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履行法律风险识别与防范介绍

时间:2022-06-26 08:47:26 法律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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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法律风险识别与防范介绍

  合同履行一般性风险识别与防范

合同履行法律风险识别与防范介绍

  风险点

  风险识别

  影响评价

  防范措施

  质保金支付

  1、设备买卖合同及工程合同中未约定质保金及质保期;

  2、质保金未在合同约定的时间返还。

  1、未留质保金的,难以通过质保金条款达到约束对方按时履行合同的目的;

  2、逾期返还质保金的,对方可能会以买方违约为由提出其他索赔请求。

  1、合同(尤其是买卖合同、工程合同)中应明确约定质保金,包括质保金的数额、比例、质保期、质保金的返还条件和返还时间等;

  2、买方建立并完善验收制度:产品到货后,收货部门、检验部门等验收后及时将情况反馈付款部门,相关部门指定专人对质保金进行处理及按时返还;

  3、卖方应及时主张买方返还质保金,防止超过诉讼时效丧失胜诉权。

  合同变更

  债权转让未通知债务人,债务转移未取得债权人同意。

  可能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或债务转移无效,影响合同的顺利履行,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

  1、严格按照合同法规定进行主体变更,相关当事人共同签订合同变更协议;

  2、按照订立原合同的程序对变更后的合同履行主体进行严格审查。

  变更后的合同主体不具备相关资质,或者没有履行能力。

  合同变更未采用书面形式。

  发生履行纠纷时,难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修改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紧急情况下难以签订书面合同的,在第一时间内补签,并在补签的合同书上说明原因。

  原合同当事人退出合同关系,由新的履行主体参与合同下一步的履行,但对于变更之前和之后相关权利义务的衔接约定不明,如:已支付款项的退回或其他处理方式、原合同履行期限的变更对原来的合同主体权利义务产生影响的处理等问题约定不明。

  导致合同变更后因权利义务约定不明而发生纠纷。

  1、变更合同主体时,在变更协议中对于已经履行部分及未履行部分的处理做出明确约定;

  2、变更协议的内容不能过于精简,无论变更前后的权利义务主体是否为关联方,都应对此进行详细的明确约定。

  接收支票

  1、收款人名称是否正确,书写是否清楚,字迹是否潦草;

  2、大写数字是否正确,大小写的金额是否一致;

  3、印鉴(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是否清晰;

  4、背书是否连续;

  5、有无伪造变造的痕迹。

  有可能因伪造支票或字迹模糊、印鉴不清、书写错误而遭到银行退票。

  根据公司相关制度,加强对支票的审查与管理。

  违约责任

  追究

  对方不能按照约定履行合同,存在违约行为但公司未及时追究其违约责任。

  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

  合同签订后进入执行阶段,经办人员应随时跟踪合同的履行情况,发现合同对方可能发生违约行为时及时进行处理,及时行使合同抗辩权及合同解除权。

  合同的解除与终止

  合同相对方不能按照合同的约定按时履行。

  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1、如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不规范、不合理、无法履行等情形,双方应及时签订变更协议或者解除合同,最大限度地较少损失;

  2、对合同对方出现何种情形我方可行使单方解除权进行明确约定。

  行使合同解除权的程序不完整。

  解除合同的效力存在瑕疵,对方以合同未解除为由要求我方公司承担合同责任。

  约定合同解除权的:

  1、解除合同之前履行催告义务;

  2、解除合同的通知到达对方后解除才生效,应注意采取书面形式解除合同。

  合同档案

  管理

  合同档案管理混乱,出现纠纷时证据资料不全。

  导致公司在诉讼中处于被动地位,影响企业合法权益的维护和实现。

  1、建立完善的合同档案管理流程,合同书、送货单、订货单、入库单等证据责成专人保管;

  2、摸清对方财产状况(包括房屋、土地、车辆以及银行存款等),及时采取保全措施。

  损失索赔

  由于未及时以书面形式保存双方在沟通协商中的相关证据材料,导致在诉讼或诉讼中由于证据不充分从而承担不利后果

  难以顺利通过诉讼维护自身权益。

  1、对方出现违约,协商不成的,应及时移交法律部门通过诉讼解决;

  2、合同经办人应注意保存双方在沟通协商过程中形成的书面文件材料,从而为后续的诉讼或仲裁提供充分的证据材料。

  合同担保

  1、担保方是否具有担保资格和担保能力;

  2、担保物是否合法并依法办理了担保登记或移交手续;

  3、担保金额是否超过担保物自身的价值,担保物上是否有其他权利负担。

  1、担保方或担保物不符合法律规定可能使担保无效;

  2、未依法办理担保物登记或移交,可能无法对抗善意第三人或担保物权不生效;

  3、担保物价值过低、存在其他权利负担或担保人担保能力低可能导致无法实现担保权利。

  1、对担保方的资信能力及信誉进行考察,担保方不得为法律限制进行担保的主体;

  2、担保物不得为法律禁止的财产,自身价值超过担保金额;

  3、担保物权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或担保物权不生效;

  4、依法签订担保合同,充分考虑担保财产的变现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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