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答辩状

时间:2022-07-08 18:52:17 其他 我要投稿

民间借贷答辩状

民间借贷答辩状

答辩人:郑某,女,19____年____月____日生,汉族,住____县____镇____村程庄村36号。

民间借贷答辩状

委托人:庞____,____邦律师事务所

被答辩人:周____,男,19____年____月____日生,汉族,住____县____镇________街。

因被答辩人诉答辩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答辩人现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不是本案实际借款人,被答辩人将答辩人列为本案被告属于错误。(面试网www.mian4.net)

被答辩人所提交的书面欠据借款人处并无答辩人署名,被答辩人提也无证据证明答辩人系该笔款项的实际借款人,故该笔欠款与答辩人无关,答辩人不是借款人。被答辩人将答辩人列为本案被告属于错误,被答辩人无权请求答辩人还款,应驳回被答辩人对答辩人的一切诉讼请求。

二、被答辩人所述与事实不符,即使程某曾向被答辩人借款,该笔欠款也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答辩人不必承担任何还款责任。

收到贵院送来的相应诉讼材料之前,答辩人并不知晓该笔借款的发生,被答辩人主张的欠款数额达80万元,对于如此巨大的'一笔款项被答辩人却从未见过;答辩人自始至终未曾听说过该笔借款,也未与程某形成共同举债的合意,被答辩人也并无证据证明该笔借款被用于答辩人共同经营或其收入被用于共同生活,故该笔欠款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答辩人不必承担任何还款责任,被答辩人向答辩人主张还款无事实与法律依据,应予以驳回其诉讼请求。

综上所述,答辩人不是本案适格被告,该笔欠款不属于共同债务,被答辩人向答辩人主张还款无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法院查明本案事实,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此致

____市____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__

二〇____年____月____日

民间借贷答辩状

答辩人:康XX,男,汉族,58岁,干部,住林西县新城子镇双井村

因原告任守全诉答辩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提出答辩如下:

一、 原告所诉与事实不符,答辩人实际上并没有借原告钱。

2000年12月7日,王树森想借任守全的钱,但任守全让答辩人给他打了一个欠条,王树森又给答辩人打了一个欠条,日期为同一天,金额为2万元。但答辩人与原告共同找实际借款人王树森要钱,但王树森以各种理由进行推托,一直不愿意还钱。2008年2月25日,原告从答辩人处拿走了王树森给答辩人打的欠条,并为答辩人写了一个“证明”,在证明中,答辩人和原告达成了一致协议,约定王树森给答辩人打的欠条由原告任守全取回,此款以顶答辩人的同日欠条。由此可见,答辩人实际上并没有借原告的钱,双方已经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了。

二、 由原告出具的证明可以看出,双方已经协议将债权进行了转移。即答辩人对实际借款人王树森的债权已经转让给了原告任守全。原告也已经将王树森出具的借条取走,这一债权转让在双方之间已经生效,只是通知债务人王树森就可以了。

所以,答辩人作为此笔债权的'中间人,已经没有法律上的还款义务。只是答辩人为原告出具的欠条没有取回,但因答辩人已经与原告达成一致书面协议,故答辩人为原告出具的欠条实际上已经作废。假设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那么将造成原告即向王树森主张债权,又向答辩人主张债权,这样原告就获得了不正当了利益,严重损害了答辩人的利益。

总之,原告与答辩人之间已经达成了书面的债权转让协议,原告也已经将王树森出具的借条取走,故答辩人为原告出具的欠条实际上已经作废,人民法院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应当予以支持,所以,请人民法院在依法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林西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

民间借贷答辩状

答辩人: xx

被答辩人:xxx

答辩内容:答辩人不同意被答辩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

被答辩人的起诉状中被告主体错误。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不相识,双方之间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更没有合法的借贷法律关系。答辩人从未向被答辩人借款,不是还款义务人。被答辩人与他人之间是否存在借贷关系答辩人并不知情,即使被答辩人与他人之间存在着借贷关系且合法有效,也是应有真实的借款人履行归还借款的义务。

假设该借款是由答辩人的'丈夫向被答辩人借了,首先答辩人不知道丈夫有过向外人借款的事实,并且事实上此款项于当日就转走至李红的账户,因此此借款并未用于婚姻家庭共同生活,还在出资协议中明确约定,由xxxx个人对该笔欠款负责即xxxx的个人债务。答辩人与xxxx无共同举债的合意,xxxx也未将该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依据现行婚姻法的相关规定,该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答辩人对不属于夫妻共同的债务,没有还款义务即答辩人不是该借贷关系的还款义务人,被答辩人不能向答辩人主张。

同时对于被答辩人申请保全的房屋,属于答辩人的个人财产,被答辩人保全错误的,依法应当向答辩人赔偿损失。

综上,被答辩人以答辩人为被告提起民间借贷的诉讼,属于选择被告的主体错误,因此,答辩人不同意被答辩人的全部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在查明本案事实的基础上,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此致

天津市xx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xx

2013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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