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的庭审技巧

时间:2022-12-08 08:30:06 科普知识 我要投稿

律师的庭审技巧(3篇)

律师的庭审技巧1

  律师的问话技巧1、庭审前充分准备

律师的庭审技巧(3篇)

  (1)认真阅卷

  庭审中,律师对被告人充分、有效的发问是建立在对全部案件材料掌握的基础上的。只有掌握了全部案件材料,律师才能知道哪些证据与被告人的辩解能够相互印证,同时,这些证据也需要被告人的辩解相印证,律师才有可能作为需要提出的问题在庭审中对被告人发问。同样,只有掌握了全部案件材料,律师才能知道哪些证据与被告人的辩解相矛盾,律师才能向被告人发问,让被告人在庭审中作出辩解,并用这一辩解去质证与之有矛盾的对被告人不利的证据。与被告人在庭审前的供述有矛盾的证据,也有助于帮助被告人在庭审中解释这一供述的虚假性。

  其次,如果律师在庭审前没有认真阅卷并准确掌握案件事实,即使在庭审发问时律师向被告人提出了问题,被告人回答后律师也无从判断被告人的回答是不是事实、是不是与其他证据能够相互印证或是否与某些证据相矛盾,从而无法有效地与公诉人对抗和辩论。

  在全部阅卷的基础上,律师应当在庭审前重点审查、分析与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有关的一些重要证据。比如重点审查被害人的陈述、在场证人的证言等能够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直接证据,分析这些证据在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上与被告人的证明有哪些一致的地方,有哪些不一致的地方,是被告人的辩解能够得到更多的印证还是被告人的供述和被害人、在场证人的证言能够得到更多的印证。比如重点审查鉴定结论、物证、书证等客观性较强的证据,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是否有与这些证据有矛盾的地方,是否能够得到这些证据的印证。

  (2)会见被告人,与被告人进行充分的沟通

  首先,律师应当给被告人具体解释庭审的程序,特别是被告人对起诉书异议的程序和公诉人、辩护人、审判人员对其发问的程序。告诉被告人应当认真对待庭审、认真回答上述人员的提问,对自己不利的问题,要及时提出充分、合理、有依据的反驳意见。

  其次,律师应当就庭审需要发问的问题与被告人沟通。律师准备在庭审中提出什么问题,想查清哪一个案件事实,完全可以在会见时先向被告人提出,听取被告人如何回答,必要时让被告人进行解释。

  在与被告人沟通时,律师还应当将自己发问的总体思路和哪些问题是重点问题告诉被告人,让被告人自己有一个具体的、充分的准备。

  律师还应当向被告人了解他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有无异议,如果有异议,是对整个犯罪事实都有异议,准备做无罪辩解,还是对犯罪事实的部分事实和情节有异议,准备做罪轻辩解。必要时,律师可以听取被告人准备在庭审中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提出异议的具体内容,这样,有助于律师拟定庭审发问被告人的提纲,也有助于避免律师在发问时重复。

  律师在庭审中向被告人发问,不是律师不知道相关的案件事实,也不是律师不知道被告人会怎么回答。律师只有知道了相关的事实和被告人会如何回答的情况下才会这样向被告人发问。律师发问的主要目的是给被告人提供一个思路清晰、重点突出的自我全面辩解的机会,让审判人员对有利于被告人的事实和情节有一个全面、清楚的了解。

  (3)拟定书面的发问提纲,并标明被告人曾经的供述和其他证据的情况

  在认真阅卷和与被告人充分沟通之后,律师应当拟定庭审发问被告人的书面提纲。在拟定提纲时,应当注意一下几个问题:

  一是律师发问的整体思路应当与律师的辩护思路一致。

  二是律师发问的重点应当与质证和辩论相衔接,并与辩护重点相一致。

  三是律师发问应当区分无罪辩解和罪轻辩解。对于无罪辩解,应当结合被告人具体的无罪理由和依据重点发问,没有必要面面俱到。对于罪轻的辩解,应当对公诉人没有讯问到的被告人具有的法定免除、减轻、从轻处罚的情节和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进行发问;对于公诉人讯问的对被告人不利的事实和情节,被告人没有解释清楚的,律师应当有针对性地发问,让被告人及时予以澄清。律师的发问应当重点突出,对重大的情节和一般的情节,发问应当详略得当,该详的则详,该略的必须简短。对于重大的从轻和减轻的量刑情节,除了应当证明该情况确实存在外,应当充分揭示出该情节对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及被告人人身危险性的影响;对于一般的量刑情节,一般情况下,问清楚该情节确实存在即可。另外,对于罪轻的事实和情节,应当一项一项列举清楚,在详略得当的基础上不要有遗漏。

  四是律师发问应当考虑到公诉人可能讯问的问题和被告人对起诉书异议的内容,在尽量避免重复的情况下,尽可能形成思路完整、重点突出的发问提纲。

  五是应当注意避免诱导式讯问。发问时需要做铺垫的,要充分利用被告人在庭审前的辩解和被告人在庭审中对起诉书的异议和对公诉人讯问的回答。

  六是在发问提纲上标明与被告人的辩解能够相互印证或有矛盾的证据及其所在卷宗的页码,以便于律师判断被告人的回答是否符合自己的要求。

  律师的问话技巧2、针对被告人的认知能力,采取让被告人理解的方式发问

  律师对被告人发问,不能出现被告人不理解律师发问内容和意图的情况。除了在庭审前与被告人充分沟通外,律师还要注意在庭审中发问的语言表达方式。因此,律师的发问要简洁,不能铺垫太多,否则可能会让被告人弄不清律师的目的和意图而不知所措,作出对被告人、对律师辩护不利的回答。必要时,律师可以直接表明律师想要通过发问知道的案件事实情况。律师的发问一定要让被告人听明白,并且,不能引起被告人的误解和歧义。

  律师的问话技巧3、采取与辩护律师职能相适应的方式和语气发问

  在庭审前,侦查、审查起诉人员对被告人的讯问一般都是声色俱厉,甚至不排除精神上施加压力。就是在庭审中,公诉人的讯问语气一般也是比较严厉的,审判人员往往也是这样。

  这种情况下,辩护律师绝对不能板起面孔,一脸严肃、语气严厉地向被告人发问。辩护律师是被告人在法庭上唯一的希望和依赖,应当通过发问将律师对其友善的态度和尽力维护其合法权益的职业责任感及时传递给被告人。因此,辩护律师发问的语气应当缓和,让被告人感觉他终于有机会充分阐述他对案件事实的认识,终于有机会讲出自己罪轻、无罪的理由;辩护律师发问的语气还应当亲切,让被告人感觉到还有人愿意、有人准备听取他对案件事实的陈述和理由。发问时,直接提被告人的名字即可,律师没有必要在称呼时在名字前加上“被告人”。律师应当通过自己的发问,在被告人感到备受压抑的法庭的紧张气氛中,为被告人争取自由表达、充分表达的机会。

  律师的问话技巧4、注意发问的方式,尽量避免公诉人的反对和审判人员的制止

  首先,不要用诱导的方式发问。诱导式发问,指律师在发问时,通过铺垫,将需要被告人回答的内容在发问中直接表述出来的发问方式。这种发问方式,混淆了发问者和回答者与案件事实的关系,是任何调查事实程序明确禁止的。因诱导发问被审判人员制止后,律师发问的系统思路和重点问题也可能因此受到影响。

  其次,在发问时,不要有明显的重复。对同一个重点问题需要从不同角度、不同层次发问时更要注意问题的设计,要让审判人员理解到每一个角度和每一个层次的发问都有不同的意义和价值。

  律师的问话技巧5、紧紧围绕发问的目的进行发问

  律师在庭审中对被告人发问,主要目的就是给被告人提供一个进行充分辩解的机会,并通过律师的专业引导,让被告人的辩解有完整、清晰的思路和重点、关键的.问题得到充分的辩解,从而让第一次接触被告人的审判人员对被告人的辩解有全面、充分的深入认识,并对辩护律师的辩护思路和立场有明确的认识,并在接下来的审理程序中给予关注。

  因此,律师在发问时,应当把握住两点:一是律师发问的各个问题应当前后思路连贯,发问一组问题后,律师想要达到什么目的,应当让审判人员及时理解;二是发问的重点问题应当尽可能展开发问,从不同角度、不同层次发问,充分揭示问题的实质内容,对于一般问题,应当尽可能简洁,从而使哪个问题是重点问题,哪些问题是一般问题,及时被审判人员理解。

  律师的问话技巧6、对不同的问题采取不同的方式进行发问

  首先,对于不能确定被告人如何回答的问题,不要进行发问,特别是不能以开放式问题的方式发问。开放式发问,一般指被告人不能直接肯定或否定回答的发问,对于这样的发问,被告人会如何回答,如果没有事先的沟通,律师无从判断和把握。

  其次,对于需要一定的表达能力才能表达清楚的问题,律师可以逻辑清晰地表达出来,然后向被告人发问是或不是。这样,被告人不容易表达的内容都借助律师表达清楚了,同时,律师的发问合情合理,公诉人没有机会反对,审判人员也没有理由制止。

  律师的问话技巧7、要根据庭审情况,及时调整发问的思路和重点

  律师的发问是在公诉人的讯问之后,虽然在庭审前律师对公诉人的讯问可以进行预测和判断,但公诉人如何讯问毕竟到公诉人讯问后才能确定。而律师庭审前拟定的发问提纲可能不能完全适应公诉人讯问后的情况,律师应当根据公诉人讯问的情况进行思路的调整和重点问题的调整。律师的发问既不要和公诉人的讯问有重复,同时还要针对公诉人的讯问及时设计出有针对性的问题。

  律师的问话技巧8、要充分考虑到被告人自己的具体情况

  每个案件的被告人,其自身条件可能都不相同。在发问时,律师要充分考虑到被告人的理解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对于不善于理解的被告人,律师发问时就应当将要发问的问题一个一个分解成具体的问题;对于不善于表达的被告人,律师可以将内容逻辑严密地表达出来,让被告人确认;对于善于理解的被告人,律师可以将能够说明一个主题意思的一组几个问题同时提出,让被告人以自己的方式和语言表达出来,有时被告人还可能引申或用其他事实来印证,这样,对事实的证明可能更充分;对于善于表达的被告人,律师可以直接提出问题,让被告人自己表达,这样被告人对事实的叙述可能更生动。

  总之,向被告人发问是律师在庭审中有效辩护的一个重要的程序,精彩的发问,能够在法庭审理的前期就充分展示出律师对案件辩护的策略和综合辩论能力,能够把被告人和辩护律师对案件事实的明确态度和系统思路充分地展示给审判人员,为接下来的质证和辩论做好充分的铺垫和准备,以达到有效辩护、有效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的辩护目的。

律师的庭审技巧2

  1.深厚的专业功底。

  律师在法律咨询的过程之中,要现身说“法”,这就要求律师必须知法、懂法、信法,对法律有广博的阅览和深刻的研究。法律是一门独立而又综合的学科,是一门社会人文科学。法律决不是一般人所理解的法律文件和法律法规条文的简单相加和重复记忆,法律既包括现行法律法规的总和,又包括对现行法律法规不合逻辑、有漏洞、甚至错误的地方的法理批判和对完满法律状态和法律制度的法理思考和法学研究,既包括对本国法律历史和法律现状的比较研究,又包括对本国法律历史、法律现状和外国法律历史、法律现状的比较研究,这个学科的广博性是不能一语穷尽的。

  作为律师,要锻炼好自己的口才,则必须有相当的法律专业功底。雄厚的法律专业功底是律师口才这条源源不断的河流的生命之源,没有这个“源”,便没有律师口才这个“流”,二者之间是源和流,原因和结果的关系;要想使律师口才这条河流生生不息、源源不断、长流不停,则必须培育好源头、养护好源头,使其永不枯竭。培育好源头、养护好源头,就是指律师必须不畏艰难,勤勉为本,孜孜探索,广览各种法律知识,谙熟各种法律理论,努力提高自己的法律修养和法学修养。只有这样,才能使自己的口才时如涓涓细流,娓娓道来、情深意长;时如湍湍急流,有理有据、令人折服;时如汹涌江河,气吞山河、慷慨其辞;时如怒吼波涛,卷吞天空、浪中淘金。

  2.广博的知识涵养。

  一个人的修养、涵养包括人格涵养、性格涵养、知识涵养、言谈涵养和举止涵养等几个方面,其中绝大多数的涵养是后天经验积累和后天锻炼的结果,而知识涵养是所有其他涵养形成的基础。

  一个人的口才是其涵养基础的一扇窗户,是表现其人格、知识、性格的重要途径,因此,也就是其人格层次和知识水平的显着标志。是否有恢宏的人格,是否有博深的知识基础,取决于他的知识阅历、知识涉猎范围和求知的艰辛程度。律师咨询业务涉及的知识范围是相当广泛的,这就要求律师必须坚持从自我修养作起,拓宽自己的知识面,提高自己的人格修养和知识修养,使自己的口才与众不同,提高到一个新的档次,达到一语道出、四座皆惊的口才效果。这里有一例可以借鉴:

  咨询者(某大学生物工程学教授):律师同志,我在长期的教学过程中研究发明了一种新型水稻品种,请问我能申请专利吗?

  律师:根据我国《专利法》第25条的规定,动植物品种的发明是不能授予专利权的。因此,您研究出的这种新型水稻品种是不能授予专利权的。这是因为,我国是一个农业和粮食生产大国,粮食生产关系到我国十几亿人口的生计问题。我国现在的农业生产水平还比较低,现有的大半生产还尚满足不了国内的生活需要,我国每年还要从泰国、缅甸等国进口20xx多吨大米才能基本满足国内的需要;当然我国也向发达国家出口大米,但那主要是为了农业创汇和国际收支平衡。动植物品种一旦被授予专利权,就会形成农业生产领域的垄断,对我国粮价和人民生活水平造成严重的影响,因此,我国专利法规定不授予其专利权。世界上许多发达国家都规定动植物品种可以授予专利权,那是符合他们国家的国情的;他们国家的动植物品种在我国同样是不受专利保护的。这正是中美知识产权谈判的矛盾焦点。(请注意这段话说明了律师的知识面是很广的)咨询者:那难道说我辛辛苦苦研究出的成果就不受任何法律保护吗?律师:也不是绝对这样。法律同时规定,动植物品种的生产方法是可以授予专利权的。这就是为了照顾和鼓励科研工作者的积极性。因此,您的水稻品种的培育、栽培和育苗的方法,是可以提出方法发明专利申请的。如果您有这个意思,我可以为您代理申请(这段话说明了律师专业知识的精练)。

  3.流畅的语言。

  这是律师法律咨询的第三个机制性要素,也是律师口才的最重要的.要素。律师在进行法律咨询时,必须使用平稳的语调、适中的语音、良好的语感,注意语言的连贯性,该停则停、该顿则顿、该缓则缓、该速则速,不要结巴、语无伦次、含糊不清;注意态势语言和口才语言的结合,眼神要和蔼而自信,平视咨询者的视角,不要心不在焉、东张西望;口齿清晰而伶俐,不要使用晦涩难懂的词语;尽量做到平易近人,神采奕奕,给人一种有自信、有力度、亲切感人的效果。

  相传古希腊时期哲学思想非常发达,很多哲学家都是雄辩家。在这些哲学派别中,尤以智者学派的辩论最为高明,这除了他们掌握着深刻的哲理之外,还在于他们个个口齿犀利、舌唇尖锐,原因就在于苏格拉底在他开设的学院里经常让弟子们自由辩论,很多哲理就是在互相辩论的过程之中迸发出来的;其中苏拉拉底还身先士卒,每天口含一块鹅卵石,以矫正自己的口吃和锻炼自己的“舌功”。律师不一定要学习他们的方法,但必须要学习他们的精神,通过一切方法锻炼自己的口齿、发音和语感、语速、力争在口齿、发音和语感、语速方面比别人胜一筹。

  总之,通晓咨询业务、明辨案件事理,是律师才华、律师口才形成的先决条件、前提条件。雄辩的口才、智胜的语言就决不是巧妇为无米之炊的夸夸其谈,这建立在律师雄厚的业务知识和办案经验,深入的调查取证和掌握事实材料的基础之上的。

  有人认为,法律咨询的口才艺术不是从书本上或老师那儿学来的,在这一领域里的“艺术家”更像诗人、剧作家或者小说家,即更像那些从事与生活、人类活动、情感、感性和情绪等有关的艺术的行家,他们自身中的某种生来就有的东西形成了共性中的一部分;法律天才在具有杰出资质方面各不相同,虽然他们在专业领域里同样达到了惊人的成功,因此,要想从研究律师界的著名人物的生活而得到一张资历表,以保证在本专业中获得成功,这是不可能的。

  但是,尽管我们在天资方面有着这样那样的差别,深入了解案情、掌握事实材料、懂得咨询决窍、具备雄厚的专业知识,都是雄辩律师所应具备的第一素质,舍此,任何一个有雄辩才能的人,他的“口才”恐怕只是无稽之谈而已,根本不可能形成法律上的雄辩。因此,通晓业务、明辨事理,这是一个成功律师所应具备的第一修养。

律师的庭审技巧3

  如果将诉讼比作考试的过程,庭前的准备工作就是考试前的学习和复习,庭审就是律师向自己的当事人交的答卷,判决就是法官打的分数。庭审技巧是律师在参与法院开庭审理案件过程中,为提高庭审质量而采取的具有共性和可操作性的技能。庭审技巧最直接的作用是提高开庭质量,让法官更容易接受律师提出的观点,让当事人更加认可律师的工作能力,同时,律师在这一过程中也实现了自我的价值。因此律师在法庭审理中应当注意适当运用一些技巧,提高庭审的质量。

  一、庭审技巧的基础

  庭审技巧当然要建立在对案件的透彻分析和充分论证之上,如果只强调技巧而忽视对案件本身的调查、分析、研究,那么所谓的技巧只会是无源之水和无本之木。因此,在庭审之前,至少在这几个方面已做了充分的工作:

  1、 就案件事实和纠纷形成过程已充分询问过当事人,特别是庭审中法官有可能向已方询问的事实。

  2、 就案件已做了充分的调查取证,对双方所提交证据的内容、证明力和证据间的关系有了充分的认识。

  3、 对方有可能对证据提出的异议,反驳观点和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依据。

  4、 受诉法院或受诉法院的上一级法院审理类似案件的判例。

  5、 已方所依据的法律原理、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及学理解释。

  6、 法官有可能提出的问题和对案件产生的意见。

  二、 庭审技巧至少表现在以下方面:

  1、 质证

  对证据的质证是庭审中最关键的一个环节。在一般的案件中,法官在质证结束后基本上就会产生倾向性的意见,所以质证不仅是双方展示证据的过程,还是感知法官审理思路的过程。

  法官看待证据,有点象在做拼图游戏,一份份证据就象一块块零碎的图版,法官将这些图版衔接起来,就出现了一幅完整的图画,也就还原出了案件的事实。质证就是拼图的过程。

  质证是围绕双方提供证据的三性(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来展开的,双方对证据的争议往往会集中在证据的关联性上面。在陈述证据的关联性时,律师很容易将其与已方的主要观点联系起来,但是,有的法官将质证理解为是对证据本身的意见而不应涉及最终的观点,所以有时会打断律师的发言,要求在辩论阶段再陈述。

  对此,笔者认为质证与辩论不能截然分开,因为证据要证明的是存在什么样的客观事实和这些客观事实在整个案件事实中处于什么地位的问题,这都需要在质证时就提出来,以便法官将证据与证明对象加以联系,所以律师此时就应当将主要观点溶入质证过程,但考虑到法官审理案件的习惯,这种溶入应当言简意赅,点到即止,提出观点稍加论证则可,不应过多展开,详细的论证可放到辩论阶段进行。

  2、 发问和回答问题

  庭审中会涉及到向对方发问和回答法官和对方的发问。在向对方发问时,对方很可能为逃避问题而回答这个问题与本案无关,如果律师认为问题是重要的,应当提醒法官所问问题的重要性,由法官来向对方发问,这时对方就必须明确回答了。

  法官的发问,代表了法官对案件的审理思路。法官询问的事实可能是记载在判决书中的事实。因此,仔细研究法官的发问,很可能就会感受到法官对案件的倾向性意见。这将会成为辩论和写作代理意见时的工作重点。故而,在回答法官问题时要特别谨慎,如果暂时还拿不定主意的话,不妨说还不清楚,待了解之后再回答。

  3、 语言

  法庭上所用的语言,当然应当使用规范的专业术语,但如果当事人参加庭审或旁听,则不宜使用太多,而应照顾到当事人的要求,尽量通俗易懂。比如,提到对方时用不着每次都要称被告或被上诉人,引用法律法规时也用不着将法律法规的全称和是第几条第几款都说出来,更用不着将所引用的条文全读一遍(这些都可以在书面的代理意见中写出来),而只要说出主要的意思即可。这样做并不是为了迁就当事人,而是因为当事人有权听懂他所聘请的律师在法庭上讲的是什么,如果缺乏当事人的参与,哪怕只是心理上的参与,庭审将是不完整的。

  4、声音

  节奏和重音:节奏和重音是根据语言的内容和人的情绪自然体现的。有丰富庭审经验的律师,他的声音必定饱满而富有表现力,能自如运用语速的快慢和重音的强弱去感染人和表达观点。如果语速始终如一又缺少重音变化的声音,可能就象和尚在读经文,即使讲得再有道理,也会让人昏昏欲睡。当然,为使书记员便于记录,在陈述事实时最好使用稍慢的语速。

  发声:演员训练时,要求站在台上表演,第一排观众听起来不觉得震耳,最后一排观众仍然听得清脆,要求将每一个字送到每个观众的耳朵里。语言的艺术都是相通的,律师在庭审中使用的声音也应当清晰地送到审判室内每一个人的耳朵里去而不觉得刺耳,庭审不是表演,但可以向表演借鉴。当然演员受过专门的训练才能达到那种效果,对律师来说,运用一点朗诵发声的'方法,可以让声音更有力、更清晰,还能在长时间的开庭之后嗓子不会太累。比如,采用胸腹呼吸法呼吸,胸腹呼吸法是指吸气后两肋扩大,横膈膜下降,小腹微收,呼气时注意气息深、匀、细、长。如果喜欢到卡拉ok唱歌的话,可以有意识地使用这种呼吸方法练声,相信长此以往会对庭审时的音色有所帮助。

  5、形体

  律师在庭审中可以适度运用形体的语言,比如手势、头部的转动、眼神注视的方向。运用形体的语言,可以对律师表达观点起辅助作用,使之更有感染力和说服力,同时还体现出律师的自信心。笔者认为用眼神和法官、对方、旁听人员进行交流最为重要,比如,可以用眼神向法官和对方表明自己坚定的立场,用眼神影响到对方的自信心,还可以通过观察法官了解法官对自己所述内容的关注程度,从而判断法官的观点。和旁听人员也有必要用眼神交流,这会获得旁听人员的支持,特别是在当事人旁听时,眼神能满足当事人的心理需要。眼神的交流,主要是和法官,其次是和对方,最后才是和旁听人员。

  6、 辩论

  法庭辩论是系统陈述双方观点的阶段,此时律师应当将证据和事实联系起来,并结合相应的法律进行缜密论证。在这个阶段,由于已对证据进行了质证,所以辩论的重点应当放在证据的证明力、证据间的关联和适用法律上。

  法庭辩论是律师最容易出彩也最容易失败的时候,还是当事人最盼望的时候(因为法庭调查对当事人来说可能比较生硬、专业性太强,当事人的观点不能得到充分的表达),为此,有的律师做了充分的准备,撰写了很详尽的代理意见,等宣判长宣布开始进行辩论后,就拿出来宣读(电视台播出的法治节目里这种情况也很多,盖因电视录相,律师压力增大所致)

  笔者认为,法庭辩论的魅力之一就在于这是在法庭调查之后双方观点真刀真枪的交锋,是亮剑的时候,而拿着判决书宣读,相当于按事先设定的套路和对手过招。任何事前准备好了的书面意见都不可能将庭审中随时出现的情况全部包括进去,即使在读完之后再补充,也会影响现场效果。读代理意见还会让法官认为与其现在听还不如庭后再看书面意见,法官对陈述内容的关注程度会降低。另外,任何写好的文字难免会出现较多的书面用语,远不会有即兴的语言来得生动,哪怕即兴的语言不甚流畅。

  因此,在辩论阶段宣读代理意见的做法只会使庭审效果大打折扣。但是,开庭前准备一份辩论的提纲是很有必要的。法庭辩论所使用的句式尽量用短句少用长句,还可适度用排比句、反问句、设问句,这会增加语言的感染力。多用归谬法,顺着对方的逻辑,得出错误的结论,这会增加说服力。

  另外,辩论时应当说些什么这也是一个问题。证据很有利时,律师说话当然会理直气壮,但是律师不可能只做占上风的案件,有的案件的确处于下风,那该说点什么有人说:法律对你有利说法律,事实对你有利说事实,如果都不利,那就说感情吧。

  这话虽然有一定的道理,但也不尽然。因为有利和不利是相对的,除了极个别案件,绝大多数案件中任何一方都存在有利和不利的地方,律师在下风案件中首先要说服自己,这种说服不光是心理暗示,更是基于对证据、对法条法理的不断研究探寻,得出真理在手的结论。

  律师唯有说服了自己,相信自己是真理在手的,才能在庭审良好发挥。如果在心理上已经认同对方的观点,就难免会理不直气不壮了。但是,这里面仍然有一个度的问题,这种真理在手的状态不是强词夺理,更不是颠倒黑白,而是基于法律和法律事实本身的弹性和不确定性,是解释方法的不同。法官最怕遇到口若悬河、言之无物、强词夺理的律师,这不仅对案件的审理无益,延长庭审时间,更重要的是,法官会担心律师不告诉当事人不利的情势,反而提升当事人的预期,增加调解的难度。

  7、 写作代理意见

  开庭结束之后,律师撰写一份代理词提交给法官,全面系统地阐述自己的意见,这也是强化庭审效果的做法。但是,并非每一个法官都会将双方提交的代理意见仔仔细细地看上一遍,这有可能是由于法官的工作比较繁忙没有时间,也有可能是因为法官认为自己对案件已有了明确的意见而不用受到影响,因此,法官对律师提交的代理意见可能只会浏览一遍。律师要想在法官有限的阅读时间对其施加影响,首先代理意见不应写得冗长,除非案件特别重大复杂,一般案件的代理意见建议不要超过五页A4纸。而且,由于不能肯定法官会仔细阅看代理意见里面的每一句话,所以最好借鉴倒金字塔的结构。

  所谓倒金字塔的结构是指写作新闻里的消息时,将最重要的五个W(WHO,WHAT,WHY,WHERE,WHEN)和一个H(HOW)写在第一句里,先将重要的事实告诉读者,然后再写次重要的一段,以此类推,这种结构能让读者在第一时间里了解新闻的基本事实,然后再根据兴趣决定是否看下去。借鉴到代理词的写作上,律师应当将最重要的观点放在大标题里,大标题下面的小标题是次重要的观点,观点在前,论证在后。先写最重要最有力的理由,再写次重要次有力的理由。而且,考虑到一般人阅读的习惯,最好将这些重要的观点以黑体字或下划线标注出来,引起法官重视。如果代理意见里引用的法律条文较多,最好不要在代理意见正文中引用,因为这会影响到阅读的速度,让法官觉得冗长,建议在代理意见的尾部统一引用,法官认为有必要的话可以自己查找。

  8、当事人

  当事人委托律师之后,往往被认为处于被动的地位,律师对案件所做的努力,所写的文件可能并不完全被当事人所理解,因为当事人缺乏专业知识,他无法用专业的眼光去评判律师的办案思路和专业水平,而律师的工作成果最重要的一个评判标准却是当事人的评价。当然案件结果很重要,但也有不少当事人在胜诉后却对律师并不满意,因为当事人对律师的评价除了案件的结果外还有一些非法律的因素,包括一些细节,比如,律师写的法律文书是否有错别字,律师是否主动与当事人联系报告案件进展,还包括律师在庭审中的表现。

  当事人对律师庭审表现的评判是朴素的和直观的,他可能更看重的是律师说话的时候声音是否响亮,眼神是否坚定,是否有志在必得、胸有成竹的气势,是否能将观点用通俗的话说明白,尽管也许这些并不会对案件产生实质性的影响。因此,如果当事人在旁听或者参与庭审的话,律师一定要高度兴奋,并在庭审中注意满足当事人的心理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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