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部慈善领域法案呼之欲出

时间:2020-12-08 13:31:40 其他 我要投稿

首部慈善领域法案呼之欲出

3月9日下午,慈善法草案提交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我国首部慈善领域法案呼之欲出。下文我们具体来看看。

3月9日下午,慈善法草案提交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我国首部慈善领域法案呼之欲出。昨日,全国政协委员围绕个人募捐是否合法、慈善资金如何管理、如何防止捐款被侵占挪用等问题展开热议。有委员提出,以往有不少企业捐赠的食品和药品送到基层时已过了保质期,建议慈善法增加条款,规定保质期在三个月内的产品不得捐赠。

慈善法草案部分规定

●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基于慈善目的,可以与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由该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募得款物由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管理。慈善组织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在民政部门统一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发布募捐信息,也可以同时在其网站发布募捐信息。违反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可能面临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慈善组织对募集的财产,应当登记造册,严格管理,专款专用。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不得低于前3年收入平均数额的70%;年度管理成本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5%。

●捐赠人捐赠本企业产品的,应当提供产品合格证书或者质量检验证书。

●捐赠人应当按照捐赠协议履行捐赠义务。捐赠人违反捐赠协议逾期未交付捐赠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慈善组织和其他接受捐赠的人可以要求交付;捐赠人拒不交付的,慈善组织和其他接受捐赠的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者提起诉讼”。“下列情形”包括“捐赠人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方式公开承诺捐赠的”。

●慈善组织应当依法履行信息公开的义务。信息公开应当真实、完整、及时。慈善组织未依法公开信息或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的,将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财产用于慈善活动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同时,为了鼓励慈善活动,草案还规定,慈善组织、受益人都将依法享受税收优惠。对于开展扶贫济困的慈善活动,则明确将对之实行特殊的优惠政策。

●向单位或者个人摊派或者变相摊派捐赠任务的,将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对违法募捐的财产,责令退还捐赠人;难以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还可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热议点1:个人可以发起公开募捐吗?

可与有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募捐

近年来,通过网络平台发起的个人求助性募捐越来越多,然而,根据慈善法草案规定,这样的行为是不允许的。在昨日的小组讨论中,参与慈善法专家建议稿起草的全国政协委员、清华大学公益慈善研究院院长王名认为,个人发起的求助难以受到法律保护,也不能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他认为,个人求助可以通过与有公信力的慈善组织合作进行募捐;同时,应该规范慈善组织的结构和募捐过程,建立相应的制度,面向社会公开。

热议点2:资金管理成本占比15%合不合理?

与慈善资金规模挂钩设定更合理

对于草案规定的慈善组织募集资产“年度管理成本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5%”,全国政协委员、辽宁奥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朱建民认为,15%这一设定不够合理。“慈善组织募集的资金和我们所说的基金有点相似,但基金管理费的提取和基金的基数有关系,基金基数越大,管理费越低,低到多少?基金管理费在一般情况下是该基金的'0.5%~2%的水平。”朱建民表示,“中国这几年的慈善基金从过去的100亿上升到目前的1000亿,那么这当中的管理成本是什么概念?150个亿!”他指出,慈善组织的管理成本应该与其募集的慈善资金的规模相挂钩,这样才更科学和合理。“规模小的可以相对高一些,但是规模大的可以相对调低一些。”

热议点3:企业拿过期产品搞捐赠秀怎么规范?

建议保质期在三个月内的产品不得捐赠

全国政协委员、云南省残联理事长李丕钧介绍,他在基层的时候,曾遇到很多企业都有做慈善的热情,但是捐赠了很多保质期已经剩下很短时间的产品,尤其是食品和药品,等送到基层时往往已经过了保质期。对此,李丕钧建议,该款条文中还应增加一句,“保质期在三个月之内的产品不得捐赠。”

对此,在座的全国政协委员、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副局长罗良娟也深有感触。在2008年四川汶川地震时,确实出现了极个别无良企业捐赠了即将过期的食品和药品,在基层反响很大。罗良娟表示,尤其是灾区,往往还需要花费人力物力的成本来处置这些捐赠产品。因此,她也建议,在食品药品捐赠方面应该有一个有效期的规范。

热议点4:遇到“诈捐”怎么处理?

《慈善法》生效后可向法院起诉

近年来,名人、明星、企业等屡被曝出存在“诈捐”行为。政协委员王名表示,《慈善法》正式实施后,对这些签了协议承诺捐款而最终没有落实的行为,都可以向法院起诉。“有公开承诺的也算一种协议,没有兑现的话,可追究法律责任。”

谈到“诈捐”的问题时,全国政协委员、星河湾集团董事长黄文仔也道出了自己的经历:在扶贫济困日期间,曾经有企业在座谈会上明确表示要捐一笔数额巨大的资金做慈善,但等到落实的时候,却只发了一纸通知说“不做了”,“我觉得这就是恶意的行为,因为你赚了名誉,最后却不履行。”

而来自深圳的全国政协委员杨翔波则指出,应该分清企业不能履行捐赠协议的原因是恶意还是善意的,企业经营常常会遇到“不测风云”,“为此,我们建议企业不应与慈善组织签订远期的捐款协议。”

热议点5:善款怎么花慈善组织说了算?

建议善款去向进一步细化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张蕴岭提出,慈善捐赠的收支管理也应详细地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的监督。

“过去几年,慈善领域的腐败问题都出现在捐赠的钱怎么使用的并不清楚、公布得很粗略、只知道大概项目。草案里最缺的还是对慈善组织监督的部分,应该明确慈善组织的责任与义务。”

此外,张蕴岭还指出,应该明确对慈善组织负责人挪用慈善捐款的惩处。

热议点6:什么情形可享受捐款的税收优惠?

捐赠财产用于慈善活动的都可减税

全国政协委员、北京大学国际法研究所所长饶戈平指出,应充分考虑企业和个人进行慈善捐赠活动后在所得税的抵扣减免问题。例如个人捐款后,应把其收入扣除捐款额后再征税,或者可采取年度计算的方法来核减。另外,对于慈善工作者贪污挪用慈善款要严厉处罚,应明确这种行为触犯了刑律,《刑法》也要作相应调整,加大对这类违法活动的处罚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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