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起征点

时间:2023-11-02 12:40:48 王娟 其他 我要投稿

什么是起征点

  起税点,又称“征税起点”或“起征点”,是指税法规定对课税对象开始征税的最低界限,收入未达到起征点的低收入者不纳税,收入超过起征点的高收入者按全部课税对象纳税,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什么是起征点,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什么是起征点

  起征点

  相关信息:

  起征点,又称“征税起点”或“起税点”,是指税法规定对征税对象开始征税的起点数额。征税对象的数额达到起征点的就全部数额征税,未达到起征点的不征税。

  根据起征界限对象的不同,起征点分为起征价额和起征税额。

  以征税对象的价值金额作为开始征税起点数额的,称为起征价额;以应征税额作为开始征税起点数额的,称为起征税额。

  根据起征界限的数额不同,起征点又可分为幅度起征点和额度起征点。对征税对象的价值金额只规定一定幅度作为开始征税起点的,称为幅度起征点;对征税对象的价值金额规定具体数额作为开始征税的起点的,称为额度起征点。

  以上“3500元”是免征额不是起征点,现今舆论多有误用,两者概念实际不同,读者可自行辨别:起征点是指当征税对象的数额未达到一定数额标准不征税,达到后即对全部征税对象征税的一种税收优惠措施。免征额是指在征税对象中确定一个固定的数额给予免税,只就征税对象超过免征额的部分征税。

  个税征收起点

  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是指国家为了完善税收体制,更好的进行税制改革,而制定的税收制度。

  个税计算方式

  征缴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原来是2000,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27日再次审议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草案维持一审时“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从2000元提高至3500元”的规定,同时将个人所得税第1级税率由5%修改为3%。使用超额累进税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缴税=全月应纳税所得额x税率-速算扣除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应发工资-四金)-3500

  实发工资=应发工资-四金-缴税

  适用税率

  个人所得税根据不同的征税项目,分别规定了三种不同的税率:

  1.工资、薪金所得,适用7级超额累进税率,按月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税。该税率按个人月工资、薪金应税所得额划分级距,最高一级为45%,最低一级为3%,共7级。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适用5级超额累进税率。适用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税款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的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划分级距,最低一级为5%,最高一级为35%,共5级。

  3.比例税率。对个人的稿酬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按次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适用20%的比例税率。其中,对稿酬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性收入畸高的,除按20%征税外,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万元至5万元的部分,依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照应纳税额加征五成;超过5万元的部分,加征十成。

  征收方法

  个人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和自行申报两种征收方式,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和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以及有扣缴义务人,但扣缴义务人没有依照税法规定代扣代缴税款的,纳税义务人应当自行申报纳税。

  工资先扣税还是先扣社保?

  工资先扣税还是先扣社保呢?我们与单位签订的工资一般都是税前工资,但是到手的工资先扣税还是先扣社保。据了解,工资是先扣除社保,再扣除个人所得税。

  举例说明:比如你在北京工作,税前工资是8000元,社保个人的缴费比例分别为:养老保险8%,医疗保险2%,失业保险0.2%,公积金12%,社保总共扣除1776元,剩下6224元。

  按照我国的个税扣除法,应纳税所得额=6224-3500=2724元,再套用个税的计算公式,个税总共要缴2724×10%-105=167.4元。最终到手的工资为:8000-1776-167.4=6056.6元。

  新税法规定主要对四个方面进行了修订:

  1、工薪所得扣除标准提高到3500元。

  2、调整工薪所得税率结构,由9级调整为7级,取消了15%和40%两档税率,将最低的一档税率由5%降为3%。

  3、调整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税率级距。生产经营所得税率表第一级级距由年应纳税所得额5000元调整为15000元,其他各档的级距也相应作了调整。

  4、个税纳税期限由7天改为15天,比现行政策延长了8天,进一步方便了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纳税申报。

  个人所得税征收范围:

  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其他所得。

  企税起税点

  现行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实行比例税率,法定税率为25%,无起征点的规定。国务院日前发布了《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对中小企业的发展提出29条具体意见,其中在税收方面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自2015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至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023年政府工作报告指出:过去五年,阶段性将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起征点从月销售额3万元提高到15万元。

  与免征额区别

  在税收制度的构成要素中,起征点是属于减免税范畴的要素之一。其含义是税法规定征税对象开始征税的数额。征税对象数额未达到起征点的不征税,达到或超过起征点的就其全部数额征税。规定起征点是为了免除收入较少的纳税人的税收负担,缩小征税面,贯彻合理负担的税收政策。

  与之相对应的一个概念是“免征额”。它也属于减免税范畴的要素之一。其含义是税法规定的征税对象中免于征税的数额。免征额部分不征税,只对超过免征额的部分征税。规定免征额是为了照顾纳税人的最低需要。可见,“起征点”与“免征额”是两个不同含义的概念。

  为了便于理解,现举例加以说明:

  假设有甲、乙、丙3人,其当月的收入分别是1499元、1500元和1501元。现在我们规定1500元为纳税的起征点,并规定税率为10%。那么,这3人在不考虑其他因素时的纳税情况应该是:

  甲的收入因为没有达到起征点而不纳税;

  乙的收入正好达到起征点,应该全额计税,应纳税额=1500×10%=150(元);

  丙的收入已经超过起征点,也应该全额计税,应纳税额=1501×10%=150.1(元)。

  现在其他条件不变,我们规定1500元为免征额,这时,3人的纳税情况应该是:

  甲的收入均在免征额之内而不纳税;

  乙的收入正好属于免征额的部分,也不需要纳税;

  丙的收入比免征额的数额要多,则需要纳税,但应该是收入中扣除免征额部分的余额部分纳税,应纳税额=(1501-1500)×10%=0.1(元)。

  由上面的例子可以看出,同样的数额规定为起征点和规定为免征额,对那些收入在规定数额以下的人来说,似乎看不出什么差异,但对应收入超过规定数额的纳税人而言,其影响就截然不同了。乙和丙在两种不同规定的情况下,所纳的税额均相差150元之多。

  可能人们会认为,大家能够理解这一数额的实际意义,至于叫什么并不重要。事实上,这是应该明确而且不能混淆的。在我国的税收法律体系中,个人所得税则是有免征额规定的,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工资薪金所得月免征额(也成为费用扣除标准)为3500元。当前广泛讨论的是否应该提高的数额其实就是这个免征额或者称费用扣除标准。由于个人所得税涉及了普通百姓的切身利益,在他们对税收法律体系了解不甚全面的情况下,使用规范的概念表述,应该更有利于对税法的领会,进而掌握其税法的宗旨所在,更好地照章纳税。因此我们还是采用对这一数额表述的规范概念,不要再用起征点这种不准确的表述,以免以讹传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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