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与会计管理规定

时间:2023-02-23 16:14:25 财务管理 我要投稿

财务与会计管理规定

财务与会计管理规定1

  第一条

财务与会计管理规定

  为加强财务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财务制度,结合学校餐饮中心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财务管理工作必须在加强宏观控制和微观搞活的基础上,严格执行财经纪律,以提高经济效益,壮大经济实力为宗旨。

  第三条

  财务管理工作要贯彻“勤俭办事”的方针,勤俭节约,精打细算,在餐饮中心经营中制止铺张浪费和一切不必要的开支,降低消耗,增加积累。

  第四条

  单位负责人对会计工作的职责

  (一)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二)督促内部会计管理制度的`贯彻实施。

  (三)负责预算方案的实施,并督促财务部门下达落实收入、成本费用、利润考核指标。

  (四)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五)在财务报告上签名并盖章,并对此承担责任。

  第五条内部会计核算形式

  (一)餐饮中心在学校的统一领导下独立核算,每一个月统计一次收入、餐饮成本、一次性费用等财务指标;每月结账按要求编制各月报,会计报表供科长参考。

  (二)月报要求:月报核算时间为本月初至月末。

  (三)存货购进采用实际成本法,从仓库领用商品采用先进先出法,存货盘点采用永续盘存制。

  (四)收入、费用的核算采用权责发生制。

  第六条会计职责

  (一)遵照企业财务通则、会计准则等,合理组织会计核算工作,实行会计监督,对各种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债权、债务发生的核算,基金的增减和经营收支、费用成本的计算,要按会计核算程序,正确办理会计手续,如实登记入帐,并做到帐帐相符、帐实相符、由物相符。

  (二)根据制定批准的财务开支计划和规定的开支范围、标准,认真审核各项原材料设备采购计划,准确、及时地做好成本核算的审查、控制、结算,努力降低成本。

  (三)严格按国家规定的现金使用范围支付现金,控制库存现金额。妥善保管库存现金、各种人价证券和财务印章、空白支票和收据,按照有关银行结算制度的规定办理款项的收付。

  (四)按时完成会计财务工作,及时编制各种会计报表。

  (五)计算和发放餐厅人员的工资、奖金和福利,负责固定资产的登记、调拨、清产核资、报损、折旧管理。

  第七条出纳岗位职责

  1、在科长的领导下,按照国家财会法规、公司财会制度的有关规定,认真办理提取和保管现金,完成收付手续和银行结算业务。

  2、根据审核无误的手续,办理银行存款、取款和转帐结算业务;登记银行存款日记帐;及时根据银行存款对账单,在月末作出相应调整,做到与银行对帐单相符。

  3、登记现金和银行日记帐,做到日清月结,保证帐证相符、帐款相符、帐帐相符,发现差错及时查清更正。

  4、正确编制记帐凭证,及时传递给会计登帐。

  5、严格审核报销单据、发票等原始凭证,按照费用报销的有关规定,办理现金收支付业务,做到合法准确、手续完备、单证齐全。不开远期支票和空头支票。

  6、审核人员的薪金发放名册,按时发放职工的工资、奖金。

  7、负责妥善保管现金、有价证券、有关印章、空白支票和收据,做好有关单据、帐册、报表等会计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

  8、负责掌管公司财务保险柜。

  第八条移交手续

  财会人员调动工作或因故离职,必须与接替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离职,亦不得中断会计工作。被撤销、合并单位的财会人员,必须会同有关人员编制财产、资金、债权债务移交清册,办理交接手续。

  移交交接包括移交人经管的会计凭证、报表、帐目、款项、公章、实物及未了事项等。

  移交交接必须监交。

财务与会计管理规定2

  财务与会计管理规定

  第一条

  凡销货或服务收入均应开立统一发票,并依序填入当天之“销货报告”或“服务收入报告”中,同时过入“人名别应收帐款明细卡”中,不得漏开、短开或多开。

  第二条

  遇销货退回或重开发票时,均应将原开统一发票的收执联收回作废,并填制“销货退回通知单”,以赤字填入当天的“销货报告”或“服务收入报告”中列为其减项,同时在备注栏中注明原开发票日期,并过入“人名别应收帐款明细卡”中。

  第三条

  遇销货退回应于销货发生的60天内依规定手续向当地税捐稽征机关办理抵缴,如超过60天者不得办理抵缴已缴的营业税及印花税。故遇有销货退回或发票重开而其日期超过60天以上者,应由客户赔偿税捐损失;退货或发票遗失其原因如系外务员疏忽所致,则税捐损失应责由外务员负责赔偿。

  第四条

  于销货当天若未能收回帐款时,交货人(送达统一发票者)应与客户约定收款日并将填妥的“统一发票签收单”交由会计员妥善保管,“统一发票签收单”应具备下列各要点:

  (一)交货人(送达统一发票者)于“统一发票签收单”上签名。

  (二)经办人(成绩归属者)于统一发票副联签名。

  (三)填明约定收款日期及约定付款条件。

  (四)客户正式盖章后其签收人签名。

  第五条

  每笔未收款均应附有“统一发票签收单”。若有销货当天未交出该签收单或缺少规定要件的记载等情事,会计员应于次日上班早会前报由单位主管纠正,务必按规定办理,

  否则应由单位主管签名负责。

  第六条

  会计员收回“统一发票签收单”后,应即将其“约定收款日”及“付款条件”逐笔登载于“人名别应收帐款明细卡”的有关各栏中备查。

  第七条

  会计员应将“统一发票签收单”按“约定收款日”的先后秩序排列妥为保管,遇有携出收款时应设登记簿由取单者签名备查,若于当天未能收回帐款时应即向取单者收回注销登记。

  第八条

  凡帐款约定收款日到达者,会计员应主动转告帐款归属人或请单位主管派员前往收取。如有客户要求延期付款情事发生时,前往收款人应将重新更改约定收款日填明于“统一发票签收单”中,并将该单交回会计员注销登记,及更改“人名别应收帐款明细卡”上的记载。

  第九条

  凡应收帐款其约定收款日不得超过一个月,若有超过此一期限者,会计员应报备单位主管在签单上签字同意。

  第十条

  帐款收回时,会计员应即将其填入当天“出纳日报表”的“本日收款明细表”栏中,并过入“人名别应收帐款明细卡”中,凭此销帐及备查。

  第十一条

  收回现金者,应于当日或翌日上班时如数交会计员入帐,若有延迟缴回或调换票据缴回者,均依挪用公款议处;收回票据的开票人若非与统一发票抬头相同者,应经同一抬头客户正式背书,否则应责由收款人亲自在票据上背书,并注明客户名称备查,若经查明该票据非客户所交付者,即视同挪用公款议处。

  第十二条

  票据到期日距统一发票开立日期不得超过30天者,其超过30天以上者应由经办人填具“交货通知(请示)单”并依权责划分办法处理。凡帐款以分期付款方式收回

  时应由经办人提出与客户所立的'合约书经单位主管呈报执行副总经理核准。

  第十三条

  凡销货退回或前开发票作废者,若未取回原开发票收执联作废者,不得重开统一发票,惟经书面呈报总经理特准者不在此限。

  第十四条

  每月3日应详填“各员未收款明细表”(净额)两份,由经办人逐笔亲自签名承认未收,其约定收款日据统一发票开立日期超过1个月以上者并应注明原因,填妥后一份寄总公司财务部查核,一份呈报单位主管加强催收。

  第十五条

  “各员未收款明细表”总合计的金额应与月底当天的收款明细表的本日未收款余额的数字相符,逾期1个月及2个月以上未收款明细表随同“各员未收款明细表”一并呈报。

  第十六条

  凡遇客户恶性倒闭,或收回票据无法兑现或未事先言明,而于收款时尾款不付等情事,无法取得客户正式签属的“销货折让证明单”时,均视同坏帐处理。坏帐的发生,除按外务人员待遇办法等规定的赔偿办法办理外,该笔交易的成交奖金不准发给,其已发给

  者则应予追回。

  第十七条

  凡为维护市价事先与客户约定高开发票,销货折让者,或事后同意客户尾款不付等情事发生,除应报请单位主管同意外,并应取得销货折让证明单,详填原因,由客户证明实收金额及证实签章后,交回各单位会计员处,该笔交易原交易应办退回同时再记一笔实收金额的销货记录,其销货折让后的金额若低于最低价者,仍须补办低价请示手续。成交奖金之计算则依实售金额计算。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财务部呈总经理核准公布后实施,修订时同。

财务与会计管理规定3

  为了提高总公司、子公司、分公司、控股公司及各办事处财务、物资人员的专业素质,统一贯彻集团公司的财务管理核算制度,充分发挥财务、物资人员对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作用,特就加强财务、物资人员归口管理工作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财务、物资人员具有集团公司总部聘用,归口于集团公司财务部管理。各办公处财务、物资人员的业务工作仅对集团公司财务部负责,并接受集团公司财务部的工作安排。其它各部门包括办事处经理无权干涉财务、物资人员的正常工作。

  第二条经历和财务、物资人员应以集团公司整体利益为重,在工作上既相互配合,又要相互监督。若办事处同时经营药健(食健)字和药准字两类产品,办事处财务、物资人员要同时管理两类产品的财、物,不得推诿,或向经理索要报酬。如经理与财务、物资人员之间产生矛盾,应分别向各自的归口主管上级汇报。

  第三条财务、物资人员都必须具有会计上岗证(物资人员除外),而且具备一年以上的实际财务工作经验。各办事处已聘用在岗的财务人员须于近日内将本人的学历、专业资格和上岗资格等相关证书复印件传给集团公司财务部,复核审定其聘用资格。如不符合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要求,不得从事财务、物资工作,由办事处经理重新安排其工作。

  第四条各办事处需要配备和新增财务、物资人员时,必须首先向集团公司财务部报告申请,由集团公司财务部安排招聘和资格审查工作。

  第五条财务、物资人员的`工资和奖金均由集团公司总部确定并发放。其中,各办事处财务、物资人员奖金按其所在办事处的奖金平均数确定,并从拨给办事处的奖金中扣除后,由总部根据各办事处财务人员的工作业绩统一平衡后发放。

  第六条财务、物资人员应服从集团公司总部的安排,定期或不定期在各公司、办事处之间流动换岗。

  本规定自1999年12月1日起执行。本规定的解释权归集团公司财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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