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时间:2022-07-13 20:01:36 劳动保障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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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最近,上海市有关部门对全市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进行了专项审计,结果发现,单位少报、瞒报工资总额占应申报工资总额的15%,预计可补缴社会保险费数亿元。不少职场上的朋友们对单位有意压低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和单位工资总额、特别是后者对自己的危害性没有认识,以为这只是单位的事,其实这两者都与职工社会保险有密切的关系。

社会保险费的缴纳分两部分,即单位缴纳部分和个人缴纳部分,单位缴纳部分是以单位工资总额来计算的,个人缴纳部分是以个人的缴费基数来计算的。所以压低工资总额和缴费基数,个人社会保险数就会减少,将来你就要少拿退休养老费,公积金也会减少。所以我们要有足够的重视。

按现行的法律法规,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缴纳基数,是按其上年度全部工资性收入的月平均数来确定的。少数用人单位为了降低生产成本,逃避为职工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责任,存在少报、瞒报工资总额的情况,并在缴纳职工缴纳基数上做文章玩花样。

据笔者的了解,这些用人单位弄虚作假的手法五花八门,比如设立各种名目的津贴和补贴,任意提高水平,不将津贴和补贴计人工资总额;有的把职工工资分成几块,一部分发放现金,一部分注入信用卡,将其中的部分份额计入工资基数作为缴费基数;还有的将工资以实物发给职工以实物不作为工资收入,混淆工资概念等等。

按照1990年国家统计局的规定,职工工资性收入应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全部收入。职工的全部工资性收入之和即为单位工资总额。

工资总额的计算和统计的原则是:

1、以劳动报酬为根据 即包括按劳动的数量与质量支付的劳动报酬、工资性津贴、补贴,还包括职工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婚丧假、事假等原因按工资比例支付的工资。

2、以本单位职工范围为前提 支付的对象是本单位的在职职工,支付的费用又属于劳动报酬的均应计入工资总额,反之,不计入。

3、不考虑其经费来源和支付形式 即只要是职工的劳动报酬,其费用不论是由工资计目开支的,还是工资科目以外的其它缴费开支的;不论是计人成本的,还是不计入成本;其支付的项目,不论是国家承认的,还是国家不承认的;不论是国家规定列入计征奖金项目的,还是免征奖金税项目的;其支付形式,不论是实物还是货币形式的,都应计入工资总额。

4、按报告期实发数统计 指在报告期内实发的工资数,已提取未支付或可提取的工资及应发为发的工资不能统计在内。

用人单位压低工资总额和压低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工资基数的种种行为,已经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此、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采取系列相关措施:专门发文要求单位申报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时,必须由职工本人签字确认;开展对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工资总额和缴练基数的稽核检查、专项审计;建立投诉举报电话和举报箱等等。

在此笔者要提醒朋友们,作为劳动者在个人社会保险上也要有点基本的知识,不能让单位随心所欲。当发现用人单位在社会保险上揩你的油时,要用法律武器老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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