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加班工资计算基数

时间:2022-07-08 08:05:31 职场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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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春节加班工资计算基数

加班费是指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生产和工作的需要在规定工作时间之外继续生产劳动或者工作所获得的劳动报酬。2017年春节加班工资怎么算,2017年加班费如何计算呢?以下是PINCAI小编整理的2017春节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信息,欢迎翻阅哦!

2017春节加班工资计算基数

春节的法定假日共有3天。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在这三天安排劳动者工作,应按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而除夕和初四至初六的4天,如果安排加班的话,可以给劳动者安排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不给补休,则应当按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按规定,计算加班工资时,日工资等于月工资收入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

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月工资基数/21.75天×300%×加班天数。

休息日加班工资=月工资基数/21.75天×200%×加班天数。

2017春节放假安排

2017年1月27日至2017年2月2日调休,放假7日。

1月27日(星期五,农历除夕)、1月28日(星期六,农历正月初一)、1月29日(星期日,农历正月初二)为法定节假日

2月3日(星期五)、2月4(星期六)日照常上班。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因此,对于实行标准工时制的劳动者,如果在“春节”等法定节假日加班,加班费应当以不低于日工资基数的3倍支付加班工资,而在法定假日其他休息天加班应当以公休日加班的标准给予双倍支付工资。

日工资基数的计算方法为:月工资除以一个月计薪的天数,节假日调整后的月计薪天数一般为21.75天。以一个约定月薪为6000元的职工为例,他的日加班基数就是6000元除以21.75天即275.86元;如果企业安排他在法定假日加班,则应支付其不低于275.86元的3倍即827.58元的加班工资。

法定假日以外的休息天加班,单位首先应安排补休,否则须支付两倍的日工资基数。此外,对于经过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可以在明确工作量的前提下自主安排工作、休息时间的“不定时工作制”岗位,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加班工资。春节长假即将到来,如果劳动者选择坚守岗位,加班工资该怎么算?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6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2月7日~2月13日放假调休,共 7天。

其中,2月6日(除夕)~2月8日(初二)为春节法定节假日,根据相关法规,用人单位在此期间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另行支付加班工资。2月9~13日,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可以选择给劳动者安排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不给补休,则应当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计算加班工资时,日工资按平均每月计薪天数21.75天折算,小时工资则在日工资的基础上再除以8小时。在确定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时,劳动合同对工资有明确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劳动合同对工资没有明确约定的,按集体合同约定执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正常出勤月工资收入的70%确定。此外,由于今年除夕并非法定节假日,当天加班不享受加班费。

结合案例对多种情形进行了分析

不得以调休拒付

【典型案例】李先生老家在外地,考虑到回老家过年需要一笔不小的费用,而留在单位加班有加班费可拿,就主动申请春节加班,单位遂安排他加了7天班。在他向单位索要加班费时,单位却提出可为其安排7天调休,不再支付加班费。

【法官释法】法定节假日与休息日是有区别的,劳动者在休息日加班的单位可以安排补休;但法定节假日加班的,单位必须向其支付不低于日或小时工资标准300%的加班费,不能以调休的方式拒不支付加班费。本案中,加班的7天有3天是法定节假日,这3天单位必须支付加班费。其余4天,如果单位安排进行调休,可不必支付加班费,如果未安排调休,则必须向其支付不低于日或小时工资标准200%的加班费。

慰问金不能代替

【典型案例】小王在一家服装厂工作,为了赶订单,单位安排小王及部分同事在春节假期加班。大年初一早上老板给大家拜年时,给每位加班人员派发了800元红包。假期结束后,小王询问加班费时被告知:老板已派发红包,故按照正常上班标准发放工资,不再另行支付加班费。小王算了一下,自己加班7天至少应拿到加班费1300余元。

同样~中秋节,方某和同事被公司安排加班,事后公司用发放食用油、月饼等过节礼品代替支付加班工资。

过节发实物或节日费,都是因节日而发,属于过节福利。而加班工资是对劳动者牺牲节假日坚守岗位的专项补偿,属于劳动报酬,必须以货币形式给付。因此,安排职工在法定节假日加班,必须依法支付加班工资,不得以实物或过节费来冲抵。

【法官释法】一些用工单位在法定节假日及休息日期间安排员工加班后,会以派发红包的方式代替支付加班费。如果单位明确所给付的红包是加班费性质,其数额可高于法定最低应支付的加班费标准,但不能低于法定最低标准,否则,不足部分应予补足。如果红包是向员工发放的奖金或慰问金等,则此红包不能折抵加班费,还应另行支付加班费。

加班变值班属违法

【典型案例】国庆节前夕,身为营业员的林某接到所在公司“国庆节值班通知”,无奈只能在10月1日至3日“值班”3天。林某之后领取了150元的值班费,当时林某就觉得怪了,值班比平常上班还累,却只换来了150元值班费。他想不通,便与公司经理理论,认为公司该支付3倍的加班工资,可经理说:“什么加班费,这是值班,每天就只有50元值班补贴。”林某随后在网上查阅劳动法律、法规,他认为可以通过劳动仲裁讨回公道。林某遂申请仲裁,要求公司补足10月1日至3日的加班费。仲裁委受案后进行了开庭前调解。经协商调解,该公司补发了林某的加班费700元。

【法官释法】有的单位通过内部规章等方式,安排员工在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期间值班,并按照等于或略高于日常工资标准支付值班费。但值班和加班是不同的概念,法院认定加班还是值班,主要看劳动者是否继续在原来的岗位上工作,或是否有具体生产或经营任务,如果只是为了规避向员工支付加班费而偷换概念,属违法行为,此时单位应按照法律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计薪天数上做手脚

【典型案例】张先生每月工资为3000元,国庆假期他一共加班7天,单位向他支付加班费1700元。单位是这样计算的:月工资3000元,一个月按照30天算,平均日工资100元;法定节假日的3天每天300元,休息日的4天每天200元,已足额发放。

【法官释法】一些用人单位给员工计算加班费时,会采用一些对员工不利的计算方式,从而达到少付加班费的目的。如张先生的单位按照一个月30天的计薪天数确定其日平均工资,而没有按照法定月平均计薪天数21.75天计算。张先生应当拿到2344.83元,单位少向其支付了600多元加班费。

根据相关规定,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这样日工资可折算为: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21.75天);小时工资可折算为: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需要注意的是,有些企业按每月30天的计薪天数计算,这样加班工资就会无形“缩水”,是不符合国家规定的。

此外,按照规定,加班费的计算基数应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如果企业拒不支付的,职工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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