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集体合同

时间:2023-02-15 16:17:17 合同范文 我要投稿

企业集体合同

  随着人们法律观念的日益增强,合同起到的作用越来越大,合同的签订是对双方之间权利义务的最好规范。那么制定合同书有什么需要注意的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企业集体合同,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企业集体合同

企业集体合同1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因生产(工作)需要,经劳动部门批准,劳务市场介绍,同意招用乙方为临时工,根据有关国家有关规定及_________人民政府有关政策,经双方协商同意自愿订立本合同,并共同遵守如下条款:

  一、合同期限

  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合同期满,本合同自行终止。如甲方需要继续留用,经乙方同意,双方可以续订合同,并办理鉴证手续。

  二、生产(工作)任务

  甲方根据生产(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在_________岗位,承担_________临时生产(工作)任务。乙方若同意,须服从。在合同期内甲方因调整生产(工作)任务,需要变更乙方的岗位和任务,需经乙方同意。如乙方不同意,可提出辞职,双方办理解除合同手续。

  三、劳动时间与劳动报酬

  (一)劳动时间:甲方实行每周_________日,每日_________小时工作制。严格控制加班加点,确因生产(工作)需要加班加点的,应控制每日加班不超过_________小时,每月加班不超过_________小时,加班要提前通知乙方,由甲乙双方商定,按规定发给加班加点费。

  (二)劳动报酬: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的实际情况,根据乙方的岗位和承担任务,甲乙双方协商定为为每日_____________元,每月_________元。加班工资,按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执行。奖金,根据单位效益和劳动贡献,定期发给。实行计件工资制的,月工资按计件单价结算。具体办法在本合同双方约定栏中约订。从事夜班的,应发给夜餐费_________元。

  (三)在合同期间,如发生停工待料情况,甲方每天发给乙方基本生活费_________元。

  四、劳动保护、保险福利待遇

  (一)从城镇招用的临时工,实行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保险金缴纳办法与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相同。缴纳养老保险费,每月甲方负担_________元,乙方负担_________元。乙方缴纳金额,先由甲方统一支付,后在其当月工资中扣除。乙方如符合招工条件,单位又有指标,可招为劳动合同制工人,所缴纳的养老保险可随同转移,合并计算缴费年限。

  (二)乙方因工死亡待遇及因工负伤在医疗期内的待遇与合同制工人相同,因工负伤医疗终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其伤残程度。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与合同制工人同等对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企业应当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合同期满,根据其伤残程度,由甲方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具体办法办理。 (三)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最长不超过_________个月。医疗期内待遇应当与合同制工人同等对待,伤病假期间,由甲方酌情发给生活补助费。乙方在甲方工作半年以上,医疗期满尚未痊愈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由企业发给一次性医疗补助费_________元,乙方死亡的,甲方应发给丧葬补助费_________元,一次性发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_________元。

  (四)乙方在甲方工作一年以上,重新签订合同的,甲方应按国家规定安排乙方探亲,服务每满一年假期为_________天;乙方如遇婚、丧、女工怀孕、分娩、哺乳,甲方应按规定安排假期。上述假期为有薪假期,超出规定日期的,经批准按事假处理。

  (五)根据工作岗位需要,并参照国家有关规定,甲方发给乙方劳动保护用品_________,及劳动保健食品费_________元。从事起重、电焊、司炉等特殊工种作业的,需持有关部门核发的《专业岗位操作证》方可上岗。

  (六)合同期间,甲方发给乙方每月副食品补贴_________元。冬季取暖期间,按规定每月发取暖津贴_________元。

  五、劳动纪律

  (一)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

  (二)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保证生产。

  (三)爱护单位财产,不无故损坏公物。

  (四)上班工作(生产)时间不得做私事,不得做与生产工作无关的事。

  (五)听从指挥,服从调动。

  (六)保质保量完成任务,不得投机取巧。

  (七)有事及时请示报告,不得擅自主张。

  六、劳动合同的变更、终止、解除和辞职

  (一)甲方因转产,调整生产项目或者由于情况变化,经乙方同意,可以变更合同的相关内容。

  (二)合同期满后即终止执行,并办理终止合同手续。如生产(工作)需要,甲方继续招用乙方,需要经乙方同意,并经劳动部门批准,双方重新签订合同。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双方一致同意的;

  (2)符合本合同第六条第五项和第六条第六项规定的;

  (3)乙方培训(熟练)期满,不符合录用条件或乙方不愿意供职的;

  (4)乙方非因工负伤,治疗终结仍不能复工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自行解除:

  (1)甲方宣告破产,或者濒临破产处于法定整顿期间的;

  (2)乙方被除名开除、劳动教养或判处徒刑的。

  (五)乙方在合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辞退;

  (1)严重违犯劳动纪律,影响生产、工作秩序的;

  (2)违反操作规程,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能源,造成经济损失的.;

  (3)服务态度恶劣,损害消费者利益的;

  (4)有、盗窃、赌博,营私舞弊等违法行为,尚未构成刑事责任的;

  (5)无理取闹、打架斗殴,严重影响社会秩序或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

  (六)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辞职:

  (1)经国家有关部门确认,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无有效劳动保护措施,严重损害工人身体健康的;

  (2)甲方不按合同规定发放工资或连续两个月不支付工资的;

  (3)人格受到甲方负责人侮辱的;

  (4)甲方不履行劳动合同,或违反国家劳动法律、政策,侵害工人合法权益的;

  (5)经国家批准应征入伍的。(七)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解除合同:

  (1)合同期限未满,又不符合第六条第3项情况之一的;

  (2)患有职业病和因工负伤在治疗期限内未能治愈,属于全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女工在孕期、产假期、哺乳期内的。

  (八)甲方或乙方要求解除劳动合同,除第六条第(四)款所列情况外,必须提前半个月通知对方。并办理有关手续。

  七、违约责任

  甲方违反合同有关条款或无正当理由在合同期内辞退乙方的,按乙方实际损失予以赔偿,具体数额由双方协商。

  乙方违反本合同有关条款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可根据实际损失情况要求乙方予以赔偿。具体数额由双方协商。乙方不经甲方同意私自离单位的,赔偿甲方_________元,否则甲方不予办理离单位手续。

  八、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它事项

  (一)甲方为乙方提供住房,房租、水、电费由乙方自负。房租按商品房标准收取的,甲方应给乙方住房补贴每月为_________元;如乙方自行解决住房的,甲方应给乙方住房补贴,每月为_________元。

  (二)甲方自办食堂的,按饭菜成本收费,不办食堂,在外搭膳的,所需管理费由甲方支付。甲方给乙方膳食补贴每月_________元。

  (三)甲方按国家规定,每月应给乙方各类补贴共_________元。

  (四)计件工资制的,月工资结算办法:_________。

  (五)其他需约定事项:_________。

  任何一方违反劳动合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对方有权根据责任和造成的后果,追究违约金_______元,赔偿金_______元。

  九、劳动争议处理

  合同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协商解决,或经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因开除,辞退违纪职工以及职工辞退,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可直接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调解无效,甲乙双方协商一致选择:_________。

  (一)按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有关规定,向_________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十、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修改或变更。本合同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协商,作出补充规定,经鉴证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条款与法律、法规、政策有抵触的,按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政策执行。

  十一、本合同自劳动部门鉴证之日起生效,一式___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持_________份,涂改或未经合法授权代签无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企业集体合同2

  企业的发展离不开全体员工齐心协力、共同奋斗,要使企业员工与企业同呼吸、共命运,建立和维护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是关键,正是基于这一关键,物业公司集体合同自草案讨论到签订执行,便将维护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始终贯穿于其中。

  一、集体合同草案先讨论后通过

  集体合同草案出台后,由物业公司工会负责组织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并将草案提交职代会讨论,在第一次职代会上所有职工代表都对草案发表意见,根据职工代表对草案提出的建议、意见工会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并在第二次职代会上将修订后的草案再次进行讨论,并以举手表决的方式通过了集体合同草案,最后签订集体合同。

  二、规章制度、员工奖惩及重大决策由工会或职工代表讨论通过

  物业公司每年在规章制度的制定、员工奖惩和重大决策都通过职工代表或工会讨论通过,如在今年股份公司对物业公司的经营指标下达后,物业公司落实到各部门,与各部门负责人签订相应的目标责任书,在目标责任书起草后,物业公司由工会组织召集职工代表对各项指标进行讨论并通过后,才与各部门负责人签约;又如在今年对四名员工的违纪处理均是经行政讨论提出处理意见后交工会委员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征求意见通过后才下发处理决定;在《采购管理制度》、《物品领用管理办法》、《制服管理办法》、《考勤制度》、《员工餐考核办法》、《通讯费管理办法》、《派工制度》和修订的'《效绩工资考核方案》等十几项规章制度的制定,也是通过工会组织召集职工代表讨论后才付诸实施。

  三、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完善工资分配制度

  物业公司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并在工会的指导和监督下与所有员工签订了劳动合同;同时遵照“按劳分配、易岗易薪”的原则,以工效挂钩的效绩工资制度合理、合法的进行工资分配,在参照过去保障部门对各岗位的指导工资标准和做了大量同行业市场调查后,确定了各岗位的工资标准,其中最低岗位工资标准(除按劳动法中病、事假等工资标准外)达到了550.00元,比乌市最低工资标准高出110.00元,再加上隐性工资(即工资附加如社会保险、福利、食宿等)每月近千元,并且做到了每月按时支付无拖欠,切实履行了集体合同中相关条款的规定。

  四、灵活运用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切实保障职工作息时间

  物业公司因工作性质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根据季节不同形成的工作紧弛度不同、岗位的特殊性等因素,主要以给加班费、调休和其他形式进行补助

  1、调休:职工在节假日上班和其他有效加班主要以调休形式进行平衡;如今年7月疏通下水只能在大厦经营结束后才可进行,工程部部分员工为了及时完成维修任务,下班后进行了维修工作,对这部分加班员工由部门安排进行了调休;

  2、给予加班工资:在调休也无法平衡的情况下,给予加班工资,加班工资是以效绩工资中加分的方式进行,如在今年9月物业公司承揽了兵团二中的保洁专项服务合同后,保洁部部分员工利用休息、下班后的时间进行2天的突击保洁,考虑到加班人员多、调休不过来的实际情况,经工会讨论通过由经营班子决定给予保洁部部门当月工资总额加2分(合400多元);

  3、其他补助方式:(1)有部分员工因岗位实际情况确须延长日工作时间,公司以管理人员顶岗和增加工资标准的方式解决,如工程部配电室员工在人员不足情况下,由部门经理和电器工程师顶岗解决员工节假日,延长的工时以将所欠缺人员的工资标准全部按月返还班组进行补助;(2)有部分员工因季节不同而形成工作量不同(如溴化锂),对这部分员工物业公司采取在春、秋季工作量少、不需开机时,每日只留值班人员留守,其他人员安排提前休息,以弥补夏、冬开机后工作时间长无法安排正常休息的不足,通过这种提前休息的方式也保证了员工的休息时间。

  五、切实保障职工权益,发挥工会组织职能作用

  1、不断改善员工劳动、安全条件:为员工配备了新工装、手套以及各类工具,为室外工作员工配备大衣,为无取暖设施的值班室配备了电

  暖器,按月发放洗衣粉、肥皂、毛巾等各种劳保用品;为需高空作业的班组配备新的梯子、安全带、射灯等用具,制定并监督作业员工履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

  2、不断改善员工卫生、福利和文化条件:今年初为全体女员工进行了体检,并对体检中存在健康隐患的女员工及时通知和督促进行复检与治疗;“三八”妇女节、“六一”儿童节组织妇女代表和独生子女家长代表参加股份公司举办的座谈会并给相关人员放假半天;今年“春节”、“中秋节”由工会组织举办了职工联谊会、“五一”举办了职工运动会、“十一”为职工发放慰问品、组织职工参加股份公司举办的演讲比赛、慰问特困职工和住院职工等,通过这些举措,切实不断改善职工的卫生、福利和文化条件;

  3、不断提高员工素质教育:物业公司为使广大员工不断的提高自身素质,从去年起就持续开展了员工技能考核达标和岗位劳动竞赛活动,并将考核达标结果与工资挂钩,鼓励和促进了广大员工学政治、学文化、学科学、学技术的学习热情,同时结合物业公司经营性质制定了详细的培训计划,并为此购买了二十二盘涉及服务、营销、管理、培训、人力资源等现代企业所必须具备的各类知识的DVD碟用于职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培训,今年针对行业要求派出三人进行专业培训,努力提高员工综合素质。

  4、工会组织的职能作用得到切实发挥:通过切实履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了职工的合法权益,保证了工会组织在企业开展各项活动、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以及调解企业与职工之间的各类争议、维护企业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得到体现,工会组织的职能作用得到了切实的发挥。

企业集体合同3

  根据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经行政方代表和员工方代表集体谈判,取得一致协议,签订本工资专项集体合同。

  第一条 经双方代表集体谈判,有关员工劳动报酬事宜商定如下:

  1、基本工资制度:

  2、工资标准:

  3、工资分配形式:根据各类人员的工作岗位性质不同,工资分配形式的具体内容为:

  4、员工工资目标为:

  5、工资支付办法:

  6、加班加点工资支付办法:

  7、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员工在法定节假日、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探亲假、年休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应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公司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8、员工在停工学习、下岗放假、病假、事假期间以及工伤医疗期满后的工资支付办法为:

  9、新进、转岗员工、内退人员的工资处理办法为:

  10、奖金、津贴、补贴的分配形式为:

  11、各项福利待遇及补充保险的办法和标准:

  12、员工工资不得随便克扣和无故拖欠发放,确因员工本人原因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员工赔偿经济损失,但每月扣除部分不能超过员工当月工资的20%,扣除后剩余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400元。

  13、由于劳动合同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员工的经济补偿金计发标准按员工本人履行正常劳动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执行。由于员工本人原因中止解除劳动关系或因违反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给公司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不发经济补偿金。若在公司工作期间使用过培训教育费,则按5年服务年限平均,赔偿未到服务期期间的培训教育费。

  第二条 根据权利、义务相统一的原则,经双方代表谈判,商定如下:

  (一)公司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生产经营特点,可以制定与工资支付相关的规章制度。

  2、根据规章制度对员工进行考核和奖惩。

  3、根据生产经营特点,经与员工代表集体协商,科学合理制定生产(工作)定额标准。

  4、根据对员工工作的考核情况,按时足额支付员工工资,不得无故拖欠、克扣或降低员工工资待遇。

  5、公司在生产经营发生重大变故时,经双方代表集体谈判,可以调整员工工资发放标准,并报劳动部门备案。但员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情况下,员工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二)员工的权利和义务:

  1、员工方集体谈判代表有权参与公司规章制度的制定工作,充分反映员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2、员工应遵守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按时完成生产工作任务。

  3、努力提高生产技术水平,提高工作效率,确保产品质量,促进公司发展。

  4、公司确因生产工作需要加班加点的,员工应积极配合,努力完成生产工作任务。

  5、做到安全生产,遵守操作规程,防止责任事故。

  第三条 除本合同外,双方认为需要谈判的与工资分配有关的其它内容,经双方代表集体谈判达成的'协议,可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一并执行。

  第四条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当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发生重大变化或公司停产、转产、兼并、出现不可抗拒的外因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时,经双方商定,并经员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在合同变更解除后应于七日内将变更后的合同文本和变更(解除)说明材料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和上级工会。

  第五条 违约责任处理:

  1、由一方过错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条款不能履行的,由过错方承担法律责任。如属双方的过错,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能履行合同或给一方造成损害的,无过错方可不承担法律责任。

  3、因一方违反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害的,违约方应按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条 加强监督检查工作,在十一月份要对本合同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履约兑现情况,要定期向职代会和股东大会汇报,确保合同全面履行。

  第七条 双方因发行合同发生的争议,首先由双方集体谈判解决;集体谈判不能解决的,按集体争议的有关处理规定办理。

  第八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现行法律、法规执行。

  第九条 本合同一式六份,双方首席代表各一份,公司存档一份,公司主管部门、劳动行政部门、上级工会各一份。

  第十条 本合同有效期一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以上条款经集体谈判双方确认无误。

  企业方首席代表签名 职工方首席代表签名

  企业盖章 工会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企业集体合同4

  第一条 为规范集体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行为,依法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之间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集体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所称专项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集体协商的某项内容签订的专项书面协议。

  第四条 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以及确定相关事宜,应当采取集体协商的方式。集体协商主要采取协商会议的形式。

  第五条 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有关规定;

  (二)相互尊重,平等协商;

  (三)诚实守信,公平合作;

  (四)兼顾双方合法权益;

  (五)不得采取过激行为。

  第六条 符合本规定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本单位的全体职工具有法律约束力。

  用人单位与职工个人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规定。

  第七条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开展集体协商、签订、履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并负责审查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

  第二章 集体协商内容

  第八条 集体协商双方可以就下列多项或某项内容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

  (一)劳动报酬;

  (二)工作时间;

  (三)休息休假;

  (四)劳动安全与卫生;

  (五)补充保险和福利;

  (六)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七)职业技能培训;

  (八)劳动合同管理;

  (九)奖惩;

  (十)裁员;

  (十一)集体合同期限;

  (十二)变更、解除集体合同的程序;

  (十三)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时的协商处理办法;

  (十四)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

  (十五)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 劳动报酬主要包括:

  (一)用人单位工资水平、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和工资分配形式;

  (二)工资支付办法;

  (三)加班、加点工资及津贴、补贴标准和奖金分配办法;

  (四)工资调整办法;

  (五)试用期及病、事假等期间的工资待遇;

  (六)特殊情况下职工工资(生活费)支付办法;

  (七)其他劳动报酬分配办法。

  第十条 工作时间主要包括:

  (一)工时制度;

  (二)加班加点办法;

  (三)特殊工种的工作时间;

  (四)劳动定额标准。

  第十一条 休息休假主要包括:

  (一)日休息时间、周休息日安排、年休假办法;

  (二)不能实行标准工时职工的休息休假;

  (三)其他假期。

  第十二条 劳动安全卫生主要包括:

  (一)劳动安全卫生责任制;

  (二)劳动条件和安全技术措施;

  (三)安全操作规程;

  (四)劳保用品发放标准;

  (五)定期健康检查和职业健康体检。

  第十三条 补充保险和福利主要包括:

  (一)补充保险的种类、范围;

  (二)基本福利制度和福利设施;

  (三)医疗期延长及其待遇;

  (四)职工亲属福利制度。

  第十四条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主要包括:

  (一)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禁忌从事的劳动;

  (二)女职工的经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劳动保护;

  (三)女职工、未成年工定期健康检查;

  (四)未成年工的使用和登记制度。

  第十五条 职业技能培训主要包括:

  (一)职业技能培训项目规划及年度计划;

  (二)职业技能培训费用的提取和使用;

  (三)保障和改善职业技能培训的措施。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管理主要包括:

  (一)劳动合同签订时间;

  (二)确定劳动合同期限的条件;

  (三)劳动合同变更、解除、续订的一般原则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

  (四)试用期的条件和期限。

  第十七条 奖惩主要包括:

  (一)劳动纪律;

  (二)考核奖惩制度;

  (三)奖惩程序。

  第十八条 裁员主要包括:

  (一)裁员的方案;

  (二)裁员的程序;

  (三)裁员的实施办法和补偿标准。

  第三章 集体协商代表

  第十九条 本规定所称集体协商代表(以下统称协商代表),是指按照法定程序产生并有权代表本方利益进行集体协商的人员。

  集体协商双方的代表人数应当对等,每方至少3人,并各确定1名首席代表。

  第二十条 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由本单位工会选派。未建立工会的,由本单位职工民主推荐,并经本单位半数以上职工同意。

  职工一方的首席代表由本单位工会主席担任。工会主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协商代表代理首席代表。工会主席空缺的,首席代表由工会主要负责人担任。未建立工会的,职工一方的首席代表从协商代表中民主推举产生。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一方的协商代表,由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指派,首席代表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担任或由其书面委托的其他管理人员担任。

  第二十二条 协商代表履行职责的期限由被代表方确定。

  第二十三条 集体协商双方首席代表可以书面委托本单位以外的专业人员作为本方协商代表。委托人数不得超过本方代表的1/3。

  首席代表不得由非本单位人员代理。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协商代表与职工协商代表不得相互兼任。

  第二十五条 协商代表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加集体协商;

  (二)接受本方人员质询,及时向本方人员公布协商情况并征求意见;

  (三)提供与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四)代表本方参加集体协商争议的处理;

  (五)监督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履行;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六条 协商代表应当维护本单位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不得采取威胁、收买、欺骗等行为。

  协商代表应当保守在集体协商过程中知悉的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二十七条 企业内部的协商代表参加集体协商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第二十八条 职工一方协商代表在其履行协商代表职责期间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完成履行协商代表职责之时,除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一)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的;

  (二)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三)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职工一方协商代表履行协商代表职责期间,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得调整其工作岗位。

  第二十九条 职工一方协商代表就本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可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三十条 工会可以更换职工一方协商代表;未建立工会的,经本单位半数以上职工同意可以更换职工一方协商代表。

  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可以更换用人单位一方协商代表。

  第三十一条 协商代表因更换、辞任或遇有不可抗力等情形造成空缺的,应在空缺之日起15日内按照本规定产生新的代表。

  第四章 集体协商程序

  第三十二条 集体协商任何一方均可就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以及相关事宜,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进行集体协商的要求。

  一方提出进行集体协商要求的,另一方应当在收到集体协商要求之日起20日内以书面形式给以回应,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进行集体协商。

  第三十三条 协商代表在协商前应进行下列准备工作:

  (一)熟悉与集体协商内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

  (二)了解与集体协商内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收集用人单位和职工对协商意向所持的意见;

  (三)拟定集体协商议题,集体协商议题可由提出协商一方起草,也可由双方指派代表共同起草;

  (四)确定集体协商的时间、地点等事项;

  (五)共同确定一名非协商代表担任集体协商记录员。记录员应保持中立、公正,并为集体协商双方保密。

  第三十四条 集体协商会议由双方首席代表轮流主持,并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宣布议程和会议纪律;

  (二)一方首席代表提出协商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另一方首席代表就对方的要求作出回应;

  (三)协商双方就商谈事项发表各自意见,开展充分讨论;

  (四)双方首席代表归纳意见。达成一致的,应当形成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

  第三十五条 集体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或出现事先未预料的问题时,经双方协商,可以中止协商。中止期限及下次协商时间、地点、内容由双方商定。

  第五章 集体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六条 经双方协商代表协商一致的.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

  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有2/3以上职工代表或者职工出席,且须经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或者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方获通过。

  第三十七条 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通过后,由集体协商双方首席代表签字。

  第三十八条 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期限一般为1至3年,期满或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即行终止。

  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期满前3个月内,任何一方均可向对方提出重新签订或续订的要求。

  第三十九条 双方协商代表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

  (一)用人单位因被兼并、解散、破产等原因,致使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无法履行的;

  (二)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无法履行或部分无法履行的;

  (三)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约定的变更或解除条件出现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条 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适用本规定的集体协商程序。

  第六章 集体合同审查

  第四十二条 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签订或变更后,应当自双方首席代表签字之日起10日内,由用人单位一方将文本一式三份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报送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

  第四十三条 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审查实行属地管辖,具体管辖范围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中央管辖的企业以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用人单位的集体合同应当报送劳动保障部或劳动保障部指定的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第四十四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报送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下列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查:

  (一)集体协商双方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

  (二)集体协商程序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三)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内容是否与国家规定相抵触。

  第四十五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文本之日起15日内将《审查意见书》送达双方协商代表。《审查意见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当事人双方的名称、地址;

  (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收到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时间;

  (三)审查意见;

  (四)作出审查意见的时间。

  《审查意见书》应当加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印章。

  第四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异议的事项经集体协商重新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用人单位一方应当根据本规定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将文本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第四十七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第四十八条 生效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应当自其生效之日起由协商代表及时以适当的形式向本方全体人员公布。

  第七章 集体协商争议的协调处理

  第四十九条 集体协商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不能协商解决的,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以书面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协调处理申请;未提出申请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也可以进行协调处理。

  第五十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同级工会和企业组织等三方面的人员,共同协调处理集体协商争议。

  第五十一条 集体协商争议处理实行属地管辖,具体管辖范围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中央管辖的企业以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用人单位因集体协商发生的争议,由劳动保障部指定的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组织同级工会和企业组织等三方面的人员协调处理,必要时,劳动保障部也可以组织有关方面协调处理。

  第五十二条 协调处理集体协商争议,应当自受理协调处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结束协调处理工作。期满未结束的,可以适当延长协调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

  第五十三条 协调处理集体协商争议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受理协调处理申请;

  (二)调查了解争议的情况;

  (三)研究制定协调处理争议的方案;

  (四)对争议进行协调处理;

  (五)制作《协调处理协议书》。

  第五十四条 《协调处理协议书》应当载明协调处理申请、争议的事实和协调结果,双方当事人就某些协商事项不能达成一致的,应将继续协商的有关事项予以载明。《协调处理协议书》由集体协商争议协调处理人员和争议双方首席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争议双方均应遵守生效后的《协调处理协议书》。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五十六条 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工会或职工代表提出的集体协商要求的,按照《工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五十七条 本规定于20xx年5月1日起实施。原劳动部1994年12月5日颁布的《集体合同规定》同时废止。

  【集体合同签订注意事项】

  1、 集体合同的签订应建立在集体协商的基础上。集体协商是指企业工会或职工代表与相应的企业代表,为签订集体合同进行商谈的行为。集体协商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平等、合作的原则。

  2、 集体协商的内容、时间、地点应由双方共同商定。在不违反有关保密规定和不涉及企业商业秘密的前提下,协商双方有义务向对方提供与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或资料。

  3、 集体合同的期限为一至三年,合同期限内,双方代表可对集体合同内容进行变更或解除。由于签订集体合同的环境和条件发生变化,致使集体合同难以履行时,集体合同任何一方均可提出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的要求。一方提出变更或修订或解除集体合同时,另一方应给予答复,并在七天内双方进行协商 .

  4、 集体合同的签订应建立在集体协商的基础上。由企业工会(未建立工会的由职工民主推举的代表或上级工会组织委派代表)代表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指派的代表,就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福利待遇等进行协商,达成一致后形成集体合同草案,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经讨论通过,由协商双方首席代表签字。并在签字后10日内将集体合同文本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集体协商的内容、时间、地点应由双方共同商定。在不违反有关保密规定和不涉及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前提下,协商双方有义务向对方提供与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或资料。集体合同的期限一般为一至三年,合同期限内,双方代表可对集体合同内容进行调整。双方协商代表协商一致或由于签订集体合同的环境和条件发生变化,致使集体合同难以履行时,可以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

企业集体合同5

  企业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______________

  企业登记注册地: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__

  企业实际经营地: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__

  经济类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工总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企业行政方)____乙方(工会职工方)______

  首席协商代表:________首席协商代表:__________

  首席代表职务:________首席代表职务:__________

  代表人数:____________代表人数: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海南省集体合同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为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保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参照《集体合同(格式文本)》,甲、乙双方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本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分别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和法定标准。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本合同规定的标准。

  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有关条款与本合同不一致的,按照本合同执行。

  第三条按照政府工资分配政策,根据单位生产和经济效益实际情况,参考本地区、本行业相关经济因素,经双方平等协商,确定工资增(减)、工资分配、工资支付方案。

  一、工资水平增(减)幅度:根据政府发布的本年度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及劳动生产率、单位经营状况,协商确定本年度工资总额不低于______万元,比上年增(减)幅_____%。职工平均工资不低于_______元,比上年增(减)幅_______%。其中,普通职工平均工资比上年增(减)幅______%。

  二、工资分配办法修订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工资支付办法修订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双方需要协商的其他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甲方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每月____日前通过银行工资专用账户以货币形式足额支付职工工资,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职工工资。

  第六条本合同及附件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无规定的,应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本合同每年协商一次。

  第七条双方协商达成的本合同草案,_______年____月______日经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八条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十日内由甲方送劳动行政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自通过合法性审查之日起生效。送达十五日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未提出异议的,本合同即行生效。

  第九条本合同自生效之日起五日内,采取以下形式向职工公布: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条本合同有效期一年,从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合同期满前三个月内,双方均可向对方提出重新签订或续订的要求。

  第十一条合同有效期内,变更或解除合同须经双方协商一致。提议一方,应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依据。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双方均可提出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一、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已经修改或废止;

  二、不可抗力;

  三、本合同约定的变更或解除条件出现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签订本合同的`任何一方,就合同执行情况和变更提出协商要求时,双方应在七日内进行协商。

  协商一致进行变更或解除的合同应在变更或解除后的十日内由甲方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双方协商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变更本合同。

  第十四条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协商解决不成的,按照集体合同争议处理。

  第十五条一方不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违反本合同规定应根据责任大小,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七条为保证全面执行本合同,双方联合成立合同监督检查小组,在合同期内至少检查一次,检查结果以书面形式提交双方首席协商代表。双方首席协商代表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应共同研究,采取妥善方式、协商处理。每年向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至少报告一次工资集体合同履行情况。

  第十八条双方在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都可以提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协调处理。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一份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一份报上级工会。

  第二十条本合同附件包括:协商代表名单、协商代表的产生、平等协商过程、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情况(附有关会议记录复印件)及其它。

  甲方首席协商代表:_______乙方首席协商代表:_______

  (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附录

  关于工资集体合同协商签订相关情况

  (一)协商代表名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协商代表的产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平等协商过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情况: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其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企业集体合同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集体协商行为,完善集体合同制度,维护职工和企业的合法权益,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等法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与职工方开展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企业依法建立健全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

  本条例所称集体协商,是指职工方与企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集体合同,是指职工方与企业经集体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签订的书面协议。

  第四条开展集体协商、订立集体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兼顾双方合法权益。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劳动关系协调工作,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及时研究解决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组织建立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实施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六条地方总工会依法组织、指导、协调企业工会开展集体协商和签订、履行集体合同。

  企业工会依法代表职工与企业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第七条企业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协会、商会等企业方面代表组织协助企业建立健全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

  第二章集体协商

  第一节集体协商内容

  第八条职工方与企业可以就下列内容进行集体协商:

  (一)劳动报酬的确定、增减;

  (二)工作时间,主要包括工时制度、延长工作时间办法、特殊工种的工作时间、劳动定额标准;

  (三)休息休假,主要包括日休息时间、周休息日安排、年休假办法、不能实行标准工时职工的休息休假和其他假期;

  (四)劳动安全与卫生;

  (五)保险和福利;

  (六)女职工、年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措施;

  (七)集体合同的违约责任;

  (八)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工资集体协商应当遵循工资分配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职工方与企业可以就下列内容进行协商:

  (一)工资标准、工资分配形式和其他工资分配事项及工资支付办法;

  (二)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水平及其调整幅度和调整办法;

  (三)试用期、病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四)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的其他有关工资事项。

  第十条工资集体协商应当综合参考下列因素:

  (一)本企业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

  (二)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和职工平均工资水平;

  (三)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发布的企业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

  (四)当地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发布的本地区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

  (五)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和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发布的地区、行业的职工工资平均增长率;

  (六)其他与工资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

  第十一条职工方与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可以提出工资增长、不增长或者负增长的协商要求。

  职工方可以根据企业年度利润增长情况、当地人民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本地区职工工资增长率、本企业在同地区同行业工资水平等因素,提出增长工资的协商要求。

  企业可以根据年度严重亏损的实际情况并综合考虑物价、政府工资指导线等因素,提出工资不增长或者负增长的协商要求。

  第二节集体协商代表

  第十二条开展集体协商,职工方与企业应当选定本方集体协商代表。集体协商代表(以下称协商代表)有权代表本方利益进行集体协商。

  职工方与企业每方协商代表三至九人,并各确定一名首席协商代表。企业规模较大和职工人数较多的,经职工方与企业双方同意,可以适当增加协商代表的人数。双方可另行选派适当数量的列席代表。

  企业协商代表与职工方协商代表不得相互兼任。

  第十三条企业方协商代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确定,首席协商代表应当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法定代表人书面委托的本企业其他管理人员担任。

  职工方协商代表由工会选派或者工会组织职工民主推选产生。首席协商代表应当由工会负责人担任。企业未建立工会的,由企业所在地地方总工会组织职工民主推选协商代表,并经本企业半数以上职工同意;首席协商代表由参加协商的代表推选产生。

  协商代表的更换和替补,按照协商代表产生的程序进行。

  第十四条协商代表履行以下职责:

  (一)参加集体协商相关活动,提出协商意见;

  (二)收集、掌握和提供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三)听取和收集本方人员意见,接受本方人员对集体协商有关问题的询问,向本方人员及时通报或者反馈协商情况;

  (四)代表本方参加集体协商争议的处理;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企业应当保障协商代表履行协商职责所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工作时间,向职工方协商代表提供与集体协商有关的真实情况与资料。协商代表应当保守企业商业秘密。

  职工方协商代表应当向企业提供其掌握的与集体协商有关的资料。

  第十六条协商代表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其履行协商职责,视为提供正常劳动,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得调整其工作岗位、降低其工资及各项福利待遇。

  协商代表在履行职责期间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完成履行职责时止。协商代表履行职责期间,企业不得解除其劳动合同,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第三节集体协商程序

  第十七条职工方与企业可以提出集体协商要求,依法进行平等协商。

  集体协商一般情况下一年进行一次。

  第十八条集体协商要求应当以书面的形式提出。

  职工认为需要与企业进行集体协商的,应当向企业工会提出。企业工会可以根据职工意见和企业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向企业提出集体协商要求。经半数以上职工或者半数以上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企业工会应当向企业提出集体协商要求。企业尚未建立工会的,职工可以向企业所在地地方总工会提出集体协商请求。企业所在地地方总工会征得半数以上职工或者半数以上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同意,应当向企业提出集体协商要求。

  企业认为需要与职工进行集体协商的,应当向企业工会提出集体协商要求。企业尚未建立工会的,企业可以向所在地地方总工会提出集体协商要求。

  第十九条职工方或者企业书面提出集体协商要求的,对方应当在收到集体协商要求书面材料时在送达回执上签收,并于三十日内给予书面答复,对应协商要求内容逐一作出回应,并就有关事项进行协商。集体协商要求书面材料应当包含协商时间、地点、内容等,并对其主张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集体协商期限为送达集体协商要求书面材料之日起三个月内。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双方协商同意可以适当缩短或者延长,但延长时间最长不超过六十日。

  第二十一条集体协商一般采用会议协商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形式或者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一方要求采用会议协商形式的,应当采用会议协商形式。

  集体协商采用会议协商形式的,由双方首席代表轮流或者共同主持。集体协商会议记录应当由全体与会协商代表签字确认。集体协商采用书面形式的,所提交的书面意见应当经全体协商代表签字确认。

  企业应当为协商会议提供会议场地等必要条件。

  第二十二条开展集体协商,职工方与企业应当采用平和、理性的方式,维护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拒绝或者无正当理由故意拖延集体协商;

  (二)威胁或者利诱对方协商代表;

  (三)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扰乱、破坏集体协商秩序;

  (四)限制有关人员人身自由,或者进行侮辱、恐吓、暴力伤害;

  (五)其他可能激化矛盾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开展集体协商,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限制、干扰工会履行职权或者职工方产生协商代表,对职工方协商代表打击报复;

  (二)拒绝提供集体协商所必需的材料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三)拒绝执行集体协商调解协议。

  第二十四条开展集体协商,职工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劳动合同约定,不完成劳动任务;

  (二)违反劳动纪律,或者以各种方式迫使企业其他员工离开工作岗位;

  (三)堵塞、阻碍或者封锁企业的出入通道和交通要道,阻止人员、物资等进出,破坏企业设备、工具或者破坏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和公共秩序。

  第二十五条集体协商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的,由企业方制作集体合同草案。

  集体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的,经双方同意,可以中止协商并商定恢复协商的时间。

  第三章集体合同

  第二十六条集体合同草案应当由工会或者职工方协商代表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职工代表或者职工出席,且经全体职工代表半数或者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集体合同草案方获通过。集体合同草案讨论通过后,由集体协商双方首席协商代表签字盖章后成立,并由企业自订立集体合同之日起七日内送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集体合同草案未获通过的,职工方协商代表应当就未通过事项听取和收集职工的意见,与企业协商代表进行补充协商后,再次提交讨论通过。

  第二十七条集体合同订立并依法生效后,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双方应当严格履行。企业应当自集体合同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将集体合同向全体职工公布。

  第二十八条集体合同期限为一至三年。集体合同期限届满或者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集体合同即行终止。

  集体合同期满前三个月内,任何一方均可向对方提出重新签订或者续订的要求。

  第二十九条集体合同有效期内企业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股权和增资减资等事项,不影响集体合同效力。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或者解除集体合同:

  (一)双方协商一致;

  (二)因不可抗力致使集体合同部分不能履行或者全部不能履行;

  (三)企业破产、停产、解散,致使集体合同无法履行;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变更或者解除集体合同适用本条例规定的集体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程序。

  第四章争议处理

  第三十一条职工方和企业应当根据事实,遵循合法、有序、平和的原则,处理集体协商争议。

  第三十二条在开展集体协商或者履行集体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职工方与企业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或者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申请调解。

  争议经调解达成协议的,职工和企业应当履行。

  第三十三条开展集体协商,职工方与企业发生争议的,职工方可以向企业所在地地方总工会提出协调请求,企业所在地地方总工会应当及时介入,指导、帮助职工方与企业依法开展协商,协调双方达成一致意见。

  第三十四条开展集体协商,职工方与企业发生争议的,企业方面代表组织应当及时介入,指导、督促企业依法与职工方开展集体协商,协助企业维护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协调双方达成一致意见。

  第三十五条经企业所在地地方总工会、企业方面代表组织协调仍未能解决争议的,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派出人员或者从集体协商专家名册中指定人员进行协调。

  第三十六条发生涉及人数较多、影响较大的集体协商争议,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协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司法行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等有关部门,会同地方总工会、企业方面代表组织共同协调处理。

  第三十七条开展集体协商,供水、供电、供气、公共运输、广播通信、电视、公共卫生、医疗、教育、金融等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发生停产、停业,或者职工影响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正常生产经营秩序等情形,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下列后果之一的,当地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发布命令,责令上述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停止该项行为,恢复正常秩序:

  (一)危害公共安全;

  (二)损害正常的社会秩序和居民生活秩序;

  (三)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利益的后果。

  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政府有关部门、地方总工会、企业方面代表组织应当指导和督促双方开展集体协商,化解矛盾。

  第三十八条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或者企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协商代表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泄露企业商业秘密,给企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企业有关人员有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或者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职工有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或者第二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职工拒不执行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发布的命令,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企业方面代表组织工作人员在集体协商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损害企业合法权益,由企业方面代表组织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照企业方面代表组织的章程予以罢免,或者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三条工会工作人员在集体协商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损害职工合法权益,由同级工会或者上级工会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国工会章程》予以罢免,或者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集体协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企业分支机构经企业授权同意,与分支机构的职工方就有关事项进行集体协商和签订、履行集体合同,依照本条例执行。

  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集体协商和签订、履行集体合同,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六条本条例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集体合同的意义

  第一、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单个劳动者处于弱势而不足以同用人单位相抗衡,因而难以争取到公平合理的劳动条件。由工会代表全体劳动者同用人单位签订集体合同,就可以规定集体劳动条件,集体劳动条件是本单位内的最低个人劳动条件。因此,集体合同能够纠正和防止劳动合同对于劳动者的过分不公平,使之比较公平合理,也使劳资双方在实力取得基本的平衡。

  第二、许多在劳动合同中难以涉及的职工整体利益问题,可通过集体合同进行约定,如企业工资水平的确定、劳动条件的改善、集体福利的提高等。根据工资方面的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工资分配和工资支付制度时应当听取工会和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这实际上就是工资集体协商的基础。

  第三、在劳动合同的有效期内,如果企业经营状况和社会经济形势等因素发生了较大变化,那么可以通过集体合同调整和保障劳动者的利益。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需要裁减人员,应当征求全体职工意见。因此,在集体合同中明确规定这方面的内容,实际上是将经济性裁员规范化,有利社会的稳定。

  第四、劳动关系的内容涉及方方面面,如果事无巨细均由劳动合同规定,那么每份劳动合同都将成为一本具有相当篇幅的小册子,订立一份劳动合同将成为一件很不容易的事情。通过集体合同对劳动关系的内容进行全面规定之后,劳动合同只需就单个劳动者的特殊情况作出规定即可,这样就会大大简化劳动合同的内容,也会大大降低签订劳动合同的成本。由于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具有上述作用,集体合同被认为是劳动合同的“母合同”。

  第五,实行集体合同制度,有利于从整体上维护职工的劳动权益,更好地保护劳动者个人的合法权益,调动职工生产劳动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增强职工的企业主人翁意识,实现中国《劳动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根本立法宗旨,体现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优越性。

  第六,实行集体合同制度,在劳动关系的调整上可以在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的调整与劳动合同的调整中间增加集体合同的调整这一层次,实现对劳动关系的多方位、多层次调整。集体合同对劳动关系的调整,同一般的劳动法律法规相比对不同企业劳动关系的针对性比较强,同时也有利于消除或弥补劳动合同存在的某些随意性,给企业劳动关系的调整提供一种新机制,从而使企业劳动关系更和谐、更稳定、更巩固,更有利于促进企业发展。

  第七,实行集体合同制度,有利于更好地发挥工会在稳定企业劳动关系中的积极作用,使工会在协调劳动关系和维护职工劳动权益的职能发挥得更直接、更生动、更有效,使工会的“维权”职能实现法制化。

  第八,实行集体合同制度,有利于缓和和解决劳动争议和劳动矛盾,有利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减少和处理,有利于职工和企业之间的沟通和理解有利于维护和发展企业生产经营的良好秩序,促进企业的稳定和发展。

企业集体合同7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和谐劳动关系的需要,维护新形势下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发挥女职工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促进女职工与企业共同发展,根据我国《劳动法》、《工会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依照“平等协商、共谋发展”的原则,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订本合同。

  第二条本合同由单位工会与行政双方集体协商后签订。

  第三条本合同适用于(单位名称),合同中统称为用人单位。

  本合同所称女职工包括:与单位有劳动关系或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所有女性职工。

  第四条用人单位与女职工个人所订立的劳动合同中的女职工特殊权益条款的标准,不得低于本合同的规定;低于本合同规定的,按本合同标准执行。

  第五条用人单位女职工委员会必须在本单位党政工的领导和支持下,围绕企业生产发展,组织女职工开展各种形式的素质教育活动,充分发挥女职工在企业发展中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二章女职工合法权益保护

  第六条用人单位与女职工建立劳动关系应签订劳动合同,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或提高对女职工的录用标准,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在分配住房和享受福利待遇方面男女平等。

  第七条根据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和所从事工作的职业特点,用人单位在发展生产的同时,要积极改善劳动条件,加强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

  第八条建立健全女职工劳动安全保健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及自治区有关女职工劳动保护及特殊利益方面的政策法规,对妇职工进行劳动卫生安全教育,减少职业危害。

  第九条用人单位不得以妇女婚否、怀孕、哺乳等借口拒绝招收女职工或提高录用条件。

  第十条用人单位不得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辞退女职工或单方解除其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企业进行承包、租赁、转让、兼并的,对能胜任本职生产和工作的原企业的女职工,不得无故拒绝使用或聘用。

  第十二条在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不得歧视女职工。

  第十三条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为女职工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保险,并按规定按时交纳社会保险费,确保女职工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各类社会保险待遇。同时,单位依法代扣缴女职工应缴社会保险费。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应积极参加生育保险,按时足额交纳生育保险费,单位女职工生育期间的费用由经办机构按有关生育保险办法的规定支付。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单位,单位按照有关生育保险办法的规定支付女职工生育期间的费用。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女职工委员会必须在本单位党政工的领导和支持下,围绕企业生产发展,组织女职工开展各种形式的素质教育活动,充分发挥女职工在企业发展中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三章女职工的特殊利益保护

  第十七条女职工经期保护

  用人单位在女职工月经期间不得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第十八条女职工孕期保护

  (一)用人单位在女职工怀孕期间,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二)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其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根据医疗部门的证明,结合单位实际情况,予以减轻或安排其他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三)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进行产前检查,视为劳动时间,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女职工在产前检查期间不能按病、事假、旷工处理。

  第十九条女职工产假保护

  (一)正常生育者,给予产假90天,其中产前假15天,产后假75天;难产者增加产假15天,晚育者,增加产假30天,多胞胎生育,每多生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二)女职工怀孕不满2个月流产,可休产假15天;满2个月不满4个月流产,可休产假30天;满4个月不满7个月流产,可休产假42天;满7个月(含7个月)以上,按正常产假对待。产假期满恢复工作时,应允许有1至2周的时间逐步恢复原定额的工作量。

  第二十条女职工哺乳期保护

  (一)用人单位对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2次哺乳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者,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婴儿满1周岁后,经医疗单位确诊为体弱儿的,可适当延长哺乳期,但最多不超过6个月。

  (二)用人单位在女职工哺乳期内,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三)用人单位在女职工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医疗部门证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职工患病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每两年对女职工进行一次妇科疾病及乳腺疾病的检查。

  第二十二条女职工更年期保护

  经医疗单位证明,患有严重的更年期综合症的女职工,单位应给予照顾,可暂时调做其他适当的工作或酌情减轻工作量。

  第四章女职工民主管理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支持工会女职工组织积极参与民主管理,在工会代表大会、职工代表大会中,女职工(女会员)代表应占适当的比例。

  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代表女职工参加单位平等协商集体合同签订的全过程。

  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代表女职工参加本专项集体合同签订的全过程,并有权对本合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合同双方每年对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一次联合检查,并向职工(代表)工会报告检查情况。

  第五章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变更本合同

  (一)签订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地方政府规定的劳动标准和条件已修改或废止的。

  (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确需补充、完善和变更部分条款的。

  第二十七条在企业发生关、停、并、转等情况时,本合同内容不适应时,可以解除。

  第二十八条在下列情况下可以终止本合同

  (一)合同期满。

  (二)因不可抗力致使企业不能正常生产经营,合同难以继续履行的。

  第二十九条本合同在执行中,双方都有权提出对合同文本有关条款提出修改和改动意见,经双方协商同意后进行修改、补充、变更,经变更、补充后的条款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末经双方协商同意,任何一方无权变更、修改、解除本合同。

  第六章合同的争议及处理

  第三十条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合同双方协商解决,经协商末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一条签约双方应严格履行本合同的诸项条款,因一方的过错造成的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合同相关条款如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现行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十三条本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经双方首席代表签字后,在七日内将签订的合同文本及全部附件一式四份,报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工会(职工代表)应当将合同正式文本报送上一级地方工会。本合同生后,用人单位应在15日内公告本单位全体职工。

  第三十四条本合同也可作为《集体合同》附件,一并报送审查。

  第三十五条本合同自生效之日起,以内网、公开栏等形式向全体职工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合同自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起生效,于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终止,履行期为______年。

  第三十七条本合同由劳动社会保障部门、工会负责解释。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企业集体合同8

  第 一 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改革,促进开放,维护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最大限度地调动全体职工的劳动积极性,促进企业持续、快速、健康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集体合同法},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双方在自愿和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合同。

  第二条 本合同是双方在企业发展、科学管理、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等方面应遵守的行为规范和共同准则。

  第三条 企业实行集中管理,凡企业范围内的各------科室、职工均应遵守本合同。

  第四条 合同双方都有义务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并在法律、法规范围内,通过共同努力,不断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管理水平和职工待遇。

  第五条 企业保障职工代表依法行使同主管理权力。

  企业及工会鼓动职工利用业余时间学理论、学法律、学管理、学文化、学科学、学技术,提高职工技能,开展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

  企业及工会禁止职工从事有损企业的行为和活动。

  第六条 企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

  企业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本合同之标准。

  第七条 工会作为全体职工的代表,有义务引导职工政确处理与企业的劳动关系,有义务教育职工认真履行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遵守企业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改革措施,努力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促进企业的发展。

  工会应动员职工积极支持企业开展两个文明建设,坚持改革开放,发展生产,降低成本,提高质量和经济效益,教育职工与企业建成命运共同体。

  第八条 企业应尊重工会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按时向工会拨缴经费,在研究,制定各项涉及职工利益的措施时,应有工会代表参加,听取工会意见,取得工会支持。

  企业制定的措施不得与本合同相悖。

  第二章 劳动关系的建立和终止

  第一条 企业根据生产经营工作的需要,有权自主决定招工的时间、条件、方式、数量。招工工作坚持男女平等、双向择优录用的原则。

  第二条 企业分别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力和义务。工会应帮助,指导职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工会有权对企业执行劳动合同情况进行监督,并就违反劳动合同的情况向企业提出书面答复,并委托工会在适当范围内公布。

  第三条 企业有权依照法律、法规和企业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处理违纪职工,但事先应当征求工会意见,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建议企业重新研究处理。

  企业处理违纪职工和解除职工劳动合同的决定和文件,实行工会会签制度。

  第四条 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第五条 企业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企业工会主席担任。调解劳动争议,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依法维护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调解结果应出具书面结论。

  第六条 在劳动合同期间,如发生企业被兼并、合并、破产、拍卖或职工离退体、退职、死亡,劳动关系自然解除。

  第三章 劳 动 报 酬

  第一条 企业坚持按劳分配,坚持个人收益向个人劳动成果及所在单位经济效益相结合,通过严格考核适当拉开收入挡次。

  第二条 企业实行以岗位技能工资为主的多种工资分配形式。

  第三条 对于应当支付给职工的工资报酬,企业依合法规章制度扣罚金额时,以保障职工最低生活为前提。

  违反前款规定,企业须退还扣滥罚部分,并按扣滥罚部分**%的金额向职工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条 工资以------形式支付给职工本人,本人因故不能领取时,可由其授权的人代领,代领者必须在工资发放明细表签名栏签章方可领取。

  第五条 工资必须按月支付,因故不能按时发放工资的必须向工会说明情况。

  第四章工作时间及休息休假

  第一条 企业实行每天工作时间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小时的工作制度。

  第二条 企业根据{劳动法}第一章、第四章在保障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和报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的基础上,对企业高级管理人、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企业有责任不断改善生产管理,严格控制延长工作时间,企业应说明情况,工会及职工应予支持。一般每日加班不得超过1小时,每月加班不得超过-------小时。

  第三条 在法定节假日和公体日工作不能间断的需进行设备检修、保养的;工作需要及用户急等交货赶制急件的,通过与同级工会和职工协调方可加班。

  第四条 下述情况,职工必须服从安排:

  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其它原因,威胁职工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第五条 企业实行的节假日及公体日;

  元旦{一月一日}放假壹天;春节{农历正月初一;二;三放假叁天;国际劳动节{五月一日}放假壹天;国庆节{十月一日;二日}放假贰天;以上7天法定节假日如蓬公休日,应予顺延。妇女节{限于妇女。三月八日}----;少数民族节假日根据规定执行。

  第五章 劳动安全卫生

  第一条 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各标准,对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二条 企业应当不断改善劳动条件,高度重视安全主产。认真搞好劳动保护工作。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标准。新建、改建、扩建、引进设备工程项目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三条 企业必须为职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防护及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职工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和发放保健津贴。

  第四条 从事特种作业的职工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持证上岗。

  第五条 企业必须按时发放劳保用品。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必须认真搞好安全生产文明生产,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劳保用品,对不安规定穿,和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的职工,企业有权拒绝其上岗或责令其下岗。对违反操作规程的职工,企业有权查处。职工对企业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工会有权提出意见并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章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第一条 企业应充分考虑自身特点,视工作需要招收部分女职工。

  第二条 企业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育等为由辞退女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条 实行男女同工同酬。

  第四条 在普级、普职、评定专业技术职称、职务等方面,坚持男女平等

  第五条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景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它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六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21

  第七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和哺育期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八条 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女职工,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哺育时间视为正常劳动时间,工资按-------工资加补贴执行。计划生育假期间待遇按国家计划生育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和续订

  第一条 在下列情况下可以变更合同;

  {1}本合同的部分条款与国家、省、市的法律法律有冲突的

  {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确需补充,完善和变更部分条款的

  第二条 在下列情况下可以终止合同

  {1}合同期满;

  {2}因不可抗力致使企业不能恢复正常经营生产,合同难以履行时

  第三条 在下列情况下可以解合同;

  企业发生关、停、并、转、抵、租、破、卖,原合同内容不适应时。

  第四条 合同期满---月前,合同双方应协商拟订新的集体合同或协商集体合同的续订。

  第五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及续订均需经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并履行手续后方能生效。

  第八章 双方履行合同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条 本合同对企业、工会和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企业、工会和全体职工均应严格履行合同的保项条款。

  第二条 企业要求全体职工努力完成企业经营针、生产、效益目标。企业履行合同中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保险福利、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及成年工特殊保护等款的义务。

  第三条 企业保障职工代表依法行使民主管理权利

  第四条 企业依法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其中劳动人事、劳动分配、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劳动纪律、全员劳动合同制方案及企业经营方针、奋斗目标等,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企业职工必须严格遵守,努力实现。

  第五条 企业在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时,应提前30天向工会的职工说明情况,听取意见并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方可裁减人员。在6个月内录用人员时,应优先考虑录用被裁减人员。

  第六条 工会应教育职工努力完成劳动生产任务,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开展劳动竞,提高文化素质、职企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的职企业道德,推进企业文化建设。

  第七条 工会应努力动员职工完成工厂制定的目标任务。

  第八条 工会对企业违反本合同的行为应予制止的纠正。

  第九条 工会对违章指挥,有损职工安全的行为要求企业有关部门予以纠正和认真处理。

  第十条 对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工会有权要求企业有关部门予纠正和认真处理。企业应支持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为工会开展各种活动提供物质和经济保障。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时;企业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或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会议达成的协议,应记录在案,并向职工公布,经报劳动行政部门及上级工会认可后,产生法律效力,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备查。

  第二条 本合同及附件若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按国家法律法规则执行。

  第三条 本合同的监督检查由双方瓦派代表,会同有关部门每半年检查一次,促进合同的正式常履行。

  第四条 本合同自生效之日起有效期为-------年。

  第五条 本合同一式12份,双方各持3份,分别---------劳动人事局-------总工会3份备案。

  第六条 本合同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能过,双方签字,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查,按昭法律、法规规定生效。

  双 方 代 表

  职工方 企业方

  首席代表 首席代表

  年 月 日

企业集体合同9

  根据《劳动法》、《工会法》、《_________省集体合同条例》和《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企业特点和实际,经企业代表与职工代表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企业工资收入分配实行按劳分配和同工同酬原则,分配向关键性管理、技术、生产岗位和重要人才短缺岗位倾斜,实行重实绩、重贡献的分配激励机制。

  第二条 企业实行以岗位工资制(或岗位技能工资制、结构工资制、等级工资制)为主的基本工资制度。工资分配标准、形式和办法为:

  _________。

  第三条 企业职工工资收入水平根据企业生产经营发展、经济效益增长、以及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提高等相关因素合理增长。

  经过对企业生产经营与经济效益状况进行分析和测算,并参照当地政府发布的年度工资指导线等其他相关因素,确定在上年度企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水平_________元的基础上,本年度企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水平调整幅度为_________%(因种种原因还难以明确规定平均工资水平调整幅度的,也可做原则性确定)。

  第四条 企业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企业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_________元(该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政府发布的最低工资标准;或规定执行当地政府发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五条 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安排职工加班加点,按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工补休或支付加班工资。加班工资具体计发基数和办法为:

  _________。

  第六条 企业每月至少对职工支付一次工资,并于每月_________日以法定货币形式发放,如遇节假日则相应提前。企业不得克扣或拖欠职工工资,不得以产品、商品等实物抵付职工工资。

  第七条 协商双方认为需要协商的其他工资分配问题和事项(如奖金、津贴、补贴分配办法;各种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办法;带薪年休假;违约责任等等):

  _________。

  第八条 企业与职工个人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关于工资报酬的内容,不得违反本协议的规定。第九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政策未予明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十条 本协议签订前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本协议经双方首席代表签字盖章后成立,并按规定报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查核准后生效。

  第十一条 本协议对企业和职工双方具有同等约束力。双方须全面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协商双方建立工资集体协议履行情况监督检查小组,定期对工资集体协议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协商解决执行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二条 本协议签订后,遇有不可抗力、企业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等情况,双方可按规定程序协商修改、变更或解除协议。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权更改本协议内容。

  第十三条 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若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可采取依法申请调解、仲裁等方式妥善处理。

  第十四条 本协议有效期为_________年,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并于期满前_________日内进行下一轮工资集体协商。

  第十五条 本协议一式_________份,报当地劳动保障部门_________份,同时报送当地总工会_________份,企业和企业工会各保留_________份。

  企业(盖章):_________ 企业工会(盖章):_________

  企业首席代表(签字):_________ 职工首席代表(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企业集体合同10

  本合同由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公司工会(以下简称工会)签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双方签订本合同,用以明确和调整双方合作共事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第二条工会代表中方职工(以下简称职工)整体的利益,依据本合同的原则,指导职工正确处理和公司的劳动关系,并监督和协调这种关系。

  公司用以和职工个人确定劳动关系的合同,不得与本合同相悖。

  第三条本合同是双方为促进公司发展,尊重和调动职工积极性应遵守的共同准则。

  双方在有关法律、法规范围内,遵守不低于有关职工就业、劳动报酬、劳动保险、劳动保护、生活福利、退休养老和各种节假日等方面的规定,并努力提供尽可能高的水平和标准。

  第四条公司尊重工会维护和代表职工利益的权利。公司制订各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均应符合本合同的原则并应有工会代表参加,听取工会意见,取得工会合作。

  工会有义务支持公司的生产、经营和管理,支持公司的合法权益,教育职工认真履行劳动合同,遵守劳动纪律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努力完成生产、工作任务,促进公司发展。工会主席或其代表依法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包括预备会议)。

  第二章职工聘用

  第五条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本着择优录用的原则,有权招聘职工。

  公司招工计划及实施情况应向工会通报。

  第六条公司分别与职工签订个人劳动合同,在签订个人劳动合同之前,工会和公司应指导职工明确履行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及违约的责任的`处理。工会有权监督个人劳动合同执行情况。

  第七条公司制订和修改个人劳动合同标准文本,应听取工会意见。

  第八条因履行个人劳动合同而发生争议,按劳动争议调解程序处理。

  第三章工作日制度

  第九条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以不超过政府规定的标准,实行本公司工作日制度。

  第十条公司有责任不断改善生产管理,严格控制延长职工的工作时间,迟可能避免或减少加班加点。长时间或长期加班加点以及在公休节假日大范围加班时,应征得同级工会同意,并给职工另发加班加点工资,其待遇应高于正常工资水平。

  严重有损职工身体健康或人身安全的加班,工会有权支持职工拒绝执行。

  第十一条在夏季高温时期和其他特殊情况下,工会可以建议公司减少工作时间。

  第十二条公司执行政府规定的各类节假日制度。

  公司在制订本公司休假制度时,应听取工会意见。

  第四章工资和津贴

  第十三条公司根据按劳分配的原则和实际需要,确定本公司制度,并发放各类专项津贴。

  第十四条工会在每年3月份根据生活物价指数和劳动力资源状况变动等因素,向公司提出本年度工资要求。

  董事会在讨论此类问题时,应有工会代表参加。

  第十五条公司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工资分配形式、工资发放办法)的制定和变更,由公司决定。

  公司在做出上述决定时,应听取工会意见,取得工会合作。

  第五章职工福利

  第十六条公司按规定每月提取工资总额20%的福利费用和7.5%的职工医疗费用,每年从税后利润中提10%的福利奖励基金,用于职工集体福利和奖励,不得挪作他用。

  其中用于福利的部分,由工会协助公司合理安排使用。

  公司应定期向工会提供该项基金使用情况报表。

  第十七条公司有责任改善职工文化设施和住房、膳食、医疗、托儿、交通条件并提供其他与公司经济相适应的福利。

  工会支持公司为此所做的努力。

  第十八条公司各项重大福利的设置、标准、实施办法,或由公司提出方案、或由工会提出要求,均应需双方同意后实施。

  第六章劳动保险

  第十九条公司根据中国劳动保险条例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实行劳动保险制度,支付职工劳动保险费用,并努力扩大保险险种。

  第二十条职工因工负伤、因工致残、因工死亡,以及因患职业病,在治疗时所发生的符合规定的费用由公司支付。公司制订此类费用细则。

  第二十一条职工一般每年应进行体检一次,女工及有毒有害工种应按规定定期进行专项体检。

  第二十二条公司实行养老保险制度。

  公司根据有关规定,按时提取和发放职工退休费用。

  第二十三条工会协助公司做好各项劳动保险工作。

  第七章劳动保护

  第二十四条公司执行政府有关劳动保护法律、条例。

  公司负责加强和改善劳动安全技术和工业卫生、劳动防护以及特殊工种和女职工的特殊保护工作。

  公司按规定向从事尘毒有害作业的职工提供疗养机会与费用。

  第二十五条工会支持公司劳动保护管理,配合公司检查、监督劳动保护情况。

  工会发现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解决建议;当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公司建议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公司行政方面必须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六条公司依照国家规定在进行新建、扩建、改建及租赁厂房和技术改造工程时,对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实行“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工会有权对此提意见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公司在引进、推广新技术、新设备、新工时,必须同时引进或采取可靠的劳动保护措施,并对工人进行培训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八条公司根据工种岗位需要,保证供应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

  公司应制定劳动防护用品发放细则。

  公司向从事特殊工种的职工发放营养补助费或提供营养补助食品。

  第二十九条每年夏暑季节,公司负责采取防暑降温措施,提供必需的清凉饮料。在冬季,公司负责采取防寒保暖措施。

  第三十条公司优先保证用于改善职工生产安全和劳动条件的资金。每年由公司提出年度安全技术措施项目方案,落实资金,组织实施。

  工会参与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讨论并监督实施情况。

  第三十一条公司和工会有责任教育职工严格遵守公司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教育和组织职工接受安全技术培训和管理。工会支持公司对危及企业和职工安全的行为的惩处。

  第三十二条公司发生职工因工伤亡事故或其他危及职工劳动安全的重大事故,

  应及时通知工会。工会有权参与调查和提出建议。

  第八章教育与培训

  第三十三条公司根据政府规定按期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帮助职工获得和提高文化及专业知识。

  公司教育管理机构负责职工岗前、岗中及转岗的教育及培训。

  公司按年度向工会通报教育基金使用情况。

  第三十四条工会组织或协助公司开展对职工的职业道德、科学、技术、业务知识教育,鼓励职工自学成才,不断提高职工队伍素质。

  第九章纪律与奖惩

  第三十五条公司有权制定劳动纪律与奖惩制度。

  公司有权依据劳动纪律与奖惩制度决定对职工进行奖励或惩罚。

  第三十六条公司对于模范执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在完成生产、工作任务、产品开发、技术改造、提高质量和提高劳动生产率、改善经营管理等方面作出优异成绩的职工,有权分别给予荣誉奖励和物质奖励。

  第三十七条公司对于违反企业各项规章制度,造成一定后果的职工,可分别情况,给予批评教育、开具过失单或不同的行政处分;也可酌情处以一次性罚款或者经济赔偿;情况严重的,可以开除。

  对职工进行行政处分时,须征求工会意见,听取被处分职工本人的申辩,由公司作出决定。

  开除职工,事先应经工会参加处分文件会签。

  工会认为不合理的,有权提出异议,与公司协商解决。

  因生产经营条件变化,公司大规模变更职工的工作或裁员时,须征求工会同意。

  第三十八条各类处理和一次性罚款项目、额度,由公司奖惩规章制度统一规定。公司各基层单位或部门制定的同类制度,需经公司承认并备案。

  公司奖惩规章制度,应经工会同意后实施。

  第十章合作与联系

  第三十九条双方为促进公司发展和维护公司职工的利益,保证实行密切而有效的合作。

  公司正、副总经理和工会正、副主席每月召开一次联系会议,就重大事宜和有关职工整体利益问题进行通报和协商。必要时,可随时约见对方。

  双方遵守联系会议所做出的决定。

  第四十条公司正、副总经理或其代表可以应邀出席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并向大会通报公司生产经营情况。

  工会正、副主席或其代表可以应公司要求向公司通报工会开展的与公司有关的重大活动情况。

  双方应经常共同或分别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一条双方同意采取具有凝聚力的精神或物质手段,以及通过各种公关联谊活动,联络和密切公司领导与职工的感情。双方同意继承和发展自公司开业以来为实现上述目的所采取的方法。

  第十一章监督检查和仲裁

  第四十二条为保证执行合同,双方联合成立集体合同监督检查小组,其成员由工会代表、公司代表根据人数对等的原则组成。

  本公司每年检查一次,检查结果以书面报告形式提交双方签约代表。签约代表应认真研究和处理检查结果。

  第四十三条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争议,首先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按有关规定的仲裁程序办理。

  第十二章期限和变更

  第四十四条本合同有效限为年。

  合同期满前个月经双方协商签订新合同。新合同未签订生效前,本合同继续有效。

  第四十五条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发生特殊情况双方都有权提出修改本合同。经双方协商同意后,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条款,作为本合同附件执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未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

  第十三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公司支持工会开展的活动,并提供必要的条件。工会开展活动应在生产、工作时间以外进行。如有必要占用生产、工作时间活动的,应事先征得公司同意。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公司应给予支持。

企业集体合同11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____________

  乙方(劳动者)姓名: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__

  年龄:____________

  现住址: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本劳动合同。

  第一条 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从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期限为年。其中试用期从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共____个月。

  第二条 生产(工作)任务

  乙方愿意接受并完成下列生产(工作)任务:

  在________岗位,为________工种。

  乙方在生产(工作)上应达到的数量、质量指标:____________.

  第三条 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甲方根据生产(工作)岗位的需要,按照国家劳动安全卫生的有关规定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____,并发给乙方劳动保护用品____,保健食品费____元。

  第四条 劳动纪律

  甲方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各项规章、制度,具体内容:________。 乙方在合同期内须严格遵守各项纪律,服从甲方管理,积极做好工作。

  第五条 工作时间与劳动报酬

  1.乙方每月工作____天,每天实行____小时工作制。如双方同意延长工作时间,按加点给予报酬,加点费为每小时____元。

  2.合同期内,职工工资待遇(甲方支付乙方工资、奖金的数量,支付时间和方式等)按下列约定办理:

  1)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 社会保险福利待遇

  1.乙方非因工负伤、患病住院治疗,以及死亡的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协商约定如下:

  1)乙方非因工负伤、患病的,甲方应给予____个月的医疗期。医疗期满尚未治愈的再延长____个月。

  2)医疗期内的医疗费由甲方负担____%,乙方负担____%,病假工资为____元。

  3)医疗期满后因不能从事原工作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甲方应发给乙方相当于本人实得工资3至6个月的医疗补助费。

  4)乙方非因工负伤、患病而死亡的,甲方负担丧葬费____元,抚恤费____元。

  2.乙方因工负伤、致残、死亡的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协商约定如下:

  1)医疗期为____个月(年),期满未治愈的延长____个月。

  2)乙方的医疗费全部由甲方负担。病假工资为全薪。

  3)因工负伤致残的,甲方应________。

  4)因工死亡的,甲方应付给丧葬费____元,直系亲属抚恤费____元,其他费用____元。

  3.在合同期内,乙方符合条件的,享受探亲假____天;婚假____天,丧假____天,女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待遇按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及有关文件执行。

  4.甲方因本合同第七条第2款第(2)项规定和第4款规定的情况解除劳动合同时,应按工作每满1年(满半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发给乙方实得工资1个月的生活补助费。同时,如合同期未满,甲方应发给乙方合同期内的失业补偿费,标准为:距合同期满,每相差1年,发给相当于乙方实得工资1个月的`金额。生活补助费、失业补偿费最高均不超过12个月乙方实得工资。

  第七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和续订

  1.在下列情况下,甲乙双方可以变更本合同的相关内容:

  1)甲方因转产,调整生产任务或情况变化,经与乙方协商一致的;

  2)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事项,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

  3)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已修改的;

  4)由于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无法完全履行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2.下列情况,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乙方在试用期内经发现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

  3)甲方破产或歇业的。

  3.下列情况,甲方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1)合同期未满,又不符合本条第2款规定的;

  2)乙方患有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经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

  3)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假、哺乳期间的。

  4.下列情况,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甲方违反国家规定,无安全防护设施,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职工身体健康的;

  2)甲方无力或不按照劳动合同规定支付乙方劳动报酬的;

  3)甲方不履行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国家法规、政策,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

  5.乙方被开除、劳动教养,以及受刑事处分的,劳动合同自行解除。

  6.任何一方解除合同,必须提前通知对方。由于本条第2款第(3)项解除劳动合同,以及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不需要提前通知对方。

  7.合同期满后应即终止执行。甲方因生产工作需要,在征得乙方同意的条件下,双方可以续订劳动合同。如不终止执行,又不履行续订合同手续,则本合同视为续订同一合同期限。

  第八条 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事项

  1.甲方应为乙方提供住房问题。

  2.甲方应为乙方解决伙食问题。

  3.因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而产生富余职工时,以及________情况下,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4.在乙方休假期间,以及情况下,甲方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5.除国家规定以外,在________情况下,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6.在下列情况下,甲方可以在不变更合同的条件下,安排乙方从事本合同规定以外的工作:

  1)合同期内发生事故或自然灾害,需要抢修或救灾;

  2)合同期内因工作需要而进行的临时调动,期限为____个月;

  3)合同期内发生不超过____个月的短期停工。

  7.其他约定事项。

  第九条 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违反合同规定,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根据后果和责任大小,支付违约金____元,赔偿金____元至____元。

  第十条 劳动争议处理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当地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有抵触的,按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执行。

  第十二条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涂改、未经合法授权代签无效。

  甲方:____(盖章) 乙方:____(签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

  主要负责人、委托代理人): ____(签章

  合同签订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鉴证机关:____(盖章) 鉴证人:____(鉴章)

  合同鉴证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企业集体合同12

  第一条 为维护企业与职工的合法权益,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山西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平等协商机制和集体合同

  第三条 签订集体合同应遵循合法、平等、协商一致和维护国家、企业、职工利益的原则。

  第四条 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企业制定的规章制度不得与集体合同相抵触。

  企业与职工个人订立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集体合同规定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国家或者省、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第五条 市、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监督集体合同的履行。

  市、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工会帮助、指导职工方、企业方签订集体合同,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共同协商、调解有关集体合同涉及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集体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分配方式,工资支付办法,工资增减幅度,最低工资,计件工资,延长工作时间付酬标准,特殊情况下工资标准等;

  (二)工作时间:包括日工作时间,周工作时间,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工作时间,劳动定额的确定,轮班岗位的轮班形式及时间等;

  (三)休息休假:包括法定休假日,年休假标准,不能实行标准工作时的休息休假等;

  (四)社会保险:包括职工工伤、医疗、养老、失业、生育等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企业补充保险的设立项目,资金来源及享受的条件和标准,职工死亡后遗属的待遇和企业补贴救济等;

  (五)福利待遇:包括企业集体福利设施的修建,职工文化和体育活动的经费来源,职工补贴的津贴标准,困难职工救济,职工疗养、休养等;

  (六)录用、培训:包括录用职工备案审核、职工上岗前和工作中的.培训,转岗培训,培训的时间及培训期间的工资及福利待遇等;

  (七)劳动安全卫生:包括劳动安全卫生的目标,劳动保护的具体措施,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改善的具体标准和实施项目,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设计,施工中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配套的内容,有职业危害作业劳动者的健康检查,劳动保护用品发放,特殊作业的保险救护办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以及劳动安全卫生监督检查等;

  (八)裁减人员的条件和程序;

  (九)集体合同的期限:集体全同的期限为1至3年;

  (十)违约责任;

  (十一)其他权利和义务。

  职工与企业双方可以就上述部分内容专项签订集体合同。

  第七条 企业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建立协调稳定的工资关系。工资集体协商一般每年进行一次。

  第八条 签订集体合同必须经过集体协商。

  集体协商代表每方为3至10人,候补协商代表1至2人,职工与企业双方的协商人数对等,并各自确定一名首席代表。企业有女职工的,协商代表中应有女代表。

  协商代表的任期与集体合同期限相同。

  第九条 建立工会的企业,职工一方协商代表由工会确定,并经职工代表大会或代表团、组长联席会议确认,首席代表由工会主席担任或由工会主席委托职工协商代表担任。委托他人的,应签署委托书。

  未建立工会的企业,职工一方协商代表由职工或上一级工会组织、指导职工推举产生,并须得到企业半数以上职工的同意。

  企业一方协商代表由企业从经营管理人员中确定,其首席代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担任或者委托其他管理人员担任。委托他人的,应签署委托书。

  协商双方可以聘请有关专业人员作为顾问参加集体协商。

  第十条 协商代表应当真实反映本方意愿,维护本方合法权益,接受本方人员的询问和监督。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保证协商代表履行职责的必要条件,协商代表因履行代表职责而占用工作时间,其工资和其他待遇不受影响。

  职工协商代表在劳动合同期内,除具有《劳动法》规定的有关情形外,企业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企业裁减人员,协商代表有保留工作的优先权。

  企业不得打击报复协商代表。

  第十二条 集体协商代表有义务向对方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双方负有保密责任。

  第十三条 集体协商未达成一致或出现未预料的情况时,经双方协商代表同意可以中止协商,但同时应确定恢复协商的时间、地点和内容。

  第十四条 经协商达成一致的集体合同草案应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必须经全体代表半数以上同意方为通过。未获通过的草案,经双方协商代表重新协商修改,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再次讨论表决。

  集体合同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后,应由协商双方的首席代表签字。

  第十五条 市、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集体合同审核管理工作。

  企业应当在集体合同签订后7日内,将集体合同正式文本及附件一式三份报送企业所在地市、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审核。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收到集体合同文本后,应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集体协商双方代表资格、集体协商程序、集体合同内容进行审核。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须在15日内将集体合同的审核结果告知申报双方,未提出异议的,该合同即行生效;提出异议的,合同双方应进行修改,重新报送。

  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自集体合同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全体职工公布生效的集体合同正式文本。同时将生效后的集体合同正式文本及说明及时报送企业所在地的市、县(区)工会备案,同时企业工会报上一级工会。

  第十七条 在集体合同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任何一方有权要求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

  (一)集体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被修改或者废止;

  (二)不可抗力,导致集体合同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履行的;

  (三)企业合并、分立、解散、破产、停产等产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动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四)约定的变更或者解除条件出现。

  变更、解除集体合同,按照本条例规定签订集体合同的程序办理。

  第十八条 集体合同期满或双方约定的终止合同条件出现,该集体合同即行终止。

  集体合同期满前,双方应提前3个月进行协商,重新签订集体合同。

  第十九条 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双方经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的,任何一方可以向所在地市、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处理申请。收到处理申请后,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工会、企业方面的代表协调处理。协调期限自决定受理之日起30日内办结。需要延期时,不得超过15日。

  第二十条 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协商不能解决的,集体合同双方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一条 集体合同双方应对合同的履行进行监督,发现的问题应以书面形式提交双方首席代表,双方应认真研究和协商处理。

  第二十二条 双方首席代表应至少每年一次向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报告集体合同的履行情况。

  第二十三条 企业所在地的市、县(区)工会可以对集体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可以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处理建议。市、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处理建议应予以答复,并作出处理。

  企业方和职工方就集体合同履行情况发生争议,企业工会或者企业所在地的市、县(区)工会应当帮助职工方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四条 企业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

  (一)拒不签订集体合同,故意拖延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的;

  (二)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过程中,不提供或不如实提供所需资料的;

  (三)企业违法变更或解除协商代表的劳动合同的;

  (四)企业制定的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相抵触的;

  (五)企业与职工个人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关劳动报酬等标准低于集体合同约定的;

  (六)违法裁减人员的。

  第二十五条 市、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协调处理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或审核集体合同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企业集体合同1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稳定的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

  第三条 在企业中推行集体合同制度。集体合同是企业全体职工与企业就劳动条件、劳动报 酬等事项签订的书面协议。

  第四条 签订集体合同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合作、协商一致的原则。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

  第五条 职工个人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第六条 企业的主管部门和上级工会可以对集体合同的签订给予指导。

  第七条 工会与企业应当加强合作联系,建立有关协商工作制度,保障集体合同履行。

  第二章 集体合同的签订和报送

  第八条 集体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劳动报酬;

  (二)工作时间;

  (三)休息休假;

  (四)保险福利;

  (五)劳动安全与卫生;

  (六)工作内容;

  (七)劳动纪律;

  (八)合同期限;

  (九)变更、解除、终止合同的条件和程序;

  (十)合同争议的处理;

  (十一)违反合同的责任;

  (十二)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 职工一方或者企业书面提出签订集体合同要求的,双方应当在十五日内就签订集体合同的有关事项进行协商。

  第十条 集体合同由企业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订。

  第十一条 参加集体合同协商的双方代表人数应当对等,每方为三至十名,并各确定一名首席代表。

  第十二条 已建立工会的企业职工一方首席代表应当由工会主席或者工会主席书面委托的代表担任,其他代表由工会确定。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职工一方代表由职工民主推举产生,并应当有半数以上职工同意。首席代表由参加协商的代表推举产生。

  第十三条 企业一方首席代表应当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法定代表人书面委托的代表担任,其他代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确定。

  第十四条 参加集体合同协商的双方应当向对方提供协商所需要的有关情况或者资料。

  第十五条 经协商一致的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讨论。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讨论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或者职工出席。有职工代表半数以上或者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集体合同草案即获通过。集体合同草案未获通过,双方代表应当重新协商修改。

  第十六条 集体合同草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后,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

  第十七条 集体合同有效期限为一至三年。

  第十八条 集体合同签订后,企业应当在七日内将集体合同文本一式三份及说明报送对该企业行使劳动管理权的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第十九条 劳动行政部门对集体合同提出异议的,签订集体合同双方应当在十五日内对提出异议的条款进行修改或者作出进一步的说明,按照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后,重新报送劳动行政部门。

  第二十条 企业应当自集体合同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集体合同向全体职工公布。

  第二十一条 集体合同生效后双方应当严格履行,并应当建立相应监督制度和定期检查制度。

  第二十二条 集体合同有效期限内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不影响集体合同效力。

  第二十三条 职工一方参加协商的代表在集体合同期限内,除个人有严重过错或者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外,企业不得解除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

  第三章 集体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或者解除集体合同:

  (一)双方协商一致;

  (二)因不可抗力致使集体合同部分不能履行或者全部不能履行;

  (三)企业破产、停产、分立、兼并,致使集体合同无法履行;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集体合同的一方就集体合同的履行和变更提出协商要求的',另一方应当给予答复,并且在七日内双方进行协商。

  第二十六条 变更或者解除集体合同,应当经双方协商一致。协商解决不成的,按集体合同争议处理。

  第二十七条 变更集体合同,按照本条例规定的签订集体合同的程序办理。解除集体合同,企业应当自解除之日起七日内报告劳动行政部门。

  第二十八条 集体合同期限届满或者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集体合同即行终止。集体合同期满前,双方应当提前三个月协商重新签订集体合同。

  第四章 集体合同争议的处理

  第二十九条 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不成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组织企业主管部门、上级工会等有关各方协调处理。

  第三十条 劳动行政部门处理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结案。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并应当向争议双方说明延期理由。

  第三十一条 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二条 职工一方申请仲裁或者提出诉讼,应当征得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同意。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实行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签订集体合同以及签订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参照本条例执行。

企业集体合同14

  企业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____________

  劳动保障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企业登记注册地: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

  企业实际经营地: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

  经济类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工总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企业行政方)_____乙方(工会职工方)___

  首席协商代表:_________首席协商代表:_______

  首席代表职务:_________首席代表职务:_______

  代表人数:_____________代表人数: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为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保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参照《集体合同(格式文本)》,甲、乙双方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 本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分别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和法定标准。

  甲方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本合同规定的标准。

  甲方规章制度有关条款与本合同不一致的,按照本合同执行。

  第三条 按照国家工资分配政策,根据本单位生产和经济效益实际情况,参考本地区、本行业相关经济因素,经双方平等协商,确定工资增长、工资分配、工资支付方案。

  一、工资增长幅度:根据政府发布的本年度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指导线、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及劳动生产率、单位经营状况等,合理增长职工工资,努力实现本企业职工工资增长不低于本企业经济效益增长,一线职工工资增幅不低于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增幅。上年度本企业利润总额增幅为____%,协商确定本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不低于______元,比上年增长_______%。其中,一线职工平均工资比上年增长______%。

  前款所涉一线职工是指本企业______、_____、_____、____等岗位的职工。

  如一线职工工资增幅低于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增幅。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工资分配办法修订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工资支付办法修订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双方需要协商的其他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 甲方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每月____日前以货币形式足额支付职工工资,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职工工资。发放时,要有工资清单。

  第六条 本合同及附件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无规定的,应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本合同每年协商签订一次。

  第七条 双方协商达成的本合同草案,_______年____月______日经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八条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十日内由甲方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自通过合法性审查之日起生效。送达十五日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未提出异议的,本合同即行生效。

  第九条 本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全体职工公布。

  第十条 本合同有效期一年,从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合同期满前三个月内,双方均可向对方提出重新签订或续订的.要求。

  第十一条 合同有效期内,变更或解除合同须经双方协商一致。提议一方,应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依据。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双方均可提出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一、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已经修改或废止;

  二、不可抗力;

  三、本合同约定的变更或解除条件出现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签订本合同的任何一方,就合同执行情况和变更提出协商要求时,双方应在七日内进行协商。

  协商一致进行变更或解除的合同应在变更或解除后的十日内由甲方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双方协商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变更本合同。

  第十四条 为保证全面执行本合同,双方联合成立合同监督检查小组,在合同期内至少检查一次,检查结果以书面形式提交双方首席协商代表。双方首席协商代表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应共同研究,采取妥善方式、协商处理。每年向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至少报告一次工资集体合同履行情况。

  第十五条 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或集体协商规定的,应根据《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 双方在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都可以提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协调处理。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一份,报上级工会一份。

  第十八条 本合同附件包括:协商代表名单、协商代表的产生、平等协商过程、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情况及其它。

  甲方首席协商代表________

  乙方首席协商代表________

  (签字盖章)____________

  (签字盖章)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附件

  关于工资集体合同协商签订相关情况

  一、协商代表名单

  二、协商代表的产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平等协商过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情况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其它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企业集体合同15

  甲方: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

  根据劳动社会保障部《集体合同规定》、《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和《__________________集体合同条例》的规定,经_____________企业(以下简称甲方)与_____________工会委员会(以下简称乙方)平等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企业根据按劳分配的原则,结合本企业的特点,与乙方协商确定企业的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和工资分配形式

  l、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_____________。

  2、企业内部工资标准:_____________。

  3、企业工资分配形式:_____________。

  二、甲、乙双方根据政府公布的今年本市企业工资指导线和上年度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以及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协商确定本年度职工平均货币工资收人应达到__________元,比上年增(减)_________元,同比增(减)____%。

  三、职工奖金、津贴、补贴的设置和发放

  l、企业内部各项奖金设置和发放:_____________。

  2、企业内部各项津贴的设置和发放:_____________。

  3、企业内部各项补贴的设置和发放:_____________。

  四、企业加班加点工资的计发标准和计算方法

  l、加班加点工资的计发基数:_____________。

  2、加班加点工资的计发标准:

  (1)工作日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加班工资;

  (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在六个月之内安排同等时间补休的`,支付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二百加班工资;

  (3)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三百加班工资。

  3、按上述第二款支付的加班加点工资报酬是另外增发的,不含支付给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

  五、甲、乙双方商定,企业每月至少给职工发放工资一次,并于每月_____日以货币形式予以支付,如遇休息日应提前进行发放。企业不得拖欠职工工资性收入;不得以产品、商品等实物抵付给职工工资性收人。如工资支付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视为拖欠。无故拖欠,应按有关规定,给劳动者本人工资______%的经济补偿。

  六、职工带薪年休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因公(工)负伤人员的工资待遇、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职工婚假、丧假、探亲假期间的工资待遇、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的工资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支付。

  七、职工保险福利待遇

  l、甲、乙双方商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企业按以下办法为职工办理各类补充社会保险:_____________。

  2、其他保险福利待遇:_____________。

  八、甲、乙双方商定,本企业内部职工最低工资标准按不低于政府公布的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本年度企业最低工资标准是按每人每月不低于______元确定。

  九、双方认为需要协商与工资分配有关的其他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对本合同未予明确的其它事项,双方应当以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未予明确的,应由双方协商确定。

  十一、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签订后,遇有不可抗力或企业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须变更协议的,双方可协商修改协议,但一般每年一次。任何一方提出协商要求时,双方应在七日内进行商谈,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协议内容。

  十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履行、终止、争议处理及法律责任,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有关条款执行。

  十三、本合同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双方首席代表签字后,报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查后生效。

  十四、本合同有效期为一年,从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到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合同期满即行终止。

  十五、本合同壹式伍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各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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