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安全的通告

时间:2023-08-10 14:43:10 通告范文 我要投稿

关于药品安全的通告(经典)

关于药品安全的通告1

辖区药品相关企业:

关于药品安全的通告(经典)

  为了加强药品安全监管,巩固药品生产流通领域集中整治行动成果,进一步促进我区药品安全保障水平的提升,按照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全市药品安全风险排查工作的通知》(京药监安〔20xx〕41号)要求,经研究决定在全区开展为期半年的.药品安全风险排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自查阶段(本方案印发之日起至 20xx年 8月 15日 )

  辖区内相关药品批发和零售企业按要求进行认真自查,批发企业填写《批发企业药品安全风险排查自查表》(附件1)、药品零售企业填写《药品零售企业药品安全风险排查自查表》(附件2),于 20xx年 8月 15日前 将纸质报表上报我局市场监管科(自查表反馈情况将纳入各单位诚信评价考核内容)。

  二、监督检查阶段( 20xx年xx月xx日 至 20xx年xx月xx日 )

  分局将按照本通知有关要求和各单位自查情况,组织对辖区内相关药品批发企业和零售企业进行有针对性的监督检查,必要时进行药品抽验,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三、总结报告阶段( 20xx年xx月xx日 至 20xx年xx月xx日 )

  监督检查阶段工作结束后,分局将按照市局有关要求,对辖区内药品批发和零售企业自查情况、监督检查情况进行认真总结,提出行之有效的相关监管措施和工作建议,形成统一的书面正式报告,于 20xx年 11月 15日前 报送市局。

  特此通知。

  附件:1.批发企业药品安全风险排查情况自查表

  2.零售企业药品安全风险排查情况自查表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丰台分局

  20xx年xx月xx日

关于药品安全的通告2

  为发挥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扎实推进湘潭市食品药品安全"严打"整治行动,充分调动人民群众维护饮食用药安全的积极性,广泛开辟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线索来源,严厉打击各类食品药品违法犯罪行为。根据《湘潭市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规定,现将有奖举报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举报范围

  生产者、经营者等主体在食品(含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环节中有关食品安全方面,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中有关产品质量安全方面存在的.涉嫌违法行为。

  二、奖励标准

  根据举报案件的货值金额、等级以及案件性质等因素综合评定,奖励按案件货值金额的1%~6%不等,最高可达30万元,具体情况按《湘潭市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施行。

  三、举报方式

  (一)电话:12331

  (二)12331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网站

  (三)来信、来访地址:湘潭市大湖路6号湘潭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中心。

  热忱欢迎广大人民群众积极行动起来,踊跃举报食品药品安全违法行为。我局将认真调查处理举报提供的线索,做到有报必接,有案必查,有查必果,查实必奖,并严格为举报人保密,切实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xx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xx年1月19日

关于药品安全的通告3

辖区药品相关企业:

  为了加强药品安全监管,巩固药品生产流通领域集中整治行动成果,进一步促进我区药品安全保障水平的提升,按照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全市药品安全风险排查工作的通知》(京药监安〔20xx〕41号)要求,经研究决定在全区开展为期半年的药品安全风险排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自查阶段(本方案印发之日起至20xx年8月15日)

  辖区内相关药品批发和零售企业按要求进行认真自查,批发企业填写《批发企业药品安全风险排查自查表》(附件1)、药品零售企业填写《药品零售企业药品安全风险排查自查表》(附件2),于20xx年8月15日前将纸质报表上报我局市场监管科(自查表反馈情况将纳入各单位诚信评价考核内容)。

  二、监督检查阶段(20xx年8月15日至10月31日)

  分局将按照本通知有关要求和各单位自查情况,组织对辖区内相关药品批发企业和零售企业进行有针对性的`监督检查,必要时进行药品抽验,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三、总结报告阶段(20xx年11月1日至11月15日)

  监督检查阶段工作结束后,分局将按照市局有关要求,对辖区内药品批发和零售企业自查情况、监督检查情况进行认真总结,提出行之有效的相关监管措施和工作建议,形成统一的书面正式报告,于20xx年11月15日前报送市局。

  特此通知。

  附件:

  1.批发企业药品安全风险排查情况自查表

  2.零售企业药品安全风险排查情况自查表

  xx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丰台分局

  xx年7月20日

关于药品安全的通告4

  9月4日,我县遭受了两百年未遇的特大洪涝灾害,为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灾后食品、饮用水及药品的卫生安全,防止食物中毒和食源性疾病的流行,现作如下通告:

  一、食品、药品生产经营单位不得生产加工、销售下列食品、药品:

  1、被洪水淹没、浸泡污染的食品、药品;

  2、被洪水淹死、病死、毒死的畜禽和被洪水污染的水产品;

  3、腐败变质、发霉、生虫、无标识及来源不明的食品、药品;

  二、被洪水淹没的餐饮业、食品加工业及药店必须对经营场所、使用的'工具、餐饮具进行彻底的清洗消毒后经卫生监督部门、药监部门验收合格方可开业经营。

  三、食品、药品生产经营户发现从业人员近期有腹泻等胃肠道症状者必须立即调离直接触食品生产经营岗位,经治愈后方可上岗。

  四、工商、公安、卫生、质监、药监要加大对食品、药品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管力度,对水淹、浸渍食品、药品的监管力度。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自行清理、销毁,对不服从监管者要采取强制措施。发现有生产加工、销售卫生质量不合格食品和病死、毒死、淹死的畜禽产品,导致传染病流行或食物中毒事故发生的单位或个体经营者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卫生监督部门应加大对供水单位制水各环节的监管,对被洪水淹没的供水设施,在重新启用前必须进行严格的清洗消毒,经检验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确保所供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20xx)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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