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职的劳动合同纠纷试用期,赔偿损失,档案,违约金

时间:2022-07-13 02:46:52 合同范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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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辞职的劳动合同纠纷(试用期,赔偿损失,档案,违约金)

试用期

关于辞职的劳动合同纠纷(试用期,赔偿损失,档案,违约金)

《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考察期,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在试用期内,劳动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觉得用人单位的各方面条件不符合自己的意愿或者其他任何原因,均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值得注意的是,《劳动法》规定,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因而,你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协议约定了一年的试用期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在此情况下,如果你继续留在该单位工作,你有权要求用人单位依法缩短试用期;如果你已决定在约定的试用期满前辞职,你仍可按《劳动法》的规定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须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但是,如果你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特殊约定或出资培训、分配住房等约定,只要这些约定是合法有效的,你就必须履行约定的义务。你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应该配合用人单位办理退工手续。如果用人单位无理阻拦,你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设在各区劳动局)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切不可意气用事,擅自离职。

档案

辞职后,用人单位将为你办理退工手续,你的个人档案将被退到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如果你已经找到新的工作,新的用人单位会去调取你的档案。至于户口问题,你可以与你所在城市的人才市场联系户口挂靠事宜,如果新的用人单位有集体户,也可以直接迁入。

赔偿损失

我国在制定《劳动法》时,对辞职权的问题做了如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一条: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由于这条规定过于笼统,对于劳动者辞职的条件、程序等未做具体的、具备可操作性的规定。所以在实践中争议较多。例如,劳动者依据该条的规定辞职,是否应当视为违约行为,从而承担违约的责任;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是否以用人单位同意其辞职为构成要件。劳动者违反此条规定解除合同的,应当承担哪些责任等,均未作出明确的规定。针对上述问题,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做出了一系列的解释。其中比较重要的、涉及保障劳动者辞职权的解释及其内容有:

1.《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该《通知》第32条规定:按照劳动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超过三十日,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用人单位予以办理。如果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5]324号)该《复函》规定:《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32条的规定,是对《劳动法》第三十一条的具体解释。按照《劳动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既是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需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超过三十日,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用人单位应予以办理。但由于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有关约定而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违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规定,而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不予办理,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而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违约金

《劳动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条款包括:(一)劳动合同期限;(二)工作内容;(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四)劳动报酬;(五)劳动纪律;(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当然,违约责任不等于违约金。《劳动法》没有有关违约金的条款,但是也没有禁止设立违约金,所以支付违约金可以作为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的一种形式。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4条规定:“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当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一) 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二) 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三) 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四) 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所谓劳动合同中设定的违约金,应当属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注意,区域间的相关规定不同

2002年2月1日起施行的《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如果劳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且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没有显失公平的情况,违约方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违约金。《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支付的违约金最多不得超过本人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工资总额。”《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辽宁省劳动合同管理暂行办法》等,都对违约金作了类似的规定。

2002年5月1日起实行的《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规定在劳动合同中设定违约金的,只限于违反服务期约定和违反保守商业秘密约定两种情况。而约定服务期,又只限于对由用人单位出资招用、培训或者提供其他特殊待遇如出资购房的劳动者。就是说,如果用人单位规定一般员工提前离职也必须支付违约金,这种约定是无效的。2003年1月1日起施行的《浙江省劳动合同办法》,以及2003年12月1日开始实行的《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和上海的规定是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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