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利费税前扣除标准

时间:2022-07-08 11:56:07 其他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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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利费税前扣除标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这一规定改变了之前福利费按照可在税前扣除的工资总额的14%计算扣除的规定,将预提扣除改为了据实扣除。但由于职工福利费的扣除范围较广,据实扣除也存在不规范的问题。那么,如何规范地在税前扣除职工福利费?结合现行政策,笔者建议如下:

福利费税前扣除标准

全面掌握职工福利费财税核算范围

职工福利费是指企业通过举办集体福利设施、设立各种补贴、提供服务等形式,为职工改善和提高生活质量所提供的物质帮助。

职工福利包括集体福利和个人福利两部分,以集体福利为主。

集体福利有两个显著特点:

一是免费或优待(包括低廉收费),带有补贴性。

二是以消费的形式满足广大职工的共同需要,每个职工都有平等的使用权利,如职工宿舍、浴室、食堂等设施。

个人福利主要是为个别职工的特殊生活困难提供必要的货币补贴,直接支付给困难者,如职工生活困难补助等。

财务方面规定,财政部《关于企业新旧财务制度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8]34号)明确:

(1)补充养老保险属于企业职工福利范畴,由企业缴费和个人缴费共同组成。

(2)补充养老保险的企业缴费总额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成本(费用)中列支。超出规定比例的部分,不得由企业负担,企业应当从职工个人工资中扣缴。个人缴费全部由个人负担。

(3)对于建立补充养老保险之前已经离退休或者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内退而未纳入补充养老保险计划的职工,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其支付的养老费用,从管理费用中列支。

税收方面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以下简称国税函[2009]3号)规定企业职工福利费主要包括:

(1)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2)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3)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值得注意的是,下列费用不属于职工福利费的开支范围:退休职工的费用,被辞退职工的补偿金,职工劳动保护费,职工在病假、生育假、探亲假期间领取到的补助,职工的学习费,职工的伙食补助费(包括职工在企业的午餐补助和出差期间的伙食补助)等。

国税函[2009]3号文件所规定的职工福利费包括的范围,与我们通常所说“企业职工福利”相比大大缩小,如企业发给员工的“年货”、“过节费”、节假日物资及组织员工旅游支出等都不在此列。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

税收上对职工福利费的核算有严格的要求,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

国税函[2009]3号文件明确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没有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的,税务机关应责令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税务机关可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合理的核定”。而有的企业在管理费项下设“管理费用—职工福利费”科目,这类企业应及时调整账册,将员工福利归集到“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科目。

对此,建议企业通过“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科目,归集核算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企业也可以采取平时预提、年终结算的方式核算职工福利费,但核算比较复杂。需要注意的是,税收上认可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与会计上“职工福利费余额”并不一致,此外,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税前扣除的职工福利费并不一定等于当年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当年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要先冲减“职工福利费余额”。

职工福利费支出必须有合法凭据:关于职工福利费的税前扣除问题,《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在《企业所得税法》下,职工福利费支出是否必须凭合法发票列支是纳税人目前十分关注的。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合理性原则以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的解释,职工福利费属于企业必要和正常的支出,在实际工作中,企业要具体事项具体对待。如职工困难补助费,只要是能够代表职工利益的决定就可以作为合法凭据,合理的福利费列支范围的人员工资、补贴是不需要发票的,对购买属于职工福利费列支范围的实物资产和对外发生的相关费用应取得合法发票。如果企业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前仍未将跨年度的福利费发票处理到位,一旦被查实,就得作出相应的纳税调整,并补缴相关税款。

当前企业列支的职工福利费的“合理性”证据不足主要表现在:

一是入账凭证不合法,如企业职工食堂的采购支出,如果没有取得发票,不允许税前扣除,外购物品未取得发票或取得的发票不符合规定;

二是自制支付凭证手续不齐全,收款人未签字确认或由他人代签字;

三是金额较大的支出无董事会决议;

四是有关补贴项目无发放依据。

核算职工福利费的支出要准确

企业不按照开支范围核算现象较为普遍,

一是把应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的费用在其它会计科目中列支,如:企业食堂人员工资、食堂房屋设备的修理费等直接在生产成本或管理费用中列支;企业向职工发放的交通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等费用支出直接在管理费用中列支;企业接送职工上下班的专用车辆的修理费、燃油费、驾驶员工资等支出直接在成本、管理费用中列支。

二是把不属于职工福利费开支范围的费用作为职工福利费列支,最典型的是不少企业把应该作为业务招待费支出的礼品、食品、茶叶、正常的娱乐活动、安排客户旅游产生的费用等支出作为企业内部职工的集体福利支出,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以为这样只要职工福利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14%,就能全额税前扣除,若作为业务招待费列支,则只能按实际发生额的60%限额扣除。

三是把应由职工个人承担的费用如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代缴的社会保险金个人承担的部分、企业领导个人消费的费用等作为职工福利费列支。

企业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是否规范,是否到位,应重点把握以下六个方面:

一是是否单独设置账册核算;

二是支出是否符合开支范围;

三是是否在工资总额的14%限额内扣除;

四是有没有首先冲减以前年度结余的应付职工福利费,结余金额是否改变用途;

五是计算税前扣除限额的工资总额是否合理;

六是列支的职工福利费是否是合理的、真实的,入账的凭证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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