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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一次性年终奖的个税计算办法的疑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05年发布的《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的精神的规定“以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这意味着60000元和63437元的年终奖,60000-(60000*15%-125)=51125,而63437-(63437*20%-375)=51125,不同的年终奖标准计算出来的实得数是一样的。这意味着,如果年终奖标准如果在60000元和63437元之间时,这个税前的应得年终奖标准是高于60000元的,但税后的实得年终奖反而比60000元实得数更低。
这样的规定是不是太不科学了?请问高手,年终奖的计算办法是不是这样理解?或者计算税额时,减数应该是速扣数*12呢?
应该向税务总局反映一下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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