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约定

时间:2020-11-27 19:09:02 职场 我要投稿

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约定

  【问题提示】

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约定

  加班工资基数可以由双方约定吗?

  【案情】

  刘师傅是一家瓷器工厂的合同制员工,在瓷器工厂已工作三年,其工资标准为基本工资每月800元,绩效奖金是1400元,按照每月工作量多少按比例发放。2003年8月期间,因公司需要赶制一批国外订货,提货数量很多,时间又比较紧,所以连续加班36个小时。工厂老板跟刘师傅协商约定在加班结束后,工厂老板支付2200元的正常工资,同时再支付刘师傅300元加班工资。刘师傅觉得自己8月份在正常工作日连续每天加班2小时,一直加了一个月的班,但是才得到300元的加班费,刘师傅向侄子说了自己的加班工资情况,侄子一听,赶紧提醒刘师傅说老板的加班工资不对,太低。于是刘师傅向工厂老板反映,要求加付加班工资,工厂老板以事先有约为由不予理睬。在侄子的帮助下,刘师傅申请了劳动仲裁。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瓷器工厂按照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基本工资部分计算所得的加班工资标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依法驳回了刘师傅加付加班工资的请求。

  【案例分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加班工资基数是否可以由双方约定,在没有约定时又应当如何确定加班工资的基数问题。显然,加班工资基数是可以由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进行约定的,并且只要这个约定的标准高于法定标准,就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所谓加班,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参加劳动。劳动者只要在8小时以外参加劳动就属于加班。

  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工作日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单位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单位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对于计算的基数,实行计时工资的用人单位,指的是用人单位规定的其本人的基本工资,其计算方法是:用月基本工资除以月法定工作天数即得日工资,用日工资除以日工作时间即得小时工资。实行计件工资的用人单位,指的是劳动者在加班加点的工作时间内应得的计件工资。

  依据上述规定,在双方没有约定的情形下,加班工资基数将按照本人的基本工资来计算,即以月基本工资除以月平均工作小时数,得出小时工资标准,然后再按照《劳动法》第44条的规定来计算。

  本案中,工厂老板安排刘师傅8月份在正常工作日加班36小时,那么应当按照小时工资的150%来计算加班工资。我们知道劳动合同约定了刘师傅基本工资是每月800元,那么按照《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8号)的规定,职工月工作时间是167.4小时,故用800除以167.4得出小时工资为4.78元,那么可以得出刘师傅的加班工资应当为4.78×36×1.5=258.12元。故工厂老板支付其300元的加班工资是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刘师傅的要求得不到法律的支持。

  那么在本案中,是因双方对工资标准约定的非常明确,故在计算的时候也是按照相关法律进行的,但是如果刘师傅和该工厂仅约定工资标准为2200元,但是没有详细的工资划分,那么又如何确定加班工资的基数呢?在这种情况下,应当按照当地关于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的规定来进行。

  【律师提示】

  加班工资的支付必须符合法定标准,法律不禁止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但是其约定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可以高于法律规定,但不得低于法律规定的最低数额。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2条

  《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44条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4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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