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应付职工薪酬明细科目

时间:2022-06-28 06:17:55 职场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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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应付职工薪酬明细科目

新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已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在2014年度的财政监督检查中,发现被检查的单位均在“应付职工薪酬”科目的核算运用方面存在不规范问题,集中体现在缴纳住房公积金、各种社会保险费,及核算发放精神文明奖、平安奖、绩效考核奖及工资中的误餐费等津补贴项目,未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归集和反映,对于单位代扣代缴业务仍通过“其他应付款”科目核算。有的单位仅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反映了单位代扣代缴职工个人交纳部分。

事业单位应付职工薪酬明细科目

《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明确规定:“应付职工薪酬”科目用于核算事业单位按有关规定应付给职工及为职工支付的各种薪酬,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该科目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工资(离退休费)”、“地方(部门)津贴补贴”、“其他个人收入”以及“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进行明细核算。针对检查存在的问题,建议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各单位财务人员,对“应付职工薪酬”科目的核算运用及《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自检自查,严格按照制度规定规范会计核算,以确保单位会计信息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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