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加班工资计算基数

时间:2022-06-29 06:30:32 职场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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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加班工资计算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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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加班工资计算基数

《上海市工资支付办法》第九条规定,加班加点工资的计算基数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按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标准确定。

(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

(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

按以上原则计算的假期工资基数均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问:该条规定如何理解?

答:第九条规定的是假期工资计算基数确定原则,不是假期工资计算原则;劳动者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中约定的、按月固定发放的工资;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都对工资有约定的按从高原则确定;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对工资都未约定的,假期工资计算基数按劳动者正常月工资性收入的70%确定。

解释:第九条所指的“有约定”“无任何约定”,其对象均指工资数额,而非加班工资计算基数,若双方已约定加班费计算基数且其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则直接适用合同约定而无须适用第九条之规定。

实践当中会出现以下问题:

1、实际履行的工资数额与合同约定的工资数额不一致;通常是实际支付数额高于合同约定。一种理解认为,应当以当事人无异议实际领取的工资数额作为新约定的工资标准,该标准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另一种理解认为,应当视为双方对工资数额无约定,按实际履行工资数额(正常出勤的月工资标准)的70%确定加班费基数。根据目前的法院审判实践来看,第二种理解为主流观点。

2、用人单位对劳动合同的工资项目进行了拆分,如拆分为“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职务工资”等,一种理解认为,工资的概念包含奖金、津贴在内,应当以各项工资的总和作为计算基数,第二种理解认为,加班费计算基数应为用人单位恒定的每月支付给劳动者的报酬,故对工资项目中的基本固定发放的部分计总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第二种理解为主流观点。

3、综合工时的加班费用计算基数。综合计算周期超过一个月的,可按该计算周期的平均月工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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