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检查相关业务处理的报告

时间:2024-10-31 07:30:35 税务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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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税务检查相关业务处理的报告

  在现在社会,大家逐渐认识到报告的重要性,报告根据用途的不同也有着不同的类型。那么,报告到底怎么写才合适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税务检查相关业务处理的报告,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关于税务检查相关业务处理的报告

关于税务检查相关业务处理的报告1

  为进一步整治和规范税收秩序,有效遏制发票取得和使用环节违法犯罪活动势头,及时堵塞税收征管漏洞,根据《xxx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打击发票取得和使用环节违法违章行为工作的通知》(x地税函xx号)要求,经市局研究,决定将发票检查纳入税务稽查专项检查范围,同研究,同部署,同推进。现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围绕我市税收中心任务,将发票检查与税务稽查专项检查工作一起部署开展,积极构建“治标与治本相结合”的发票管理长效工作机制,以实现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净化发票买方市场、有效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的目标。

  二、实施方法

  (一)检查主体

  根据省政府法制办和省地税局有关文件精神,“省地税局下设的发票管理局不是独立的行政执法主体”,“发票取得和使用环节违法违章案件的.受理、承办及查处工作以省辖市、县(市、区)级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局为主负责,稽查部门配合”。为了规避执法风险,积极有效开展发票检查工 1

  作,按照“查账必查票”、“查案必查票”、“查税必查票”原则,发票管理局可以鉴定发票真伪的身份介入税务稽查,即稽查部门在实施税务检查时,将纳税人发票等资料以鉴定真伪为由,交发票管理局进行发票专项检查。

  (二)工作流程

  发票管理局按照稽查部门选案计划的30%开展发票专项检查。具体工作流程:稽查部门将待查纳税人的账簿、凭证等相关资料调回后,向发票管理局提出发票真伪鉴定申请,并填写《发票真伪鉴定申请表》(FP029),移交发票管理局进行甄别发票真伪和是否存在发票转借问题等检查。发票管理局根据稽查部门的申请,利用新征管系统对发票逐张进行核对并制作工作底稿,查结完毕制作《发票真伪鉴定结果通知书》(FP030),连同加盖有发票管理局公章的工作底稿一并移交稽查部门,为稽查部门检查环节提供可靠证据,切实提高检查工作效率。

  三、实施步骤

  (一)组织培训阶段

  拟于20xx年4月成立发票局、稽查局联合检查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发票局,负责制定工作细则及操作流程,建立定期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协调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组织人员集中培训,学习发票、稽查相关业务知识。

  (二)试运行阶段

  根据稽查局的调帐情况,先试运行检查,发现问题,总结经验,及时向联合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反馈运行情况,测算由发票检查引起查补税款的增加情况。

  (二)全面实施阶段

  针对试运行阶段发现的问题,及时调整工作思路和方法,全面开展发票检查。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

  发票检查纳入税务检查工作是我市改进发票检查手段、促进发票管理,提高稽查效率的一个新举措。发票管理局、稽查局应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税务检查工作顺利开展。

  (二)统筹安排

  市发票管理局、稽查局要自觉将发票检查工作覆盖到整个税收管理工作中,与税务工作一起部署开展,做到“查账必查票”、“查案必查票”、“查税必查票”。

  (三)建立机制

关于税务检查相关业务处理的报告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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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谓业务招待费是指企业为生产、经营业务的合理需要而发生的而支付的应酬费用。它是企业生产经营中所发生的实实在在、必须的费用支出,是企业进行正常经营活动必须的一项成本费用,但由于其直接影响国家的税收,因此税法对其税前扣除有限定——仅允许按一定标准扣除。本文细数了业务招待费的税务处理技巧,下面来看看。

  业务招待费的税务、会计基本处理规定

  第一条:所有的餐费都是业务招待费。

  第二条:如果你认为有些餐费不是业务招待费,请参照第一条。

  营业执照成立日期前,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是由股东负责的费用。

  条例43条: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没有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的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管理费用)明确开办费的核算范围:包括筹办人员职工薪酬、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等,开办费的核算范围并没有包括业务招待费。但开办费不是正列举。

  1、业务招待费的关键词:

  业务、60%、5‰

  孰小原则,60%和5%取其小。

  生产经营有关:招待政府工商税务不能扣除。

  怎么吃最科学?

  营业收入的8.33‰

  2、招待费的核算范围:不仅仅是吃饭。

  (1)餐费

  (2)接待用的食品、茶叶、香烟、饮料等。

  (3)赠送的礼品

  (4)正常的娱乐活动

  (5)旅游门票、土特产品等

  (6)高尔夫会员卡:

  (7)与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企业外部人员的交通费用能否据实在所得税前扣除?

  3、关于在建工程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处理问题

  答:企业在开(筹)办期间在建工程发生的业务招待费计入开办费,生产经营期间在建工程发生的业务招待费计入管理费用,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标准扣除。

  4、20xx年发生招待费办公费发票不能在20xx年税前扣除条例第九条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你公司20xx年发生的招待费、办公费,应属于20xx年度的费用,不能在20xx年税前扣除。

  申辩理由:签字程序。

  5、公司经常与客户一起出差考察业务?客户的一些机票等费用是否允许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税法所称与取得收入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据此,在税前扣除时,为客户报销的一些机票等费用属于业务招待费性质,应在税法规定的比例内在税前扣除。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与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企业外部人员的交通费用能否据实在所得税前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因此,企业负担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客户的交通、食宿等费用,如果符合业务招待费范畴的,相关支出可以在业务招待费中列支。

  6、企业年会;加班工作餐;出差发生的餐费是福利费还是业务招待费?

  稽查认定是业务招待费。

  理由:

  一是企业分不清是否招待,还是自用,一律作招待费处理。

  二是企业分得清,税务稽查不分清,也一律作招待费处理。规避执法风险。

  三是60%扣除,考虑了在招待的同时,企业员工情况。

  7、员工到外地发生的费用是差旅费还是交际应酬费?

  项目部的差旅费应计入开发间接费。

  业务人员出差报销的大量票据:车船机票、餐票、景点门票、大额的购物发票。

  账务处理:

  车船机票: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差旅费

  餐票: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业务招待费

  景点门票:自费。

  为客户购买礼品的发票:销售费用。

  税务处理:

  增值税:应将无偿赠送给客户的礼品视同销售处理。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第八款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房地产企业买房赠送行为不征收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

  计入差旅费的支出,属于正常的经营支出,可以在税前全额扣除。但如果税务机关需要提供证明材料的,需提供证明材料。差旅费的证明材料应包括:出差人员姓名、地点、时间、任务、支付凭证等。

  计入业务招待费的部分,需要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做相应的纳税调整处理。

  8、企业召开会议的住宿费、餐费、会议费等应如何处理?

  项目部的会议费和住宿费应计入开发间接费。

  (1)有的企业租用综合性酒店,即住宿、就餐、会议均在一个酒店,会议结束由酒店统一开具会议费发票;

  会计处理:管理费用——会议费”或“销售费用——会议费”核算。

  税务处理:一般可以全额扣除。

  (2)有的企业有自己的会议厅,开会在本企业进行,与会人员的住宿与餐费由宾馆承担,会议结束,宾馆开具住宿费发票,饭店开具餐费发票;

  会计处理:

  住宿费:管理费用——差旅费”或“销售费用——差旅费”核算。

  餐费: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

  税务处理:分别按差旅费和业务招待费规定扣除。

  (3)有的企业的会议室、职工住宿、职工就餐分不同地点,分别取得会议费、住宿费、餐费发票。

  会计处理:

  会议费:管理费用——会议费”或“销售费用——会议费”核算

  住宿费:管理费用——差旅费”或“销售费用——差旅费”核算。

  餐费: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

  税务处理:分别按会议费、差旅费和业务招待费规定扣除。

  9、赠送的礼品是业务宣传费还是业务招待费?

  为了宣传本企业的产品,订制如广告衫、印制宣传语的小礼品等。在订货会或商品展销会结束后作为礼物无偿赠送给客户。发生的这样的费用是作为业务宣传费核算还是业务招待费核算呢?

  业务宣传费是企业开展业务宣传活动所支付的费用,主要是指未通过媒体的广告性支出,包括企业发放的印有企业标志的礼品、纪念品等;

  账务处理:

  有标识的,是业务宣传费,无标识的,可以认定为业务招待费,额度较大的礼品,可以认定为行贿支出。行贿支出必须由司法部门认定,税务机关无权认定。

  上述是:业务招待与业务宣传、行贿区别

  10、员工的午餐费职工福利费还是业务招待费?

  公司没有自己的食堂,为解决职工的午餐问题,统一由某餐厅供餐,由公司统一结算,结算时餐厅开具的餐费发票,对于取得餐费发票如何处理呢?

  账务处理

  以补贴形式入账,餐费不入账,记“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核算,以餐费直接入帐:作为业务招待费核算。

  即使在摘要栏内注明是职工的午餐费,同时将就餐的职工姓名及天数和标准详细列明,税务稽查时,也可能会被认定为招待性质的支出。

  开餐费,可能被认定为业务招待费。

  发补贴,职工福利费。

  xx、业务招待费证据和证明类资料及文件的准备。

  现行税法对业务招待费的总体政策还是比较宽松的,但由于其支出是公司税法中滥用扣除最严重的领域,管理难度大,所以,也不排除在税务稽查中,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对所申报扣除费用的真实性进行自我举证。

  税务机关有权要求纳税人在一定期间提供证明真实性足够的有效的凭证或资料,逾期不能提供资料的,税务机关可以直接否定纳税人已申报业务招待费的扣除权,并进行相应的纳税调整。

  有关凭证资料要对证明业务招待费的真实性是足够的和有效,并未严格要求提供某种特定凭证。

  凭证资料可以包括发票、被取消的支票、收据、销售账单、会计账目、纳税人或其他方面的证词,越客观的证词越有效。

  税务机关要求证明真实性,企业也可以事后追补证据。

  xx、将外购礼品用于业务招待所得税申报表如何填列?

  企业已经将外购的礼品支出计入了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在税前已经做扣除,在填表时做了视同销售处理,请问所对应的视同销售成本是否还要填写?如果填写视同销售成本是否存在重复扣除问题?

  例如:企业购买100元礼品支出计入业务招待费税已前扣除60%即60元,做视同销售处理调增100元,再做视同销售成本调减100元,这样做,不就等于相当于100元的视同销售收入对应了100元的视同销售成本和60元的管理费用,实际扣除xx0元么?

  缪慧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3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发生额60%扣除,但最高不超过销售收入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xx]828号)规定,企业将其资产用于交际应酬,应做视同销售。

  对企业视同销售行为中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根据以上规定,企业将外购礼品用于业务招待在纳税申报时,第一,视同销售行为中视同销售收入应在年度申报表附表三第2行作纳税调增,同时视同销售成本在第21行作纳税调减。

  第二,按照业务招待费支出发生额60%,和销售收入5‰部分,按照孰低原则确定准予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填入附表三第26行第2列。

关于税务检查相关业务处理的报告3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市地税稽查局、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xx]31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具体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关于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

  (一)经济适用房、危改房不得低于3%。

  (二)政府限价商品住房不得低于5%。

  限价房是指《青岛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20xx年7月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98号公布)中所规定的普通商品住房。《青岛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限价商品住房的价格在土地出让前,由市国土资源和房屋行政管理部门、价格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同地段商品住房价格的20%以上比例下浮确定。

  (三)别墅不得低于30%。

  单户单体单栋同时配套建有庭院、车库的住宅类开发产品视同为别墅。

  (四)其他开发产品不得低于15%。

  (五)除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危改房外,如果开发项目位于即墨、胶州、胶南、平度、莱西五市区域内的,计税毛利率可以下浮5%,具体由五市国地税局协商会签确定,分别报青岛市国税局和青岛市地税局备案。

  (六)房地产企业20xx年1月1日后收取的预售收入按照上述计税毛利率执行,以前收取的预售收入按原规定预计毛利率执行。

  (七)对同一开发项目(成本核算对象)中含有不同类别开发产品的,应按上述规定的计税毛利率,分别计算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八)房地产开发企业首次申报未完工开发产品销售收入所得税时,须向企业所得税主

  管税务机关附送房产管理部门批准的《经济适用房预售许可证》,或《普通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文件(复印件)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凡不符合规定或未附送规定文件以及其它相关证明材料的,一律按销售非经济适用房、非普通商品房(即非政府限价商品住房)的规定执行。

  二、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收入的范围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收入包括开发产品完工前以各种形式向购买方收取的款项,包括预收款、定金、订金、意向金、预约保证款、合同保证金等。

  三、采取委托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受托方开具的已销开发产品清单应载明售出开发产品的.名称、地理位置、编号、数量、单价、金额、手续费等项内容,以月或季为结算期,定期进行结算,并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预缴税款。对不按规定定期结算、纳税申报和预缴税款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开发企业应根据“办法”在开工前合理确定成本对象,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成本对象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改或相互混淆,如确需改变成本对象的,应征得主管税务机关同意。

  五、加强对预提费用的监控管理

  开发企业根据“办法”计提预提费用后,申报时应将预提费用的明细情况及相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整个项目完工后,应对全部预提费用进行清算,对于已预提但实际未发生的费用按规定进行税收处理。开发企业注销时应对全部开发项目预提费用情况进行清算。

  六、开发企业在办理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应在同时报送的税务鉴证报告中对开发产品完工情况做专项说明,包括本企业各开发项目的地理位置及工程进度概况、占地面积、开发用途、初始开发时间、工程完工(或预计完工)时间、成本核算对象的确定、可售面积及已售面积、期未预售收入总额、当年实际实现销售收入总额、开发成本及其实际销售成本等。

关于税务检查相关业务处理的报告4

  一、检查目的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落实房地产调控工作的决策部署和相关指示精神,合理控制业务增速,有效缓释行业集中度偏高的风险,并强化合规性管理,银监会通过对房价上涨过快的热点城市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专项检查,发现宏观调控政策落实不力、审慎规制要求执行不到位等违法违规行为,采取相关监管措施。

  二、总体工作安排

  (一)检查范围

  一是机构范围。xx个房地产价格上涨过快热点城市(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厦门、合肥、南京、苏州、无锡、杭州、天津、福州、武汉、郑州、济南、成都)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点名xx个城市,重点调控和检查对象。实际从央行和住建部的房地产新政来看,远不止这xx个城市。比如惠州、南宁、珠海、东莞、佛山、南昌、芜湖不在此次检查范围。二是业务范围。被查机构截至20xx年9月末与房地产有关业务情况,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追溯或延伸。检查业务量由各银监局根据被查机构业务经营情况及风险特点,结合“两个加强、两个遏制”回头看监管检查合理确定,务求实效。

  (二)实施方式

  相关银监局可将本次房地产专项检查与目前正在开展的“两个加强、两个遏制” 回头看监管检查统筹实施,也可结合日常监管掌握的情况单独立项实施。

  (三)报告时限与要求

  各银监局应于20xx年xx月5日前将专项检查报告报送银监会。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是检查开展的基本情况与总体评价;二是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三是已采取和拟采取的审慎监管措施、行政处罚及问责措施;四是相关政策建议,报告应同时附相关表格及至少1个典型案例。

  三、检查要点

  (一)房地产贷款业务规制要求和调控政策的执行情况

  一是个人住房贷款方面。是否按照“因城施策”的原则,严格落实差别化住房政策;是否严格执行最低首付比例要求;是否认真履行首付资金真实性与贷款申请人偿债能力评估与检查;是否认真执行限贷政策要求。二是房地产开发贷款方面。是否严格审查房地产开发企业各项资质;房地产项目是否符合最低资本金比例要求;是否对资本金来源真实性认真审查;是否存在银行资金违规用于购地的问题。

  (二)与房地产中介和房地产企业开展业务的'管控情况

  一是对发现存在为购房者提供首付款支持,协助伪造收入证明等违规行为的房地产中介,银行业金融机构是否先中止合作,并认真纠正整改。二是对发现存在提供“假按揭”、“零首付”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及时采取相关措施,如停止拨付后续授信与增加新的授信并纠正整改。

  (三)涉及房地产业务相关贷款的管理情况

  是否加强个人消费贷款、个人经营性贷款,信用卡透支、房地产开发上下游企业贷款等业务的合规性和资金流向管理;是否存在违规发放或挪用信贷资金进入房地产领域的问题。

  (四)理财资金投资管理情况

  是否严格执行银行理财资金投资非标资产的比例限制;是否比照自营贷款管理的要求,强化对银行理财资金投向房地产领域的监督管理,是否存在理财资金违规进入房地产领域的问题。

  (五)房地产信托业务合规经营情况

  是否严格执行房地产相关信托业务监管规定;是否加强信托资金用拓和流向监控;是否通过多层嵌套等产品规避监管要求;信托公司是否发放用于支付土地出让价款的信托贷款,是否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流动资金信托贷款;信托公司是否以充当筹资渠道或放款通道等方式,直接或间接为各类机构发放首付贷等违法违规行为提供便利;信托公司对个人信托贷款是否加强资金流向监控,防范资金被挪用于支付购房者首付款。

  四、相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统筹推进

  本次专项检查意义重大,各银监局应高度重视,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深刻领会本次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政策的意义和要求,严格实施一把手负责制,统筹推进“两个加强、两个遏制”回头看监管监察与本次专项监察。

  (二)积极组织,务求实效

  本次专项检查时间紧,任务重,各银监局应积极研究,抓紧组织推动,加快监察工作推进速度,对于检查发现的重大违规问题应一查到底,查深查透。

  (三)严格查处,严肃问责

关于税务检查相关业务处理的报告5

  被查单位:xx房地产管理局

  所属时间:20xx年x月至20xx年x月

  我分局派人于20xx年xx月xx日起对你单位20xx年xx月xx日至20xx年xx月xx日止应缴地方各税费情况依法进行了检查,根据你单位提供的会计报表,财务帐簿及相关纳税资料,检查结果如下:

  一、基本情况

  1、x职工人员x人,属于自收自支性质的'事业单位。

  2、x收入合计3932767.44元。

  其中营业税应税收入—服务性收费2896614.00元,包括转让费866669.00元,评估费1074776.00元,测绘费332197.00元,抵押费xx8730.00元,租赁手续费18600.00元,档案费xx7872.00元,资料费29680.00元,代理费318xx0.00元。

  支出类合计2783104.43元

  其中:工资薪金1458286.71元,办公费xxxx74.48元,印刷费33910.00元,水电费19050.22元,交通费157890.32元,差旅费76469.00元,会务费21728.00元,招待费2103xx.00元,福利费xx8572.04元,培训费4620.00元,设备购置费233731.00元,维修费xx9958.00元,其他费用170019.77元,邮电费27584.00元。

  3、共使用6个营业帐本,支付车辆保险费9000.00元,实收资本增加233731.00元。

  4、xx以前地方税费已缴清。

  二、各地方税费结算情况

  1、应征营业税—服务业2896614×5%=144830.70元

  申报税额 144830.70元

  已征税额 144830.70元

  欠税0元

  本次查补税额 0元

  应补缴税额0元

  2、应征城建税144830.70×5%=7241.54元

  申报税额 7241.54元

  已征税额 7241.54元

  欠税0元

  本次查补税额 0元

  应补缴税额0元

  3、应征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费附加144830.70×4.5%=6517.38元 申报额 6517.38元

  已征数 6517.38元

  欠交数0元

  本次查补数0元

  应补交数0元

  4、应征印花税—帐本6本×5元/本=30元

  印花税—保险合同9000.00×1‰=9.00元

  印花税—实收资本233731.00×5‰=xx7.00元

  应征印花税合计:156元

  申报税额0元

  已征税额0元

  欠税0元

  本次查补税额 156.00元

  应补缴税额156.00元

  5、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xx289.00元

  申报税额0元

  已征税额0元

  欠税0元

  本次查补税额xx289.00元

  应补缴税额xx289.00元

  6、应征车船税由保险机构代扣代缴。

  7、应征水利建设基金2896614.00×0.6‰=1738.00元

  申报数0元

  已征数0元

  欠交数0元

  本次查补数1738.00元

  应补交数1738.00元

  8、应征工会经费1458286.71×2%=29xx6.00元

  申报数0元

  已征数0元

  欠交数0元

  本次查补数29xx6.00元

  应补交数29xx6.00元

  9、应征残保金42×1.5%×20333=xx8xx.79元

  申报数0元

  已征数0元

  欠交数0元

  本次查补数xx8xx.79元

  应补交数xx8xx.79元

  10、企业所得税结算如下:

  (1)总收入3932767.44元,其中应税收入2898843.44元。

  (2)应税收入占全部收入总额比例2898843.44÷3932767.44=73.71%。

  (3)支出与收入配比3354329.43×73.71%=2472476.22元。

  (4)应税营业利润2898843.44-2472476.22-174661.22=251706.00元。

  (5)调增部分336571.xx元。

  其中:①、20xx税金36233.62元,②、20xx费用7739.xx元;

  ③、资本性支出[233731-(233731-233731×10%)÷3]×73.71%=120598.18元;

  ④、业务招待费2103xx×73.71%-2898843.44×5‰=140526.0

  2元;

  ⑤、罚款15000×73.71%=xx056.50元

  ⑥、捐赠与赞助(xx000+10000+6700)×73.71%=20417.67元

  (6)调减部分32377.43元。

  其中:查补印花税156.00元,查补费用32221.43元。

  (7)弥补以前亏损56769.97元。

  (8)应纳税所税额:

  251706.00+336571.xx-32377.43-56769.90=499xx9.75元

  (9)应征企业所得税:499xx9.75×25%=xx4782.44元

  已征税额0元

  本次查补xx4782.44元

  应补缴税额xx4782.44元

  三、应补缴地方税费合计:

  1、应征税费 339530.74元

  2、申报税费158589.62元

  3、已征税费158589.62元

  4、欠缴税费0元

  5、本次查补税费18xx41.xx元

  6、应补缴税费18xx41.xx元

  四、发票违章情况

  1、20xx年x月x月第14号凭证,收款收据支付住宿费、资料费320.00元。

  2、20xx年3月15日26号凭证用收款收据支付培训、资料费1000.00元。3、20xx年xx月30日第24号凭证,用材料发票入帐支付工程款1470.00元。、以上违章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三十九条之规定,处定罚款1800.00元。

  五、税务违章情况

  1、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xx289.00元。

  2、未按规定申报而造成少缴印发税156.00元。

  以上违章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九条和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处定罚款6222.50元。

  六、处理意见

  1、对于应补缴税费18xx41.xx元,予以追缴。

  2、对于应补缴税款及相关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及相关法规分别以滞纳之日起加收0.5‰和5‰的滞纳金。

  3、对于发票违章行为和税务违章行为分别处以罚款1800.00元和6222.50元。

  法人签字:

  财务人员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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