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律制度练习题及答案解析

时间:2022-06-28 04:12:58 法律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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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律制度练习题及答案解析

  1、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的下列说法中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的有( )。

公司法律制度练习题及答案解析

  A、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B、采用发起设立的投资公司的股东可以在5年内缴足其所认缴的股本总额

  C、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

  D、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5%

  E、公司不能设立时,发起人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答案:BE

  解析:本题考核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问题。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2、某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由11人组成,其中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2人。该董事会某次会议发生的下列行为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有( )。

  A、因董事长李某不能出席会议,董事长指定一位副董事长孙某主持该次会议

  B、通过了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决议

  C、通过了解聘公司现任经理,由副董事长孙某兼任经理并给予年薪20万元的决议

  D、会议所有决议事项载入会议记录后,由主持会议的副董事长孙某签名存档

  E、修改了公司章程

  答案:BDE

  解析:本题考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制度。(1)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由董事长召集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主持时,由董事长指定副董事长召集主持。(2)增加公司注册资本应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董事会无此职权。(3)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属于董事会的职权。而且董事是可以兼任经理的。(4)董事会会议记录应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名。(5)修改公司章程是属于股东大会的职权,董事会无此项职权。

  3、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 )。

  A、其成员一般为2~5人

  B、其成员一般为3~13人

  C、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应有职工代表

  D、职工代表由股东大会确定

  E、董事会可以设副董事长

  答案:BCE

  解析:本题考查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3人至13人;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如果不是,则没有这个要求,可以全部由股东出任董事。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本题中,B、C、E三项符合法律要求。

  提示: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5人至19人。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注意: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成中可以有职工代表。

  4、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指为了阻止公司独立人格的滥用,对于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 )。

  A、否认公司应承担的责任

  B、否认公司的有限责任

  C、否认公司的独立人格

  D、否认股东的独立人格

  E、否认股东的有限责任

  答案:CDE

  解析:本题考查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指为了阻止公司独立人格的滥用,对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与其背后的股东各自独立人格和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的制度。

  5、出现下列( )之一,并符合《公司法》第183条规定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解散公司的诉讼。

  A、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B、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C、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作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D、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E、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答案:ACDE

  解析:公司具有下列事由之一,并符合《公司法》第183条规定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解散公司的诉讼:

  (1)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2)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作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3)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4)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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