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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管理的通告
为了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特通告如下:

一、严禁非法采伐林木。任何单位(或个人)采伐林木必须凭采伐许可证采伐林木,并按许可证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进行采伐。没有许可证或超出许可证规定内容采伐林木的,以乱砍滥伐论处,由林业部门依法一律没收滥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可并处滥伐林木价值五倍的罚款。滥伐林木立方米十立方米以上或者条以上珍贵树林(格木、樟木)的,一律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滥伐者的刑事责任。
二、严禁非法收购林木。各木材加工企业、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收购来源不合法的林木;收购依法采伐的林木要如实登记。非法收购无林木采伐证的或者来源不合法的林木的,一律没收违法收购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可并处三倍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木材加工厂若有非法收购木材的,一经查实,建议主管部门第一次严重警告,第二次停业整顿,第三次吊销木材加工许可证。
三、严禁非法运输木材。从林区运出木材(包括乡内集材,都要办理集材运输证),必须持有林业主管部门发给的运输证,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由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可对货主并处非法运输木材价款的罚款,承运无木材运输证的,没收运费,可并处运费倍的罚款。对于不按照木材运输证规定运输的,将依法查处。
希望广大人民群众积极配合,敢于揭发林业违法犯罪分子,保护共同的绿色家园。
特此通告
乱砍滥伐举报电话:
县乡人民政府
20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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