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科生产专业学生的实习报告

时间:2022-07-10 12:55:44 实习报告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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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科生产专业学生的实习报告

第一章 实习的目的和要求

华科生产专业学生的实习报告

第一条生产(专业) 实习的目的是:接触实际,了解社会,增强劳动观点和社会主义事业心,责任感;学习生产技术和管理知识,巩固所学理论,获取本专业的实际知识,培养初步的实际工作能力和专业技能。具体要求如下:

1.了解社会或实习场所的一般情况,增加对本专业学科范围的感性认识;

2.初步了解所学专业在国民经济建设中的地位、作用和发展趋势;

3.巩固、深化所学理论知识,培养分析和解决工程(或社会、专业)实际问题的初步能力;

4.熟悉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职责和工作程序,获得组织和管理生产的初步知识;

5.虚心向工人和技术人员学习,培养热爱专业、热爱劳动、热爱工农的品德。

第二章 实习计划和实习大纲

第二条根据教育计划要求,生产(专业)实习计划由专业教研室制订。有关教研室应在当年的十一月份填写下一年度的实习计划(格式附表1),经系主任批准后于11月30日(凡到能源部、冶金部、化工部所属厂矿实习的计划在当年9月10日)前报教务处审定。各专业应按审定后的实习计划执行。

第三条在执行实习计划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需更改实习时间,变动实习地点,须书面说明原因,经系主任签字同意后报教务处备案,否则,按教学事故处理。

第四条教务处必须在开学前,将审定的下一年度全校实习计划总表分送学校有关部门,以便各单位有计划地积极准备和安排工作。

第五条生产(专业)实习大纲是组织和检查生产(专业)实习的主要文件和依据。各专业应根据本专业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认真编写实习大纲,经系主任审查同意后报教务处备案,于实习前发给指导教师。实习大纲的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实习的目的和要求;

2.实习的内容与检查方法;

3.学习方式和时间分配;

4.实习期间的现场教学和跟班劳动安排;

5.实习成绩考核内容和考核办法。

第六条为提高实习效果,专业教研室必须会同有关教师编写实习指导书,详细说明实习要求和完成学习大纲规定内容的办法。于实习前发给学生。

第七条在学生实习开始前,专业教研室应督促指导教师提前1~2周前往实习单位,按实习大纲要求,深入了解现场情况,熟悉工作任务,结合实习场所的具体条件,会同实习单位有关人员拟定切实可行的实施计划,并于学生下去实习之前发给实习队师生。其内容包括:思想政治工作、业务指导、组织管理、日程安排、安全保密、组织纪律等。

第三章 实习场所和实习方式

第八条选择实习场所应满足实习大纲要求并力求相对稳定,提倡和鼓励各专业与选定的实习单位长期挂钩,建立教学、科研和生产三结合的实习基地。选择实习场所时应考虑以下原则:

1.专业基本对口,能满足实习大纲的要求;

2.生产比较正常,技术、管理比较先进,对学生实习比较重视;

3.便于安排师生食宿;

4.就地就近,相对稳定。

第九条生产(专业)实习可以根据专业特点和实习场所实际,采取多种形式进行。既可以以班级为单位集中安排,也可以将班级分为若干小组(每组人数不宜太少)分散进行。考虑到目前学生外出实习难于动手的实际,还可以采取校内外相结合进行生产实习的尝试。无论采用何种形式实习,都要满足大纲要求,保证实习质量。对于分散进行实习的,系、教研室尤其要加强组织领导,严格实习要求,决不能放任自流。

第四章 实习指导教师

第十条实习领队教师必须由教学经验丰富,对生产实际较为熟悉,工作责任心强,有一定组织和管理能力的讲师以上教师担任。不准用进行教学实践的研究生充任实习指导教师。对于初次承担指导实习任务的教师,教研室应指定专人进行帮助。为了保证实习指导质量,刚毕业留校任教的本科生、研究生不能单独指导学生实习。指导教师的人数可按1:15~20的比例配备。

第十一条专业教研室必须提前一个学期安排落实指导教师。指导教师一经确定,不要随意更换。因特殊原因非更换不可者,须经教研室申述理由,系主任签字同意后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二条指导教师的职责:

1.实习前要提前深入实习单位了解和熟悉情况,会同实习单位有关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制订实习实施计划,作好一切准备。

2.按实习大纲的要求具体组织实施计划的落实工作,检查学生完成实习的情况,与实习单位配合及时解决实习中的问题。

3.实习中,指导教师要加强指导,严格要求,组织好各种教学和参观活动,积极引导学生深入实际实习,检查督捉学生完成各项实习任务。

4.指导教师要以身作则,言传身教,既教书又教人,全面关心学生的思想、学习、生活、健康和安全。

5.定期向实习单位领导汇报实习情况,争取厂方的指导和帮助,注意搞好厂校关系。

6.检查实习纪律执行情况,及时处理违纪问题。

7.指导学生写好实习报告,负责组织实习考核和成绩评定工作。

8.实习结束后写出实习工作总结(格式要求见附表2)并向系汇报。

第十三条学生在实习期间违反纪律或犯有其它错误时,指导教师应及时给予批评教育,对情节严重、影响极坏者,领队教师应及时进行妥善处理,直至停止其实习,并立即向系报告。

第五章 实习的组织领导

第十四条全校的生产(专业)实习在主管校长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具体组织管理工作,学校由教务处负责;系由主管教学系主任负责;教研室由教研室主任负责。校其他部门应协同做好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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