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民事起诉书

时间:2023-05-03 15:09:34 交通/运输/物流/仓储 我要投稿

交通事故民事起诉书集锦3篇

  在不断进步的时代,我们在许多事务中都可能会用到起诉书,起诉书是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的诉讼程序,代表国家向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提起公诉的法律文书。拟起起诉书来就毫无头绪?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交通事故民事起诉书,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交通事故民事起诉书集锦3篇

交通事故民事起诉书1

  原告: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住址,电话。

  被告: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住址,电话。

  被告:公司名称,住所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电话。

  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诉讼请求:

  1、被告XXXX赔偿原告损失XXXXXXXX元;

  2、被告XXXXXXXX在交强险限额内优先承担赔偿责任;

  3、被告XXXXX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XXXX年XX月XX日XX点左右,被告XX驾驶豫A XXXX牌小汽车沿XX自东向西行驶至XX路口与驾驶电动自行车自北向南行驶的'原告相撞,造成原告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XX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作出事故认定,被告XX负事故主要责任,原告负次要责任。被告驾驶的机动车在被告XX投保交强险和XX万元商业三者险。原告因车祸住院治疗XX天,产生经济损失,现无法就赔偿数额达成一致,为维护合法权益,依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特向贵院起诉,请予判决。

此致

  XXXX人民法院

  具状人:XX

  XXXX年XX月XX日

交通事故民事起诉书2

  原告×××,女,××年×月×日生,住××县××镇××村××组,身份证号×××,联系电话:×××。

  被告×××,男,××年×月×日生,住××县××镇××村××组,身份证号×××,联系电话:×××。被告×××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地址:×××。

  负责人:×××。

  诉讼请求

  一、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暂定经济损失五万余元(具体赔偿数目见原告伤情法医鉴定后再详细列出);

  二、依法判决被告×××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内承担赔偿责任;

  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年×月×日×时×分许,在××县××镇××开发区路段,被告×××驾驶车牌号为×××的小型轿车,在左转弯时与原告×××驾驶无牌号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后,原告的伤情在××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年×月×日××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

  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不负事故责任。另查明,被告×××在×××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

  综上所述,被告×××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对原告的损失应当赔偿;被告×××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应当在相应保险赔偿范围内承担责任;原告受伤后,多次向被告追偿损失未果。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的规定,特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前述诉讼请求。

此致

  ××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月日

交通事故民事起诉书3

  原告:王金,男,汉族,20xx年8月6日生,住扬州市开发区施桥镇马桥村刘庄组90号。

  法定代理人:王明(王金之父),男,汉族,1956年10月2日生,住扬州市开发区施桥镇马桥村刘庄组90号。

  被告:徐传,男,汉族,1965年9月4日生,住扬州市维扬区秋雨东路155号康平苑226幢106室。

  被告:江苏省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扬州分公司,住所地为扬州市邗江区文汇西路209号。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住所扬州市邗江中路471号。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因道路交通事故所受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交通费、财物损失等人民币67938.50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xx年7月12日16时55分,被告徐传驾驶牌号为苏K32958号轻型封闭货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扬州市渡江南路100号门口人行横道处与由东向西步行的原告王金发生交通事故,致使王金受伤。该起事故经扬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一大队处理,并作出第001486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徐传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

  横道遇行人过马路,未停车让行,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另查,被告徐传驾驶的'苏K32958号轻型封闭货车已在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期限截止至20xx年1月4日。

  原告受伤后被送至江苏省苏北人民医院治疗,并于20xx年11月13日经江苏省苏北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为十级伤残。原告应此次事故所受损失为:医疗费1796.5元、护理费4340元、营养费2480元、伤残赔偿金5268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鉴定费840元、交通费300元、财物损失500元,以上合计人民币67938.50元。

  原告认为,针对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所受损失,被告保险公司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保险责任限额内直接赔偿原告损失。超出保险公司赔偿责任之外的部分由被告徐传承担。为保护自身权益,特具状诉请人民法院依法公正裁决。

此致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xx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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