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劳动合同的解答

时间:2022-07-13 02:40:21 劳动合同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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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试用期劳动合同的解答

网友的疑问:

关于试用期劳动合同的解答

来单位时,单位不予签劳动合同,试用期单位规定为3个月,在我已经快工作满3个月时,单位以不需要劳动工种裁员为由,提出辞用,请问,我是否能获得补偿金?

单位违反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很多条了,单位所有的员工都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单位说,公司没有劳动合同。我应该怎么办? 如果申请仲裁,非北京市户口者必须要有务工证,单位不给办,就属于非法务工,劳动法根本保护不了,怎么办?

法律顾问的解答: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章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第二十四条: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七条:用从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在试用期内辞退员工,单位要证明辞退员工是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如果属于经济性裁员的情况,单位又不能证明试用人员不符合录用条件,则应按照劳动法二十七条和劳动部《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第四条的规定进行,并给于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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