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考生守则

时间:2023-07-10 10:22:09 考试 我要投稿

考试考生守则[汇编4篇]

考试考生守则1

  一、考生必须按规定的时间入场,考生入场时必须出示《准考证》、《身份证》、(或军人、武警人员证件:、未成年人的户口本、公安户籍部门,于具的《身份证》号码证明、护照、港澳台地区身份证等有效证件,简称“身份证件”,下同)和《考试通知单》等证件,全国英语等级考试考生守则(笔试时用)。入场时间结束后,迟到考生不得入场。

考试考生守则[汇编4篇]

  二、考生只能携带必要的文具入场,如铅笔(涂黑答题卡用)、签字笔、橡皮等。禁止携带任何书籍、笔记、资料、报刊、草稿纸以及各种无线通信工具(如寻呼机、移动电话)、录放音机、电子记事本等与考试无关的物品。考生在考场内不得相互借用文具。

  三、考生入场后,要按号入座,将本人《准考证》、“身份证件”和《考试通知单》放在课桌上,以便核验。

  四、考生答题前应认真填涂答卷和答题卡中的'姓名、准考证号等栏目,凡答卷或答题卡漏填、错填或字迹不清、无法辨认的,试卷和答题卡一律无效。

  五、开考三十?分钟后,考生方准交卷出场,出场后不得进场续考,公共英语《全国英语等级考试考生守则(笔试时用)》。

  六、考生在填涂答题卡时,书写部分只能用黑色墨水的签字笔书写,涂黑信息点只能用铅笔(2B)。不按规定要求填涂和作答的,其答卷一律无效。

  七、考生遇试卷分发错误及试题字迹不清、卷丽(或答题卡)缺损、污染等情况应及时举手要求更换;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人员询问。

  八、考生在考场内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对于违反考场规定,不服从监考人员管理和舞弊者,按违反考场规定处理,取消其本次考试成绩。

  九、考生离开考场时必须交卷,不准携带试卷、答题卡离开考场。离开考场后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和交谈。

  考试结束铃声响时,考生要立即停止答题,并将试卷、答题卡翻放在桌上,待监考人员允许后方可离开。

  十、考生应自觉服从监考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人员进行正常工作。监考人员有权对考场内发生的问题,按规定作出处理。

考试考生守则2

  一、考生必须按规定的时间入场,考生入场时必须出示《准考证》、《身份证》(或军人、武警人员证件、未成年人的户口本、公安户籍部门开具的《身份证》号码证明、护照、港澳台地区身份证等有效证件,简称“身份证件”,下同)和《考试通知单》等证件。入场时间结束后,迟到考生不得入场。

  二、考生要携带必要的文具,如铅笔(涂黑口试卡用)、签字笔、橡皮等进入侯考室。禁止考生携带各种无线通信工具(如寻呼机、移动电话)等物品参加考试。

  三、考生进入候考室后,要遵守秩序,保持安静;将本人《准考证》、“身份证件”和《考试通知单》放在课桌上,以便核验。

  四、考生领到《口试卡》后,应认真填涂《口试卡》中的姓名、谁考证号等栏目。凡须考生填涂的`栏目漏填涂、错填涂或字迹不清、无法辩认的,《口试卡》:无效,考生将得不到口试成绩。

  五、考生在得到监考教师的点名后,方可离开候考室,在考场流动监考员;的引导下直接进入考场。离开候考室后不得再返回候考室。

  六、考生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对于违反考场规定、不服从监考人员管理和舞弊者,按违反考场规定处理,取消其本次考试成绩。

  七、口试结束后,考生应立即出场产不得向:口试教师询问口试结果和分数,不得在考场附近大声喧哗。

  八、考生应自觉服从监考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人员进行正常工作。监考人员有权对考点内发生的问题,按规定作出处理。

考试考生守则3

  一、考生在考前应认真阅读《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的有关内容,并签名确认。

  二、自觉服从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考场及其他考试工作地点的秩序。

  三、凭《准考证》和《身份证》进入指定考场,按规定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应主动接受监考员按规定进行的身份验证和对随身物品等进行的必要检查。

  四、考生入场,除2B铅笔、黑色字迹的钢笔或签字笔、直尺、圆规、三角板、无封套橡皮及毛巾(擦汗用须拧干)、无商标纸的饮料外(其它科目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其他任何物品不得带入考场。

  严禁携带各种无线通讯工具(如移动电话、小灵通等)、电子存储记忆录放设备以及涂改液、修正带等物品进入考场。

  考场内不得自行传递文具、用品等。

  五、入场后,对号入座,将《准考证》和《身份证》放在桌子左上角以便核验。领到答题纸后,应先核对答题纸上粘贴的条形码上的姓名、准考证号与自己的姓名、准考证号是否一致,核对无误后,再在指定位置和规定时间内准确、清楚地填涂姓名、准考证号等。凡漏填(涂)、错填(涂)或书写字迹不清的答题纸无效。

  六、开考信号发出后方可开始答题。

  七、开考15分钟后,迟到考生不得进入考点参加当次科目考试;外语听力考试开考前15分钟后,禁止迟到考生进入考场;考试结束前30分钟方可交卷出场。交卷出场后不得再进场续考,也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或交谈。

  八、所有试题答案须全部答在答题纸规定区域内,其中选择题部分用2B铅笔填涂,非选择题部分必须用0.5毫米及以上书写黑色字迹的钢笔或签字笔作答。不准用规定以外的笔和纸答题,不准在答题纸上做任何标记。

  九、未按答题纸上规定区域作答或不规范答题,将按评分参考的`规定适当扣分。

  十、在考场内须保持安静,不得吸烟,不得喧哗,不得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准夹带、旁窥、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得传抄答案或交换试卷、答题纸、草稿纸,不得传递文具、物品等,不得将试卷、答卷或草稿纸带出考场。

  十一、遇答题纸、试卷分发错误及试题字迹不清等问题,可举手询问;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员询问。听力考试期间,不得向监考员询问并保持安静。

  十二、试卷内容在本科目考试结束前,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外界透露。

  十三、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立即停笔。整理好自己的答题纸、试卷和草稿纸等。根据监考员指令依次退出考场,不得在考场逗留。

  十四、如不遵守考场规则,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及《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执行,并将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诚信档案;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追究法律责任。

考试考生守则4

  1.严禁携带手机、手表、涂改液、修正带、矿泉水、金属首饰、书籍资料、电子设备以及其它禁止带入考场的物品参加考试。否则,视为考试违规,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2.开考前30分钟,考生到达考点,排队进行指静脉验证。验证通过后,凭《专业统考通知单》、二代居民身份证进入考场。

  3.考生须将除文具之外的非考试物品放在"非考试物品暂放处",主动接受监考员进行身份认证和使用金属探测仪进行贴身检查。

  4.考生对号入座后,将《专业统考通知单》和二代居民身份证始终放在桌面左上角,以便核验。《专业统考通知单》正、反两面均不得涂改或书写。考生中途不得离场。

  5.考生拿到试卷和答题卡后,须认真核对科目、类型是否正确,有无漏印、错印、字迹不清、缺页、缺损等,无误后,在试卷分发对照表上签字。发现问题立即举手报告,申请更换。凡开考后要求更换的,耽误的时间不予补偿。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准向监考员询问。

  6.考生在试卷和答题卡指定位置填写姓名、考生号、座位号,并在答题卡指定位置粘贴条形码、填涂试卷类型。未认真核对、粘贴条形码不准确、填涂信息有误、未在试卷分发对照表上签字,影响到考试成绩,责任自负。

  7.考生不得折叠、撕破答题卡;不得在试卷或答题卡上穿孔、任意涂画或做标记。

  8.考生要认真阅读试卷或答题卡上的`注意事项,按要求作答。选择题一律用2B铅笔填涂答案;非选择题一律用0.5毫米黑色字迹中性笔作答,不在指定区域作答的内容一律无效。

  9.考生如修改答案,应先用笔将作废内容划掉,然后在其上方或下方写出新的答案;或使用橡皮、小刀擦刮作废内容后,再书写新的内容。

  10.开考信号发出后,考生方可答题。必须使用现行规范的语言文字作答。除翻译题外,同一科目只能用一种文字作答。

  11.开考15分钟后,迟到考生不准进入考点。

  12.考生不准在考场内吸烟、喧哗、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准夹带、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等;不准传递文具、物品、传抄答案或交换试卷答题卡等,不准将试卷、答题卡或草稿纸等考试材料带出考场。考生不得穿国家机关制式服装参加考试。

  13.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考生要立即停笔,整理好答题卡、试卷、草稿纸,双手放在桌下。待监考员将答题卡、试卷等收齐,发出退场指令后,考生方可取回自己的暂放物品,依次退场。退场时不得将考点统一配发的文具带出考场。

  14.面试时,考生进入考点,指静脉验证通过后,通过系统随机确定考场并进入备考室等候。进入考场前,接受工作人员再次核验《专业统考通知单》和二代居民身份证。进入考场后,首先核对本人信息,随机抽取本人面试曲目和视唱乐谱编号,即可开始演唱或演奏。考生成绩当场公布,考生在现场打印的《音乐类专业统考面试成绩确认单》上签字后,方可取回自己的物品并离开考点。考生参加面试进入考场至面试结束,严禁喧哗或随意说话、严禁自我介绍或出现任何暗示情形;否则,取消面试成绩。

  15.未按高考报名时选择或上传的曲目演唱、演奏的考生,不予给分。

  16.考试期间,面试的考试时间按演唱或演奏的最大时间与视唱考试时间之和计算,即声乐为3分40秒、器乐为5分40秒,考生的面试时间不得超出此时长,否则,取消面试成绩。演唱或演奏与视唱两项考试项目不分别单独计时,由考生自行掌握。面试投影仪幕布上计时器开始计时即为面试开始,面试投影仪幕布上计时器结束计时即为面试结束。

  17.考生如有违纪、作弊等行为,教育考试机构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诚信档案;涉嫌违法的,由考点或教育考试机构移送当地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及有关法规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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