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时间:2026-02-09 21:18:46 公共管理 我要投稿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必备]

  在生活中,各种制度频频出现,制度是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想必许多人都在为如何制定制度而烦恼吧,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欢迎阅读与收藏。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必备]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1

  一、按《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依法办齐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等证照方可营业;各种证照禁止涂改、伪造、转让、倒卖。

  二、卫生许可证悬挂在场所醒目处,经营单位名称、地址、负责人及许可经营项目应与实际情况和营业执照相符。新建、扩建、改建餐饮业公共场所经营单位,按规定程序申领卫生许可证。

  三、专人负责管理单位各种证照,按相关法规规定按时办理卫生许可证等证照审验、变更、换证手续,避免持过期失效证照。

  四、从业人员必须持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上岗,并按要求定期组织从业人员复检、复训,禁止无证上岗或持过期失效证件上岗。

  五、餐饮业公共场所经营单位使用的消毒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消毒产品有关标准规范要求,并提供消毒产品生产企业有效的营业执照、卫生许可批准文件和产品检验报告等复印件。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保证公共场所卫生,预防,控制和消除公共场所有害因素对人体的危害,保护公众身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公共场所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工作原则)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的原则。公共场所服务行业组织应当发挥业务指导作用,加强行业自律,规范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

  第四条(管理主体)国家实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制度。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经营者的责任)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卫生管理责任制,加强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改善卫生条件,提高从业人员卫生知识水平,并对本单位发生的公众健康危害承担责任。

  第六条(社会监督)国家鼓励和保护社会团体和个人对公共场所卫生的社会监督。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任何人都有权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卫生要求

  第七条(基本卫生要求)公共场所室内外环境应当清洁,卫生。

  第八条(环境质量要求)公共场所室内空气质量,空调送风质量,微小气候,采光照明和防噪音污染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第九条(用品用具要求)公共场所使用的用品用具及一次性用品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重复使用的用品,用具使用前应洗净消毒,按卫生要求保管,一次性用品严禁重复使用。清洗,消毒,储存用品,用具的专用设施应当分类设置,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健康无害。

  第十条(饮水,用水要求)公共场所饮水和各种洗浴水,泳池水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公共场所中的高层建筑供水设施应当定期清洗,消毒,防止污染。

  第十一条(消毒设施要求)宾馆,饭店,洗浴场所,美发美容场所,娱乐场所应当设置符合要求的消毒间和储存间,消毒设施齐全,运转正常,并配备符合卫生要求的消毒药品。

  第十二条(相关产品要求)公共场所中的客用清洁卫生用品,化妆品,涉水产品,消毒产品,空气净化装置,及其它健康相关产品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

  第十三条(空调通风设施要求)公共场所空调通风系统的新风量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新风入口必须设于室外并远离污染源,空调通风设施的送风口,回风口,过滤器,盘管组件,风管及其它系统部件应当定期清洁,空调冷却用水应当定期消毒。

  第十四条(灭虫和废弃物存放要求)公共场所应当具备消除蚊,蝇,老鼠,蟑螂和其它病媒昆虫危害的.防治措施,应当设置垃圾和废弃物存放的专用设施。

  第十五条(从业人员要求)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应当经常保持个人卫生,工作时应当穿戴清洁的工作服。

  第十六条(独立通风要求)公共场所吸烟室,卫生间及浴室须设置独立的排气系统,不得与其它排气系统相通。

  第十七条(建设要求)公共场所中使用的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应当对人体健康无害,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方可使用。

  第三章卫生管理

  第十八条(分类管理)根据公共场所与公众健康的密切程度以及发生健康危害的风险程度,公共场所分为一般公共场所和特殊公共场所。对特殊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对一般公共场所实行备案制度。

  特殊公共场所包括:

  (一)旅店业:宾馆,酒店,饭店,旅店,招待所,培训场所,旅游度假场所。

  (二)洗浴按摩场所:公共浴室,桑拿,沐足,按摩场所。

  (三)理发,美容场所:理发店,美发店,生活美容店,影楼。

  (四)游泳场馆。

  (五)文化娱乐场所:歌舞厅,音乐厅,卡拉OK厅,影剧院,录像厅,游艺厅,网吧,多功能文化娱乐场所。

  一般公共场所包括:

  (一)室内体育,健身场所。

  (二)餐饮场所:餐厅,咖啡厅,茶座,酒城(吧)。

  (三)商业购物场所:商场(店),书店,室内批发市场,集贸市场。

  (四)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五)候车室,候机室,候船室。

  (六)交通工具:旅客列车,客船,客机和长途客车。根据卫生防病需要,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公共场所的种类和范围由进行调整并公布。

  第十九条(三同时审查,验收)特殊公共场所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应当进行卫生预评价。特殊公共场所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选址和设计应当符合卫生要求,其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必须有卫生行政部门参加。

  第二十条(卫生许可)特殊公共场所应当取得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从事其经营活动。

  第二十一条(许可证管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四年,在有效期满前三个月,经营单位应当向原发证部门申请续展,原发证部门经审核后,对合格的,换发许可证。逾期未申请续展的,其卫生许可证过期失效。卫生许可证每年复核一次。

  第二十二条(许可证管理)卫生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转让或者出借。遗失卫生许可证者应当及时到原发证机关报失补领,歇业的经营者应当及时到发证机关注销卫生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申办条件)特殊公共场所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时,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申请表。

  (二)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公共场所的卫生预评价报告。

  (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公共场所选址,设计和竣工验收阶段卫生行政部门的批准文件。

  (四)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四条(备案)一般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在公共场所开业后三十日内,向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递交备案资料。备案项目发生变更时,经营者应当及时报原备案卫生行政部门重新备案。

  第二十五条(备案内容)向卫生行政部门备案时,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公共场所卫生情况备案表。

  (二)公共场所卫生状况检测与评价资料。

  (三)从业人员健康检查资料。

  (四)其他相关的卫生资料。

  第二十六条(组织管理)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设立卫生管理组织或者配备专职,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卫生操作规程,消毒制度和卫生档案。

  第二十七条(检测,评价)公共场所卫生状况应当进行定期检测,评价,使场所环境,卫生设施,空调系统,顾客用品用具,二次供水设施达到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经营场所的卫生状况检测,评价应当由取得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

  第二十八条(从业人员体检)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每年进行一次,检查合格的方可上岗。患有疟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性传播疾病,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传染性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业。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应当由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

  第二十九条(从业人员培训)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培训,经考核合格的方可上岗。

  第三十条(危害事故处理)公共场所发生危害人体健康事故时,经营者应当及时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做好对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并及时抢救受害人员,控制事故的蔓延,减少损失。

  第三十一条(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从事公共场所卫生检测,评价,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的机构,应当取得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的资质认证和批准。未取得资质认证的,不得从事公共场所卫生检测,评价和健康检查工作。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所作的检测,评价和健康检查应当客观,准确,真实。

  第三十二条(配套规章)公共场所卫生检测,评价以及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卫生培训的内容和方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另行规定。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3

  一、经理/负责人职责:

  1、对本单位卫生工作全面负责,建立健全卫生制度和卫生档案,配有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自觉接受卫生监督,按规定办理《卫生许可证》;

  2、带领卫生管理组织对岗位卫生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定期与不定期的考核、检查评比,奖惩;

  3、对卫生设施增添、更新以及重大卫生事件作出决策。

  二、卫生管理人员职责:

  1、负责日常卫生管理工作的实施和具体指导,参加对岗位卫生责任制执行情况的定期与不定期的考核、检查评比;

  2、完成经理/负责人交办的其他卫生工作。

  三、卫生管理人员职责:

  1、保持内外环境整洁,无积尘、无蛛网、地面无痰迹和污物,无卫生死角,采取消除苍蝇、老鼠、蟑螂等措施,垃圾、废弃物进入加盖的密封容器。

  2、微小气候、空气质量、噪声、通气、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等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场内严禁吸烟,须有“禁止吸烟”的明显标志,不设施灰缸,设有吸烟室(处)。

  3、采购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化妆品及顾客一次性卫生用品,设有消毒专间,配备消毒柜、清洗水池,公用荼具,毛巾做到一客一消毒,床上用具做到一客一换,长住旅客做到每周一换,理发美容用的毛巾与烫发、染发的毛巾分开分用,供应水果拼盘的应设置符合卫生要求的水果制作间。

  4、烫发、染发场所设有机械通风装置,影剧院每场次间隔不少于30分钟,歌舞厅营业时间严禁使用紫外线灯、滑石粉及有害健康烟雾剂。

  5、从业人员须经卫生知识培训合格、持有有效健康证上岗,保持经常性个人卫生,做到勤剪指甲、勤洗澡理发,穿戴整洁工作衣帽,进行面部美容、理发清面时应戴口罩,美容前双手必须清洗消毒。

  四、检查考核制度

  1、实行岗位卫生责任制,经理/负责人、卫生管理人员及工作人员应搞好自己职责范围内的`卫生工作;

  2、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每天的卫生检查,对检查情况作好记载;

  3、卫生管理组织每周进行一次卫生检查,对检查情况作好记载;

  4、有经理/负责人带领卫生管理组织每月开展一次卫生检查,并结合平时情况,对各岗位的卫生工作作出评价。

  五、奖惩制度

  1、岗位卫生责任制执行情况与职工的奖金挂钩;

  2、职工奖金实行浮动,根据检查考核的情况计发,对卫生工作作出贡献或提出建议被采纳的,给予奖励;造成失职,扣发奖金,造成损失,酌情赔偿;

  3、受到卫生监督机构处罚;扣发有关责任人奖金,对负责人进行相应处罚;受到卫生监督机构表彰,论功奖励有关人员。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4

  为了更好地履行卫生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职责,保障顾客的身体健康安全,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才开始经营,并按时办理年审及复核或换证手续。

  二、设置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人员,确保从业人员持有效健康体检证明、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上岗。

  三、要在明显处公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及卫生信誉度等级牌。

  四、严格按照冲身淋浴——强制浸脚消毒——游泳池流程管理,确保游泳人员持有游泳健康合格证明。

  五、设置专人负责游泳池的池水消毒和水质检测。适时投加消毒剂,每场前检测余氯和水质PH值一次,并公示水质检测结果。保证池水水质符合《游泳场所卫生标准(GB9667—1996)》的要求。余氯在0。3—0。5mg/L之间。PH值在6。5—8。5之间。

  六、要使池水净化循环装置及消毒设施设备保持正常运转,游泳池在开放期间内应每日定时补充新水5—10%。

  七、要做到强制浸脚消毒池池水每4小时更换一次,水深不小于20厘米,浸脚池水余氯5—10mg/L。

  八、采购消毒剂时索取相关证明文件,确保使用的'消毒剂符合卫生标准要求,同时氯化消毒时有防护措施,并做好消毒记录。

  九、要在显眼处设立严禁性病、传染性皮肤病、肝炎、急性结膜炎(红眼病)等传染病患者入池游泳的告示标牌。

  十、保持游泳池周围环境整洁、及时清理池水悬浮物。

  十一、保持淋浴室、更衣室、卫生间清洁无异味、无积水。保持机械通风装置等卫生设施运转正常。并定期消毒。

  十二、不出租游泳衣裤。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5

  一、事项名称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二、设定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

  三、申请条件

  1、公共场所经营企业应当有与其经营的项目相适应的场所;

  2、申请单位经营环境符合相应的公共场所卫生标准(《旅店业卫生标准》GB 9663—1996、《文化娱乐场所卫生标准》GB 9664—1996、《理发店、美容店卫生标准》GB 9666—1996、《公共浴室卫生标准》GB 9665—1996、《体育馆卫生标准》GB 9668—1996、《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卫生标准》GB 9669—1996、《游泳场所卫生标准》GB 9667—1996、《商场(店)、书店卫生标准》GB9670—1996)的有关要求;

  3、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培训合格,取得健康合格证;

  4、企业提供的卫生许可申请书和其他相关材料符合要求。

  四、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五、办理资料

  1、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2、工商行政部门出具的单位名称预先核准证明文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或者业主资格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

  4、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材料(房屋产权证和租赁协议)

  5、经营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经营场所内部平面布局示意图

  6、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检测机构也具的公共场所空气质量监测报告书

  7、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材料

  8、工商行政部门出具的单位名称预先核准证明文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9、法定代表人或者业主资格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

  10、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材料(房屋产权证和租赁协议);

  11、经营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经营场所内部平面布局示意图;

  12、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检测机构也具的公共场所空气质量监测报告书;

  六、办理地点:

  县政务服务中心(人民西路100号)

  七、办理时间

  20 工作日 (非法定假日的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2:30《夏季3:00》-6:00)

  八、联系电话

  xxxx

  九、办理流程

  受理-现场审查-审批-发证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有关卫生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相关的卫生标准、规范,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宣传,预防传染病和保障公众健康,为顾客提供良好的卫生环境。

  第三条卫生部主管全国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国境口岸及出入境交通工具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铁路部门所属的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对管辖范围内的车站、等候室、铁路客车以及主要为本系统职工服务的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需要,建立健全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队伍和公共场所卫生监测体系,制定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鼓励和支持公共场所行业组织开展行业自律教育,引导公共场所经营者依法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公共场所卫生知识。

  第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细则的行为,有权举报。接到举报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按照规定予以答复。

  第二章卫生管理

  第七条公共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其经营场所卫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公共场所的卫生工作,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档案。

  第八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档案应当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卫生管理部门、人员设置情况及卫生管理制度;

  (二)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水质、采光、照明、噪声的检测情况;

  (三)顾客用品用具的清洗、消毒、更换及检测情况;

  (四)卫生设施的使用、维护、检查情况;

  (五)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清洗、消毒情况;

  (六)安排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情况和培训考核情况;

  (七)公共卫生用品进货索证管理情况;

  (八)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方案;

  (九)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要求记录的其他情况。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档案应当有专人管理,分类记录,至少保存两年。

  第九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建立卫生培训制度,组织从业人员学习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并进行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不得安排上岗。

  第十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

  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疾病的人员,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第十一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保持公共场所空气流通,室内空气质量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公共场所采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应当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相关卫生规范和规定的要求。

  第十二条公共场所经营者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生活饮用水应当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游泳场(馆)和公共浴室水质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第十三条公共场所的采光照明、噪声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公共场所应当尽量采用自然光。自然采光不足的,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配置与其经营场所规模相适应的照明设施。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降低噪声。

  第十四条公共场所经营者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保证卫生安全,可以反复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一客一换,按照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清洗、消毒、保洁。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

  第十五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根据经营规模、项目设置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建立卫生设施设备维护制度,定期检查卫生设施设备,确保其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改造或者挪作他用。公共场所设置的卫生间,应当有单独通风排气设施,保持清洁无异味。

  第十六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配备安全、有效的预防控制蚊、蝇、蟑螂、鼠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并保证相关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及时清运废弃物。

  第十七条公共场所的选址、设计、装修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公共场所室内装饰装修期间不得营业。进行局部装饰装修的,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营业的非装饰装修区域室内空气质量合格。

  第十八条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

  室外公共场所设置的吸烟区不得位于行人必经的通道上。

  公共场所不得设置自动售烟机。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开展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并配备专(兼)职人员对吸烟者进行劝阻。

  第十九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检测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检测结果不符合卫生标准、规范要求的应当及时整改。

  公共场所经营者不具备检测能力的,可以委托检测。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在醒目位置如实公示检测结果。

  第二十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制定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方案,定期检查公共场所各项卫生制度、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危害公众健康的隐患。

  第二十一条公共场所发生危害健康事故的,经营者应当立即处置,防止危害扩大,并及时向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危害健康事故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第三章卫生监督

  第二十二条国家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管理。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营业。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公布。

  第二十三条公共场所经营者申请卫生许可证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

  (三)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

  (四)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五)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六)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还应当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对现场进行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准予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的决定;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应当载明编号、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经营项目、经营场所地址、发证机关、发证时间、有效期限。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有效期限为四年,每两年复核一次。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应当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

  第二十六条公共场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应当符合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预防性卫生审查手续。

  预防性卫生审查程序和具体要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七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变更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应当向原发证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公共场所经营者变更经营项目、经营场所地址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重新申请卫生许可证。

  公共场所经营者需要延续卫生许可证的,应当在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对公共场所的健康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分析,为制定法律法规、卫生标准和实施监督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承担卫生行政部门下达的公共场所健康危害因素监测任务。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实施量化分级管理,促进公共场所自身卫生管理,增强卫生监督信息透明度。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卫生监督量化评价的结果确定公共场所的卫生信誉度等级和日常监督频次。

  公共场所卫生信誉度等级应当在公共场所醒目位置公示。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公共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应当依据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采取现场卫生监测、采样、查阅和复制文件、询问等方法,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隐瞒。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抽检,并将抽检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发生危害健康事故的公共场所,可以依法采取封闭场所、封存相关物品等临时控制措施。

  经检验,属于被污染的场所、物品,应当进行消毒或者销毁;对未被污染的场所、物品或者经消毒后可以使用的物品,应当解除控制措施。

  第三十四条开展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检测、评价等业务的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能力,按照有关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开展工作,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检测、评价等报告。

  技术服务机构的专业技术能力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考核。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营业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的;

  (二)擅自营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

  (三)以涂改、转让、倒卖、伪造的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

  对涂改、转让、倒卖有效卫生许可证的,由原发证的卫生行政部门予以注销。

  第三十六条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一)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的;

  (二)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

  第三十七条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一)未按照规定建立卫生管理制度、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或者未建立卫生管理档案的;

  (二)未按照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或者安排未经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考核的从业人员上岗的;

  (三)未按照规定设置与其经营规模、项目相适应的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上述设施设备,或者挪作他用的;

  (四)未按照规定配备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的;

  (五)未按照规定索取公共卫生用品检验合格证明和其他相关资料的;

  (六)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办理预防性卫生审查手续的;

  (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未经卫生检测或者评价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

  (八)未按照规定公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卫生检测结果和卫生信誉度等级的;

  (九)未按照规定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复核手续的。

  第三十八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对发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导致危害扩大,或者隐瞒、缓报、谎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公共场所经营者违反其他卫生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按照有关卫生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收取贿赂的,由有关部门对单位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细则下列用语的含义: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指为使房间或者封闭空间空气温度、湿度、洁净度和气流速度等参数达到设定的要求,而对空气进行集中处理、输送、分配的所有设备、管道及附件、仪器仪表的总和。

  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指公共场所内发生的传染病疫情或者因空气质量、水质不符合卫生标准、用品用具或者设施受到污染导致的危害公众健康事故。

  第四十三条本细则自5月1日起实施。卫生部1991年3月11日发布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6

  一、负责人(业主)职责

  1对本单位卫生工作全面负责,建立健全卫生制度和卫生档案,配有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自觉接受卫生监督,按规定办理《卫生许可证》;2带领卫生管理组织对岗位卫生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定期与不定期的考核、检查评比,奖惩;3对卫生设施增添、更新以及重大卫生事件作出决策。

  二、卫生管理人员职责:

  1、负责日常卫生管理工作的实施和具体指导,参加对岗位卫生责任制执行情况的定期与不定期的考核、检查评比;

  2、完成负责人(业主)交办的'其他卫生工作。

  三、卫生人员职责:

  1、保持内外环境整洁,无积尘、无蛛网、地面无痰迹和污物,无卫生死角,采取消除苍蝇、老鼠、蟑螂等措施,垃圾、废弃物放入加盖的密封容器。

  2、气候、空气质量、噪声、通气、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等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场内严禁吸烟,须有明显的“禁止吸烟”标志,设吸烟室(处),吸烟室(处)外不设烟灰缸。

  3、经营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化妆品及顾客一次性卫生用品,设有消毒专间,配备消毒柜、清洗水池,公用茶具、毛巾做到一客一消毒,床上用具做到一客一换,长住旅客做到每周一换,理发美容用的毛巾与烫发、染发的毛巾分开使用,供应水果拼盘的应设置符合卫生要求的水果制作间。

  4、烫发、染发场所应设有机械通风装置,影剧院每场次间隔不少于30分钟,歌舞厅营业时间严禁使用紫外线灯、滑石粉及有害健康烟雾剂。

  5、从业人员须经卫生知识培训合格、持有效健康证明上岗;保持经常性个人卫生,做到勤剪指甲、勤洗澡理发,穿戴整洁工作衣帽。进行面部美容、理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7

  公用茶具消毒卫生管理制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规范公共场所公用茶具消毒卫生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设置专用清洗消毒间,保持环境整洁,物品摆放整齐有序,污染物品和清洁物品分开,标识明显,消毒间内不存放个人物品和与消毒无关物品。

  二、配备专用清洗、消毒、保洁设施和有效消毒剂。并做好消毒记录。

  三、消毒流程合理。物理消毒法流程:一刷二洗三消毒四保洁。化学消毒法流程:一清洗二消毒三冲洗四保洁。

  四、茶具表面保持光洁、无污垢、无油渍、无水渍、无异味,公用茶具做到一客一换一消毒。

  五、有专人负责管理,保证消毒设施正常运转。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8

  1、建立传染病和健康危害事故报告制度,场所负责人和卫生管理员为责任报告人,其它人员也有报告义务。

  2、传染病和健康危害事故报告范围

  (1)室内空气不符合卫生标准所致的虚脱休克

  (2)公共用品用具、水和卫生设施遭受污染所致传染疾病、皮肤病

  (3)意外事故导致的`红眼病(指游泳池引起的流行性结膜炎),因意外事故所造成顾客消毒剂中毒等。

  (4)发现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

  3、发生传染病或健康危害事故时,场所经营者应立即停止相应经营活动,协助医务人员救治事故受害者,采取预防控制措施,防止事故的继发。

  4、发生事故后,除了及时抢救病人外,事故报告责任人还必须及时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严格隔离现场,并会同卫生部门及时处理。

  5、事故处理后,立即写出事故调查报告,其内容包括:事故经过及处理、事故原因及责任、事故教训、今后防范指施,并送至当地卫生执法监督所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6、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隐瞒、缓报、谎报传染病和健康危害事故。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交通运输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管理。保障广大旅客及交通运输工作人员的身体健康,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路水路交通运输的候车(船)室,公路水路公共交通工具以及服务于交通运输的各公共场所。

  第三条、交通系统各级行政部门是交通运输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的主管部门。交通系统各级卫生防疫站为交通运输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机构。未设立卫生防疫站的,交通运输行政部门应委托地方卫生防疫机构负责交通运输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

  第四条、港口客运站、长途汽车站、客船的设计、经营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公共场所卫生标准。

  第二章、卫生管理

  第五条、交通运输公共场所的经营者负责对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培训,由所在地交通卫生监督机构负责考核。

  交通卫生监督机构,应根据国家“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教学大纲”编写教材。下达培训任务和要求。公共场所从业人员未经培训或培训后成绩不合格不准上岗。

  第六条、凡在主要对旅客和职工服务的公共场所从事直接服务的人员,每年必须进行一次健康检查,新从事此项工作的须先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准上岗。

  交通运输公共场所经营者应于每年四月三十日前向交通卫生监督机构申报应检人员名单。健康检查工作由交通卫生监督机构或其指定的医疗部门承担。检查工作应于每年六月三十日前完成。交通运输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在检查工作结束后一周内,将检查结果上报交通卫生主管部门。对检查合格者,交通卫生监督机构核发健康合格证。

  第七条、乘客定额一百人以上的客船,建筑面积二百平方米以上的长途汽车站候车室、港口客运站候船室及其他服务于交通运输的公共场所经营者,必须持有交通卫生监督机构签发的交通卫生许可证,方准办理营业手续。申请交通卫生许可证,须向所在地的交通卫生监督机构提出。交通卫生监督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对营业场所进行审查、监测,符合《条例》要求的,发给卫生许可证。

  新建、改建、扩建交通运输公共场所或变更营业项目,按上述程序重新申领卫生许可证。

  卫生许可证每两年复核一次,未按《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规定如期复核的原卫生许可证即自行失效。

  第八条、公路水路交通运输的候车(船)室,水路、公路公共交通工具以及服务于交通运输的各公共场所因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造成下列危害健康事故的,经营单位除进行妥善处理外,应及时报告交通卫生监督机构。造成严重危害公民健康事故或中毒事故的应向受害人赔偿损失:

  (一)因微小气候不符合卫生标准造成虚脱休克的;

  (二)因空气质量恶化造成呼吸道传染病的';

  (三)因强烈眩光刺激造成短暂视力损害的;

  (四)因强烈噪声造成短暂听力损害的;

  (五)因饮用水不卫生造成介水传染病流行和中毒的;

  (六)因公共用具和卫生设施不卫生造成肠道传染病、病毒性肝炎、皮肤病、性病等传染性疾病的;

  (七)因意外事故造成一氧化碳、氨气、氯气、消毒杀虫剂中毒的。

  以上各项必须用标准方法检测,经交通卫生监督机构确认。

  第三章、卫生监督

  第九条、各级交通卫生监督机构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工作,并在业务上接受当地卫生防疫机构的业务指导。交通运输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工作实行分级管理的制度。中心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所属地区交通运输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监测,并对所属的卫生监督机构进行业务指导。

  第十条、各级交通卫生监督机构对所辖范围内的交通运输公共场所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选址和设计,进行卫生审查,参加竣工验收,对经营活动进行预防性和日常的卫生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交通卫生监督机构可根据需要设置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执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任务。卫生监督员应选择政治思想好,遵纪守法、工作认真,作风正派,秉公办事,具有医士以上(含医士)的技术职称、熟悉有关监督监测业务和规章的人员担任,并经卫生监督机构的上级卫生主管部门考核批准。

  设置卫生监督员后,应向交通部卫生主管部门和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年发送旅客在五十万人次以下的长途汽车站候车室、港口客运站候船室,可设卫生监督员一人。超过五十万人次,每增加三十万人次,增设卫生监督员一人。客船每十五艘设卫生监督员一人。

  第十三条、交通运输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执行公务,必须着装整洁,佩带“中国卫生监督”证章,出示卫生监督员证书。

  交通部直属单位卫生监督机构设置的卫生监督员,由交通部卫生主管部门发给证书和证章。各双重领导港务局卫生监督机构设置的卫生监督员可由交通部卫生主管部门发给证书和证章。各省、市、自治区、计划单列市交通主管部门所属卫生监督机构设置的卫生监督员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发给证书和证章。

  第四章、罚则

  第十四条、对违反本《办法》的交通运输公共场所经营者,交通卫生监督机构应依照《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规定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处罚。

  第十五条、对依法行使职责的卫生监督人员谩骂、殴打,阻挠卫生监督人员依法行使职责者,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罚。对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交通系统各级卫生主管部门的人员、交通卫生监督机构的人员以及所设置的卫生监督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收取贿赂、循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或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xx年xx月xx日起施行。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10

  一、必须齐全有效的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培训合格证,做到亮证经营。

  二、环境应整洁、明亮、舒适。随时清扫地面废弃物,并有专门存放。

  三、应有消毒设施或消毒间及消毒药械。

  四、工作人员操作时应穿清洁干净的工作服,在美容前双手必须清洗消毒,清面时要戴口罩。

  五、美容工具使用后应消毒。清洗消毒后的工具应分类存放。

  六、配备机械通风设施,加强室内通风换气。

  七、供顾客使用的化妆品应符合《化妆品卫生规范》,美容用唇膏、唇笔等应做到一次性使用。一般美容店不得做创伤性美容术。

  1、总则

  营业场所厅面卫生实行“三清洁”制度,即班前小清洁、班中清洁和班后大清洁,另外分区域负责区清洁,每周大清理,每天小检查,每月大检查,每月一次大扫除。

  2、每日下班后卫生清洁

  1)清理地毯、沙发等软家具的灰尘。 2)硬地面的打扫和湿拖。

  3)清理茶几、收银台、咨询台、窗玻璃、灯具、花灯、强面、天花板、电视机、音响、挂钟、毛巾、灯光照明设备、饮水机、器械设备、按摩床、美容床等营业场所的所有设施的灰尘和蜘蛛网。

  4)对各类倒膜碗、粉刺针、毛巾、拖鞋、手术室要进行每日消毒。

  5)使营业场所所有摆设干净、明亮、无污垢、无水迹、无破损,整洁美观,室内空气随时保持清新、干燥、无异味。

  6)做好灭蚊、灭蟑l榔,定期喷洒药物。

  7)如有冰箱,每日彻底清理和整理,对即将过期的美容品、果茶、鸡蛋清面膜要按规定撤换。

  8)掌握消毒柜的使用和清理方法。

  9)主管每天必须对所管理区域的卫生负有最后责任。尤其要注意花草植物及挂图、宣传品的摆放。

  10)注意个人卫生、勤换工作服、工作鞋、袜子等。 11)一般物品消毒可用酒精、新洁尔灭10%浸泡20分钟。此外,还应掌握紫外线灯光、消毒柜的使用方法,掌握清扫的顺序,抹擦的要求,清扫时应注意哪些问题,如何使房间始终保持清洁,怎样使用和保养电器(电视机、空调、音响等)、设备等。

  3、卫生大扫除的安排

  每天清洁面部,保持面部清洁干净,不得化妆或使用未经消毒的化妆品。

  2、保持头发整洁干净,不得梳头或吹干头发在工作场所内。

  3、穿戴整洁、干净的工作服和鞋子,不得穿拖鞋或赤脚在工作场所内。

  4、戴口罩、手套等防护用品,避免交叉感染。二、美容院卫生管理要求

  1、每天进行区域卫生清理,包括清洁地面、按摩床、浴足沙发、玻璃等,同时清洗、消毒各种毛巾和垃圾桶。

  2、每周进行大扫除,包括清洁空调、吊顶、床罩、沙发套、床柜、窗帘、床底、沙发等。

  3、使用消毒设备中的化学药剂溶液时要经常更换。 4、工具在使用前必须放在消毒水和消毒柜中保持卫生,重复使用的工具使用一次后必须马上消毒。

  5、碗、盘以及其他物品在使用前与使用后都必须消毒。 6、所有美具在使用完毕后必须清洗干净并用蘸酒精的棉花垫擦拭。

  7、严格遵守政府卫生机构所公布的有关规章制度。 8、保持美容院的光线、温度、通风符合标准,卫生情况必须保持良好。

  9、保持墙壁、窗帘、地板、地毯的清洁,随时供应冷、热水,并请提供茶杯、饮水机等饮水设备。

  10、洗手间必须保持卫生,提供冷热水、肥皂、纸巾以及卫生纸,同时也要准备上盖的垃圾桶。

  11、一条毛巾仅能供一位顾客使用,干净的毛巾必须存放于干净、密封的柜子里,平躺时每一位顾客的头下都应该放一条干净的毛巾做头垫。

  12、使用披肩等塑料制品时不要接触倒顾客的皮肤。 13、乳液、面霜、蜜粉等化妆品必须保存在干净、密封的内,敷用乳液时可使用消毒棉或化妆棉,使用完毕后要把所有的瓶子盖好,取出的产品若没有用完绝对不可以放回瓶中。

  14、所有弄脏及使用过的东西,在使用完毕后必须马上从工作现场拿走,用过的东西不可以和还没有用过的东西混在一起使用。

  15、束发带或美容顾客已经用过的物品不可再让下一位顾客使用。

  16、脸部护理或脸部化妆所使用的工具及物品在使用完毕后要洗净,消毒并且放入不透气的窗口或消毒柜中。

  17、美容师工作时应该避免触摸自己的脸部及头发,如果必须如此做,应该在再接触顾客或再使用美容工具之前将手消毒一次。

  18、节约用水用电,杜绝浪费行为,做护理不准偷工减料或铺张浪费。

  美容师的面部皮肤需要保持洁净、润泽和健康的肤色。如果皮肤颜色不好,可以使用淡妆遮盖,但不要使用浓妆,给人过度粉饰的感觉。平时要注意皮肤清洁和护理,如有皮屑和粉刺等问题要及时清除。

  头发需要保持清洁,经常洗发,不要出现油腻和头皮屑。发色应该正常、健康,不要过于奇异。发型要适合脸型,美观。留长发的美容师在工作时应该把头发扎起来。

  口气要清洁,没有异味。如果有口腔疾病,要及时治疗。胃肠功能不好、气味污浊的要进行调理。工作前不要吃葱、蒜、韭菜等异味食品。饭后要漱口。不吸烟、不喝酒,工作中不嚼口香糖。

  手部直接接触顾客皮肤,卫生清洁消毒最重要。操作之前,不仅要洗手,还要用酒精消毒双手。操作中途接触过其他物品,如仪器、护肤品盒、瓶、面盆等等,也要先消毒后再行操作。每次做完护理后要彻底清洁,做完纹刺后更要消毒双手,以免交叉感染。美容师不能留长指甲,要注意清洗指甲,并清除甲缝里的污垢。操作时不能戴戒指,不能涂有颜色的指甲油。

  工作时要身着工作服。美容师的工作服要舒适、合体、美观、大方,适合美容服务工作的需要。工作服要经常清洗并消毒。不穿高跟鞋,保持鞋袜清洁无异味。

  作为美容师要经常沐浴,使用香水应清馨淡雅。并应定期体检,发现病症,及时治疗。

  美容院的室内外环境卫生要求:

  美容室、美发室要独立开,不能混为一室。美容室的空气要清新,要有良好的通风换气设施。最好备有空调机或抽风机、换气扇等。室内温度、湿度适宜。室内温度约为25℃左右,湿度约在55%~65%之间。美容床的密度要适宜,过于拥挤,会影响空气质量。要保持墙壁、天花板、地板、窗帘、展示框、镜子干净无尘。美容院禁止吸烟。要根绝老鼠、蟑螂、跳蚤、臭虫,要随时消灭蚊蝇。不得将宠物带入美容院。洗手盆、洗头盆、坐厕等要定期消毒,拖把要分开用,并及时清洗干净。

  美容院应当及时处理垃圾,准备足够的收集和清扫工具,随时清扫并每日定时清倒垃圾,并对进行消毒处理。

  对于美容院的仪器、设备和用品,要求做到卫生清洁。美容院应该准备充足的大小头巾、围巾和小面巾,头巾数量应为椅位数的5倍以上,小面巾数量应为10倍以上,或者使用一次性产品。小围巾和头巾直接接触顾客时,应做到一客一用一消毒。小面巾如果不使用一次性的,也要做到一客一用一消毒。此外,仪器、设备和用具也要定期彻底清洗擦拭,并在每次使用后随手擦拭机器与皮肤接触的部分,如超声波美容机的声头、阴阳电离子仪的导棒等,使用过后一定要用酒精擦洗干净。使用之前要再行消毒。暗疮针、剪刀、镊子等用具,使用完毕必须立刻清洗,然后放置消毒柜或消毒液里消毒,并且要一客一用一消毒。棉花、纱布、棉签等均应用过即弃,不可重复使用。美容操作前先行消毒,包括盛放护肤品的,取护肤品的刮板、面膜板、文刺针、色料、暗疮针等均需先用75%的酒精消毒再行使用。美容所用护肤品必须先挤到消毒过的`里或用消毒后的刮板取出,再使用。取出护肤品后要随手关闭盛化妆品的盖子,以防细菌感染。文眉针要一人一针,用过即弃,以避免交叉感染。

  作为美容师,在个人卫生及工具设备卫生操作过程中经常要用到消毒的方法,所以要了解消毒的一些知识。美容用具是指美容师进行操作时所用的工具,如大小围巾、毛巾、文眉机、纹针、洗面池、各种盛装工具(如托盘、盒)、消毒工具等。所有这些工具,在与顾客的接触、使用过程中均可能造成污染,如果此时工作人员或顾客患有某些传染性疾病或健康带菌,病菌就会粘附到用具上,用后如不消毒或消毒不彻底,疾病就会通过用具传染给顾客和工作人员。所以美容院一定要有严格的消毒措施。美容院必须有专用的消毒设备,包括蒸汽消毒设备、无臭氧紫外线消毒设备、消毒柜,并准备足够的化学消毒剂,如新洁尔灭、过氧化氢、酒精、碘酊、来苏水等。所有设备应保证正常运转,并能达到标准的消毒效果。具体的消毒方法包括煮沸消毒和烘烤消毒。将洗净的毛巾、美容衣直接煮沸20分钟后,毛巾和美容衣的细菌可基本被杀死。主要用于毛巾的消毒,毛巾洗净晾干后,可放入红外线烘烤柜内消毒(具体时间看该机的说明书),使用时取出。

  紫外线消毒主要用于美具的消毒和净化室内空气。器具可以先用肥皂水洗干净,然后用清水冲洗干净,最后在紫外线光下消毒(具体时间请参照说明书),消毒后包好备用。

  酒精消毒可使用%的酒精溶液对剪刀、暗疮针进行消毒,使用2%的碘酒溶液对皮肤和小伤口进行消毒。

  过氧化氢消毒可使用%的过氧化氢溶液清洗皮肤和小伤口。

  新洁尔灭消毒可使用0.1%的新洁尔灭溶液浸泡各种器械,也可以用于皮肤消毒。

  来苏水可用于美容院的洗手盆、洗头盆、坐厕等的消毒。

  消毒剂应存放在阴凉、干燥处,并应标记瓶子。美容师应注意消毒剂的有效期,并定期检查消毒情况,定期更换消毒液。

  美容院卫生注意事项包括加强卫生和消毒教育,增强卫生和消毒意识,严格把握卫生和消毒关。消毒液应及时更换,最好现用现配,消毒液放置时间过长,不仅起不到消毒作用,反而会引起污染。消毒制度应由专人负责,落实到位,切不可敷衍了事。在擦洗器具时,应注意保持器具干燥,以免发生短路、触电等情况。定期检查卫生设施,如换气扇、空调、加湿器、吸尘器、消毒柜、紫外线灯等是否完好,如发现故障,要及时维修。定期检查消毒剂是否齐备,切不可在消毒剂用完的情况下省略消毒步骤,心存侥幸。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11

  1、卫生许可证悬挂在大厅、入口等醒目处。

  2、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卫生管理人员。

  3、环境应整洁、明亮、舒适。随时清扫地面废弃物,并有专门容器存放。

  4.有健全的卫生制度,店内有消毒设施或消毒间(区)

  5.理发用围布、毛巾,美容用毛巾、面巾、床单、被罩等应清洁,一客一用一消毒。

  6.美容工具、理发工具、胡刷等用后应消毒。清洗消毒后的工具应分类存放。

  7.对患有头癣等皮肤传染病的顾客要有专用的.理发工具,并有明显标志,用后及时消毒,并单独存放于皮肤病人专用理发工具箱。

  8.工作人员(包括临时工)每年进行健康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取得健康证明、卫生知识培训证明后方可上岗。

  9、工作人员在工作前双手必须清洗消毒,应穿清洁干净的工作服,洁面时要戴口罩。

  10.生活美容场所不得从事医疗美容服务。

  11.供顾客使用的化妆品符合《化妆品卫生规范》的要求。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12

  美容美发的'公共用品用具,是指美容美发场所和美容美发操作过程中使用的,与顾客密切接触的物品。美容用品用具包括美容棉(纸)、倒膜用具、修手工具、眉钳、刷子、梳子、美容盆、美容仪器等物品;美发用品用具包括围布、毛巾、刀剪、梳子、推子、发刷、胡刷等物品;以及拖鞋、饮(杯)具等。

  (一)公共用品用具消毒的基本要求

  1、毛巾、面巾、床单、被罩、按摩服、美容用具、剃须刀、皮肤病患者美发工具、拖鞋、饮具等公共用品用具应一客一换一消毒,其他用品用具至少一日一消毒;清洗消毒后分类存放;直接接触顾客毛发、皮肤的美容美发器械应一客一消毒。

  2、美容用唇膏、唇笔等应专人专用,美容棉(纸)等应一次性使用,胡刷、剃刀宜一次性使用。

  3、美发用围布每天应清洗消毒,提倡使用一次性护颈纸。

  4、美容用盆应一客一用一消毒,美容袋一客一用一换,美容用化妆品应一客一套。

  5、公用饮(杯)具应一客一换一消毒,消毒后贮存于专用保洁柜内备用,已消毒和未消毒饮具应分开存放。保洁柜应保持洁净,不得存放其他物品。提倡使用一次性饮具。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13

  食堂是学生生活一个公共场所,应保证良好的清洁环境,为进一步提高与完善卫生管理,制定以下制度:

  一、在食品操作过程,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严把"病从口入"关,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去做,保证就餐者的'身体健康。

  二、将食堂的工作场所进行严格划分,分别由将卫生分担区域落实到人,做到人人有事干,事事有人管。每人将自己的卫生分担区域认真清扫整洁。

  三、食堂卫生要天天保持干净整洁,做到窗明地净,无油渍,窗台无灰尘。保证纱窗完整无破损,发现破损时及时上报修理。暖气片(管)及各种上下水管道无灰尘。垃圾桶要及时清理,不得长时间存放。

  四、每周六、日进行卫生大扫除,周一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检查,对检查不合格的区域,根据情节进行处罚。

  个人卫生:

  (一)必须具备有区级以上卫生部门的健康证。

  (二)工作时必须着工作服、戴工作帽(巾),并要保持衣装整洁干净。

  (三)必须有良好的个人卫生,要做到四勤:勤洗澡、勤理发、勤剪指甲、勤洗工作服。

  (四)在工作期间不允许佩戴特别的饰品,女员工不应画浓妆,涂染指甲;男员工不留长头发、长胡须。

  (五)不得穿裤头、背心、拖鞋上班。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14

  随着人们对美容、时尚的需求越来越高,理发店成为了一个极为重要的公共场所,而理发店的卫生状况直接关系到顾客的健康安全和服务体验。因此,理发店必须建立一套完善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保证顾客的健康和满意度,并提高店面的形象和声誉。

  一、环境清洁

  理发店作为一个开放的公共场所,人流量大、客户来源广,必须保证环境清洁,以确保店内卫生,提供舒适的服务环境。首先可以安排洁具和无菌器皿,采用一次性毛巾、一次性剃须刀、消毒水、肥皂等物品对店铺进行彻底清洁和消毒,避免细菌交叉感染,保持店面整洁、干净、卫生。

  二、员工卫生

  理发店的员工应保持良好的卫生习惯,包括穿戴工作制服、洁身、清洗工作区域等,确保自身健康和工作区洁净,还应定期进行体检,及时发现患有传染病的人员,以最大程度降低员工传染顾客的风险。

  三、顾客卫生

  顾客卫生也是理发店的.重点之一。在服务前,店员应向顾客提供消毒毛巾和剃须刀,并按照消毒规范进行清洗和消毒。要求顾客清洗个人卫生,如洗发、梳头、刷牙等,以确保顾客没有传染性病毒和细菌,以免影响服务过程和顾客的健康。

  四、墙面地面卫生

  墙壁、地板和顶棚等区域应定期清洗,保证卫生环境干净整洁。并确保墙面无积尘、地面无痕迹、运用消毒液对厕所、隔间等区域进行清洗和消毒,以保持整个店铺环境干净卫生,符合相关卫生规范。

  五、公共区域管理

  理发店的公共区域可以设置茶水等用具和设备,让顾客在美容、美发过程中体验服务。同时,这些设备的消毒管理也应是日常的必要工作,保持茶水器、床单、区域除尘等等,让顾客感受到美容美发过程的舒适、卫生和服务品质。

  总之,理发店在公共场所卫生管理上要注意起点,从一个小处做起,提高店面管理水平,让卫生管理制度得以有效的实施,为顾客提供更优质的服务和体验。同时还应把握良好的品牌识别度和深度,让顾客感受到高品质的服务和进步的企业形象,以此吸引更多顾客的到来。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15

  一、操作加工间布局要合理,所用工具、容器要生熟分开,防止交叉污染。

  二、保持室内环境清洁,并设置密闭垃圾容器,垃圾、杂物随时清理。

  三、排烟、排气设施齐全有效,通风良好。保持下水道畅通,地沟内无积水、无污物。

  四、健全防尘、防蝇、防鼠、防腐设施。

  五、盛放生、熟、荤、素食品的用具要区分开,并做到不落地,洗净消毒,摆放整齐。所有食品用具或容器要定期清洗消毒,经常保持清洁。

  六、各种食品加工机械、电器设备用具必须摆放整齐,做到清洁卫生,有专人负责。

  七、操作台、货物架、调料台要清洁无灰尘,无油污,洗菜池无泥沙,无脏垢及异味。

  八、坚持每次操作完毕后彻底清扫一次,每周大扫除一次,以保持操作间整齐、干燥、卫生。

  九、积极采取措施,消灭苍蝇、老鼠、蟑螂等害虫及其孳生条件。

  十、操作间地面、墙壁、顶棚、炉灶、案板等经常擦扫、洗刷,保持通风、排烟、排水良好,物品堆放整齐。

  十一、食品容器、食用工具、案板等使用后立即洗刷干净,保持干燥。

  十二、食品从业人员应做到勤洗手,勤洗衣服,勤换工作衣帽,并把头发置于工作帽内。

  十三、操作人员在厨房操作间内必须检查个人卫生,不得存放私人物品、杂物,不得留长指甲、涂指油,不准吸烟、穿拖鞋,不准随地吐痰、乱扔废弃物

  十四、操作间的废弃物、垃圾等要及时扫除、处理。

  十五、操作间应保持沟道畅通,无积水。

  十六、建立日常和定期清扫制度,实行厨房卫生分片包干等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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