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离婚程序

时间:2022-07-03 12:28:56 公告范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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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离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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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离婚程序

公告离婚程序

公告离婚是诉讼离婚的形式之一,是人民法院通过发布公告解除当事人婚姻关系的一种离婚方式。公告离婚并不是任何情况下都可以的,下面赵丽律师将公告离婚的适用条件列明如下:

1.被告人下落不明必须是真实存在的法律事实。

2.被告人被宣告为失踪人是适用公告离婚的前提。只有夫妻一方被宣告为失踪人,另一方才能公告离婚。

3.法院向被告送达法律文书要采用公告方式送达,并且要遵守法律关于公告期的规定。

4.被宣告为失踪人的配偶起诉离婚且符合法定程序的,人民法院可判决准予离婚,不用调解。

5.法院准予离婚的判决一经做出即发生法律效力,而且不能被撤销。

以上就是公告离婚的使用条件。

延伸阅读:

公告离婚查明责任之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26条规定,“下落不明是指公民离开最后居住地没有音讯的状况。”一方下落不明的离婚案,人民法院常用公告方式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公告期满,被送达人仍未到庭应诉,人民法院按缺席程序审理,依据审理查明的事实判决,故称作公告离婚。公告离婚是诉讼离婚的形式之一,只是人民法院向被告人送达起诉书、开庭传票、判决书等法律文书时采用公告的方式。目前,由于法律对“下落不明”的规定较少,导致法官在查明认定公告离婚“下落不明”事实,实行公告送达时缺少可操作性,有的法官仅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作形式审查,有的仅凭原告提供的受送达人地址和联系方式调查,或以信件被退回即认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继而适用公告离婚。实践证明,公告离婚,被告到庭参加诉讼的概率几乎为零,其诉讼权利被剥夺存在很大可能性,因而查明责任值得商榷。

一、公告离婚的适用情形。

立案登记制实施前,“一方下落不明”的离婚案常有以下三种情形,其中两种可适用公告离婚:

1、在法院宣告被告失踪后才起诉离婚,不适用公告离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17条规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公告送达诉讼文书。”由此可见,对下落不明的离婚诉讼法律提供了选择权,或直接起诉要求离婚或经过宣告失踪程序后起诉要求离婚,虽然宣告失踪是判决离婚的法定事由,但由于失踪宣告后再起诉多了个宣告失踪的特别程序,故而极少被采用。《婚姻法》第32条第4款规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这里需要说明的是,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这条规定,已宣告失踪再起诉要求离婚的,宣告失踪的民事判决书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不必再公告送达诉讼文书,故不适用公告离婚。

2、依据“被告下落不明”证明起诉离婚,可适用公告离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要求离婚,并提交了相关部门出具的“被告方下落不明”的证据。这种情况符合“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人民法院通过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审查,认定被告属于下落不明的情形时适用公告离婚。对于这种公告离婚,法院应极尽审查注意义务,因为受害一方当事人的权利救济有赖于法律的相关规定和法院的支持,法院有义务防止意图通过公告离婚规避法律的当事人有机可乘。当然,在司法实践中,除了被告确实由于某种原因下落不明外,还有更多的情形是被告为了达到其不离婚的目的,故意躲避原告,逃避诉讼,人为地增加原告的起诉难度和法院审理的难度,因此,法院审查时要酌情使用自由裁量权,既灵活又审慎地适用公告离婚,该适用的应当适用。

3、不提及“被告下落不明”的起诉离婚。通常情况,“下落不明”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或遭受家庭暴力,外出逃避;或夫妻之间发生矛盾,离家出走;或躲避债务纠纷,不知去向;或骗婚窃财后逃之夭夭;或因为婚外恋而不愿回家等等,可能受“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起诉离婚”的诉讼难影响,或相信法院公权力的力量,认为“失踪”当事人躲避自己而不会规避法院,故而他们起诉离婚时多不提及“被告下落不明”,这种情况较多。2015年前7个月,某基层法庭在审理中就发现了28件这种案件,经过查明适用了公告离婚。只是这些案件的“被告下落不明”是在审理过程中发现的,所以无形中增加了诉讼的难度。

二、公告离婚的查明依据

公告离婚查明,主要指是对“下落不明”的查明。因为下落不明才能使用公告送达,否则应当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等方式送达。

1、公告离婚的查明。这里有个实例。席某诉张某离婚案,法院受理后根据诉状中提供的被告住所地西安市临潼区马额街办某村组送达诉讼文书,送达时发现那是原告的家。原告的父亲席某某接受了调查。从席某某处得知,被告张某是其儿媳,娘家在汉中市南郑县梁山镇某村组,已出走4年多了。席某某说,其和儿子席某到南郑寻找过张某,张某母亲说不知其下落。鉴于被告不到庭参加诉讼,影响其答辩权、举证质证权、辩论权等权利实现,所以,法院决定到被告娘家,汉中市南郑县梁山镇某村组调查,以印证原告席某和其父席某某的陈述,保护被告张某的合法权益。通过外出调查,查明了“被告下落不明”,适用公告了离婚。

这种情况应称为“被公告离婚”,法院受理后,无法通过电话等便捷方式通知被告应诉,根据诉状提供的住所地按程序向被告送达诉状副本等诉讼文书,获悉被告的最后居住地变化,是否从最后居住地离家没有音讯,法院承担了查明责任。

2、法院查明的法律依据。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条和第92条沿袭了199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下落不明的被告,分别规定了管辖权和法律文书的送达,但是对于如何证明被告下落不明以及由谁查明责任并未明确规定。2015年2月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6条的规定,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5条“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的界定有所增加,增加了“……涉及身份关系的……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的……”由此可见,法院依职权查明被告下落不明是有法律依据的,因为离婚案涉及身份关系,原告有可能恶意诉讼,使因家庭纠纷而赌气回外地娘家的被告被离婚,使其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分担等利益受到损害。

3、法院查明的事实依据。目前情况下,人口流动较大,原告想要在茫茫人海中找到被告,犹如大海捞针。同时,被告的家人一般也不会将被告的下落告知原告,更不会为原告作证证明被告下落不明。被告最后居住地的派出所一方面没有法定义务为原告出具被告下落不明的证明,另一方面即使其出具了相关证明,也只能证明被告不在当地,难以证明被告离开最后居住地后没有音讯的事实。同理,被告最后居住地的村委会或居委会也更难以证明被告下落不明。所以,原告对被告下落不明的事实,客观上确实存在难以收集证据。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4条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最后需要强调的是,在原告提供了相关证据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进行形式和实质双重审查。因为从实质意义上讲,诉讼程序并未启动,原告提供的被告下落不明的相关证据,被告无法予以质证。《民事诉讼法》第68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在被告客观上无法质证的情况下,如果对于原告提交的证据不严格作实质审查,轻易予以采信,就可能导致对被告是否下落不明的事实认定错误,从而损害被告的合法权益。事实上,《民事诉讼法》第63条和第64条规定,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综上,公告离婚的查明责任主要在法院,这既是方便原告起诉,弥补其对下落不明举证能力的不足,也是维护被告合法权益的应有之举,人民法院应当充分运用其国家公权力的优势,发挥其司法的能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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