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情况报告

时间:2023-03-17 08:08:38 报告范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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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情况报告

  在当下社会,报告与我们的生活紧密相连,其在写作上具有一定的窍门。写起报告来就毫无头绪?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调解情况报告,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调解情况报告

调解情况报告1

  按照市中院的安排,滦县人民法院对司法调解工作进行了全面的自查,文秘站版权所有,全国文秘工作者的__!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党组重视,将调解工作纳入重要的议事日程

  我院党组认识到,调解制度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我国独特的解决民事纠纷的一项重大创举,符合我国依法治国的思想,也符合我国“和为贵”的民族传统。民事诉讼调解对于提高办案质量与效率,维护社会稳定和谐具有积极作用。为此,我院党组非常重视司法调解工作,多次在党组会上研究调解工作,并要求各业务庭把调解作为主要的结案方式。特别是在省、市“三位一体”大调解工作现场会和全市法院司法调解工作现场会后,我院党组更加重视司法调解工作,及时召开干警大会,把会议精神传达贯彻到民事业务庭和每位干警,并结合实际提出了具体的调解工作要求,从而进一步加强了调解工作,增强了干警的调解意识。

  二、健全组织机构,完善工作机制

  滦县法院成立了民事调解工作领导小组,由党组书记、院长杨景明任组长,分管民事审判的副院长胡井泉同志任副组长,其他党组成员为成员。同时,我院还把调解工作纳入全院的规范化管理考核内容,明确规定了调解率的目标。另外,我院各业务庭都建立了案件调解结案登记台帐,还实行了各业务庭调解率月通报制度。严格按照上级法院的要求抓好民事诉讼调解,坚持把调解工作贯穿于整个审判过程,庭前、庭中、庭后结合调解。明确了办案人员的调解责任,要求办案人员把调解作为主要的结案方式,坚持能调则调,不能草率判决。

  三、实施调解工作的目标管理,健全了激励机制

  我院把案件调解率纳入全院的规范化管理考核制度,明确规定民事案件调解率必须达到55以上,低于目标要求的,在考核时予以扣分处理。同时,于年终对案件调解率高的单位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鼓励各业务庭和干警进行案件调解。把案件调解作为考核法官司法能力的一项重要内容,干警调解案件的成效作为对其进行考核和年终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

  四、贯彻落实调解方针,坚持正确调解原则

  我院严格贯彻落实了“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审判工作方针,把调解工作贯穿于民商事审判的全过程,努力追求办案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我院确立了四项“调解原则”。一是合法原则,即民事诉讼调解的过程和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二是公开原则,即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调解;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调解的,可以不公开调解。三是效率原则,即应当及时、便捷调解,化解矛盾,减轻当事人诉累,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四是规范原则,即在制作调解书时,必须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规范来进行制作,防止出现调解书失范问题。我院各业务庭和法官都严格落实了四项“调解原则”,没有出现违法调解、强迫调解的问题,没有出现超审限案件,也没有出现调解书不规范的问题。

  五、抓好案件调解,构建和谐社会

  具体到民事审判工作中,我院坚持既不无限夸大调解的作用,杜绝了不能调强调而使案件审限过长甚至超审限问题,又不将诉讼调解制度视为可有可无,防止了在庭审中走过场,不作任何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就草率判决的现象。由于较好地落实了调解工作的方针和原则,我院的民事诉讼调解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今年上半年,我院共受理各类民事案件1128件,审结804件,其中调解结案的537件,调解率达到66.8,较去年同期提高了5.35个百分点。同时,我院还特别注重在案件调解的同时,最大限度地要求当事人当庭履行到位。今年以来,我院调解案件当庭履行到位率达到80以上,总履行到位率达到95.8,从而最大限度地化解了社会矛盾和纠纷,防止了“民转刑”案件的发生。文秘站版权所有,全国文秘工作者的__!

  六、开展聘请调解助理员工作,抓好民调组织的指导

  今年以来,我院开展了聘请调解助理员工作,从全县12个镇聘请了24名群众威信高、具有一定法律知识的人担任我院的调解助理员,协助各民事业务庭特别是基层人民法庭进行案件调解工作。今年以来,调解助理员已案外调解纠纷30余起,协助我院调解案件68件,协助和解执行案件16件,在民事诉讼调解中发挥了积极作用。如金某诉李某离婚一案,双方抵触情绪很大,被告声称“判了也不执行”。对此,办案干警及时找到被告所在村的调解助理员共同做工作,最终案件顺利调解,当事人当场履行了全部120__元的法律义务。同时,我院还成立了由院党组书记、院长杨景明任组长的指导民调工作领导小组,成立了指导民调工作办公室,抽调审判和调解经验丰富的审判人员为成员,对人民调解工作给予了有力的指导。另外,我院还在立案庭成立了调解小组,对当事人进行息诉和立案后的调解工作,并设立了两个巡回办案点,开展民事审判、调解以及法律咨询等项工作。

  七、正确认识当前形势,抓好今后的民事调解工作

  近年来特别是今年以来,我院的民事调解工作取得了一些成绩,得到了各级各部门和人民群众的好评。但我们深知,我院的调解工作与调解工作做得好的兄弟法院相比,距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为此,在今后的工作中,我院将进一步坚持调解工作原则,贯彻调解工作方针,健全调解工作机制,增强干警调解意识,把民事诉讼调解工作抓到位,促进我院诉讼调解工作的顺利开展,为构建和谐社会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调解情况报告2

  发展是第一要务,维稳是第一责任。人民调解是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作为基层解决民间纠纷的重要方式,在建立完善解决矛盾纠纷的长效机制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近年来,XX市充分发挥人民调解“为信访分流、为公安减压、为法院减负、为群众解忧”的作用,但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当前人民调解工作面临着许多新的问题和挑战。如何适应改革发展大局的需要,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的职能作用,为构建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和公正高效的法治环境做出新的贡献,是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当前XX市矛盾纠纷主要特点

  (一)以三类基本案件为主体,多种类型并存。以全市各级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的案件为例(XX年1-7月份,共受理各类矛盾纠纷X件),因土地确权涉及到土地权属纠纷X件,占比X%;婚姻家庭类纠纷X件,占比X%;邻里纠纷X件,占比X%;其他纠纷案件共X件,占比X%。随着社

  会的发展,农村辖区内纠纷由传统的婚姻家庭、邻里纠纷发展为劳动争议、医患纠纷、土地权属、征地搬迁等,类型越来越多样性。

  (二)婚姻纠纷呈现“三多”现象。以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的案件为例,主要表现为:一是离婚案件逐年增多。二是女方起诉离婚的居多。近两年来,女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占婚姻案件的70%以上,占比较大,说明女性独立意识增强。三是年轻人离婚的趋多。

  (三)不同类型纠纷出现的时段性不一致。人身损害赔偿、意外伤亡主要发生在5、6、7、8、9等月份,赡养、分家析产等家庭类纠纷主要案发在重大节日或老人生病、丧失劳动能力时,群体性的农民工工资等纠纷主要集中在枸杞采摘期间(每年7、8月)和年底,医患纠纷突发性比较强,交通事故赔偿以春节前后居多。

  (四)各种纠纷处理的复杂性不相同。邻里、婚姻家庭、债务等方面的纠纷,虽然占比较大,有的达到80%,但此类纠纷诱因相对简单,只要花费20%精力及时调处,都能化解平息,对社会危害不大;而另外20%矛盾纠纷的调处则需花费80%的精力,主要表现为与政府重点工作有关,涉及征地拆迁、医患纠纷、人身损害、土地权属等引发的矛盾纠纷不断增加,而且很多矛盾由于纠纷主体利益一致,要求相似,

  往往“牵一发而动全身”,易造成群体性的事件,有的当事人为了实现自身利益,往往通过越级上访或故意将矛盾纠纷社会化、公开化,甚至抱着“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不闹不解决”的错误想法,试图通过“闹事”来引起政府的重视,以求问题的解决,矛盾对抗性加剧。

  (五)部分纠纷发生的反复性区别较大。目前有些因历史遗留问题引发的矛盾,按照当时政策已经解决,由于新出台的政策较以往政策对当事群众更为有利,某些当事人往往通过越级上访的形式要求重新解决,还有些群体性纠纷与少数人行为偏激纠缠在一起,在有关部门处理之后,由于个别有用心的人从中唆使,导致纷争再起,反复无常。

  二、基层人民调解工作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

  人民调解作为基层维稳的“第一道防线”对于全市的政治社会稳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XX市人民调解工作仍存在不少困难和问题,主要集中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基本形成,但基础不牢,困难重重。一是人民调解委员会基本上不是经过专门选举产生的,多半由村居指定设立,随意性较强。二是调委会主任及其组成人员大多数由村干部和单位职工兼任,没有专职的人民调解员,由于身兼多职加上没有专门的调解报酬,导致个别调委会形同虚设,一年不调解一起纠纷的情况时有出现。三是调解员作用发挥不明显,部分调解员不履职,不干事。四是调解组织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普遍不足,大部分纠纷按照经验调解,对调解工作马虎了事,调解的`纠纷基本没有卷宗材料反映,开展了工作但是没有材料体现的调委会占绝大多数。五是部分调委会和调解人员遇到矛盾纠纷就躲和推,根本就没有调解而以无法调解把矛盾上交了事,遇到矛盾就躲,遇到好处就上。

  (二)司法所对调委会的管理指导难度大。从行政管理体制上看,司法所对农村“两委”没有任何隶属关系,部分村根本没有把司法所对人民调解工作指导当一回事,认为司法所没有解决其人员待遇等问题,导致了村级调解工作陷入困局。

  (三)案卷补贴机制有待完善。由于广大的农村调委会和调解员没有办公经费,调解员的工作责任心就受到了影响,认为自己是在义务的为社会作贡献,能干多少就多少,甚至不想干也是应该的。虽然实行了“以案定补”的资金保障措施,但所补的钱与调解成本相比差距太大,只能是杯水车薪,加之调解卷宗文字资料要求较高,许多调委会就是调解了纠纷都不愿意做卷宗,不愿上报纠纷数据,怕麻烦,加上案件补贴非常少,调解积极性无法提高,这样就导致了大量的矛盾纠纷往上移交。

  (四)大调解格局尚未形成。目前部分单位在接到纠纷反映后就推,不是推给领导就是推给司法所和村,导致一些纠纷如土地权属纠纷发生有确权职能的单位不积极进行确权而是打太极拳推来推去,另外,纠纷发生后,人民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衔接不够,部分单位认为发生纠纷就是司法所的事情,能推则推,对属于自己调解和职责范围内处理的事情不管不问,导致群众多次往返跑路。

  (五)人民调解指导经费和工作经费完全没有落实。调解组织和业务指导部门开展工作非常困难,经费没有任何保障。

  (六)人民调解组织和人员普遍能力不足。调解工作简单粗放,稍复杂的纠纷就无法调解,另外对新型矛盾纠纷基本没有调解能力。

  三、当前加强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主要对策

  (一)深化认识,着力构建“大调解”体系。在矛盾纠纷排查和调处工作中,要本着“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方针,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的优势,在工作实践中,应着重把握好以下几点:一是要抓好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的衔接,充分调动人民调解优势,发挥司法调解的后盾作用。二是抓好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的衔接,发扬人民调解的亲和力优势,发挥行政力保障。

  (二)夯实基础,全面加强调委会建设。在新形势下,特别要注重如下几点:一是加强制度建设。要建立健全以岗位责任制为重点的学习、例会、排查、回访、信息报告、档案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二是加强队伍建设。利用村居换届选举,配齐配强调解员,有条件的地方要尽量选聘一些威望高、懂法律、热心调解工作的人士成为专职调解员。同时,定期开展对人民调解员的培训工作,促使调解队伍素质普遍提高,增强新型矛盾纠纷的化解能力,解决人民调解能力不足问题。三是加强业务建设。要建立健全辖区基本情况和调解业务的各种统计台帐和工作记录,做到情况明,底数清,同时督促各调解组织完善卷宗,提高卷宗质量,充分反映调解工作开展情况,增加案件经费补贴力度。

  (三)落实经费,保障人民调解工作长效运转。为充分调动调解人员积极性,必须建立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机制。一是调解组织的设立单位必须将调解人员的误工报酬和必要的工作经费列入开支计划,按时拨付,真正解决人民调解“老大难”问题。二是乡镇财政可以按调委会调解案件数量和调解难易程度据实给予办案补贴,作为调委会工作经费的有效补充。通过形成保障体系,满足人民调解工作的正常经费需要,有效地激励和保证人民调解工作的长效运转。三是市级财政必须把调解工作经费和司法所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切实保障,避免以往出现的有预算确不落实的问题,保障各调解组织的调解工作正常开支。

  (四)整合人民调解资源。由于新时期的矛盾纠纷牵涉面广、复杂性强,单靠镇、村调委会已远远不能适应现阶段矛盾纠纷调处化解的需要。充分发挥已建成的社会治理中心对矛盾纠纷调处协调指挥作用,整合乡镇综治办、信访办、民政办、司法所、派出所及基层人民法庭等调解资源,形成高效、联动、便捷的综合调处机制,真正地实现“实行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有机结合”,加大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力度。

  (五)落实奖惩,把人民调解工作作为各村居目标考核的内容加以考核好量化。在乡镇落实对各村居年终目标考核时,建议乡镇党委政府把矛盾纠纷的化解数量,调解卷宗数量和质量、报表信息报送、人员队伍建设等内容作为重要考核指标,每年组织司法所、信访办、综治办等单位进行考核,对因重点矛盾纠纷调解不及时引起群体性上访和械斗事件的村(居)落实问责制度,对有关人员进行问责,增加村(居)调解组织对干好调解工作责任心。

  (六)实行逐级调解制度。凡是排查发现的矛盾纠纷,一律实行逐级调解,凡事纠纷必须先由村(居)调解组织先调解处理,对于村(居)调解后调解不成功疑难纠纷由乡镇调解组织调解。

  (七)建议乡镇一级聘请专门的人民调解员。充实乡镇调解组织力量,解决人员报酬和待遇问题,确保出现矛盾纠纷时乡镇一级有人调解,纠纷处理得了。

  (八)分清人民调解受理纠纷的范畴。一是对不属于人民调解范畴的纠纷不要与人民调解混为一谈,改变部分领导和人员片面认为只要是矛盾纠纷就是司法行政部门或人民调解的事情,如土地权属纠纷等就应该由政府的农业部门或国土部门进行确权,推到司法行政部门一是人员不够,二是没有确权的权利和责任,三是就是确权也不符合法律规定,导致矛盾纠纷久拖不决。又如政府行为如政府拆除“两违”建筑等引起的矛盾纠纷就不是人民调解的范畴。

  (九)下大力气做好矛盾纠纷的预防工作。一是进一步加大各种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提高群众的法律意识和干部的法律意识,二是利用政府聘请的法律顾问,实现镇和村(居)两级法律顾问全覆盖,在各级作出重点决策前必须咨询咨询法律意见,避免出现违法问题引起纠纷,三是在“三变”改革当中,做好风险管控,凡是政府和村(居)与投资商等签订的合同,必须由法律顾问审查,避免出现因合同而引起的纠纷,四是规范政府人员尤其是领导的言行,杜绝出现对群众乱表态等引起纠纷。

调解情况报告3

  市法制办:

  今年以来,我局根据与市政府签订的《20xx年行政调解工作目标责任书》,精心安排部署,细化工作任务,狠抓工作落实,收到一定成效,现将工作落实情况报告于后:

  一、行政调解工作机制和制度建设方面

  (一)建立健全行政调解工作组织领导机制。成立了以局党组书记、局长为组长的“行政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和以分管信访、维稳工作的分管领导为主任的“大调解协调中心”。

  (二)进一步完善了行政调解工作规定。制发了《行政调解工作规程》,规范行政调解范围、原则和程序,强化工作监督和责任追究。

  (三)健全了行政调解与司法调解、人民调解对接的实施细则。印发了《行政调解与司法调解衔接联运机制的实施细则》(广市建局[20xx]158号),起草了《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

  (四)完善了各项工作制度。坚持矛盾集中排查和矛盾纠纷调处责任层层分解和领导包案制度;制定并完善了风险评估、联席会议、督办指导、档案管理、信息报送及考核奖惩等9个方面的制度。

  二、组织机构和队伍建设方面

  (一)建立完善了行政调解组织。成立了行政调解机构(已挂牌),配有2名专职行政调解员。

  (二)注重行政调解队伍培训。年初对局系统52名行政调解员进行了统一培训和分类指导,行政调解员达到“四懂”、“四会”,切实提高了行政调解员的业务水平。

  三、调解阵地建设方面

  设立了专门的行政调解室,使用了统一的行政调解标志,公示了“行政调解制度”、“当事人权利义务”、“行政调解程序”和体现和谐理念的温馨用语,营造了和谐氛围。

  四、经费保障方面

  按照市委、市政府要求,对行政调解经费实行了专帐专户专用,保障了我局行政调解工作的顺利开展。

  五、行政调解工作方面

  (一)加强矛盾纠纷排查工作。坚持每月一次排查,将排查出的矛盾纠纷层层分解落实到人,并以《信访工作》简报的形式印发,明确责任,限时办结,有效促进了矛盾纠纷的化解。

  (二)严格执行行政调解案件受理制度。始终坚持来访必接,有诉必应,有调必果的原则,千方百计解决群众合理诉求,积极促成双方当事人以和为贵、互谅互解,有效化解当事人积怨,调解成功率达90%以上。

  (三)加强积案化解工作。对3个月以上尚未得到妥善处理的案件,将其纳入积案范畴,由局综治办统一梳理归类,定包案领导、落实责任人,实行一案一个领导包案,一案一个责任主体包办,限定办结时间,有效化解了一大批积案。

  (四)有效遏制案件的升级转化。建立了完善的工作制度,实行全程监管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有效化解了不同类型的'矛盾纠纷,遏制了矛盾的升级转化。今年以来本系统无一件民事转治安、民事转刑事案件,也无赴省、进京非正常上访发生,有效维护了社会稳定。

  六、行政调解宣传和信息、统计工作方面

  (一)大力宣传行政调解工作。充分利用墙报、电子显示屏、标语、展板、系统网站等平台宣传行政调解在解决人民内部矛盾中的突出作用,以及省力、省时、省物的特点,让市民相信调解、遇到纠纷主动申请调解。

  (二)及时报送行政调解信息资料。除每月报送行政调解统计月报表外,坚持对成功调解的个案进行总结并及时报送,形成资源共用、成果共享的行政调解工作格局。

调解情况报告4

  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进一步掌握城区法院司法调解工作情况,按照城区人大常委会20xx年工作计划,城区人大法制和内务司法委员会组成人员和部分城区人大代表共12人组成调查组,于9月上旬对城区人民法院司法调解工作开展调研。现将调查的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1、法院高度重视调解工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工作要求,坚持一手抓审判质量提高,一手抓调解体系建设,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原则,构建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的联动机制,将民商事案件调解率纳入目标管理考核体系,推进司法调解工作的开展,有效化解了大量民事纠纷,维护了社会的安定稳定。

  2、不断创新调解工作方式。法院立足审判工作实际,将调解作为实现“息诉止争”的重要手段,细化工作措施,提升诉讼调解成功率。

  一是坚持把握调解原则开展工作,案件从立案送达始到庭前、庭中、庭后各阶段加强调解工作,把调解贯穿到诉讼的全过程。发挥人民调解根植基层,熟悉社情民意的优势,创造性地实现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的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通过在法庭设立人民调解工作室,利用诉讼服务窗口和交通巡回法庭开展诉前调解和诉前联动调解,积极开展立案调解、诉前调解等先行调解工作;

  二是完善民商事诉讼调解机制,针对快速发展的经济形势和复杂的社会矛盾,运用法学理论和实践经验做好当事人的释法明理工作,将调解切合发展实际,创新家事审判与调解工作方式,突出关怀的理念,通过“劝、批、谈、教”相结合,努力解开当事人的心结,在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案件的调解上取得良好的效果;

  三是充分发挥派出法庭在各镇、村开展基层调解作用,通过广泛设立便民司法联络点、打造“家门口的巡回法庭”、“法官进村”、“周四下乡”等活动,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和法律咨询;四是及时探索和总结新形势下调解工作的新方法和新途径,提炼出不少行之有效的调解方法,既解当事人的“法结”,又解当事人的“心结”。

  3、拓展调解范围,注重调解效果。结合新形势下诉讼调解工作的特点,拓宽调解适用领域,把诉讼调解从民商事审判延伸到刑事附带民事、行政协调等领域,通过调解缓和刑事附带民事赔偿难、协调行政关系、“执行难”等问题,有效整合资源,指导和促进人民调解工作,加强与村、社区基层组织、工会、妇联的联系协调,开展对社区工作人员、基层妇女工作者、工会工作人员、人民调解员的法律知识培训,加强人民调解与诉讼程序的衔接,发动人民陪审员、社区工作人员、村委会干部等人员共同参与到人民调解工作,建立全社会齐动员、共参与的联动调解。

  二、存在问题

  1、城区法院长期存在案多人少的问题,一些新任审判人员工作经验和生活阅历经验相对不足,调解的效率和调解能力有待提高。

  2、对人民调解的指导有待深入,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还存在着薄弱环节,与基层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对接的`工作开展得还不够深入。

  3、外部环境有待改善,个别律师、法律工作者出于代理收益原因抵触调解,不积极协助当事人促成调解,影响调解工作的开展。

  4、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对调解实施规定的细则不够明确,容易造成调解时操作不规范。

  三、几点建议

  1、要进一步明确司法调解工作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的作用,强化“调判结合,调解优先”意识,加大宣传力度,形成法院与社会各阶层充分理解、共同支持调解工作的社会氛围。

  2、要坚持公平公正调解、双方自愿调解的原则,注重发挥灵活多变的调解方式和技巧,提高案件调解质量和调解成功率,办案人员要深入实际,认真了解案情,拿出切实可行的调解方案,在加强调解工作的同时,规范调解,防止因片面强调调解带来的久调不决,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问题的发生。

  3、要创新机制和整合资源,完善和总结诉讼调解工作中行之有效的制度和经验,把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有机结合起来,一是要加强对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参与对人民调解员的培训,指导如何运用专业法律知识妥善化解各类矛盾纠纷;二是加强与有关部门、单位、组织的密切配合,采用协调、协商方式做好调解工作;三是建立和探索法院与律师、法律工作者的联调机制,在依法开展审判活动的前提下,与代理诉讼双方当事人的律师或法律工作者加强协调,共同做好诉讼调解工作。

  4、健全客观、公正的绩效考评机制,加大调解指标在各项指标中的考评比重,把调解工作作为考评审判工作和评价审判人员的重要内容。

  5、是要加强办案人员自身素质建设,采取业务培训、经验交流等形式,努力提高审判人员的整体素质,提高调解能力,确保司法调解等工作的顺利开展,以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调解情况报告5

  xx区司法局:

  我乡司法所按照《xx市xx区司法局关于认真学习宣传贯彻的通知》(绵游司发[20xx]13号)文件精神要求,对《xx省人民调解条例》进行了认真地学习、宣传和贯彻。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深入学习,深刻领会

  我乡司法所高度重视《xx省人民调解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明确了学习、宣传活动的内容、任务、要求,乡司法所《xx市xx区司法局关于认真学习宣传贯彻的通知》(绵游司发[20xx]13号)文件精神要求制定了实施方案,从而在组织上、制度上确保了此项工作的全面落实。

  通过学习,我们深刻认识到,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是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的客观要求,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现实要求,是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有效途径,是促进基层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途径。

  为此,我乡司法所要求干部要充分调动人民群众参与社会管理的积极性,不断提高调解技能,充分发挥调解工作的职能作用,把各类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使调解程序合法化、文书格式规范化、矛盾纠纷排查制度化,切实维护社会稳定,进一步改善干群关系,推动我乡人民调解工作不断规范发展,不断迈上新台阶。

  二、加强领导,明确职责

  一是成立了以分管领导为组长,司法所干部为成员的领导小组,专门负责《条例》的学习、宣传、贯彻以及调解工作指导。

  二是司法所组织机关各部门、场镇各单位、各村(居)民委员会负责人进行集中学习,深刻领会《条例》的精髓实质。

  三是司法所按照乡党委、政府的统一安排,组织乡内各调委会的调解员广泛开展《条例》的学习宣传,并结合我乡实际,制订了具有针对性、时效性和操作性的学习计划。

  三、方式多样,广泛宣传

  为确保学习宣传活动取得实效,我们采取了日常宣传与集中宣传相结合的'方式,全方位宣传《条例》。在日常宣传中我们要求,各村(居)广播室每天不少于2次,村社各种会议,逢会必讲《条例》精神实质。为进一步浓厚《条例》学习宣传氛围造势,我乡于3月7日在场镇开展了声势浩大的《条例》集中宣传活动。在集中宣传活动中采取了固定宣传和游行宣传相结合方式,与群众面对面的深入宣传《条例》知识。务求做到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务求司法所干部和各调委会调解员对《条例》的具体规定都了如指掌,从而不断提高依法调解的能力和水平。

  四、加强指导,积极调解

  为确保《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到实处,我乡司法所加大了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力度,同时结合矛盾纠纷大排查活动,按照《条例》的规定以及司法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人民调解文书格式的通知》、《xx市xx区人民调解程序规定》的精神,把排查出的各类矛盾纠纷和问题解决在当地、解决在基层、消灭在萌芽状态,为我乡社会和谐稳定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今年以来,乡司法所共化解矛盾17件次,有效制止了9件次上访事件发生。受到乡党委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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