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法62条

时间:2023-11-17 14:41:35 其他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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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法62条

  消防法一般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是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制定的法律。以下是小编整理的消防法62条,欢迎阅读。

消防法62条

  第六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一)违反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的;

  (二)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

  (三)谎报火警的;

  (四)阻碍消防车、消防艇执行任务的;

  (五)阻碍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相关释义:

  【说明】本条是对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已经涵盖的涉及消防安全管理的一些违法行为如何处罚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三项规定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已经涵盖了上述三种违反《消防法》的行为,并规定了对上述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

  本条规定对这些行为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是要求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处罚。同时,根据本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对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依法决定予以拘留处罚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罚,依法决定予以警告或者罚款处罚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程序规定进行处罚。

  公安派出所发现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可以直接引用治安处罚法,在处罚权限内做出处罚。

  释义:

  本条是对《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已经涵盖的涉及消防安全管理的一些违法行为如何处罚的规定。

  1、违反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本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必须执行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应本项规定的违法行为的条款是第三十条,该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2、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本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禁止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应本项规定的违法行为的条款也是第三十条。本项规定的违法行为适用该条“违反国家规定,携带爆炸性等危险物质”的规定,应当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3、谎报火警。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严禁谎报火警。“谎报火警” 是指故意编造火灾情况或者明知是虚假的火灾信息而向有关单位报告的行为。《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应本项规定的违法行为的条款是第二十五条第一项,根据该项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本项规定的违法行为适用该项“散布谣言,谎报险情、警情”的规定,应当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4、阻碍消防车、消防艇执行任务。本项规定的 “阻碍” 包括使用暴力、威胁方法或者其他非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消防车、消防艇顺利执行任务。“消防车、消防艇”包括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各类消防组织的消防车、消防艇。“执行任务”主要是指执行灭火救援任务和其他应急救援任务。《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应本项规定的违法行为的条款是第五十条,该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第二款规定,阻碍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5、阻碍消防救援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本项规定的“阻碍”包括使用暴力、威胁方法尚未构成犯罪或者其他非暴力、威胁方法实施的阻挠、妨碍行为。《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应本项规定的违法行为的条款也是第五十条。该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第二款规定,阻碍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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