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学期考核细则

时间:2022-09-01 11:21:30 教师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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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学期考核细则

  一、资历分(10分)

教师学期考核细则

  1、教龄26年以上者计10分。

  2、21-25年者计9分。

  3、20年以下者计8分

  二、工作量(10分)

  1、周工作量达到和超过一级工作量(16课时)的教师计10分。

  2、周工作量在二级工作量(13--15课时)的可计8分。

  3、周工作量在三级工作量(12课时)的可计6分。

  4、周工作量在三级以下(12课时以下)的每一课时计0.5分。

  5、学校指定的临时兼课教师根据本人周工作量和学期兼带课情况而定。

  三、职业道德及政治表现(10分)

  属以下情况之一的不计分:

  1、违反零收费政策。2、不接受学校工作安排。3、未完成政治学习任务。4、未完成行风纠建案头材料的。5、受到上级部门或学校处分的。6、乱发或向学生推荐教辅资料,引发纠纷的。

  四、考勤(10分)

  1、病事假每天扣除0.5分。

  2、各类会议请假未到扣除0.2分。(包括公开课听课活动)

  3、查岗时不在学校且未向教导处请假每次扣除5分。

  4、查堂时教师不在教室每次扣除5分。

  5、旷会一次扣除5分。

  五、专业知识(20分)

  1、教案规范与创新程度。(10分)

  学校期末评定的优秀、良好、合格教案分别计10分、8分、7分,不合格教案不计分。

  2、校本研修情况。(10分)

  教师学期内校本研修95学时以上为10分,90学时为8分,80学时为6分,80学时以下不计分。

  3、专职总务人员按其服履职确定成绩,一般不超过良好以上等次。

  六、课堂教学(35分)

  1、35分

  (1)统考年级某一学科居公办学校前三名的科任教师,团体荣获城区小学前三名的包级领导。

  (2)县内现场展示竞赛获团体前三名或荣获一等奖的第一负责人。

  (3)期末教学质量检测中语、数、综三大组教学成绩前三名的教师。

  (4)学校荣获县级以上某一单项荣誉的分管领导。

  (5)学校第二学期成绩提高最快的教师。

  2、30分

  (1)期末考试成绩超过参照学校的教师。

  (2)县内调研考试中,成绩超过参照学校的教师。

  (3)指导学生参与县级以上文体艺术展示活动的分管领导。

  (4)学前班期末教学质量验收中教学效果最佳教师。

  (5)期末考试中总评成绩超过参照学校年级分管领导。

  3、26分

  (1)能按教学常规施教,全面完成教学任务的教师。

  (2)教学成绩与参照学校相比,成绩较好的教师。

  (3)期末课堂验收教学效果合格的教师。

  (4)全面落实完成工作计划的分管领导。

  4、20分

  (1)期末考试成绩低于参照学校10分以上的教师。

  (2)统考中居城区小学倒数第一的科任教师。

  (3)非考试科目、幼儿教师期末质量验收中成绩不佳的教师。

  (4)出现工作失误的学校负责人。

  20分得分的补充说明:以上1、2两条起步年级除外,其他年级如在一年内新接课的教师不按此标准执行,对于新接课教师只要成绩有提高,可按26--30分计分。

  七、班主任工作(5分)

  1、工作突出者计5分。

  2、合格者计4分。

  3、存在工作失误者不计分。

  八、青年教师培养(5分)

  1、学校主要领导能按工作计划、定期或随机召开专题会、培训会、研讨会可计2-4分,能代表学校外出作专题经验介绍,可计5分。

  2、领导或教师能代表学校在县级以上或校际间上示范课、做专题讲座、单独演讲分别可计4----5分。

  九、奖励(5分)

  在本学期内,经学校推荐上报的各级政治荣誉或业务荣誉,县局以上计5分,其他部门以及学校表彰的先进个人计4分,未经推荐的各类荣誉不计分。

  十、补充说明

  1、凡本细则无明确计分标准的,由学校评审小组讨论决定。

  2、依据一年中两个学期教师综合考核情况,按成绩位次确定“年度优秀”人选(一般4-5年内不重复)。

  3、根据学校具体经费情况,按考核积分对教师进行奖励,属于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享受此奖励。

  (1)48周岁以下周工作总量低于12课时的教师。

  (2)有“三乱”现象发生,引发纠纷或上级部门介入的教师,或者有三名以上家长反映认定教师有“三乱”情况发生的。

  (3)属学校“双落后”的科任教师。(教学成绩最差、成绩退步最大,同时与对比学校教学成绩相比超过10分差距的教师)。

  (4)学期内校本研修不足80学时的。

  (5)教案或者作业批改有明显漏洞的。

  (6)非考试科目期末教学验收为不合格的。

  (7)学期考核成绩低于60分的教师。

  (8)拒不接受学校临时工作安排的。

  (9)违反上级政策或学校规定,经教育不予改正的。

  4、凡一学年内有一次学期考核低于60分的教师,本年度不得评选为各类优秀,不得晋升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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