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加班工资怎么算

时间:2021-01-23 08:04:27 职场 我要投稿

2017年春节加班工资怎么算

每逢春节,大多数中国人都会踏上回家路,与家人团聚。但也有一部分人需要坚守在工作岗位上。对于春节加班的人群来说,加班费或许是弥补思乡之痛的一剂安慰。那么,今年春节的加班工资要怎么算?以下是pincai小编精心整理的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2017年春节加班工资怎么算

2017年春节加班工资怎么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春节7天假其实由两部分组成,即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2016年春节放假安排,2月7日至13日放假调休,共7天。2月6日(星期六)、2月14日(星期日)上班。法定假日为2月8日、2月9日、2月10日共计3天。也就是说,春节七天假期中,只有前三天是国家法定假日,后四天是双休日调休。

用人单位在2月8日、2月9日、2月10日这三天安排劳动者工作,应按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而初三至初六的4天,如果安排加班的话,可以给劳动者安排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不给补休,则应当按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月工资基数÷21.75天×300%×加班天数。

休息日加班工资=月工资基数÷21.75天×200%×加班天数。

日工资怎么算?

按规定,日工资=月工资总额/月计薪天数(21.75天)

月计薪天数为21.75天,由(365天-104天)/12个月=21.75天。即每年365天减去52个周末共104天,得到每年的工作日,再除以12个月,得到每月的平均工作日。

月工资总额的计算原则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根据。包括奖金、补贴和加班费等。

加班费也需要扣税

按规定,加班费也属于工资、薪金所得,不属于免税范围,只要每月工资薪金所得(含加班费等)超过一个定额,就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延伸阅读:

结合案例对多种情形进行了分析

不得以调休拒付

【典型案例】李先生老家在外地,考虑到回老家过年需要一笔不小的费用,而留在单位加班有加班费可拿,就主动申请春节加班,单位遂安排他加了7天班。在他向单位索要加班费时,单位却提出可为其安排7天调休,不再支付加班费。

【法官释法】法定节假日与休息日是有区别的,劳动者在休息日加班的单位可以安排补休;但法定节假日加班的,单位必须向其支付不低于日或小时工资标准300%的加班费,不能以调休的方式拒不支付加班费。本案中,加班的7天有3天是法定节假日,这3天单位必须支付加班费。其余4天,如果单位安排进行调休,可不必支付加班费,如果未安排调休,则必须向其支付不低于日或小时工资标准200%的加班费。

慰问金不能代替

【典型案例】小王在一家服装厂工作,为了赶订单,单位安排小王及部分同事在春节假期加班。大年初一早上老板给大家拜年时,给每位加班人员派发了800元红包。假期结束后,小王询问加班费时被告知:老板已派发红包,故按照正常上班标准发放工资,不再另行支付加班费。小王算了一下,自己加班7天至少应拿到加班费1300余元。

同样~中秋节,方某和同事被公司安排加班,事后公司用发放食用油、月饼等过节礼品代替支付加班工资。

过节发实物或节日费,都是因节日而发,属于过节福利。而加班工资是对劳动者牺牲节假日坚守岗位的专项补偿,属于劳动报酬,必须以货币形式给付。因此,安排职工在法定节假日加班,必须依法支付加班工资,不得以实物或过节费来冲抵。

【法官释法】一些用工单位在法定节假日及休息日期间安排员工加班后,会以派发红包的方式代替支付加班费。如果单位明确所给付的红包是加班费性质,其数额可高于法定最低应支付的加班费标准,但不能低于法定最低标准,否则,不足部分应予补足。如果红包是向员工发放的.奖金或慰问金等,则此红包不能折抵加班费,还应另行支付加班费。

加班变值班属违法

【典型案例】国庆节前夕,身为营业员的林某接到所在公司“国庆节值班通知”,无奈只能在10月1日至3日“值班”3天。林某之后领取了150元的值班费,当时林某就觉得怪了,值班比平常上班还累,却只换来了150元值班费。他想不通,便与公司经理理论,认为公司该支付3倍的加班工资,可经理说:“什么加班费,这是值班,每天就只有50元值班补贴。”林某随后在网上查阅劳动法律、法规,他认为可以通过劳动仲裁讨回公道。林某遂申请仲裁,要求公司补足10月1日至3日的加班费。仲裁委受案后进行了开庭前调解。经协商调解,该公司补发了林某的加班费700元。

【法官释法】有的单位通过内部规章等方式,安排员工在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期间值班,并按照等于或略高于日常工资标准支付值班费。但值班和加班是不同的概念,法院认定加班还是值班,主要看劳动者是否继续在原来的岗位上工作,或是否有具体生产或经营任务,如果只是为了规避向员工支付加班费而偷换概念,属违法行为,此时单位应按照法律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计薪天数上做手脚

【典型案例】张先生每月工资为3000元,国庆假期他一共加班7天,单位向他支付加班费1700元。单位是这样计算的:月工资3000元,一个月按照30天算,平均日工资100元;法定节假日的3天每天300元,休息日的4天每天200元,已足额发放。

【法官释法】一些用人单位给员工计算加班费时,会采用一些对员工不利的计算方式,从而达到少付加班费的目的。如张先生的单位按照一个月30天的计薪天数确定其日平均工资,而没有按照法定月平均计薪天数21.75天计算。张先生应当拿到2344.83元,单位少向其支付了600多元加班费。

根据相关规定,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这样日工资可折算为: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21.75天);小时工资可折算为: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需要注意的是,有些企业按每月30天的计薪天数计算,这样加班工资就会无形“缩水”,是不符合国家规定的。

此外,按照规定,加班费的计算基数应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如果企业拒不支付的,职工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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