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所得税规定外资企业外籍员工保险税前扣除问题

时间:2021-02-13 17:58:26 社保 我要投稿

新所得税规定外资企业外籍员工保险税前扣除问题

问:我公司是一家从事外商投资企业,主要是以外籍员工为主。公司都会为公司每位员工投保,然而外籍员工和国籍员工投保却存在着差异。比如公司为中国国籍的员工投保“五险一金”,但为外籍员工保险却只是商业保险。按照新所得税法是不能税前扣除的,但在旧的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法中是可以扣除的。请问外资企业中,外籍员工保险税前要扣除吗?

新所得税规定外资企业外籍员工保险税前扣除问题

此外,公司正常运营中,每年都需要购买“雇主责任险”(雇主责任险主要是指以被保险人对自己所雇用的员工在受雇期间从事相关工作时因意外事故或患职业病导致伤残、死亡或其他损失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这个保险的受益人其实是雇主。),之前的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中是允许扣除的,那请问在新所得税法是如何规定的.?能否扣除?法规依据?

答:

1、自08年,旧的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已经失效,目前国内所有企业只能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和其实施条例进行企业所得税的核算。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6条“除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职工所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所以,该项政策并没有相关的衔接政策,企业可以继续为外籍员工缴纳商业保险,但一定要在汇算清缴申报时作纳税调增项目处理。

2、对于雇主责任险的处理和规定方面和上个规定是一样的。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5条“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策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作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以及上述第36条规定的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可以进行税前扣除,其他类商业保险一律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企业可以继续缴纳,但需在年度汇算清缴时作纳税调增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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