按照要求安装、悬挂警示标志的,应当责令改正,并对承运人予以处罚:

  (一)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运输烟花爆竹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运输放射性物品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一条公安机关对危险货物承运人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四条,运输剧毒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或者放射性物品未随车携带相应单证报告的,应当责令改正,并予以处罚:

  (一)运输剧毒化学品未随车携带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未随车携带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运输烟花爆竹未随车携带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运输放射性物品未随车携带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证明或者文件的,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二条公安机关对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八条,未依照批准路线等行驶的,应当责令改正,并对承运人予以处罚:

  (一)运输剧毒化学品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运输烟花爆竹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运输放射性物品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三条危险化学品常压罐式车辆罐体检验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八条,为不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要求的危险化学品常压罐式车辆罐体出具检验合格证书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七十四条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相互通报有关处罚情况,并将涉企行政处罚信息及时归集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向社会公示。

  第七十五条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工作人员在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监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七十六条军用车辆运输危险货物的安全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七十七条未列入《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JT/T 617)的危险化学品、《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明确的在转移和运输环节实行豁免管理的危险废物、诊断用放射性药品的道路运输安全管理,不适用本办法,由国务院交通运输、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分别依据各自职责另行规定。

  第七十八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危险货物,是指列入《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JT/T 617),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放射性等危险特性的物质或者物品。

  (二)例外数量危险货物,是指列入《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JT/T 617),通过包装、包件测试、单证等特别要求,消除或者降低其运输危险性并免除相关运输条件的危险货物。

  (三)有限数量危险货物,是指列入《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JT/T 617),通过数量限制、包装、标记等特别要求,消除或者降低其运输危险性并免除相关运输条件的危险货物。

  (四)装货人,是指受托运人委托将危险货物装进危险货物车辆、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集装箱、散装容器,或者将装有危险货物的包装容器装载到车辆上的企业或者单位。

运输管理制度5

  气瓶储存管理制度旨在确保企业安全、高效地管理各类气瓶,包括氧气瓶、乙炔瓶、氮气瓶等。制度涵盖了气瓶的采购、验收、储存、使用、维护和废弃处理等多个环节,旨在防止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企业的正常运营。

  内容概述:

  1.气瓶的.选择与采购:明确气瓶类型、规格和供应商的选择标准,确保气瓶质量符合国家安全标准。

  2. 气瓶验收:设立严格的验收流程,检查气瓶的生产日期、检验标记、外观损伤等情况。

  3.储存规定:设定专门的储存区域,明确储存条件,如通风、防火、防爆等要求。

  4.使用规程:规定气瓶的正确使用方法,包括搬运、连接、开启和关闭等步骤。

  5.维护保养:制定定期检查和保养计划,及时发现并修复气瓶的潜在问题。

  6.废弃处理:规定气瓶的废弃流程,防止废弃气瓶成为安全隐患。

运输管理制度6

  气瓶充装管理制度是确保安全生产、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环节,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气瓶的选择与检验

  2.充装作业流程管理

  3.操作人员资质与培训

  4.安全设备与设施配置

  5.应急预案与事故处理

  6.质量控制与记录管理

  内容概述:

  1.气瓶的'选用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定期进行专业检验,确保其安全性。

  2. 充装作业流程需标准化,从接瓶、验瓶到充装、封口,每个步骤都应有明确的操作规程。

  3.操作人员需具备相应资质,定期接受安全知识和技能培训,提高应急反应能力。

  4.工作现场应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如灭火器、防爆工具,并保证设施完好无损。

  5.制定详细的应急预案,包括泄漏、火灾等各类突发情况的应对措施。

  6.建立完整的质量控制体系,对每一次充装进行记录,便于追溯和质量监控。

运输管理制度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财务管理,标准财务工作,促进公司经营业务的开展,提高公司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财务管理法规制度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会计核算遵循权责发生制原那么。

  第三条财务管理的根本任务和方法:

  1.筹集资金和有效使用资金,监视资金正常运行,维护资金平安,努力提高公司经济效益。

  2.做好财务管理根底工作,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认真做好财务收支的方案、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

  3.加强财务核算的管理,以提高会计资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4.监视公司财产的购建、保管和使用,配合综合管理部定期进展财产清查。

  5.按期编制各类会计报表和财务说明书,做好分析、考核工作。

  第四条财务管理是公司经营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公司财务管理中心对财务管理工作负有组织、实施、检查的责任,财会人员要认真执行?会计法?,坚决按财务制度办事,并严守公司秘密。

  第二章财务管理的根底工作

  第五条加强原始凭证管理,做到制度化、标准化。原始凭证是公司发生的每项经营活动不可缺少的书面证明,是会计记录的主要依据。

  第六条公司应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记账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填制凭证的日期、凭证编号、经济业务摘要、会计科目、金额、所附原始凭证张数、填制凭证人员,复核人员、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盖章。收款和付款记账凭证还应当由出纳人员签名或盖章。

  第七条健全会计核算,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和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账簿。会计核算应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展,保证会计指标的口径一致,相互可比和会计处理方法前后相一致。

  第八条做好会计审核工作,经办财会人员应认真审核每项业务的合法性、真实性、手续完整性和资料的准确性。编制会计凭证、报表时应经专人复核,重大事项应由财务负责人复核。

  第九条会计人员根据不同的账务内容采用定期对会计账簿记录的有关数位与库存实物、货币资金、有价证券、往来单位或个人等进展相互核对,保证账证相符、账实相符、账表相符。

  第十条建立会计档案,包括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都应建立档案,妥善保管。按?会计档案管理方法?的规定进展保管和销毁。

  第十一条会计人员因工作变动或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交接人员及监交人员应分别在交接清单上签字后,移交人员方可调离或离职。

  第三章资本金和负债管理

  第十二条资本金是公司经营的核心资本,必须加强资本金管理。公司筹集的资本金必须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资,根据验资报告向投资者开具出资证明,并据此入账。

  第十三条经公司董事会提议,股东会批准,可以按章程规定增加资本。财务部门应及时调整实收资本。

  第十四条公司股东之间可相互转让其全部或局部出资,股东应按公司章程规定,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和购置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财务部门应据实调整。

  第十五条公司以负债形式筹集资金,须努力降低筹资本钱,同时应按月计提利息支出,并计入本钱。

  第十六条加强应付账款和其他应付款的管理,及时核对余额,保证负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凡一年以上应付而未付的款项应查找原因,对确实无法付出的应付款项报公司总经理批准后处理。

  第十七条公司对外担保业务,按公司规定的审批程式报批后,由财务管理中心登记后才能正式对外签发,财务管理中心据此纳入公司或有负债管理,在担保期满后及时催促有关业务部门撤销担保。

  第四章流动资产管理

  第十八条现金的管理:严格执行人民银行公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根据本公司实际需要,合理核实现金的库存限额,超出限额局部要及时送存银行。

  第十九条严禁白条抵库和任意挪用现金,出纳人员必须每日结出现金日记

  账的账面余额,并与库存现金相核对,发现不符要及时查明原因。财务管理中心经理对库存现金进展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以保证现金的平安和完整。公司的一切现金收付都必须有合法的原始凭证。

  第二十条银行存款的管理:加强对银行账户及其他账户的保密工作,非因业务需要不准外泄,银行账户印签实行分管、并用制,不得一人统一保管使用。严禁在任何空白合同上加盖银行账户印鉴。

  第二十一条出纳人员要随时掌握银行存款余额,不准签发空头支票,不准将银行账户出借给任何单位和个人办理结算或套取现金。在每月末要做好与银行的对账工作,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对未达账项进展分析,查找原因,并报财务部门负责人。

  第二十二条应收账款的管理:对应收账款,每季末做一次账龄和清收情况的分析,并报有关领导和分管业务部门,催促业务部门积极催收,防止形成坏账。

  第二十三条其他应收款的管理:应按户分页记账,要严格个人借款审批程式,借款的审批程式是:借款人→部门负责人→财务负责人→总经理。借用现金,必须用于现金结算范围内的各种费用专案的支付。

  第二十四条短期投资的管理:短期投资是指一年内能够并准备变现的投资,短期投资必须在公司授权范围内进展,按现行财务制度规定记账、核算收入本钱和损益。

  第五章长期资产管理

  第二十五条长期投资的管理,长期投资是指不准备在一年内变现的投资,分为股权投资和债权投资。公司进展长期投资应认真做好可行性分析和认证,按公司审批许可权的规定批准后,由财务管理中心办理入账手续。公司对被投资单位没有实际控制权的长期投资采用本钱法核算;拥有实际控制权的,长期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

  第二十六条固定资产的管理:有以下情况之一的资产应纳入固定资产进展核算:①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和其他与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②不属于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xx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过2年的。

  第二十七条固定资产要做到有账、有卡,账实相符。财务部负责固定资产的价值核算与管理,综合管理部负责实物的'记录、保管和卡片登记工作,财务部应建立固定资产明细账。

  第二十八条固定资产的购置和调入均按实际本钱入账,固定资产折旧采用直线法分类计提,分类折旧年限为:

  1.房屋、营业用房30年

  2.通讯设备、交通运输设备3年

  3.电子电脑、办公及文字处理设备3年

  4.电器设备、平安保卫设备3年

  第二十九条已经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不再提取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不再补提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照提折旧。

  第三十条对固定资产和其他资产要进展定期盘点,每年末由综合管理部负责盘点一次,盘点中发现短缺或盈余,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编制盘盈盘亏表,报财务部审核后,经总经理批准后进展账务处理。

  第三十一条无形资产指被公司长期使用而没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土地使用权、商誉等。无形资产按实际本钱入账,在受益期内或有效期内按不短于10年的期限摊销。

  第三十二条递延资产是不能全部计入当期损益,需要在以后年度内分期摊销的各项费用,包括开办费,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进支出和摊销期限超过一年,金额较大的修理费支出。开办费自营业之日起,分期摊入本钱。分摊期不短于5年,以经营租入的固定资产改进支出,在有效租赁期内分期摊销。

  第六章收入管理

  第三十三条公司的营业收入包括手续费收入、其他营业收入等。营业收入要严格按照权责发生制原那么确认,并认真核实、正确反映,以保证公司损益的真实性。

  第三十四条营业收入要按照规定列入相关的收入专案,不得截留到账外或作其他处理。

  第七章本钱费用管理

  第三十五条公司在业务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业务有关的支出,按规定计入本钱费用。本钱费用是管理公司经济效益的重要内容。控制好本钱费用,对堵塞管理漏洞、提高公司经济效益具有重要作用。

  第三十六条本钱费用开支范围包括:利息支出、营业费用、其他营业支出等。

  1.利息支出:指支付以负债形式筹集的资金本钱支出。

  2.营业费用包括:职工工资、职工福利费、医药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住房公积金、保险费、固定资产折旧费、摊销费、修理费、管理费、通讯费、交通费、招待费、差旅费、车辆使用费、报刊费、会议费、办公费、劳务费、董事会费、奖励费、各种准备金等其他费用。

  3.固定资产折旧费:指公司根据固定资产原值和国家规定的固定资产分类折旧率计算摊销的费用。

  4.摊销费:指递延资产的摊销费用,分摊期不短于5年。

  5.各种准备金:各种准备金包括投资风险准备金和坏账准备金。投资风险准备金按年末长期投资余额的1%实行差额提取,坏账准备金按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1%提取。

  6.管理费用包括:物业管理费、水电费、职工工作餐费、取暖降温费、全勤奖励费等其他费用。

  第三十七条职工福利费按工资总额14%计提,工会经费按工资总额2%计提,教育经费按工资总额3%计提。住房公积金经批准后,由公司按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逐月交纳。

  第三十八条加强对费用的总额控制,严格制定各项费用的开支标准和审批许可权,财务人员应认真审核有关支出凭证,未经领导签字或审批手续不全的,不予报销,对违反有关制度规定的行为应及时向领导反映。

  第三十九条公司各项本钱费用由财务管理中心负责管理和核算,费用支出的管理实行预算控制,财务管理中心要定期进展本钱费用检查、分析、制定降低本钱的措施。

  第八章利润及利润分配管理

  第四十条公司营业利润=营业收入-营业税金及附加-营业支出

  利润总额=营业利润+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1.投资收益包括对外投资分得的利润、股利等。

  2.营业外收入是指与公司业务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具体包括:固定资产盘盈、处理固定资产净收益、教育费附加返还款、罚没收入、罚款收入,确实无法支付而按规定程式经批准的应付款项等。

  3.营业外支出是指与公司业务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支出,具体包括:固定资产盘亏和毁损报废净损失、非常损失、公益救济性捐赠、赔偿金、违约金等。

  第四十一条公司利润总额按国家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后,依照缴纳所得税,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按以下顺序分配:

  1.被没收的财物损失,支付各项税收的滞纳金和罚款;

  2.弭补公司以前年度亏损;

  3.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法定盈余公积金按照税后利润扣除前两项后的10%提取,盈余公积金已达注册资本的50%时不再提取。

  4.提取公积金、公益金按税后利润的5%计提,主要用于公司的职工集体福利支出。

  5.向投资者分配利润,根据股东会决议,向投资者分配利润。

  第九章财务报告与财务分析

  第四十二条财务报表分月报和年报,月报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年度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营业费用明细表、利润分配表。公司财务月报表应于次月15日内完成,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于次年90日内制作,必要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展审计。

  第四十三条年末还应报送财务情况说明书。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内容包括:

  1.业务、经营情况,利润实现情况,资金增减及周转情况,财务收支情况等。

  2.财务会计方法变动情况及原因,对本期或下期财务状况变动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资产负债表制表日至报出期之间发生的对公司财务状况有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为正确理解财务报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四条财务分析是公司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局部,财务管理中心应对公司经营状况和经营成果进展总结、评价和考核,通过财务分析促进增收节支,充分发挥资金效能,通过对财务活动不同方案和经济效益的比拟,为领导或有关部门的决策提供依据。

  第四十五条总结和评价本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的财务报告指标包括:①经营状况指标:流动比率、负债比率、所有者权益比率;②经营成果指标:利润率、资本利润率、本钱费用利润率。

  第十章会计电算化

  第四十六条会计电算化硬体设备是指专用于会计电算化的微机及其配套设备,包括伺服器、工作站、网线、印表机、ups电源等。会计电算化硬体设备由财务管理中心统一管理和使用,非会计电算化工作人员一般情况下不得使用,特殊情况确需使用时,应经财务管理中心经理批准,在不影响会计电算化正常工作情况下进展。

  第四十七条财务软体是用于完成会计核算、处理会计业务的软体。操作人员在实际工作中发现软体的设计功能未能正常实现时,应立即与软体开展商联系,进展修改、调试,完成调试后,应及时检查、核对,以确保相应账务资料和功能模组的正确性。

  第四十八条每月10日前对上个月的会计资料进展备份。操作人员运用财务软体必须是通过系统功能表选项进入系统操作,应根据工作需要设置操作许可权和密码。操作人员对使用的硬体设备的平安负责。下班时,应关闭设备的电源。设备的开啓和关闭应严格按标准程式进展。

  第四十九条公司会计电算化未通过财政部门评审之前,采用微机和手工账并行的方法。每月末,会计核算人员必须将手工账与微机账进展核对。保持手工账与微机账一致。

  第五十条企业银行电子支付系统的管理,严格按照企业银行电子支付程式和许可权规定执行。电子支付密码器、智慧ic卡、账户密码和操作人员密码是使用企业银行系统的关键要素,应妥善保管,主管卡和操作员卡应按照分管并用,由财务管理中心负责人和操作员分别设制密码,不得一人统管使用。

  第十一章人员职责

  第五十一条出纳人员岗位职责:

  1.办理现金收付和银行结算业务。

  2.登记现金及银行存款日记账。

  3.保管库存现金和各种有价证券。

  4.保管有关印章、空白收据和空白支票。

  5.积极配合银行做好对账、报账工作。

  6.配合会计做好各种账务处理。

  7.完成企业领导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五十二条会计人员岗位职责:

  1.按照国家会计制度的规定,记账、核帐、报账做到手续完备、数字准确、账目清楚、按期报账。

  2.编制会计报表要做到账目健全、账目清楚、日清月结、账证账务相符,报表要做到内容完整,数字清楚正确、报送及时。

  3.按照经济核算原那么,定期检查分析企业财务方案、本钱方案和利润方案的执行情况,挖掘增收节支潜力,考核资金使用效果,及时向总经理提出合理化建议,当好企业参谋。

  4.依照会计档案管理方法建立和管理财务档案,做到资料齐全、保密。

  5.完成企业领导交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五十三条统计人员岗位职责:

  1、加强统计业务知识的学习,不断提高专业素质,做到持证上岗。

  2、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统计报表制度,按时完成统计报表任务。

  3、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和迟报统计资料。

  4、负责单位各项统计数据的处理和保管工作。

  5、负责各项普查、抽样调查任务的入户登记及调查数据的汇总、上报工作。

  6、按时完成单位领导交办的其它各项工作。

  第十二章附那么

  第五十四条本方法由公司财务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本方法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开场施行。

运输管理制度8

  一、安全生产和岗位责任制

  (一)负责人岗位职责

  1、认真学习贯彻国家及行业主管部门关于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全面负责安全生产工作。

  2、负责制定各项安全生产岗位职责、岗位操作规程、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等各项规章制度。

  3、负责和协助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事故的上报、调查、责任认定及处理决定等事宜。

  4、负责召集单位安全例会等各项重要会议。

  5、负责对单位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安检员岗位职责

  1、认真学习贯彻国家及行业主管部门关于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具体负责组织做好营运车辆的例检工作。

  2、严格按照营运车辆安全例检制度、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逐项对营运车辆证照(车辆行驶证、道路运输证、驾驶员驾驶证、从业资格证)、技术等级评定及二级维护情况、车辆技术状况等进行安全检查。

  3、对车辆进行例检,对不合格的及时组织整改并将情况上报有关领导。

  4、参加单位组织的安全例会和安全教育培训。

  (三)驾驶员岗位职责

  1、认真学习贯彻《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运输条例》等国家及行业主管部门关于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文明驾驶,安全行车。

  2、严格遵守单位各项规章制度和机动车安全驾驶操作规程,有与准驾车型相适应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持证上岗。

  3、掌握所驾车辆的技术特征,负责车辆的日常保养,在发车前、行车中、收车后做好车辆证照、车辆技术性能的自检,及时进行维护、修理。

  4、协助安检员管理所驾车辆的证照,按时参加车辆年检、综合性能检测、二级维护、年度审验及投保业务。

  5、积极参加安全例会和安全教育培训,不断提高驾驶技能。

  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1、驾驶员不带情绪开车,保证行车安全。

  2、接受运输任务,按时到岗,对车辆情况进行自检,存在故障隐患立即维修。

  3、驾驶员对车辆的日常维护应做到:

  ⑴坚持“三检”,即出车前、行车中、收车后检视汽车的灯光、转向、制动、传动、冷却、润滑及各部机件连接的有效情况。

  ⑵保持“四清”,即保持机油、空气、燃油滤清器和蓄电池的`清洁。

  ⑶防止“四漏”,即防止漏水、漏油、漏气、漏电。

  ⑷保持车容整洁。

  4、配合安检员对营运车辆进行安检,安检合检方可出车。

  5、驾驶员在行车中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安全操作规程,遵守驾驶员职业道德规范,驾驶车辆必须证、照齐全,不准驾驶与证件不符的车辆,严禁酒后开车,自觉遵守交通标志、标线、指挥灯信号、交通管制以及现场公安交警的指挥,严禁超速、超载行驶,礼貌行车,确保行车安全。

  6、严禁私自越线(改线、绕道)行驶,严禁私自将车交他人驾驶。

  7、驾驶人员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4小时。驾驶员一次连续驾驶4小时应休息20分钟以上,24小时内实际驾驶车辆时间累计不得超过8小时。

  三、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1、结合重大节假日、季节转换、重大运输保障任务不定期进行全面安全检查,重点检查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的建立完善、安全隐患整改、应急预案、有关法律法规及会议精神的学习贯彻落实情况,并做好记录。

  2、做好出车前、停车后的准备、检查工作,确保行车安全,发现隐患要及时修复后方可出车。

  3、严格按规定进行装货,并做好途中检查工作。

  4、不定期检查车辆的安全装置、灯光信号、证件。

  5、检查驾驶员是否带病或疲劳开车,是否违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6、检查消防设施是否安全有效。

  7、建立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四、从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一、为全面贯彻安全生产管理法律法规及单位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提高从业人员素质,杜绝事故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二、从业人员的资格及聘用:

  (1)驾驶员应有与驾驶车型相适应的驾驶证、相应类别的从业资格证。

  (2)从业人员年龄不超过60周岁。

  (3)从业人员须经相应培训考试合格持有效合格证件方可上岗。

  (4)单位与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前须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公安部门查询拟聘用从业人员相关情况。签订聘用合同后应在从业人员资格证上加盖单位公章。

  (5)聘用非本地籍从业人员从业时间超过3个月的,在签订聘用(或解聘)合同15日内到辖区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6)不与没有固定住所或居所、患有严重疾病、休息时间得不到保证的从业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三、各岗位从业人员须严格遵守本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按照岗位操作规程进行作业,严禁在岗期间从事与工作无关或影响安全的行为,严禁脱岗。

  四、本单位从业人员应参加单位组织的例会和教育培训活动,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思想认识和安全操作水平。

  五、安全例会制度

  1、单位负责人每月召开一次安全例会。

  2、安全例会由单位负责人负责召集。

  3、安全例会由安检员、全体驾驶员等相关人员参加,实行签到制。

  4、例会内容:

  ⑴传达国家、省市及主管部门关于安全生产的形势、会议、文件精神;

  ⑵听取各部门、有关岗位的工作汇报;

  ⑶对本单位的安全隐患进行通报、分析,安排相应的整改措施;

  ⑷对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进行分析,研究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

  ⑸布置下阶段安全生产工作。

  5、会议由安检员负责记录,会议记录要妥善保管。

  六、安全培训和教育学习制度

  1、安全培训和教育学习工作由单位负责人负责组织。

  2、安全培训和教育学习由安检员、全体驾驶员等相关人员参加,实行签到制,请假人员事后必须补课。

  3、安全培训和教育学习的内容:

  ⑴安全生产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消防法、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

  ⑵各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

  ⑶典型事故的案例分析警示教育;

  ⑷事故应急处理及现场自救知识;

  ⑸其他安全内容。

  4、安全培训和教育学习可每月或结合实际情况不定期组织。

  5、安全培训和教育学习由安检员负责记录,对学习资料、培训讲义、试卷及考核资料进行归档保存。

  七、车辆、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1、购置车辆应选择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规范产品,积极推广使用高性能、低能耗、安全系数高的车辆产品。

  2、车辆必须在公安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领取合法行驶证、号牌,在运管部门办理合法营运证照方能正式营运。

  3、车辆必须按时参加公安部门的年检和运管部门的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按期进行二级维护,按期投保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等险种。

  4、严禁任何人对车辆进行改装。

  5、驾驶员要做好车辆例检工作,不带故障上路。安检员要加强对车辆的检查,保持车辆技术状况完好。

  6、建立营运车辆技术档案,包括购车发票、登记证、行驶证、营运证、年检记录、综合性能检测记录、二级维护记录、修理记录、事故记录等。

  7、车辆技术性能不能达到安全标准的车辆应及时办理报废手续。

  八、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应急预案

  1、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应立即进行自救,并报警。电话:122(交警)、119(消防)、120(急救),应简明讲清事故地点、伤亡、损失等情况,以及事故对周围环境的危害程度,保护现场,抢救伤员,保护货物财产并通报运输经营者与保险公司。

  2、当事人应立即切断车辆电源开关,使用消防器材,布置好安全警戒线,应果断处置,不要惊慌出错,避免造成更大的灾害。

  3、对伤者的外伤应立即进行包扎止血处理,发生骨折者应就地取材进行骨折定位,并移至安全地带,对死亡人员也应移至安全地带妥善安置。积极协助120救护人员救死扶伤,避免事故扩大化,把伤害减至最低程度。

  4、保护好自身的安全,积极配合交警、消防等部门进行救护并做好各项善后工作。

  5、发生亡人及重大影响的道路运输事故,应在6小时内报告当地交通主管部门。

  九、自然灾害、突发性事件应急预案

  1、做好应急运输保障工作,在发生自然灾害、突发性事件时,要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交通主管部门的统一调度、指挥。

  2、报告:遇有自然灾害、突发性事件发生,应立即在最短时间内逐级向交通主管部门报告(在异地遇有自然灾害、突发性事件的应同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交通主管部门报告)。

  3、车辆:投入应急运输车辆使用年限不超过5年,并经检测合格的在用车;车辆运行单程在500公里以上必须配备2名驾驶员,每位驾驶员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

  4、人员:参运人员年龄在20至50岁之间,且技术过硬、作风正派、身体健康。

  5、接受应急运输任务后,运输车辆、人员必须整合待命,在规定时间内到达指定地点集合,且必须由道路运输经营者亲自带队。

  6、执行应急运输任务时,运输车辆及参运驾驶人员要遵守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服从交通主管部门的统一调度、指挥,遇事主动请示、汇报,协调解决好各项工作事务。

  7、完成应急运输任务后,必须向各有关部门汇报任务完成情况,及时做好车辆维护、保修,总结经验,提高应急应变能力和处置能力。

  8、根据应急运输保障工作的需要,做好相关应急物资的储备,完成交通主管部门交给的其他运输任务。

  运输安全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责任制

  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守法经营,落实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组织学习安全生产知识,最大限度地控制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2、道路运输经营者负责经营许可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

  3、聘请符合道路运输经营条件的驾驶人员,并与驾驶员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将责任书内容分解到每个工作环节和工作岗位,职责明确,责任分清,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4、积极参与各项安全生产活动,设立安全生产专项经费,保证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

  5、落实事故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教训不吸取不放过。

  6、建立营运车辆维护、检修工作制度,督促车辆按时做好综合性能检测及二级维护,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1、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工作规范,严肃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工作制度,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和安全知识学习,提高全员安全生产意识。

  2、对道路运输驾驶人员要求做到“八不”。即:“不超载超限、不超速行车、不强行超车、不开带病车、不开情绪车、不开急躁车、不开冒险车、不酒后开车”。保证精力充沛,谨慎驾驶,严格遵守道路交通规则和交通运输法规。

  3、做好危险路段记录并积极采取应对措施,特别是山区道路行车安全,要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

  4、不运输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运输的货物,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运输的货物,应当按规定查验有关手续,符合要求的方可承运。

  安全生产管理内容

  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2、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

  3、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4、驾驶员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5、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运输管理制度9

  一、运输民爆器材时,应严格执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及有关交通安全规则。

  二、运输民爆器材的车辆应定期接受车辆安全检查,逾期未经检查的车辆和检验不合格的车辆不得承运民爆器材产品。

  三、采用厢式运输车,专用运输车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各项设施和手续合格、齐全。

  四、运输民爆器材应配备押运人员、承运司机,押运员应随身携带符合行政许可审批要求的'有关证件,掌握押运产品的数量、质量、规格、批次和装载等情况,了解所载物品的主要危险特性和安全防护知识。

  五、运输民爆器材的车辆不应在人口密集的地方、宿舍区、交叉路口或火源附近停车。

  六、民爆器材装载应符合危险货物配装、码放要求、中途卸货后应及时调整货物堆放高度,防止高位坠落的撞击,装载量不应超过额定负荷。车辆起停时,应避免突然启动和急刹车。

七、在暴雨和雷电等恶劣天气下,不得装卸、运输民爆器材。

运输管理制度10

  1、胶带选型应根据现场使用条件选用,其规格型号应满足运输要求。

  2、胶带采购应依据选定的型号,从具备资质条件的厂家中进行选购。

  3、对新皮带的'验收,设备组应按照标准要求进行检查。必须具备“三证”、“一标志”,方可办理入库手续,对不符合要求的胶带先办理不合格标记和登记,并进行退货处理。

  4、新胶带下井应先办理领用手续。仓库管理人员应从验收合格的胶带中发放。

  5、使用单位应加强皮带传动件的管理和维护,搞好皮带输送机卫生,确保胶带正常运行。对刮破、砸坏等非正常损坏,一经发现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6、井下撤换的皮带应及时上井,并妥善存放。

  7、设备组应对所有皮带进行统一管理,建帐登记。严禁乱领、乱用、乱发放。

运输管理制度11

  为了进一步加强车辆管理,确保行车安全,调动驾驶员的工 作积极性,加强对公司危化品运输车辆维修的管理,减少车辆的维修费用,有效地延长车辆的使用寿命,更好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特制定本制度。

  一、危化品运输车辆实行定人、定车

  为加强危化品运输车队管理,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安全运行,公司对危化品运输车队实行定人、定车制度。即每辆车原则上配备1名驾驶员,1名押运员。另配备机动驾驶员和押运员,当主驾驶员和押运员遇休班或其他情况无法出车时由机动人员负责车辆运行。

  1、车辆运行、车辆年审、保险及罐体检验、车辆随车手续、随车工具、随车防爆手机等由当班驾驶员主要负责,装卸车操作及数据管理由当班押运员主要负责,人员变更时以上项目一并交接。

  2、遇以下情况,不按信号灯指示行驶及不按车道指向行驶和超速行驶由当班驾驶员全部承担扣分及罚款的处理,其余由公司承担。所有罚单在开具15日内由被处罚人到交警部门处理完毕并缴纳罚款,再按审批流程报销。

  3、车辆除常规保养和部件老化更换及非人为原因损坏由公司承担费用,其他原因造成的损坏维修由定车或当班驾驶员承担。无论何种原因造成的车辆维修和部件更换必须去公司指定汽修厂处理。

  4、驾驶员以车辆管理及操作为主,押运员以装卸车操作及数据记录手续为主,二者共同协作,一方出现工作失误另一方有义务提醒,否则负次要责任。若产生工作失误需记录在案,轻则给予警告,重则扣除相应绩效分数,因重大工作失误造成严重公司利益损害的,予以辞退处理。

  5、车辆驾驶员和押运员应待人和气、搞好团结,相互之间不得拨弄是非,维护车队团结,维护车队集体利益。

  二、危化品运输车辆维修管理

  1、适用于公司所有危化品运输车辆维修管理的相关工作。

  2、应按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规定》中有关车辆管理的规定,进行维护、检测、使用和管理,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公司车辆实行“定人、定车”制,即每辆车固定驾驶员并负责车辆的日常维护保养,车辆每行驶5000到6000公里进行一次保养。

  3、车辆固定驾驶员负责对车辆进行检查、发动,发现问题后应立即报车队队长并进行自修。若车辆故障自行无法修复,应及时填写《车辆维修申请单》(见附件1),详细说明维修的项目和损坏原因,经车队队长和车队负责人审核,再进行修理。

  4、所有维修车辆均送至公司指定维修单位进行修理,否则费用不予报销。

  5、当车辆存在较大项目维修时,驾驶员和车队队长要加强监督,避免发生超项目、范围修理,若发生此行为时应及时反馈,并与承修单位协商。

  6、车辆维修完成后,驾驶员及车队队长需对车辆维修结果进行验收签字并索要车辆修理详细项目清单,否则,维修费用不予报批。

  7、司机必须将车辆维修中替换下的车辆零配件带回公司,由车队队长清点后登记入库、统一保管。若进行处理或再利用时,经履行有关手续,经领导审批后办理。

  8、车辆发生如下情况,突发性车辆故障造成车辆无法行驶的和严重影响车辆行车安全的故障。可按照审批流程电话向相关审批人员沟通同意后,首先进行维修,事后必须补办完善相关手续。

  三、车辆全时定位系统的'应用与管理

  为规范危化品运输车辆运行与管理,对车辆进行实时的跟踪定位与车辆运行状态的监督。提高效率,对车辆位置、状态等信息实时更新与调度中心建立最快的信息通道,确保调度中心制定最佳的调度方案,达到科学调度、提高资源的利用率。对车辆行车速度,路线,疲劳驾驶,以及紧急求助等各种安全问题进行严格把关,确保人身与财产更安全。

  1、GPS监控平台信息发送由GPS监控员负责,严禁他人乱动。

  2、监控管理平台对监控车辆发现超速违规、疲劳驾驶、不按规定路线行驶、非法停车等行为,GPS监控员以电话、短信等方式通知并纠正违章车辆,并做好记录。

  3、确保运行中车辆在线情况,如有不在线现象,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并采取措施保证车辆上线。

  4、驾驶人员不得自行断开GPS车载终端电源,确因车辆检修等有断开电源的,要及时告知各级主管并做记录备查,车辆送修后取车时应对GPS设备进行检查,如有损坏应由修理厂予以恢复。

  5、驾驶人员应通过培训教育学会正确使用GPS车载终端系统,接受公司监控平台的管理,由本车驾驶人员全权负责对车载终端日常维护工作,发现车载终端不能正常使用时,应及时向公司有关管理人员报告,及时进行维护,且不得拒绝维护人员对设备的检查和维护。

  6、确保GPS车载系统处于良好运行状态,严禁人为关闭车载终端或屏蔽卫星定位信号(如拔线,灌水、遮拦接收天线等),私自改接电源、变更车载终端的使用性质和结构。

  7、自觉接受管理平台的监控,对车载终端或监控管理平台发送的警示、纠正违法违规行为通讯信息时,必须立即纠正违法违规行为,确保车辆按照有关规定正常运行。

  8、SIM卡是GPS车载系统的信息传阅载体,任何人不得私自取出另作他用。

  9、操作GPS车辆定位系统应注意行车安全。

  10、驾驶员必须在车辆出车前应仔细检查GPS车载设备,保证在行驶过程中GPS车载系统工作正常。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运输管理制度12

  1、运输工具要求:

  1)、运输车辆安全状况,严格按照国家标准GB 7258—199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执行。

  2)、运输车辆技术状况,严格按JT/T 198《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中规定的一级状况执行。

  3)、运输车辆标志,严格按B13392《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规定使用。

  4)、车辆排气管,均要安装隔热和熄灭火星装置,并安装符合JT 230规定的导静电橡胶拖地带装置,且有切断总电源和隔离电火花装置,切断总电源装置安装在驾驶室内。

  5)、加强车况管理,定期检测经常检查,确保车辆电气线路、容器密封性、安全标志、静电导除装置完好。

  2、车辆及设备要求

  1)、车辆车厢底板应平整完好,周围栏板应牢固,在装运易燃易爆危险货物时,应使用木质底板等防护衬垫措施。

  2)、槽车牢固,其容器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由专业生产企业定点生产,并经检测、检验合格的产品。

  3)、定期检查、保养随车配备消防器材,发现问题立即更换或修理。

  4)、专车专货,标志明显,符合交通管理部门对车辆和设备管理规定。

  5)、槽、罐车颜色符合国家色标要求,并安装静电接地装置和阻火设备。

  6)、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密封口严密,能够承受正常运输条件下产生的内、外部压力和冲击力,保证运输中不因温度、湿度或压力变化而发生任何渗(洒)漏现象。

  7)、装运危险货物的槽罐要适合所装货物性能,具有足够强度和耐腐蚀能力,并根据不同货物需要,配备泄压阀、防爆板、遮阳物、压力表、液位计、导除静电及相应的安全装置;槽罐外部附件有可靠防护设施,保证所装货物不发生“跑、冒、滴、漏”,并在阀门口装置积漏器。

  3、驾驶员、押运员

  1)、驾驶员、押运员要了解所运危险货物特性、包装容器使用特性、防护要求和发生事故时应急措施,熟练掌握消防器材使用方法,参加相关职业技术培训,取得相关从业证件。

  2)、运输途中经常检查货物装载情况,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不得擅自改变运输作业计划,按指定路线、时间、速度行驶,不超运、超载,搭乘无关人员。

  3)、保持车厢清洁干燥,妥善处理残留物,运输结束后被危险货物污染过的车辆及工、属具按规定进行清洗消毒处理。

  4)、运输危险货物时不在居民聚居点、行人稠密地段、政府机关、名胜古迹、风景游览区停车,如需在上述地区进行装卸作业或临时停车,应采取安全措施。

  5)、杜绝违章、违规和违法运输行为,随车携带“道路运输危险货物安全卡”、《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等相关证件。

  4、车辆的灌装、清洗和检查

  1)、不同性质、不同品种的化学品,不得混装。

  2)、槽车换装不同性质的`物品,要按照下列程序操作:高压水冲洗——吹干——母液清洗——吹干。母液不得重复使用。清洗后经检查合格方能投入使用。

  3)、在不密封的条件下,雨天不得露天装、卸货物。

  4)、定期或不定期对槽罐以及其他容器的产品质量进行探伤检查。

  5)、运输危险货物根据货物性质,采取相应的遮阳、控温、防爆、防静电、防火、防震、防水、防冻、防粉尘飞扬、防撒漏等措施。

运输管理制度13

  一、 用于储存疫苗的冰箱和冰柜应安放在干燥通风,避免阳光直射的地方。

  二、冷链设备做到疫苗专用,有专人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三、冰箱内储存的疫苗要摆放整齐,疫苗与箱壁、疫苗与疫苗之间应留有1-2cm的'空隙,并按疫苗的品名和效期分类摆放。冰箱门内搁架不应放置疫苗。

  四、冷链设备要使用温度记录仪对储存温度进行监测,每天上下午各记录一次设备运转情况。

  五、接收每批疫苗时均要进行验收登记,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并索要全程温度监测记录。

  六、分发使用疫苗要按照“先短效期、后长效期”和同批疫苗“先入库,先出库”的原则。

  七、冷链设备要定期保养,建立维修记录。

运输管理制度14

  剧毒化学品管理制度旨在确保企业在生产、储存、运输和使用剧毒化学品过程中,能够有效地控制风险,保护员工的生命安全,防止环境污染,以及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该制度通过明确职责、规范流程、强化监控,旨在创建一个安全、有序的工作环境,确保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内容概述:

  1.安全库存管理:明确剧毒化学品的.采购、入库、存储和出库流程,确保其在安全条件下保管。

  2.使用权限规定:设定使用剧毒化学品的人员资格,限制未经授权的接触。

  3.应急预案:制定详细的应急预案,包括泄漏、火灾等事故的处理措施。

  4.培训与教育:定期对员工进行剧毒化学品安全知识的培训,提高风险意识。

  5.监测与报告:建立监测系统,及时发现并报告潜在的安全隐患。

  6.法规遵从:确保所有操作符合国家及地方关于剧毒化学品管理的法规要求。

运输管理制度15

  危险化学品管理管理制度旨在确保企业安全、高效地运营,预防和控制潜在的化学危害,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健康,以及环境保护。该制度涵盖了从采购、存储、使用、废弃到紧急响应的全过程管理。

  内容概述:

  1.采购管理:明确危险化学品的采购标准,如msds(材料安全数据表)的审核,供应商资质的审查,以及合规性的验证。

  2.存储管理:规定专用存储区域,设置清晰的标识,确保通风、防火、防泄漏设施的完善,并进行定期检查。

  3.使用管理:规定操作规程,包括个人防护装备的使用,操作人员的`培训,以及使用过程的安全监督。

  4.废弃物处理:制定废弃物的分类、收集、储存和处置程序,遵守相关环保法规。

  5.应急预案:设立紧急响应计划,包括泄漏、火灾等事故的处理程序,以及定期演练。

  6.记录与报告:记录化学品的进出库、使用情况,及时报告任何异常或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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