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发性养老金合计比例

时间:2022-07-02 13:22:55 社保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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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发性养老金合计比例

  一、请问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条件?

  答:根据川人社发[2013]54号文规定,凡年满16周岁以上至法定退休年龄内的人员,不受身份、户籍、就业方式等限制,均可根据自身缴费能力,在户口所在地或灵活就业所在地, 凭身份证或户口薄等有效证件,自愿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有什么区别?

  答: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指参保职工或以个人身份参保人员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达到法定期限和法定退休年龄后,国家和社会为其提供物质帮助,以保证因年老或病残退出劳动领域,仍具有稳定、可靠的生活来源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就是我们过去说的企业职工退休后领取的退休费,也叫基本养老金,这是我国实施最早也是最广泛和最完善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国家根据物价上涨和经济发展水平建立了正常调整机制,能够比较好地保障劳动者晚年的基本生活。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是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统称,我市于2013年11月起两项制度合并实施,现统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现行制度,具有本市户籍,年满16周岁(全日制学校在校生除外),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编人员的城乡居民,均可自愿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该保险缴费分为10个档次,100元至1000元(今年缴费档次会有所提高,具体情况以正式文件出台为准),每档增加100元,最低缴费年限为15年(除当地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待遇年龄不足15年的,可按年缴费,已满60周岁,可不用缴费),财政对不同缴费档次给予相应补贴,并记录个人账户。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构成,攀枝花市当前基础养老金标准为65元/月。因缴费金额较低,其总体待遇标准低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适合收入水平较低的城乡居民。

  三、多地参加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以转移接续吗?

  答:根据人社部发[2009]187号文件精神,结合户籍所在地以及多地缴费年限的长短等规定,最后可以确定一个参保地把所有的缴费接续在一起。

  四、现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是如何确定的?

  答:根据川人社发[2013]54号文精神,为了解决因社会平均工资每年增加较多带来的部分参保人员缴费困难或中断缴费的问题,省里新政策规定,从2014年1月起,凡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职工和个体人员的缴费基数下限调整为上一年度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40%确定。

  五、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中断,请问能补缴中断缴费吗?

  答:为集中解决我市城镇低收入群体因各种原因中断缴费的问题,我市出台了攀人社发[2013]453号文。根据文件规定,对已参加我市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后在2013年12月31日前以灵活就业人员的身份缴费期间,有中断缴费的人员(不含单位职工身份中断缴费),可采取补缴历年中断缴费的方式,解决其基本养老保险中断缴费问题。

  中断缴费的人员,需到本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机构办理,选择按中断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70%、80%、90%和100%五个档次作为缴费基数,以灵活就业人员的身份补缴。补缴的养老保险费包含本金、利息和滞纳金。如果滞纳金超过本金息之和1倍及以上的,按本息之和的标准收取滞纳金,低于1倍的按实际发生额收取。

  低保人员和低收入群体凭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在补缴中断缴费时免收滞纳金,只补缴本金和利息。

  此政策属阶段性政策,请符合中断补费条件尽快到参保所属社保局办理。

  六、2010年开展的“超龄”参保,现在还能参加吗?

  答:根据攀人社发[2013]453号文规定,凡在2010年12月31日及以前具有我市城镇户籍,已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曾与我市各类用人单位建立过劳动关系的人员(含返城知青),以下简称“超龄人员”,未参加过基本养老保险的,都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自愿申请,一次性趸缴15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具体参保事宜可到户籍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咨询。

  此政策属阶段性政策,请符合条件的“超龄”人员尽快到户籍所在地社保局办理。

  七、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是否缴费年限越长越划算?

  答:根据川劳社发[2006]18号文规定的现行基本养老金计算办法和调整政策,缴费年限越长越划算。

  按现行政策规定,基本养老金 = 基础养老金 + 个人账户养老金 + 增发养老金(1995年以前参保人员还有过渡性养老金)。

  1、基础养老金=(退休时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十 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2 × 累计缴费年限 × 1%;(缴费年限越长相应比例越高);

  2、个人账户养老金 = 退休时个人帐户储存额 ÷ 本人退休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缴费年限越长个人帐户储存额越多);

  3、增发养老金 = 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 增发养老金合计比例 × 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年限越长计算结果越高)。

  最重要的是,现行增加基本养老金政策是与缴费年限挂钩的,缴费年限越长每次增加的养老金越多。如2014年调待政策:15年(含15年)及以下缴费年限只增加120元。超过15年的,每增加一年增加5元。如30年缴费年限=120+(30-15)×15=195元。

  因此,缴费年限越长相应以后养老金标准越高,增幅也越大。

  八、未达到领取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条件人员(还属于参保缴费的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有什么待遇吗?

  答:根据川人社发[2013]54号文规定,从2011年7月1日起,对未达到领取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条件的人员死亡后,由社保经办机构为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一次性发放丧葬补助金、抚恤金和个人账户储存额。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九、基本养老金能增加吗?

  答: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十八条规定:“国家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情况,适时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

  十、已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可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吗?

  答:根据川人社发[2013]54号文规定,只要尚未达到领取养老金的条件, 按规定办理转移接续并一次性补缴相应养老保险费后,都可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十一、享受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的条件?

  答:根据川劳社发[2006]18号文规定,职工、个体参保人员应按国家和省的规定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方可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

  1、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个体参保人员达到规定的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

  2、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的连续工龄(不含折算工),下,下同]满十五年。

  正常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管理、技术岗位)或年满50周岁(生产、经营、服务岗位)。

  特殊工种退休年龄: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

  生育保险政策宣传

  一、职工生育保险费如何缴纳?

  答:职工的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月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

  二、参保职工何时开始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答:按规定不间断、足额缴纳生育保险满12个月后,符合《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生育、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女职工和男职工配偶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三、生育医疗费的支付标准是多少?

  答:实行定额包干支付制度。

  四、女职工生育引起并发症的医疗费用或者发生医疗事故如何解决?

  答:女职工生育期间治疗并发症发生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因手术而造成医疗事故的,按照有关医疗事故处理的规定执行。

  五、女职工在解除劳动关系后有哪些生育保险待遇?

  答:女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前怀孕并在解除劳动关系后280天内生育的,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次性生育补助金(标准为攀枝花市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支付标准的80%)及生育住院前的产前检查医疗费。

  工伤保险政策宣传

  一、什么是工伤?

  答:工伤,又称“职业伤害”、“工作伤害”,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责任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事故伤害或职业病伤害,也就是由工作引起并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事故伤害或职业病伤害。是否是工伤需要经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进行性质认定。

  二、什么是工伤保险?

  答:工伤保险,又称职业伤害保险。工伤保险是通过社会统筹的办法,集中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建立工伤保险基金,对劳动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并由此造成死亡、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力时,给予劳动者或其亲属法定的医疗救治以及必要的经济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工伤保险不属于商业保险范畴,属于国家强制保险。

  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认定为工伤的情形有哪些?

  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的规定,认定为工伤的情形有以下几种: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四、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有哪些?

  答:《工伤保险条例》第16条规定,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有以下几种:因故意犯罪的;醉酒或者吸毒的;自残或者自杀的。

  工伤保险认定工伤的范围,是指那些与工作有因果关系的伤害。在有工作原因造成的工伤情形中,工伤保险实行无责任补偿原则。但职工在工作时间或工作场内,因故意犯罪或醉酒、吸毒导致的伤亡,以及自杀、自残,与工作原因没有必然的联系,其后果应由个人承担,不属于工伤保险的保障范围。

  五、工伤保险待遇主要有哪些项目?

  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医疗费在政策规定范围内全额报销,工伤人员住院期间享受住院伙食补助费。针对工亡或不同伤残等级的人员,工伤职工本人或其亲属按规定分别享受以下待遇:(1)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2)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护理费;(3)解除劳动关系的5-10级工伤人员享受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和工伤医疗补助金;(4)符合辅助器具配置条件的享受辅助器具配置待遇;(5)其他政策规定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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