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档案管理制度15篇[精品]
在当下社会,很多场合都离不了制度,制度是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到底应如何拟定制度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会计档案管理制度,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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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档案管理制度1
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的科学管理,统一会计档案管理制度,更好地为发展市场经济服务,根据《会计法》和《档案法》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会计档案的归档制度
1.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薄和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是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具体包括:
⑴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其他会计凭证。
⑵会计账簿类:总账,明细账,日记账,辅助账簿等其他会计账薄。
⑶财务报告类: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其他财务报告。
⑷其他类: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2.会计档案是本院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记录和反映本院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会计档案各项工作,由财务科和档案室共同负责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3.会计档案组卷工作,按照财政部、国家档案关于《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办理。会计档案的整理、归档组卷工作由财务科负责。
二、会计档案的外借、查阅制度
1.会计档案原则上不得外借,如有特殊需要,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查阅或者复制会计档案的人员,严禁在会计档案上涂画、拆封和抽换。
2.本院有关部门人员查阅、复制、摘抄会计档案,须有该部门负责人批条,财务科长签署意见,档案室主任批准后方可查阅。
3.外单位查阅会计档案,需持有单位介绍信,经财务科长签署意见,档案室主任批准,在财务人员的陪同下进行查阅。
4.外单位查阅会计档案需复印、摘抄,应征得财务科长同意,必要时需经分管院长批准,同时须在档案人员的监督下进行,经审核无误,并盖上档案室公章方才有效。
5.上级有关部门需查询、检查时,应经分管院长同意,并在指定地点进行。
五、会计档案的鉴定、销毁制度
1.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二类,定期保管期限分为三年、五年、十年、十五年、二十五年五种。各种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的第一天算起。
2.会计档案保管期限满,拟销毁时,由财务科会同档案室提出建议鉴定报告,编制拟销毁档案清册,列明销毁会计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销毁时间等内容。经档案鉴定小组审查鉴定,认为确无保存价值后,报请院领导批准,并上报卫生局审批同意和备案后,方能按要求进行销毁。销毁时,应当由档案机构和会计机构共同派员监销。监销人在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清点核对所要销毁的会计档案;销毁后,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将监销情况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3.保管期限满需销毁的会计档案中,如有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以及其它有关部门规定需要抽出的凭证、资料,不得销毁,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单独抽出立卷的会计档案,应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
4.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应由财务科、档案室保存,保存期限为二十五年。
5.会计档案销毁前,对本单位认为重要的会计资料,应复印留存。
单位必须加强对会计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保证会计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本制度如与上级文件有抵触处,以上级文件规定为准。
会计档案管理制度2
一、目的:
为了加强公司财务档案的科学管理,建立、健全财务档案的管理制度,完善财务档案管理工作,使其规范化、系统化,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子公司及实际控制企业。三、档案管理职责
财务部负责档案的整理、编号、归档、借阅等,对财务会计档案的安全、完整、保密负责,对于应当入库保管的资料应及时入库纳入管理。
四、财务档案定义
财务档案是专业档案的一种,它是经济活动的历史记录和经营效果的综合反映,也是开展经济活动、进行经济分析研究的重要依据和参考资料。
五、财务档案的分类
财务档案分为内部留存财务资料档案、对外报送财务资料档案与外部专业机构提供的专业报告档案。
(一)内部留存财务资料
内部留存财务资料分为会计核算档案、财务管理档案、客户资料档案以及其他财务档案四类。
1、会计核算档案范围
会计核算档案包含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会计核算资料。
①会计凭证
会计凭证是记录经济业务,明确经济责任的书面证明。它包括记账凭证、记账凭证汇总表、银行对账单、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资金盘点表等。
②会计账簿
财务档案管理制度
会计账簿是一定花式、相互联结的账页构成,以会计凭证为依据,全面、连续、系统地记录各项经济业务的簿籍。它包孕按会计科目设置的总分类账、明细分类账、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等。
③会计报表
财务报表是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按时间可以分为月度会计报表、季度会计报表、中期会计报表以及年度会计报表,包括四表一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以及其他内部报表等。
④其他会计核算资料
包孕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底稿、审计调整数据底稿、对外开具的各类、收条存根、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保管清册、销毁清册、财务情况说明等。
2、财务管理档案
①预算资料:包括公司总部及下属公司编制和上报的季度、半年度、年度预算及预算执行情况表以及公司各职能部门年度费用预算表。
②财务分析敷陈:包孕公司总部及下属公司体例和上报的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分析敷陈。
③税收筹划报告:是指由公司财务部编制并经过相关领导审核认可的税收筹划报告。
④投资分析敷陈:是指由公司财务部体例并颠末相关领导审核认可的工程投资分析敷陈。
⑤融资分析报告:是指由公司财务部编制并经过相关领导审核认可的融资计划分析报告。
3、客户档案(是否由财务部管理待商榷)包孕本公司与客户签订的业务合同、客户根本材料、与该客户有关的文书等。
4、其他财务档案
主要指银行流水、业务合同、财务制度文本、会议纪要、银行开/销户审批及资料、税务事项通知书、关联公司上报资料、公司内部培训资料等。
(二)对外报送财务材料
1、对金融机构:主要指对银行等金融机构报送的融资类、按揭准入类资料
财务档案管理制度
以及后续报送材料。
2、对税务局:首要指对税务局报送的征税申报表、财务报表、重点税源报表、减免税申请、手续费返还申请、财务情况说明、征税说明等。
3、对统计局:主要指对统计局报送的企业基本信息表及财务数据。
4、对社会公众(若有):首要指公司上市后对社会公众披露的财务报表敷陈以及发布的各类通知文书。
对外部单位报送的资料需全部存档,特别是加盖了公司印章的资料,以备查阅。
(三)外部专业机构提供的专业报告
首要指公司聘请的内部专业机构供给的专业性敷陈,如年度审计敷陈、专项审计敷陈、财务尽职调查敷陈、资产评估敷陈、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敷陈、XXX测绘敷陈等,专业敷XXX可能是对外的,也可能是对内的。
六、财务档案的管理要求
(一)分类管理。财务材料归档前应先分类,再按照类别有序地放进档案盒、档案柜中。归档前应仔细检查材料,降低归类毛病的可能性。
(二)及时归档。财务资料形成后应及时归档,避免资料混杂、遗漏,特别是对外报送资料,报送完毕后应立即归档。
(三)在职责、权限范围内归档。因各财务人员职责不一、权限不一、部分财务资料开放程度不一,故每人只需且必须对自己经手的财务档案归档并进行保管。
七、财务档案的装订、归档和保管
除了曾经装订成册的文本外(如内部机构供给的专业敷陈、合同、收条存根联等),其他财务材料必须装订成册。各财务材料装订时间不一,会计凭证每月装订一次,次月10日前完成上月凭证装订,装订好的凭证按年分月妥帖保管;除了会计凭证外,其他财务档案平常需做好归档工作,每年度最少装订一次,次年2月前完成上年度材料的装订。
(一)会计凭证的装订
财务档案管理制度
1、会计凭证装订前的准备工作:
①整理检查每个凭证要件是否齐全,要件是否按序排列。付款凭证要件排列顺序为:记账凭证、审批单、、合同及其他附件、银行回单;收款凭证要件排列顺序为:记账凭证、其他附件、银行回单;计提类凭证及调整类凭证的附件为:记账凭证、附件;本月记账凭证明细表应安排于第一笔凭证前面;银行对账单、现金盘点表、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应置于末了一张会计凭证后面随凭证一起装订。装订前要件需齐全,若有极个别要件不齐却必须装订的,需在响应位置安排空白粘贴单,做好记录,并在要件到达后立即粘贴上去。
②检查凭证是否按序排列,如有颠倒要重新放置,发现缺号要查明原因。
③摘除凭证内的金属物(如订书钉、大头针、回形针),对大的张页或附件要折叠成同记账凭证大小,尽量避开装订线,以便翻阅保持数字完整;
2、会计凭证装订时的'要求
①装订应尽可能缩小所占面积,使记账凭证及其附件保持尽可能大的表现面,以便于过后查阅。A5版凭证应沿凭证包角装订线内侧打两孔进行装订,A4版凭证应于凭证左侧1.5厘米处匀称打三孔进行装订。
②装订凭证厚度一般为2-3厘米,需装订牢固,美观大方,A5版凭证装订时可采用硬纸板垫角。
③凭证外面要加牛皮纸封面,封面规格应略大于记账凭证。 3、会计凭证装订后的注意事项
①每本凭证封面上填写好公司名称或项目名称、凭证期间、凭证种类、起止号码、凭证张数等信息,包角上填写期间与起止凭证号信息。
②将全部会计凭证按年编号,于包角显眼处写上本凭证编号,按编号顺序入柜,以便调阅与检查凭证是否遗失。
(二)会计账簿的装订
1、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的装订:现金日记账与银行存款日记账若是采用纸质账簿进行登记,则无需装订,会计年度终了将账簿归档保管;现金日记账与银行存款日记账若是采用电子账簿进行登记,需年度终了后打印出来装订成册。
2、总账与明细分类账的装订:会计年度终了两个月内,会计需将上年度总
财务档案管理制度
账、各明细分类账、重要客商往来明细账、关联方往来明细表打印出来,装订成册。
3、装订要求
①明细分类账应按科目顺序、时间顺序排列,总账在前,明细账在后,客商与关联方往来单独装订,装订前加上前后牛皮纸封面,于账簿左侧1.5厘米处匀称打三孔进行装订,每册厚度约为2-3厘米。
②会计账簿应牢固、平整,不得有折角、缺角、错页、掉页的现象;
③封面应齐全、平整,注明所属年度及账簿名称。(三)会计报表的装订
会计报表应按月份排列,每月报表的放置顺序为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若有)、财务报表附注或者财务说明、公司内部报表,装订要求参见会计账簿的装订要求。
(四)其他财务档案的装订
原则上其他财务档案平常做好分类保管工作,一年一装订,若是财务材料是针对某专项的,如为银行某一笔贷款供给的材料,需事项结束后实古装订;装订前应仔细检查待装订材料,确保一切材料正确地放入所属类别、按照先后顺序排列、无遗漏征象。具体装订请求参见会计账簿的装订请求(厚度较薄的可直接用订书钉装订)
(五)财务档案的归档
财务材料装订好后应分门别类,编号后装入档案盒,编号应和明细清单一致。若材料较少,统一档案盒可装入不同类此外材料,档案盒侧面应贴上标签,注明盒内材料的名称,标签名称应采用打印方式,档案盒内安排本档案盒保管材料的明细清单。档案分年度归档。每个档案盒都应编号,编号及其装配内容应录入电子表格形成完整的索引目次,以便后期查找。
(六)特殊合同的管理
1、特殊合同的规模
特殊合同指在法律上存在一定风险的合同,具体如阴阳合同、挂靠协议类敏感合同。
2、特殊合同的管理
财务档案管理制度
①阴阳合同:阴阳合同指合同当事人就同一事项订立两份以上的内容不相同的合同,一份对内,一份对外,其中对外的一份并不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内的一份则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资料管理人应在收到阴阳合同后向合同签订人确认合同的内外属性,并在合同右上角用铅笔标注特定字符。资料管理人应当建立阴阳合同台账,明确内外合同的差异,以及通过台账对阴阳合同做统一管理。登记台站后,对外合同应当放置到财务经理指定的、专门的档案盒进行保管,对内合同则放入普通合同进行保管。合同归档前,内外合同应交由财务经理审阅。若阴阳合同涉及工程结算,结算书也应有阴阳两份,对外结算书应与对外合同一同保管。
②挂靠协议:挂靠行为指一个施工企业允许他人在一定期间内使用自己企业名义对外承接工程的行为,一般而言挂靠协议约定了承接工程的具体内容、挂靠期间与挂靠管理费等,为特殊合同。资料管理人应当建立挂靠协议台账,收到挂靠协议后应立即登记台账,并告知财务主管或财务经理,将协议放进财务经理指定的档案盒进行保管。
(七)税务事项通知书的管理
财务人员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后,应该实时告知财务主管,回执联应填写回执日期后盖印再返还税务局。税务事项通知书应当单独存档。
(八)财务档案的备份制度
除了会计凭证外,其他的财务档案需同时保留电子档与纸质档,电子档应每月或每季度拷贝至挪动硬盘进行保存。
(九)财务档案的保管请求。
1、档案室应选择在干燥防水的地方,并远离易燃品堆放地,周围应备有防火器材。
2、档案应放在公用的铁皮档案柜里,按顺序码放整齐,以便查找。
3、档案室内应常常保持清洁卫生,以防虫蛀鼠咬。 4、档案室保持通风透光,并有适当的空间、通道和查阅的地方,以利查阅,并防止潮湿;
5、设置归档登记簿、档案借阅簿,严防损坏损失、散失和泄密;
6、会计电算化档案保管要注意防盗、防磁等安全措施。财务档案管理制度
(十)档案保管期限
1、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15年2、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和银行对账单5年
3、日记账15年。其中: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25年4、明细账、总账、辅助账15年
5、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后固定资产卡片及清单保管5年6、主要财务指标报表(包括文字分析)3年7、月、季度会计报表(包孕文字分析)5年8、年度会计报表(包括文字分析)永久9、会计档案保管清册及销毁清册永久10、主要财务会计文件、合同、协议永久八、财务档案的借阅
(一)财务档案为本单位所使用,原则上不得借出,有特殊需求须经单位领导、财务负责人批准。
(二)内部借阅会计档案时,应持有单位正式介绍信,经会计主管人员或单位领导人批准后,方可办理借阅手续。借阅人应填写档案借阅登记簿,将借阅人姓名、日期、内容等情况登记分明。
(三)本单位其他部分人员需求档案材料,在报批后由档案管理人员陪同翻阅或者复印。
(四)借阅会计档案人员不得在案卷中乱画、标记、拆散原卷册,也不得涂改抽换、携带外出或复制原件(如有特殊情况,须经领导批准后方能携带外出或复制原件)。
9、财务档案的销毁
(一)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时由档案保管人员提出销毁意见,会同财务部门共同鉴定、编造会计档案销毁清册,经公司领导审查批准后方可予以销毁。
(二)会计档案保管期满,但其中未了结的债权债权的原始凭证,应单独抽
财务档案管理制度
出,由档案部门保管到结清债权债务时为止。
(三)销毁档案前,应按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的项目逐一清查核对;销毁会计档案时应由档案保管人员和财会部门共同派员监销,会计档案销毁后经办人在“销毁清册”上签章,注明“已销毁”字样和销毁日期,以示负责,同时将监销情况写出书面报告档案备查。
本制度说明权与订正权归财务部一切。
会计档案管理制度3
第一章总则
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管理,保证会计档案的安全、完整、及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财政部《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会计档案管理部门
1.公司档案主管部门和财务部门共同负责会计档案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会计档案的具体管理工作由财务部门负责,由财务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在专门地点保管。保管地点应具备完善的防潮、防霉、防蛀、防火、防盗等条件。
2.财务部门及公司内部有关的分公司、子公司,必须建立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保证会计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第三章会计档案归档的范围
1.会计凭证。包括外来的和自制的各种原始凭证、原始凭证汇总表、记账凭证、记账凭证汇总表,涉及对外对私改造资料,银行存款(借款)对账单及余额调节表等。年度终了都必须按照规定归档。
2.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各种辅助登记簿等。
3.财务报告。包括《会计制度》规定和主管部门临时通知编报的主要财务指标快报,月、季、年度会计报表,报表附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上级主管部门对报告的批复及社会审计的审计报告。
4.其它会计核算资料。凡与会计核算紧密相关的,由会计部门负责办理的有参考价值的数据资料。
5.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
第四章会计档案的整理
会计年度终了后,应将装订成册的会计档案进行整理立卷。各种会计档案应按会计档案材料的关联性,分门别类地组成几个类型的案卷,将各卷按顺序编号。
1.会计凭证。
(1)按月立卷:每月末将装订成册的凭证,统一登记案卷目录,每月立卷一份。
(2)分散装订:根据凭证的多少,分散装订,做到整齐、牢固、美观。
(3)装订封面的所有内容要填写齐全,包括:单位名称、年度、月份、起止日期、号码、装订人签章等。
2.会计账簿。
各种会计账簿办理完年度结账后,除跨年使用的账簿外,其它均需整理妥善保管。
(1)会计账簿在办理完年度结账后,只在下一行的摘要栏填写“结转下年”字样,不填其它内容。
(2)会计账簿在装订前,应按账簿启用表的使用页数,核对各个账户账面是否齐全,是否按顺序排列。
(3)活页账簿去空白页后,将本账面数项填写齐全,撤去账尺,用坚固耐磨的纸张做封面、封底,装订成册。不同规格的活页账不得装订在一起。
(4)会计账簿的装订顺序:
会计账簿装订封面→账簿启用表→账户目录→按本账簿页数顺序装订账页→会计账簿装订封底。
(5)装订后的会计账簿应牢固、平整、不得有折角,掉页现象。
(6)账簿装订的`封口处,应加盖装订人印章。
(7)装订后,会计账簿的脊背应平整,并注明所属年度及账簿名称和编号。
(8)会计账簿的编号为一年一编,编号顺序为总账、现金日记账、银行存(借)款日记账、分户明细账、辅助账。
3.会计报表。
会计报表编制完成并按时报送后,留存报表均应按月装订成册,年度终了统一归档保管。
第五章 会计档案的归档保管
1 财务档案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手工账薄、财务报表、纳税申报表及税务相关资料、各种票据领购使用登记薄、财务人员移交清单及交接登记薄、财务软件计算机拷贝磁盘或光盘、各种经济合同、项目成本资料、资产评估报告、借款合同及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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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档案管理制度4
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会计报表等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会计档案是记录和反映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明,也是国家档案的组成部分,更是单位重要档案之一。为加强会计档案管理工作,明确责任,使会计档案管理有章可循,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一、会计档案的立卷、归卷制度
公司所属会计人员必须对本单位的各种会计凭证、帐簿、报表、计划、预算合同等会计资料定期收集,审查核对,整理立卷,编制目录,装订成册,并指定专人保管,防止丢失、损坏。
二、会计档案的调阅制度
调阅会计档案,要严格办理手续,本单位人员调阅会计档案,要经过会计主管人员同意。外单位人员调阅要有正式介绍信,经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批准,并详细登记调阅档案名称、日期、调阅人姓名、工作单位、调阅理由和归还日期。调阅人员一般不得将会计档案携带外出,需要复制应征得单位同意。
三、会计档案的'销毁制度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一般为,对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按照档案法的规定由财会部门和档案部门共同鉴定,报经批准后进行处理。对需要销毁的会计档案,要填写“会计档案销毁清册”,销毁时由单位领导指定档案部门和财会部门共同派员监销,并在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会计档案销毁清册”要长期保存。
四、会计档案的交接制度
1、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因故离职,必须与接替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没有办理交接手续的,不得离职。离职前,必须将本人经管的会计工作在规定期限内全部交接清楚,接替人员应认真接管移交工作,并继续办理移交未了事项。移交后,如发现原经管的会计业务有违反财务制度和法律规定等问题,由原移交人负责。
2、合并、撤销单位的会计档案,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移交给并入单位,由上级主管部门或主管部门指定的其他单位接收代管,并由交接双方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
会计档案管理制度5
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会计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管理会计档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会计档案是指单位在进行会计核算等过程中接收或形成的,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事项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等各种形式的会计资料,包括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传输和存储的电子会计档案。
第四条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主管全国会计档案工作,共同制定全国统一的会计档案工作制度,对全国会计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档案工作,并对本行政区域内会计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单位应当加强会计档案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会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鉴定销毁等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技术和措施,保证会计档案的真实、完整、可用、安全。
单位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所属机构(以下统称单位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管理本单位的会计档案。单位也可以委托具备档案管理条件的机构代为管理会计档案。
第六条下列会计资料应当进行归档:
(一)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二)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及其他辅助性账簿;
(三)财务会计报告,包括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四)其他会计资料,包括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及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会计资料。
第七条单位可以利用计算机、网络通信等信息技术手段管理会计档案。
第八条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单位内部形成的属于归档范围的电子会计资料可仅以电子形式保存,形成电子会计档案:
(一)形成的电子会计资料来源真实有效,由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和传输;
(二)使用的会计核算系统能够准确、完整、有效接收和读取电子会计资料,能够输出符合国家标准归档格式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表等会计资料,设定了经办、审核、审批等必要的审签程序;
(三)使用的电子档案管理系统能够有效接收、管理、利用电子会计档案,符合电子档案的长期保管要求,并建立了电子会计档案与相关联的其他纸质会计档案的检索关系;
(四)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电子会计档案被篡改;
(五)建立电子会计档案备份制度,能够有效防范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人为破坏的影响;
(六)形成的电子会计资料不属于具有永久保存价值或者其他重要保存价值的会计档案。
第九条满足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单位从外部接收的电子会计资料附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规定的电子签名的,可仅以电子形式归档保存,形成电子会计档案。
第十条单位的会计机构或会计人员所属机构(以下统称单位会计管理机构)按照归档范围和归档要求,负责定期将应当归档的会计资料整理立卷,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第十一条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由单位会计管理机构临时保管一年,再移交单位档案管理机构保管。因工作需要确需推迟移交的,应当经单位档案管理机构同意。
单位会计管理机构临时保管会计档案最长不超过三年。临时保管期间,会计档案的保管应当符合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且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第十二条单位会计管理机构在办理会计档案移交时,应当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并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移交手续。
纸质会计档案移交时应当保持原卷的封装。电子会计档案移交时应当将电子会计档案及其元数据一并移交,且文件格式应当符合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特殊格式的电子会计档案应当与其读取平台一并移交。
单位档案管理机构接收电子会计档案时,应当对电子会计档案的准确性、完整性、可用性、安全性进行检测,符合要求的才能接收。
第十三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相关制度利用会计档案,在进行会计档案查阅、复制、借出时履行登记手续,严禁篡改和损坏。
单位保存的会计档案一般不得对外借出。确因工作需要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必须借出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会计档案借用单位应当妥善保管和利用借入的会计档案,确保借入会计档案的安全完整,并在规定时间内归还。
第十四条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一般分为10年和30年。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第十五条各类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原则上应当按照本办法附表执行,本办法规定的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为最低保管期限。
单位会计档案的具体名称如有同本办法附表所列档案名称不相符的,应当比照类似档案的保管期限办理。
第十六条单位应当定期对已到保管期限的会计档案进行鉴定,并形成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经鉴定,仍需继续保存的会计档案,应当重新划定保管期限;对保管期满,确无保存价值的会计档案,可以销毁。
第十七条会计档案鉴定工作应当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牵头,组织单位会计、审计、纪检监察等机构或人员共同进行。
第十八条经鉴定可以销毁的会计档案,应当按照以下程序销毁:
(一)单位档案管理机构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列明拟销毁会计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和销毁时间等内容。
(二)单位负责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人、会计管理机构负责人、档案管理机构经办人、会计管理机构经办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三)单位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组织会计档案销毁工作,并与会计管理机构共同派员监销。监销人在会计档案销毁前,应当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进行清点核对;在会计档案销毁后,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或盖章。
电子会计档案的销毁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电子档案的规定,并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会计管理机构和信息系统管理机构共同派员监销。
第十九条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会计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会计凭证不得销毁,纸质会计档案应当单独抽出立卷,电子会计档案单独转存,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
单独抽出立卷或转存的会计档案,应当在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
第二十条单位因撤销、解散、破产或其他原因而终止的,在终止或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之前形成的会计档案,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置。
第二十一条单位分立后原单位存续的,其会计档案应当由分立后的存续方统一保管,其他方可以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
单位分立后原单位解散的,其会计档案应当经各方协商后由其中一方代管或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置,各方可以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
单位分立中未结清的会计事项所涉及的会计凭证,应当单独抽出由业务相关方保存,并按照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单位因业务移交其他单位办理所涉及的会计档案,应当由原单位保管,承接业务单位可以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对其中未结清的会计事项所涉及的会计凭证,应当单独抽出由承接业务单位保存,并按照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二条单位合并后原各单位解散或者一方存续其他方解散的,原各单位的会计档案应当由合并后的单位统一保管。单位合并后原各单位仍存续的,其会计档案仍应当由原各单位保管。
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期间形成的会计档案,需要移交给建设项目接受单位的,应当在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后及时移交,并按照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四条单位之间交接会计档案时,交接双方应当办理会计档案交接手续。
移交会计档案的单位,应当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档案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和已保管期限等内容。
交接会计档案时,交接双方应当按照会计档案移交清册所列内容逐项交接,并由交接双方的单位有关负责人负责监督。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经办人和监督人应当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
电子会计档案应当与其元数据一并移交,特殊格式的电子会计档案应当与其读取平台一并移交。档案接受单位应当对保存电子会计档案的载体及其技术环境进行检验,确保所接收电子会计档案的准确、完整、可用和安全。
第二十五条单位的会计档案及其复制件需要携带、寄运或者传输至境外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单位委托中介机构代理记账的,应当在签订的书面委托合同中,明确会计档案的管理要求及相应责任。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法律法规处理处罚。
第二十八条预算、计划、制度等文件材料,应当执行文书档案管理规定,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九条不具备设立档案机构或配备档案工作人员条件的单位和依法建账的个体工商户,其会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鉴定销毁等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档案局,国务院各业务主管部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财政部、国家档案局负责解释,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1998年8月21日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发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会字〔1998〕32号)同时废止。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会计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管理会计档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会计档案是指单位在进行会计核算等过程中接收或形成的,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事项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等各种形式的会计资料,包括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传输和存储的电子会计档案。
第四条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主管全国会计档案工作,共同制定全国统一的会计档案工作制度,对全国会计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档案工作,并对本行政区域内会计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单位应当加强会计档案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会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鉴定销毁等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技术和措施,保证会计档案的真实、完整、可用、安全。
单位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所属机构(以下统称单位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管理本单位的会计档案。单位也可以委托具备档案管理条件的机构代为管理会计档案。
第六条下列会计资料应当进行归档:
(一)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二)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及其他辅助性账簿;
(三)财务会计报告,包括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四)其他会计资料,包括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及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会计资料。
第七条单位可以利用计算机、网络通信等信息技术手段管理会计档案。
第八条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单位内部形成的属于归档范围的电子会计资料可仅以电子形式保存,形成电子会计档案:
(一)形成的电子会计资料来源真实有效,由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和传输;
(二)使用的会计核算系统能够准确、完整、有效接收和读取电子会计资料,能够输出符合国家标准归档格式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表等会计资料,设定了经办、审核、审批等必要的审签程序;
(三)使用的电子档案管理系统能够有效接收、管理、利用电子会计档案,符合电子档案的长期保管要求,并建立了电子会计档案与相关联的其他纸质会计档案的检索关系;
(四)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电子会计档案被篡改;
(五)建立电子会计档案备份制度,能够有效防范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人为破坏的影响;
(六)形成的电子会计资料不属于具有永久保存价值或者其他重要保存价值的会计档案。
第九条满足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单位从外部接收的电子会计资料附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规定的电子签名的,可仅以电子形式归档保存,形成电子会计档案。
第十条单位的会计机构或会计人员所属机构(以下统称单位会计管理机构)按照归档范围和归档要求,负责定期将应当归档的会计资料整理立卷,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第十一条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由单位会计管理机构临时保管一年,再移交单位档案管理机构保管。因工作需要确需推迟移交的,应当经单位档案管理机构同意。
单位会计管理机构临时保管会计档案最长不超过三年。临时保管期间,会计档案的保管应当符合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且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第十二条单位会计管理机构在办理会计档案移交时,应当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并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移交手续。
纸质会计档案移交时应当保持原卷的封装。电子会计档案移交时应当将电子会计档案及其元数据一并移交,且文件格式应当符合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特殊格式的电子会计档案应当与其读取平台一并移交。
单位档案管理机构接收电子会计档案时,应当对电子会计档案的准确性、完整性、可用性、安全性进行检测,符合要求的才能接收。
第十三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相关制度利用会计档案,在进行会计档案查阅、复制、借出时履行登记手续,严禁篡改和损坏。
单位保存的会计档案一般不得对外借出。确因工作需要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必须借出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会计档案借用单位应当妥善保管和利用借入的会计档案,确保借入会计档案的安全完整,并在规定时间内归还。
第十四条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一般分为10年和30年。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第十五条各类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原则上应当按照本办法附表执行,本办法规定的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为最低保管期限。
单位会计档案的具体名称如有同本办法附表所列档案名称不相符的,应当比照类似档案的保管期限办理。
第十六条单位应当定期对已到保管期限的会计档案进行鉴定,并形成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经鉴定,仍需继续保存的会计档案,应当重新划定保管期限;对保管期满,确无保存价值的会计档案,可以销毁。
第十七条会计档案鉴定工作应当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牵头,组织单位会计、审计、纪检监察等机构或人员共同进行。
第十八条经鉴定可以销毁的会计档案,应当按照以下程序销毁:
(一)单位档案管理机构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列明拟销毁会计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和销毁时间等内容。
(二)单位负责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人、会计管理机构负责人、档案管理机构经办人、会计管理机构经办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三)单位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组织会计档案销毁工作,并与会计管理机构共同派员监销。监销人在会计档案销毁前,应当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进行清点核对;在会计档案销毁后,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或盖章。
电子会计档案的销毁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电子档案的规定,并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会计管理机构和信息系统管理机构共同派员监销。
第十九条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会计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会计凭证不得销毁,纸质会计档案应当单独抽出立卷,电子会计档案单独转存,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
单独抽出立卷或转存的会计档案,应当在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
第二十条单位因撤销、解散、破产或其他原因而终止的,在终止或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之前形成的会计档案,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置。
第二十一条单位分立后原单位存续的,其会计档案应当由分立后的存续方统一保管,其他方可以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
单位分立后原单位解散的,其会计档案应当经各方协商后由其中一方代管或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置,各方可以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
单位分立中未结清的会计事项所涉及的会计凭证,应当单独抽出由业务相关方保存,并按照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单位因业务移交其他单位办理所涉及的会计档案,应当由原单位保管,承接业务单位可以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对其中未结清的会计事项所涉及的会计凭证,应当单独抽出由承接业务单位保存,并按照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二条单位合并后原各单位解散或者一方存续其他方解散的,原各单位的会计档案应当由合并后的单位统一保管。单位合并后原各单位仍存续的,其会计档案仍应当由原各单位保管。
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期间形成的会计档案,需要移交给建设项目接受单位的,应当在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后及时移交,并按照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四条单位之间交接会计档案时,交接双方应当办理会计档案交接手续。
移交会计档案的单位,应当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档案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和已保管期限等内容。
交接会计档案时,交接双方应当按照会计档案移交清册所列内容逐项交接,并由交接双方的单位有关负责人负责监督。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经办人和监督人应当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
电子会计档案应当与其元数据一并移交,特殊格式的电子会计档案应当与其读取平台一并移交。档案接受单位应当对保存电子会计档案的载体及其技术环境进行检验,确保所接收电子会计档案的准确、完整、可用和安全。
第二十五条单位的会计档案及其复制件需要携带、寄运或者传输至境外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单位委托中介机构代理记账的,应当在签订的书面委托合同中,明确会计档案的管理要求及相应责任。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法律法规处理处罚。
第二十八条预算、计划、制度等文件材料,应当执行文书档案管理规定,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九条不具备设立档案机构或配备档案工作人员条件的单位和依法建账的个体工商户,其会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鉴定销毁等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档案局,国务院各业务主管部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会计档案管理制度6
1、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是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具体包括:
1.1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帐凭证,汇总凭证,其他会计凭证。
1.2会计帐簿类:总帐,明细帐,日记帐,固定资产卡片,辅助帐簿,其他会计帐簿。
1.3财务报告类: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其他财务报告。
1.4其他类: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帐单,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2、管理处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必须由财务部按照归档的要求,负责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3、财务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4、各管理处的会计档案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需经公司总部有关领导批准,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并必须办理登记手续。查阅或者复制会计档案的人员,严禁在会计档案上涂画、拆封和抽换。
5、财务部必须建立健全会计档案查阅、复制登记制度。
6、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分为3年、5年、10年、15年、25年5类。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各管理处的会计档案按照《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的规定期限保管。
7、会计档案的销毁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8、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必须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单独抽出立卷的会计档案,必须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
9、采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必须保存打印出的纸质会计档案。
会计档案管理制度7
1、医院会计档案的管理应接受卫生主管部门的指导和检查。
2、医院每月、每年形成的会计核算资料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核、整理,按程序编号订装成册、归档管理。
3、各种财务会计档案保管期限届满需要销毁时,应按国家规定执行。销毁时由本单位档案部门会同财务科共同鉴定、编制造册,并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方可进行。
4、财务人员调离和离职必须办理移交手续。
5、借阅财务会计档案必须履行审批、登记、注销手续。
6、对会计业务的重要核算资料要设专柜严密管理。其他会计档案管理事项按会计制度规定执行。
会计档案管理制度8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会计档案管理,统一会计档案管理制度,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会计基本规范指导意见》、《银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和《江苏省农村信用社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农村信用社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指会计档案是农村信用社在业务经营和财务活动中形成的会计记录和重要史料,是金融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联社财务会计部门负责辖内农村信用社会计档案的日常检查和管理,建立健全会计档案的归档、保管、查阅、交接、销毁和保密制度。接受省联社会计档案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第二章会计档案的分类
第四条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
㈠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其他会计凭证;
㈡会计账簿类:总账、各种分户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账、低值易耗品管理账、附注账簿、其他账簿;
㈢财务会计报告类:月度、季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余额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㈣其他类:银行对账单、各种登记簿、会计档案移交(保管、销毁)清册、机构撤销(合并)交接清册、房屋购建的契据、计算机运行日志、客户挂失申请书、联行查询、查复书等。第三章会计档案的归档
第五条会计档案应整理立卷,装订成册,按照保管期限、类别和形成时间进行分类,编制会计档案保管登记簿,以便查阅。采用非纸介质存储会计档案的,应能满足阅读及打印要求。
第六条会计档案归档的基本要求:
㈠分类组卷。
会计档案立卷应采用“年度/保管期限/档案类别”的分类方法。即先将同一年度形成的会计档案按照保管期限分类,再将同一期限的报表、账簿、凭证等按类分开组卷并形成分类索引。 ㈡整理与装订
1、会计凭证的整理与装订。凭证按日整理装订。凭证整理应按照科目顺序排列,同科目按照先现金后转账顺序排列,现金传票按照收付顺序排列,转账传票按照借贷顺序排列,表外科目按照收付顺序排列。凭证过少的可将同一月份若干日凭证(不得超过5日)按日顺序合并装订,并用封面隔开;凭证过多的可分若干册装订。装订成册的凭证应在传票封面上填明要素,编写顺序号,注明日期、保管期限及档案号,由装订人员和会计主管人员在加封处签章。
2、会计账簿的整理与装订。总账按月分科目顺序整理装订,分户账将电脑打印分户账和手工记载分户账分开装订,分户账分科目、账号按年整理装订。在年度中间更换或结清的账页,应按照账号顺序分科目妥善保管,待年度终了统一整理装订。账页过多可分册整理装订。整理装订成册的账页,要填写“账首”和“账页目录”,另加封面、封底,在装订处加封并登记封面,注明名称、年度、保管期限、档案号,由装订人员和会计主管人员在加封处签章。
3、会计报表的整理与装订。按日打印的报表按月分类整理装订,按月、按季打印的资料以及结息和其他资料按年分类整理装订,另加封面、封底,在装订处加封,登记封面,注明名称、年度、保管期限、档案号,由装订人员和会计主管人员在加封处签章。
4、不需连续记载的各种登记簿应根据类别、使用年度和保管期限,统一编列档案号,作为相关年度的会计档案归档。连续记载的登记簿应按启用时间顺序编号,作为永久性档案统一编号归档。
㈢保存会计档案资料的磁盘或其他介质,也应按照档案资料的“年度/保管期限/类别”加以分
类、编号、张贴标签并加装介质封套,注明档案资料名称、年度、保管期限及档案号,由经办人员在标签及介质封套上签章。
㈣会计档案可采用纸、磁、光盘、缩微胶片等方便实用、易于保管的介质保存。原始凭证、票据、合同、股金证等具有法律效力的资料,应保存纸质档案。
㈤其他会计档案的整理与装订,按有关规定执行。第四章会计档案的保管
第七条各单位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应及时收集整理归档保管。主管会计为兼职会计档案管理员。档案室应达到“五防”、“五无”的标准,即:防盗、防火、防潮、防尘、防有害生物;无火患、无虫蛀、无霉烂、无鼠咬、无失窃。磁介质档案保管应具备防磁条件,每年翻录一次,实行双备份异地分别保管。磁介质档案应打印出书面档案装订保管。档案室应按规定建立健全各类会计档案管理登记簿。
第八条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3年、5年、15年和永久保管。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从会计档案形成的次年1月1日算起,可以延长,但不能缩短。
同一介质上有不同保管期限会计档案的,应按最长期限保管。同一会计档案采用不同介质保管的,至少应有一种介质的会计档案满足保管期限的要求。
第九条存款人开设的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资料、会计电子化系统开发和修改的文档资料应作为会计档案进行管理。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资料保管期限为该账户销户后10年,会计电子化系统开发和修改的文档资料保管期限为该系统停止使用或重大修改后5年。
第十条会计档案管理人员应按照档案保管期限对会计档案分类管理,逐项编号、登记,并及时入库(柜)保管,确保会计档案的完整无缺。信用分社、储蓄所、联站的'会计档案纳入管辖信用社整理保管。会计档案管理人员调动需办理交接手续。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第十一条会计档案管理人员要定期检查会计档案,及时对破损、变质会计档案进行复制、修复或其它技术处理。
第十二条辖内分支机构关闭、撤销、合并,所有会计档案移交接受社保管。
第十三条会计档案交接要编制移交清册,交接双方负责清点核对,双方负责人、监交人在交接后签章确认,监交人员由联社财务会计部门指派。涉及机构合并、关闭、撤销的档案交接,应经联社稽核部门核对;分社、储蓄所、联站保管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应移交管辖信用社统一保管。第五章会计档案的调(查)阅
第十四条严格遵守会计档案调(查)阅登记制度,防止会计档案丢失和泄密。
内部查阅会计档案,应由查阅人提出申请,经联社财务会计部门及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查阅。采用网络形式查阅的,应严格执行有关控制制度。法律、法规授权部门调(查)阅会计档案时,应持有效证件和县以上主管部门的正式公函(文件),经联社主任或其授权人批准后,在档案管理员陪同下调(查)阅。
调(查)阅人可以抄录、照相、复印或复制,但不得涂改、圈划会计档案,不得将会计档案拆封和借出。档案管理员应对调调(查)阅情况进行记录,并由调(查)阅人签字确认。调(查)阅会计档案的申请及公函应由经办人员和会计人员共同签章,专门保管,以备查考。
第六章会计档案的销毁
第十五条保管期限届满的会计档案,按照下列程序销毁:
㈠在联社财务会计部门监督下,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㈡联社主任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㈢联社稽核部门清查、核对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㈣报请省联社财务会计部门审批(销毁清册、稽核部门意见、联社主任意见作为附件);㈤由省联社财务会计部门、本联社财务会计部门、稽核部门和相关单位共同派人现场监销,并在销毁清册上签章确认。
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应注明要销毁会计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时间、档案号、应保管
期限、已保管期限、销毁时间等内容;对会计凭证及附件要详细抄列凭证记载主要事项;采用磁盘或其他介质保存的会计档案,还应注明保存介质的档案编号、名称等内容。
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将档案信息与其保存介质一同销毁。对销毁用磁盘或其他介质保存的会计档案,应会同有关技术人员共同进行。
第十六条保管期限届满但涉及未结清债权债务关系或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会计资料,不得销毁,应单独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为止。第七章罚则
第十七条会计档案必须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定期修复,防止会计档案毁损、散失、泄密。对违反会计档案管理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处罚办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会计档案管理制度9
第一条根据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的规定,为加强公司会计档案管理,保证会计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是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具体包括:
一、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和其他会计凭证。
二、会计账簿类: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辅助账簿和其他会计账簿。
三、财务报告类: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和其他财务报告。
四、其他类: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第三条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由财务部按照归档要求,负责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一、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财务部保管一年,期满之后,应当由财务部编制移交清册,移交本单位档案部门统一保管。
二、移交档案部门保管的会计档案,原则上应当保持原卷册的封装。个别重要拆封重新整理的`,档案部门应当会同财务部和经办人员共同拆封整理,以分清责任。
第四条财务部和档案部门保存的会计档案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经总经理批准,可以提供查阅或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查阅或复制会计档案的人员,严禁在会计档案上涂画、拆封和抽换。
一、由档案部门建立健全会计档案查阅、复制、登记制度。
二、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分为3年、5年、10年、15年、25年5类。
三、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第五条本办法规定的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为最低保管期限,各类档案的保管按照本办法附表所列期限执行。
第六条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除本第七条规定的情形外,可以按照以下程序销毁:
一、本单位档案部门会同财务部提出销毁意见,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列明销毁会计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销毁时间等内容。
二、总经理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三、销毁会计档案时,由档案部门和财务部共同派员监销。
四、监销人在销毁会计档案前,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清点核对所要销毁的会计档案;销毁后,应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将监销情况报告总经理。
第七条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应当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单独抽出立卷的会计档案,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正在项目建设期间的建设单位,其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不得销毁。
第八条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应当保存打印出的纸质会计档案。使用磁盘、光盘等磁性介质保存会计档案,应报财政局备案。
第九条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期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在办理竣工结算后移交给建设项目的接受单位,并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条单位之间交接会计档案的,交接双方应当办理会计档案交接手续。移交会计档案的单位,应当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档案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等内容。
交接会计档案时,交接双方应当按照会计档案移交清册所列内容逐项交接,并由交接双方的单位负责人负责监交。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经办人和监交人应当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
第十一条预算、计划、制度等文件材料,应当执行文书档案管理规定,不适用本办法。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财务部。
会计档案管理制度10
1、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等会计核算业务资料,必须严格按照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制定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进行科学管理,妥善保存,存放有序,查找方便。
2、财务处的全部会计档案,由财务处长指定专人负责装订、整理及造册,财务处长(或指定人员)负责保管一年,一年后移交档案室保管。
3、对记账凭证,应在每月终了10日内按编号顺序装订成册,装盒保存。
4、每年终了20日内,要将全年所有账簿集中整理,装袋保存,将所有会计报表按顺序装订成册,妥善保存。
会计档案管理制度11
(一)安全生产例会制度
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及时掌握医院安全生产动态,研究制定有效的安全生产措施,消除安全生产过程中的不安全因素,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例会。例会制度应明确固定的会议时间、地点、参加人员和议题。
会议议题包括:
1、学习、传达、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文件和指示精神。
2、听取安全生产主管科室负责人对医院安全生产工作及隐患整改情况的汇报。
3、讨论当前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的问题,研究制定整改方案或措施。
4、听取其他科室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5、研究或讨论医院在安全生产方面给予奖励或批评教育及处罚的科室或个人。
6、审定医院安全生产年度计划,听取关于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的汇报,安全生产主管负责人对上一阶段情况进行总结并部署下一阶段工作。
(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
1、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增强员工的安全生产法制观念和安全生产意识,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相关科室制定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
2、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依据医院的年度教育培训计划,由安全生产主管科室会同相关科室组织实施。
3、新员工(含实习、代培和临时工作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安全生产三级教育,教育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经考试合格后,方能上岗作业。三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分为单位级、科室级和班组级。
单位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1)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2)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
(3)劳动保护的意义和任务
(4)医院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执行的重要性;
(5)消防、交通、特种设施等安全生产知识;
(6)医院的生产经营特点、危险场所、危险作业等方面的注意事项;
(7)相关的生产安全事故案例;
(8)医院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
(9)发生事故后如何抢救伤员、排险等应急救援知识。 科室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1)本科室的生产经营特点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2)本科室的工作环境及危险因素;
(3)安全生产技术基本知识;
(4)要害部位及设备分布情况;
(5)生产安全事故典型案例。
班组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1)本班组生产性质及特点;
(2)本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工作职责;
(3)所使用设备设施状况、性能及保养知识;
(4)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
(5)文明生产要求及安全操作示范。
4、离岗6个月以上的员工,要进行复工教育;转岗(变换工种)以及使用新设备、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的员工,进行新岗位、新操作方法的安全生产教育学习,时间均不得少于4学时。
5、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每年接受的在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学时。
6、对员工要进行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可采用岗前培训、岗上培训、板报图片、专题宣传栏、录像广播、知识竞赛、讲演讲座、应急预案的演习演练等多种形式进行。
7、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接受专门安全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8、安全生产三级教育记录保存至该员工离职为止,平时教育记录至少保存两年。
(三)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1、对各岗位、设备、设施进行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检查,监督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实施,及时发现设备设施存在的生产安全隐患;督促落实整改措施。
2、各岗位要确定一名兼职安全员,负责每日工作结束后的安全检查,并做好记录。值班人员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加强巡视,确保安全。
3、日常检查由安全生产主管科室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并督导各科室、各班组做好岗位检查,贯彻“谁主管、谁负责;谁在岗、谁负责;谁操作、谁负责”的原则,每次检查都应有记录,发现问题及时上报解决。
4、每周安全检查由安全生产主管科室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参加,除检查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落实情况和生产设备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外,还要对上一次检查发现的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复查;检查情况要在安全生产例会上进行通报。
5、除进行日常、每周检查外,还要进行专业性检查和重大节假日、重大活动前检查,由安全生产委员会主持,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参加。
6、对生产设备设施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做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维护、保养、检测记录应当包括生产设备设施的名称和维护、保养、检测的时间、人员等内容。
7、对在用特种设备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做出记录。特种设备在检查和日常保养时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停止使用,并及时报告。
8、各岗位从业人员必须接受安全生产检查人员的指导,积极配合安全生产检查工作。安全生产检查及安全隐患整改情况应当作为考核评比的.依据。
9、对于检查所发现的各类安全生产隐患,应当签发整改通知并及时解决,整改后复查。如果一时难以解决的,要采取防范措施和制定整改计划。
(四)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制度
1、为进一步促进和加强对各类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排查和整改,彻底消除事故隐患,有效防止和减少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由安全生产主管科室制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制度。
2、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应明确责任科室和责任人。
3、事故隐患按照其发现途径和方式可分为三种:
(1)日常检查过程中发现的事故隐患。
(2)各科室上报的事故隐患(包括书面或口头反映)。
(3)个人举报的事故隐患。
4、事故隐患分为内部原因所致和外部原因所致两类。
(1)内部原因造成的事故隐患,应明确责任科室和责任人,制定整改计划和措施,做好记录。
(2)外部原因造成的事故隐患,应及时通报形成隐患的相关单位协调解决,协调解决不成的,应及时上报政府有关科室,并做好记录。在事故隐患消除之前,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
5、事故隐患排查范围涵盖医院所有容易发生事故的重点部位或设备设施(如:配电室、锅炉房、厨房、高压氧舱、检验(实验)室、药品(生物制品)仓库)等。
6、事故隐患排查内容包括:
(1)电气线路是否有私拉乱接或裸露和老化损坏现象,是否安装了漏电保护装置和接地保护等;
(2)疏散通道挤占、堆放杂物现象;
(3)消防设备设施维护(消防栓、灭火器、应急照明灯、防火卷帘门等)状况;
(4)库房、机房管理;
(5)应急广播系统;
(6)违章操作(电工、锅炉工、驾驶员等未持证上岗);
(7)排油烟管道;
7、事故隐患的处理方式:
(1)一般性事故隐患,应要求相关科室或具体负责人,立即排除。
(2)重大事故隐患,应做出暂时局部或全部停产停业、停止使用等强制措施,限期整改。
(3)特别重大的事故隐患,应立即做出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等强制措施,采取及时进行人员疏散、加强安全警戒等相应防范措施,立即进行彻底整改。
(4)所有事故隐患在整改完毕后,要进行复查验收。
8、事故隐患的排查整改和上报:
(1)根据工作分工,各科室对分管领域事故隐患的排查整改和上报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2)各科室要在职责范围内,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各类事故隐患,尤其要加强对重特大事故隐患的排查。
(3)对上报的各类事故隐患,各科室要按职责分工进行查实,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并协调和督促相关科室或具体负责人限期消除。
(4)各科室对重大隐患或一时难以解决的隐患,要及时采取必要的临时安全防范措施,并立即上报主管领导,由主管领导负责解决;主管领导不能解决的重大事故隐患,应随时上报单位第一责任人,召开专题工作例会研究解决措施;医院无法协调解决的,立即向上级有关科室报告。
(5)安全生产主管科室要建立健全事故隐患备案登记制度。将群众举报、检查发现、科室上报的各类事故隐患的具体情况、采取的措施、监管责任人、整改结果、复查时间等进行详细记录;
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档案,将分管领域危险源数量、类型、具体位置和部位、危险程度、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监控措施、管理责任人、监控责任人、检查时间、检查情况等详细登记造册,并保留三年以上。
(6)安全生产管科室对事故隐患及时汇总,向医院领导汇报,并对事故隐患整改情况进行督察。对未按职责进行认真监管或未按规定上报的各类事故隐患发生的问题,按有关法规严肃处理。
(五)安全生产投入制度
1、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保证用于安全生产条件所需的资金投入,并承担由于资金投入不足所导致后果的责任。
2、在每年制定资金使用计划时,应当列出用于投入安全生产的资金项目,便于安全生产资金的使用。
3、用于安全生产的资金要专款专用,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1)安全技术措施工程建设、改变;
(2)安全设备、设施的更新和维护;
(3)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
(4)劳动防护用品配备;
(5)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事项。
4、安全生产资金在使用时,应有使用科室或项目的书面申请,报请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审批,由财务科核准发放。
(六)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1、危险作业包括电器维修、金属焊接、高空作业(高处维修、清洁卫生、装饰装修)和清理地沟等。
2、凡在危险作业前,必须到安全生产主管科室进行审批备案。作业时,安全生产主管科室视其危险程度,可直接派人现场监护,也可以委托施工单位负责人现场看护。
3、属于特殊工种的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正确穿着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作业时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4、作业前必须做好安全技术交底,交待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等,作业区域要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5、现场监护人员要严格检查作业人员是否正确穿戴好安全防护用品和安全防范措施的设置是否可靠,确认无误后方可开始作业。
6、高空作业人员作业前,应先学习医院制定的高空作业安全规程,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方可开始作业。
7、清理地沟时,打开地沟盖后,要先采取强制通风措施,经检验地沟内无有毒、有害气体后方能作业。
会计档案管理制度12
人民医院会计档案管理制度4
1、会计档案是记录和反映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必须严格执行安全和保密制度,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2、单位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由财务科负责整理立卷,装订成册。当年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财务科保管一年。期满之后,编造清册移交档案室保管。财务科不得自行封包保存。
3、会计档案向外单位提供利用时,档案原件原则上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须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但不得拆散原卷册,并应限期归还。
4、各种会计档案保管的期限:
(1)5年保管期:会计月、季报表
(2)15年保管期:总帐、明细分类帐;原始凭证和记帐凭证;会计移交清册
(3)25年保管期:现金日记帐、银行存款日记帐
(4)永久性保管期:会计年度决算报表;会计档案保管,销毁清册;职工工资及奖金发放清册。
5、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时,由档案室提出销毁意见,会同财务科共同鉴定,严格审查,编造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列明销毁会计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销毁时间等内容。报领导批准后方可销毁。销毁时,应由档案室、财务科共同派员监督。监销人在销毁后必须在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将监销情况报告领导。
6、会计档案销毁前,对本单位认为重要的会计资料,应复留存,以便备查。
会计档案管理制度1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zz石油(集团)工贸有限公司油品调运分公司(以下简称“油品调运分公司”或“公司”)会计资料档案的科学管理,保证会计资料的完整安全,更好地服务于公司的各项经营活动,根据《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档案法》和《zz石油(集团)工贸有限公司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并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的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会计核算资料等四部分。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财务资产部、lng站、永平站、榆炼站。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公司财务资产部门负责会计档案的日常管理及保管工作。
第五条公司机关综合办公室为公司所有会计档案的最终归档部门。
第三章会计档案管理范围
第六条会计档案一般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会计核算资料等四部分。
(一)会计凭证包括自制原始凭证、外来原始凭证、原始凭证汇总表、记账凭证(收款凭证、付款凭证、转账凭证三种)、记账凭证汇总表、银行存款(借款)对账单、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等。
(二)会计账簿包括按会计科目设置的总分类账、明细分类账、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以及辅助登记备查簿等。
(三)会计报表主要有财务指标快报及月、季、年度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情况说明书等)。
(四)经济合同、财务数据统计资料、财务清查汇总资料、核定资金定额的数据资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等、实行会计电算化单位存贮在磁性介质上的会计数据、程序文件及其他会计核算资料等由财务资产部门进行保管。
第四章会计档案的整理立卷
第七条每月的会计资料,在次月15日前整理立卷或装订成册。
第八条会计年度终了后,应采用“三统一”的办法对会计资料进行整理立卷。
(一)分类标准统一:一般将财务会计资料分成一类账簿,二类凭证,三类报表,四类文字资料及其他;
(二)档案形成统一:案册封面、档案卡夹、存放柜和存放序列统一;
(三)管理要求统一:建立财务会计资料档案簿、会计资料档案目录;会计凭证装订成册,报表和文字资料分类立卷,其他零星资料按年度排序汇编装订成册。
第九条会计凭证的立卷
(一)按月立卷:次月将装订成册的凭证,统一登记至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二)凭证装订
1.会计凭证装订前的准备工作:
(1)分类整理,按顺序排列,检查日数、编号是否齐全;
(2)摘除凭证内的金属物(如订书针、大头针、回形针),对大的张页或附件要折叠成同记账凭证大小,且要避开装订线,以便翻阅保持数字完整;
(3)整理检查凭证顺序号,如有颠倒要重新排列,发现缺号要查明原因,再检查附件有否漏缺,领料单、入库单、工资和奖金发放单是否随附齐全;
(4)记账凭证上有关人员(如复核、记账、制单等)的签字和印章是否齐全;
(5)按凭证号码的顺序归集(如按上、中、下旬汇总归集),根据集团装订标准确定装订成册的本数。
2.会计凭证装订时的要求:
(1)用“三针引线法”装订,装订凭证应使用棉线,在左上角部位打上三个针眼,实行三眼一线打结,结扣应是活的',并放在凭证封皮的里面,装订时尽可能缩小所占部位,使记账凭证及其附件保持尽可能大的显露面,以便于事后查阅;
(2)凭证外面要加封面,封面纸用牛皮纸印制,封面规格略大于所附记账凭证;
(3)装订凭证厚度一般1.5厘米,以保证装订牢固,美观大方。
3.会计凭证装订后的注意事项:
(1)每本封面上填写好凭证种类、起止号码、凭证张数、会计主管人员和装订人员签章;
(2)在封面上编好卷号,按编号顺序入柜,并要在显露处标明凭证种类编号,以便于调阅;一般每月装订一次,装订好的凭证按年度分月妥善保管归档;
(3)装订封面的所有内容要填写齐全,包括:单位名称、年度、月份、起止日期、号码、装订人签章等。
第十条会计账簿的立卷
各种会计账簿办理完年度结账后,除跨年使用的账簿外,其它账簿应按年整理立卷。基本要求是:
(一)会计账簿在办理完年度结账后,只在下一行的摘要栏填写“结转下年”字样,不填其它内容;
(二)账簿装订前,首先按账簿启用表的使用页数核对各个账户是否相符,账页数是否齐全,序号排列是否连续;
(三)会计账簿的装订顺序:会计账簿装订封面→账簿启用表→账户目录→按本账簿页数顺序装订账页→会计账簿装订封底;
(四)保留已使用过的账页,将账页数填写齐全,去除空白页和撤掉账夹,用牛皮纸做封面、封底,装订成册;
(五)多栏式活页账、三栏式活页账、数量金额式活页账等不得混装,应按同类业务、同类账页装订在一起;
(六)会计账簿应牢固、平整,不得有折角、缺角、错页、掉页、加空白纸的现象;
(七)账簿装订的封口处,应加盖装订人印章;
(八)装订后,会计账簿的脊背应平整,并注明所属年度及账簿名称和编号。
第十一条会计报表的装订
会计报表编制完成并按时报送后,留存报表均应按月装订成册,年度终了统一立卷保管。
会计报表装订要求:
(一)会计报表装订前要按编报目录核对是否齐全,整理报表页数,上边和左边对齐压平,防止折角;如有损坏部位,应对其修补后,完整无缺地装订;
(二)会计报表装订顺序为:会计报表封面、会计报表编制说明、各种会计报表按会计报表的编号顺序排列、会计报表的封底。
第十二条其他会计核算资料的立卷
会计核算其他会计核算资料应按时整理立卷,要求如下:
(一)分类整理,按顺序排列,检查资料是否齐全;
(二)整理检查资料顺序号,如有颠倒要重新排列,发现缺失要查明原因。
第五章会计档案的归档
第十三条当年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由财务资产部门保管一年,期满后于次年1月10号前移交公司综合办公室统一归档。移交过程中,需财务资产部门会计档案管理人员与综合办公室档案管理人员进行移
交,由财务资产部门负责人、综合办公室主任负责监督移交。移交过程中需填写《会计档案移交单》(一式两份),一份交予财务资产部门会计档案管理人员保管,、一份交予综合办公室档案管理人员保管。
第十四条会计档案的保管
会计档案必须进行科学管理,要做好防潮、防霉、防虫蛀、防盗、防火、防磁等工作,确保会计档案的安全。
第十五条机构变动或档案管理人员调动时,应办理交接手续,由原档案管理人员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单,将全部案卷逐一移交,接管人员逐一接收。
第六章会计档案的借阅使用
第十六条财务资产部门应建立会计档案清单和借阅登记册。
第十七条档案在财务资产部门保管期间,凡需借阅会计档案人员,须经总会计师批准后,方可办理借阅手续;借阅人员不得在案卷中标画,不得拆散原卷册,不得抽换,不得将会计档案携带外出,如遇特殊情况,须经总会计师批准。
第十八条会计档案移交办公室后,凡需借阅会计档案人员需办理档案借阅手续,具体参见档案管理相关规定。
第七章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
第十九条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分为3年、5年、15年、25年、永久5类,具体见附件一。
第二十条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第二十一条会计档案的具体名称如有同本制度附表一所列档案名称不相符的,可以比照类似的保管期限办理。
第八章会计档案的销毁
第二十二条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除本制度规定不得销毁的情形外,可以按照以下程序销毁:
(一)由综合办公室会同财务资产部门提出销毁意见,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列明销毁会计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销毁时间等内容。
(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需经总会计师、经理审批。
(三)销毁会计档案时,综合办公室和财务资产部门共同派专人监销。
(四)监销人在销毁会计档案前,应当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清点核对所要销毁的会计档案;销毁后,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将监销情况报告总会计师、经理。
第二十三条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应当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单独抽出立卷的会计档案,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由财务资产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工贸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会计档案管理制度14
一、会计年度终了,将装订成册的会计档案进行整理立卷。
各种会计档案应按会计档案材料的关联性,分门别类地组成几个类型的案卷,将各卷按顺序编号。
各类资料整理要求:
1.会计凭证。
(1)按月立卷:每月末将装订成册的凭证,统一登记案卷目录,每月立卷一份。
(2)分散装订:根据凭证号的顺序多少,分散装订,做到整齐、牢固、美观。
(3)装订封面的所有内容要填写齐全,包括:单位名称、年度、月份、起止日期、号码、装订人签章等。
2、会计账簿。
各种会计账簿办理完年度结账后,除跨年使用的账簿外,其它均需整理妥善保管。
(1)会计账簿在办理完年度结账后,只在下一行的摘要栏填写“结转下年”字样,不填其它内容。
(2)会计账簿在装订前,应按账簿启用表的使用页数,核对各个账户账面是否齐全,是否按顺序排列。
(3)活页账簿去空白页后,将本账面数项填写齐全,撤去账尺,用坚固耐磨的纸张做封面、封底,装订成册。
不同规格的活页账不得装订在一起。
(4)会计账簿的装订顺序:会计账簿装订封面→账簿启用表→账户目录→按本账簿页数顺序装订账页→会计账簿装订封底。
(5)装订后的会计账簿应牢固、平整、不得有折角,掉页现象。
(6)账簿装订的封口处,应加盖装订人印章。
(7)装订后,会计账簿的脊背应平整,并注明所属年度及账簿名称和编号。
(8)会计账簿的编号为一年一编,编号顺序为总账、现金日记账、银行存(借)款日记账、明细分类账、辅助台账。
3、会计报表。
会计报表编制完成并按时报送后,留存报表均应按月装订
成册,年度终了统一归档保管。
4、电子会计档案。
(1)建立电子会计档案备份制度,能够有效防范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人为破坏的'影响。
(2)按月备份:每月末将财务服务器自动储存数据分别备份在管理员电脑硬盘和独立硬盘中,月度备份不少于两份。
(3)按年刻录光盘:年终60日内,在光盘上刻录上年备份数据后统一归档保管。
(4)单位档案管理机构接收电子会计档案时,应当对电子会计档案的准确性、完整性、可用性、安全性进行检测,符合要求的才能接收。
(5)形成的电子会计资料不属于具有永久保存价值或者其他重要保存价值的会计档案。
二、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财务管理部指定保管人保管一年(且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期满30日内,由财务管理部指定保管人员编制移交清册,移交公司董事会统一保管。
三、移交档案管理部门保管的会计档案,原则上应当保持原卷册的封装。
个别需要拆封重新整理的,档案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财务管理部和经办人员共同拆封整理,以分清责任。
第五条财务管理部和分管档案部门保存的会计档案不得
借出。
如有特殊需要,经股东指派人员(另设置)批准后,可以提供查阅或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
查阅或复制会计档案的人员,严禁在会计档案上涂画、拆封和抽换。
一、由档案管理部门建立健全会计档案查阅、复制、登记制度并参照集团《档案管理办法》办理审批手续。
二、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
定期保管期限一般分为10年和30年。
三、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第六条本办法规定的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为最低保管期限,各类档案的保管按照本办法附表所列期限执行。
第七条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除本第七条规定的情形外,可以按照以下程序销毁:一、本公司分管档案部门会同财务管理部提出销毁意见,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列明销毁会计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销毁时间等内容。
二、单位负责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三、销毁会计档案时,由股东指派人员汇同档案管理部门和财务管理部共同派员监销。
四、监销人在销毁会计档案前,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
列内容清点核对所要销毁的会计档案;销毁后,应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将监销情况报告单位负责人。
第八条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应当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
单独抽出立卷的会计档案,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
项目建设期间的建设单位,其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不得销毁。
第九条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应当保存打印出的纸质会计档案。
使用磁盘、光盘等磁性介质保存会计档案,应专柜保管。
第十条公司应交接会计档案的,交接双方应当办理会计档案交接手续。
移交会计档案的单位,按规编制完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档案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等内容。
交接会计档案时,交接双方应当按照会计档案移交清册所列内容逐项交接,并由交接双方的公司单位负责人负责监交。
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经办人和监交人应当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
第十一条预算、计划、制度等文件材料,应当执行文书档案管理规定,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二条未按本制度规定妥善保管、归档会计档案,造
成会计档案资料损毁、灭失,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及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下属各子公司,本办法由财务管理部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会计档案管理制度15
第一条 会计档案的范围
会计档案的范围一般指会计凭证、会计数据、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会计核算资料等五个部分。
1、会计凭证
包括自制原始凭证、外来原始凭证、原始凭证汇总表、记账凭证、记账凭证汇总表、银行存款(借款)对账单、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等。
2、会计数据
主要指电算化中的会计数据,包括以光盘存储的记账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包括报表格式和计算公式);会计软件系统运行中编制的各种文档和其他会计资料。
3、会计账簿
包括按会计科目设置的总分类账、各类明细分类账、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以及辅助登记备查簿。
4、会计报表
指按要求由财务部门上报的各种会计报表、统计报表、劳资报表等。包括月报、季报、年报及其他临时报表。
5、其他会计核算资料
其他会计核算资料属于经济业务范畴,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紧密相关的,由会计部门负责办理的有关数据资料。如:经济合同、财务数据统计资料、财务清查汇总资料、核定资金定额的数据资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第二条 主要会计档案的生成
1、记账凭证
根据原始凭证在计算机上直接编制记账凭证,由计算机打印输出。
2、会计账簿
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由出纳员根据已经办理完毕的收付款凭证,逐笔顺序登记。各账户的明细账由计算机按月打印输出。总账由计算机按月打印出科目余额表替代。
3、会计报表
会计报表由计算机按报表填报的要求打印输出。
第三条 会计档案的装订
会计凭证的装订
会计凭证每月装订一次,装订好的凭证按年分月归档。
装订前的准备工作:
①分类整理,按顺序排列,检查日期、编号是否齐全;
②摘除凭证内的金属物,对大的张页或附件要折叠成同记账凭证大小,且要避开装订线,以便翻阅时保持数字完整;
③整理检查凭证顺序号,如有颠倒要重新排列。发现缺号要查明原因。再检查附件是否漏缺;
④记账凭证上有关人员的印章是否齐全。
装订时的要求:
①用“三针中引线”法装订;
③凭证外面要加封面;
③装订凭证厚度一般为1.5厘米。
装订后的注意事项:
①每本封面上填写好凭证种类、起止号码、凭证张数、会计主管人员和装订人员签章;
②在封面上编好卷号,按编号顺序入柜,并在显露处标明凭证种类编号。
2、会计帐簿及报表的'装订
各种会计账簿由计算机打印输出后,按月装订成册。各类报表在报送后将留存的报表按月装订成册。
第四条 会计档案的保管
1、存储在计算机中的会计数据要每日进行机内数据库备份,每半月进行光盘刻录。
2、账表打印和日常核算同步进行,记账凭证、刻有数据的光盘、打印出的各种账表(经会计主管和系统管理员签章后)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保管。
3、会计档案保管人员依据会计岗位工作职责的规定,对所保管的档案内容及范围负相应的责任。
4、各种会计资料包括打印出来的会计资料以及存储会计资料的光盘等,未经单位领导同意,不得外借和拿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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