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厕所的管理制度

时间:2024-12-08 16:21:13 公共管理 我要投稿

公共厕所的管理制度(集合)

  在日新月异的现代社会中,我们都跟制度有着直接或间接的联系,制度是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法令、礼俗等规范。拟定制度的注意事项有许多,你确定会写吗?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公共厕所的管理制度,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公共厕所的管理制度(集合)

公共厕所的管理制度1

  一、办公楼的卫生管理由办公室负责,不定期对各责任区进行检查,对卫生工作提出促改意见。

  二、卫生管理责任区划分

  1、各办公室内的`卫生工作由本办公室人员负责。

  2、县领导班子办公室、大会议室、小会议室卫生由保洁人员负责。

  3、走廊、楼梯、水房、厕所均由保洁人员负责。

  三、卫生工作要求

  1、各工作人员。要保持良好的卫生习惯,做到不随地吐痰,不乱丢烟头、纸屑、果壳等杂物。

  2、办公场所。要求在每天上班前打扫一次卫生,做到墙上无蜘蛛网,窗台无灰尘,桌上整洁无杂物,地上净洁无纸屑、烟头、果壳等。

公共厕所的管理制度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公厕管理,提高公厕管理水平,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原建设部《城市公厕管理办法》、《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公厕的规划、建设及维护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厕,是指供城市居民和流动人口共同使用的厕所,包括商场、集贸市场、旅游景区(点)、车站、医疗机构等公共场所、公共建筑附设的厕所。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局是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公厕的监督管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对各区公厕管理进行指导、协调、监督检查。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自觉维护城市公厕的清洁卫生,爱护城市公厕配套设施和设备,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监督、检举。

  第二章城市公厕规划和设置

  第六条城市公厕应当按照“全面规划、合理布局、方便群众、卫生适用、改建并重、水厕为主、有利排运”的原则进行规划建设。

  第七条城市公厕设置应当纳入我市市容环境卫生发展规划。市城市管理局应当会同市城乡规划局编制公厕规划,作为我市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八条下列公共场所、公共建筑应当设置公厕,并应当设立明显的标志或指路牌:

  (一)广场、绿地和主要交通干道两侧;

  (二)旅游景区(点)、车站、大型市场(商场、集贸市场等)、大中型停车场、医疗机构以及体育、文化、休闲娱乐等公共场所。

  第九条在人流量大、公厕数量不足、难以选点建设地段,市、区城市管理局可根据需要设置流动公厕。

  第十条城市公厕应当修建在明显易找、便于粪便排放或机器抽运的地段。公厕的建设数量、位置、设计标准应当符合《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27-20xx)和《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CJJ14-20xx)。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公厕规划用地或者改变其性质。

  第三章城市公厕建设和维护管理

  第十二条新建的公厕应当达到建设部规定的三类以上公厕标准,公共场所、公共建筑附设的公厕及卫生设施的设计和安装,应当达到建设部规定的二类以上公厕标准。禁止新设旱厕、简易厕所等不符合城市公厕设计标准的公厕。

  城市公厕的建设应做到造型美观、卫生适用。繁华路段、窗口地段、公园的公厕应提高建设标准,有条件的公厕四周应植树、种花、栽草,以美化环境。

  第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道路以及商业、文化、体育、医疗、交通等公共建筑和场所,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配套建设公厕,公厕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建设,同时交付使用。

  原公共建筑和场所没有附设公厕或者原有公厕及其卫生设施不足的,应当按照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新建、扩建或者改造。

  第十四条对于损坏严重或者年久失修的公厕,责任单位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责任分工负责改造或者重建。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占、拆除和封闭公厕,不得改变其使用性质。确因城市建设需要拆除公厕的,建设单位应事先提出拆迁方案报市城市管理局批准,并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的指导监督下,按照拆一建一、先建后拆的原则,根据规划选址定点建造公厕,或按照公厕的'造价给予补偿,由市城乡规划局就近选址定点,市城市管理局安排重建。

  第十六条独立设置的城市公厕竣工时,建设单位应当通知市城市管理局参加验收,凡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在独立设置的公厕周围的建设项目,不得阻塞出粪通道。

  第十七条按照“属地管理,重心下移,分级分类管理,分级承担费用,养事不养人”的原则,城市公厕的维护管理,按照下列分工进行:

  (一)各区辖区内公厕的日常维护管理,由各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公厕的日常维护管理费用按照有关规定由市、区两级财政承担;

  (二)各类市场、大中型停车场的公厕,由其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三)住宅小区的公厕,由其主管部门或物业管理单位负责;

  (四)旅游景区(点)的公厕,由其主管部门或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五)城市公共绿地范围内的公厕,由其管理单位负责;

  (六)公共建筑和公共场所附设的公厕,由产权单位负责。

  本条第(二)、(三)、(四)、(五)、(六)项,公厕管理单位或产权单位也可以通过协商委托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维护管理。

  第四章城市公厕保洁和使用管理

  第十八条公厕建成后,应及时投入使用,并为公厕设置明显的指示标志以及设施的使用标志。

  公厕按标准配备管理人员,实行专人管理,应及时招录公厕管理人员并进行岗前培训,做到管理规范化、标准化。公厕管理人员应节约用水、用电,避免浪费。

  第十九条公厕的日常维护管理、卫生保洁应当达到下列标准:

  (一)各类设施齐全、完好、整洁;

  (二)地面干净、整洁,墙面、挡板没有污迹和蛛网吊灰;

  (三)粪便实行水冲化、无害化排放;

  (四)便槽没有积粪、粪疤、尿碱、蝇蛆、杂物等,厕内基本无臭;

  (五)采光、通风良好,按需提供照明和机械通风;

  (六)下水通畅,粪便不满溢,贮粪池密闭,清水池有水无杂物;

  (七)粪便及时清运、化粪池定期清渣,发生堵塞立即疏通。

  第二十条公厕应当文明使用,并禁止以下行为:

  (一)随地吐痰、乱扔杂物;

  (二)向便器、便池、粪井内倾倒污水、污物;

  (三)在便池外便溺;

  (四)损毁公厕的各项设备、设施;

  (五)在公厕墙壁、设施上乱涂抹、乱刻画、乱张贴;

  (六)将公厕设施移作他用;

  (七)其他影响公厕正常使用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所有公厕应按规定时间免费开放,不得无故缩短开放时间或停用。

  第五章监督考核和奖励处罚

  第二十二条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公厕管理采用数字化监督考核和专业监督考核相结合的方式。

  市城市数字化管理监督指挥中心应将全市公厕纳入数字化城市管理监督范畴,对公厕设施使用状况进行信息采集,并进行派遣处置,考核成绩直接计入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

  专业监督考核由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组织各区环卫部门采取随机抽查的方式每周检查2次(明查、暗查各1次),每区每次随机抽取5座水冲公厕。每月综合评定成绩,综合评定成绩按照3分的分值比例计入数字化管理月考评成绩总分。

  第二十三条市人民政府对在城市公厕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四条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处罚;盗窃、损坏城市公厕设备、设施及附属设施,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公共厕所的管理制度3

  为了建立礼貌工地和国家卫生城市,搞好厕所卫生,提高健康水平,减少疾病,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1、厕所每一天至少打扫二次,由专人负责保洁。

  2、厕所内不准乱涂乱画,发现一次除擦掉以外,罚款10元。

  3、用指定的草纸,不能用报纸,香烟纸及其它不易冲洗的硬质纸,以防止下水道堵塞,如发现每次罚10元。

  4、每个职工都有使用和保洁的'义务,大便要入沟,不能站在大便坑外小便,以免弄脏蹲坑。

  5、每个职工都有监督,检举制止不卫生行为,对举报者给予适当的经济奖励。

  6、每个月由生活卫生管理负责人组织人员进行检查。

公共厕所的管理制度4

  一、学校统一购买清洁用具以及清洁剂。

  二、学校公共厕所必须切实加强管理,我校由生活教师专门负责清洁卫生和设施维护工作。

  三、公共厕所应每天清洗二次,保持地面、便槽、洗水池内无垃圾杂物。

  四、每天一次对公共厕所进行消毒除臭处理。苍蝇、蚊虫孳生季节积极采取灭杀措施。

  五、师生要文明入厕,爱护公共厕所设施,讲究清洁卫生,节约用水。大小便要入槽,便后

  要洗手,不随地吐痰,不乱抛杂物,不乱涂墙壁。

  六、师生违反以上条例者通报批评。

  厕所卫生管理人员职责

  1、厕所管理有专人负责,学校由值日每天进行检查。

  2、禁止在厕所里随地吐痰、乱扔瓜皮果核、纸屑等废弃物。

  3、禁止厕所的墙壁、隔板乱涂乱画。

  4、大小便池要随时冲洗,并及时清查厕所内纸篓垃圾。

  5、保持洗手池、地面大小便池的'清洁干净,做到无积水、无尿碱、无污物、无异味。

  6、加强对师生文明卫生教育,注意卫生、文明上厕。

  7、清洁工人每天冲洗2次。

  8、学校按时发放清洁工工资,不少于当地最低工资百分之百。

公共厕所的管理制度5

  一、管理标准:

  1、卫生纸无霉烂、变质,严格按核定的有偿服务标准收费。

  2、职责到人,全日开放,方便群众,优质服务。

  3、工具、物品要摆放整齐。

  4、照明、供水、排污设施完好。如有损坏,要及时修复。

  5、管理房只供管理人员居住使用,不得让外人留宿或作其它用途。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二、卫生标准

  1、全日保洁,多次冲洗,做到无臭味。

  2、厕内持续“六面光”。做到无蛛网、无烟头、无纸屑、无杂物。

  3、定期药物消杀,做到无蚊蝇。

  4、公厕周围环境整洁,墙壁内外无乱写乱画乱贴。

  5、厕内干净,便槽畅通。无污迹、无尿碱、无便垢。

公共厕所的管理制度6

  第一条:为了提高城市公共厕所(以下简称公厕)的建设和管理水平,方便人民群众,依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x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建成区公厕的规划、建设及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厕,是指在道路两旁或者公共场所等处建造、设置的供公众使用的厕所。

  第四条: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公厕规划,作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并纳入城市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

  第五条: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厕的监督管理工作。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公厕的建设、管理工作。

  市城市规划、财政、物价、园林、公用、交通、工商、旅游等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爱国卫生管理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公厕的规划、建设及管理工作。

  各城市区的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和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做好本辖区公厕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下列场所应当规划建设公厕:

  (一)主要道路两侧、绿地(休闲)广场、大型停车场;

  (二)车站、码头、机场、宾馆、餐饮店、大中型市场(商场、超市、集贸市场)、旅游景区(点)以及体育、文化、休闲娱乐等公共场所。

  公厕的建设数量、位置、设计标准应当贴合《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27—20xx)和《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CJJ14—20xx)。

  对严格按照规划落实公厕建设任务的职责单位,由市政府给予补偿和奖励。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占用公厕规划用地或者改变其使用用途。公厕规划用地确需调整的,应当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时应当征求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八条:公厕建设由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绿地(休闲)广场及国有旅游景区(点)内的公厕,由归属管理的部门或者单位负责建设;其他经营性公共场所的公厕,由公共场所的产权单位负责建设。

  第九条:公厕建设附属于主体工程的,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建设、同时交付使用。

  依法进行的'公厕施工和设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妨碍。

  第十条:人员流量大、固定公厕数量不足的地段,由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设置活动式公厕。

  第十一条:公厕竣工后,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与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经验收合格的公厕,不得擅自拆除、停用或者改变用途。

  公厕的建设档案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二条: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公厕设置明显、统一的指示标志以及设施的使用标志。

  第十三条:公厕的日常维护、卫生保洁应当到达下列标准:

  (一)各类设施齐全、完好、整洁;

  (二)地面干净、整洁,墙面、挡板没有污迹和蛛网吊灰;

  (三)粪便实行水冲化、无害化排放;

  (四)便槽没有积粪、粪疤、尿碱、蝇蛆、杂物;

  (五)采光、通风良好,按需带给照明和机械通风;

  (六)下水通畅,粪便不满溢,贮粪池密闭,清水池有水无杂物;

  (七)粪便及时清运、化粪池定期清渣,发生堵塞立即疏通。

  第十四条:公厕应当礼貌使用,并禁止以下行为:

  (一)随地吐痰、乱扔杂物;

  (二)向便器、便池、粪井内倾倒污水、污物;

  (三)在便池外便溺;

  (四)损毁公厕的各项设备、设施;

  (五)在公厕墙壁、设施上乱涂抹、乱刻画、乱张贴;

  (六)将公厕设施移作他用;

  (七)其他影响公厕正常使用的行为。

  第十五条:大型停车场、车站、码头、机场、宾馆、餐饮店、大中型市场(商场、超市、集贸市场)、旅游景区(点)以及体育、文化、休闲娱乐等经营性公共场所配设的公厕,应当在场所的营业时间内对外开放,并且不得收取入厕费用。

  前款规定以外的公厕,应当全天对外开放;具体开放时间由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季节变化和公厕所处位置予以确定并公布。除活动式公厕外,不得收取入厕费用。

  第十六条:下列公厕由市、区环境卫生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维护和卫生保洁,并由市、区财政负担费用:

  (一)由财政投资建设的公厕;

  (二)活动式公厕;

  (三)单位自建但按照市政府的规定办理了移交手续的公厕。

  其他经营性公共场所配设的公厕,由产权单位或者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维护和卫生保洁,并自担费用。对在公厕日常维护和卫生保洁工作中成绩优秀的职责单位,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奖励。

  第十七条:由市、区财政负担费用的公厕实行考核管理,并按照考核分数拨付经费。80分以上的,由市财政承担全部经费;60分以上不满80分的,由市、区财政按比例分担;不满60分的,由区财政承担全部经费。以上考核分数划分标准每年提高5分,直至上限稳定在95分。

  考核计分和市、区财政分担比例以及对经营性公共场所公厕职责单位的奖励办法,由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爱国卫生管理机构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市、区环境卫生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维护和卫生保洁的公厕,用水、用电按照行政事业用水收费标准、居民用电收费标准执行。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关于公厕规划、设计、建设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环境卫生管理机构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未经批准擅自拆除公厕的,责令职责单位或者个人限期恢复原状,能够并处该公厕造价一倍罚款;

  (二)未经批准擅自停用公厕的,责令改正,每次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三)因清掏不及时,造成粪井粪水溢流的,对职责单位处以500元以下罚款,并责令2小时到现场处置24小时内清掏干净。逾期未到现场处置的,罚款100元;24小时内未清掏干净的,每逾期一天,罚款50元;

  (四)除第(三)项规定外,日常卫生保洁未到达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标准的,对职责单位处以5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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