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质量管理制度

时间:2024-01-12 07:27:18 时尚/美妆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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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质量管理制度

  在现在的社会生活中,制度使用的情况越来越多,制度是指在特定社会范围内统一的、调节人与人之间社会关系的一系列习惯、道德、法律(包括宪法和各种具体法规)、戒律、规章(包括政府制定的条例)等的总和它由社会认可的非正式约束、国家规定的正式约束和实施机制三个部分构成。一般制度是怎么制定的呢?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化妆品质量管理制度,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化妆品质量管理制度

  一、公司全体员工均应保持经营场合的干净、整洁。

  二、经营场合内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

  三、经营场合内不得随地吐痰、乱丢果皮、杂物等。

  四、任何员工不得将易燃、易爆等物品带入经营场合内。

  五、个人办公区间物品应摆放整齐,办公台上不得摆放与办公无关的物品。

  六、不得在经营场合内用餐,如需用餐需在公司统一规定的区域内。

  七、注意个人卫生,不得穿背心,拖鞋进入办公区域

  八、灭蚊灯、老鼠夹、杀虫剂应保持有效状态,发现故障应及时报告卫生管理员,卫生管理员应立即采用措施加以解决。

  人员培训制度

  一、门店营业员均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妆品监督管理实行细则》的规定,根据各自的职责接受培训教育。

  二、质量管理部负责制定年度员工培训计划,按照培训计划合理安排全年的质量教育、培训工作,并负责建立职工教育培训档案。

  三、培训方式以公司定期组织集中学习和自学方式为主,以外部培训为辅。任何人无合法理由,均不得缺席公司的培训,并应自觉完毕学习计划。

  四、新录入员工、转岗员工上岗前须进行质量教育与培训,重要培训内容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妆品监督管理实行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岗位职责、各类质量台帐、记录的登记方法等。培训结束后统一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岗。

  五、参与外部培训及在职接受继续学历教育的人员,应将考核结果或相应的培训教育证书原件交行政部门验证后,留复印件存档。

  六、公司内部培训教育的考核,由质量管理部组织,根据培训内容的不同可选择笔试、口试,现场操作等考核方式,并将考核结果存档。

  七、 培训和继续教育的考核结果,作为有关岗位人员聘用的重要依据,并作为员工晋级、加薪或奖惩等工作的参考依据。

  从业人员卫生及健康体检制度

  一、公司员工每年必须在有体检资质的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检查机构体检一次,体检除常规项目外,应加做胸透以及转氨酶、乙肝表面抗原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与工作。

  二、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涉及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精神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不得参与直接接触保健食品的工作。

  三、员工患上述疾病的,应立即调离原岗位。病愈规定上岗,必须在指定的医院体检,合格后才可重新上岗。

  四、公司发现有患传染病的职工后,相关接触人员必须立即进行体检,确认未受传染的,方可继续留岗工作。

  五、每位员工均有义务向部门领导报告自己及家人身体情况,特别是本制度中不允许有的疾病发生时,必须立即报告,以保证保健食品不受污染.

  六、在岗员工应着装整洁,佩戴工号牌,勤洗澡、勤理发,注意个人卫生。

  七、应建立员工健康档案,档案至少保存二年。

  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一、化妆品质量验收专职质量验收人员负责,验收人员须具有有关规定的条件。

  二、验收员应按照验收程序对到货进行逐批验收。验收应在规定的待验区验收,待验区必须保持整洁、干净,有黄色明显标志。

  三、验收应涉及外观性状检查和内外包装标记的检查。验收抽取的样品应具有代表性。

  四、验收时应按照化妆品的分类,对包装、标签、说明书以及有关规定的证明或文献进行逐个检查。

  1、验收包装的标签和所附说明书上应有生产公司的名称、地址,是否在显著位置标有品名、批准文号、产品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等。标签或说明书上还应有化妆品的成份、功能、用法、用量、禁忌、注意事项以及贮藏条件等;

  2、验收整件包装中应有产品合格证;

  3、验收进口化妆品,应凭《进口化妆品批准证书》复印件验收。

  4、验收首营品种,应有首批到货化妆品同批号的出厂质量检查报告书;

  5、对销后退回、配送后退回的化妆品,验收人员应按进货验收程序的规定逐批验收,对质量有疑问的应抽样送检。

  五、验收员应严把进货关,验收后在“进货质量验收告知单”上签署验收意见并署名,真实、完整地电脑录入检查验收记录。其验收记录涉及供货单位、数量、到货日期、品名、批准文号、批号、生产厂商、有效期、合格证、质量情况、包装情况、外观质量、验收结论、验收人员等项目。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六、对验收中发现不符合验收规定非内在质量不合格的产品,应当面拒收或入退货区。

  储存制度

  一、所有入库化妆品都必须进行外观质量检查,核算产品的包装、标签和说明书与批准的内容相符后,方准入库。

  二、保管员应根据化妆品的储存规定,合理储存。

  三、应保持库区、货架和出库保健食品的清洁卫生,定期进行清扫,做好防火、防潮、防热、防霉、防虫、防鼠和防污染等工作。

  五、应定期检查储存条件,做好仓库的防晒、温湿度监测和管理。每日上下午各一次对库房的温湿度进行检查和记录,如温湿度超过范围,应及时采用调控措施。

  六、应根据库存的流转情况,定期检查质量情况,发现质量问题应立即在该产品存放处放置“暂停发货”牌,并填写《质量问题报告表》,告知质管部复查并解决。

  不合格品管理制度

  一、质量管理部是负责对不合格产品实行有效控制管理的机构。

  二、质量不合格产品不得采购、上柜和销售。

  三、不合格产品须存放在不合格品区,挂有红牌标志,不合格品区设专人、专帐管理。

  四、质量管理部在检查的过程中发现不合格产品,及时告知销售部门立即停止销售,追回售出产品,不合格产品及时移不合格品区。发现假、劣产品,要报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不得擅自退货。

  五、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抽查、检查鉴定为不合格时,或上级食品药品监管、食品药品检查部门公告、发文、告知查处发现的不合格化妆品时,应立即停止销售,并追回售出的不合格产品,将不合格产品移不合格区。

  六、在柜过期失效、破损化妆品由保管员填写“过期失效/破损产品报告单”经质量管理部签字确认后移入不合格品区。

  七、销后退回、配送退回的质量可疑产品,质量验收员及时填写“化妆品质量复检告知单”,报质量管理部确认不合格后,移不合格品区。

  八、对于质量不合格产品的确认,质量管理部需凭自检报告单、省(市)药检所报告单、质量公告(报)、中国医药报、sfda网站、上级主管部门药监文献等相关证明文献。

  九、不合产品的报损和销毁应有记录,保存二年。

  十、质量管理部每半年对不合产品情况进行分析,分清质量责任,以便及时制定纠正、防止措施,减少经济损失。

  十一、不合格品区中化妆品不得随意进出,必须凭质量管理部的告知,如违规操作发生质量事故,负责人将承担一切后果。

  化妆品经营公司质量安全承诺书

  为加强化妆品安全监管,强化化妆品经营公司诚信意识,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签订化妆品经营质量安全承诺书。

  一、严格遵守《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行细则》、《化妆品卫生规范》《国务院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保证所经营化妆品符合有关标准。

  二、化妆品经营公司切实担负化妆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负责人责任,自觉抵制假劣化妆品,对所经营化妆品质量安全负责,自觉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三、公司的从业人员必须具有高中及中专以上文化限度,公司的从业人员必须通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四、从事化妆品经营的所有从业人员必须持有健康证方可上岗,凡患有手癣、指甲癣、手部湿疹、发生于手部的银屑病或者鳞屑、渗出性皮肤病以及患有痢疾、伤寒、活动性肺结核等传染病的人员,不得直接从事化妆品经营活动。

  五、应建立索证索票制度、养护及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应当如实记录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并保存载有上述信息的进货票据。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从事批发业务的经营公司应建立购销台帐制度等。

  六、化妆品经营公司在购进化妆品时应索取有生产公司公章的《化妆品生产公司卫生许可证》及经营公司《化妆品卫生许可证》复印件;经销的国产化妆品生产日期应在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内;产品应在卫生许可证标注的产品种类范围内。

  七、化妆品经营公司购进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时应索取盖有生产公司或中国总代理商公章的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或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凭证复印件;经销的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生产日期和进口化妆品的进口日期应在卫生许可批件或备案凭证有效期内;核对产品与卫生许可批件或备案凭证上注明的产品名称(进口产品涉及中文名称和英文名称)、产品类别、生产公司、地址、批准文号或备案文号是否一致。(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进口化妆品的批准文号或备案号是否真实、有效。)

  八、化妆品经营公司所经销的化妆品产品标签上应注明产品名称、实际生产公司的厂名、地址和生产公司卫生许可证编号;进口化妆品应标明原产国名、地区名(指台湾、香港、澳门)、制造者名称、地址或经销商、进口商、在华代理商在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和中文标记;小包装或说明书上应注明生产日期和有效期使用期限(或生产批号和限制使用日期),产品应在有效使用期限内或限制使用日期内;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注明批准文号或备案文号;也许引起不良反映的化妆品的说明书上应注明使用方法、注意事项;产品标签、小包装或者说明书上不得注有适应症、宣传疗效、使用医疗术语,不得出现虚假夸大宣传;使用原料应根据《化妆品卫生规范》标注相应的警示语;产品上应有质量合格标记。

  九、化妆品经营公司所经销化妆品必须在有效期限以内。

  十、化妆品经营公司所经销化妆品的储存条件应与标签所标示的条件相一致。

  十一、化妆品经营公司对所经销化妆品的宣传不能有虚假夸大的化妆品名称、制法、效用或者性能,不能使用别人名义保证或以暗示的方法使人误解其效用,不能宣传医疗作用。

  十二、化妆品经营公司积极接受和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监督检查,如未实现责任规定,触犯其中任意一项的,自愿接受责任追究,承担法律责任。

企 业 (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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