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鞭炮通知书

时间:2020-11-22 15:59:18 春节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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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行署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销售旺季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大署安监发〔2015〕6号)文件要求,现将办理烟花爆竹临时零售许可证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办理及销售时间

(一)许可证办理时间:2015年1月20日至2月8日。

(二)烟花爆竹销售时间:2015年2月8日至3月5日。

二、审批条件及程序

(一)审批条件

1、经工商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或批发企业的销售分支机构。销售人员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

2、主要负责人、销售人员必须是本辖区内常住人口;零售店负责人必须持所在地户口薄、身份证到加区安监局部门申请,所有负责人、销售人员(每个摊床必须保证2名销售人员)必须参加加区安监局组织的安全知识培训、考核,取得上岗资格。

3、上年度有违反烟花爆竹销售管理规定的业户不予批准。

4、国家、省、地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审批程序

1、拟申请办理春节燃放期烟花爆竹临时零售业户,按照《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要求,到区安监局进行登记,提交规定的材料。

2、经区安监局复查合格后,填报“烟花爆竹经营(临时)许可证审查表”(一式三份),由审查人员签署审查意见,发证机关签署审批意见。

3、对批准的临时零售点主要负责人、销售人员,参加由区安监局组织的`安全培训。培训考核合格的,在区执法局办理摊床临时设置许可。

4、审查合格的临时零售点,到区安监局交纳“风险抵押金(1000元)”和相关费用,并签订安全责任书,领取区安监局核发的《烟花爆竹经营(临时零售)许可证》。同时凭《烟花爆竹经营(临时零售)许可证》到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并到有资质的批发企业采购烟花爆竹。

三、临时零售点申请许可应提交的材料

(一)烟花爆竹经营(临时零售)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工商执照(新办临时零售点提交工商部门预核名通知书)、单位法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经营管理人员的名单、联系电话、身份证号及安全管理协议(与具有资质的烟花爆竹企业签订)复印件。

(四)安全责任书及风险抵押金收据复印件,区执法局办理摊床设置许可复印件。

(五)区安监局规定提交的有关材料。

四、相关管理及要求

(一)烟花爆竹销售期间,加区安监局加强与区公安、消防、工商、城管、质监、交通、综合执法等部门协作,建立有效监管机制,全面做好我区烟花爆竹临时零售的综合监管工作。设立举报电话:12350*5,加大对非法采购、运输、批发、销售、储存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二)对从事烟花爆竹临时零售的经营者采购和销售非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有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由加区安监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和违法所得以及风险抵押金;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临时零售)许可证》。

(三)零售业户必须到有资质的烟花爆竹批发企业选购合格产品。批发公司进行销售时,要与临时零售业户签订安全管理协议。

加格达奇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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