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终奖发放的税收黑洞

时间:2022-07-12 01:31:40 职场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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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终奖发放的税收黑洞

国税发[2005]9号文件规定,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在计算时首先确定适用税率。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资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雇员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工资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的,以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减去雇员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年终奖发放的税收黑洞

假设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举例如下:

1、雇员取得年终奖6000元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6000×5%=300元,

扣税后应得奖金=6000-300=5700元

2、雇员取得年终奖6300元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6300×10%-25=605元

扣税后应得奖金=6300-605=5695元

公司发的年终奖多,但扣税后到手的反而少,如果按上述文件规定,每进一阶税率,都会遇到这个问题。暂且可把它称作税收黑洞。我通过计算总结了一下,在如下各个区段里:6000元-6306元、24000元-26058元、60000元-63750元,都会出现上述问题。比方说发6000元和6306元,扣税后实际到手是样多的,如果奖金额在6000-6306之间,到手的反而比发6000要少。

做财务工作的可能都会碰到这个问题,原因就在于税国税发[2005]9号文件制订时出了差错,大家都知道,个人所得税是累进税率,是分区间计税,因此才出现了速算扣除数这一概念。但国税总局在制订文件时只是简单的套用了这一思路,而没考虑到确定适用税率是用年终奖除以12的商数,自然也是应该用商数乘以税率后再减速算扣除数,然后再乘12。因此正确的计算公式应该是: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12,或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后的商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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