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精选【15篇】
在发展不断提速的社会中,大家逐渐认识到制度的重要性,制度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分配功能。到底应如何拟定制度呢?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1
为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护广大职工的身体健康,全面提升公司的安全管理水平,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对职业卫生安全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公司成立职业卫生安全管理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二、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工作的分工
1、xx部负责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对有毒有害岗位进行分类,建立职业危害人员的档案。
2、xx部负责xx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安全检测工作,督促落实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整改和整治,以及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申报工作。
3、项目办负责新、扩、改建工程的职业安全卫生“三同时”具体实施工作。
4、xx部负责建立职业卫生档案,xx有毒有害岗位人员的健康查体和职业病的医治工作。
5、各生产单位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整改和整治工作。
6、外来施工和务工人员的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工作由归口管理单位负责。
三、岗位和人员的确定
按照职业病危害因素和国家有关标准,确定公司内具有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和人员,并建立职业危害人员的个人档案。
四、培训与教育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人员,上岗前和在岗期间要xx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遵守职业病防治的各项规定,指导从业人员正确使用防护用品和防护设备。
五、健康检查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人员,上岗前要经过职业健康检查,有职业禁忌的不得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在岗期间要x 检测数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要彻底整改整治或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确保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也要不断增加投入,努力降低危害程度。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2
1、监护对象
本加油站的全体员工。
2、监护方式
通过对监护对象开展有计划、有组织的健康检查,根据健康检查结果进行评定与分析,确定员工健康状况,制定相应的监护措施以实现员工的健康监护。
3、健康检查类别
3.1就业前健康检查
对将到本单位参加工作,特别是从事有害作业活动的人员,到指定医院进行身体基础情况检查和相关作业要求项目的检查。并根据检查结果提出合理安排工作岗位的意见和建议,避免有职业禁忌者从事与其健康状况不相符合的'工作。
3.2定期健康检查
定期组织本加油站员工进行健康检查。在检查中发现的职业病患者,经确认,予以转岗、疗养、治疗意见或建议。
3.3应急性健康检查
工作场所发生危害员工健康的紧急情况时,本加油站应指派专人立即组织危害发生时处于危害现场的员工进行健康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发现员工健康受到危害时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治疗或组织人员监护。
4、检查项目和周期
4.1就业前健康检查包括胸透、乙肝六项检查。女员工增加妇科病检查。
4.2定期健康监护项目和周期按员工年龄段确定检查项目和周期。
a)30岁以下员工检查血常规、尿常规、肝功能、胸透*光片。每四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b)30岁以上员工增加检查生化全项、心电图、腹部b超等项目;40岁以上员工增加颈部*光片检查。每三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c)50岁以上员工和管理人员根据需要可增加ct、mri检查。每两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d)本加油站领导班子成员健康检查项目不做限定,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e)女员工增加妇科检查项目。
f)特殊情况需进行特别检查的,经本加油站认定,主管领导审批后,可增加健康检查项目或在其他专科医院检查。
4.3为防止传染病的发生,凡长期在本加油站食堂就餐的人员,必须由本加油站组织到指定医院按规定项目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健康检查化验单经审核后,方能在本加油站食堂就餐。
4.4食堂炊事人员必须取得健康合格证,方可上岗。
5、检查地点
检查地点由本加油站确定,员工应到指定医院进行健康检查。
6、职业病诊断执行卫生部《职业病国家诊断标准》,职业病诊断须由国家授予诊断权的机构进行确诊。
7、本加油站应建立员工健康监护档案,员工个人健康监护档案应包括年龄、性别、职务、所从事专业及岗位变更记录、历次健康体检结果等相关内容,以便于对员工进行监护。健康监护档案随员工调动而及时交付新用人单位。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确保我厂经济的持续发展,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本管理细则适用于佛山a化工实业有限公司等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活动,本细则所称职业病是指本企业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接触危化品、高温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第三条:本企业所设立的职业病危害场所监测点及职业病危害因素均按国家公布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的内容对照本企业相关职业病因素而定。
第四条:企业配备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人员,设立职业病防治管理岗位,根据本部门的实际情况,结合岗位建立职业病防治责任制程序、操作规程,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第五条:各分厂、车间有一名领导负责职业病防治工作依法参加针对本部门使用的从事有职业病危害岗的临时工的工伤社会保险,以分散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的风险。
第六条:本企业实行职业卫生专职管理监督制度,制定职业病防治规划和职业病防治监督管理体制,企业职业卫生行政部门(职防工作领导小组)对各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岗位,职业病防治的基础管理及各项制度法规的落实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考核。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七条:本企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由厂级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负责职业病卫生管理的职能科室和各分厂、车间的职防管理部门组成。
第八条:设立厂级职防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职防工作的厂长担任,副组长由生活后勤负责人担任。组员由负责环保安全的管理人员生产部负责人、劳动人事部、安全保卫及工会等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本企业职防工作的组织管理,制定本企业职业病防治工作计划,依照法律和本企业职防管理细则对本企业内各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及管理,实行检查、监督和考核,负责全厂范围的职防工作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第九条:本企业职业病防治的职能管理部门为安全监督部门,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一名,负责本企业职防工作的基础管理,组织联系相关的体检、监测及评价工作,负责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的建立、完善和保管,制定相关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监督、检查各用人单位的落实情况。
第十条:本企业内各分厂、车间等用人单位必须设定其专职或兼职职防管理员,负责有关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各项任务,在本单位的组织、落实,负责检查、监督各项职防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在本单位有效执行。
第三章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本企业用人单位在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的同时应将对其所从事的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后果,职业病防治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之对方,并在劳动合同中注明。
第十二条:本企业用人单位在录用从事有职业病危害岗位工作的职工之前需对要录用者做专项职业健康检查,即岗前体检,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十三条:各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职工从事其所禁忌的职业。
第十四条: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职工应将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安置,对从事有职业病危害岗位的职工在其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时需对其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有职业病危害岗位调入无职业病危害岗位时也应对其进行健康检查。
第十五条: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机构必须是经市卫生行政部门认证的,检查项目由医疗机构根据《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确定,用人单位须将职工各时期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相关资料建档保管,并有将检查结果告之职工的义务。
第十六条:以上十一至十五条是根据《职业病防治法》有关劳动用工过程中用人单位应遵守的职业病防治条款,凡因违反以上条款所引起的劳动争议,职业病纠纷及因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用人单位承担其法律责任。并对部门主要领导处以500元罚款。
第十七条:用人单位对有职业病危害岗位,劳保及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派选专人进行曰常管理和维修并由职防管理员定期对上述设施和设备的性能和效果进行检测,确保正常、灵敏、有效。
第十八条:用人单位在大中修设备或厂房及设施改造时要同时大中修或改造改进劳保及职业病防护装置并与主机装备同时投入运行并确保正常有效。
第十九条:劳保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备和装置各部门不得擅自拆除、挪用废置不用或随意改装,用人单位如需对上述设施、设备装置进行更新或改装,必须经职能部门同意主管厂长批准,方可进行。
第二十条:为从事有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职工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劳保用品,保护用品应到市卫生部门认证的劳保用品商店或厂家购买。
第二十一条:劳保器具要根据作业性质、条件、劳动强度、防护器具性能和防护范围进行正确选用,不准超出防护范围的使用或代用。
第二十二条:建立健全劳动保护用品的购买(领取)、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更换、报废等管理制度,并应按照劳保用品的使用要求,在使用前和使用中对其防护功能进行必要的检查。
第二十三条:以上十六、二十二条是用人单位对有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和个人应采用防护管理的措施,也是职业病防护工作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违反以上所列条款的用人单位的主要领导将以100—300元处罚,部门处以500—1000元罚款。
第四章职业卫生监测与职工体检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定时、定点对有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进行检测及评价,并向职工定期公布检测及评价结果,违反此项条款,不对有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进行评价的用人单位,将承担由此产生的职业病全部后果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职业卫生专职人员应配合用人部门管理员对有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场所进行曰常观测,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不符合标准时应及时采取措施,通报有关职能部门,并做出现场监测报告。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4
为了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我厂职工的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改善生产作业环境,搞好职业卫生工作,经职业卫生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制定本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一、各部门、各车间在总经理、职业卫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履行各自职责,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好本单位的职业卫生管理台帐及有关档案,并妥善保存。
二、严格执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规定。
三、依法履行向劳动者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并以标志、公告等形式提高职工对职业病危害的防范意识。
四、依法执行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查制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的预评价、审查认可、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验收认可等程序。
五、对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逐步采取技术改造、配备必要的防护设施、防护用品等,落实各项防护措施,积极改善劳动条件。向劳动者提供符合职业病防治要求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
六、定期、不定期组织对各部门、各车间职业病防治措施落实情况的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及时处理,或上报领导小组处理,落实部门按期解决。
七、依法组织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发现有与从事的职业有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及时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依法组织本单位职业病患者的诊疗。
八、依法组织对劳动者的职业卫生教育与培训。
九、组织开展对本单位各作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建立好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档案,并妥善保存。
十、定期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作业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检测与评价,检测与评价结果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十一、建立应急救援预案,成立应急救援分队,落实职责,以利急需,严格执行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制度。
非煤矿山职业卫生管理制度2
1、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生产责任制是用人单位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核心,是用人单位行政岗位责任制度和经济责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最基本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按照职业安全健康方针和“管生产的同时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将各级负责人员、各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各岗位生产工人在职业安全健康方面应做的事情及应负的责任加以明确规定的一种制度。
用人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核心是实现安全生产的“五同时”,就是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其内容大体分为两个方面,一是纵向方面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即各类人员(从最高管理者、管理者代表到一般员工)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二是横向方面各分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即各职能部门(如安技、设备、技术、生产、财务等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2、职业安全健康措施计划制度
职业安全健康措施计划制度是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有计划地改善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防止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重要措施之一。这种制度对企业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保障职工的安全和健康,促进企业生产经营的发展都起着积极作用。
职业安全健康措施计划编制的主要内容包括:(1)单位或工作场所;(2)措施名称;(3)措施内容和目的;(4)经费预算及其来源;(5)负责设计、施工的单位或负责人;(6)开工日期及竣工日期;(7)措施执行情况及其效果。
职业安全健康措施计划的范围应包括:改善劳动条件、防止伤亡事故、预防职业病和职业中毒等内容,具体有以下几种:
1、安全技术措施,即预防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工伤事故的各项措施,包括防护装置、保险装置、信号装置、防爆炸设施等措施。
2、职业健康措施,即预防职业病和改善职业健康环境的必要措施,包括防尘、防毒、防噪音、通风、照明、取暖、降温等措施。
3、辅助用室及设施,即为保证生产过程安全卫生为目的所必须的用室及一切措施,包括更衣室、休浴室、消毒室、妇女卫生室、厕所等。
4、职业安全健康宣传教育措施,即为宣传普及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基本知识所需要的措施,其主要内容包括:职业安全健康教材、图书、资料,职业安全健康展览和训练班等。
编制职业安全健康措施计划主要依据以下几方面:(1)国家发布的有关职业安全健康政策、法规和标准;(2)在职业安全健康检查中发现而尚未解决的问题;(3)造成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的主要原因和所应采取的措施;(4)生产发展需要所应采取的安全技术和工业卫生技术措施;(5)安全技术革新项目和职工提出的合理化建议。
编制计划时,用人单位领导应根据本企业的情况,分别向车间提出具体要求,进行布置。车间领导要会同有关单位和人员制定出本车间的'具体措施计划,经群众讨论,送安技部门审查汇总,技术部门编制,计划部门综合后,由用人单位领导召开各管理、生产部门等负责人参加的会议,确定措施项目,明确设计、施工负责人,规定完成日期,经领导批准后,报请上级部门核定。根据上级核定的结果,与生产计划同时下达各车间贯彻执行。
3、职业安全健康教育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要“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用人单位的安全教育工作是贯彻用人单位方针,实现安全生产、文明生产、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安全素质、防止产生不安全行为、减少人为失误的重要途径。其重要性首先在于提高用人单位管理者及员工做好职业安全的责任感和自觉性,帮助其正确认识和学习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基本知识。其次,是能够普及和提高员工的安全技术知识,增强安全操作技能,从而保护自己和他人的安全与健康,促进生产力的发展。
1995年11月8日劳动部颁布的《企业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教育管理规定》(劳部发[1995]405号)对生产岗位员工安全教育、管理人员安全教育和组织管理作了具体规定。安全教育的形式一般包括:管理人员的职业安全健康教育、特种作业人员的职业安全健康教育、职工的职业安全健康教育和经常性职业安全健康教育。
管理人员的职业安全健康教育
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厂长、经理主要应进行国家有关职业安全健康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工伤保险法律、法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企业职业安全健康管理知识及安全文化;有关事故案例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等项内容教育。安全教育时间不少于四十学时。
企业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人员教育内容应包括:国家有关职业安全健康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职业安全健康标准;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安全技术、职业健康知识、安全文件;工伤保险法律、法规;职工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及调查处理程序;有关事故案例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等项内容。安全教育时间不少于一百二十学时。
企业其他管理负责人(包括职能部门负责人、车间负责人)专业技术干部的职业安全健康教育内容主要包括:职业安全健康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本职安全生产责任制;典型事故案例剖析;系统安全工程知识;基本的安全技术知识。安全教育时间不少于二十四学时。
班组长和安全员的职业安全健康教育内容包括: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职业健康和安全文化的知识、技能及本企业、本班组和一些岗位的危险因素、安全注意事项;本岗位安全生产职责;典型事故案例及事故抢救与应急处理措施等。安全教育时间不少于二十四学时。
4、特种作业人员的职业安全健康教育
特种作业是指在劳动过程中容易发生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尤其对他人和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称为特种作业人员。根据国家经贸委《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13号令)的规定,特种作业的范围包括:电工作业;金属焊接切割作业;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登高架设作业;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压力容器操作;制冷作业;爆破作业;矿山通风作业(含瓦斯检验);矿山排水作业(含尾矿坝作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或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并经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前,必须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和操作技能的培训教育,增强其安全生产意识,防止由于缺乏安全教育和必要的技能培训而引起伤亡事故。因此,国家经贸委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推行全国统一培训大纲、统—考核教材、统一证件的制度。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作业前,必须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获得证书后方可上岗。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包括安全技术理论考试与实际操作技能考核两部分,以实际操作技能考核为主。《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由国家统一印制,地、市级以上行政主管部f1负责签发,全国通用。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者,每两年进行一次复审。未按期复审或复审不合格者,其操作证自行失效。
5、用人单位员工的'职业安全健康教育
用人单位员工的职业安全健康教育主要有新员工上岗前的三级教育、“四新”教育和变换岗位教育、经常性教育三种形式。
1995年劳动部《企业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教育管理规定》提出了“企业新职工上岗前必须进行厂级、车间级v班组级三级安全教育”的要求。三级教育时间不得少于四十学时。厂级安全教育由企业主管厂长负责,企业职业安全健康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内容应包括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通用安全技术、职业健康和安全文化的基本知识,本企业职业安全健康规章制度及状况、劳动纪律和有关事故案例等项内容。车间级职业安全健康教育由车间负责人组织实施,车间专职或兼职安全员协助,内容包括本车间的概况,职业安全健康状况和规章制度,主要危险因素及安全事项,预防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主要措施,典型事故案例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等。班组级职业安全健康教育由班组长组织实施,内容包括遵章守纪,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岗位间工作衔接配合的职业安全健康事项,典型事故及发生事故后应采取的紧急措施,劳动防护用品(用具)的性能及正确使用方法等项内容。企业新职工须按规定通过三级安全教育和实际操作训练,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企业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教育管理规定》明确指出:“企业在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应的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企业职工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位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必须进行相应的车间级或班组级安全教育。”因此,在新工艺、新技术、新装备、新产品投产前,也要按新的安全操作规程教育和培训参加操作的岗位工人和有关人员,使其了解新工艺、新设备、新产品的安全性能及安全技术,以适应新的岗位作业的安全要求;当用人单位内部职工从一个岗位调到另一个岗位、或从某工种改变为另一工种、或因放长假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用人单位必须进行相应的安全技术培训和教育,以使其掌握现岗位安全生产特点和要求。
6、经常性职业安全健康教育
无论何种教育,都不可能是一劳永逸的,职业安全健康教育同样如此,必须坚持不懈、经常不断地进行,这就是经常性的职业安全健康教育。在经常性安全教育中,安全思想、安全态度教育最重要。进行安全思想、安全态度教育,要通过采取多种多样形式和安全活动,激发员工搞好安全生产的热情,促使员工重视和真正实现安全生产。经常性安全教育的形式有:每天的斑前、班后会上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安全活动日;安全生产会议;事故现场会;张贴安全生产招贴画、宣传标语及标志等。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5
为了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我厂职工的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改善生产作业环境,搞好职业卫生工作,经公司安全委员会讨论,制定本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一、各部门、各车间在公司安全委员会的领导下,履行各自职责,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好本单位的职业卫生管理相关档案,并妥善保存。
二、严格执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规定。
三、依法履行向劳动者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如实告知劳动者。并以培训等形式提高职工对职业病危害的防范意识。
四、依法执行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查制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的预评价、审查认可、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验收认可等程序。
五、对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逐步采取技术改造、配备必要的防护设施、防护用品等,落实各项防护措施,积极改善劳动条件。向劳动者提供符合职业病防治要求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
六、定期、不定期组织对各部门职业病防治措施落实情况的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及时处理,或上报公司安全委员会事故调查分委会处理,相关部门按期落实解决。
七、依法组织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发现有与从事的职业有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及时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依法组织本单位职业病患者的`诊疗。
八、依法组织对劳动者的职业卫生教育与培训。
九、组织开展对本单位各作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建立好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档案,并妥善保存。
十、定期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作业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检测与评价,检测与评价结果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做作业人员公布。
十一、建立应急救援预案,成立应急救援分队,落实职责,以利急需,严格执行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制度。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6
一、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一)总则:
1、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加强对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治理,提高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水平,切实保证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卫生与安全,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治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是从组织上、制度上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使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各生产部门和职员明确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责任,做到层层有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做好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为职员提供安全卫生工作环境和条件。
3、本制度规定从单位领导到各部门在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职责范畴,凡单位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以本制度追究责任。
4、在安全生产中凡涉及职业危害的场所和工作地点必须严格执行本制度,为保证本制度的有效执行,今后凡有行政体制变动,均以本制度规定的职责范畴,对比落实相应的职能部门和责任人。
(二)各部门和人员的职责:
1、要紧负责人职责
(1)、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落实各级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确保本单位职员在劳动过程中的卫生与安全。
(2)、按照《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治理规定》第八条的规定,设置与本单位规模相适应的职业卫生治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的职业卫生治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
(3)、每年向职员代表大会报告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规划和落实情形,主动听取职员对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意见,并责成有关部门及时处理和解决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和意见。
(4)、每季度召开一次职业卫生领导小组会议,听取工作汇报,研究和制订职业病危害防治打算与方案。
(5)、组织建立、健全本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6)、督促、检查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及时排除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保证本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投入,并有效的实施。
(7)、组织建立并实施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组织和预案。
(8)、及时、如实报告职业病危害事故。
(9)、依法承担本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领导责任。 2、分管职业卫生的负责人职责
在本单位要紧负责人的领导下,依照国家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直截了当领导和具体组织实施本单位各项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具体职责:
(1)、组织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打算与方案,完善和修订职业卫生治理制度和职业卫生治理制度和职业卫生安全操作规程,依照各部门分工,明确各部门、各岗位人员职责并组织具体实施,督促并保证职业病危害防治经费的落实和专款专用。
(2)、组织对本单位职员进行职业卫生法规、职业卫生知识培训与宣传教育,普及职业病危害防治知识。
(3)、定期组织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巡查,对查出的问题及时研究,制订整改措施,落实部门按期解决,及时排除职业病危害事故的隐患。
(4)、定期组织职业病危害防治会议,听取各部门、车间、职员关于职业卫生有关情形的汇报,及时采取措施。
(5)、如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要科学应对及妥善处理,及时报告,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6)、依法承担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直截了当责任。 3、技术部门的职责
(1)、编制本单位生产工艺、技术改进方案,规划安全技术、劳动爱护、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等,改善劳动者工作环境和条件,采取措施保证劳动者健康权益。
(2)、编制生产过程的技术文件、技术规程,制作和提供生产过程中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来源、产生部位等技术资料。
(3)、对生产、防护设施进行爱护保养,检修,确保安全运行。
(4)、对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负技术责任。 4、职业卫生治理部门职责
(1)、在本单位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领导下,推动本单位开展职业卫生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
(2)、组织开展对本单位职员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教育。(3)、组织职员进行职业卫生检查,并建立卫生检查档案。(4)、认真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
(5)、协助有关部门制定岗位工作制度、操作规程,并对执行情形进行监督检查。
(6)、定期组织现场检查,对检查中发觉的隐患,有权责令改正,重大隐患书面报告领导小组。
5、专(兼)职的职业卫生治理人员职责
(1)、认真履行本单位职业卫生治理部门职业卫生治理相关职责,贯彻落实国家、省、市等法规标准、规章制度。汇总和审查各项措施、打算,同时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
(2)、组织参与对职员开展职业卫生培训教育,检查督促职员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
(3)、组织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登记、上报、建档。
(4)、协助有关部门制订职业卫生治理制度、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对这些制度的执行情形进行监督检查。
(5)、定期组织参与现场检查,对检查中发觉的不安全情形,有权责令改正,或赶忙报告领导小组研究处理。
(6)、参与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
(7)、负责建立本单位职业卫生治理台帐和档案,负责登录、存档、申报等工作。
6、车间负责人职责
在分管职业卫生负责人的领导下工作,具体职责:
(1)、把本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制度贯彻到每个具体环节。
(2)、组织对本车间职员的职业卫生培训、教育、发放个人防护用品。
(3)、督促职员严格按操作规程生产,确保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严加阻止违章、冒险作业。
(4)、定期组织本车间范畴的检查,对车间的设备、防护设施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报领导小组,采取措施。
(5)、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迅速上报,并及时组织抢救。
(6)、对本车间的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负全部责任。
7、职员职业病危害防治职责
(1)、参加职业病危害防治培训教育和活动、学习职业病危害防治技术知识,遵守各项职业病危害防治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发觉隐患及时报告。
(2)、正确使用、保管各种器具,职业病防护用品和设施。
(3)、不违章作业,并劝阻或禁止他人违章作业行为,对违章指挥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向本单位负责人汇报。
(4)、当工作场所有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危险时,向监督治理人员报告,并停止作业,直到危险排除。
二、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为了规范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的告知和警示工作,有效预防、操纵和排除职业病危害,防止发生职业病危害,切实爱护职员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治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为职员制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证单位职员获得职业卫生爱护的权益。
(二)、岗前告知
1、与职员签订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诈。
未与在岗职员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合同的,按国家职业病危害防治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与职员进行补签。
2、职员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单位人事等相关部门应向职员如实告知,现所从事的工作岗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并签订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补充合同。
(三)、现场告知
1、在生产车间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以及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和评判的结果。各有关部门及时提供需要公布的内容。
2、在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
(四)、检查结果告知
如实告知职员职业卫生检查结果,发觉疑似职业病危害的及时告知本人。
(五)、职业卫生治理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各项职业病危害告知事项的实行情形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确保告知制度的落实。
(六)、职业卫生治理部门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职员进行上岗前和在岗定期培训和考核,使每位职员把握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预防和操纵技能。
(七)、因未如实告知作业职员的,作业职员有权拒绝作业。不得以作业人员拒绝作业而解除或终止与作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
(八)、存在粉尘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病危害的必须在工作场所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警示线、警示信号、自动报警和通讯报警装置。
(九)、警示标识分为禁止标识、警告标识、指令标识、提示标识和警示线。
(十)、在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在醒目位置按照下列规定设置警示标识:
1、可能引起尘肺的粉尘工作场所,设置“注意防尘”警示标识;
2、放射工作场所设置“当心电离辐射”警示标识;
3、有毒物品工作场所设置“当心中毒”或者“当心有毒气体”警示标识;
4、能引起职业性灼伤和酸蚀的化学品工作场所,设置“当心腐蚀”警示标识;
5、产生噪声的工作场所,设置“噪声有害”警示标识;
6、高温工作场所设置“当心中暑”警示标识;
7、可能引起电光性眼炎的工作场所,设置“当心弧光”警示标识;
8、生物因素可致职业病的工作场所,设置“当心感染”警示标识;
9、可能引起其它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设置“注意危害”警示标识。
(十一)、在工作场所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上,设置相应警示标识。
三、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为保证职员的职业卫生和安全,防治职业病危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治理规定》、《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方法》的规定,制订本制度:
(一)、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要紧由职业卫生治理部门负责,相关职能部门紧密配合。
(二)、每年向安全生产监督治理部门进行申报,申报分为网上和书面两种,申报时认真填写《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并加盖公章,由单位要紧负责人签字后报相应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备案。
(三)、申报内容要紧包括以下几方面:
1、单位的差不多情形;
2、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的情形;
3、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和强度的情形;
4、工作场所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情形;
5、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形;
6、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从业人员的治理情形;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四)、下列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在规定时刻内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
1、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建设项目的`,自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
2、因技术、工艺、设备或者材料等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3、单位工作场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要紧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在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4、通过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判,发觉原申报内容发生变化的,自收到有关检测、评判结果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5、单位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自生产经营活动终止之日起15日内向原申报机关报告并办理注销手续。
四、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一)、为提高职员的自我爱护意识和能力,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治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组织对职员进行职业卫生法规、职业卫生知识、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爱护的培训,特制定本制度。
(二)、公司人事治理部门、职业卫生治理部门等相关部门负责职业卫生教育培训监督治理工作,并指定相应的职业卫生培训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卫生知识教育培训。做好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建立安全教育培训档案,实施分级治理,并对培训成效进行评估和改进。
(三)、职业卫生宣传
1、利用公示栏、黑板报(墙报)、厂报、公示栏、会议、培训、张贴标语等形式定期开展职业卫生宣传。
2、部门车间要利用班前班后会、安全报阅读、现场岗位职业病危害讲解以及职业病危害标志牌标识、公告栏等进行职业卫生宣传。
(四)、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1、培训内容
(1)、职业卫生法律、法规与标准;
(2)、职业卫生差不多知识;
(3)、职业卫生治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4)、正确使用、爱护职业病危害防护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
(5)、发生事故时的应急救援措施、差不多技能等;
(6)、职业病危害事故案例。
2、培训的对象及方式
(1)、单位要紧负责人和职业卫生治理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参加经安监部门认定的培训机构组织的培训,并持证上岗。依照证件有效时刻,到期进行复训。
(2)、入厂新职员安全教育培训
凡入厂新工人、新调入人员、新分配的大中专学生、来厂实习人员,由人事部门通知安全部门,并由安全部门组织进行厂部、车间、班组三级安全生产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工作,成绩归档存查。
1)厂部教育培训内容:
a.党和政府关于职业卫生的方针、政策、法令,《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
b.单位目标、治理组织、实施措施及生产工艺差不多情形。 c.综合安全知识,本单位要紧危险区域和典型事故分析及防范措施。
d.本单位的各种职业卫生治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总则。 e.本单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防治知识。 2)车间级教育培训内容:
a.本车间安全生产组织及生产工艺流程。 b.本车间职业卫生操作规程,安全制度与规定。
c.本车间的要紧职业病危害因素和典型事故的体会教训以及防范措施。
3)班组级教育培训内容:
a.本班组生产组织及生产工艺流程。
b.本班组作业中的危害因素和应急防范措施。 c.本班组岗位劳动爱护用品佩戴、使用规定。
d.本班组要紧设备性能及安全规程以及要紧环节的危害防范注意事项。
e.本班组职业卫生操作规程和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规定。
(3)、调换新岗位和采纳新工艺人员的教育培训
凡调换新岗位人员和采纳新设备、新工艺的岗位人员,要重新进行职业卫生教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作业。
1)本单位安全治理部门负责组织进行职业卫生教育培训,内容按“入厂新工人安全教育培训”要求执行。
2)采纳新设备、新工艺的岗位人员,必须由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和职业卫生教育培训技术培训学习,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3)告知岗位工人,新设备存在的危害因素以及防范措施。
(4)、一样职员安全教育培训
1)每年对基层领导干部、班组长、专职安全人员进行一次安全治理和职业卫生知识安全教育培训,并考试存档。
2)每年对在职员人进行许多于二十小时的安全教育培训。
3)一样“三违”人员由车间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时刻许多于一天;严峻“三违”人员由职业卫生治理部门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时刻许多于一周,并将安全教育培训情形存档。
4)培训方式:定期教育与不定期教育相结合,采纳课堂教学、观看录像、现场教育、参加上级组织培训、邀请专家等形式;
(五)、建立职员培训教育档案资料:
1、三级安全教育卡;
2、职员的安全试卷;
3、相关培训证书的复印件;
4、其他有关资料。
(六)、本单位要紧负责人和财务部门保证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培训费用的落实。
五、职业病防护设施爱护检修制度
为确保职业病防护设施正常运行,给宽敞职员制造安全健康工作的环境,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治理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各车间、部门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所使用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由使用部门专人负责设施的日常爱护和保养,并作好相应的台帐。
(二)、定期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正确使用和爱护保养的教育培训。职员应当学习和把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遵守职业病危害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爱护职业病危害防护设备和个人职业防护用品,发觉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
(三)、认真执行职业病防护设施检修的有关规定,精心爱护所属设备,定期进行自检自查,确保设备正常安全运行。
(四)、职业卫生治理部门应会同设备治理部门按照本单位实际情形,制定和实施职业病防护设施检修理打算和方案,经常检查职业卫生防护设施日常检查、爱护以及检修情形,并做好相关记录。
(五)、设备治理部门要紧负责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检修。使用部门发觉设施显现故障时,应迅速切断电源,及时向设备治理部门报告,不得擅自进行修理。
(六)、职业卫生治理部门每月对职业病防护设施的运行情形进行一次检查,使用部门每周对防护设施的运行情形进行检查,当班工人每天对设施运行情形进行检查并做好相关的记录。
(七)、防护设施在检修时,严格按照有关操作规程进行,同时做好现场监护和有关人员的和谐和指挥工作,悬挂安全警示标志牌,切断电源。
(八)、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爱护检修终止后,爱护检修部门应做好现场的清理工作,并进行确认,确认合格后,方可与使用部门进行交接,并由交接双方签字。
六、职业病防护用品治理制度
为认真贯彻《职业病防治法》、《劳动法》、《安全生产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治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预防、操纵和排除职业危害,规范劳动者个体防护用品的发放和使用,爱护职员在生产过程中安全和健康,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内负责个人防护用品实施打算、采购、验收、保管、发放的部门和使用人员。
(一)、劳动防护用品是单位免费发给职员个人使用保管的公共财物,是爱护职员在生产过程中免遭或减轻职业病危害的一种辅助措施,必须以实物形式发放,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
(二)、依照岗位作业性质、条件、劳动强度以及相关技术标准,为职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正确有效的个体防护用品。产品应具备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安全标志和使用说明书等,使用说明书应当同时载明防护性能、适用对象、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
(三)、劳动防护用品中的服装(含工作棉衣)结构及款式,必须符合安全生产的要求,具备永久性安全标识,做到领口紧、袖口紧、下摆紧。一些专门场合所穿着的服装,不应有明口袋,不得使用金属附件,便于连接和解脱,适应作业时的肢体活动。
(四)、关于从事多种岗位作业的劳动者,应当按其要紧作业工种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假如从事其他工种作业时,可由部门提出申请,借用其所需要的防护用品。
(五)、凡职职员种有变动时,应及时办理手续变更现行工种的劳动防护用品(原工种的劳防用品发放使用时刻相应延长)。
(六)、职员因某种缘故离开原岗位不从事生产工作,在六个月以上,其防护用品应按实际离开时刻相应延长使用期限或停发。
(七)、关于生产中必须佩戴的安全帽、绝缘防护用品、防毒面具、防尘(毒)口罩等专门防护用品,必须建立定期品质检查和保养制度。使用前要注意检查,使用中要注意爱护,使用后要注意保养。不合格或失效的防护用品严禁使用。
(八)、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购置,应依照工作场所及岗位要求编制打算,所采购物品必须符合《职业病防治法》中的相关规定及相关产品标准的技术要求,必须具备国家安监总局的安全标志、标识,必须具备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所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
(九)、在易燃、易爆、烧灼及有静电发生的场所作业的人员,应当配备具有相应防护性能的阻燃服、酸碱类化学品防护服或防静电服等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十)、职业卫生治理部门等相关职能部门应对职员如何正确地使用劳动防护用品进行教育和培训,并开展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活动,提高安全防范意识。
七、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判治理制度
为做好本单位职业病危害检测与评判工作,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有效预防职业病危害,切实保证职员健康,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治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职业卫生治理部门负责本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及评判治理制度的实施与监督,并做好制定、修订和落实工作。
(二)、职业卫生治理部门牵头,负责组织各个生产车间等对生产作业场所存在的粉尘、噪声、高温、毒物等危害因素及危害点进行确定和辨识,并按照职业卫生治理标准进行定期检测及评估,确定每一个点的危害程度。
(三)、设专人负责日常监测和治理工作,建立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档案,并妥善储存。
(四)、职业卫生治理部门负责联系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定期对作业现场的危害因素进行检测及评判。
(五)、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场所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检测,每三年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判。
(六)、检测与评判结果应及时向宽敞职员公布,并上报本地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七)、检测或者评判人员进入现场必须佩戴安全帽、工作服、防护手套、防护眼镜、防毒面罩等相关防护用品。
(八)、有新、改、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判、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操纵成效评判。
(九)、检测结果发觉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超过职业接触限值时,应及时采取有效的治理措施,治理措施难度较大的应制订规划,限期整改到位。
(十)、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在投入使用前和设备大修后,应进行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检测和评判。
(十一)、职业卫生治理部门应制定年度检测打算和经费预算,单位财务部门要保证检测经费的落实。
八、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治理制度
为预防、操纵和排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监督治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治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形制定本制度。
(一)、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职业卫生“三同时”)。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
(二)、关于本单位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治理部门申请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
(三)、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实行分类监督治理。依照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风险程度,分为职业病危害一样、较重、严峻三类建设项目。
1、职业病危害一样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判报告应向安全生产监督治理部门备案,职业病防护设施由本单位自行组织竣工验收,并将验收情形报安全生产监督治理部门备案;
2、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判报告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治理部门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后,由安全生产监督治理部门组织验收;
3、职业病危害严峻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判报告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治理部门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治理部门审查,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后,由安全生产监督治理部门组织验收。
(四)、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时期托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判,编制预评判报告。
(五)、职业病危害预评判报告编制完成后,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危害预评判报告进行评审,本单位对职业病危害预评判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六)、本单位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治理部门申请职业病危害预评判备案或者审核,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判备案或者审核申请书;
2、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判报告;
3、本单位对预评判报告的评审意见;
4、职业卫生专家对预评判报告的审查意见;
5、职业病危害预评判机构的资质证明(影印件);
6、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如涉及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本单位需提交建设项目放射防护预评判报告。
(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判报告经安全生产监督治理部门备案或者审核同意后,建设项目的选址、生产规模、工艺或者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职业病防护设施等发生重大变更的,本单位应当对变更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判,办理相应的备案或者审核手续。
(八)、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本单位应当托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九)、在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完成后,应当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进行评审。
本单位应当会同设计单位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进行完善,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和有用性负责。
(十)、对职业病危害一样和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在完成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评审后,按照有关规定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施工。
(十一)、对职业病危害严峻的建设项目,在完成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评审后,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治理暂行方法》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治理部门提出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的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
2、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文件(复印件);
3、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4、本单位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的评审意见;
5、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单位资质证明(影印件);
6、职业病危害预评判报告审核批复文件(复印件);
7、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十二)、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经审查同意后,建设项目的生产规模、工艺或者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等发生重大变更的,本单位应当依照变更的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并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办理相应的审查手续。
(十三)、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由取得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负责施工,并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进行。
(十四)、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期间,本单位应当对其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对发觉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十五)、建设项目完工后,需要进行试运行的,配套建设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
试运行时刻应当许多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日,国家有关部门另有规定或者专门要求的行业除外。
(十六)、建设项目试运行期间,本单位应当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行情形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并托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操纵成效评判。
建设项目没有进行试运行的,在完工后应托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操纵成效评判。
(十七)、在职业病危害操纵成效评判报告编制完成后,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危害操纵成效评判报告进行评审。本单位对职业病危害操纵成效评判报告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十八)、职业病危害一样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由本单位自行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竣工验收,并自验收完成之日起30日内向安全生产监督治理部门申请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备案,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备案申请书;
2、预评判报告备案通知书(复印件);
3、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文件(复印件);
4、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5、职业病危害操纵成效评判机构的资质证明(影印件);
6、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操纵成效评判报告;
7、专家对职业病危害操纵成效评判报告评审意见;
8、本单位对职业病危害操纵成效评判报告评审意见;
9、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自行验收情形报告;
10、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十九)、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本单位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治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书;
2、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判报告审核批复文件;
3、职业病危害操纵成效评判机构资质证明(影印件);
4、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文件(复印件);
5、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6、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操纵成效评判报告;
7、专家对职业病危害操纵成效评判报告的审查意见;
8、本单位对职业病危害操纵成效评判报告评审意见;
9、职业病防护设施施工和监理单位资质证明(影印件);
10、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二十)、职业病危害严峻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本单位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治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书;
2、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批复文件(复印件);
3、职业病危害操纵成效评判机构资质证明(影印件);
4、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操纵成效评判报告;
5、专家对职业病危害操纵成效评判报告的审查意见;
6、本单位对职业病危害操纵成效评判报告评审意见;
7、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资质证明(影印件);
8、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二十一)、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配套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分期与建设项目同步进行验收。
(二十二)、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后未经安全生产监督治理部门备案同意或者验收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九、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治理制度
为履行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监护的法定职责,规范职业卫生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卫生监护治理,爱护职员健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治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形制定本制度。
(一)、职业卫生治理部门依照本单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类别、接触水平等情形,严格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等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规定,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职员有打算地到法定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卫生检查。职员同意职业卫生检查视同正常出勤。
(二)、组织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新录用人员(包括转岗到该作业岗位的人员)、拟从事有专门卫生要求作业的职员进行上岗前职业卫生检查。新进厂职员必须经职业卫生检查合格后,方可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
(三)、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职员进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检查和专门人员的复查治疗。由本单位职业卫生治理部门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核实人员名单,制定体检打算并组织实施。
(四)、对立即离岗的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职员,职业卫生治理部门协同有关部门共同组织进行离岗前职业卫生检查,未进行离岗体检的,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五)、对体检中发觉有职业禁忌证或有从事与职业相关的卫生损害的职员调离原作业岗位,并妥善安置;发觉卫生损害或需要复查的,如实告知职员本人,并按照体检机构要求的时刻,进行复查或医学观看、治疗。
(六)、对疑似职业病病人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治理部门报告,并安排进行职业病诊断或者医学观看。
(七)、在设备生产、检修过程中如显现职业病危害因素严峻超标,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职员,职业卫生治理部门应做好个体防护并及时组织进行卫生检查和医学观看。
(八)、职业卫生治理部门应当建立职员职业卫生监护档案和本单位职业卫生监护治理档案,并按规定妥善储存,同意安监部门的监督检查。
职员职业卫生监护档案包括以下内容:
1、职员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婚姻、文化程度、嗜好等情形;
2、职员职业史、既往病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3、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形;
4、职业病诊疗资料;
5、需要存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其他有关资料。本单位职业卫生监护治理档案包括以下内容:
1、本单位申报检测、组织职员体检、托付医疗机构服务等活动的托付书;
2、职业卫生检查结果报告和评判报告;
3、职业病诊断报告;
4、对职业病危害患者、患有职业禁忌证者和已显现职业相关卫生损害职员的处理和安置记录;
5、本单位在职业卫生监护中提供其他资料和职业卫生检查机构记录整理的相关资料。
6、设备,设施的改进,隐患整改情形等。
(九)、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卫生检查职员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女职员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证的职员从事所禁忌的作业。
(十)、职业卫生检查、复查、医学观看、职业病诊疗费用由本单位负担。
(十一)、建立参加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人员体检制度。
十、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
(一)、职业病危害事故等级
参照《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方法》,按一次职业病危害事故所造成的危害严峻程度,职业病危害事故分为三类:
1、一样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下的;
2、重大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者死亡5人以下的,或者发生职业性炭疽5人以下的;
3、特大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50人以上或者死亡5人以上,或者发生职业性炭疽5人以上的。
(二)、治理分工
1、确立处理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专职机构和各部门负责人;
2、制定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处置方案,明确各类危害事故发生时,各负责人和相应机构的职责和任务。
(三)、事故处置、报告
1、依法采取临时操纵和应急救援措施,及时组织抢救急性职业病病人,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职员,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卫生检查和医学观看;
2、停止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操纵事故现场,防止事态扩大,把事故危害降到最低限度;
3、爱护事故现场,保留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材料、设备和工具等;
4、赶忙向安全生产监督治理部门报告事故,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地点、时刻、发病情形、死亡人数、可能发生缘故、已采取措施和进展趋势等,不得以任何借口对职业病危害事故瞒报、虚报、漏报和迟报;
5、组成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组,配合上级行政部门进行事故调查,调查内容包括:
(1)现场勘验和调查取证,查明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通过、缘故、人员伤亡情形和危害程度;
(2)分析事故责任;
(3)提出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罚意见;
(4)提出防范事故再次发生所应采取的改进措施的意见;
(5)形成职业病事故调查处理报告。
6、事故调查组进行现场调查取证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隐瞒或提供虚假证据或资料,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现场调查和取证工作;
十一、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治理制度
突发性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并能在职业病危为防止害事故发生后有效操纵和处理各类职业病危害事故,将事故对人员造成的损害降至最小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治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本着“反应迅速、处理得当”的原则,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确立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及各部门负责人,确定总负责人;
(二)、组织制定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形成书面文件予以公布,应明确事故发生后的疏通线路、紧急集合点、技术方案、救援设施的爱护和启动、医疗抢救方案等内容。
(三)、明确职业病危害的目标分布,依照使用物品的种类、危险性质以及可能引起职业病危害事故的特点,确定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目标;
(四)、确保应急救援设施完好。
应急救援设施应存放在车间内或临近车间处,一旦发生事故,应保证能够短期内尽快猎取。应急救援设施存放处应有醒目的警示标识,确保职员知晓正确使用方法。现场应急救援设施应是通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合格的产品,安全有效,定期检查,及时修理或更新,保证现场应急救援设施的安全有效性。
(五)、定期演练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对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做出相关规定,对演练的周期、内容、项目、时刻、地点、目标、成效评判、组织实施以及负责人等予以明确。如实记录实际演练的全程并存档。
(六)、本单位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
1、机构职责
(1)、由指挥部公布和解除职业病应急救援命令、信号;
(2)、组织指挥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实施救援行动;
(3)、及时向上级部门汇报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理情形,并向友邻单位通报危害事故情形,必要时向有关单位发出救援要求;
(4)、组织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及善后处理,总结应急救援工作的体会教训。
2、人员分工:
(1)、总指挥:组织指挥全公司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副总指挥:和谐总指挥,负责应急救援的具体指挥工作;
(3)、指挥部成员:
1)、生产负责人:协助总指挥、副总指挥做好职业病危害事故报警、情形通报及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工作;
2)、安全主任:负责现场医疗抢救指挥及受伤人员分类抢救和护送转院工作;
3)、职业卫生治理部门等各职能部门负责人:负责指挥灭火、戒备、治安、保卫、疏散、道路交通管制工作;负责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通讯联络和对外联系,必要时代表指挥部公布有关信息;负责车辆调配及抢救物资的运输、供应工作;负责抢险物资及防护用品的日常储备和应急供应;
(七)、制定应急设备治理档案,包括:
1、应急设备治理制度书面文件;
2、应急设备台账;
3、应急设备中文说明书;
4、职业病危害防护应急设施台账;
5、职业病危害防护应急设施日常运转记录;
6、职业病危害防护应急设施定期检查记录;
7、职业病危害防护应急设施修理记录;
8、应急救援设施配备档案;
9、应急救援设施定期检查记录;
10、应急救援设施修理记录。
十二、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详见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病防治制度
详见本单位其它安全治理制度。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7
一、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加强对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管理,提高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水平,切实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卫生与安全,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是从组织上、制度上落实本单位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使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各生产部门和员工明确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责任,做到层层有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做好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为劳动者提供安全卫生工作环境和条件。
三、本制度规定从单位领导到各部门在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职责范围,凡本单位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以本制度追究责任。
四、为保证本制度的有效执行,今后凡有行政体制变动,均以本制度规定的职责范围,对照落实相应的职能部门和责任人。
各部门和人员的职责
一、主要负责人职责
1、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落实各级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确保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卫生与安全。
2、按照《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八条的规定,设置与用人单位规模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
3、每年向员工代表大会报告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规划和落实情况,主动听取员工对本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意见,并责成有关部门及时处理和解决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和意见。
4、每季召开一次职业卫生领导小组会议,听取工作汇报,研究和制订职业病危害防治计划与方案。
5、组织建立、健全本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6、督促、检查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及时消除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保障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投入,并有效的实施。
7、组织建立并实施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组织和预案。
8、及时、如实报告职业病危害事故。
9、依法承担本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领导责任。 10.每年11月底以报告的形式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上报本用人单位年度职业病危害管理的情况。
二、分管职业卫生的负责人职责
在单位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根据国家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在单位中直接领导和具体组织实施各项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具体职责:
1、组织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计划与方案,完善和修订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职业卫生安全操作规程,根据各部门分工,明确各部门、各岗位人员职责并组织具体实施,督促并保证职业病危害防治经费的落实和专款专用。
2、组织对单位员工进行职业卫生法规、职业卫生知识培训与宣传教育,普及职业病危害防治知识。对在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中有贡献的进行表扬、奖励,对违章者、不履行职责者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罚。
3、定期组织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巡查,对查出的问题及时研究,制订整改措施,落实部门按期解决,及时消除职业病危害事故的隐患。
4、定期组织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组人员会议,听取各部门、车间、员工关于职业卫生有关情况的汇报,及时采取措施。
5、如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要科学应对及妥善处理,及时报告,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6、依法承担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直接责任。
三、技术部门的职责
1、编制单位生产工艺、技术改进方案,规划安全技术、劳动保护、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等,改善劳动者工作环境和条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健康权益。
2、编制生产过程的技术文件、技术规程,制作和提供生产过程中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来源、产生部位等技术资料。
3、对生产、防护设施进行维护保养,检修,确保安全运行。
4、对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负技术责任。
四、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职责
1、在本单位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领导下,推动本单位开展职业卫生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
2、组织开展对本单位员工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教育,总结推广职业卫生管理先进经验。
3、组织员工进行职业卫生检查,并建立卫生检查档案。
4、认真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
5、协助有关部门制定岗位工作制度、操作规程,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定期组织现场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有权责令改正,重大隐患书面报告领导小组。
五、专(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职责
1、认真履行本单位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职业卫生管理相关职责,贯彻落实国家、省、市等法规标准、规章制度。汇总和审查各项技术措施、计划,并且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
2、组织参与对员工开展职业卫生培训教育,检查督促员工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
3、组织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登记、上报、建档。
4、协助有关部门制订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对这些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定期组织参与现场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安全情况,有权责令改正,或立即报告领导小组研究处理。
6、参与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
7、负责建立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台帐和档案,负责登录、存档、申报等工作。
六、车间负责人职责
在分管负责人的领导下工作,具体职责:
1、把本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制度贯彻到每个具体环节。
2、组织对本车间员工的职业卫生培训、教育、发放个人防护用品。
3、督促员工严格按操作规程生产,确保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严加阻止违章、冒险作业。
4、定期组织本车间范围的检查,对车间的设备、防护设施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报领导小组,采取措施。
5、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迅速上报,并及时组织抢救。
6、对本车间的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负全部责任。
七、员工职业病危害防治职责
1.参加职业病危害防治培训教育和活动、学习职业病危害防治技术知识,遵守各项职业病危害防治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发现隐患及时报告。
2.正确使用、保管各种器具,职业病防护用品和设施。
3.不违章作业,并劝阻或制止他人违章作业行为,对违章指挥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向用人单位负责人汇报。
4.当工作场所有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危险时,应向监督管理人员报告,并停止作业,直到危险消除。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8
一、企业各级人员的职业病防治职责与义务
(一)主要负责人职责与义务
1、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落实各级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确保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卫生与安全。
2、按照《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八条的规定,设置与用人单位规模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
3、每年向员工代表大会报告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规划和落实情况,主动听取员工对本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意见,并责成有关部门及时处理和解决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和意见。
4、每季召开一次职业卫生领导小组会议,听取工作汇报,研究和制订职业病危害防治计划与方案。
5、组织建立、健全本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6、督促、检查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及时消除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保障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投入,并有效的实施。
7、组织建立并实施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组织和预案。
8、及时、如实报告职业病危害事故。
9、依法承担本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领导责任。
10.每年11月底以报告的形式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上报本单位年度职业病危害管理的情况。
(二)分管负责人职责与义务
在单位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根据国家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在本单位直接领导和具体组织实施各项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具体职责:
1、组织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计划与方案,完善和修订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职业卫生安全操作规程,根据各部门分工,明确各部门、各岗位人员职责并组织具体实施,督促并保证职业病危害防治经费的落实和专款专用。
2、组织对员工进行职业卫生法规、职业卫生知识培训与宣传教育,普及职业病危害防治知识。对在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中有贡献的进行表扬、奖励,对违章者、不履行职责者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罚。
3、定期组织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巡查,对查出的问题及时研究,制订整改措施,落实部门按期解决,及时消除职业病危害事故的隐患。
4、定期组织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组人员会议,听取各部门、车间、员工关于职业卫生有关情况的汇报,及时采取措施。
5、如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要科学应对及妥善处理,及时报告,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6、依法承担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直接责任。
(三)专(兼)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职责与义务
1、认真履行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职业卫生管理相关职责,贯彻落实国家、省、市等法规标准、规章制度。汇总和审查各项技术措施、计划,并且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
2、组织参与对员工开展职业卫生培训教育,检查督促员工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
3、组织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登记、上报、建档。
4、协助有关部门制订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对这些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定期组织参与现场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安全情况,有权责令改正,或立即报告领导小组研究处理。
6、参与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
7、负责建立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台帐和档案,负责登录、存档、申报等工作。
(四)车间管理人员职责与义务
1、生产中,认真贯彻落实各项劳动保护、职业健康安全生产法规和规章制度,对所管车间或作业场所的职业健康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
2、组织落实职业健康安全技术管理的各项措施,严格执行职业健康安全技术交底和设施、设备验收使用的有关规定。
3、组织职工学习职业健康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职业健康安全操作规程,教育工人遵章守纪,不违章作业。
4、经常组织职业健康安全检查,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认真消除危险源。定期研究分析工程项目施工中存在的职业健康安全问题(危险源),提出改进措施,并组织实施。
5、发生工伤事故、未遂事故要立即上报,保护现场,并组织本项目职业健康安全领导小组成员对事故进行调查,提出事故处理报告,总结事故经验教训。
(五)生产工人的职责与义务
1、认真学习和掌握本工种的职业健康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及有关方面的职业健康安全知识,严格执行职业健康安全操作规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2、积极参加各项职业健康安全活动,认真执行职业健康安全交底,听从施工人员、职业健康安全人员的指导,不违章冒险作业。
3、爱护和正确使用防护用品和职业健康安全设施。
4、搞好生产设备的维护保养,保持作业现场的清洁卫生。
5、对不安全作业要积极提出意见,对违章指令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职业健康安全和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6、发生工伤事故,未遂事故要保护现场并立即上报;积极配合工伤及其他事故的调查处理。
二、企业各职能部门的职业健康安全责任
(一)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职责与要求
1、在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领导下,推动用人单位开展职业卫生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
2、组织开展对用人单位员工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教育,总结推广职业卫生管理先进经验。
3、组织员工进行职业卫生检查,并建立卫生检查档案。
4、认真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
5、协助有关部门制定岗位工作制度、操作规程,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定期组织现场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有权责令改正,重大隐患书面报告领导小组。
(二)制造部职责与要求
1、负责编制本公司技术改进方案,规划安全技术、劳动保护、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等,改善劳动者工作环境和条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健康权益。
2、负责组织对生产、防护设施进行维护保养,检修,确保安全运行。
3、引进低耗能、噪声低、无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设施。
4、拟订建设项目采用的工艺、技术和设备或材料。
5、参与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专篇的编制。
6、组织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的设计。
7、负责组织对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设置的检修与维护。
8、参与本单位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
9、负责对本部门员工进行职业病危害防治有关知识教育培训。
10、对本公司的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负技术责任。
(三)质检部职责与要求
1、贯彻落实国家职业病防治的工作方针、法律、法规、政策及方针和公司有关职业卫生规章制度,对本部门的职业卫生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2、督促员工严格按职业卫生操作规程生产,确保个体防护用品发放及时,并正确使用。
3、负责本车间范围的检查,对车间的设备、防护设施中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维修。
4、负责做好本部门内灰皿、酸类化学药剂使用过程中的预防工作,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防止职业病的发生。
5、织制定本车间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并进行定期演练。
6、完成公司交办的其他职业病防治工作任务。
(四)采购部职责与要求
1、负责考察合格的供应商,建立合格供方资质档案。
2、负责按采购计划要求,采购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并配有相关的警示标识、中文警示说明,无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材料。
3、采购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必须“三证”(安全鉴定证、出厂合格证、安全标志)齐全。
4、供应商运送的危险化学品必须提供有关安全技术说明书、安全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5、负责对本部门人员进行职业病防治相关知识的教育培训。
6、完成公司交办的其他职业病防治工作任务。
(五)市场部职责与要求
1、贯彻执行国家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和公司职业病防治规章制度,对本部门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2、组织对本部门人员进行职业病防治相关知识的教育培训。
3、完成公司交办的其他职业病防治工作任务。
(六)总裁办职责与要求
1、贯彻执行国家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和公司职业病防治规章制度,对本部门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2、负责将新录用人员上岗前的体检、条件审查和劳动合同的签订。
3、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必须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如实告知员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4、负责定期组织涉及职业危害作业岗位的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查体。及时将已诊断为职业病的员工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
5、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查体的人员,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
6、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从业人员,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7、负责退休退养职工的职业病管理工作。
8、负责职业病防护用品的发放。
9、完成公司交办的其他职业病防治工作任务。
(七)财务部职责与要求
1、贯彻执行国家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和公司职业病防治规章制度,对本部门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2、负责职业病防治、员工查体、职业病防护用品采购、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等专项经费的及时提取,做到专款专用。
3、负责对本门人员进行职业病防治相关知识的教育培训。
4、完成公司交办的其他职业病防治工作任务。
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为了规范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的告知和警示工作,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止发生职业病危害,切实保护员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用人单位应当为员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的权益。
二、岗前告知
1、用人单位人事管理部门与新老员工签订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未与在岗员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合同的,应按国家职业病危害防治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与员工进行补签。
2、用人单位员工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人事管理、职业卫生管理等部门应向员工如实告知,现所从事的工作岗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并签订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补充合同。
三、现场告知
1、用人单位在生产车间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负责公布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以及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和评价的结果。各有关部门及时提供需要公布的内容。
2、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在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
四、检查结果告知
如实告知员工职业卫生检查结果,发现疑似职业病危害的及时告知本人。员工离开本用人单位时,如索取本人职业卫生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五、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定期或不定期对各项职业病危害告知事项的实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确保告知制度的落实。
六、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员工进行上岗前和在岗定期培训和考核,使每位员工掌握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预防和控制技能。
七、因未如实告知从业人员的,从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用人单位不得以从业人员拒绝作业而解除或终止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
八、存在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必须在工作场所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警示线、警示信号、自动报警和通讯报警装置。
九、警示标识分为禁止标识、警告标识、指令标识、提示标识和警示线。(二)警告标识:提示对周围环境引起注意,以避免可能发生危险的图形文字符号;
(三)指令标识:提示必须做出某种动作或采用防护措施的图形文字符号;
(四)提示标识:提供某种信息(如标明安全设施或场所等)的图形文字符号;
(五)警示线:提示工作场所控制区、监督区或者事故现场救援分隔的线带。
十、在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应当在醒目位置按照下列规定设置警示标识:
(一)可能引起尘肺的粉尘工作场所,设置“注意防尘”警示标识;
(二)放射工作场所设置“当心电离辐射”警示标识;
(三)有毒物品工作场所设置“当心中毒”或者“当心有毒气体”警示标识;
(四)能引起职业性灼伤和酸蚀的化学品工作场所,设置“当心腐蚀”警示标识;
(五)产生噪声的工作场所,设置“噪声有害”警示标识;
(六)高温工作场所设置“当心中暑”警示标识;
(七)可能引起电光性眼炎的工作场所,设置“当心弧光”警示标识;
(八)生物因素可致职业病的工作场所,设置“当心感染”警示标识;
(九)可能引起其它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设置“注意危害”警示标识。
十一、接触有毒的化学品的作业岗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作业岗位有毒物质职业病危害告知卡”。
十二、使用有毒物品工作场所应当设置黄色区域警示线,高毒工作场所应当设置红色区域警示线。
十三、开放型放射工作场所监督区设置黄色区域警示线,控制区设置红色区域警示线;室外、野外放射工作场所及室外野外放射性同位素及其储存场所应设置相应警示线。
十四、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设置警示线,划分出不同功能区:
(一)红色警示线设置在紧邻事故污染源,作用是将污染源与其外的区域分隔开来,仅特殊专业人员佩戴相应的防护用具进入此区域;
(二)黄色警示线设置在污染范围的四周,其内外分别是污染区和洁净区,此区域内的人员要(三)绿色警示线设置在救援区域的四周,将救援人员与公众隔离开来。患者的抢救治疗、支持指挥机构设在此区内。
十五、在工作场所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上,应设置相应警示标识。
十六、有毒、有害及放射性物质的原材料或产品包装必须设置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十七、中文警示说明应参照《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内容和项目顺序》(GB/T16483-20xx)编写,明确产品特性、主要成分、存在的职业中毒危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使用注意事项、职业中毒危害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十八、贮存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场所,应在入口和存放处设置相应警示标识。
十九、高毒工作场所应急撤离通道和泄险区应设置相应的提示标识或者禁止标识。
二十、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发生故障时,应设相应的禁止标识。
二十一、维护和检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装置时,应在工作区域设置相应的禁止标识。
二十二、在放射性工作场所的入口处应设置红色信号灯,在加速器辐照加工、放射治疗和工业探伤等使用强辐射源的作业场所内,应当设置剂量报警装置和通讯报警装置。在可能突然泄漏大量有毒物品或者易造成急性中毒的工作场所,或含密封型放射性同位素装置和仪表以及射线装置使用和调试维修场所,应当设报警装置或通讯报警装置。报警装置是能够根据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者强度产生光、电、声等提示信号的设备;通讯报警装置是能够根据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者强度产生光、电、声等提示信号并能够将光、电、声等传输到工作场所以外的地方的设备。
二十三、警示标识应当醒目、完整,使用的警示信号、报警装置保持功能完好。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9
为了做好项目部职业卫生检测工作,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
强度或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有效预防职业危害,切实保障员工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制度。
一、项目部安全环保部在项目部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组织开展对本项目作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和监督检测,建立本项目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档案,并妥善保存;监督检测由项目部安全环保部每年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
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点的设定和检测周期的确定应符合GBZ 《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釆样规范》等规范要求,由安全159-环保部、检测人员和被检测单位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共同确定,所有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每年至少检测一次,高毒物质至少每季度检测三次。检测方法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
三、检测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主要包括作业场所空气中毒物
氨、氯、二氧化硫、三氧化硫、氮氧化物、二甲苯、硫化氢等毒物和粉尘、噪声、热辐射、电离辐射等危害因素。
四、检测人员进入现场必须佩戴安全帽、工作服、防护手套、防护眼镜、防毒面罩等相关防护用品,环保卫生监测站和委托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根据检测结果,比对国家有关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标准做出符合性判定和评价并出具《监测报告》,并根据检测周期向公司职业健康安全部报告,由安全环保部填制《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检测结果告知书》,按月向受检测的各单位通报,并由受检测的`单位将检测结果进行公示。
五、项目部各部门接到《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检测结果告知书》后,应立即组织对检测结果异常的作业场所进行整改。对跑、冒、滴、漏引起的现场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必须采取有力的防护措施,责成专人处理,及时消除,杜绝事故的发生。对暂时不能整改或整改后不能达标的作业场所,所属部门应专题报告项目部立项进行整改。
六、在生产装置检修期间的密闭空间、受限空间、粉尘、焊接等作业场所,安全环保部门要按照作业证的要求及时进行分析检测。如遇生产不正常,项目部各部门确定有必要临时增加检测项目,可向安全环保部提出申请并说明原因,由职业健康安全部安排临时检测任务。
七、安全环保部应及时将作业场所或岗位职业危害因素测定结果报送安质科,由其整理后存入公司职业卫生档案。
八、对发现职业病危害因素有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安全环保部应及时下发整改通知书给有关单位,督促其采取相关的治理措施,如仍不达标的应通知立刻停产,治理达标后方能生产。
九、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制定年度检测计划和检测经费预算,财务部门要保障检测经费的实施。
十、本制度解释权归项目部安全环保部。每年按其流程对其合规性进行评估修订。
十一、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关职业卫生检测的其他规定按照国家现行的职业卫生法规、标准和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执行。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10
为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公司职工的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改善生产作业环境,搞好职业卫生工作,促进我公司的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和《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八条的规定,经公司领导研究,决定成立公司职业卫生工作领导小组和职业健康管理机构。
一、职业健康管理机构
(一)职业卫生健康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xx
副组长:xxx xxx
成 员:xxx xxx
(二)职业健康工作管理机构
组长:xx
成员:xx xx xx
(三)领导小组和工作管理机构职责
1、制定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2、组织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和应急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发现有与从事的职业有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及时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落实职业病病人和疑似职业病人的诊断、救治、康复和安置工作。
3、组织开展对本公司各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定期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作业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检测与评价,检测与评价结果及时向上级监管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4、为劳动者提供符合职业病防治要求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积极改善劳动者的工作环境和条件。
5、组织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教育与培训,落实各项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建立、健全本公司职业卫生管理档案及健康监护档案,并妥善保存。
6、定期、不定期组织对公司职业病防治工作开展情况的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及时处理,或上报领导小组处理,落实部门按期解决。
7、组织和协助有关部门制订制度、职业卫生操作规程,对这些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8、定期组织现场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安全情况,有权责令改正,或立即报告领导小组研究处理。
9、负责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参加事故调查处理。
10、负责建立企业职业健康管理档案和档案,负责登录、存档、申报等工作。
二、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一)主要负责人的职责
1、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落实各级职业病防治责任制,确保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
2、设置与企业规模相适应的职业健康管理机构,建立三级职业
卫生管理网络,配备专职或兼职职业健康专业人员,负责本公司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3、根据“三同时”原则,企业新、改、扩建或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应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方可进行建设,切实做到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4、对本企业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二)专(兼)职的职业健康管理人员职责
1、组织对全公司干部、职工进行职业危害法规、职业危害知识培训与宣传教育。对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有贡献的进行表扬、奖励,对违章者、不履行职责者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罚。
2、经常检查全公司和各部门职业病防治工作开展情况,对查出的问题及时研究,制订整改措施,落实部门按期解决。
3、经常听取各部门、分厂、班组长、职工关于职业健康有关情况的汇报,及时采取措施。
4、对企业内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采取应急措施,及时报告,并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和处理,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三、职业危害告知制度
(一)岗前告知
1、企管部与新老员工签订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2、员工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 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危害的作业时,职业健 康管理部门应向员工如实告知,现所从事的工作岗位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并签订职业危害因素告知书。
(二)现场告知
1、在生产分厂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职业健康管理机构负责公布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以及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和评价的结果。各有关部门及时提供需要公布的内容。
2、职业健康管理机构在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三)检查结果告知
如实告知员工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发现疑似职业危害的及时告知本人。员工离开本企业时,如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企业应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四)监督落实
职业健康管理机构定期或不定期对各项职业危害告知事项的实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确保告知制度的落实。
(五)培训
职业健康危害管理机构对接触职业危害的员工进行上岗前和在岗定期培训和考核,使每位员工掌握出职业危害因素的预防和控制技能。
(六)从业人员权利
因未如实告知从业人员的,从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不得以从业人员拒绝作业而解除或终止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
四、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一)机构职责
职业危害申报工作主要由安全机电部负责,相关职能部门密切配合。
(二)申报程序
企业每年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申报,申报以书面形式,申报时认真填写《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并加盖公章,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安监部门备案,备案结束后从安监部门取回《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回执》。
(三)申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生产经营单位的基本情况;
2.产生职业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的情况;
3.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和强度的情况;
4.作业场所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情况;
5.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
6.对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从业人员的管理情况;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五、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一)培训与宣传
企管部和安全机电部对员工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培训和在岗期的定期职业健康培训,宣传普及职业健康知识,督促员工遵守职业病防治制度和操作规程,指导员工正确使用预防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
(二)建档与分级管理
企管部和安全机电部应根据法律规范等的要求、企业实际情况及岗位需要,定期识别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档案,实施分级管理,并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估和改进。
(三)职业健康宣传、培训对象及内容
1.宣传:利用公示(公告)栏、墙报、会议、培训、张贴标语等形式开展职业健康宣传。
2.培训对象:
(1)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经安监部门认定的培训机构进行培训,并持证上岗。根据证件有效时间到期进行复训。
(2)新工人由公司企管部委托安全机电部组织进行厂级安全生产教育,经培训合格后,方准上岗工作,培训记录建档保存。
(3)一般员工安全教育培训由单位每年对基层管理人员、班组长、专(兼)职安全人员进行一次安全管理和职业健康知识安全教育培训,并考试存档。
3.培训内容:
(1)职业健康法律、法规与标准;
(2)职业健康基本知识;
(3)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4)正确使用、维护职业危害防护设备和个人的使用防护用品;
(四)培训方式
定期教育与不定期教育相结合,采用现场教育、参加上级组织的培训、发放资料等形式。
六、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1.有职业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所使用的职业健康防护设施应由使用单位专人负责设施的日常维护和保养。
2.定期组织职业危害防护设施正确使用和维护保养的教育培训。员工应当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健康知识,正确使用、维护职业危害设备和个人职业防护用品,发现职业危害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
3.认真执行职业危害防护设施检修的有关规定,精心维护所属设备,定期进行检查,确保设备正常安全进行。
4.安全机电部应按照单位实际,制定和实施职业危害防护设施检维修计划和方案,经常检查职业健康防护设施的维护以及检修的情况,并做好相关记录。
5.使用单位发现设施出现故障时,应迅速切断电源,及时向安全机电部报告,不得擅自进行修理。
6.安全机电部每月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运行情况进行一次检查,使用部门每周对防护设施的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当班工人每天对设施运行情况进行记录。
7.防护设施在检修时,严格按照有关操作规程进行,同时做现场监护和有关人员的协调和指挥工作,悬挂安全警示标志牌,切断电源。
8.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维护检修结束后,维护检修人员应做好现场的清理工作,并进行确认,确认合格后,方可交与生产单位使用。
七、从业人员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1.防护用品是无偿发给劳动个人使用保管的公共财物,是在生产过程中减轻职业危害的一种辅助措施,以实物形式发放,不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
2.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主要依据实际需要,参照工种相应条件发放。
3.当更换工作岗位时,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退回原岗位所需的劳动防护用品,发放现行岗位的劳动防护用品。
4.因某种原因离开原生产岗位不再从事生产工作,需退回劳动防护用品或不再发放。
5.对于生产中必须佩戴的安全帽、安全带、绝缘防护用品、防毒面具、防尘(毒)口罩等特殊防护用品,必须定期进行品质检查和保养。使用前要注意检查,使用中要注意维护,使用后要注意保养。对发现有磨损、疵点的特种防护用品,应及时更换。不合格或失效的防护用品严禁使用。
6.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购置,所采购的物品必须符合《职业病防治法》中的相关规定及相关产品标准的技术要求,必须具备国家安监总局的安全标志、标识,必须具备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所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
7.对于在易燃、易爆、烧灼及有静电发生的场所作业的人员,应当配备具有相应防护性能的阻燃服、酸碱类化学品防护服或防静电服等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八、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
1.安全机电部负责本单位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管理制度的实施与监督,并做好制定、修订和落实工作。
2.由安全机电部牵头,负责组织各个生产分厂对生产作业场所存在的粉尘、噪声、高温、毒物等危害因素及危害点进行确定和辨识,并按照职业健康管理标准进行定期检测及评估,确定每一个点的危害程度。
3.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日常监测和管理工作,建立相关职业危害因素监测档案,并妥善保存。
4.安全机电部负责联系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定期对作业现场的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及评价。
5.对存在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检测,每三年进行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
6.检测与评价结果应及时向劳动者公布,并上报当地安监部门备案 。
7.检测或者评级人员进入现场必须佩戴安全帽、防护手套等相关防护用品。
8.有新、改、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职业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9.检测结果发现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超过职业接触限值时,应及时采取有效的治理措施,治理措施难度较大的应制订规划,限期整改到位。
10.安全机电部应制定年度检测计划和经费预算,财务部要保障检测经费的落实。
九、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1.安全机电部根据单位所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类别,接触水平等情况,严格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的规定,组织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从业人员到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3.对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应组织进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健康检查。由安全机电部和企管部负责核实人员名单,制定体验计划并组织实施。
4.对即将离岗的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企管部通知安全机电部,并共同组织其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5.对体检中发现在职业禁忌症或有从事与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员工应调离原作业岗位,并妥善安置;发现健康损害或需要复查的,应如实告知员工本人,并按照体检机构要求的时间,进行复查或医学观察、治疗。
6.对疑似职业病病人应当按规定向所在地安监和卫生部门报告,并按照体检机构的要求安排其进行职业病诊断或进医学观察。
7.在设备生产、检修过程中如发现职业危害因素严重超标,对造受者可能造受急性职业危害的劳动者,安全机电部应做好个防护工作并及时组织进行健康检查。
8.企管部应当建立员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并按规定妥善保存,接受安监部门的监督检查。
9.企业不的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作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女员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症的劳动者从事所禁忌的作业。
十、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一)粉尘作业防护管理
1.本规定适用于本单位的所有员工和外来施工人员。
2.由安全机电部负责本单位粉尘作业防护管理制度的实施和监督。
3.公司采取综合防治措施,不断改善劳动条件,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健康。
4.要保证生产分厂粉尘吸收装置的良好运行,督促员工正确佩戴防尘口罩,做好职业健康防护工作。
5.生产分厂应保持好的通风,在易扬尘场所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6.企业对易产生粉尘的作业场所应委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检测,每三年进行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并将检测和评价结果予以公布。
7.对生产过程,应逐步实行自动化、连续化、密闭化控制,以减少粉尘的产生。
8.粉尘作业场所要及时清理,保持清洁。
9.单位应配备必须的急救器材和药品,编制好《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10.单位应安排接触粉尘作业的从业人员参加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员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11.职业病的管理和诊断按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执行,对疑似或已确诊的职业病患者应进行积极治疗。
(二)噪声作业防护管理
1.本规定适用于本单位所有员工和外来施工人员。
2.由职业健康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噪声作业防护管理制度的实施与监督。
3.单位应采取综合措施,不断改善劳动条件,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健康。
4.生产区域和作业场所的噪声要符合标准规定,超过标准要限期整改。
5.对易产生噪声的生产过程和设备,技术部门设计时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以及机械化、自动化、密闭化措施,用低噪声的设备和工艺代替强声的设备和工艺,从声源上根治噪声。
6.当班工人每天对噪声进行日常监测,并做好记录,企业应委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检测,每三年进行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并将检测和评价结果予以公布。
7.新、改、扩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及技术改造和引进项目、及时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噪声控制,必须严格执行职业危害“三同时”评查,没有评查或评查不合格的一律不准施工和投产。
8.对于噪声超过标准规定的生产分厂和作业场所,必须采取行之有效的控制措施,限期达到标准要求。在无法彻底消除噪音的情况下,必须给员工发放个体防护用品,如耳塞、耳罩等,以减少或减轻对员工的听力损害。
9.单位应安排接触噪音的从业人员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员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10.职业病的管理和诊断按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执行。对疑似或已确诊的职业病患者应进行积极治疗。
(三)高温作业防护管理
1.高温作业指工业单位和服务行业工作地点具有生产性热源,当室外实际出现本地区夏季室外通风设计计算温度的气温时,其工作地点气温高于室外气温 2℃或 2℃以上的作业。
2.高温作业场所综合温度应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20xx)的要求。
3.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设计应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中有关防暑的要求。
4.安全机电部在暑期要深入生产一线,对生产分厂施工、检修工地进行巡回医疗,发现情况及时诊治并及时向公司领导汇报,同时报告上级卫生部门。
5.防暑降温设备应有专人管理,按时检修维护,每年在暑季前检维修一次,并进行效果评价,制定切实可行的使用办法和管理制度。
6.应尽量实现机械化、自动化,改进工艺过程和操作过程,减少高温和热辐射对员工的影响。
7.应对高温作业场所进行定时检测,包括温度、湿度、风速和辐射强度,掌握气象条件的变化,及时采取改进措施,并将检测结果在作业场所向职工公布。
8.对封闭、半封闭的工作场所,热源尽可能设在室外常风向的下风侧,对室内热源,在不影响生产工艺过程的情况下,可以应用喷雾降温。当热源(炉子、蒸汽设备等)影响员工操作时,应采取隔热措施。
9.高温作业场所的防暑降温,应首先采用自然通风,必要时使用送风风扇、喷雾风扇或空气淋浴等局部送风装置。
10.根据工艺特点,对产生有害气体的高温工作场所,应采用隔热、强制送风或排风装置。
11.对高温作业员工应进行上岗前和入暑前的职业健康检查。凡有心血管疾病、中枢神经系统疾病、消化系统疾病、严重的呼吸、内分泌、肝、肾疾病患者,均不宜从事高温作业。
12.发现有中暑症状患者,应立即到凉爽地方休息,除进行急救治疗和必要的处理外,还应到职业病诊断机构诊疗。
13.从事高温作业的员工应有合理的劳动休息制度,根据气温变化,适当调整作息时间,避免加班加点。
14. 高温作业的分级应符合《高温作业分级》(GB/T4200-1997)的规定,对高温超标严重的岗位,应采取轮换作业等办法,尽量缩短一次连续作业时间。
15.高温作业场所应设有休息室。休息室应隔绝高温和辐射热,室内有良好的通风,休息室内气温应低于室外气温,设有空调的休息室室内气温应保持在 25-27℃。
十一、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
1.本公司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等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安全机电部将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委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做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并提交卫生行政部门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进行审核。
2.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3.设计单位提交的建设项目可研报告应有职业卫生专篇的内容,初步设计中应有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的内容。
4.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设计单位应按照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书的要求在初步设计中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往篇,安全机电部将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进行卫生审查,经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
5.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和审查批复的要求,在设计图纸中落实各项职业病防护措施,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设计图纸进行施工,确保职业病防护设施质量可靠。
6.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安全机电部将委托具有资质的评价单位在 12 个月内对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按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当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对不符合职业卫生标准和职业病防护要求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项目部必须整改直至符合规定,否则不得投入生产。
7.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安全机电部应委托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
8.安全机电部按照《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规定》和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在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审查、竣工验收中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
9.安全机电部应组织相关部门参加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评审,并建立相应的“三同时”审批档案。
10.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防护设施审查、控制效果评价、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报告书、批复文件或函等原件由安全机电部移交给设计单位和项目部,并做好相关交接手续。
11.本规定解释权归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每年公司将对其合规性进行评估修订。
12.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关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其他规定按照国家现行的法规、标准和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执行。
十二、职业卫生奖惩制度
(一)职业卫生安全工作应纳入单位总结、评比。应对下列生产经营过程中职业卫生安全工作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1.工作区域内发现安全隐患,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安全装置完整好用,无各类职业卫生事故、工作成绩突出的。
2.由于认真检查,及时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立即采取措施,转危为安,避免重大事故、装置停产、主要设备损害以及制止违章和误操作事故,有显著成绩者。
3.对改善劳动条件,消除尘毒和噪声危害,预防职业病发生,对劳动保护贡献较大者。
(二)应对下列生产经营过程中的职业卫生安全管理行为的部门和个人进行批评和处罚。
1.违反各项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技术规程的。
2.职业卫生设备设施长期失修,带病运转,或者弃而不用的。
3.事故隐患严重,接到整改通知书后逾期不改的。
4.未穿戴好防护用品或将防护用品丢失。
5.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劝阻不听,或者违反劳动记录的。
6.发现隐患不及时排除,并且迟报,谎报或隐瞒不报者;发生事故,隐瞒真相,甚至工作正常进行的。
(三)奖惩办法和数额按本公司的具体规定执行。
十三、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一)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xx公司所属各部门
(二)职责
1.公司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危害的生产作业场所配置满足需要的现场救援设施,应按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时报告设施配置与管理情况。
2.发生职业危害事故时,现场人员要立即向单位领导汇报,单位领导立即向安全生产监督部门汇报。
3.发生事故后,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或消除职业危害因素。防止事故扩大。措施的拟定与实施要随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请示汇报,并接受该部门的指导。
4.对事故中遭受职业危害人员,要及时了解掌握其具体情况,并组织采取有效救治措施。
(三)公司严格按照“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对职业危害事故进行调查并形成事故分析报告。
(四)对发生职业危害事故的部门,要根据安全目标责任制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处理结果全公司通报。
(五)建立职业危害事故台帐,事故调查的报告有关资料存档保存,同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六)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十四、职业危害应急救援预案
(一)指导思想
为认真贯彻落实《劳动法》、《职业病防治法》的要求,防止突发性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并能在职业病事故发生后有效控制和处理,结合本公司实际,本着“反应迅速,处理得当”的原则,制定本公司的应急救援预案。
(二)职业病危害的目标分布
根据本公司分厂岗位存在的噪声及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种类、危险性质以及可能引起职业病危害事故的特点,确定以下单位为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目标。
(三)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公司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安全机电部。由主要负责人任总指挥,专(兼)职的职业健康管理人员任副总指挥。当发生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若总指挥不在公司,由副总指挥全权负责应急救援工作。
(四)职业病危害事故级别
可分为一般职业病危害事故和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两种。一般职业病危害事故:可因分厂及岗位防护设施损坏、物料泄露、防护品不合格或损坏、人员未及时巡查及早发现,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予以处理,而引发小范围的职业病危害事故。 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虽能及时发现,但职业病危害事故较难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后,有可能发展为更大范围或更严重的破坏及人员伤害事故。
(五)应急救援措施:
1.最早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的部门及人员,应立即向安全机电部报警,并采取一切措施切断职业病危害事故根源。
2.安全机电部接到报警后,应迅速通知有关部门,快速查明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地点、范围,下达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的指令,同时发出警报,通知指挥部成员及医疗救护队伍和各专业队伍迅速赶往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
3.指挥部成员根据职业病危害事故性质和规模,通知专业对口科室迅速向上级公安、劳动、保险、环保、卫生等部门报告职业病危害事故情况。
4.指挥部成员到达职病危害事故现场后,根据职业病危害事故状态及危害程度作出相应的应急决定,并命令各应急救援队立即开展救援。如职业病事故扩大时,应请求支援。
5.当职业病危害事故得到控制,立即成立两个工作小组:
(1)在主管安全的指挥下,组成由保卫、人力资源和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部门参加的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小组,调查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原因和研究制定防范措施。
(2)组成由安全机电部和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部门参加的抢修小组,研究制定抢修方案并立即组织抢修,尽早恢复生产。
6.公司救援信号主要是用电话报警联络。消防火警电话119,医疗急救中心 120。
十五、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为了搞好我公司职业病防治工作,促进我公司的经济发展。使作业环境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要求,逐步改善作业环境,保护职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经公司领导小组研究,特制定本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一)成立职业卫生防治机构或组织
组织部门:企管部、安全机电部
组织分工: 企管部负责编制职业病防范措施、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员工档案的管理,组织员工学习、培训、体检。安全机电部负责落实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对各个车间职业病防范工作进行不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二)作业场所的改善计划
我单位操作人员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工种包括: 收尘、调温、雷蒙磨、混捏锅、成型、破碎等工种。危害及防范要求: 劳保穿戴齐全,严格按照岗位安全操作规程进行作业。
(三)劳动者职业健康体检计划
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员,由本公司企管部与综合部相结合(人员)于9 月统一组织在乌鲁木齐百姓医院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确保本公司工作人员的身体健康。将体检结果纳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监护档案。 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由单位统一建立,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是职业病诊断鉴定的重要依据之一,也是区分健康损害责任和进行职业病诊断鉴定的重要依据。做到早预防、早治疗。已有患病者,及时诊断,及时治疗。严重的脱离工作岗位,进行全面治疗。
(四)职业卫生培训计划
1.培训对象:公司所有新员工
2.培训时间:新员工入岗前
3.培训内容:
(1)职业病的概念。
(2)职业病的危害。
(3)职业病的防范。
4.培训目的:让员工在享受工作乐趣的同时,了解工作环境中给自身带来的负面影响,从而加以防范,更有力的保护自身的健康及安全。
(五)资金保障
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职业病防治措施的落实,各部门将积极配合公司职业病防护计划,公司在年初计划实施初期,将把职业病防护计划所需资金全部落实,以确保计划的实施。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11
(1)职业卫生评价科管理制度
①严格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及相关法规、规章和标准及医院的质量管理体系相关要求,公正、科学、严谨、优质地开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工作;
②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工作相关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工作的组织和协调;
③做好建设项目记录材料及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汇总和归档管理,以及客户资料的保密工作;
④开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新方法、新技术的研究和应用,不断提高评价技术服务水平;
⑤指导区(县)级职业卫生技术机构开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工作;
⑥负责全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职业病危害评价技术人员的培训;
⑦指导工矿企业开展职业病危害防护工作,提供职业病危害防护咨询服务;
⑧合理制定本科室人员培训计划,并组织落实。
⑨完成本院交付的其他工作任务。
(2)职业卫生环境监测科管理制度
①贯彻执行职业病防治相关法律法规和职业卫生技术标准。
②严格执行本院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质量管理体系,按《质量管理手册》、程序文件和作业指导书要求开展职业卫生环境监测及其与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相关联的活动。
③负责客户委托的'工作场所或室内空气有害因素的现场采样、现场监测与评价。
④按职业病报告相关要求及时上报监测结果。
⑤合理制定本科室人员培训计划,并组织落实。
⑥负责本市区(县)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评价的技术指导和培训工作。
⑦负责各类运行中仪器设备动态档案管理。
(3)职业卫生实验检测科管理制度
①贯彻执行职业病防治相关法律法规和职业卫生检测技术标准。
②严格执行本院职业卫生检测质量管理体系,按《质量管理手册》及相关的程序文件和作业指导书的要求开展职业卫生实验检测工作及其与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相关联的活动。
③负责客户委托的资质认定项目范围内的实验室检测工作。
④合理制定本科室人员培训计划,并组织落实。
⑤负责本市区(县)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职业病危害因素实验检测与评价的技术指导和培训工作。
⑥负责各类运行中仪器设备动态档案管理。
(4)放射卫生防护评价检测室管理制度
①贯彻执行职业病防治相关法律法规和放射卫生相关防护、评价和检测标准。
②负责开展射线装置(医用X射线诊断设备和工业X、γ射线探伤装置)工作场所的防护检测,特别对医用X射线诊断设备进行性能检测与评价,指导放射工作单位做好放射工作场所的防护检测工作。
③负责非密封源α、β放射性表面污染的放射防护工作。
④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放射事故的应急监测等现场调查处理工作。
⑤负责各类运行中仪器设备动态档案管理。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12
1、职业卫生安全设备设施系指为保障员工身心健康、预防职业卫生事故、防止事故扩大,以及在应急情况下抢险救灾而设置的设备、设施、器材等.
2、职业卫生安全设备设施实行部门监督和专业管理相结合的管理方法.
3、设备管理部门(人员)要建立完整的职业卫生安全设备设施档案,制定其检修、维护、保养及更新制度.
4、设备管理部门(人员)负责组织职业卫生安全设备设施施工及投用前的检查、验收;负责审核制定年(季)度检修计划;负责运行状况、检维修质量的检查;将职业卫生安全设备设施的完好使用情况列为设备考核评比的内容,确保安装率、使用率、完好率达到百分之百.
5、组织编制、修订职业卫生安全设备设施的技术操作规程,其工艺指标必须符合相关要求.
6、根据工艺要求,如有必要,须建立严格的'安全联锁系统的管理制度.生产期间安全联锁系统应100%投入使用.
7、报警器应由取得国家和行业规定的相应资质的单位校验.
8、职业卫生安全设施设备的使用部门要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按照安全装备和安全附件的用途及配置数量,安装、放置在规定的使用位置,确定管理人员和维护责任,不允许挪作他用.
9、结合生产实际,组织对操作人员进行正确使用职业卫生安全设备设施的技术培训,定期开展岗位练兵和应急演练,提高员工使用安全装备的能力.
10、执行职业卫生安全设备设施的更新、检修、停用(临时停用)、报废、拆除申报程序,未经主管领导和部门批准,严禁擅自拆除、停用(临时停用)职业卫生安全设备设施.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13
1、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各单位应当制定本制度。
2、职业病是指单位的员工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它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发的疾病。
3、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4、员工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
5、单位应当为员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员工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6、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7、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确保员工依法享受工伤社会保险待遇。
8、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培训,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依法开展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9、单位应当对员工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员工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操作规程,指导员工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10、员工应当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14
1、资料与范围
1.1.为贯彻执行《中国职业病防治法》,体现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职业病防治方针,保证企业建设项目的设计贴合卫生要求,控制生产过程产生的各类职业病危害因素,改善劳动条件以保障职工的身
体健康,促进生产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1.2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是指从业人员在从事职业活动中,由于接触粉尘、毒物等有害因素而对身体健康所造成的各种损害.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按照《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
1.3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
1.4定义:
1.4.1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1.4.2职业危害作业人员:是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化学因素、物理因素和生物因素)的劳动者。
2、职责
2.1公司主要领导全面负责职业病防治工作。
2.2工会组织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并参与公司制度修改。
2.3安全生产管理部
2.3.1负责制定公司年度职业卫生目标和方策计划。
2.3.2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各事业部中心每年度进行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与确认,对外协调联系检测,结果数据分析、评价存档,杜绝公司三、四级职业危害。
2.3.3负责指导各事业部中心正确识别职业病危害作业和特种作业人员,分别建立作业人员登记台帐,职业病危害作业人员每年及特种作业人员每两年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全健康档案。
2.3.4负责组织安排疑似职业病病人的观察治疗、诊断和处理。
2.3.5负责协调配合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现场调查取证及职业病诊断.负责上报公司年度职业健康年报表、职业病病人相关信息、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验收批复文件至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2.3.6配合工艺工程院实施公司新、改、扩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及竣工验收前的职业病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
2.3.7负责组织协调实施公司年度作业环境专项治理项目的立项、报批并监督完成。
2.3.8负责实施对各专业厂分管安全和兼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定期培训;配合指导对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人员岗前、岗中定期职业卫生专业知识培训。
2.3.9负责审核发放平台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人员的保健费。
2.3.10负责对各事业部中心上报的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基础数据进行审核、整理、汇编、汇总。
2.3.11负责填报公司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及报批工作,电子版本报合肥市安全监督管理局,上报材料整理归档。
2.4事业部中心
2.4.1依据公司年度职业卫生目标方策进行分解,制定职业卫生年度工作计划。
2.4.2负责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识别、登记并上报安全生产管理部备案,组织实施现场检测,数据存档。
2.4.3负责职业病危害作业场所公告栏的设置,公布相关职业卫生操作规程、管理制度,设置危险化学品使用场所的安全告示牌、MSDS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告知牌。
2.4.4负责识别职业病危害和特种作业人员并上报安全生产管理部备案,组织实施定期的职业健康体检,并建立个人健康档案。
2.4.5负责组织实施从事职业病危害和特种作业的新员工上岗前、离岗人员健康体检,结果分析并建档,杜绝职业禁忌症。
2.4.6负责承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所发生医疗费用,并按公伤审批程序上报。
2.4.7负责组织实施职业危害防护设备设施的经常性回的维护、检修和保养,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并做好记录.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职业危害防护设施。
2.4.8负责实施对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人员保健费的审核、发放.(标准见附表)
2.4.9负责组织实施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人员定期职业卫生知识的培训。
2.4.10负责对职业病患者或职业禁忌症者的调岗。
2.4.11负责为从业人员供给贴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并督促、教育、指导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使用,不得发放钱物替代发放职业危害防护用品。
2.4.12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2.4.13负责每年一次申报本单位的职业危害,提交《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和下列有关资料:
(一)生产经营单位的基本情景;
(二)产生职业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的情景;
(三)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和强度的情景;
(四)作业场所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情景;
(五)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情景;
(六)对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从业人员的`管理情景;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2.4.14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采取电子方式,报安全生产管理部。
2.4.15下列事项发生了重大变化,负责向安全生产管理部申报变更:
(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的,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20日内进行申报;
(二)因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相关资料发生重大变化的,在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2.5技术中心工艺工程院
2.5.1负责组织实施公司新、改、扩建建设项目中职业卫生的设计、施工和评价验收,投产使用须贴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和《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要求并经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评价验收。
2.5.2负责根据公司年度作业环境专项治理计划承担职责项目方案设计评审及实施移交。
2.6人力资源部
2.6.1督促各事业部中心职业病危害及特种作业人员体检后,岗位禁忌症、职业病患者的岗位调离工作。
2.6.2负责组织安排公司平台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的新员工岗前体检工作,杜绝发生职业禁忌症者上岗。
2.6.3负责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危害防护措施
和待遇等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缴纳保险费。
3、工作程序
3.1职业病危害及特种作业人员体检管理
3.1.1各事业部中心统计人员名单并上报安全生产管理部。
3.1.2安全生产管理部与合肥疾病控制中心、医院联系,确定体检项目和日期,组织实施,体检结果分析建档。
3.1.3安全生产管理部输出体检结果处理报告,人力资源部及各事业部中心对职业病患者或职业禁忌症者出示调岗证,安排调离原岗位。
3.1.4安全生产管理部安排职业病患者或观察对象进行医治或疗养并上报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3.1.5人力资源部及各事业部安排将要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的新员工进行岗前体检,医院实施体检,体检结果报告安全生产管理部及各事业部,并分析剔除职业禁忌症,信息反馈人力资源部并组织安排新员工上岗.3.1.6各事业部中心安排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人员在退休、离岗或变换工种时到医院进行体检,体检结果报告各事业部备案并建档.3.2职业病危害作业场所的监测、治理管理
3.2.1各事业部中心填报职业病危害作业登记表并制作平面布置图上报安全生产管理部。
3.2.2安全生产管理部与合肥疾病控制中心联系,确定检测项目和时光,组织实施,检测结果存档。
3.2.3各事业部中心分析检测结果,对不贴合国家《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要求的职业病危害作业场所,提出综合治理计划并立项报公司领导审批,技术中心工艺工程院和事业部组织制定治理方案并落实,安全生产管理部监督实施并验收。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15
为履行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进行职业健康监护的法定职责,规范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保护职工健康,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本矿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本企业职业卫生主管部门,根据企业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类别、接触水平等情况,严格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的规定,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职工有计划地到法定卫生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健康体检。职工接受职业健康检查应当视同正常出勤。
二、组织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新录用职工(包括转岗到该作业岗位的人员)、拟从事有特殊健康要求作业的职工进行上岗前健康检查。新进职工必须经职业健康体检合格后方可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新录用职工名单由人事科提供。
三、职防办对长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职工应组织进行在岗期间的定期健康检查。要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人员进行登记,每年制定计划进行体检。
四、各生产单位必须向职业卫生主管部门通报即将离岗的员工,职业卫生主管部门应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职工进行离岗前的体检;如最后一次在岗期间健康检查是在离岗前90日内,可视为离岗体检。在未对其进行体检时,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职工可以选择放弃进行离岗前体检,并签订相关协议。
五、对体检中发现有职业禁忌症与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职工应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发现健康损害或者需要复查的,除及时通知用人单位外,还应及时告知职工本人,按有关部门的要求,进行复查和医学观察。
六、对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的`,职业卫生主管部门应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职工进行职业性健康体检。
七、在生产、检修中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严重超标,对遭受或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员工,所在单位应立即报告,职业卫生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八、若发现有疑似职业病员工的职业卫生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向相关部门报告,并按要求其进行职业病诊断或医学观察。
九、职业卫生主管部门应将体检结果及时告知相关单位及个人。除职业禁忌证外,其他体检结果不得公开,确保医学资料的机密,维护职工职业健康隐私权、保密权。体检结果存入个人健康袋内保存。
十、对各单位管理岗位、辅助岗位的职工每3~5年由职防办组织进行一次健康性体检。各生产单位要配合职防办开展作业场所健康促进工作,开展健康教育、健康风险评估,改善作业条件、改变员工不健康作业方式、控制健康危险因素、降低病伤及缺勤率。
十一、各单位不得安排未经岗前体检、有职业禁忌症的员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和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十二、各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孕期、哺乳期的女工从事对个人、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十三、职业卫生主管部门应将年度职业健康检查的资料整理归档,按规定期限妥善保管,接受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定期监督检查与考核。
十四、职业健康体检、检查、医学观察和职业病诊断、鉴定、治疗等费用由职业卫生主管部门、财务部门按法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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