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时间:2022-06-28 09:28:54 社保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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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7月底,聊城市企业养老保险工作会议召开,部署贯彻落实《关于统一和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政策的通知》,以妥善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前用人单位欠缴养老保险费和职工中断缴费、应保未保等问题,统一和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政策,并结合聊城实际提出有关意见,这标志着我市统一和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工作全面启动。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聊城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相关负责人表示,我市的养老保险补缴范围和条件将严格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为我省企业职工中仍与单位存续劳动关系、未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因各种原因应保未保、中断缴费或欠费的,可补缴2011年6月30日(含)以前应保未保年限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具有我省户籍,曾在我省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有过工作经历,但因各种原因解除劳动关系或离开原单位,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中断缴费的男年满45周岁、女年满40周岁的人员,可凭有效原始材料,以个人身份补缴2011年6月30日(含)前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具有我省户籍,2011年6月30日(含)以前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身份补缴领取工商营业执照至2011年6月30日(含)以前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2011年7月1日(含)以后,发生应保未保、中断缴费或欠费情形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该负责人表示,为进一步规范养老保险补缴经办流程和审核备案程序,除鲁人社发〔2015〕29号文件规定的补缴材料之外,以职工身份申请补缴的,由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填报《聊城巿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申请表(职工身份)》;以个人身份补缴的,填报《聊城巿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申请表(个人身份)》。

据介绍,补缴流程和审核备案程:以单位职工身份补缴的,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经办机构负责对用人单位提供的补缴材料进行初审,符合补缴条件的,在补缴申请表上签署初审意见并盖章后报市经办机构进行复核,复核合格后方可办理补缴。市直参保单位职工申请补缴的,由市经办机构审核后办理补缴。

以个人身份补缴的,原则上按属地原则,由个人户籍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受理申请补缴材料,报市经办机构复核后办理补缴。原在市本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曾有缴费的,也可向市经办机构提出补缴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在市本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补缴。

我市要求各县(市、区)经办机构每季度向市经办机构报送《聊城巿养老保险费申请补缴人员花名册》备案。此外,各县(市、区)要严格执行补缴政策,不得私自扩大补缴范围,不得私自提高或降低补缴标准。

□政策链接

达到退休年龄可一次性补缴15年养老保险费

再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

男年满45周岁未满60周岁、女年满40周岁未满55周岁的人员,以个人身份补缴的,一次性补缴的年限不得超过10年,补缴时间不得早于所在市实施基本养老保险“统账结合”的时间,其中,个体工商户补缴时间不得早于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时间。

补缴后继续缴费至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补缴及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可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不满15年的,可延长缴费至满15年,再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延长缴费的具体办法按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人员,以个人身份补缴的,可一次性补缴15年,再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

在计算养老金待遇时,计算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发月数,按照《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有关规定执行,70周岁以上人员统一按70周岁的计发月数确定。

以上年龄计算均截至2014年12月31日。

□政策解答

1

以单位职工身份补缴的,曾经在不同单位参保并发生应保未保、中断缴费或欠费的,怎么补缴?

答:以单位职工身份补缴的,可以补缴与现存续劳动关系单位发生的2011年6月30日(含)以前应保未保年限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之前在其他单位发生的应保未保年限,如本人自愿,可以个人身份补缴。

2

以单位职工身份补缴的,现单位为乡镇企业的,补缴年限如何确定?

答:现单位为乡镇企业,或曾经为乡镇企业,并已按规定参加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其存续劳动关系的职工应保未保年限的补缴时间,不得早于所在市实施基本养老保险“统账结合”的时间。

3

曾经有过工作经历,或者是个体工商户,本人已经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能否以个人身份补缴应保未保年限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答:曾经有过工作经历,或者是个体工商户的,本人从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以个人身份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本人已经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的,也可以个人身份补缴应保未保年限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但补缴时间不得早于所在市实施基本养老保险“统账结合”的时间(避免出现“中人”),其中,个体工商户补缴时间不得早于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时间。

此外,以个人身份补缴的个体工商户,以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者姓名为准,不包括个体工商户家人及其雇工。

4

以个人身份补缴的,个人账户如何计入或补建?指数如何计算?

答:以个人身份补缴的,以补缴时所在市执行的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20%的比例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并按照补缴基数的8%,按年计入或补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今后在省内流动就业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或计发基本养老金时,补缴时间历年的缴费工资指数不打开,统一认定为0.6,并在其个人账户信息中做特别标记。补缴后继续缴费的,缴费基数按当年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有关规定执行,指数据实计算。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本人平均缴费指数按补缴指数(0.6)和实际缴费年度指数合并计算。

本人平均缴费指数=(补缴指数×补缴年限+实际缴费指数×实际缴费年限)÷本人全部缴费年限(含补缴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

5

以个人身份补缴的,没有视同缴费年限的人员,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如何计发基本养老金?

答:没有视同缴费年限的补缴参保人员,2014年12月31目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或补缴参保后达到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补缴及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从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的次月起,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具体按鲁政发〔2006〕92号文件规定计发。

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基础养老金=退休时省或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本人平均缴费指数)÷2×缴费年限(含补缴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1%;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

6

以个人身份补缴的,有视同缴费年限的人员,视同缴费年限如何认定?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如何计发基本养老金?

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视同缴费年限是指所在市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前,原固定职工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年限。其中,原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当地已经启动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职工也已按规定参保缴费的,其连续工龄和机关事业单位参保缴费年限可以视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没有参保缴费的,只有所在市实行企业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前的连续工龄可以视同缴费年限。当地(包括省直)没有启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其连续工龄可以视同缴费年限。

有视同缴费年限的补缴参保人员,2014年12月31日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或补缴参保后达到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且补缴及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从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的次月起,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具体按鲁政发〔2006〕92号文件规定计发。

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基础养老金=退休时省或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本人平均缴费指数)÷2×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1%;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过渡性养老金=退休时省或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平均缴费指教×视同缴费年限×1.3%。

7

以个人身份补缴的,其退休时间如何确定?

答:2014年12月31日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以个人身份一次性补缴15年养老保险费的,其退休时间为全部补缴费用到账之月,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从次月起领取。补缴后继续缴费至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补缴及实际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又延长缴费至满15年的人员,其退休时间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的时间,基本养老金从次月起领取。

8

以个人身份补缴的,一次性补缴的年限可以在10年以下自行选择补缴年限吗?

答:2014年12月31日前,男年满45周岁未满60周岁,女年满40周岁未满55周岁的人员,以个人身份补缴的,一次性补缴的年限可以自行选择,最多不超过10年。但要求认定视同缴费年限且符合认定条件的,其补缴及实际缴费年限必须满l5年。

9

已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但尚未到达领取养老金年龄的人员,又按规定补缴参保后,其达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领取条件时,如何计发基本养老金?

答:原已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后按规定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之月起,停止缴纳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待达到按月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条件时,按国家和省关于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有关规定,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原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并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然后按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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