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法第

时间:2020-11-29 16:42:05 其他 我要投稿

消防法第59条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消防法第59条

(一)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的;

(二)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的;

(三)建筑施工企业不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四)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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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条 公共场所发生火灾时,该公共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不履行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义务,造成人身伤亡,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释义】 本条是关于公共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造成人身伤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本条中“公共场所”的含义,本书在前面已有阐释,这里不再重复。所谓“该公共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是指发生火灾时该公共场所的所有在场的工作人员,包括管理人员、保安人员、服务人员、勤杂人员等等。这样规定主要是考虑到该公共场所的工作人员熟悉本单位消防设备、设施、疏散通道等,因此当火灾突然发生时他们负有疏散、组织、引导群众撤离火灾现场的义务。为了明确责任,本条作了上述规定。

本条中“不履行组织、引导在场的群众疏散的义务”,是指现场工作人员在火灾发生时没有组织、指引火灾现场的群众迅速撤离、疏散、脱离火灾危险。“不履行组织、引导”的行为,在实践中可能表现为不同的方式,如,行为人明知如果自己不带领、引导群众撤离火灾现场,可能使一些不熟悉地形的群众不能迅速离开现场,从而造成伤亡事故,但其为了自己的生命安全免受伤害,置群众的生命安全而不顾,自行逃生的。或者面对发生火灾的危难处境,惊惶失措,自动放弃履行自己应尽的职责,致使在场群众坐以待毙等。

根据本条规定,对上述情况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对构成犯罪的,根据本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和刑法有关规定,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应当指出的是,在实际发生的火灾中,有时现场工作人员虽然积极履行了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职责,但仍旧无法避免人身伤亡的后果发生,在这种情况下,不能对其依照本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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