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高温津贴发放规定

时间:2022-07-01 21:27:41 社会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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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高温津贴发放规定

记者近日从市人社局获悉,6月份至10月份,劳动者从事露天岗位工作以及工作场合温度不能降至33℃以下(不含33℃),用人单位应按月发放高温津贴,每人每月150元。

河源高温津贴发放规定

高温津贴本月起连发5个月 每月150元

临时从事高温工作津贴按天算

据悉,依照惯例,在6月至10月期间,全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安排劳动者工作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安排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工作,都应按规定为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

今年津贴发放的标准与往年相同,从事露天工作及工作场合的温度不能降至33℃以下(不含33℃)的劳动者,每人每月可获得150元的高温津贴。如需要按天折算的,则每人每天6.9元。

据介绍,根据相关规定,因事假、旷工,在医疗期、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期间、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看护假、计划生育假等未提供劳动的劳动者按当月实际出勤且从事高温作业的天数折算高温津贴。用人单位当月临时安排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或安排非全日制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按从事高温作业的天数折算发放日高温津贴。

清凉饮料不能抵扣高温津贴

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表示,用人单位还应当向从事露天工作和室内高温工作的劳动者,免费提供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清凉饮料,但提供的清凉饮料不能抵扣高温津贴,用人单位未提供清凉饮料的,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及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高温津贴,用人单位不得因发放高温津贴而降低劳动者工资。

逾期不发将处2000元至1万元罚款

上述负责人表示,员工在高温下作业却未收到高温津贴或者用人单位拒不发放高温津贴的,劳动者可向用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投诉,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补发,逾期不发将处2000元至1万元的罚款。

市直及各县区投诉电话为:市直3238333,源城区3323636,东源县8808938或8808939,紫金县7993280,龙川县6882840,和平县5632267,连平县4337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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