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时间:2023-02-28 19:15:18 服务业/酒店/餐饮 我要投稿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汇编15篇

  在日新月异的现代社会中,制度对人们来说越来越重要,制度一经制定颁布,就对某一岗位上的或从事某一项工作的人员有约束作用,是他们行动的准则和依据。那么拟定制度真的很难吗?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汇编15篇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1

  为规范食品添加剂安全管理,保障公众餐饮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和《江苏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采购要求

  采购食品添加剂,应当到证照齐全的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单位或市场采购,实行专店购买,并应当与供应商签订包括保证食品添加剂安全内容的采购供应合同。对采购的食品添加剂应当索取并留存许可证、营业执照、检验合格报告(或复印件)以及购物凭证。购物凭证应当包括供应者名称、供应日期和产品名称、数量、金额等内容。采购进口食品添加剂的,应当索取口岸进口食品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与所购食品添加剂相同批次的食品检验合格证明的复印件。

  二、“五专”管理

  食品添加剂管理要做到“五专”,即“专人采购、专人保管、专人使用、专人登记、专柜保存”。

  建立食品添加剂专用采购台账。食品添加剂入库应当如实记录食品添加剂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单位、生产批号、保质期、供应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

  建立食品添加剂专用使用台账。食品添加剂出库使用应当如实记录食品添加剂的名称、数量、用途、称量方式、时间等,使用人应当签字确认。食品添加剂的购进、使用、库存,应当账实相符。食品添加剂专用采购台账、使用台账以及索取的相关证照、产品检验合格证明等要妥善保管,不得涂改、伪造,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设立专柜贮存食品添加剂,并注明“食品添加剂专柜”字样。

  三、称量要求

  配备专用电子称或勺杯等称量器具,严格按照包装标识标明的用途用量或国家规定的用途用量称量后使用,杜绝滥用和超量使用。

  四、备案和公示

  对本单位自制火锅底料、自制饮料(包括调制和现榨,下同)、自制调味料、自制糕点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及监管部门要求的其它类别食品添加剂,应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申报备案,并在店堂醒目位置或菜单上予以公示,公示内容为自制食品名称和食品添加剂通用名称,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五、相关人员责任

  1、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业主)为本单位食品添加剂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配料和加工配料的人员为直接责任人。

  2、采购负责人应自觉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不采购和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任何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不采购和使用标识不规范、来源不明的食品添加剂。

  3、加工配料负责人应认真检查本单位加工食品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发现有非法添加物或食品添加剂标签标识不规范等情况的,不得使用。监督本单位从业人员不超范围超限量使用添加剂。

  4、任何人发现本单位采购或使用非法添加物应及时向本单位领导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2

  1、主动与经相关部门许可或备案的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单位签订餐厨废弃物回收合同。

  2、有安排专人负责餐厨废弃物的处置、收运、台账管理工作;

  3、将餐厨废弃物分类放置,做到日产日清;

  4、严禁乱倒乱堆餐厨废弃物,禁止将餐厨废弃物直接排入公共水域或倒入公共厕所和生活垃圾收集设施;

  5、餐厨废弃物应当实行密闭化运输,运输设备和容器应当具有餐厨废弃物标识,整洁完好,运输中不得泄漏、撒落;

  6、禁止将餐厨废弃物交给未经相关部门许可或备案的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单位或个人处理;

  7、不得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废弃物喂养畜禽;

  8、建立餐厨废弃物产生、收运、处置台账,详细记录餐厨废弃物的种类、数量、去向、用途等情况,并定期向餐饮服务监督管理部门及环保部门报告;

  9、分管餐饮的.副总经理应定期督查本单位餐厨废弃物的处置管理情况,并对本单位餐厨废弃物处置行为负责。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3

  目录

  1、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2、从业人员培训管理制度

  3、从业人员个人卫生管理制度

  4、从业人员工作服管理制度

  5、食品进货查验记录管理制度

  6、食品贮存管理制度

  7、粗加工切配餐饮安全管理制度

  8、烹调加工餐饮安全管理制度

  9、面点加工餐饮安全管理制度

  10、凉菜加工餐饮安全管理制度

  11、裱花加工餐饮安全管理制度

  12、现榨饮料管理制度

  13、食品留样管理制度

  14、餐饮具清洗消毒保洁管理制度

  15、食品用设备设施管理制度

  16、餐厅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17、食品安全检查管理制度

  18、食品添加剂管理制度

  19、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公示管理制度

  20、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1、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为规范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保障公众餐饮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凡在本单位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所有餐饮工作人员(包括厨师、服务员、洗碗工、采购员、库管员、管理员、餐厅领班等)均应遵守本管理制度。

  二、新参加或临时参加工作的人员,应经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餐饮从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必要时接受临时检查。

  三、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四、从业人员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安全病症的,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并将有碍食品安全的病症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五、食品安全管理员要及时对在本单位餐饮从业人员进行登记造册,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组织从业人员每年定期到指定查体机构进行健康检查。

  六、食品安全管理员和部门经理要随时掌握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并对其健康证明进行定期检查。

  七、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应随身佩带(携带)或交主管部门统一保存,以备检查。

  2、从业人员培训管理制度

  为规范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培训,保障公众餐饮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包括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餐饮服务工作。

  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制定从业人员食品安全教育和培训计划,组织各部门负责人和从业人员参加各种上岗前及在职培训。

  三、食品安全教育和培训应针对每个食品加工操作岗位分别进行,内容应包括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食品安全知识、各岗位加工操作规程等。

  四、培训方式以集中讲授与自学相结合,定期考核,不合格者待考试合格后再上岗。

  五、建立餐饮服务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档案,将培训时间、培训内容、考核结果记录归档,以备查验。

  3、从业人员个人卫生管理制度

  为规范从业人员个人卫生管理,保障公众餐饮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从业人员应保持良好个人卫生,操作时应穿戴清洁的工作服、工作帽,头发不得外露,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佩带饰物。专间操作人员还应戴口罩。

  二、从业人员操作前手部应洗净,操作时应保持清洁。接触直接入口食品时,手部还应进行消毒。

  三、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操作人员在有下列情形时应洗手:1、处理食物前;2、上厕所后;3、处理生食物后;4、处理弄污的设备或饮食用具后;5、咳嗽、打喷嚏或擤鼻子后;6、处理动物或废物后;7、触摸耳朵、鼻子、头发、口腔或身体其他部位后;8、从事任何可能会污染双手的活动(如处理货项、执行清洁任务)后。

  四、非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操作人员,在有下列情形时应洗手:1、开始工作前;2、上厕所后;3、处理弄污的设备或饮食用具后;4、咳嗽、打喷嚏或擤鼻子后;5、处理动物或废物后;6、从事任何(其他)可能会污染双手的活动后。

  五、专间操作人员进入专间时应再次更换专间内专用工作衣帽并佩戴口罩,操作前双手严格进行清洗消毒,操作中应适时地消毒双手。不得穿戴专间工作衣帽从事与专间内操作无关的工作。

  六、个人衣物及私人物品不得带入食品处理区。

  七、不得在食品处理区内吸烟、饮食或从事其它可能污染食品的行为。

  八、进入食品处理区的非加工操作人员,应符合现场操作人员卫生要求。

  4、从业人员工作服管理制度

  为规范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工作服管理,保障公众餐饮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所有从业人员上班时间必须统一着单位配发的工作服。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工作服式样。

  二、工作服(包括衣、帽、口罩)宜用白色或浅色布料制作,专间工作服宜从颜色或式样上予以区分。

  三、工作服应定期更换,保持清洁。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的工作服应每天更换。

  四、从业人员上厕所前应在食品处理区内脱去工作服。

  五、待清洗的工作服应远离食品处理区。

  六、每名从业人员不得少于2套工作服。

  5、食品进货查验记录管理制度

  为规范食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采购记录行为,保障公众餐饮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指定经培训合格的专(兼)职人员负责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采购记录。专(兼)职人员应当掌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法律知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基本知识以及食品感官鉴别常识。

  二、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到证照齐全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或批发市场采购,并应当索取、留存有供货方盖章(或签字)的购物凭证。购物凭证应当包括供货方名称、产品名称、产品数量、送货或购买日期等内容。长期定点采购的,与供应商签订包括保证食品安全内容的采购供应合同。

  三、从生产加工单位或生产基地直接采购时,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加盖有供货方公章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留存盖有供货方公章(或签字)的每笔购物凭证或每笔送货单。

  四、从流通经营单位(商场、超市、批发零售市场等)批量或长期采购时,应当查验并留存加盖有公章的营业执照和食品流通许可证等复印件;留存盖有供货方公章(或签字)的每笔购物凭证或每笔送货单。

  五、从流通经营单位(商场、超市、批发零售市场等)少量或临时采购时,应当确认其是否有营业执照和食品流通许可证,留存盖有供货方公章(或签字)的每笔购物凭证或每笔送货单。

  六、从农贸市场采购的,应当索取并留存市场管理部门或经营户出具的加盖公章(或签字)的购物凭证;从个体工商户采购的,应当查验并留存供应者盖章(或签字)的许可证、营业执照或复印件、购物凭证和每笔供应清单。

  七、从食品流通经营单位(商场、超市、批发零售市场等)和农贸市场采购畜禽肉类的`,应当查验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原件;从屠宰企业直接采购的,应当索取并留存供货方盖章(或签字)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原件。

  八、采购乳制品的,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供货方盖章(或签字)的许可证、营业执照、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九、批量采购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应当索取口岸进口食品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与所购食品、食品添加剂相同批次的食品检验合格证明的复印件。

  十、采购集中消毒企业供应的餐饮具的,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集中消毒企业盖章(或签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盖章的批次出厂检验报告(或复印件)。

  十一、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采购入库前,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查验所购产品外包装、包装标识是否符合规定,与购物凭证是否相符,并建立采购记录。采购记录应当如实记录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应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

  十二、按产品类别或供应商、进货时间顺序整理、妥善保管索取的相关证照、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和进货记录,不得涂改、伪造,其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4

  为规范现榨饮料安全管理,保障公众餐饮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和《江苏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现榨饮料是指以新鲜水果、蔬菜及谷类、豆类等杂粮为原料,在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条件下,现场制作的供消费者直接饮用的非定型包装饮品。分为现榨果蔬汁和现榨杂粮饮品,现榨杂粮饮品应烧熟煮透后方可供应。

  二、制售现榨饮料,应设置布局合理的现榨饮料专用操作场所,配备无毒、无害且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现榨饮料专用设备、工用具,并由专人加工制作。

  三、现榨饮料操作人员在操作前应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洗手并进行手部消毒;操作时应佩戴一次性口罩;操作中如接触其他不洁物品后应立即洗手消毒。

  四、现榨饮料果蔬必须新鲜,无腐烂,无霉变,无虫蛀,无破损等。杂粮及其制品必须无霉变、无虫蛀、无腐败变质、无杂质等。现榨饮料不得使用非食品原料;不得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使用回收的'食品作原料。

  五、现榨饮料使用的水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添加的冰块应符合GB2759.1《冷冻饮品卫生标准》要求。

  六、饮料现榨应严格进行原料清洁整理,未经清洗处理的果蔬和杂粮不得使用,在压榨前应再次检查待加工的原辅料,发现有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使用。

  七、饮料现榨操作前,应检查设备、工用具的清洁状况,现榨饮料的设备、工用具在每餐次使用前应消毒,用后应洗净并在专用保洁设施内存放。使用过程中更换榨汁品种时,接触食品的设备必须洗净、消毒。

  八、现榨饮料应存放于加盖的容器中,加工后至食用的间隔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不得供应腐败变质、酸败、霉变生虫、混有异物、掺杂使假、隔顿隔夜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现榨饮料。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餐饮服务监督管理,保障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餐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餐饮服务监督管理工作,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餐饮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要求从事餐饮服务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责任。

  第五条鼓励社会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普及工作,增强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安全意识,提高消费者自我保护能力;鼓励开展技术服务工作,促进餐饮服务提供者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餐饮服务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餐饮服务提供者依法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知识。

  第六条鼓励和支持餐饮服务提供者为提高食品安全水平而采用先进技术和先进的管理规范,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配备先进的食品安全检测设备,对食品进行自行检查或者向具有法定资质的机构送检。

  第七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有权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进行社会监督,举报餐饮服务提供者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了解有关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信息,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餐饮服务基本要求

  第八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必须依法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按照许可范围依法经营,并在就餐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餐饮服务许可证》。

  第九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被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单位,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从事餐饮服务管理工作。

  餐饮服务提供者不得聘用本条前款规定的禁止从业人员从事管理工作。

  第十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从事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患有《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应当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

  第十一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组织从业人员参加食品安全培训,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食品安全知识,明确食品安全责任,并建立培训档案;应当加强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食品安全管理知识的培训。

  第十二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采购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

  餐饮服务提供者从食品生产单位、批发市场等采购的,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供货者的相关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等文件;从固定供货商或者供货基地采购的,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供货商或者供货基地的资质证明、每笔供货清单等;从超市、农贸市场、个体经营商户等采购的,应当索取并留存采购清单。

  餐饮服务企业应当建立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采购记录制度。采购记录应当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进货票据。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产品品种、进货时间先后次序有序整理采购记录及相关资料,妥善保存备查。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十三条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的证明文件等,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

  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企业各门店应当建立总部统一配送单据台账。门店自行采购的产品,应当遵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第十四条餐饮服务提供者禁止采购、使用和经营下列食品:

  (一)《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二)违反《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食品;

  (三)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规定的食品;

  (四)违反《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进口预包装食品。

  第十五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采购、保存和使用食品添加剂。应当将食品添加剂存放于专用橱柜等设施中,标示“食品添加剂”字样,妥善保管,并建立使用台账。

  第十六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严格遵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餐饮服务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制作加工过程中应当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食品原料,发现有贪腐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或者使用;

  (二)贮存食品原料的场所、设备应当保持清洁,禁止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物品,应当分类、分架、隔墙、离地存放食品原料,并定期检查、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

  (三)应当保持食品加工经营场所的内外环境整洁,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

  (四)应当定期维护食品加工、贮存、陈列、消毒、保洁、保温、冷藏、冷冻等设备与设施,校验计量器具,及时清理清洗,确保正常运转和使用;

  (五)操作人员应当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

  (六)需要熟制加工的食品,应当烧熟煮透;需要冷藏的熟制品,应当在冷却后及时冷藏;应当将直接入口食品与食品原料或者半成品分开存放,半成品应当与食品原料分开存放;

  (七)制作凉菜应当达到专人负责、专室制作、工具专用、消毒专用和冷藏专用的要求;

  (八)用于餐饮加工操作的工具、设备必须无毒无害,标志或者区分明显,并做到分开使用,定位存放,用后洗净,保持清洁;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具、设备应当在使用前进行消毒;

  (九)应当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并在专用保洁设施内备用,不得使用未经清洗和消毒的餐具、饮具;购置、使用集中消毒企业供应的餐具、饮具,应当查验其经营资质,索取消毒合格凭证;

  (十)应当保持运输食品原料的工具与设备设施的清洁,必要时应当消毒。运输保温、冷藏(冻)食品应当有必要的且与提供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保温、冷藏(冻)设备设施。

  第十七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开展抽样检验时,被抽样检验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配合抽样检验工作,如实提供被抽检样品的货源、数量、存货地点、存货量、销售量、相关票证等信息。

  第三章食品安全事故处理

  第十八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级政府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制定本部门的预案实施细则,按照职能做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第十九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有关食品安全事故的举报,应当立即核实情况,经初步核实为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当立即向同级卫生行政、农业行政、工商行政管理、质量监督等相关部门通报。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事发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本级政府领导下,及时做出反应,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依法处置,并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调查,有权向有关餐饮服务提供者了解与食品安全事故有关的情况,要求餐饮服务提供者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并采取以下措施:

  (一)封存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并立即进行检验;

  (二)封存被污染的食品工具及用具,并责令进行清洗消毒;

  (三)经检验,属于被污染的食品,予以监督销毁;未被污染的食品,予以解封;

  (四)依法对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情况进行发布,并对可能产生的危害加以解释、说明。

  第二十一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定期检查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隐患。

  第二十二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应当立即封存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及用具、设备设施和现场,在2小时之内向所在地县级政府卫生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按照相关监管部门的要求采取控制措施。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配合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不得拒绝。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餐饮服务经营规模,建立并实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量化分级、分类管理制度。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聘请社会监督员,协助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职责时,发现不属于本辖区管辖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受移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被移送案件的处理情况及时反馈给移送案件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到咨询、投诉、举报,对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受理,并及时进行核实、处理、答复;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书面通知并移交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

  发现餐饮服务提供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要求的食品原料或者食用农产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其成因属于其他环节食品生产经营者或者食用农产品生产者的,应当及时向本级卫生行政、农业行政、工商行政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通报。

  第二十六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履行职责时,有权采取《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措施。

  第二十七条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人员对餐饮服务提供者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对下列内容进行重点检查:

  (一)餐饮服务许可情况;

  (二)从业人员健康证明、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和建立档案情况;

  (三)环境卫生、个人卫生、食品用工具及设备、食品容器及包装材料、卫生设施、工艺流程情况;

  (四)餐饮加工制作、销售、服务过程的食品安全情况;

  (五)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和索票索证制度及执行情况、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制度及执行情况;

  (六)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食品添加剂等的`感官性状、产品标签、说明书及储存条件;

  (七)餐具、饮具、食品用工具及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的清洗、消毒和保洁情况;

  (八)用水的卫生情况;

  (九)其他需要重点检查的情况。

  第二十八条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有2名以上人员共同参加,依法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笔录经双方核实并签字。被监督检查者拒绝签字的,应当注明事由和相关情况,同时记录在场人员的姓名、职务等。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餐饮服务环节的抽样检验工作,所需经费由地方财政列支。

  第三十条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人员可以使用经认定的食品安全快速检测技术进行快速检测,及时发现和筛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要求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使用现场快速检测技术发现和筛查的结果不得直接作为执法依据。对初步筛查结果表明可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要求的食品,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检验。

  快速检测结果表明可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要求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食品安全保障措施。

  第三十一条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人员抽样时必须按照抽样计划和抽样程序进行,并填写抽样记录。抽样检验应当购买产品样品,不得收取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

  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及时将样品送达有资质的检验机构。

  第三十二条食品检验机构应当根据检验目的和送检要求,按照食品安全相关标准和规定的检验方法进行检验,按时出具合法的检验报告。

  第三十三条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异议人有权自收到检验结果告知书之日起10日内,向组织实施抽样检验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检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该项权利。

  复检工作应当选择有关部门共同公布的承担复检工作的食品检验机构完成。

  复检机构由复检申请人自行选择;复检机构与初检机构不得为同一机构。复检机构出具的复检结论为最终检验结论。

  复检费用的承担依《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辖区内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许可颁发及变更情况、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实施重点监管。

  食品安全信用档案的形式和内容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作出具体规定。

  第三十五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情况在7日内通报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公布下列日常监督管理信息:

  (一)餐饮服务行政许可情况;

  (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和抽检的结果;

  (三)查处餐饮服务提供者违法行为的情况;

  (四)餐饮服务专项检查工作情况;

  (五)其他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查处:

  (一)擅自改变餐饮服务经营地址、许可类别、备注项目的;

  (二)《餐饮服务许可证》超过有效期限仍从事餐饮服务的;

  (三)使用经转让、涂改、出借、倒卖、出租的《餐饮服务许可证》,或者使用以其他形式非法取得的《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的。

  第三十八条餐饮服务提供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用非食品原料制作加工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制作加工食品;

  (二)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三)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四)经营贪腐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五)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六)经营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七)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八)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经营的食品;

  (九)有关部门责令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

  (十)餐饮服务提供者违法改变经营条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十九条餐饮服务提供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经营或者使用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二)经营或者使用无标签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标签、说明书规定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

  (三)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二)、(三)、(四)、(八)、(九)项的有关规定,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项的规定,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三条餐饮服务提供者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三款规定,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进行处罚。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所称违法所得,指违反《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所取得的相关营业性收入。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所称货值金额,指餐饮服务提供者经营的食品的市场价格总金额。其中原料及食品添加剂按进价计算,半成品按原料计算,成品按销售价格计算。

  第四十六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执法中,涉及《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适用时,“情节严重”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连续12个月内已受到2次以上较大数额罚款处罚或者连续12个月内已受到一次责令停业行政处罚的;

  (二)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者有死亡病例等严重后果的。

  第四十七条餐饮服务提供者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或者有其他法定情形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四十八条在同一违反《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案件中,有两种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分别裁量,合并处罚。

  第四十九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责令停业、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十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或者其工作人员有渎职、玩忽职守、舞弊行为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相关负责人员或者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五十二条国境口岸范围内的餐饮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以及相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

  水上运营的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安全管理,其始发地、经停地或者到达地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均有权进行检查监督。

  铁路运营中餐饮服务监督管理参照本办法。

  第五十三条本办法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卫生部20xx年1月16日发布的《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6

  一、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员是餐饮服务单位法定代表(负责人)或者由餐饮服务单位授权,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资质,对本单位食品安全管理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并承担食品安全责任的正式从业人员。

  二、大型以上餐馆(含大型餐馆)、学校食堂(含托幼机构食堂)、供餐人数500人以上的机关及企事业单位食堂、餐饮连锁企业总部、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及承担重大活动接待任务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设置独立的食品安全管理部门,并至少配备1名专职食品安全管理员。上述六类以外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如无条件,可以配备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员。

  三、食品安全管理员不得同时在2个以上(含2个)餐饮服务提供者从事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四、餐饮服务提供者在食品安全管理员发生变动后,应当在10天内将新的食品安全管理员名单向《餐饮服务许可证》原发证机关备案。

  五、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是:

  (1)身体健康并持有效健康证明;

  (2)具备相应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知识和工作实践经验;

  (3)持有效的培训合格证明,并按要求参加继续教育培训。

  六、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掌握下列知识:

  (1)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

  (2)常见的食品污染因素及其预防控制措施;

  (3)食源性疾病的预防处理原则;

  (4)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要求;

  (5)餐饮服务其他相关食品安全要求。

  七、食品安全管理员的主要职责包括:

  (1)组织制定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培训档案;

  (2)对从业人员进行健康管理,建立健康档案,督促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对患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提出工作岗位调整意见并督促落实;

  (3)对食品(含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采购记录和食品添加剂贮存、使用进行管理;

  (4)组织制定本企业食品安全检查计划,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食品加工制作过程的食品安全状况、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的执行情况定期进行检查并记录、存档,对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提出处理意见;

  (5)对场所环境卫生和餐厨废弃物处理进行管理;

  (6)所在单位发生疑似食物中毒等食品安全事故时,及时将事故发生情况报告当地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采取措施防止事态扩大,配合监管部门调查处理;

  (7)积极配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开展的监督检查工作,并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或信息;

  (8)其他保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有关的管理工作。

  八、食品安全管理员应当每年至少参加1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食品安全管理员每年继续教育培训时间应当不少于40学时。

  九、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食品安全管理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对12个月内连续3次被不同餐饮服务提供者因履行职责不到位而解聘的食品安全管理员,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注销其食品安全管理员资质。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7

  为建立健全预包装食品全链条可追溯体系,积极配合全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追溯信息平台建设。根据《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索证索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餐饮服务单位采购预包装食品,应当查验并索取有效的供货方资质证明、产品合格证明及购货凭证,如实记录供货方名称及联系方式、产品名称、生产批号、产品数量、送货或购买日期等内容,每日将食品进货信息录入扬州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追溯信息平台。

  第二条从生产加工单位或生产基地直接采购时,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加盖有供货方公章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留存盖有供货方公章(或签字)的每笔购物凭证或每笔送货单。

  第三条从流通经营单位(商场、超市、批发零售市场等)批量或长期采购时,应当查验并留存加盖有公章的营业执照和食品流通许可证等复印件;留存盖有供货方公章(或签字)的每笔购物凭证或每笔送货单。

  第四条从流通经营单位(商场、超市、批发零售市场等)少量或临时采购时,应当确认其是否有营业执照和食品流通许可证,留存盖有供货方公章(或签字)的每笔购物凭证或每笔送货单。

  第五条从农贸市场采购的,应当索取并留存市场管理部门或经营户出具的加盖公章(或签字)的购物凭证;从个体工商户采购的,应当查验并留存供应者盖章(或签字)的许可证、营业执照或复印件、购物凭证和每笔供应清单。

  第六条从食品流通经营单位(商场、超市、批发零售市场等)和农贸市场采购畜禽肉类的,应当查验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原件;从屠宰企业直接采购的,应当索取并留存供货方盖章(或签字)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原件。

  第七条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可以由餐饮服务企业总部统一查验、索取并留存供货方盖章(或签字)的许可证、营业执照、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建立采购记录;各门店应当建立并留存日常采购记录;门店自行采购的产品,应当严格落实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采购记录制度。第八条采购乳制品的`,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供货方盖章(或签字)的许可证、营业执照、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第九条批量采购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应当索取口岸进口食品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与所购食品、食品添加剂相同批次的食品检验合格证明的复印件。

  第十条采购集中消毒企业供应的餐饮具的,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集中消毒企业盖章(或签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盖章的批次出厂检验报告(或复印件)。

  第十一条按照市局“一户一档”的要求,建立完善本单位档案,档案内容主要包括主体资格、日常监督、信用管理、行政处罚等信息,推行档案信息化管理。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8

  一、制定定期或不定期食品安全检查计划,将全面检查与抽查、问查相结合,主要检查各项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各餐饮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组织负责本单位的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实,每天在操作加工时段至少检查一次卫生,检查各岗是否有违反制度的情况发生,发现问题,及时指导改进,并做好检查记录备查。

  三、厨师长及各岗位负责人、主管要跟随检查、指导,严格从业人员餐饮服务操作习惯。

  四、单位食品安全管理组织及食品安全管珲员每周应对各餐饮部位进行1-2次全面现场检查,同时检查各部位的白查记录,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并提出限期改正意见,做好检查记录。

  五、检查中发现的同一类问题经两次提出仍末改进的,按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的交食品药品监督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9

  为加强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各项工作管理,杜绝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江苏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员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1.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聘任※※※为我单位专职食品安全管理员,协助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负责本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2.食品安全管理员负责制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度,指导从业人员履行岗位职责,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3.食品安全管理员应定期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建立健康检查档案,督促患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调离直接接触入口食品工作岗位。

  4.食品安全管理员应定期组织从业人员参加食品安全法规和岗位操作技能培训,建立培训档案。

  5.食品安全管理员应每日检查食品加工过程的卫生状况、操作规范的执行情况,并做好检查记录;对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要求的行为及时制止并提出处理意见。

  6、食品安全管理员应对原料、食品添加剂的`采购做好验收工作,并对成品的留样工作进行管理。

  7.食品安全管理员应建立食品安全管理档案,保存各种检查记录。

  8.食品安全管理员应接受和配合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本单位的食品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9.对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食品安全管理员应按照应急预案采取措施,并及时报告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并协助调查处理。

  10.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参与本单位保证食品安全有关的其他管理工作。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10

  一、食品库房应专用。食品与非食品不能混放,食品仓库内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不得存放个人物品和杂物。

  二、仓库达到防蝇、防尘、防鼠、防潮要求,库房内要定期清扫,保持仓库、货架清洁卫生,经常开窗或机械通风、设备通风,保持干燥。

  三、做好食品及原料数量、质量合格证明或检疫证明的检查验收工作。腐烂变质、发霉生虫、有毒有害、掺杂掺假、质量不新鲜的食品,无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生产经营者提供的食品和未索证的食品不得验收入库。

  四、做好食品数量、质量入库登记,做好先进先出,易坏先用。

  五、食品按类别、品种分架、隔墙、离地整齐摆放,散装食品及原料储存容器加盖密封,同时经常检查,防止霉变。

  六、肉类、水产品、禽蛋等易腐食品应分别冷藏储存。用于保存食品的冷藏设备,必须贴有明显标识并有温度显示装备。肉类、水产品分柜存放,牛食品、熟食品、半成品分柜存放,杜绝生熟混放。

  七、冷冻设备定期化霜、除霜,保持霜薄(不超过1cm)。

  八、经常检查食品质量,及时发现和处理变质、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11

  一、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坚持个人卫生四勤(勤洗手、剪指甲:勤洗澡、理发;勤换衣服、被褥;勤换工作服、帽)做到个人卫生整洁。

  二、仪容仪表整洁、符合要求,按规定着装,上班不带戒指、耳环、手表,不涂指甲油。男不留长发,女发不披肩,化妆淡而大方。

  三、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参加各岗位接触食品(原料)及食具消毒工作。

  四、每日如实向餐饮食品安全管理员汇报自己的健康状况。

  五、凡患有5种传染病如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包括病毒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者,凡出现腹痛、腹泻、手外伤、烫伤、皮肤湿疹、长疖子、咽喉肿痛,耳、眼、鼻溢液、发热、呕吐、黄疸等症状时,及时停止制售食品工作,进行治疗,经医生证明确已治愈后方可恢复原岗位位工作,患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如流涎症、牛皮癣等,不得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餐饮服务环节食品的工作。

  六、餐饮服务环节制售食品时应保持双手清洁,在加工直接入口食品前、处理食品原料后、接触与食品无关的'物品后、上厕所后必须洗手。

  七、餐饮服务环节加工食品时不吸烟、工作时不做有碍服务形象的动作,如抓头发、剪指甲、揪耳朵、伸懒腰.剔牙、揉眼睛、打呵欠;咳嗽或打喷嚏时,要用手帕掩住口鼻。

  八、认真学习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要求与卫生知识,熟练掌握本岗位餐饮服务食品卫生规范、标准与要求,自觉抵制、揭露、检举违反《食品安全法》的各类行为。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12

  一、制度目录

  1、店面管理制度

  2、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管理制度

  3、从业人员个人卫生管理制度

  4、从业人员健康晨检管理制度

  5、预防食品安全事故制度

  6、餐厅卫生管理制度

  7、配餐间卫生管理制度

  8、粗加工间管理制度

  9、库房管理制度

  10、凉菜间(冷拼间)制作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11、面食制作管理制度

  12、烹调加工管理制度

  13、烧烤制作管理制度

  14、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管理制度

  15、食品添加剂使用与管理制度

  16、餐具、用具清洗消毒制度

  17、食品原料采购索证制度

  18、食品安全综合检查制度

  19、食品留样制度

  20、餐厨废弃物处臵管理制度

  21、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臵报告制度

  22、小型餐饮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二、制度内容

  (一)店面管理制度

  1、点菜厅、包间要保持整洁,餐具摆台后或顾客就餐时不得清扫地面。餐具摆台超过当次就餐时间尚未使用的要回收保洁。

  2、发现或被顾客告知所提供的食品确有感官性状异常或变质时,餐厅服务人员应当立即撤换该食品,并同时告知有关备餐人员,备餐人员要立即检查被撤换的食品和同类食品,做出相应处理,确保供餐安全卫生。

  3、销售直接入口食品要使用专用工具。专用工具要消毒后使用,定位存放。要做到货款分开,防止污染。

  4、供顾客自取得调味品要符合相应食品卫生标准和要求。

  5、必须使用消毒后的餐饮具,未经消毒的餐饮具不得摆台上桌。

  6、及时做好台面调料、牙签、餐巾、茶水等清洁消毒工作。

  7、端菜时手指不接触食品,分餐工具不接触顾客餐具,递小毛巾用夹具,用后及时收回清洗消毒,用过的餐饮具及时撤回,并揩净台面。

  8、工作结束后,做好台面、桌椅及地面的清扫工作,保持整洁卫生。

  (二)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

  1、餐饮服务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

  2、餐饮服务企业管理人员负责组织本单位的健康查体工作,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督促“五病”人员调离岗位,并对从业人员健康状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3、餐饮服务从业人员每年参加一次健康体检,每年到期前一个月参加健康复查,不得超期使用健康证明。

  4、新参加工作的'从业人员、实习工、实习学生必须取得健康证明后上岗,杜绝先上岗后查体的事情发生。

  5、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甲肝、戊肝)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不得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生产经营。

  6、定其检查从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发现无有效健康证明者,应调离岗位并及时督促其办理。

  (三)从业人员个人卫生管理制度

  1、从业人员必须进行健康体检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取得合格证明方可上岗。

  2、从业人员必须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卫生技术要求,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严格遵守卫生操作规程。

  3、坚持科学的洗手习惯:操作前、便后以及从事与食品无关的其他活动后应洗手,先用消毒液消毒,后用流动水冲洗。

  4、从业人员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不得在食品加工场所或销售场所内吸烟、吃东西、随地吐痰,不得穿工作服入厕。

  5、从业人员不得面对食品打喷嚏、咳嗽及做其他影响食品卫生的行为,不得直接抓取直接入口食品或用勺直接尝味。操作用具用后不得随处乱放。

  6、从业人员要注意个人卫生及形象,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头发梳理整齐臵于帽内。

  7、从业人员必须认真执行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四)从业人员健康晨检工作管理制度

  (1)统一使用蚌埠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健康状况晨检表》。

  (2)食品安全管理员作为餐饮服务单位从业人员健康状况晨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切实履行和监督从业人员健康状况晨检工作及岗前从业人员手消毒工作,杜绝从业人员带菌上岗作业。对未取得健康证的员工应监督其在取得健康证后上岗,对健康证过期员工应及时提醒其办理健康证。

  (3)从业人员必须自觉履行岗前健康状况申报制度,发生高热、腹泻、咳嗽、呕吐、皮肤破损化脓的职工应自觉离岗就诊休养。凡瞒报、缓报自身病情上岗作业的,一经发现予以餐饮服务单位应从严处罚,直至下岗或辞退处理。

  (4)凡发生严重高热、腹泻、咳嗽、呕吐、皮肤破损化脓职工的从业部门,当日内应做到按级报告,并做好受控工作。

  (5)从业人员高热、腹泻、咳嗽、呕吐、皮肤破损化脓的,恢复上班前应凭病假单和医疗诊断书到食品安全管理员处登记,诊疗休假日应按出勤计算,工资、奖金照发。

  (6)《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健康状况晨检表》由食品安全管理保管,任何人不得代理登记签名,一经发现将追究第一责任人和代理登记签名职工的责任,予以严格考核处理。

  (7)食品安全管理员要做好《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健康状况晨检表》的保管工作,不得缺页、破损。

  (五)预防食品安全事故制度

  1、依法制定并落实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关注社会食品安全预警提示,积极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事件。

  2、制作凉菜、烧卤熟肉、生食水产品、西式糕点、裱花蛋糕等直接入口的较高风险食品,必须有相应许可项目,并应严格按照专间要求进行操作。禁止超许可范围经营和超出供餐能力承接大规模聚餐活动。

  3、在制作加工过程中应当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食品原料,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或者使用。食品原料应保证来源合法安全,禁止加工经营《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食品。

  4、加工经营过程避免生熟交叉、混放。避免生食品与熟食品接触,成品、半成品、原料应分开加工、存放;员工要经常洗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应消毒手部,发现有发热、咳嗽、腹泻等症状及化脓性皮肤病者,应即暂停其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13

  一、接到食品生产者召回问题食品信息的,本单位应当立即停止经营,封存相关问题食品,并配合食品生产者做好食品召回工作。

  二、本单位应当如实记录实施召回食品生产企业信息、被召回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召回单位、召回日期、召回原因等内容,并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单据,建档备查。相关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三、对由于本单位自身原因导致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本单位应当立即停止经营,在销售的范围内召回相关问题食品。

  四、本单位对贮存、销售的食品应当定期进行检查,查验食品的贮存条件、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等,对腐败变质、超过保质期以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及时进行清理。

  五、本单位发现其单位内的食品属于《食品安全法》规定的禁止生产经营的范围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经营,并封存库存产品,通知相关门店和消费者停止销售和消费相关问题食品。

  六、单位应当如实记录停止经营的食品名称、规格、数量、停止经营的日期、停止经营的原因、采取的措施等内容,并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单据,建档备查。相关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14

  一、面点操作间及周边环境要做到干净、整洁、无泥污、无垃圾、杂物堆积,所有机诫设备要摆放整齐。

  二、操作间每次加工后,必须彻底擦洗,经常保持地面无泥水、无垃圾、无油污。门窗、玻璃、塑料门帘干净明亮,房屋四壁整洁,无蜘蛛网。

  三、做好消灭蚊、蝇、老鼠等工作,做到馒头房操作间、库房内苍蝇密度不超标,无老鼠;

  四、面点房操作间等工作场所严禁吸烟,垃圾要即产即清,不得存留,并倒入指定地点,

  五、馒头机、和面机、馒头蒸箱、馒头盘及推车等设备要保持干净,表面无灰尘、油迹;

  六、面点房卫生区域要定人、定物、定时、定量,责任到人,分工明确。锅炉的炉渣要及时清理。

  七、面食制作制度

  1、确保原料卫生,常用原料有面粉、糖、食用油、鸡蛋、蔬菜、肉类等,这些原料必须新鲜无虫、无异物、无霉变、无酸败。陷类容易变质,应随用随加工。

  2、蒸馒头所用面粉,不准使用增效剂、增白剂,保持原色原味。

  3、馒头、花卷、包子、等大小一致,形状标准不黄不酸,不夹生、皮薄松软,富有弹性。

  4、和面机、馒头机、压面机、面案板、盛面盆、馒头盘、馒头推车、馒头蒸箱等炊具设备,每次用过后都要擦拭或洗刷干净。

  5、盛装馒头、水饺等面点的器具、保温及运输工具要经常洗刷消毒,保持清洁卫生。在运输过程中防止被污染。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15

  一、餐桌椅整洁,地面清洁,玻璃光亮,有公共痰盂和洗手设施。

  二、要每天清扫两次,每周大扫除一次,达到无蝇、无蜘蛛。

  三、不销售变质、牛虫食品。

  四、小餐具用后洗净、消毒、保洁。

  五、服务人员穿戴清洁工作衣帽,工作前、便后洗手消毒。

  六、点心、熟食必须在防尘防蝇玻璃柜内销售,坚持使用清洁的售货工具。

  七、服务人员工作时禁止戴戒指、手链,涂指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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