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选]考试管理制度
在日新月异的现代社会中,接触到制度的地方越来越多,制度一般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也指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法令、礼俗等规范或一定的规格。我们该怎么拟定制度呢?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考试管理制度,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优选]考试管理制度](/pic/00/bfbccad448_5fbf7ebf800a5.jpg)
考试管理制度1
1、阅卷组长领取试题,先组织本小组阅卷人员学习本科试题的评价标准,如有疑问及时汇报考务组,不要私自处理。
2、阅卷人员对自己所阅试题要履行鉴字手续。试卷阅完,组长要组织复查,复查无误后方可拆封。
3、对学生成绩的.统计和整理至少要有3人参加,力求准确无误。
4、阅卷人员只能在指定地点阅卷,不能把试卷随意带出。
5、非阅卷人员未经考务组批准,不能进入阅卷地点。
6、阅卷人员要听从指挥,服从安排,不要随意离开工作岗位。
7、所有学科都实行“流水作业式”阅卷。
8、作文阅卷至少要有2人阅卷评分,然后取平均分(保留原始评分记录)。
9、阅卷统一实行先减分,再得分,最后将分数转化为等级85~100A,70~84B,60~70C,60以下D。
10、认真做好分数的录录工作,一人读,一人手写,一人录录,一人观察,务必做到准确无误。
考试管理制度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秩序,加强土地估价专业队伍建设,提高土地估价人员素质和执业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实行土地估价师资格认证制度。通过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方可取得土地估价师资格。
第三条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遵循客观公正、公平竞争的原则。
第二章报名条件
第四条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报名参加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
(一)取得大专学历且从事相关工作满两年;
(二)取得本科学历且从事相关工作满一年;
(三)取得博士学位、硕士学位、第二学士学位或者研究生班毕业。
不具备前款第(一)、(二)、(三)项规定国家承认的学历或学位要求,但具有国家认可的中级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报名参加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一)因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在服刑期间及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报名之日止未满五年的;
(二)被取消土地估价师资格未满五年的;
(三)被取消考试资格未满两年的;
(四)在评估或相关业务中受到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行政处分,自处罚、处分之日起至报名之日止未满两年的。
第六条报考人员在报名时应当如实填写报名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二)学历、学位证书或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相关工作经历的证明。
报考人员委托他人代为报名的,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当提交被委托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
报考人员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章考试
第七条国土资源部组织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对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涉及的重大事项进行协调、决策。
第八条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根据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委员会的决策,具体组织实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工作。
第九条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每年举行一次。考试于每年第三季度在各考区同时举行。考试的具体时间,由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委员会确定。
第十条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主要测试应试人员所应具备的土地估价专业知识和执业能力。
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的内容包括:
(一)土地管理基础知识;
(二)土地估价理论与方法;
(三)土地估价相关经济理论与方法;
(四)土地估价实务。
第十一条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按照统一的考试大纲统一命题。
第十二条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采用闭卷方式进行。报考人员自由选择报考科目的种类和数目,各科考试成绩在三个连续考试年度内有效。
第十三条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实行统一评卷。各科成绩于考试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由国土资源部通过《土地估价机构和人员执业信息公示系统》公布。
第十四条应试人员在连续三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考试,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取得土地估价师资格。
第四章考务
第十五条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按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考区。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委员会的领导下,组织实施以下考务工作:
(一)发布考试公告;
(二)组织报名和发放准考证;
(三)安排考点考场;
(四)落实考试安全、保密措施;
(五)协助实施监考;
(六)与考试工作有关的其他事项。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上述考务工作委托当地的土地估价师协会承担。
特殊情况下考区需要临时调整的,由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决定。
第十六条报考人员应当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公告的.地点办理报名手续。
第十七条考试工作人员与报考人员有近亲属或其他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应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后果分别予以警告、考试成绩无效、两个考试年度内不得参加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的处罚:
(一)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方式骗取报名的;
(二)由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考试的;
(三)扰乱考点、考场秩序,或者威胁考试工作人员人身安全的;
(四)在考试中有作弊行为的。
对于有前款规定情形,已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的,撤销其土地估价师资格。
第十九条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协助不具备报考资格的人报名的;
(二)应当申请回避而未回避的;
(三)擅自变更考试时间的;
(四)泄露考题或考试工作的其他保密信息的;
(五)包庇、纵容考生作弊的;
(六)篡改分数的。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取得土地估价师资格并在土地估价机构执业的土地估价师,应当通过实践考核,并进行执业登记。
经过执业登记的土地估价师方能在土地估价报告上签字,承担法律责任。
实践考核和执业登记由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具体实施。
第二十一条执业登记的土地估价师可依法从事对土地及其附着物、定着物的相关权利、权益的价格或者价值进行评测、判定、咨询等土地估价活动。
第二十二条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并进行执业的土地估价师,应当接受行业协会的自律管理。
第二十三条香港永久性居民、澳门永久性居民报名参加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xx年1月1日起实施。
考试管理制度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考试是教学过程的一个重要环节,是检测教学质量的基本手段。为了进一步规范考试管理,深化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使考试管理工作科学化和制度化,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院的考试管理工作在分管教学院领导的领导下,由学院教务科研处制定有关规定,对考试的全过程实行规范化管理。各系部的考试工作由系级考试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学院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做好题库建设和命题、监考人员及考场安排、考试组织、考风考纪、阅卷的组织、考试分析及补考等工作。
第二章 考试组织
第三条 考试实行院系二级管理。学院成立院系两级考试工作小组:院级考试工作小组由分管教学的院领导担任组长,教务科研处处长担任副组长,各系部和相关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担任组员。领导小组下设考务办公室,由教务科研处分管考务的副处长担任办公室主任,教学管理科科长、考务干事等为成员;系级考试工作小组,由系部主任担任组长,系部分管教学副主任担任副组长,教学团队带头人(教研室主任)、教学干事等为成员。
第四条 学院考试工作小组主要职责:执行国家和学院有关考试管理的方针政策,拟定考试管理规章制度,制定考试方案,监督和协调学院各种考试方案的实施,认定与处理考试违规行为,承办国家、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安排的有关考试。
系部考试工作小组主要职责:按照学院考试要求组织实施院级的各类考试,组织命题、建立试题库,评阅、分析和保存试卷,落实监考人员,对师生进行考风考纪教育。
其他部门协助负责考试的相关工作。
第三章 试题管理
第五条 各教学团队(教研室)应把题库建设作为课程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严格按照《试题库建设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认真抓好题库建设工作。试题库建好后,由教务科研处和各系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题库建设是一项长期性的工作,要根据教材的`变化、大纲要求的变化及考试结果分析适时进行更新,以保证题库的有效性和合理性。
第六条 各教学团队(教研室)要根据课程的特点和全面考核学生知识和能力的要求,选用恰当的考核形式(包括闭卷笔试、开卷笔试、口试或口笔试、答辩、操作表演等)。对于口试或口笔试、答辩、操作表演等考核形式的选择,原则上需要通过系部考试工作小组审核,并将审批表提交教务科研处备案。
第七条 考核命题工作原则上由系部考试工作小组严格按学院相关要求进行组织,学院教务科研处负责监督。考试命题应遵循以下原则性要求:
(一)未建立试题库的课程应当指定专人命题,已建立试题库的课程应当从试题库中组配试题,同一学期开设的同一课程应当统一命题;
(一)未建立试题库的课程应当指定专人命题,已建立试题库的课程应当从试题库中组配试题,同一学期开设的同一课程应当统一命题;
(二)试卷命题以教学大纲为依据,覆盖面要广,涉及基本内容和要求,着重考核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能力和创新能力;
(三)命题人员需按规定制定命题计划,提交系部考试工作小组审核;
(四)试题的覆盖面要广,难易度要适中,题量要适当,题型要多样化,格式要规范,考试出题内容覆盖应不少于课程标准规定内容的80%;
(五)试题份量应以大多数学生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为宜;
(六)每门课程同一考试时段需送交A、B两套试卷,同课程各卷中试题的重复率(分值)不高于20%,期末考试原则上由学院考试工作小组于考试前2周进行抽题检查。
第八条 各课程考核时间原则上安排120分钟,有些课程考试时间由于课程性质的原因可适当调整,各科试卷的满分为100分,分值一般设为整数。
第九条 命题教师及其他接触试题的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试题内容及相关信息,如试题泄露,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对试题泄露事故的有关责任人要追究责任,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直至行政处分。
第十条 考试课程的试卷装订密封后统一存放在系部专门的保密柜里,考前30分钟由监考人员到考试课程所在系部领取。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应及时到指定地点密封装订试卷,阅卷小组长及时领卷并组织人员集中流水阅卷。
第十一条 已阅评的试卷由开课系部负责统一归档,保存至学生毕业两年后销毁。任何部门和个人在试卷保存期内不得将试卷销毁或丢弃。
第四章 学生考核资格审查
第十二条 凡正常参加课程教学活动,遵守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在校学生(或经学院批准办理进修、旁听手续的人员),均可参加课程考核。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具备参加课程考核资格:
(一)旷课累计达到该课程教学总时数1/4者;
(二)缺席(含旷课或请假)累计达到该课程教学总时数1/3者;
(三)平时欠交作业或不参加实验累计达到作业或实验总数1/3者;
(四)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论文(设计)缺席(含旷课或请假)累计达到总实习时间1/3及以上者;
(五)学生的作业或实验报告系抄袭别人,且情节严重,拒不悔改者。
有上述情况者,不予评定考核成绩。若自行参加考核,其考核成绩无效。
第五章 考核组织与管理
第十三条 考试课程的考核按学院周历安排的考试周次进行,考查课程的考核原则上应在该课程教学周的最后1周完成,不占用学期末的考试时间。
第十四条 考核课程的期考由各系部负责组织安排实施。考试科目原则上安排在考试周的星期四、星期五进行,每个考场需配备2名监考员,考核形式不同的科目不能安排在同一考场,同一门科目考场如不能错开安排座位,应采用A、B试卷。每场考试需在考场门外张贴《考生座次表》。
第十五条 各系部应在教务科研处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考试科目的期考安排,按要求将期考安排表送交教务科研处,于考试1周前向学生公布考试安排情况,并将监考安排表分发给有关人员。考试安排一经公布,原则上不得变更。
第十六条 各系应召开考试动员大会,组织学生学习《考场规则》,重点加强学生考风考纪教育,引导学生自觉遵守考场纪律,杜绝作弊等违纪现象发生,同时提醒学生携带本人学生证或者其它有效证件,没有证件的需出具《学生考试证件遗失证明》,证件不齐者一律不得参加考试。
第十七条 各系部考试工作小组在考试前应召集专门会议,布置与安排考试工作,组织教师学习《监考守则》,督促本系部的监考员认真履行监考职责,确保考场井然有序。
第十八条 监考人员须由具有较强的责任心,工作认真负责的教职员工承担。凡安排担任监考工作的教职员工原则上不得随意调换或请假,特殊情况需调换或请假的须由部门负责人批准后以书面形式报教务科研处审批。
第十九条 教师(含行政兼课)每学年必须承担不少于9次的监考任务,监考任务包括校内外考试的监考。
第六章 考场规则
第二十条 考生在考前15分钟凭有效证件(学生证或身份证)进入考场,按指定位置入座,把学生证或身份证放在桌面右上角,以便核验。
第二十一条 考生在考试开始30分钟后禁止入场,开考30分钟内禁止交卷退场。
第二十二条 闭卷考试,考生只准携带必要的文具入场,如铅笔、水性笔、橡皮等。禁止携带任何书籍、笔记、资料、报刊、草稿纸以及各种无线通信工具(如寻呼机、移动电话)、录放音机、电子记事本等物品。开卷考试,考生只准携带必要的文具及任课教师指定的课本或笔记,禁止携带其它物品。考场内不得擅自相互借用文具。
第二十三条 考生答题前应在规定的位置认真填写姓名、学号、班级,不得超过密封线,不得在答题卡上做其它标记。
第二十四条 考场内必须保持安静,禁止吸烟,严禁交头接耳,不得窥视他人试卷、答题卡及其他答题材料。考试中途不准随意离开考场,如有特殊情况,必须经监考人员同意,方可离开。
考试管理制度4
为了严肃考风、考纪,体现师生公平、公正的考试原则,使每位学生都能正常地发挥自己的.水平,使每位教师都能真实地了解自己教学成绩,特制定本制度:
一、监考人员
1.监考工作由教导处统一安排,教师必须严格遵守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须向教导处声明,不能参加监考的老师,须提前向校长请假签批后及时告知教导处。
2.监考教师不得擅自调换监考考场,特殊情况须由教导处统一调换,监考期间不到其它考场去,不准其它考场监考教师到本考场。
3.监考教师按要求提前10分钟到达考务室领取试卷,不得代领。
4.监考老师监考前应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迟到、早退、中间离场扣5分,缺一场扣10分。
5.监考老师领取试卷后应直接到相应考场,并要求考生对号入座,保持安静。
6.监考教师考前要检查考生是否将课本、工具书、参考书、笔记本、手机和其它带字纸张带入考场,如已带入,一律放在指定地点。
7.考前5分钟监考教师要将试卷有次序发放到学生手中,督促学生写好自己班级、考号、姓名,并告知本学科试卷页数,发现学生试卷缺页残损,及时调换。
8.监考教师必须认真负责,若同一考场有两名监考教师,要求一前一后,监考期间不得打瞌睡、接打电话、玩手机、吸烟、看书报、做题、谈笑等做与考试无关的事情,若违犯一项一次扣1分,监考前教师应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监考期间不得擅自离开考场。
9.严格按照考试时间规定准时领卷、发卷、收卷。不能让考生提前答卷或拖延考试时间,学生如无特殊情况,监考教师不得允许学生中途离开考场或提前交卷。制止不了的,记在监考记录上。
10.考试期间,监考教师必须维持好本考场纪律,制止学生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不允许考生使用计算器及相互之间借用具),监考教师如发现考生作弊先提出口头警告,如严重违犯考试规则,作弊形成事实或考场上出现问题时,记在监考记录上,不没收、撕毁学生试卷,并在考试结束后及时报教导处。
考试管理制度5
1、在学校领导的指导下,负责所在考点考务工作的检查,当好领导的助手。
2、检查各考场桌凳的摆放和学生的安排是否符合学校要求。
3、检查监考教师执行学校规定情况。
4、帮助处理考试中发现的'问题。
5、检查试卷中发现的问题。
6、巡视中发现问题及时向学校领导反映,使问题得到及时解决。
考试管理制度6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教育评价改革和“双减”工作部署求,严格规范学校教育教学行为,切实降低学生考试压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健康成长,特制定学校考试管理制度如下:
一、准确把握考试功能
必要的考试是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重要环节。义务教育学校考试面对的是未成年学生,主要发挥诊断学情教情、改进加强教学、评价教学质量等方面功能。学校要准确把握义务教育学校考试功能特点,认真落实《义务教育质量评价指南》,统筹处理好考试、作业、日常评价、质量监测等方面关系,完善义务教育评价体系,科学合理安排考试,引导深化课程教学改革,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二、大幅压减考试次数
小学一二年级不进行纸笔考试,三四五年级由学校每学期组织一次期末考试。学校和班级不得组织周考、月考、单元考试等其他各类考试,也不得以测试、测验、限时练习、学情调研等各种名义变相组织考试。
三、规范考试命题管理
学校期末考试命题要严格规范考试内容,合理控制考试难度,不得超越国家课程标准和学校教学进度。要切实提高命题质量,注重考查基础知识、基本技能和教学目标达成情况,注重增加综合性、开放性、应用型、探究性试题比例,体现素质教育导向,不出偏题怪题,减少机械记忆性试题,防止试题难度过大。要加强命题研究评估和教师命题能力培训,不断提高教师命题水平。
四、合理运用考试结果
学校期末考试实行等级评价,分ABCD共4个等级。考试结果不排名、不公布,以适当方式告知学生和家长,不得将考试结果在各类家长群传播。不得按考试结果给学生调整分班、排座位、“贴标签”。教师要运用考试结果精准分析学情教情,有针对性地对学生进行帮扶辅导,科学研判教学工作的重点难点,切实改进课堂教学,不断提高课堂教学效果。学校要加强对考试结果的整体分析,对教学质量作出科学判断,针对性地加强教师教学指导和培训。
五、完善学习过程评价
学校要树立全面发展的质量观和科学的教育评价观,综合考虑学生学科考试成绩与其他表现,科学全面评价学生。要完善学习过程评价与考试结果评价有机结合的'学业考评制度,加强学生学习过程评价,鼓励实践性评价,可以釆用课堂观测、随堂练习、实验操作、课后作业等方式开展学生学习情况的即时性评价,通过定期交流、主题演讲、成果展示、学生述评等方式开展阶段性评价。要注重学生综合素质、学习习惯与学习表现、学习能力与创新精神等方面的评价。要创新评价工具手段,积极利用人工智能、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探索开展学生各年级学习情况全过程评价、德智体美劳全要素评价。
六、完善管理监督机制
建立学校考试日常监管制度,不得简单将考试结果作为评价教师的依据。对发现的违规考试行为,要教师追查问责,列入师德考核。严禁校外培训机构面向学生开展或与学校教师联合开展考试。学校加强正面宣传,引导家长和学生正确看待考试结果,为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环境。
考试管理制度7
为深入落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管理的要求,切实减轻学生课业负担,充分认识加强义务教育阶段作业管理对促进学生健康发展和义务教育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意义。特制定xx小学《作业管理制度》。
一、作业管理领导小组
组长:xxx、xxx、xxx
副组长:xxx、xxx、xxx
组员:各科教研组长
二、作业管理细则
1、作业布置与批改应有效发挥激励作用,激发学生学习兴趣,激励学生在作业中勤于思考、乐于实践,体验成功与快乐。
2、学生作业量的大小、作业的难易程度应适中,应根据学生学业发展水平分层布置作业。通常情况下,学生作业量大小、难易程度的确定标准为:分层后各层中等学生能在规定时间内独立、正确完成。
3、学校必须控制作业总量。教导处、年级组长、班主任分别协调统筹学校、年级、班级各学科教师科学合理布置作业,把握作业内容、形式和总量。
4、学生要主动独立完成作业。学生要充分利用校内外学习时间,加强自我管理,主动独立完成作业,不敷衍、不抄袭。
5、加强作业研究。学校鼓励支持教师个人或以学科备课组、教研组、课题组为单位对学生作业内容设计、完成方式、批改方式、评价反馈方式、作业辅导方式进行专项实践研究,形成典型经验做法,学校予以推广。
6、学生要做到每天坚持校外体育活动。坚决落实校内每天体育锻炼一小时,要形成评价机制。
7、要严格控制好居家上网时间,自觉保护视力,最大限度减少使用电子产品时间。
8.家长要做好学生家庭作业的'督促落实。家长要积极营建良好的学习环境,不额外给学生增加家庭作业负担。做好学生校外体育活动安全保护教育工作,促进学生身心健康。
考试管理制度8
盲板管理制度是企业生产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规范盲板的安装、拆卸、检查和维护流程,确保设备和管道系统的安全运行。其主要内容包括盲板的'选用标准、安装操作规程、日常管理以及应急处理措施。
内容概述:
1. 盲板的选型与材质:明确盲板的类型、规格和适用场景,规定材质要求,如耐压性、耐腐蚀性等。
2. 安装与拆卸程序:详细描述安装前的准备、安装步骤、拆卸流程,以及相关工具的使用方法。
3. 日常管理与检查:设定定期检查的时间间隔,明确检查内容和标准,记录检查结果。
4. 应急响应:制定在异常情况下的快速反应机制,包括泄漏、火灾等情况下的盲板操作指南。
5. 培训与教育:定期对员工进行盲板操作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6. 责任分配:明确各部门、各级人员在盲板管理中的职责,确保责任到人。
考试管理制度9
考试工作是学校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检查巩固阶段性教学成果,激励学生不断改进学习,提升知识能力水平的重要手段和方式。为了进一步加强教学管理,规范考试过程,形成科学、严谨、高效的工作作风,根据新课程改革和“双减”工作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以下考试管理制度。
一、命题和印制
1.期末考试由上级部门统一命题并提供试卷。考试过程中相关责任人要认真做好试题的保管和保密工作。
2.日常练习检测由任课教师命题时,要依据学科的《课程标准》、教材和教学要求,了解学生实际情况,对试卷题量、难易程度、题型选择、试卷结构等负有全部责任,确保命题质量,并提供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以便统一阅卷。
二、组织和监考
1.考试由校教导处统一组织安排,要在考试一周前将考务工作安排通知相关人员。考场安排等组织工作由教导处负责组织落实。考试实行单人单桌或年级混编。凡与学生学习有关的文字资料、数据等不能放置在教室内。每次考试,要求考生全部参加。凡因病因事不能参加考试者,须经学校教导处批准后报校长办公室。
2.每个考场安排两名监考教师。监考人员必须于开考前10分钟到岗,其中一名教师到考场检查环境、维持秩序;另一名教师到考务室领取试卷,然后直接到达监考教室。开考前5分钟宣布考试时间并分发试卷,提醒学生将姓名、学号、班级写在试卷指定的位置。
3.考场内必须保持安静,不准喧哗。考试中,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准夹带、偷看、抄袭或有意让人抄袭,不准传抄答案或交换试卷。
4.监考教师要认真执行考场规则,两位监考教师分别位于教室的前后。考场内不准阅读书报和谈笑,不拨打或接听电话,不准擅离职守,不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若试题有“更正”或不清楚的地方,应用粉笔抄在黑板上,不准以任何方式提示考生(报时除外)。一年级试卷需要读题的,只读两遍原题,不予任何说明。
5.考试结束前15分钟,监考人员要提醒学生并注意合理安排时间。考试时间终止时,应立刻收卷,认真查点试卷份数,准确无误后及时送交教导处。
6.期末考试时分别安排专人负责全校的巡考,巡考人员全程关心试卷领用及监考职责的规范性情况,及时解决考试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巡考人员应事先了解当次考试的'总体安排与具体要求,熟悉考试管理的有关规定,严肃认真地执行巡考任务。
三、装订(扫描)和批阅
1.考试结束后,由教导处统一将试卷装订或扫描,要严格按规定操作。
2.由教导处组织安排阅卷工作,按照县教研股的阅卷要求,分年级分学科在阅卷组长的主持下阅卷,阅卷原则上集中批改,采用流水作业方法合理分工,一包到底。由组长负责,阅卷过程中要严格参照统一的评分标准批阅学生考卷,避免错批与漏批,如有争议与矛盾之处,由同学科组讨论,并由学科分管行政人员确定。判卷过程中要做到标准统一,给分有理,扣分有据。任何个人无权自行修改评分标准。
3.成绩出来后,确需更正的,须报请教研股视情况决定。
四、试题分析
1.考试结束后各位教师要认真分析试卷和答题情况,做好成绩统计和量化分析,做好分析总结,完成所任班级的学科质量分析报告。
2.质量分析报告一般从“取得成绩”、“存在问题”、“改进措施”等方面分析总结。教师在认真分析试卷过程中应体现其实用性,要反映出教学的得失,形成改进措施并积极改进。
考试管理制度10
为规范学校统一组织的各种考试,严肃考试纪律,保证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使考试工作取得预期效果,制定本制度。
一、考试组织
(一)教导处
1.教导处负责期中、期末考试及九年级月考、模拟考试、毕业考试等项考试的统一安排、调度。包括考场的设置、编排,考号的确定和监考、阅卷教师的`安排。
2.教导处安排专人分卷、录分。录分教师对所录分数的正确性负责。其他教师不得擅自改动所录分数。如有差错,须经教导处同意,方可改动。
(二)班主任
3.各班班主任须根据教导处通知在考前及时把本班人数及桌椅等情况报教导处,并亲自到教导处核对学生名单。各班钥匙须在考试前一天下午放学前交到教导处。
4.各班班主任须在考试前向学生讲清考试的具体要求,并把考场、考号等有关事宜向学生讲清楚。
二、教师规范
(一)监考规范
5.监考教师要严格遵守考试时间,至少应当在开考前10分钟到教导处领取试卷,在开考前5分钟到达应到考场。考试终了铃响,立即收卷,不得擅自延长考试时间,更不得提前收卷,或催促考生提前交卷。
6.首科考试监考教师须在开考前20分钟进入考场、粘贴考号。考号的粘贴一律按照面对黑板“高右低左”的原则,即高年级考生在课桌右方,低年级考生在左方。
7.监考教师须在考生答卷前提醒考生认真填写卷头,要求考生把考号、班级、姓名等项工整书写在指定位置。
8.期中、期末考试每考场要保证2人同时监考,不得互相替班。
9.监考教师在考场内不得闲谈、不得看与本场考试无关的材料。遇有考生提问,应予以妥善处理。
10.监考教师要按考号顺序由小号到大号认真收卷,规范装订。遇有缺考,把试卷订在与该考生考号相应位置,不准出现串号、错订、反订现象,更不得漏收试卷。
11.监考期间,监考教师要对所监考场的物品管理、卫生管理负责,督促考生把废纸、包装袋等垃圾物带走。
12.负责考试期间纪律管理的教师要及时到位,认真管理学生,制止任何在考场附近逗留、喧哗等影响考试正常进行的行为。
13.与考试无关人员,特别是有关任课教师,未经允许,不准进入考场;必要时,经有关领导或教导处允许,可进入考场作适当说明,但不得提示试题解法。
14.考试期间,各班班主任要安排学生正常值日,保持楼内外分担区卫生。
(二)阅卷规范
15.期中、期末考试由教导处统一安排教师阅卷或异校交换阅卷。学校统一评卷时,期中考试由本年级本学科任课教师阅卷,期末考试由其他年级本学科教师阅卷。根据实际需要,期中、期末考试安排非考试科目教师协助部分科目阅卷。九年级月考、模拟考试、毕业考试由本年级本学科任课教师阅卷。异校交换阅卷,学校对交换学校做好__。
16.期中、期末考试阅卷时,原则上以参考答案为主,如发现参考答案有误,须向主管领导请示、汇报,再作处理。
17.试卷中考生所做答案的正误应有规范的批阅符号,得分、减分须使考生明白。
18.教师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阅卷任务。阅卷期间,不得把试卷拆封。
19.阅卷过程中,任何教师不得干扰其他教师阅卷;阅卷教师也不得主动将所阅试卷提供给他人。
20.试卷总得分须认真计算、核查,确保准确无误。
21.期中、期末考试,阅卷教师应在指定位置签名。
22.期末考试,录完分的试卷由教导处保存备学校抽查。
23.学校抽查试卷时,如发现漏判、错判等现象,差多少分全部试卷均增(或减)相应的分数。
24.任课教师对阅过的试卷有疑问,可向教导处申诉,但不得擅自更改。学校将视具体情况进行复查。
三、考生规范
25.考生要遵守考场纪律,进入考场后要保持肃静。要按考号入座,不得随意串座。要尊重监考教师,服从指挥,严禁顶撞监考教师等现象的发生。
26.考生要保证考试作息时间,不得迟到。开考30分钟后不得进入考场,不得提前交卷。
27.考生进入考场后须将所带书包等非考试必需品放在教室前面指定位置,不得带入座位。
28.考场上,考生不得做出任何影响考试正常进行的行为,如把相关书籍、资料带在身边,不得做与考试无关的动作,不得以任何方式抄袭。
29.考生须在答卷前工整填写卷头。考号、班级、姓名一律写在试卷左上方指定位置,不得漏填。
30.考生须珍惜任课教师的辛勤劳动,以严肃认真的态度认真答卷。如遇试卷分发错误或字迹模糊,可举手向教师询问。
31.考生不得把考卷带出考场。
32.考试完毕,考生须安静离开考场,不得在楼内逗留,不得在一楼附近活动、喧哗。
33.考试期间,考生须爱护所在考场备品,保持卫生。
四、责任追究
34.教师在监考、阅卷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根据《瓦房子镇中学教师量化考核条例》处理。
35.学生在考试过程出现的问题,根据《中小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及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处理。
考试管理制度11
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务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以下简称高考,特指普通、成人高等学校本专科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是国家教育统一考试。为健全高考考务工作制度,保障高考的正常实施,根据《教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高等学校本专科招生,除经教育部批准外,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包含“分省命题“的统一考试)。
第三条 高考的主要目的是为高等学校选拔新生提供考试成绩,同时也要有助于中等学校实施素质教育和公民文化素质的提高。
第四条 高考的基本原则是科学、公平、安全、规范。
第五条 高考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包括副题及其答案和评分参考)在启用之前属国家绝密级材料。
第六条 高考考务工作由教育部领导,教育部考试中心负责管理,地方各级考试机构组织实施。
第七条 各级考试机构要采用现代化技术手段管理高考工作。
第二章 考试工作人员
第八条 各级考试机构要配备与所承担的高考考务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职与兼职相结合的考试工作人员。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受到保护。
第九条 考试工作人员的基本条件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思想品德良好,作风正派,遵纪守法,遵守保密工作规定,熟悉考试业务,工作认真负责,身体健康。
第十条 考试工作人员要实行岗位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经培训合格执证上岗。
第十一条 实行回避制度。专职的考试工作人员,如有直系亲属参加当年的高考,应回避接触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与答卷 (含答题卡,下同);兼职人员,如有直系亲属参加当年的高考,不得参加当年的考试工作。
第三章 试卷的印制、运送与保管
第十二条 高考的试卷、答案及评分参考由教育部考试中心或有关省级考试机构提供清样,省级考试机构负责印制。
第十三条 教育部考试中心提供的试卷、答案及评分参考清样通过机要部门发往各省级考试机构。各省级考试机构由1名负责人亲自接收,签发回执,并负责本地区试卷、答案及评分参考的保密工作。在试卷的印制、运送与保管过程中,所有涉密事项,必须用加密方式进行联络。
第十四条 试卷、答案及评分参考的清样须存放于省级机要室或省级考试机构的'保密室。
第十五条 教育部考试中心提供的试卷、答案及评分参考,在印制过程中任何人不得擅自改动。如需变更,必须经教育部考试中心批准。
第十六条 试卷的印制、运送与保管要严格执行有关文件规定。
第四章 考试实施
第十七条 高考的科目和时间,由教育部公布。
第十八条 根据教育部的部署,各省级考试机构在当地政府与招生委员会的领导下,组织实施和管理在本地区的考试工作。
第十九条 考试期间,各级考试机构派督考员或巡视员监督、检查考试实施的情况,协助做好考试工作。
第二十条 高考以地(市)或县(区)为考区,考区设考区委员会,由当地政府负责人任考区主任,教育行政部门及考试机构负责人任副主任,并有公安、保密、监察等部门负责人参加。考区委员会领导、组织、管理本考区的考试实施及处理考试期间本考区发生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一条 考区设若干考点。考点应设在地、县政府所在地。因特殊情况要在地、县政府所在地以外设考点的,须经省级考试机构批准。
考点设主考1人、副主考2人,由考区主任聘任。主考、副主考要遵守《主考、副主考职责》(见附1)。
考点设立考务、保卫、医疗、后勤等小组,以保证考试正常实施。
第二十二条 考点设若干考场。考场应安全、安静,通风、采光条件好,桌椅整齐,室内除必备物品、文字外,不得留有其他任何可能影响考试的物品和字迹。
每个考场考生数为25或30人。考生座位须单人、单桌、单行排列,间距80厘米以上。
每个考场内配备2至3名监考员,考场外设若干流动监考员。监考员由考点主考聘任。监考员必须恪守《监考员职责》(见附2)。普通高考的监考员不得由高三任课教师或班主任担任;成人高考的监考员不得由补习班或辅导班任课教师或班主任担任。
省级考试机构有权统一调派监考员。
第二十三条 省级考试机构应按照教育部的要求建立考生诚信考试电子档案、统一制作《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并制订具体的操作办法。
第二十四条 考试机构对符合报名条件的考生,制作、发放《准考证》。《准考证》存根保存半年。
第二十五条 省级考试机构以县和科类为单位随机编排《准考证》号。《准考证》号的编排按教育部有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六条 各级考试机构和考试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考试实施程序》(见附3)实施考试;加强对备用卷的管理,启用备用卷应严格履行有关手续。
第二十七条 考生凭《准考证》和省级考试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参加考试,考生必须遵守《考生须知》(见附4)。
第二十八条 用汉语文授课、学习的考生,参加高考(除外语科外),笔试一律用汉文字答卷。用本民族语文授课的高级中等教育毕业生,报考用汉语文授课的高等学校,在参加全国统考时,汉语文由教育部另行命题,不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并用汉文字答卷;其他各科(包括外语试题的汉语部分)可翻译成本民族文字,用本民族文字答卷。有关省、自治区在考汉语文的同时,也可以考少数民族语文,并负责命题(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报教育部备案)。
第二十九条 跨省借考考生的答卷要单独装订、密封,由借考地省级考试机构于考试结束后立即通过机要部门送考生户口所在省级考试机构。上述考试机构应指定专人(2人以上)负责借考考生答卷的收发与保管。
第三十条 考生答卷在统一评阅前,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拆封。
第三十一条 考试期间,各级考试机构应安排昼夜值班,值班电话应在考前告知上下级考试组织机构。遇有失密、泄密、大面积舞弊等重大事件,须立即报告省级考试机构并转报教育部考试安全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及教育部考试中心。
第三十二条 考试结束后,省级考试机构须按要求立即将考试情况书面简要报告教育部考试中心。
第三十三条 副题的启用
(一)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原因造成省(区、市)或地、县未能按时实施考试,省级考试机构须及时报告教育部考试安全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经批准后启用副题进行考试。
(二)因试卷丢失、被窃或其他原因造成试题失密、泄密,省级考试机构须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扩散,并立即报告教育部考试安全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和省(区、市)保密局。查清失密、泄密范围后,考前则在失密、泄密范围内立即停止考试,考后由教育部宣布在失密、泄密范围内的此次考试无效,经教育部考试安全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批准后,启用副题重新进行考试。
(三)启用副题进行考试的组织管理、评卷等工作均依照本规定相应条款执行,考试时间由教育部考试安全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确定,教育部考试中心或有关省级考试机构负责提供副题及相应的答案及评分参考。
第三十四条 由于试卷印刷有误或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拖延了全国统一考试开考时间的,须由考区主任立即报省级考试机构批准延长考试结束时间,但延长的考试时间一般不应超过30分钟。
第五章 评卷与分数报告
第三十五条 评卷工作由省级考试机构负责组织和管理。
第三十六条 考生答卷保存期为考试成绩公布后半年。考试成绩在通知考生本人前,任何人不得擅自泄露。
第三十七条 答卷的运送与保管应严格执行有关文件规定。
第三十八条 承担评卷任务的高等学校设评卷点。各评卷点成立评卷领导小组,组长由学校主管领导担任,省级考试机构派人参加。
分学科成立学科评卷小组,组长由具有本学科高级职称的人员担任,并必须遵守《学科评卷小组组长职责》(见附5)。学科评卷小组在评卷结束后,撰写学科评卷工作总结和试题评价报告,经省级考试机构报教育部考试中心。
第三十九条 评卷人员由评卷领导小组聘任。评卷人员以高校教师为主,有中学教师或教研员参加,其队伍应相对稳定。作文等非选择题评卷人员,应聘请责任心强、水平高的教师担任。评卷人员必须遵守《评卷人员守则》(见附6)。
第四十条 评卷工作按照《评卷工作要求》(见附7)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评卷中发现一考场一科雷同卷超过五分之一以上或其他异常情况,应迅速报告省级考试机构查处,并及时将查处结果报告教育部考试中心。
第四十二条 教育部考试中心负责监督检查各地评卷情况。
第四十三条 评卷结束后,考试成绩通知考生本人,省级考试机构制订具体的成绩通知办法和答卷复查办法。
第六章 考试信息管理
第四十四条 建立、健全考试机构的多级考试信息管理、通讯网络,购置必要的设备,配备一定的专业技术人员,逐步实现考试信息管理科学化、规范化、现代化。
第四十五条 考试信息包括考生情况,考区、考点、考场设置情况,考试情况,考试成绩等。各级考试机构要根据考试工作需要及时公布统一规范的考试信息项目及代码。
第四十六条 下一级考试机构按要求及时向上级考试机构准确报告有关考试信息。各省级考试机构应在考试结束后2天内,将本省(区、市)在考场中发现的违纪、作弊人数汇总并报教育部考试中心。
第四十七条 各级考试机构对考试信息的采集与处理要规定严格的管理程序和严肃的工作纪律,控制误差,保证考试信息的准确。
第四十八条 考试信息未公布前按国家秘密级材料管理。各级考试机构要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保证考试信息的安全。
第四十九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教育部或省级考试机构同意,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考试信息。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承担高考相关工作是各级各类学校的责任。各有关学校应为命题、考试、评卷等工作提供条件和支持。
第五十一条 各省级考试机构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工作实施细则,并报教育部备案。
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在20xx年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中施行。
考试管理制度12
有效的营销业务管理制度对于公司至关重要,因为它:
1. 提升效率:通过标准化流程,减少工作混乱,提高团队协作效率。
2. 增强竞争力:准确把握市场动态,制定针对性策略,提升市场份额。
3. 保障合规:确保所有营销活动符合法律法规,避免潜在风险。
4. 提高客户满意度:规范服务流程,提升客户体验,巩固客户忠诚度。
5. 促进成长:通过绩效评估,激励员工提高业绩,推动公司持续发展。
考试管理制度13
盲板抽堵作业管理制度旨在确保企业生产过程中的安全,防止因盲板作业不当引发的事故。其主要内容包括作业前的准备、作业过程的管理、作业后的检查及应急处理措施。
内容概述:
1. 盲板的分类与选用:明确各类盲板的适用场景和性能要求,确保选用合适的`盲板。
2. 作业审批流程:规定作业申请、审批、执行的步骤,强调安全审核的重要性。
3. 作业前准备:包括风险评估、作业计划制定、现场隔离、安全措施布置等。
4. 作业实施:规定操作人员的资质要求、操作规程、监护人职责等。
5. 作业后清理与检查:对盲板的安装质量进行检查,确认无泄漏,并恢复现场。
6. 应急预案:设定突发情况下的快速响应机制,如泄漏、火灾等。
考试管理制度14
为了提高教学量,科学地考察学生的学习能力,准确、客观、公正地评定学生的学习成绩,评价教师的教学效果,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考试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一条学校成立考试管理小组,由校长、分管校长、教导主任等人员组成。学校考试管理小组负责本校考试工作的组织、实施、评价等。
第二章考试命题
第二条命题工作的总原则是提高考试质量、提升学生的综合素质。
第三条单元检测及期中和期末测试均依照教育局编印的单元检测题及期中、期末考试试卷。试题的内容,既要突出重点,又要注意扩大覆盖面,注意点与面的结合。试题的难度和份量要适当,既要从大多数学生的实际水平出发,又要使不同程度的考生拉开距离,看出水平的高低。命题应有较高的信度和效度(信度是指考试的可靠性,效度是指考试的准确性),要能准确地测出学生掌握知识、技能及应用知识能力的真实程度。试题的编排,要注意从易到难,分低、中、高三档,成梯度上升。试题的类型依中考试卷模式。
第三章考试的组织和实施
第四条考试的组织和实施,坚持“平时象中考,中考象平时”的理念。每学期考试的科目与形式由学校教导处根据学期教学计划决定。考试科目与考试形式一经确定不能随意更改。
第五条期中、期末考试由教导处统一安排、调度。考试实行单人单座(在条件具备时考场按中考考场要求设置)。
第六条试卷的`命题、印制、密封装袋,自始至终要加强保密工作,严防窃卷、泄题现象发生,一旦发现有试卷泄密现象的,应及时报教导处作突发事件处理,经查后要追究事故的责任人,并根据情况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第七条所有考试试卷,在批阅前必须装订密封,然后交阅卷组长按流水形式批阅。
第四章监考与巡视
第八条监考人员要认真履行监考职责,维护正常考试秩序,严格执行考试纪律,以高度的责任感做好考场的检查和监督工作。
第九条每一考场选派一至两名认真负责的教师参加监考工作。监考人员应做到以下几点:
1、提前20分钟到考场。
2、发卷前要重申考场纪律。
3、考试时,认真检查考试情况,不准吸烟,不准干与监考工作无关的事情;关闭通讯工具。
4、发现考试违纪、舞弊情况,应严加制止,并作好考场情况记载。
5、考试结束铃响后,应立即收卷,并清点试卷份数密封装袋。
6、具体操作流程及要求参照中考要求。
第十条监考人员承担以下连带责任:对考生座次不合要求,考场秩序混乱而不整顿,对舞弊和违纪行为视而不见,向学生泄露或暗示试题答案,作失职论。对失职情况,学校将据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批评、通报、经济处罚)。
第十一条加强考试巡视工作。学校领导、教务主任或年级组负责人,要深入考场检查与巡视考试情况。
第五章违纪处罚
第十二条加强考试纪律教育。教导处、年级组要利用各种形式进行考纪宣传教育。
第十三条学校将考试不轨行为分为违反考试规则(下称考试违纪)和舞弊两种等级。
第十四条考试违纪行为的界定及处罚。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作考试违纪论:
1、不按规定要求就座。
2、不经监考教师同意互借文具。
3、考试结束,监考老师收卷时不肯交卷。
4、交卷后不立即离开考场,并在考场内及走廊上喧哗,影响他人考试。
5、考试后因成绩不及格纠缠教师要求加分。
6、有其它扰乱考场秩序,违反考场规则的行为。
对有上述违纪行为的学生,取消该门课程正常考试资格,所考学科成绩作零分记载。
第十五条考试舞弊行为的界定和处罚。
在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作考试舞弊论:
1、开考后,发现卷下垫有夹带、书籍和笔记本(无论是否翻阅抄看)。
2、考试中互传纸条,交换试卷(双方同样处理)。
3、考试中或交卷时交头接耳(双方同样处理)。
4、考试中相互以眼色、手势或其它方式传递考试答案。
5、考试中偷看旁人试卷或有意让他人看试卷。
6、考试中利用无线寻呼机等现代化通讯工具作弊。
7、已交卷再改动试卷。
8、请人代自己考试和代替他人考试者(双方同样处理)。
9、偷考卷者。
对考试舞弊现象,学校将作严肃处理,舞弊处理决定通知学生家长,并公布于众,存入本人档案。
第六章阅卷
第十六条期中期末考试一律由教导处或年级组组织按指定时间、指定地点实行集体流水批阅,任课教师当天分析评价试卷,总结教与学的得失。
第十七条阅卷教师必须严格按照标准答案和评分细则,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定成绩,不得随意加分、扣分或打人情分。阅卷一律实行密封试卷。阅卷教师必须在批阅的试卷上签名(一本首份相应题号后面)。
第十八条教导处、年级组应对各科阅卷情况进行抽样检查,
错批漏批情形严重者,将追究责任,对其予以经济处罚。
第十九条阅卷结束后,由各阅卷组启封试卷,统一登记考试成绩,并在成绩登记表上签署计分人姓名。成绩登记表一式两份。
第二十条考试成绩一经评定,任何人都无权更改。如有特殊情况确需改动成绩,应由阅卷教师提出书面报告,阅卷组长签字经教务主任同意后,由阅卷教师与阅卷组长共同调卷复查,确属错评,由两位教师共同评分、签字,方可改动成绩。
第七章考核成绩评定
第二十一条学生必须参加教学大纲规定的课程考试,考试成绩以等级形式出现,载入成绩记分册,并记入个人档案。
第二十二条考试科目的学习成绩根据学生期末考试成绩、期中考试成绩和平时成绩综合评定。原则上规定:进行了期中考试的科目,期末考试成绩占70%、期中考试成绩占20%、平时成绩占10%;未进行期中考试的科目,期末考试成绩占80%,平时成绩占20%。
第二十三条考查科目学习成绩由学生平时听课、课外作业、课堂讨论及平时测验、期末测验成绩综合评定构成。
附:考场规则、监考人员职责
附一:考场规则
一、考生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服从监考人员的安排,不妨碍监考人员履行职责。
二、考生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携带学生证、考试证参加考试,否则不准进入考场。
三、考生必须按指定座位就坐,并将有关考试证件放在课桌的左上角,以备检查。考生不得擅自调换、挪动座位。对无理取闹、扰乱考场纪律者,监考人员有权令其退出考场。
四、考生考前十分钟可以进入考场,无故不得缺考,开考后迟到十五分钟者,不准入场考试,并作旷考论,开考三十分钟后,才准交卷出场,但不得在考场附近喧哗。
五、考生应带齐必要的考试用具,考试中一般不得互相借用,个别考生确需借用时,需经监考人员同意,并由监考人员代为借还。除必要的考试证件和考试用具外,考生桌面、抽屉及附近不能有任何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物件,所带书包、书籍等物(包括自带的草稿纸等),一律放在监考人员指定的地方,手机、传呼机等通讯工具一律不准带进考场。
六、考试前,考生应认真清除自己附近的纸条、字迹等,并检查桌椅、墙壁上是否写有与考试内容有关的字迹,发现情况及时报告监考人员,否则,考试过程中一经发现任何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物件、字迹,不论看否,一律以考试作弊论处。
七、考场必须保持肃静。考生答题时遇有字迹不清楚或其它不明确问题时,须举手示意,经监考人员同意后方可提问。考生不得提出解释题意等要求,监考人员也不得回答考生有关考试内容的任何问题。
八、考试期间,考生中途不得进出考场(疾病除外)。
九、考生参加考试,必须严肃认真,独立完成,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一律按作弊论处:
1、闭卷考试中,私自携带或以任何方式,在任何位置展开与本次考试内容有关的书籍、笔记、作业或写有与本次考试内容相关的物件者;
2、传递试卷或各种纸条(包括草稿纸)者;
3、与他人交换试卷或各种纸条(包括草稿纸)者;
4、考试中与他人交头接耳、打暗语或做手势者;
5、考试中窥视他人试卷或为窥视者提供方便者;
6、代替他人答卷或让他人代自己答卷者(包括抄袭他人答卷或让他人抄袭自己答卷者);
7、其他明显违犯考试纪律者。
十、考试结束,考生应将试卷连同草稿纸一起反放在课桌上,由监考人员收卷。考生考毕应立即离开考场,不准在考场内及附近逗留、议论、喧哗。考试结束时间一到,考生应立即停止答卷,并离开考场,不得故意拖延时间,若经监考人员催促仍不交卷者,则该试卷作废,按缺考处理。
十一、监考人员如发现考试作弊者(含协同作弊者),应立即取消其考试资格,并在试卷上注明"作弊"字样,同时在《考场情况登记表》上记载作弊过程。
十二、凡擅自缺考或考试作弊者(含协同作弊者),该科成绩以零分计,并视情节和态度给予纪律处分。
附二:监考人员职责
一、监考人员必须在考试前二十分钟到教导处领取试卷,及时检查所领试卷是否与所要监考课程、考场相符。
二、监考人员应认真学习《考场规则》及有关规定,在考试前十五分钟进入考场,对考场进行清理,要求考生对号入座。督促考生将书包、书籍等物件放置在指定的位置,不得带入座位。对不服从劝告的考生,监考人员有权停止其考试资格。开考后,如发现考生仍有上述物件,将追究监考人员的责任。
三、监考人员要严肃地向考生宣读《考场规则》,检查考生学生证、准考证,以免出现代他人考试现象,并指导考生将考试证件放置在课桌左上角。
四、开考前十分钟监考人员须清点试卷,如有缺卷、误卷速到领卷处补领或换卷。
五、发放试卷后,监考人员应提醒考生在考试卷(或答题纸、答题卡)上填写班级、姓名及学号或考试号等。
六、考试期间,监考人员必须自始自终认真履行监考职责,不得随意离开考场或允许无关人员进入考场。监考过程中,不准在考场内吸烟、聊天、阅读书报或做其他与监考无关的事情,考生若对试题文字印刷有不清楚之处提出询问时,监考人员可予答复,但不回答考生有关考试内容的任何问题,也不准对考生答题有任何启发和暗示。
七、因故不能监考者,必须在考试前一天向教导处履行请假手续,经同意后,由教导处另派监考人员。
八、监考人员如发现考生有作弊动机时,可提醒注意一次,把作弊消除在萌芽状态。如确有考生违犯《考场规则》行为的,则视为考试作弊,应立即没收试卷终止考试,令其退出考场,并在试卷上注明”作弊"字样,在《考场情况登记表》上记载作弊过程。
九、监考人员如发现有明显作弊嫌疑者,可终止其考试。
十、监考人员如发现考生作弊不制止、不报告,以失职论处。应责令考生交出作弊物件,若考生不配合监考人员行使职责,监考人员有权认定为考试作弊,并令其退出考场论处,给予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
十一、监考人员应严格掌握考试时间。考生迟到十五分钟以上者,不准入场;考试三十分钟内不准考生交卷出场。考试终止前十五分钟要提醒考生注意时间;考试终止时间一到,要立即收卷,不得自行延长考试时间。遇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考试时间,必须经教导处批准。
十二、考试结束,监考人员必须认真清点、装订、密封试卷。清点后,试卷和考生数必须相符,缺考的要写明原因。装订、密封的要求是:按考号顺序由小到大排列;把姓名、专业等内容封住。监考人员要在装订成册的试卷封面上签名。若发现监考人员遗失考生试卷的情况,则要追究监考人员责任。
十三、监考人员应根据实际情况认真填写《考场情况登记表》,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必须将装订密封成册的试卷、《考场情况登记表》及时送交教导处。若有考生作弊的,监考人员必须将《考场情况登记表》和作弊物件及时交教导处。
十四、监考人员如有违犯考场纪律,则按违犯教学纪律对待。
考试管理制度15
盲板作业管理制度是企业安全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确保生产过程中的密封隔离,防止物料泄漏、火灾爆炸等事故的发生。该制度涵盖盲板的选用、安装、检查、维护以及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等多个方面。
内容概述:
1. 盲板的规格与材质:明确盲板的尺寸、压力等级、材质等技术参数,确保其符合工艺系统的安全要求。
2. 安装与拆卸程序:规定盲板的安装位置、步骤和顺序,以及拆卸时的.安全措施。
3. 检查与验收:设定定期检查和特殊情况下盲板状态的程序,确保其有效隔离。
4. 记录与标识:建立详细的盲板管理记录,对每块盲板进行唯一标识,便于追踪和管理。
5. 作业人员培训:对参与盲板作业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提高他们的风险意识和操作能力。
6. 应急预案:制定针对盲板失效或意外情况的应急预案,以快速响应和处理问题。
【考试管理制度】相关文章:
考试管理制度06-02
【经典】考试管理制度08-03
考试管理制度(精选)07-29
考试管理制度06-13
考试安全管理制度06-07
中学考试管理制度|管理制度12-20
小学考试管理制度12-03
[热门]考试管理制度07-29
小学考试管理制度08-24
[精华]考试管理制度07-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