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劳动合同

时间:2022-07-02 13:28:37 劳动合同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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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劳动合同

  在人民愈发重视法律的社会中,越来越多的人通过合同来调和民事关系,它也是实现专业化合作的纽带。那么相关的合同到底怎么写呢?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兰州市劳动合同,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兰州市劳动合同

  编号:

  劳动合同书

  用人单位:

  职工姓名:

  签约须知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保证向对方提供的与履行劳动合同有关的各项信息真实、有效。

  2、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4、除约定服务期和竞业限制条款两种情形之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5、用人单位不得扣押劳动者的有效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6、劳动者应认真遵守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认真履行本合同书中约定的义务。

  7、工资数额应用大写数字。

  8、本合同中“七、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无相应内容的,应填写“空白”;本合同一律用钢笔或碳素笔填写和签字,不得涂改。

  甲方(用人单位):单位性质: 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职务:乙方姓名: 性别: 民族: 文化程度: 户籍所在地:现居住地址:身份证号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和履行本合同。

  一、 劳动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采取下列第 种形式:

  (一) 固定期限:自 年 月日起至 年月日止。其中,试用(见习)期自 年月日至年 月 日。

  (二) 无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其中,试用(见习)期自年 月日至年 月 日。

  (三)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时止。

  二、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一) 甲方安排乙方在 岗位(部门),从事

  (二) 乙方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三、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一) 工作时间。

  1、 甲方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作时间制度。

  2、 甲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者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规定的,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实行。

  3、 甲方因生产经营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每日延长1小时时间;遇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可以每日延长3小时工作时间,但是每月不得延长36小时。

  4、 甲方因生产经营需要加班的,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安排乙方加班。

  5、 符合《劳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 休息休假。

  1.

  2.

  3. 乙方享受国家规定节日、休息日、探亲、带薪年休假和婚、丧假。 乙方符合享受国家规定其他节日的,从其规定。 甲方因生产经营需要在休息日安排乙方加班的,应当安排乙方补休。

  4. 乙方符合国家有关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休息休假、符合享受生育假期,或者符合享受特别假期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 劳动报酬

  (一)甲方实行工资制。

  1、甲方按照分配方式 ,于每月乙方工资。

  2、乙方的月工资为。

  3、乙方在试用期(见习期)内的月工资为元(人民币)。

  (二)甲方在法定节日安排乙方工作,或者延长工时的,按照国家规定支付相应的工资报酬;国生产经营需要在休息日安排乙方加班,不能安排乙方补休的,按照国家规定支付相应的工资报酬。

  (三)甲、乙双方全符合《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第三款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乙方在孕期、产期、哺乳期期间,或者享受生育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按照国家有关生育保险和计划生育规定执行。

  (五)乙方在因工负伤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标准和支付办法,按照国家工伤保险规定执行。

  (六)乙方在医疗期内的工资待遇,按照国家有关病假工资规定执行。

  (七)甲、乙双方执行甲方依据国家规定制定的津贴、补贴标准和支付办法。

  (八)甲、乙双方执行省人民政府颁布的最低工资标准规定。

  五、社会保险与福利

  (一)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

  1、甲、乙双方按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基本养老、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规定的比例标准,按时足额履行各自承担的基本养老、医疗费用和失业保险费用的缴纳义务。

  2、甲方按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工伤、生育保险规定,按时足额履行工伤、生育保险费用的缴纳义务。

  3、乙方缴纳的基本养老、医疗费用和失业保险费用,由甲方从乙方的工资中代扣代缴。

  4、甲方应当依法为乙方建立个人社会保险账户。

  (二)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待遇。

  1、乙方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需要治疗和休息的,或者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治疗和休息的,或者享受生育待遇的,应当按照甲方依据国家规定制定的规章制度办理相关手续。

  2、甲方没有参加基本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支付乙方的医疗、工伤、生育待遇。

  六、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一)甲、乙双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

  (二)甲方应当履行的义务。

  1、应当依据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规定,对乙方进行教育和培训,完善劳动安全卫生规章制度和预防事故伤害、职业危害的措施,保障乙方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

  2、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为乙方提供劳动保护用品。

  3、按照国家规定对从事有职业危害工作的乙方进行健康检查。

  4、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

  5、安排乙方从事特种作业操作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为乙方办理特种作业操作证。

  (三)乙方应当履行的义务。

  1、在工作过程中,应当遵守劳动安全操作规程、预防事故伤害和职业危害等措施。

  2、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和劳动工具。

  (四)乙方是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的劳动保护产,甲方按照国家规定的特殊劳动保护规定执行。

  (五)四方有权对乙方违规操作、不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行为提出批评和处罚。

  (六)乙方有权拒绝四方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以及对甲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七、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

  (一)、专项培训:

  (二)保密、竟业限制:

  (三) 补充社会保险:

  (四) 福利待遇:

  (五) 其它:

  八、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

  (一)合同变更。

  1、甲、乙双方经过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的内容。

  2、订立合同时的法律依据发生变化或者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致使合同不能正常履行的,应当经双方协商变更合同内容。

  (二)合同解除。

  1、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2、乙方单方解除合同:

  (1)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解除合同的,应当提前三十日或者三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在通知期间内,应当遵守甲方正常的工作秩序和规章制度。逾期视为甲方同意,合同随即解除。

  (2)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随时、即时解除合同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3、甲方单方解除合同:

  (1)应当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通知工会。

  (2)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随时解除合同的。

  (3)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合同的;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期满后办理解除合同手续;也可以额外支付乙方一个月工资后,办理解除合同手续。

  4、甲方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合同的:

  (1)制定裁员方案。

  (2)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乙方的意见。

  (3)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4)公布裁员名单。

  (5)办理解除合同手续。

  5、乙方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甲方不能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合同;乙方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能解除合同的,从其规定。

  (三)合同终止。

  1、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之一情形的,立即终止。

  2、合同期限届满时,乙方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合同终止期限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条件期限届满为止。

  3、乙方在合同期间内患有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合同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九、其它

  (一)经济补偿的条件和办法。

  1、 甲方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提出解除合同的,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解除合同的,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乙方不同意续订合同的除外)、第四项、第五项终止合同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和其他相关的规定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

  2、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的,从其规定。

  3、 乙方在合同解除、终止后办理工作移交时,甲方向其支付经济补偿。

  (二)解除或者终止合同证明,档案或者社会保险转移。

  1、甲方应当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时,向乙方出具合同解除或者终止的证明。

  2、甲方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的十五日内,为乙方办理其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手续。

  (三)合同的附件。

  甲方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定的规章制度和双方依据合同约定而签订的协议书,是合同的附件。

  (四)赔偿。

  1、甲、乙双方违反本合同内容,给对方造成损害、损失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和支付赔偿金。

  2、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劳动争议处理。

  1、甲、乙双方因履行合同内容发生争议,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向甲方的调解机构申请调解解决;调解机构调解不成的,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乙方在合同履行中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六)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或者盖章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

  (七)本合同内容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为准;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八)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根据需要可以制作副本若干份。

  甲方(盖章)乙方签字(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年 月 日 或者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

  年 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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