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事故调查报告

时间:2023-12-13 07:54:36 建筑/建材/工程/家居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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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事故调查报告

  我们眼下的社会,报告的使用成为日常生活的常态,多数报告都是在事情做完或发生后撰写的。在写之前,可以先参考范文,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建筑工程事故调查报告,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建筑工程事故调查报告

建筑工程事故调查报告1

管理局:

  20xx年5月15日10时左右,由黑龙江农垦泰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泰兴建筑公司”)总承包建设的九三局直生态家园住宅小区(以下简称“生态家园”)A15号楼一单元5楼,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造成从业人员李秀林、刘金芝、臧淑荣、曹向东、吴延波受伤,其中李秀林经医院抢救 无效,在事发后2小时左右死亡。

  事故发生后,泰兴建筑公司主要管理人员全力安抚死者家属,洽谈赔偿事宜,安抚伤者家属,积极救治,聘请专家来九三医院为伤者进行手术,直到5月18日死者进行火化,并签署了赔偿协议,重伤患者也脱离了危险,转入治疗。18日16时左右泰兴建筑公司项目经理韩伟杰打电话向泰兴建筑公司法人刘磊汇报了此次事故,刘磊指示韩伟杰立即向九三管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报告,随后,刘磊将事故情况汇报给农垦建工集团总经理朱成寿。17时左右韩伟杰将事故情况向九三管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进行了报告,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时通知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两部门立即赶赴施工单位了解情况,查证核实。(黑龙江电视台《新闻夜航》于20xx年5月18日17时10分报导了生态家园建设工程发生高处坠落人员伤亡事故)。20xx年5月18日18时,管理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立即将事故报告上报总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并责令事故单位停止施工。至此,此次事故已迟报了3天半时间。20xx年5月19日,受总局委托,九三管理局立即成立了以管理局分管领导、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安局、

  纪委监察局、工会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的事故调查组,于20xx年5月20日对该起事故进行调查。调查采取了现场勘察、审查内业和询问当事人、有关人员和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等方式进行。同时聘请黑龙江农垦益康建筑工程检测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技术鉴定。基本查清了事故原因和事故责任,确认这是一起因施工质量不合格造成的高处坠落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现将事故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 事故发生单位的基本情况和工程概况

  该项目涉及4个单位分别为泰兴建筑公司、黑龙江省九三农垦正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思诚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农垦总局工程质量监督站。

  泰兴建筑公司隶属于农垦建工集团。成立于20xx年4月30日,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1000万元,企业法定代表人刘磊,身份证号230522197402202458,资质等级为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其《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为:(黑)JZ安许证字?20xx?000828-04,《建筑企业资质证书》编号为:A3014023010367-4/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为:233004100004329。泰兴建筑公司与黑龙江省九三农垦正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xx年5月25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总承包九三管理局生态家园建设项目,生态家园项目部共有员工65人,其中项目经理3人;工长2人;技术员4人;质检员2人;材料员1人;安全员3人;其他员工50人。

  开发单位为黑龙江省九三农垦正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xx年4月12日,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孙秉金,注册资金500万元,《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为:233000100005464。

  监理单位为黑龙江思诚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xx年6月6日,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徐军,注册资金100万元,《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为:231181100007406,《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编号为:E223003713-2/1。20xx年6月19日与黑龙江省九三农垦正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合同编号:100619

  质量安全监督单位为农垦总局工程质量监督站。

  九三管理局生态家园位于局直东侧,总规划建筑面积20万 平方米,其中:一期住宅共有10栋楼,楼号分别是A2、A4至A7、A12至A15、D5,总建筑面积43753平方米,工程造价4682万元。

  事故发生现场为A15号楼,建筑面积3119平方米,层数6层,建筑等级二级,防火等级二级,底框砖混结构,抗震烈度6度,防水等级Ⅱ级,该楼开工时间是20xx年6月9日,主体工程完工时间是20xx年10月25日。20xx年4月1日开工后主要是进行基础抹灰、门窗安装、内外墙涂料等外装修作业,该事故断裂三层顶阳台混凝土浇筑时间为20xx年9月20日,拆模时间为20xx年10月8日,四层顶阳台混凝土浇筑时间为20xx年9月26日,拆模时间为20xx年10月19日。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救援过程

  20xx年4月16日,生态家园项目部项目经理韩伟杰与嫩江县东胜塑钢门窗厂厂长李雅娟签订了生态家园小区A12、A15号楼《塑钢窗施工安装合同》。20xx年4月27日开始施工,20xx年5月15日上午七点左右,施工单位有5名从业人员在生态家园A15号一单元5楼阳台楼进行塑钢窗安装作业,这5名从业人员上岗前未经过安全教育培训,大约上午十点左右,A15号楼一单元5楼阳台坍塌,随后将四楼阳台砸塌,正在安装塑钢窗的'5名从业人员坠

  落到距离五楼阳台12米的地面。项目部安全员李宜琳当时在生态家园小区A13号和A14号楼中间工作现场,听到“轰隆”一声响后,第一个赶到事故现场,电话通知了工长张建华,随后拨打了120急救电话,项目经理韩伟杰接到张建华报告后,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救援,工长张建华安排技术员张宇赶到九三管理局聚宾楼招待所路口为救护车引导路线,随后将5名从业人员紧急送往九三中心医院进行抢救。其中,李秀林经医院全力抢救无效死亡,死亡时间大约在中午12时左右,其他4名受伤从业人员刘金芝、臧淑荣、曹向东、吴延波正在治疗过程中。

  三、伤亡人员情况和直接经济损失

  1、李秀林,男,现年35岁,身份证号,232622197301281756, 黑龙江省嫩江县临江乡江南村1组人,嫩江县东胜塑钢门窗厂劳务人员,现已死亡。

  2、刘金枝,女,现年48岁,黑龙江省嫩江县人 ,嫩江县东胜塑钢门窗厂劳务人员,现正在医院治疗中。

  3、臧淑荣,女,现年48岁,身份证号码232622196501010825,黑龙江省嫩江县人,嫩江县东胜塑钢门窗厂劳务人员,现正在医院治疗中。

  4、曹向东,男,现年45岁,身份证号,232622196708071035,黑龙江省嫩江县人,嫩江县东胜塑钢门窗厂劳务人员,现正在医院治疗中。

  5、吴延波,男,现年49岁,黑龙江省黑河市人,嫩江县东胜塑钢门窗厂劳务人员,现正在医院治疗中。

  截止到事故调查终结,共计直接经济损失已发生103.4万元。

  四、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经黑龙江农垦益康建筑工程检测有限责任公司现场检测确认,生态家园A15号楼一单元5楼阳台板未按原设计进行施工,不满足设计承载要求,是造成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见事故鉴定报告)

  (二)间接原因

  1、泰兴建筑公司项目部安全管理混乱,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以包代管,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不力,未及时消除安全生产隐患。

  2、泰兴建筑公司项目部,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对阳台板浇筑作业现场监督检查不力,造成施工质量不合格。

  3、泰兴建筑公司项目部在施工期间,黑龙江思诚监理有限责 任公司曾多次提出事故隐患整改要求,并下达《工程暂停令》(见附件),均未引起重视并及时进行整改。20xx年以来,施工单位擅自拆除了水平安全网和密目网,致使发生事故时人员坠落无防护,加重了人员伤亡程度。

  4、泰兴建筑公司项目部未按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对新上岗的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5、泰兴建筑公司项目部未按照《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督促、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致使发生事故时无任何防护。

  五、事故性质

  经过对事故原因的调查分析,认定这是一起高处坠落一般生 产安全责任事故。

  六、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生态家园小区项目部原项目经理张鹏(20xx年施工期间任项目经理),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重生产、轻安全,安全生产管理混乱,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建筑工程事故调查报告2

  20xx年5月5日13时38分左右,在朝阳区十八里店乡西直河村561路公交总站北侧一在建钢结构建筑发生倒塌,造成4人死亡、6人受伤。

  事故发生后,市政府成立了由市安全监管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人力社保局、市总工会,以及朝阳区政府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的市级联合调查组,并邀请市人民检察院同步参与,对事故全面开展调查处理,并经市政府批复结案。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xx〕23号)关于“事故查处结案后,要及时予以公告,接受社会监督”的要求,现将事故调查处理结果通报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建筑及租赁情况

  事故建筑土地为十八里店乡西直河村村委会集体建设用地,占地面积6000平方米,原有46间平房,建筑面积1255平方米。20xx年10月,西直河村村委会将该处平房及附属土地出租给xx欣大谷饲料配送中心(法定代表人张来玉),租期20年。xx欣大谷饲料配送中心承租后,张来玉在未解除xx欣大谷饲料配送中心与村委会租赁合同的情况下,与朝阳区小红门乡个人芦国胜口头约定,由芦国胜实际承租并负责向村委会缴纳租金。芦国胜在实际承租后,未经村委会同意拆除了原有平房并重新建造了一层3000平方米的钢结构仓库,用于出租经营。20xx年3月,芦国胜个人又出资在原有钢结构仓库北侧开始建造4层楼房,拟作为老年公寓用于出租。

  20xx年4月15日,芦国胜将钢结构仓库再次转租给王益森(浙江省人)和杜森山(黑龙江省人)2人,计划对地上房屋拆除后新建造四层钢结构房屋。王益森和杜森山将拆除和新建钢结构房屋包给潘德东个人,新建钢结构房屋由杜森山和潘德东负责设计,具体拆除及建造工作由杜森山负责。20xx年4月13日,潘德东联系邢和军(个人),由邢和军具体负责原有房屋的拆除和新建房屋的土建部分的施工,并协助潘德东负责现场作业管理。4月22日左右,拆除原有钢结构库房工作完毕后,潘德东组织相关人员施工,杜森山联系吊车司机熊金芳负责水泥预制板的吊装,吊装现场信号工由潘德东临时安排。现场从事作业的人员均为社会人员,除吊车司机熊金芳具有特种作业证外,其余的钢结构焊接人员和吊装信号工均无相关特种作业资格。5月2日左右,完成了倒塌部分一层顶部水泥预制板的吊装作业。5月4日,完成了倒塌部分二层顶部南侧水泥预制板的吊装作业。

  (二)事故建筑审批和监管情况

  1、王益森和杜森山所建造的四层钢结构房屋在未办理规划、建设等相关行政许可手续的情况下,违法擅自组织施工。经有关部门认定,该建筑属于违法建设。

  2、西直河村村委会在明知该地块存在违法建设的情况下,未对违法建设及时予以查处,而是放任违法建设行为,亦未按照乡政府的要求及时上报该违法建筑的查处情况。

  3、十八里店乡政府在发现该违法建设后,虽及时下发了相关指令,但未进一步督促西直河村委会采取有效措施给予制止。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抢险情况

  20xx年5月5日7时许,潘德东安排6名人员,配合汽车吊司机熊金芳自西向东吊装二层水泥预制板作业。10时许,完成了西侧三间的铺设工作。之后,熊金芳将汽车吊支在在建房屋东侧,开始对东侧三间实施吊装作业。13时38分左右,吊装人员在吊装钢结构二层东北角水泥预制板时,钢结构房屋整体失稳发生倒塌,造成现场吊装3名作业人员随倒塌钢结构房屋坠落,同时,将地面1名现场吊装作业人员和一层建筑物内休息人员中的6人埋压。

  13时42分,119指挥中心接到报警后,xx市消防总队、朝阳消防支队组织25部消防车、175名消防官兵赶赴现场开展救援。同时,调动xx城建集团抢险大队等社会力量参与抢险救援。截止5月6日凌晨6时32分,救援工作结束。此次事故共计造成4人死亡、6人受伤。

  三、事故原因分析及性质认定

  (一)直接原因

  在建钢结构房屋结构体系不合理和钢结构焊接质量差,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经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现场结构计算及焊缝质量检测,钢结构房屋1层与2层部分柱未在同一轴线上,竖向荷载不能有效地传递;预制板下未设预埋件,未采取措施确保各预制板之间连接的整体性;梁与柱的连接处未设加劲板;柱脚未采用埋入式且纵梁的截面尺寸过小,不能形成双向框架。焊缝普遍存在未焊透、漏焊、未清焊渣、接头不良、错边等缺陷;相邻焊缝距离过近,小于《钢结构设计规范》(GB50017—20xx)的200mm限值的要求;柱脚位于预埋件以外,1层柱脚与预埋件之间连接较差,预埋件混凝土不密实。

  事故建筑钢结构体系不合理,2层顶板荷载不能直接通过2层的柱传导至1层柱上,引起1层主框架承载力严重不足;钢结构焊缝的焊接质量过差,引发钢结构焊接部位在没有征兆的情况下突然断裂;纵梁截面尺寸过小,不能有效形成双向框架,未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各预制板之间及预制板与钢梁之间连接的整体性,从而引发在建6个开间的7榀框架连续倒塌。

  (二)间接原因

  1、违法建设和发包钢结构工程。王益森和杜森山在建设前未办理相关规划和施工等许可手续,且将工程违法发包给不具备任何施工资质的潘德东个人。

  2、违法承揽工程和违法组织施工。潘德东个人没有任何建设工程施工和设计资质,违法承揽工程;在没有任何正规设计方案和施工组织方案的情况下,组织无电气焊特种作业资格人员实施施工作业,施工现场未设置安全防护措施,未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3、朝阳区十八里店乡西直河村未严格贯彻落实市、区、乡、村关于查处违法建设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未按规定向乡政府上报违法建设情况,未对违法建设施工现场开展有效的监督检查,也未向乡政府上报、回复违法建设的查处情况,对发生事故的违法建设不予制止,致使该违法建设得以施工。

  4、朝阳区十八里店乡政府发现正在建设的违法建设后,虽及时下发了《违法建筑拆除通知》,但未进一步督促西直河村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查处,对发生事故的违法建设制止不力、查处不力。

  (三)事故性质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上述原因分析,调查组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个人违法建设、非法施工引发的安全责任事故。

  四、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处理情况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调查组依据事故调查核实的情况和事故原因分析,对事故涉及的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给予了相应处理。具体处理情况如下:

  (一)王益森未按规定办理建设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在无设计方案和施工组织方案的情况下,使用无相关施工资格的个人实施施工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杜森山未按规定办理建设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在无设计方案和施工组织方案的.情况下,使用无相关施工资格的个人实施施工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潘德东不具备建筑施工相关资格,在没有任何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制定施工组织方案、未对施工人员安全培训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的情况下,盲目组织施工,违章指挥无特种作业资格的社会人员从事焊接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朝阳区十八里店乡原副乡长杨为民,中共党员,作为乡控违、拆违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主要负责乡域内违法建设的拆违、控违工作。20xx年3月,杨为民在明知事故现场地块内存在违法建设的情况下,仅组织相关人员在3月21日下发两份《违法建筑拆除通知》,并未采取责令停工、查封现场、拆除违建等有效措施,亦未按照《十八里店乡控制和拆除违法建设工作方案》、《十八里店乡控制违法建设阶段性工作意见》的要求,监督西直河村有效查处违法建设,致使该违法建设的施工顺利进行,对事故现场地块违法建设查处不力负有直接责任。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涉嫌玩忽职守罪,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十八里店乡西直河村原党总支书记韩志祥,中共党员,作为乡控违、拆违工作领导小组成员,村控违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控违、拆违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村域内违法建设查处工作。韩志祥未能严格控制建筑材料进村;从未对事故现场地块违法建设的情况进行检查;未对本村的控违、拆违工作进行有效的监督检查;在乡城管分队发现事故现场地块违法建设后,未按照要求及时向乡政府上报、回复违法建设查处情况,致使事故现场地块违法建设顺利进行,对事故现场地块违法建设查处不力负有直接责任。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涉嫌玩忽职守罪,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十八里店乡西直河村原代主任李继红,中共党员,作为乡控违、拆违工作领导小组成员,村控违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控违、拆违工作直接责任人,负责村域内违法建设查处工作。李继红在明知事故现场地块内存在违法建设施工行为的情况下,未对违建现场进行检查,未采取措施制止违法建设行为,未按规定向乡政府上报违法建设情况,亦未向乡政府申请帮助拆除,致使事故现场违法建筑违法施工顺利进行,对事故现场地块违法建设查处不力负有直接责任。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涉嫌玩忽职守罪,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于上述人员中的中共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待司法机关查清犯罪事实、追究刑事责任后,由有关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及时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建议朝阳区纪委监察局对十八里店乡党委书记赵红伟和乡长米振华按照《xx市行政问责办法》,给予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行政告诫处理。

  此外,事故调查组已致函朝阳区政府对事故地点北侧芦国胜个人出资建设的四层楼房(建筑面积约4500平方米)的性质进行认定,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查处。目前,朝阳区政府已按照规定拆除了该四层楼房。

  五、建议和措施

  该起事故给人民生命财产带来了巨大损失,社会负面影响严重,教训深刻。为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事故调查组结合调查的情况,针对事故中暴露的问题,提出了如下建议措施。

  (一)十八里店乡政府和西直河村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大打击违法建设工作力度。针对城乡结合部非法占地、违法建设,特别是针对为非法牟取更多经营性拆迁补偿利益而违法抢建的工程,要采取有效措施,建立并完善动态巡查、举报、查处、督办等制度,及时发现并制止违法建设行为,坚决落实打非行动属地监管责任。

  (二)朝阳区政府要严格按照《xx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市政府228号令)的规定,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打非治违工作的部署及要求,结合本区实际,进一步加强对打击违法建设工作的研究,督促乡镇完善相关工作机制,严厉打击违法建设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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