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的处理期限规定

时间:2022-06-22 21:56:11 交通/运输/物流/仓储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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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的处理期限规定

  交通事故的处理有期限吗

交通事故的处理期限规定

  许多时候人们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都在短时间内处理好,但总有人会拖拖拉拉,不积极主张自己的权利。那么交通事故的处理有期限吗?如果超过处理期限,该怎么办呢?小编将在下文中为您一一解答。

  交通事故处理有时限规定,在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涉及的处理时限有:

  1.因检验、鉴定的需要暂扣交通事故车辆、嫌疑车辆、车辆牌证和驾驶证的期限为20日。

  需要延期的,经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20日。对拒绝或无力预付抢救医疗费用的,暂扣车辆不超过2个月,特殊情况需延长扣车期限的,经办案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可延长1个月。

  2.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应自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按下列时限作出:

  轻微事故5日内;一般事故15日内;重大、特大事故20日内。因交通事故情节复杂不能按期作出认定的,经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分别延长5日、15日、20日。

  3.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1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认定

  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重新认定申请书后30日内,应作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

  4.当事人对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后1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

  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在接到复议申请书后30日内做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书后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损害赔偿的调解期限为30日,公安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延长15日。

  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6.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因伤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15日内,可向公安机关申请伤残评定。

  公安机关应在接到伤残评定申请书后30日内,根据医院证明和公安部《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的标准》评定伤残等级。当事人对伤残评定有异议的,可在1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评定。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在接到申请书后30日内作出重新评定的决定。

  7.对交通事故的尸体进行检验或者鉴定后,公安机关应书面通知死者家属在10日内办理丧葬事宜。

  逾期不办理的,经县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尸体由公安机关处理,逾期存放尸体的费用由死者家属承担。

  从上文的介绍中我们可以得知,交通事故中需要处理的事项很多,对应的处理时限也不相同。这就需要我们在处理某个事件的时候才来计算其处理时限。同时,小编也提醒各位,一定要积极处理交通事故,否则的话将会给自己带来不利的后果。

  交通事故调解期限规定是怎样的

  交通事故处理方式一般由:协商(私了)、调解、诉讼几种,交通事故调解一般是有交管部门主持的,交通事故调解是有时间限制的,交通事故调解期限规定是怎样的?小编在下文作了详细介绍,详情请看下文。

  为了促进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提高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使侵权行为当事人及时受到民事制裁,使蒙受损害的当事人能及时得到损害赔偿,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义务人、权利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损害赔偿的,可以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调解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予调解。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期限为十日。

  (一) 调解期限的开始日期。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造成人员受伤的,从治疗终结之日起开始;因伤致残的,从定残之日起开始;如果受伤人员自愿放弃伤残评定的,从收到受伤人员书面证明之日起开始; 对造成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 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造成人员死亡的,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 从被通知人接到通知的下一日开始计算。规定期限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下一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期限最后一日的截止时间,以停止业务活动的下班时间为截止时间。

  (二) 对具备调解开始时间的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当事人约定调解的时间、地点,并于调解时间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当事人请求变更调解时间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其他当事人,并另行约定调解时间。

  (三)当事人申请超过法定时限或者对检验、鉴定结论、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交通事故处理(不调解)通知书”,说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调解的理由和依据,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调解过程中放弃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结调解。

  以上就是小编整理的交通事故调解期限规定,交通事故调解根据内容不同,期限规定也是不同的,在实践中可以参照上述标准执行,希望对你有所帮助,谢谢浏览!

  交通事故扣车返还时间规定

  交通事故发生后,为了保证能够找到肇事司机,顺利解决交通事故受害人的赔偿事宜,通常处理是将肇事车辆进行扣押,这是一种财产保全方式,交通事故扣车什么时候返还,法律规定是怎样的?小编整理了相关内容,详情请看下文。

  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公安机关因收集证据需要,扣押当事人车辆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 同时,对驾驶人逃逸的无主车辆或者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仍不领取的车

  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公安机关因收集证据需要,扣押当事人车辆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 同时,对驾驶人逃逸的无主车辆或者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仍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的规定,书面向当事方告知有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权利。事故处理部门在收到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裁定书后,应协助法院将车辆继续扣留。但在实际操作中,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很难成功,因为根据法院的规定,申请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应向法院提交至少以下材料:

  1、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申请人不是受害人的要附加申请人与受害人的关系证明;

  3、被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4、事故车辆的权属证明;

  5、《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6、等值的担保,如果是以他人的财产作为担保要求他人写的担保书。

  对于《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必须由事故处理部门提供,但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四条“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规定,通知当事人领取车辆及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时限均是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即使事故处理部门在制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后立即向当事各方送达,受害人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立即向法院提起采取财产保全申请,但同时对方当事人要求领取扣留车辆,这样一来陷事故处理部门于两难境地:不放行扣留车辆,已到扣留时限;如果放行扣留车辆,法院一旦裁定财产保全,又无车可保。!

  交通事故调解时限规定是怎样的

  发生交通事故后,可以就赔偿事宜等协商、调解解决,交通事故调解有时限规定,那么是怎样规定的呢?小编整理了相关内容,详情请看下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四条 当事人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调解申请。

  对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办理丧葬事宜结束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第九十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的期限为10日。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书送交各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共同签字后生效;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送交各方当事人。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标准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第九十六条 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再受理调解申请。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期间,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调解终止。

  可以看出,如果当事人愿意调解,应该从接到事故认定书后10日内向交警书面申请,死亡事故从办理丧葬事宜结束10日内调解完毕,否则出具调解终结书,赔偿的问题当事人可以向法院起诉。

  以上是小编整理的交通事故调解时限相关规定,希望对你有所帮助,谢谢浏览!

  交通事故处理的期限怎么算

  交通事故处理的期限

  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的有关规定,交通事故处理相关时限为:

  (一)当场认定、当场调解

  交通警察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当场制作事故认定书。当事人共同请求调解的,当场进行调解。

  (二)24小时内

  1、对交通事故,交通警察应当自勘查现场之时起24小时内办理立案或不予立案手续。决定立案的,应填写“交通事故立案登记表”,交事故处理机构负责人审批。

  2、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管辖,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24小时内作出决定,并通知争议各方。

  3、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移送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事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24小时内,作出移送或者由原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继续处理的决定。

  4、对于发生人员伤亡事故的,交通警察应当在24小时以内对肇事人、其他当事人、证人进行讯(询)问。

  (三)1日前

  调解参加人因故不能按期参加调解的,应当在预定调解时间1日前通知承办的交通警察,请求变更调解时间。

  (四)2日内

  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检验、鉴定结果后2日内将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交当事人。

  2、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2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五)3日内(3日前)

  1、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后3日内提出重新检验、鉴定的申请。

  2、当事人对自行委托的检验、鉴定、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评估结论后3日内另行委托检验、鉴定、评估。

  3、对接到报案后,经调查不立案的在3日内将不予立案的依据,当事人的权利等事项,送达报警人。

  4、对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后3日内提交“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书”。

  5、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调卷公函后,应当在3日内或者按照其时限要求,将交通事故案件调查材料正本移交给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

  6、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当事人约定调解的时间、地点,并于调解时间3日前通知当事人。

  (六)5日内

  1、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5日内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

  2、检验、鉴定完成后5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事故车辆和机动车行驶证。

  3、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或者重新检验、鉴定结果确定后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七)7日(7日内、7日后)

  1、对未知名尸体,7日内无人认领或身份无法确定,应当及时在地(市)级报纸上刊登启示。

  2、交通警察应当自勘查现场之日起7日内,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破获案件后7日内,向交通事故处理机构负责人提交“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书”。

  (八)10日(10日内,10日后)

  1、当事人未在交通事故现场报警,事后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当事人应当在提出请求后10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交通事故证据。

  2、检验、鉴定需要延期的,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10日。检验、鉴定周期超过时限的,须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3、报纸刊登未知名尸体认尸启事,登报后10日仍无人认领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处理尸体。

  4、检验完成后,应当通知死者亲属在10日内办理丧葬事宜。

  5、对弃车逃逸的无主车辆或者经通知当事人10日后仍不领取(事故车辆)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2条的规定处理。

  出了交通事故怎么办,交通事故鉴定时限?

  交通事故一般情况下作为民事案件,需要得到合理的解决方式,在法定的期限内,应及时到相关部门去作伤残鉴定,鉴定报告一般会在有关部门收到的有关时间之内做出鉴定结果,下面,就简要讲述一下交通事故鉴定时限。

  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因伤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十五日内,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伤残评定。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医院证明和公安部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的标准,在接到伤残评定申请书后三十日内评定伤残等级。

  这里还需牵扯到的一个问题是你当事人是否有医院出据的后续治疗证明这一程序,也就是说如果当事人已经基本康复出院,不过还须回家继续调养或用药直到完全康复,一般情况下医院方面会给你开出一个具体期限,届时回到医院确认是否完全康复,完全康复方可由院方出据证明再去伤残等级鉴定.若未完全康复则继续回家调养用药直至完全康复!还必须注意的是是否完全康复应该是医院方面说了才算而不是公安机关说了算.

  总之,交通事故在经过公安部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的鉴定书之后,一般是在结束交通治疗后的十五天内,是否完全康复根据也是医院说了算,一般你可以查找本地相关法条,如果你也有类似的问题,建议咨询专业的律师,已得到更合理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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