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

时间:2022-08-01 07:05:18 其他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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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是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第四十二条的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二)成分或者配料表

  (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四)保质期

  (五)产品标准代号

  (六)贮存条件

  (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八)生产许可证编号

  (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

  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包装日期指商品加工完毕后进行包装工序并标注的日期。

  灌装日期多为葡萄酒或压榨橄榄油商品使用,是生产日期是从葡萄、橄榄采摘压榨酿造为始的,灌装日期是在橡木桶中储存陈年后使葡萄酒的各种成分充分发挥经酿酒师品尝后灌装入瓶的时间或橄榄油加工完毕后灌装如瓶时间。

  生产日期是指商品在生产线上完成所有工序,经过检验并包装成为可在市场上销售的成品时的日期和时间

  制造日期多指工业产品完成工序,可正常使用日期,食品不用此日期,国外进口食品有个别标注制造日期。

  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食品工业基本术语》对食品的定义:可供人类食用或饮用的物质,包括加工食品,半成品和未加工食品,不包括烟草或只作药品用的物质

  预包装食品(prepackaged foods),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俗语称有净含量的定量包装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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